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二零一 六 年 第 二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六 年十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双债增 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2012 年12 月 13 日 《 关于核准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
监许可 〔2012 〕1685 号文 ) 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3 月1 日正式生 效 。
根据 《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招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已变更为“ 招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双债 A 、双债 B 的基金份
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本基金管理 人”或“管 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 双债增强 A 持有人 为约定收益率, 表现出
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双
债增强 B 获 得剩余收益, 带有适当的杠杆 效应, 表现出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特点, 其预 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纯债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两级份额, 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称变更为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双 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
投资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六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1 日, 有关财 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2016 年9 月27 日复核了 本 次更新的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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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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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9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双债增强 A 的份额 折算 ......................................................................................................... 4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7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0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 基金的转换 ..................................................................... 62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3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二十、风险揭示与管理 .................................................................................................................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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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规和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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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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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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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
增强 A 、 双债 增强 B 两级 份额,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 ∶
3
双债增强 A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A 份 额。 双
债增强 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 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 B 指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B 份 额。 本
基金在扣 除 双债增强 A 的应计收 益 后的全部 剩 余收益归 双 债增
强B 享有 , 亏 损以双债增强B 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 承担;
双债增强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2 年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 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 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第四 个双债增强 A 的 开放
日双债增强A 不折算) , 双 债增强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的对 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即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日与双债增强 B 的封 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 本基金按
照基金合 同 约定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 )的行为。 转 换后
的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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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数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在双 债增强 A 的 单个开放日, 经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债增强 A 的 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时 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转 换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后,在 单个开放 日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时 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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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债增强 B 份 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
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虚拟清算 指假定 T 日 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 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在 T 日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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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实际价值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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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 立 日 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 册 资 本: 人民币 2.1 亿元
法 定 代 表人: 李浩
办 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0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 权 结 构和公 司 沿 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立,是 中国第一家 中外合资基 金管理公司 。公司由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
000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 %及 3.4% 的 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 %的股权。 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 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
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 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
的 55%,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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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 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 经过多年创业发展, 已成为拥有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 、监事 及 高 级管理 人 员 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 上海分行行长、 副行长, 现任执行董事、 党委副书记、 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 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 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 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 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分管风险管 理、 公司财务、 清算及培训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 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 女, 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 男,1972 年 1 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 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
职律师、 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2 年 5 月至今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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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兼 职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
王莉, 女,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 助理研究员;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 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联办) 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 男, 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 (现为香港理工大学) 会计系。 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 经理,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 办事处执行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 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 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 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 男, 新加坡籍, 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学、 复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 曾 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 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至 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至 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至 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02 月, 历任招 银证券、 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6 年 03 月至 2009 年 04 月, 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
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2016 年 1 月起 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 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 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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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 加 入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先
后担任项目 经理、高级 经理、业务 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筹 备,公 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 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 女, 中 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加 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 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 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 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 男, 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 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4 月至2000 年 1 月于申 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 1 月任厦 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 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
师;1998 年3 月加入原君 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 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 中国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运 营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 从 事 交 易 及 证 券 研 究 工 作 ;2000
年 11 月加入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 任交易主管;2008 年2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量化投资事 业部,任投 资总监、部 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 男,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 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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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 总监、 督察长,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潘西里, 男, 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 负责法务工作;2001
年 10 月加入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 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 ,历任副主 任科员、主 任科员、副 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 入招商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 、 本基 金 基金 经 理 介绍
刘万锋 ,男 ,硕士。2005 年7 月加入 北京吉普汽 车有限公司 任财务岗, 从事财务管 理 工
作,2009年7 月加入国家 开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资金局,任 交易员,从 事资金管理 、流动性
组合管理工 作,2014年6 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助理基金经 理,从事利 率市场化
研究, 并协助基金经理进行组合管理 , 现任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
理时间:2015年1 月14日 至今) 、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5 年6 月9 日至 今) 、 招商招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管理时
间:2015 年12 月25 日 至 今 ) 及 招 商 招 瑞 纯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时 间 :2016
年3 月9 日至 今)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 张 婷女士 ,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9
日。
3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总经理金旭、 副总经理沙骎、 总经理助理及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 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4 、 上述 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在 近 亲 属关系 。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 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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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 得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 为中的(1 )- (6 )项为引用当时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有 关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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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 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五 )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监事会: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 负责决定
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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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
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 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
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
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1 )内控制 度概 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 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 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 了规范。
(2 )风险控 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 业务隔离制度、 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权限管理制度、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 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 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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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制环 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 )风险评 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 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 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 )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 )组织结构 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
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 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2 )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 如标准化业务流程、 业务、 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 授权分责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保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 分帐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 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 )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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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 )执行体系 报告路线: 各业务人员 向部门负责 人报告;部 门负责人向 分管领导、 总 经
理报告;
2 )监督体系 报告路线: 公司员工、 各部门负责 人向监察稽 核部门报告 ,监察稽核 部 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 )督察长定 期出具监察 报告,报送 董事会及其 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 和中国证监 会 ;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内部监 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 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 公司监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 员
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 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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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 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 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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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 财务官》杂 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
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 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 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 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 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30 日 ,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342 只。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 责中国农业 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 险 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 置,封 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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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 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 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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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招 商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 长途话费)
招 商 基 金官网 交 易 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 战略 客 户 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76
联系人:曾沂慧
招商基金 机构 理 财 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 际中心 A 座16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 商银行大厦 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8
联系人: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10
联系人:莫然
招 商 基 金直销 交 易 服务联 系 方 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 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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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冯敏
(2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张伟
(3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工 商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4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5 ) 代 销 机 构: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6 ) 代 销 机 构: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赵骞
(7 ) 代 销 机 构: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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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8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浦 东发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9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民 生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95568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穆婷
(10 ) 代 销 机 构: 北 京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赵姝
(11 ) 代 销 机 构: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于波涛
(12 ) 代 销 机 构:东 莞 农 村商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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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7
联系人:林培珊
(13 ) 代 销 机 构:江 苏 江 南农村 商 业 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 包静
(14 ) 代 销 机 构: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5 ) 代 销 机 构: 申 万 宏 源证券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16 ) 代 销 机 构:中 航 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17 ) 代销机构 :华 融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18 ) 代 销 机 构:国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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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8
法定 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19 ) 代 销 机 构:平 安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吴琼
(20 ) 代 销 机 构:安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21 ) 代 销 机 构:国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22 ) 代 销 机 构: 广 州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23 ) 代 销 机 构:国 泰 君 安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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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
联系人:芮敏祺
(24 ) 代 销 机 构:光 大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25 ) 代 销 机 构: 东 海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楼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26 ) 代 销 机 构:华 宝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刘闻川
(27 ) 代 销 机 构:华 安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28 ) 代销机构 :东 吴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29 ) 代销机构: 中 泰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原 齐 鲁证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 七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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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0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30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31 ) 代 销 机 构: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32 ) 代 销 机 构:中 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33 ) 代 销 机 构:信 达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34 ) 代 销 机 构:中信证券 (山 东 ) 有限责 任 公 司(原 中 信 万通证 券 )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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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联系人:吴忠超
(35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中 投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36 ) 代 销 机 构:国都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 黄静
(37 ) 代 销 机 构:国 金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38 ) 代 销 机 构: 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39 ) 代 销 机 构:国 元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陈琳琳
(40 ) 代 销 机 构:英 大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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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联系人 :吴尔晖
(41 ) 代 销 机 构:华 泰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42 ) 代 销 机 构: 新 时 代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43 ) 代 销 机 构:中 国 民 族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44 ) 代 销 机 构:万 联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 F 座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联系人: 王鑫
(45 ) 代 销 机 构:太 平 洋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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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3
传真:010-88321763
(46 ) 代 销 机 构:大 同 证 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47 ) 代 销 机 构:申 万 宏 源西部 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48 ) 代 销 机 构:联 讯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49 ) 代 销 机 构:中信 期 货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50 ) 代销机构 :中 国 国 际金融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51 ) 代 销 机 构:第 一 创 业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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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4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1
(52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长 量基金 销 售 投资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53 ) 代 销 机 构:深 圳 众 禄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54 ) 代 销 机 构:杭 州 数 米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韩松志
(55 ) 代 销 机 构:北 京 展 恒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周文婕
(56 ) 代 销 机 构:诺 亚 正 行(上 海 ) 基金销 售 投 资顾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 :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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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5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李娟
(57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好 买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58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天 天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59 ) 代 销 机 构:和 讯 信 息科技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60 ) 代 销 机 构:浙 江 同 花顺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61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联 泰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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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
联系人:凌秋艳
(62 ) 代 销 机 构:北 京 乐 融多源 投 资 咨询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63 ) 代 销 机 构:上 海 陆 金所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64 ) 代 销 机 构:中 期 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法定代 表人: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65 ) 代 销 机 构:深 圳 市 新兰德 证 券 投资咨 询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66 ) 代 销 机 构:珠 海 盈 米财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 海 市横琴新 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 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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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
网址: www.yingmi.cn
(67 ) 代 销 机 构:北 京 蛋 卷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 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 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立元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 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 (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 李勃
联系人 :王明涛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 人: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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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8
电话:(0755 )25471000
传真:(0755 )8266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 程海良、吴钟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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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级
( 一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2年内 基金 份 额 的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 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债增强A 、双债增强B 两
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 、基金份额 配比
本基金双债增强A 、双债 增强B 的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 ∶3 。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债增强A 、双 债增强B 的份 额配比将不超过7 ∶3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 内, 双债增强A 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开放 一
次, 双债增强B 封闭运作 并上市交易。 在双债增强A 的每次开 放日 (除第 四个双债增强A 的开
放日外) , 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债增强A 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债增强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 在双债增强
A 的单个开放 日,如果双债增强A 未发 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债增强A 、双债
增强B 在该开 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 ∶3 的情形; 如果双债增强A 发生的净 赎回 份
额较多,双债增强A 、双 债增强B 在该 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 ∶3 的情 形。
2 、双债增强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双债增强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
告。计算公式为: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单利)=MAX[4%,金融机 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1.3%]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双债增强A 的 首次年收益率; 在本基金成立后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除第 四个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 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A 的年收 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债增强A 的本金安 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
双债增强A 的 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 )开放日
双债增强A 的 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 内每满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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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A 的 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 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个月 之日,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例如: 基金合同于2012年12
月10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 、12 个月、18 个月之日 分别为2013年6 月9
日、2013 年12 月9 日、2014年6 月9 日, 以此类推。2013年6 月9 日 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为2013 年6 月7 日, 则第 一次开放日为2013 年6 月7 日。 其他各 个开放日的计算 类
同。
(3 )基金份 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 个 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债增强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债增强A 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
债增强A 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
工作日。
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4 )规模限 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 内的 每个开放日, 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双债增强A的份
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双债增 强B 的份额余 额。 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
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其他相关公告。
3 、双债增强B 的运作
(1 )双债增 强B 封闭运作 ,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B 的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申请双债增强B 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 在扣除双债增强A 的应计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债增强B 享有,亏损以
双债增强B 的 资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强B 承担。
4 、基金份额 发售
双债增强A 、 双债增强B 将 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
5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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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年 期届 满,T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债增强A 和双债 增
强B 的份额总 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 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T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 基金的份 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 、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双债增强A 的开放日计算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债增强A 和双 债增强B 的基 金份额净值。
(1 )双债增 强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截止双债增强A 的某一开 放日或者双债增强B 的封 闭期届满日 (T
日),设:
a
T 为自双债增强A 上一次开 放日次日(如T 日为第一 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T 日的运作 天数;
T
NV 为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
Ta
NUM 为T 日双债增 强A 的份额余 额,
Tb
NUM 为T 日双 债增强B 的份 额余额;
Ta
NAV 为T 日双债增 强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r 为在双债增 强A 上一次开 放日(如T 日 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
双债增强A 的 年收益率;
a Ta
T
r
NUM ? ? ? ?
365
00 . 1 A T 份额应计收益 日全部双债增强
1 )当T 日闭 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 日双 债增强A 的份 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 份额应 计收益之和”时,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 日闭市 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元乘以T 日双 债增强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 份额 应计收益之和”时,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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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
Ta
T
Ta
NUM
NV
NAV ?
(2 )双债增 强B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设
Tb
NAV 为双债增强B 封闭期届 满日 (T 日 ) 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债增强B 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增强A 、 双债增强B 的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 、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
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债增强A 和双债增 强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其中,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债增强A 的 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 )双债增 强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内,在双债增强A 的 非开放日(T 日),设
Ta
NAV 为T 日双
债增强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若无特别说明,其他参数设定同上)。
1 )当T 日闭 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T 日双 债增强A 的份 额
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债增强A 份额应 计收益之和”时,则:
)
365
1 ( 00 . 1
a Ta
T
r
NAV ? ? ? ?
2)当T 日闭市 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元乘以T 日双 债增强A 的份 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 债增强A 份额 应计收益之和”时, 则:
Ta
T
Ta
NUM
NV
NAV ?
(2 )双债增 强B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Tb
NAV 为T 日双债 增强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内 , 在双
债增强A 的非 开放日,
Ta
NAV 为T 日双债增强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A 的开放 日 ,
Ta
NAV 为T 日双债增 强A 的基金份 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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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债增强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0 , [
Tb
Ta Ta T
Tb
NUM
NUM NAV NV
MAX NAV
? ?
?
双债 增强A 、 双债增强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双债 增强A 和双债 增强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 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2 年 期 届 满时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双 债增强A 、双 债增强B 的基 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2 年期 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名称已变更为“ 招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双债A 、 双债B 的
基金份额已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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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
七 、 基 金 的 募集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基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 〕1685 号文核准公 开募集。 募集期从 2013 年 2 月 20 日到 2013 年 2 月 26 日止, 共
募集 1,500,135,448.37 份 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248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3 月1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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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双 债 增 强 A 的份 额 折 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双债增强 A 将按以下规 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一 ) 折算基 准 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与双债增强 A 的 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第 四个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双债增强 A 不 进行折算) 。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 二 ) 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债增强 A 所 有份额。
( 三 ) 折算频 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折算一次。
( 四 ) 折算方 式
折算日日终,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 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双债增强 A 的份额 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 A 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1.000
双债增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债增强 A 的份额 数×双债增强 A 的折算 比例
双债增强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双债增强 A 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 折 算期间 的 基 金业务 办 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债增强 B 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六 ) 基金份 额 折 算的公 告
1 、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 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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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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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投资者可在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对双债增强 A 进行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投资者
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 基金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已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名称已变更为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并已自 2015 年3
月 16 日起开 放申购、赎回 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 一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2 年内 双 债增强 A 的 申 购与 赎 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见 本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 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与赎 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
双债增强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内,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双债增强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内每满6 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 “双债增强 A 的 运作” 的相
关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债增强 A 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
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以 及开放日办 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基 金管理人届 时 发
布的相关公告。
3 、申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 在双债增强 A 的每一个开 放日, 双债增强 A 的申 购与赎回价格
以受理申请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 当日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 ) ;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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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债增强 A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双债增强 A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双债增强 A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双债增强 A 的登记机构 对 投资者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进行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将以双债增强 B 的 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双 债增强 B 的份
额余额范围内对双债增强 A 的申购 申请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 将受理对于双债增强 A 提交的 全部有效赎回申请, 并依据赎回业务办
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双债增强 A 提交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 如依据 申购业务办理
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 双债增强 A 的份 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 7/3 倍双债增 强 B 的份
额余额, 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 ; 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
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 双债增强 A 的份额余额将大于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额 , 则在
不超过 7/3 倍双债增强 B 的份额余额 范围内, 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 按比
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债增强 A 单个开放日 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确认 办法及确认 结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债增强 A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债增强 A 申 购和赎回申请。 双债增强A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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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9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制
(1 )原则上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 双债增强 A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每次赎 回 双债增强 A 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双债增强 A 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
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 双债增强 A 份额不得低 于 100 份。
(3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双债增 强 A 不收取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2 )双债增 强 A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双债增强 A 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双
债增强 A 份 额净值确定 。 双债增强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的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双债增强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双债增强 A 份 额净值
例:在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某 投资者投资 60,000 元申购双 债增强 A ,则其可得到的
双债增强 A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60,000/1.00 =60,000 份。
(4 )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双债增强 A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双债增强 A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 赎回当日双债增强 A 份 额净值
例:在双债增强 A 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60,000 份双债 增强 A ,持有期限为一个开
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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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60,000 ×1.00=60,000 元。
7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双债增强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债增强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债增强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8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债增强 A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双债增强 A 的赎回申请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双债增 强 A 在开放 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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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双债增强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工作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2 年期 届 满并完 成 转 换后的 申 购 与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 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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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 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已自 2015 年 3 月 16 日起开放 申购、赎回业
务。
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 序
赎回;
(5 )投资者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赎 回业务时, 需 遵
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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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5 、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 制
(1 )原则上 , 投资者通 过代销网点 和本基金管 理人官网交 易平台首次 申购和追加 申 购
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 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
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
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每次赎 回本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
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本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赎 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
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 购 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 不列入
基金财产, 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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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1%。
场外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 从场外赎回
时, 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日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由原有双债增强 A 、 双债增强 B 份额转入
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连 续 持 有时间 (N ) 场 外 赎 回费率
N <90 天
0.1%
N ≥9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网 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 电话交易, 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 准
的调整请查阅招商基金公司网站。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7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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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 通过某代销银行 投资 4 万元场外申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 =40,000-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 =38,156.29 份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券商投资 4 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 =40,000-39,682.54 =317.46 元
申购份额 =39,682.54/1.040 =38,156.29 份
返还份额 =0.29×1.040 =0.30 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场内申购所得份额为 38,156 份,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2 )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 (T 日) 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的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 =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 60 天,则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 =10,200 元
赎回费用 =10,200×0.1% =10.20 元
净赎回金额 =10,200 -10.20 =10,189.80 元
(3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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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 《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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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
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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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为双债增强 A )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 他情况) 。 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五 ) 基金的 转 托 管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债增强 A 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债增强 A 赎 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可办理已持 有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具 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债增强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的转托管” 相同 。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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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 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 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 售 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 内 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 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 定 办
理。
( 六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七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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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 在双 债增强 B 符 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况下,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 份额将择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双债增强
B 上市后, 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债增强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 的双债增强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 额转托管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转换后的基 金份额将继 续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基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招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3 月 16 日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内,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
择机申请双债增强 B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 自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双债 B 基金 份额于 2013 年 11 月 13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并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终止上市。本基金完成基金转型后,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已于
2015 年 3 月16 日开始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双债增强B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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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双债增强 B )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 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指双债增强 B )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为双 债增强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与 暂 停、终 止 上 市
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2 年内, 指双债增强 B )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 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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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期 届 满 时 基 金 的 转 换
( 一 ) 基金存 续 形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基金名称 变更为“招 商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双
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 将以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转 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是否在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延长分级运作期及延长分级运作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双债增 强 A 的 处理 方 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双债增强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双债增强 A 最 后一
个开放日选 择将其持有 的双债增强 A 赎回,若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规定 时间内未提 出赎回申
请,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将被默认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就接受双债增强 A 赎 回申请的时间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 三 ) 基金份 额 转 换的规 则
1 、份额转换 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转换期, 可在
转换期间暂停基金相关业务办理。
2 、份额转换 方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债增强 A 、
双债增强 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 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债增强 A 份额 (或双债增强 B 份 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债增强 A (或双
债增强 B )的 基金份额净值/1.000
双债增强 A (或双债增强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债增强 A (或 双债增强 B ) 的份额数×双债增强 A 份额 (或
双债增强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 债增强 A 份额(或双 债增强 B 份 额)的转换比率、双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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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A (或双债增强 B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的具体计算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 、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运作
双债增强 A 、 双债增强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 ,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和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日期及业务规则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份额转换 的公告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 在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
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双债增 强 A 、双债增强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基金转 型 后 基金的 投 资 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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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 二 ) 投资理 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通过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
险控制,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衡。
( 三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本 基金
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券 ( 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 、次 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 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本基金 对
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基金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债券(不 含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
动态跟踪, 采用久期匹配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匹配、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
策略、 相对价值判断、 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 价
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通过对 宏观经 济和市场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主要的经济变量 (如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 通货膨胀、 财政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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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
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等因素)的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
货币市场利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分析。 通过对上述指标上阶段的回顾、 本
阶段的分析和下阶段的预测, 给出了下一阶段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势, 确定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
(2 )收益率 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 分析债券
收益率曲线, 不仅可 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 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
的远期利率,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通过收益率曲线
形态分析以及收益率变动预期分析, 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 即明确组合采用子弹型、 杠
铃型还是阶梯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平,
将采用杠铃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斜率基本稳定时,将采用阶梯型策略。
(3 )信用策 略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受宏观
经济和政策环境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
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基于这两方 面的因素, 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 )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若宏观经济经济向好, 企业
盈利能力增强, 经营现金流改善, 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 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信用 债
券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 相对于贷款
的成本优势减弱, 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 同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
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 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 供求关系。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
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 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 包括公司产权状况、 法人治理结构、 管理水平、 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 我们将采
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 公司风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五个方面。 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 特点, 考虑市场风险
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基
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 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 并且
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 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
配置和个券配置。
(4 )相对价 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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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
债券,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比如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 比较期限相近的 债
券的利差水平, 选择 利差较高的品种, 进行价值置换。 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
影响, 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 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 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
期发行的债券, 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 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 买入内部信用
评级更高的债券。
(5 )优化配 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景分析模型两部分。 债券组合
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 情景分析模型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发生
变化 (例如升息) 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的系统。 通过组合测试, 能 够
计算出不同 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 动态调整组
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 、可转换公 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 本基金通过对可转债相对价值的分析, 确定不同市场环境
下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 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 从而获取较高投
资收益。 因可转债转股获得的公司股票在股票上市交易后择机卖出。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 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 底价溢
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
可转债的债性越强; 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 可转债的股性越强。 在实际投资中, 可转 债
的底价溢价率小于 10% 或 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 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 可转债的股性特征。 平价溢
价率越高, 股性特征越弱; 溢价率越低, 则股性特征越强。 可转债的 Delta 系 数越接近于 1 ,
股性越强;Delta 系数越 远离 1 , 股性越弱。 在实际投资中, 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 5%或
Delta 值大 于 0.6 可视 为股性较强。
此外, 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 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这些
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摊薄率、 流动性等。 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
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 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
评估。 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 最终确定投资的
品种。
4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
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 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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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
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5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权证但可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公司的基本面研究和未来走势预判,估算权证合理价值,择机卖出。
(五)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整体 的业绩比较 基准为:60%×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率+40% ×天相可转债指数收 益
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 易市场(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等 ) 、不同发 行主体(政 府、企业
等)和期限 (长期、中 期、短期等) ,是中国目 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 的指数。中 债综合指
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天相可转债指数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
可转债市场变化。
综上,我们认为中债综合指数和天相可转债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 双债增强 A 持有 人为约定收益率, 表现出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点,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双债增强 B 获得剩 余收益, 带
有适当的杠杆效应, 表现出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特点,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
纯债型基金。
( 七 ) 基金的 决 策 依据及 投 资 管理流 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 观经济发展 态势、微观 经济运行环 境、证券市 场走势、政 策指向及全 球 经
济因素分析。
2 、投资管理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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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
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
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 )投资部 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 )基金经 理根据所管基金 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 )基金经 理发送投资指令;
(5 )交易部 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 )数量分 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 )基金经 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 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 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 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 提供给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 八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对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 可转债及信 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 该 证
券总和的 10% ;
(4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5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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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因通 过发行、 行权、 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11)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3)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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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 十 一 )基金 投 资 组合报 告
招 商 双 债 增 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招商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 来 源于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5,447,354.30 88.22
其中:债券
115,447,354.30 88.22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203,021.34 10.09
8 其他资产
2,214,138.68 1.69
9 合计
130,864,514.32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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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26,000.00 8.91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10,026,000.00 8.91
4 企业债券 65,440,354.30 58.1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981,000.00 35.52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447,354.30 102.58
5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580288 15 寿光小微 债 200,000 20,364,000.00 18.09
2 041566016 15 包钢 CP001 200,000 20,018,000.00 17.79
3 1480257 14 左旗城投 债 100,000 10,869,000.00 9.66
4 1480192 14 宁国债 100,000 10,841,000.00 9.63
5 1580251 15 任城小微 债 100,000 10,222,000.00 9.08
6 、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名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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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 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 、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0.1 报告期 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息 2,214,116.1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14,138.68
10.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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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3.01-2013.12.31 -3.36% 0.20% -3.74% 0.27% 0.38% -0.07%
2014.01.01-2014.12.31 16.18% 0.39% 27.19% 0.43% -11.01% -0.04%
2015.01.01-2015.12.31 5.60% 0.23% -4.29% 1.23% 9.89% -1.00%
2016.01.01-2016.06.30 4.63% 0.09% -3.38% 0.35% 8.01% -0.26%
基金成立起至 2016.06.30 24.05% 0.27% 13.22% 0.74% 10.83% -0.47%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3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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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4
十 四 、基 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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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且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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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6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且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 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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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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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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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 项、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 )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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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内 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 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
则
(1 )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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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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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满日收 取,2 年届满日后, 本基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 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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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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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
十 八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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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公开披 露 采 用的语 言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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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内 (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 、 双 债增强 B 上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以 及 双 债 增 强 A
和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双债增强 A 和双 债增强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双债增强 A 和双债增 强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双债增强 A 和 双债增强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以
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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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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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双债 增强 A 开放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2)双债 增强 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23)双债 增强 A 的收 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5)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始 办理
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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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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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过正规的途径, 如: 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 ) , 招商基金 公 司网站(www.cmfchina.com )或者通 过其他代 销 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
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 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
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 因基金份额拆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
分、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 初始面值,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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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证券市 场 风 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 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 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 减少。
5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 从而影响
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 二 ) 流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基金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迅速变现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基金将面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三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四 )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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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双债增强 A 份额与双债增强 B 份额 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 )基金份 额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类份额来看, 双债增强 A 持有 人为 约定收益率, 表现出风险较低、 收益相对稳定的
特点,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双债增强 B 获得剩 余收益, 带
有适当的杠杆效应, 表现出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特点,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
纯债型基金。
(2 )双债增 强 A 的特有 风险
1 )流动性风 险
双债增强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双债增强 A ; 在非 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双债增
强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双债增强 A 的开 放日可能延后,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 )利率风险
在双债增强 A 的每次开放 日, 本基金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 A 的年收 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双债增强 A 的年
收益率将可能相应向下进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双债增强 A 的年收 益率并
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从而出现利率风
险。
3 )基金的收 益分配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双债增强 A , 在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双债
增强 A 实施 基金份额折算。 双债增强 A 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
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
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4 )极端情形 下的损失风险
双债增强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双债增强 A 设置的收益率
并非保证收益, 在极端情况下, 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双债增强 A 可能
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5 )基金转型 后风险 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 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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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型。在基 金转型前,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 将其持有的 双债增强 A 赎回、或是 转入“招
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投资 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双债增强 A 将被默认
为转入“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份额。 双债增强 A 的基金份额转入本
基金转型后 的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 )双债增 强 B 的特有 风险
1 )杠杆机制 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2 年内的分级 基金运作期内, 本基金在扣除双债增强 A 的应计 收
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双债增强 B 享有, 亏损以双债增强 B 的资 产净值为限由双债增
强 B 承担, 因此, 双债增强 B 在可 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
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双债增强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 )利率风险
在双债增强 A 的每次开放 日, 本基金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双债增强 A 的年收 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双债增强 A 的年
收益率将可能相应向上作出调整,双债增强 B 的资产分配将可能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 )份额配比 变化风险
本基金成立后, 双债增强 B 封闭运 作, 双债增强 A 则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由于双债增强 A 每 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双债增强 A 每次开 放结束
后,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
化将引起双债增强 B 的 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 )杠杆率变 动风险
双债增强 B 具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性, 由于双债增强 B 内含杠杆机制, 基金资产净值
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 但是, 双 债增强
B 的预期收益 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双债增强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 )上市交易 风险
双债增强 B 的封闭期为 2 年, 封闭期 内可上市交易。 双债增强 B 上市交 易后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双债增强 B , 产生风险; 双债增强 B 上市 后
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 )折/ 溢价 交易风险
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双债增强 B 的上市 交易价格与其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 )基金的收 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本基 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双债增强 B 上市交易后,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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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投资回报可
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 )基金转型 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类型 为债
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双债增强 B 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份额。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双债增强 B 将不再 内含杠杆机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 六 ) 其他风 险
1 、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 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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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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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1 )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清算时 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
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双债增强 A 的本金及应 计收益分配, 剩余部分 (如有 )
由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如果发生基金
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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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及 其 权 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 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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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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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及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双债增强 A 和 双债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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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B 终止运作后的份额 转换比例和 招商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 合 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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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 有 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 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自动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除外;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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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2 年内,依据基金 合同享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提 议
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会议表决权、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
合计持有双债增强 A 、双债增强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变
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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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 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下 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 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双债增强 A 、 双债增 强 B 各自基 金份额分别合计占权益登记日
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下同) 。
(2 )通讯开 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会
议规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
议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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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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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但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债增强 A 、 双债增强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 且双债增强 A 、 双债 增强 B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
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须经 参加大会的双债增强 A 和双债
增强 B 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 , 须经参 加
大会的双债增强 A 和双 债增强 B 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 为有效)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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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 三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年 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 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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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收益分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 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四 )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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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 年届满日收 取,2 年届满日后, 本基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 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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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金的 投 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本 基金
对可转债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金融债券 ( 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 、次 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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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对 于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对 可转债及信 用 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 证 券
总和的 10% ;
4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5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因通过 发行、 行权、 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11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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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确认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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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八 ) 争议的 处 理 和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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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310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赖思斯
2 、基金托管 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 结 算;办理 票 据
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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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 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 资 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本基金对可转债
及信用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金融 债券 ( 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 、次 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因通过发行、 行权、 可转债转股等原因形成的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 融 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对于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 可转债及信 用
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 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其 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 的
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总和的 10% ;
(4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5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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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因通 过发行、 行权、 可转换债券转股等原因所形成的股票和权证资产合计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11)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3)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4)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 九 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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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 款 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 存 款
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 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 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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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 券
进行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在首次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 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 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 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 管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过 程中,如认 为因市场出 现 剧
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
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 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 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 金 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报 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 虚 假
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 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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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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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 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 合 规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 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 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除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 基金认
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 理
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 管人可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 金的资金账 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 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 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 理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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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 金 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 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上海清算所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在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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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a.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 -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 -b 小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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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d.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f.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 -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 -f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方法:
a.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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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价值进行估值。
d.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 -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a -c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e.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 )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c 项、 债券估 值方法的第 g 项、 权证估 值
方法的第 d 项、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 2)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c.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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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 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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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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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 议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 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算 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4 )基金清算 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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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布基金 清算 报告;
9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 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 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6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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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 同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 一 ) 网上开 户 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 网址:www.cmfchina.com
( 二 ) 资料的 寄 送 服务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定制情况, 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或 短 信
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 服务费
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
2 、由于交易 对账单记录 信息属于个 人隐私,如 果客户选择 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留 正 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进行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 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电子邮件 对账单经互 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 服务器解析 等问题无法 正常显示原 发 送
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 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 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 人不寄送场 内投资者的 对账单,投 资者可随时 到交易网点 打印交易资 料 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 、根据客户 的需求,本 基金管理人 可向场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如资 产证明书等 其 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 三 ) 信息发 送 服 务
场外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 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 投研观点 、 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 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 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
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 节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
场 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 希 望 接 收 到 该 类 信 息 ,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取 消 该 项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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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四) 网络在 线 服 务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 过基金账号/ 开户证件号 码和 登录密 码登录招商 基金网站,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 ) 电 话 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 ,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
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 (免长途费)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 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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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半年度 报告 2016/8/24
2 、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2016/8/24
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江 南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8/12
4 、 关于暂停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
公告 2016/8/2
5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在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开通定投业 务 的
公告 2016/7/29
6 、招商双债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6/7/19
7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兰德、盈米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7/18
8 、招商基金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7/12
9 、招商基金 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资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的公告 2016/6/28
10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东 莞 农 商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6/17
11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或转 换转入旗下部分基金
产品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6/17
12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场外开放
式基金费率优惠及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6/1
13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产 品 增 加 宁 波 银 行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6/5/16
14 、 关 于 招 商 基 金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基 金 通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5/13
15 、关于淘 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4/26
16 、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6/4/21
17 、 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
2016/4/13
18 、招商双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二零一六 年 第
一号)2016/4/13
19 、 关于招商 基金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6/4/1
20 、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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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年度 报告 2016/3/26
22 、招商双 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年度 报告摘要 2016/3/26
二十六、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的存放 地 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 二 ) 招募说 明 书 的查阅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七、 备 查 文 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可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 人申请查阅
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招商 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招商 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律师 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