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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富 国 中 证 移动 互 联 网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二0 一六 年第二号) 
 
 
 
 
 
 
基 金 管理 人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23 日证监许可 【2014】745 号文
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9 月2 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人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以及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基金 管 理 人提醒 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征 。 从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具 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6 年9 月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
现截止至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七、基金的募集 ..................................................... 4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基金的上市交易 ................................................. 4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60 十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6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4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7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5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88 二十、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5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96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0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7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45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 人投 资 决 策有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资 人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富国 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中证移动互 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富国中 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富国 中证移动互 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6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 在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 有关 政 府 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 事 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 、 投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19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法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 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 以 及可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易 系 统 办 理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会 员 单 位 。 其 中 可通 过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理本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经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和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交 易 系统 办 理 本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24、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25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额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6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 受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 27 、开放式基 金账 户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外 销 售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 的 开 放式基 金 账户 、用于记 录其持 有 的 、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深 圳 证 券 账户 : 指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1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开放式 基 金 申 购赎 回 业务 实施 细 则 》 、 《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规 则 》 及对其 不 时 做 出的 修 订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发 布 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5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 额 不进行 基 金 份 额分 拆 ; 投资人 在 场 内 认购 的 富 国移动 互 联 网 份 额 将 在 基 金发 售 结 束后进 行 基 金 份额 自 动 分离; 投 资 人 在场 内 申 购的 富国移动互 联网 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7、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指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48、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指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49、每份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本金:除 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而言,指 1.000 元 50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 份额净赎 回 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 全部 基 金 份额(包括富国 移动互联网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 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 指基金 利 润 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后 的 余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 53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份 额 参考 净 值: 指 在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的 基 础 上 , 根据 基 金合 同 给 定 的 计 算 公式 得 到 的基金 份 额 估 算价 值 , 按基金 份 额 的 不同 , 可 区分为 富国移动 互联网 A 份额参考净值 、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 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7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过程 58、标的指数: 指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59、日/天: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61 、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62 、 场 外 : 指 不通 过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台 或 者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3 、 场 内 : 指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 位 和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4 、 注 册 登 记 系统 : 指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基 金 注册 登 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 、 证 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6 、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存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过 场 内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竞 价 的方 式 买 卖本基金相关份额的行为 67 、 系 统 内 转 托管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内 不 同 会 员单 位 ( 交易单 元 )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9、自动分离: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在发售结 束后按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行为 7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与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 富国 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 1 份富国移 动互联网B 份额的行为 72、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 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 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3、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外,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 款 利 率 ( 税后 )+3% ” ,同 期 银 行 人民 币 一 年期定 期 存 款 利率 以 最 近一次 定 期 份 额 折算基准日 次 日 中 国人民 银 行 公 布的 金 融 机构人 民 币 一 年期 存 款 基准利 率 为 准 。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 银 行 公 布 的金 融 机 构人民 币 一 年 期存 款 基 准利率 ( 税 后 )+3% ” 。 每份富国移动互 联网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 或保证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的本 金及该等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 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4 、 不可抗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预 见 、无 法 避 免 且 无 法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 2016 年9 月2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 二十 三 个部 门 、 三 个 分 公司 和 二个 子 公 司 , 分 别是 : 权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 部、固 定 收 益 研究 部 、 量化投 资 部 、 海 外 权 益 投 资部 、 权 益专户 投 资 部 、养 老 金 投资部 、 权 益 研究 部 、 集中交 易 部 、 董 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 子 商 务 部、 战 略 与产品 部 、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人 力 资 源部、 信 息 技 术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 部 、 运 营 部、 北 京 分公司 、 成 都 分公 司 、 广州分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国 资 产 管理( 上 海 ) 有限 公 司 。权益 投 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固 定 收 益投资 部 : 负 责固 定 收 益类公 募 产 品 和非 固 定 收益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包 括 公司自 有 资 金 等) 的 投 资管理 ; 固 定 收益 专 户 投资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多 等 非 公募固 定 收 益 类专 户 的 投资管 理 ; 固 定收 益 研 究部: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 量化投资部: 负 责 公 司 有关 量 化 投资管 理 业 务 ;海 外 权 益投资 部 : 负 责公 司 在 中国境 外 ( 含 香 港) 的权益投资管理, 包括 QDII 权益类公募基金、 以香港投资为主的沪港深权益 类 公 募 基 金、 以 香 港权益 及 权 益 类衍 生 品 为主的 专 户 投 资基 金 等 ;权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一 对 多等 非 公 募 权 益类 专 户 的投 资 管 理 ; 养 老 金 投 资部 : 负 责养老 金 ( 企 业年 金 、 职业年 金 、 基 本养 老 金 、社保 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等 产 品 的投资 管 理 ; 权益 研 究 部:负 责 行 业 研究 、 上 市公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集 中 交 易部: 负 责 投 资交 易 和 风险控 制 ; 董 事会 办 公 室: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作 职 责 ,暂与 综 合 管 理部 合 署 办公; 综 合 管 理部 : 负 责公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司 文 秘 管理、 公 司 ( 内部 ) 宣 传、信 息 调 研 、行 政 后 勤管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负 责 年金、 专 户 、 社保 以 及 共同基 金 的 机 构客 户 营 销工作 ; 零 售 业 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方营 销 中 心 ( 北京 分 公 司) 、 西 部 营 销中 心 (成 都分 公 司 ) 、华 北 营销 中心 , 负 责 共 同 基金 的 零 售业 务 ; 营销管 理 部 : 负责 营 销 计划的 拟 定 和 落实 、 品 牌建设 和 媒 体 关 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 定 客 户 服 务策 略 , 制定客 户 服 务 规范 , 建 设客户 服 务 团 队, 提 高 客户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分 析 客户需 求 , 支 持公 司 决 策;电 子 商 务 部: 负 责 基金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拟 定 并落实 公 司 电 子商 务 发 展策略 和 实 施 细则 , 有 效推进 公 司 电 子 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 定 、 落 实、 调 整 公司发 展 战 略 ,建 立 数 据搜集 、 分 析 平台 , 为 公司投 资 决 策 、 销售决策、 业务发展、 绩 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 控 、 法 务和 信 息 披露; 信 息 技 术部 : 负 责软件 开 发 与 系统 维 护 等;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与 清 算 ;计划 财 务 部 :负 责 公 司财务 计 划 与 管理 ; 人 力资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划 与 管 理;富 国 资 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交 易、就 证 券 提 供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 意 见 和 提 供资 产 管 理;富 国 资 产 管理 ( 上 海)有 限 公 司 :经 营 特 定客户 资 产 管 理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6 年8 月 31 日, 公司有员工355 人, 其中 64.5%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事 长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扬 州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办 公 室主任 、 会 计 部经 理 、 证券部 经 理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兴安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托管组 组 长 , 海通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部 总 经 理兼党 委 书 记 、上 海 分 公司总 经 理 兼 党委 书 记 、公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历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研 究 员、基 金 经 理 、研 究 部 总经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册 会 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高 级会 计 师。 现 任 申 万 宏 源证 券 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历 任 北 京 用友 电 子 财务技 术 有 限 公司 研 究 所信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 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 深 圳 监管 局 财 务会计 处 处 长 、国 有 银 行监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证 券 公 司研究 部 研 究 员、 闸 北 营业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申 银 万 国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 证 券 公 司 闸北 营 业 部总经 理 、 浙 江管 理 总 部副总 经 理 、 经纪 总 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 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历 任 山 东 正源 和 信 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计 部 、 评估 部员工,山 东 省 鲁 信 置地 有 限 公司计 财 部 业 务经 理 ,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 限 公 司计财 部 业 务 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申 万 宏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战 略 规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任 福 建 兴业银 行 厦 门 分行 电 脑 部副经 理 、 计 划部 副 经 理、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任 上 海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 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 海 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 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研 究 生 学 历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事 务 所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 纪 委 书记 、 风 控总监 。 历 任 山东 省 济 南市经 济 发 展 总公 司 会 计,山 东 正 源 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5 信 有 限 责 任会 计 师 事务所 室 主 任 ,山 东 鲁 信实业 集 团 公 司财 务 , 山东省 鲁 信 投 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本 科学 历 。 现 任 申 银宏 源 证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与 风 险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理 及 公 司律师 。 历 任 上海 市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助 理审 判 员 、审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蒙 特 利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处 首 席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学 外 语 系教师 ; 荷 兰 银行 上 海 分行结 构 融 资 部经 理 ; 蒙特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中 国 工 商银行 上 海 分 行杨 浦 支 行所任 职 ; 在 华夏 证 券 有限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股 份 公 司职员 , 东 吴 证券 有 限 公司职 员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商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研究 员 ,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研究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华 东 营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任 职 于 郏县政 府 办 公 室职 员 , 郏县国 营 一 厂 厂长 , 富 国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 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事 , 研究 生 学 历 。 现 任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电 子 商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助 理 。 历任汇 添 富 基 金任 电 子 商务经 理 , 富 国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察 长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曾 任 毕 马 威 华振 会 计师 事 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6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中 共 党 员 , 大学 本 科,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曾 在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晋 江 商检局 检 验 科 、厦 门 证 券公司 投 资 发 展部 工 作 。曾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历任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上 海 市分支 行 职 员 、经 理 , 华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营 销 总 部投资 顾 问 、 总监 助 理 、市场 部 总 监 助理 、 上 海分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兼 基金 经 理 。历任 国 家 教 委外 资 贷 款办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 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 资 总 监 、高 级 基 金经理 及 高 级 研究 员 , 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量化与 海 外 投 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 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 权益投 资 部 总 经理 兼 基 金经理 。 历 任 富国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产 品 开 发 主 管、 基 金 经理助 理 、 基 金经 理 、 研究部 总 经 理 兼基 金 经 理、总 经 理 助 理 兼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保合先生,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 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 金 、 富 国上 证 综 指交 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经 理 ,2013 年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4 月起任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牛志冬先生,硕士。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8 月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7 研究员;自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自2012 年 4 月至2015 年 3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起 任 富 国 中证 移 动 互联网 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金 、 富 国 中证 新 能 源汽车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兼任量化投资副总监。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 任职时间为 2014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陈戈 先 生 、 主 动 权益 及 固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8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 建 立 健全 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 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 泄 露在 任 职 期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 按时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 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9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息 从 事 或者明 示 、 按 时他 人 从 事相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 (2) 识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 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 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1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及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控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 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2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 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3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58.0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4]78 号 联系人:秦湘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二十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 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 类 AA 级 券 商 。 招 商证 券 具 有稳定 的 持 续 盈利 能 力 、科学 合 理 的 风险 管 理 架构、 专 业 的 服 务 能 力 。 公司 拥 有 多层次 客 户 服 务渠 道 , 在北京 、 上 海 、广 州 、 深圳等 城 市 拥 有 200 家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和 11 家证券经 纪业务管理分公司 ,同时在香港设有 分 支 机 构 ,全 资 拥 有招商 证 券 国 际有 限 公 司、招 商 期 货 有限 公 司 、招商 致远资本 投 资 有 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投 资 有 限公 司 、 招商证 券 资 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 ,参股博时 基 金 管 理 公司 、 招 商基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广 东 金融高 新 区 股 权交 易 中 心有限 公 司 ,构 建 起 国 内 国际 业 务 一体化 的 综 合 证券 服 务 平台。 招 商 证 券致 力 于 “全面 提 升 核 心 竞争力,打造中国最佳投资银行” 。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 推 动 证 券 行业 进 步 ,立志 打 造 产 品丰 富 、 服务一 流 、 能 力突 出 、 品牌卓 越 的 国 际 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金融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 员 工 多 人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务 运 作 经 验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4 计经验, 以及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 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 会 计、 经济、 计算机等各 领域, 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 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 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 商 证 券 托 管 部是 国 内首 批 获 得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的 证 券公 司 ,可 为 各 类 公 开 募 集资 金 设 立的证 券 投 资 基金 提 供 托管服 务 。 托 管部 拥 有 独立的 安 全 监 控 设 施 , 稳 定、 高 效 的托管 业 务 系 统, 完 善 的业务 管 理 制 度。 招 商 证券托 管 部 本 着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 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证 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 试 点 的 正 式批 复 , 成为业 内 首 家 可从 事 私 募托 管 业 务 的 券商 , 经 验丰富 , 服 务 优 质,业绩突出。截至2016 年二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15 只公募基金。 招商证券托管部于2015 年4 月通过了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供的ISAE3402 鉴证服务, 成为业内 第一家通过ISAE3402 认证 的券商托管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 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托 管业务 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 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 不断改进和完善 内控机制、 体制和各项 业务制度、 流程, 提高 业务运作 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 高 风 险 决策 机 构 ,风险 管 理 委 员会 负 责 审议公 司 风 险 管理 政 策 、风险 偏 好 、 容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5 忍 度 和 经 济资 本 等 风险限 额 配 置 方案 , 拥 有公司 重 大 风 险业 务 和 创新业 务 项 目 的 最终裁量权。 风险管理 部、 法律合规部及稽核 监察部为公 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监察稽 核 人 员 , 在托 管 部 总经理 的 直 接 领导 下 , 依照有 关 法 律 规章 , 对 业务的 运 行 独 立 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 、 运 行 高效 的 内 部控制 体 系 , 保持 托 管 业务健 全 、 有 效执 行 ; 安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保 持 基金 财 产 的独立 性 ; 实 行经 营 场 所封闭 式 管 理 ,并 配 备 录音和 录 像 监 控 系 统 ; 有 独立 的 综 合托管 服 务 系 统; 业 务 管理实 行 复 核 和检 查 机 制,建 立 了 严 格 有 效 的 操 作制 约 体 系;托 管 部 树 立 内 控 优 先和风 险 管 理 的理 念 , 培养部 门 全 体 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 协 议 的 约定 , 对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后 所 托 管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比例 、 投 资 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 醒或书 面 提 示 等方 式 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管 人 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后 应 在 限期内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释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 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 代销机构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易会满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7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3 )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 )83195109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8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李庆萍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8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9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 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0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 )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1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1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 )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1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 1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1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1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17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 )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18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余维佳 联系电话: 023-63786464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2 传真电话: 023-637862121 联系人员: 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 19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16-18 层 法人代表: 余政 联系电话: (010)85127999 传真电话: (010)85127917 联系人员: 赵明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 20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21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3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22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 23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 )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24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4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 25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联系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电话: 0791-86770178 联系人员: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 26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1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人代表: 高涛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员: 张鹏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 27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人代表: 祝献忠 联系电话: 010-85556012 传真电话: 010-85556053 联系人员: 李慧灵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5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 28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电话: 027-87618863 联系人员: 杨晨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公司网站: www.tfzq.com ( 29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30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6 ( 3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3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33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3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7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35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人代表: 沈继伟 联系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电话: 021-50583633 联系人员: 曹怡晨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36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人代表: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电话: (010)88067526 联系人员: 张旭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37 )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 3 楼 法人代表: 燕斌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8 联系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电话: 021-52975270 联系人员: 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38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 陈继武 联系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电话: 021-63332523 联系人员: 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39 ) 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人代表: 郭坚 联系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电话: 021-22066653 联系人员: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 40 )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人代表: 肖雯 联系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电话: 020-89629011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9 联系人员: 吴煜浩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__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金办理场内 认购业务的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0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1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额 包 括富 国 中 证 移 动 互联 网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基 础 份 额 ( 即 “ 富国 移 动 互联网 份 额 ” ) 、 富 国中 证 移动 互 联 网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 金 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 与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 益类份额(即“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 。 其中,富国移 动互联网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本 基金 将 投 资 人 在 场内 认 购的 全 部 富 国 移 动互 联 网份 额 按 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 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富国移动 互联网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根据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 例,富国 移动互联网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 中的份额占比为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 运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富 国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设 置 单独 的 基 金 代 码 ,接 受 场内 与 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内申 购 和赎 回 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份额 , 投 资 人 可 选择 将 其场 内 申 购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 移动互联网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后赎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 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份额 。 场 外 申 购 的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 份 额 不 进行 分 拆 。投资 人 可 将 其持 有 的 场外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份 额跨系 统 转 托 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 的比例分拆成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 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合并为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后赎回。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2 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折 算 ,还 是 不 定 期 份 额折 算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额 折 算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十 八 、基金 份 额 折 算” ) ,其 所 产生 的 富 国 移动 互 联网 份额 不 进 行 自 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 将上述折算产生 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 (三)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 特 性 不 同 ,富 国 移 动互联 网 份 额 所自 动 分 离或分 拆 的 两 类基 金 份 额富国 移 动 互 联 网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工 作 日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净 值计 算 规 则对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富国移动互联 网 A 份额为预期风险 低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 基金资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的本金及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为 预期风险高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 将剩余基金资产净值计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为 “ 同 期 银行 人 民 币一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 )+3% ” ,同 期 银 行人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率 以 最 近一次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基 准日次 日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公布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期 存 款 基准利 率 为 准 。基 金 合 同生效 日 所 在 年度 的 约 定年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 后)+3%”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 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资 产净值优先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的本金及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基金资产净值 计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净资产。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累计约 定应得收益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3 按依据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富国移动互联 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富国移 动互联 网A 份额和 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 在 本 基 金 的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至 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 值 计 算 日 , 若未 发 生基 金 合 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在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计算 日 应 计收益 的 天 数 按自 基 金 合同生 效 日 至 计算 日 的 实际天 数 计 算 ; 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 在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计 算 日 应 计收 益 的 天数应 按 照 最 近一 次 基 金份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计算 日 的 实际天 数 计 算 。基 金 管 理人并 不 承 诺 或保 证 富 国移动 互 联 网 A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本 金 及 约定 应 得 收益, 如 在 基 金存 续 期 内本基 金 资 产 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富 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1.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设 为T 日富国移 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 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T 日之间的自然 日 ,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之间的自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4 然日}; 为T 日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T 日富 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则富国移动 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方式为:





3、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 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T 日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5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23 日证监 许可【2014 】 745 号文注册 。 ( 一) 基金类 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募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3,412 户,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409,771,670.81 份,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125,590.66 份, 两项合计共409,897,261.47 份基金份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6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1、 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 期 届满或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 募说 明 书 决定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理 基 金 备案手 续 。 自 中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 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 以公告 。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 募 集期形 成 的 利 息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折 成基 金 份 额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2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7 九 、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本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定 的 上市 条 件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与富国移动 互联网B 份额上市交易。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份 额 在条 件 成 熟 后 也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关 程 序后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若 富 国 移动互 联 网 份 额上 市 交 易,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需要修 改 配 对 转 换 规 则 、 对富 国 移 动互联 网 份 额 进行 折 算 并修改 基 金 合 同相 关 内 容,且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实 施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 规定提前公告。 ( 二)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的 时 间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体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 易 , 两 类 基金 份 额 上市首 日 的 开 盘参 考 价 为前一 交 易 日 两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2.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8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系 统 揭示 。 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 恢 复 上市 和 终止 上 市 按 照 《 基金 法 》相 关 规 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 金上 市 交 易的 规则 等 相 关 规 定内 容 进 行调整 的 , 基 金合 同 相 应予以 修 改 , 且此 项 修 改无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九)若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增 加 了 基金 上市 交 易的 新功能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相 应功 能。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9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不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 与 赎 回 ,只 上 市 交易; 本 基 金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 投 资 人可 通 过 场内或 场 外 两 种 方式对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办理富 国移 动 互联 网 份 额 场 内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经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和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可 的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 位 。 投资人 需 使 用 深圳 证 券 账户,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系 统 办 理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富 国移 动 互联 网 份 额 场 外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基 金 管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外 代 销 机构。 投 资 人 需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放 式 基 金账户办理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金 管 理人 和 场 内 、 场 外代 销 机构 办 理 富 国 移 动互 联 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业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基 金管 理 人 和场内 、 场 外 代销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 份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 本基金 场 内 、 场外 代 销 机构名 单 将 由 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为 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开放 日 。 场内 业 务 办 理 时间 为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日 交 易 时 间 ,场 外 业 务办理 时 间 以 各销 售 机 构的规 定 为 准 ,但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期货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 特 殊 情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0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内 开始办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富 国移 动 互联 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间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且 注册登 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其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下一 开 放 日 富 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富 国移 动 互 联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时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时 , 需遵守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相关 业 务 规 则。 若 相 关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或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对 场内申 购 、 赎 回 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依 法 对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 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 资 人 在 提交 申 购 申请时 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 定的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够的 富 国 移 动互 联 网 份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购 、 赎 回 申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1 请不成立。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赎 回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的 文 件和 办 理 手 续 、 办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守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前提 下 , 以 各销 售 机 构的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申请 的 确 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 行调 整 ,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 申 购 不 成立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投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本 金 退 还给投 资 人 ,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该退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 划 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银行 账 户 。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申购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 采 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 单个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采取 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 直 销 网 点 进行 交 易 要受直 销 网 点 最低 金 额 的限制 。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网上 交 易 系 统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2 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前端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 元, 后端申 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 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该 基 金 的 场外 销 售 机构可 以 根 据 各自 的 业 务情况 设 置 高 于或 等 于 基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上 述 单 笔最 低 申 购金额 。 投 资 人在 场 外 销售机 构 办 理 本基 金 申 购业务 时 , 除 需 满 足 基 金 管理 人 最 低申购 金 额 限 制外 , 当 场外销 售 机 构 设定 的 最 低金额 高 于 上 述 金额限制时,投资人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销 售 机构 申 购 富 国 移 动互 联 网份 额 , 单 笔 申 购申 请 的最 低 金 额为50,000 元。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的 基 金收 益 转 购 富 国 移动 互 联网 份 额 时 , 不 受最 低 申购 金 额 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时, 每次对 富国移动 互联网 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 留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不足 1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但各 代 销 机构对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份 额余额 有 其 他 规定 的 , 以各代 销 机 构 的 业务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赎 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金 份 额时 , 需 交 纳 申 购费 用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递 减 。投 资 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销 中 心场 外 申 购 的 养 老金 客 户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他 投 资者 实 施 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投 资 基 金的地 方 社 会 保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3 障 基 金 、 企业 年 金 单一计 划 以 及 集合 计 划 、企业 年 金 理 事会 委 托 的特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以及 企 业 年金养 老 金 产 品等 , 如 将来出 现 经 养 老基 金 监 管部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类 型 , 本公司 将 在 招 募说 明 书 更新时 或 发 布 临时 公 告 将其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并 按 规 定向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非养老 金 客 户 指除 养 老 金客户 外 的 其 他 投资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直 销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申 购 费率 见 下 表: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6% 100万元≤M<200万元 0.18% 200万元≤M<500万元 0.12%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除上述通 过 基 金管 理 人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其 他投 资 者 场外申购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认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6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2) 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 场外赎回费率 都为0.50%。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4 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以 特定 交 易 方式 (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 ) 等进 行 基 金 交 易的 投 资 人定期 或 不 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销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履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 富国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 额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 对应的申 购 资 金 返 还至 投 资 人资金 账 户 ; 场外 申 购 份额计 算 结 果 按四 舍 五 入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5 例4: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富国移动互联 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例5: 某投资者 (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 心场外 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36%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6%)=99,641.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641.29=358.71 元 申购份额=99,641.29/1.015=98,168.7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 元,则可得到 98,168.76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例 6 :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对应费 率为 1.2%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 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 97,353×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813.30-1,185.77=0.9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可得到 97,353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申购费用 为 1,185.77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份 额 的场 外 赎 回 和 场 内赎 回 均采 用 份 额 赎 回 的方 式 ,赎 回 的 计算公式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6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 算 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7 :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在场外赎回,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100,992.5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例 6 : 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在场内赎回,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 ×0.5%=507.5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100,992.50 元 即投资人持 有 100,000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在场内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7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本 金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 理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退 回 款 项产生 的 利 息 等损 失 。 在暂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绝 接 受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支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总量 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 分 可延期 支 付 。 若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投 资 人 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赎 回业务 的 办 理 并 予以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 额净 赎 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入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8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额 ) 超 过 前 一开 放 日 全部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富 国移动 互 联 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一 开 放 日 全部 基 金 份额( 包 括 富 国 移动互联网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份额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础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部分 顺 延 赎 回不 受 单 笔赎回 最 低 份 额 的限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场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相 应 规则进 行 处 理 ;基 金 转 换中转 出 份 额 的申 请 的 处理方 式 遵 照 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暂停赎回: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9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 情 况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迟 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停公 告 中 明 确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的时 间 , 届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富 国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与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富 国 移 动互 联 网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届时 发 布 公 告或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资人 在 办 理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 额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时 可 自行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人在 相 关 公 告或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中所 规 定 的定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0 十一 、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转托 管及 其他 业务 ( 一)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跨 系统 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 富国移动互联 网 份 额 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 系统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开 放式 基 金 账户下 ; 场 内 认 购、 申购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A、 富国移动互 联网B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 并为场内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也 可 以在 办 理 跨系统 转 托 管 后通 过 跨 系统转 托 管 转 至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 统 , 经 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 或 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内 不 同 会员 单 位 (交易 单 元 ) 之 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移动互 联 网 份 额 赎回 业 务 的销售 机 构 ( 网点 ) 时 ,须办 理 已 持 有富 国 移 动互联 网 份 额 的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国移 动互联网份额场内赎回或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1 (2)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5.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 二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 律 法 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是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或 者 以 其他 方 式 处分。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 供的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 规定 办 理 ,并按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规定 的 标 准 收 费。 (三 )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 合 法 律法 规 的 其他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2 十 二、 基金 份额 的配 对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 一) 配 对转 换是指 本基 金的 富国移 动互 联网 份 额与 富国移 动互 联网 A 份 额、 富 国移 动互联 网 B 份额之 间的 配对转 换, 包括以 下两 种方式 的配 对转换 :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富 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 的每 1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 1 份 富国 移动互联网B 份额申请转换成 2 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机 构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在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构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 配 对 转换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或 基金 管 理 人可根 据 情 况 变 更或增减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三)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配对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 在 开 始 办 理配 对 转 换业务 的 具 体 日期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办 理 日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日 ( 基 金 管 理 人公 告 暂停 配 对 转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情 况 需要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对 配对 转 换 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四) 配对转 换的 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富国 移动互 联网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3 3.申请合并为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 移动互联 网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 额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申 请 进行 分 拆 , 须 跨 系统 转 托管 为 富 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上 述 规定 作 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配对转 换的 程序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遵 循 届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的 最 新业 务 规 则 , 具 体见 相 关业 务 公 告。 ( 六) 暂停配 对转 换的情 形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对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构 因 异常 情 况 无法办理配对转换业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配 对转 换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指 定媒体刊登暂停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配对转 换的 业务办 理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配 对 转换 业 务 时 , 配 对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情 收 取一 定 的 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调整 上 述 规 则 ,基 金 合 同将 相应 予 以修 改,且 此项 修改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4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化 投 资策 略 , 紧 密 跟 踪 中 证 移动 互 联 网 指 数 。在 正 常市 场 情 况 下 , 力 争将 基 金 的净值 增 长 率 与业 绩 比 较基准 之 间 的 日均 跟 踪 偏离度 绝 对 值 控 制在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中 证 移 动 互 联网 指 数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 固定收 益 资 产 (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含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 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 证 等 )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 期 权 、 优先 股 的, 在 不 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 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可参 与同业存单、 期 权 、 优 先股 的 投 资,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具体 投 资 比例限 制 按 届 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 中 证 移 动互联 网 指 数 成份 股 和 备选成 份 股 的 资产 不 低 于非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该 比 例要 求 有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比 例 为 准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制 法 进 行 投 资 ,依 托 富国 量 化 投 资 平 台, 利 用长 期 稳 定 的 风 险 模型 和 交 易成本 模 型 , 按照 成 份 股在中 证 移 动 互联 网 指 数中的 组 成 及 其 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 中 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5 据 标 的 指 数成 份 股 及其权 重 的 变 动而 进 行 相应调 整 。 本 基金 力 争 将基金 的 净 值 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 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4% 以内。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生 调 整, 成 份 股 发 生 配股 、 增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以 及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回 对 本 基金跟 踪 中 证 移动 互 联 网指数 的 效 果 可能 带 来 影响,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跟 踪 标 的指数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市 场 情况 , 采 取合理 措 施 , 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 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主要 按 照 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 数 的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权 重 构建 股 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 及其他 金 融 工 具的 投 资 比例依 照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构 的 规 定 执 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完全 复 制法 构 建 股 票 投 资组 合 ,以 拟 合 、 跟 踪 中证 移 动互 联 网 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据 中 证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成 份 股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动 而 进 行相应 调 整 。 同时 , 本 基金还 将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制 、 申 购赎回 变 动 情 况、 股 票 增发因 素 等 变 化, 对 股 票投资 组 合 进 行 实 时 调 整 ,以 保 证 基金净 值 增 长 率与 中 证 移动互 联 网 指 数收 益 率 之间的 高 度 正 相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 调整 根 据 中 证 移 动 互联 网 指数 的 调 整 规 则 和备 选 股票 的 预 期 , 对 股票 投 资组 合 及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6 时进行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成份股在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 因 发 生 相 应变 化 的 ,本基 金 将 做 相应 调 整 ,以保 持 基 金 资产 中 该 成份股 的 权 重 同 指数一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基 于 对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形 势 的深 入 分 析 、 国 内财 政 政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等 因 素 对债券 市 场 的 影响 , 进 行合理 的 利 率 预期 , 判 断债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定 久 期 控制下 的 资 产 类属 配 置 策略。 在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构建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具体 采 用 期 限结 构 配 置、市 场 转 换 、信 用 利 差和相 对 价 值 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4、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时 , 本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原 则 运用 权 证 、 股 票 指数 期 货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具 对 基 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管 理 , 以控制 并 降 低 投资 组 合 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原 则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 本基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 货的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 票仓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立 股 指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门 或 小组 , 授 权 特 定 的管 理 人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投 资 审 批事项 , 同 时 针对 股 指 期货交 易 制 定 投资 决 策 流程和 风 险 控 制 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 四)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回 购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7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 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 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 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 合 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 标的指 数与 业绩比 较基 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 , 或 由于 指 数 编制方 法 等 重 大变 更 导 致标的 指 数 不 宜继 续 作 为标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有 代 表 性更强 、 更 适 合投 资 的 指数推 出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 的 原则,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依 法变更 本 基 金 的标 的 指 数和投 资 对 象 ,并 依 据 市场代 表 性 、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更 标 的指 数 , 若 标 的 指数 变 更涉 及 本 系 列 基 金投 资 范围 或 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若标 的 指 数 变更 对 基 金投资 无 实 质 性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8 影响 ( 包 括但 不 限 于编制 机 构 变 更、 指 数 更名等 ) , 则 无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 于 本 基 金 投 资标 的 指数 为 中 证 移 动 互联 网 指数 , 且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投 资于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移动 互联网指数 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遍 接 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出 , 或 者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的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与 本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同意 后 变 更业绩 比 较 基 准并 及 时 公告。 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和 标的 指 数 变更涉 及 本 基 金投 资 范 围或投 资 策 略 的实 质 性 变更,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 、 标 的指 数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 若 业绩 比 较 基准、 标 的 指 数变 更 对 基金投 资 无 实 质 性影响 ( 包括 但 不 限于编 制 机 构 变更 、 指 数更 名 、 指 数 编制 方 案 调整等 ) ,则无 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致 后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基 金 ,具 有 较 高 预 期 风险 、 较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征 。 从本 基 金 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预期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具 有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 特征。 (七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开 放 式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 过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 风 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 良 好 的 流动 性 。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9 动互联网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0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 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 金 合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 则本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止 性 规定 , 如 适 用 于 本基 金 ,基 金 管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1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债 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 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 基金 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 十)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5,884,276,589.56 90.76 其中: 股票 5,884,276,589.56 90.7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818,700.00 0.04 其中: 债券 2,818,700.00 0.0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90,576,973.31 6.02 7


其他资 产 205,321,060.72 3.17 8


合计 6,482,993,323.59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7,463,392.49 0.7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51,160,896.65 33.2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39,406,499.44 0.61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50,868,262.24 3.8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2,278,966.83 0.5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498,255,560.60 38.6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97,303,275.92 1.5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0,059,903.46 2.1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73,543,291.90 1.1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53,936,540.03 8.56 S 综合 - - 合计 5,884,276,589.56 90.96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024 苏宁云 商 16,192,745 175,853,210.70 2.72 2 002739 万达院 线 2,179,444 174,137,575.60 2.69 3 600570 恒生电 子 2,518,033 168,129,063.41 2.60 4 300017 网宿科 技 2,414,568 162,258,969.60 2.51 5 300104 乐视网 3,002,104 158,841,322.64 2.46 6 002230 科大讯 飞 4,609,092 151,408,672.20 2.34 7 600271 航天信 息 5,648,196 134,427,064.80 2.08 8 002241 歌尔股 份 4,589,441 131,625,167.88 2.03 9 600703 三安光 电 6,387,588 127,560,132.36 1.97 10 002456 欧菲光 3,676,239 108,449,050.50 1.68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3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818,700.00 0.0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18,700.00 0.0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7003 海印转 债 28,187 2,818,700.00 0.04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 期收 益( 元)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将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原 则 ,主 要 选 择 流 动 性好 、 交易 活 跃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 本基金 力 争 利 用股 指 期 货的杠 杆 作 用 ,降 低 股 票仓位 频 繁 调 整 的交易成本。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4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 国债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3,463,743.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0,055,555.5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3,923.53 5 应收申 购款 1,497,837.8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5,321,060.7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5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 资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与 合 计可 能 存 在尾差。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6 十 四、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9.2-2014.12.31 6.95% 1.27% 15.46% 1.38% -8.51% -0.11% 2015.1.1-2015.12.31 28.64% 2.98% 56.88% 3.12% -28.24% -0.14% 2016.1.1-2016.6.30 -21.30% 2.72% -19.64% 2.51% -1.66% 0.21% 2014.9.2-2016.6.30 7.19% 2.68% 45.57% 2.72% -38.38% -0.0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7 注:1、截止日期为 2016 年6 月 30 日。 2、 本基金于2014 年9 月 2 日成立, 建仓期6 个月, 从 2014 年9 月2 日起至 2015 年3 月1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 五、 基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本基 金 名义 开 立 托 管 资 金专 门 账户 , 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算 资 金 的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 和 本基 金 联 名的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银 行 间 债券托 管 账 户 ,并 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为 本 基 金开立 期货账户 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立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构 和 注 册 登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 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8 ( 四 )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费 用 。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 基金 财 产 的债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其自有 资 产 承 担法 律 责 任,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9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0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额净 值 及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参 考 ) 净值 结果发送基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1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 当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富 国移动 互 联 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造 成 差 错,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 估值错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差 错 责 任方承 担 ; 由 于 估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由 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 担赔偿 责 任 ; 若 估值错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责 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 失 ,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范围 内 对 获 得不 当 得 利的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方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2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 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金 托 管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责向 估值 错 误 方追偿 ; 追 偿 过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 费 用 ,应 列 入 基金费 用 , 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 估值错误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 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 估值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估值错误偏差达 到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 移动互联 网 A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 值 或 富国 移 动 互联 网 B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3 到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或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 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所 涉 及 的证 券/ 期货交易 市 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国 移 动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复 核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开 放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 富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果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基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 登记结算公司 或标 的指数供应商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 关 会 计 制度 变 化 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4 十 七、 基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 未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的 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据 新 的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按照 以 下 原则制 定 和 调 整本 基 金 的收益 分 配 方 案, 并 相 应修改 富国移动 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以及决定 是否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5 十 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 二 )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在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 市场 价格 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 三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 的 帐 户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进 行 核 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 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6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 的 , 顺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2%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 作日 内 、 按照指 定 的 帐 户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进 行 核 对 ,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使 无 法按 时 支 付 的 , 顺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使 用 许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支 付 指数 使 用 许可费 。 如 上 述指 数 许 可使用 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使 用许 可 费 的费率 、 计 算 方法 及 其 他相关 条 款 发 生变 更 , 本条款 将 相 应 变 更 , 而 无 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按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 进行公 告 。 指 数使 用 许 可费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从 基 金 资 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 所 在季 度 的 指 数 使 用许 可 费, 按 实 际 计 提 金额 收 取, 不 设 下 限 。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所 在 季度 的 下 一个季 度 起 , 指数 使 用 许可费 的 收 取 下 限为每季度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7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 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 根 据 其 他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 议 的规 定 , 按费用 支 出 金 额支 付 , 列入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用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金 管 理 费率 和基 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纳税义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8 十 九、 基金 份额 折算 ( 一) 定期份 额折 算 每 年 的 基 金 份 额定 期 折算 基 准 日 , 本 基金 将 按以 下 规 则 对 富 国移 动 互联 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年 12 月15 日 (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 则提前 至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 的 部 分 将 折算为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 额的 场 内 份 额 分 配给 富 国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持有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将按一份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获得新增富 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 份 额 折 算 后, 富 国 中证移 动 互 联 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将相 应 调 整。在 基 金 份 额 折算前与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 持1 :1 的比例。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9 其中: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移动 互 联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方 式 获得 新 增 场 外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份额 的 分 配 ;持 有 场 内富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的分配。 (2)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的份额 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富国移动互 联网A 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4)折算后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总份 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份额 持 有 人 新增 的 富国 移动 互 联 网 份额 的 份额 数+ 富国移动互 联网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0 ( 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外, 本 基 金 还 将 在以 下 两种 情 况 进 行 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 即:当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当富国移动互 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1、 当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本 基金将按 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基金管理人将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本基金将分别 对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进行份 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 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富国 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 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及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 A 份 额 、 富国 移 动 互联网 B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参 考 净 值 超 出 1.000 元的部分均将折算为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分别分配给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持有人。 1)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数 = 持 有 场 外 富 国 移动 互 联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方 式 获得 新 增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1 场 外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份额 的 分 配 ;持 有 场 内富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分配。 2)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3)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不变,即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其中,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数,下同 :折算前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下同 4)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折 算 前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份额 持 有 人 新增 的 富国 移动 互 联 网 份额 数+富 国移 动 互 联 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数+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 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数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2 2、 当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 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基 金管理 人将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 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本基金 将分别对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 网B 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份 额数将相应缩减。 1)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2)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不变,即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


3)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3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的份额数,下同 4)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 算 后 富 国 移 动互 联 网份 额 的 总 份 额 数= 富 国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 折算 后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份额数+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 内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数 ( 三) 折算份 额数 的处理 方式 折 算 后 , 场 外 份额 的 份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入 的 方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资产。 (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折 算 期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运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相关业 务 规 定 暂停 相 关 份额的 上 市 交 易 和 富 国 移 动互 联 网 份额的 申 购 或 赎回 等 相 关业务 , 具 体 见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 发 布的 相关公告。 ( 五)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 在 定 期 份 额折 算 基准 日 发 生 发 生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定 期 份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人本 着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原则 , 根 据具体 情 况 选 择 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 其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 、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有 权 调 整 上述 规 则, 本 基 金《基金 合同 》 将 相应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改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并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4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5 二 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 可以更 换 。 就 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6 二十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 按规 定 将 应予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全 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 定 报刊” ) 和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编制 并 在基 金 份 额发售的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 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7 国 证 监 会 报送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 供书 面 说 明。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 二 )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并在披 露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 额 两 类 份额 开 始 上市交 易 或 者 富国 移 动 互联网 份 额 开 始办 理 申 购赎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富 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富国移 动互联网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两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 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份 额开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 的 富 国 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 日 ( 或自 然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和 富 国 移 动互联 网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富 国移动 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8 前 款 规 定 的市 场 交 易日( 或 自 然 日) 的 次 日,将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以 及富国 移 动 互 联 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与富国移动 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 富国移 动互 联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 方式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率, 并 保 证 投 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应 当 按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 临时报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发 生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9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 上市或终止上市;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0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二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的信 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股 指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 十 三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 四 )信息 披露 事务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媒 体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体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体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 体 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1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0 年 。 (十 五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公 告 等文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 放 于基金 管 理 人 所在 地 、 基金托 管 人 所 在地 , 供 公众查 阅 。 投 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阅 。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事 项 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十 六 )暂停 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2 二十 二 、风 险揭 示 从 基 金 资 产 整 体运 作 来看 , 本 基 金 为 股票 型 基金 , 具 有 较 高 预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特 征 。 其预期 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于货 币 市 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和混合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富国移动互联网A份 额具有低预期 风险、 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富国移动互联网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 预期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3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 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4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整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的 组合 调 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的 指数 中 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4]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原 因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调 整投 资 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常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金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交 易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跟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卖 空、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工 具造 成 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但 根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如 出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的 情 形, 本 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 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 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风 险 特 征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一致 , 投 资 者须 承 担 此项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2.基金 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上 市 , 由于 上 市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披 露 导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人 在 停 牌期间 不 能 买 卖本 基 金 上市交 易 份 额 ,产 生 风 险;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易 对 手 不足而 产 生 流 动性 风 险 ;另外 , 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份 额 转 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5 场 外 交 易 后导 致 场 内的基 金 份 额 或持 有 人 数不满 足 上 市 条件 时 , 本基金 存 在 暂 停 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杠杆机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复 制 指数 的 股票 型 基 金 , 具 有较 高 风险 、 较 高 预 期 收益 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具有低 风险、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净值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 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 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尽 管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机 制 有 助 于 将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降 低 至 较 低 水 平,但 富国移动 互联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 仍有可能处于 折/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 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 和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持有人或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持 有 人 将 会获 得 一 定比例 的 富 国 移动 互 联 网份额 的 场 内 份额 , 因 此其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 基 金 份 额 折算 过 程中 由 于 尾 差 处 理而 可 能给 投 资 人 带 来 损失 。 场外 份 额 进 行 份 额 折算 时 计 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小 数 点 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 财产 。 场 内份额 进 行 份 额折 算 时 计算结 果 保 留 至 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 ,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 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6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或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 交 易 的 证 券公 司 并 不全部 具 备 中 国证 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颁发 的 基 金代销 资 格 , 而 只 有 具 备 基金 代 销 资格的 证 券 公 司才 可 以 允许投 资 人 赎 回基 金 份 额。因 此 , 如 果 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或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在 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并不 能被赎回。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或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卖出,或 者将新增的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分级 存 续 期 内 , 基金 管 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办 理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份 额 配 对 转换 业 务 可能出 现 暂 停 办理 的 情 形,投 资 人 的 份额 配 对 转换申 请 也 可 能 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 存 续 期 内 , 本基 金 将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除 未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允 许 的 情况外) 。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实施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折算后,如 果 出 现 新增份 额 的 情 形, 投 资 者可通 过 卖 出 或赎 回 折 算后 的 新增份额 的 方 式 获 取投 资 回 报,但 是 , 投 资者 通 过 变现折 算 后 的 新增 份 额 以获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等 同 于 基金收 益 分 配 ,投 资 者 不仅须 承 担 相 应的 交 易 成本, 还 可 能 面 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7 二十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人 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时 ,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规 定 对基 金 财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8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 富国移动 互联网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与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富国移动互联网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与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9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0 二十 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 、 转 托管 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决 定 和 调 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 相关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1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依法募集资金; 1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对 所 管 理 的不 同 基 金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 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2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 15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 、 报 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8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应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3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 金 资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造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8)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4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 人 在 各重 要 方 面的运 作 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 及 时办 理 清算 、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和 富国 移 动 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富国移动 互联网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 16 ) 按 照 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19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0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5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其持有的 本基金上市交易, 依法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富国移动互联 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8)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6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 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审 议 事 项应分 别 由 富 国移 动 互 联网份 额 、 富 国 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 或合计持有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 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 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 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7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管理人、 注册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 动互联网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单 独或 合 计 持有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份 额、富 国 移 动 互 联网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8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 动互联网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持 有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份 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召集人 必 须 于 会 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 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交 的 截 止时间 和 收 取 方 式。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9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等其他 非 书 面 方 式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对 其代 表 进 行授权 ; 在 会 议召 开 方 式上,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非 现 场 方式或 者 以 现 场方 式 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 结合 的 方 式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统 计显 示 , 有 效 的 富国 移 动互 联 网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 各 自 基 金 份额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富 国移动 互 联 网 份额 、 富 国移动 互 联 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0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重 新 召集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 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 各 自 基金 份 额 应不少 于 本 基 金在 权 益 登记日 富 国 移 动互 联 网 份额、 富 国 移 动 互联网A 份额、 富国移 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 含三分之一)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及 授 权委 托 代 理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的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 富 国 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 网 B 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重 新召 集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应 当有代 表 三 分 之一 ( 含 三分 之一)以上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1 人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授权 委 托 书等文 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以 及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 及 召 集人 认 为 需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富国移动互联网份 额、富国移动互联网A 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2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二 分 之一 以上(含二 分 之 一 )多 数 选 举产生 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 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场监 督 , 则 在公 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富 国移动互联网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涉 及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终止 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必 须 以特别 决 议 通 过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3 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4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票 人 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 和 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 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 表决条 件 等 的 规 定, 凡 是 直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的 部 分,如 将 来 法 律法 规 修 改导致 相 关 内 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5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可 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时 , 应 当 按 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6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 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 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份 额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华南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华南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深 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7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 人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代销机 构 和 注 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8 二十 五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证 券经 纪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与 证 券交 易 、 证 券 投 资活 动 有关 的 财 务 顾 问 ; 证券 承 销 与保荐 ; 证 券 自营 ; 证 券资产 管 理 ; 融资 融 券 ;证券 投 资 基 金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9 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明 确 约 定 基金 投 资 风格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按 照 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关 技 术 系统, 对 基 金 实际 投 资 是否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关于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中 证 移 动 互 联网 指 数的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份 股 、 固定收 益 资 产 (国 债 、 金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 券 (含超 短 期 融 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权 证 等 )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 期 权 、 优先 股 的,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同 业 存 单、期权、 优 先 股 的投资 ,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具 体 投资比 例 限 制 按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 中 证 移 动 互 联 网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该 比 例要 求 有 变 更 的 ,以 变 更后 的 比 例 为 准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二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产 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的 90% , 其 中 投 资 于中证 移 动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0 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0.5%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10%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 一 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 返售 金 融 资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1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三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五 条 第 九款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 通过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进 行 监 督 。根 据 法 律法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构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 系的公 司 名 单 及有 关 关 联方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有责 任 确 保关联 交 易 名 单的 真 实 性、准 确 性 、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2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对于基 金 管 理 人已 成 交 的关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前 无 法 阻止该 关 联 交 易的 发 生 ,只能 进 行 事 后结 算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基金 投 资 运作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法规 及 行 业 标准 的 、 经慎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用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 手 名 单,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 名单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结 算 交 易 方式进 行 交 易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每 半 年 对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已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 情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结 算 方 式的, 应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说明理 由 , 并 在与 交 易 对手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结 算 方 式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流 通 受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3 开 发 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定期 限 锁 定 期的 可 交 易证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证券 、 已 发 行未 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 管,并 可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或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 名 下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落 实 和 协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能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管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基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流 通受限 证 券 存 管直 接 影 响本基 金 安 全 的责 任 及 损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 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应制 订 流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并 经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险 处 置 预案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因 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决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调 、 基 金流动 性 困 难 以及 相 关 损失的 应 对 解 决措 施 , 以及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供 基 金 投 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 负 责 ,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解决 基 金 运 作的 流 动 性问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 发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 导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足 额 现 金确保 基 金 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动性 风 险 , 基金 托 管 人不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失致 使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连带 赔 偿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基 金 管理 人 应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个 工 作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交 有 关 书面资 料 , 并 保证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 的有 关 资 料真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4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本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披 露 所 投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 名称、 数 量 、 总成 本 、 账面价 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限 制 规 定 , 在 合理 期 限内 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 各 类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规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 提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人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通 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5 和 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 示,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 要 求 需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 送 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正结 果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安 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 开设 基 金 财产的 资 金 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参 考 ) 净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 迟 执 行 基金 管 理 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基 金 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形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 明违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 的 完 整性 和 真 实性, 在 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基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正结 果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6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 方 根 据本 协 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所 托 管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 户 , 与 基 金托 管 人的 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 《 基金 合 同 》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如 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行 协 商 解决。 基 金 托 管人 未 经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基 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 包含 基 金 托管人 依 据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据 完 成 场内交 易 交 收 、托 管 资 产开户 银 行 扣 收结 算 费 和账户 维 护 费 等 费用)。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投 资 产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损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应 划 入 本 基金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开 立 的 备 付 金 账户 。 该 账户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由 接受基 金 管 理 人委 托 代 为办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或 基 金停 止 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 总 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等 有 关 规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7 定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属 于 基 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开立的 托 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同 时 在 规定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本 基 金的 名 义 在 具 有 基金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托管 资 金 专 门 账 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合 法合 规 的 指令办 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金的 账 户 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托 管 资 金 专 门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立 其 他 任 何银 行 账 户;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 用 , 仅 限 于满 足 开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保 管 由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基 金 托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或 其 他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 金 从事 其 他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8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 、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本 基 金 进行银 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 结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要 而 开立 的 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存款 开 户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金 托 管 人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托管 人 持 有 。有 价 凭 证的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 人 对 由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制的 资 产 不 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以加 密 方 式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加盖 公 章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9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按照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 算 规 则 分 别计 算 并 公告富 国 移 动 互联 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富 国移动 互 联 网 A 份额与富国移动互联网 B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富国移动互 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均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富国 移 动 互 联 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和富国移动互 联网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每 个 交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将富国移动互联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 额和富国移 动 互联网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编制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0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华 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点 为 深 圳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管 协 议 规 定的 义 务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有任 何 冲 突。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1 二十 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对 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 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并 定 制 对账 单 服 务的投 资 者 , 或在 第 四 季度有 交 易 、 年 末基金份额余额 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息 、 富 国周刊 、 公 告 信息 、 月 度、季 度 电 子 对账 单 等 ,基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 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 过 基 金账 户 号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查 询 , 信息定 制 , 资 料修 改 , 投资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 询等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节假日除外。 (六 )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2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目 、 客户 服 务 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 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 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 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3 二十 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6 年2 月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金亚科技估值调整的公告》。 2、2016 年2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3、2016 年3 月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动 互 联 网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可 能发 生 不定 期份 额 折 算 的风 险 提示 公告》、《 富国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互联网 B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4、2016 年3 月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动 互 联 网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可 能发 生 不定 期份 额 折 算 的风 险 提示 公告》、《 富国 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互联网 B 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5、2016 年3 月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动 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6、2016 年3 月5 日 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 报 和公司 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停止办理电话交易业务的公告》。 7、2016 年3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8、2016 年3 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9、2016 年3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0、2016 年3 月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1、2016 年3 月17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2、2016 年5 月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淘宝官方店关闭认申购业务的公告》 。 13、2016 年5 月1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和公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4 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旗 下 基 金 长期 停 牌 股票估 值 方 法 的 公告》。 14、2016 年5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5、2016 年5 月1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和公 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旗 下 基 金 长期 停 牌 股票估 值 方 法 的 公告》。 16、2016 年5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7、2016 年5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18、2016 年5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 互 联 网 指数 分 级 证券投 资 基 金 可能 发 生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的 风 险提 示公 告》、《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19、2016 年5 月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中证移 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 能发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风险提示公告》。 20、2016 年6 月1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 和公 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旗 下 基 金 长期 停 牌 股票估 值 方 法 的 公告》。 21、2016 年6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二 十八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5 二十 九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富国中 证 移 动 互联 网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集 注册 富国中 证 移 动互 联 网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法律 意见书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