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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添利(166904)

民生添利: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 平稳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零 一 六 年 十 月 5-1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1730 号) 变更 注 册 并
实施转型。 
 
民生加银 平 稳 添 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经2013 年5 月16 日 中 国证监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668 号 文 核 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2013年7 月8 日至2013 年8 月6 日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原 《民 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 年8 月12日生效。 自2016 年8 月5 日至2016 年9 月5 日民生加银平稳添 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 通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 关 于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型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 , 内 容 包 括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调 整 运 作 方 式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生 效。自2016 年10 月14 日 起 , 由 原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修 订 而 成 的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原 《民 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5-2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及 变 更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及 变 更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的 金 融 工 具 ,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预期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和混合型 基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等 。 信 用 风 险 指 发 债 主 体 违 约 的 风 险 ,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最 大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交 投 不 活 跃 导 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 、 商 品 价 格 等 ) 的 不 确 定 性 带 来 的 风 险 ,它 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 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前 ,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做 出 独 立 、 谨 慎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5-3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 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革 ......................................................................................................................... 32 七、基金的 存续 ................................................................................................................................. 33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34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 36 十、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37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 45 十二、 基 金 财产 ................................................................................................................................. 54 十 三、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5 十 四、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 五、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60 十 六、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62 十 七、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63 十 八、 风险 揭 示 ................................................................................................................................. 68 十 九、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 71 二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 73 二十一、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 74 二 十二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75 二 十三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77 二 十四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 78 二 十五 、备 查 文件 ............................................................................................................................. 79 5-4 招募说明书 一 、 绪 言 《民 生 加 银 平稳添利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 民生加 银 平稳添利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系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 或 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的批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 】1730 号) 变 更 注 册 并 实 施 转 型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5-5 招募说明书 二 、 释 义 在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本 基金:指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 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本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 施 ,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日 颁布、同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 同 年8 月8 日 实 施 的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5-6 招募说明书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民 生 加 银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3 个 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以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 由 基 金 管理人 、登记机构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 招募说明书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 外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52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3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5-8 招募说明书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4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 、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6 、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首 个 封 闭 期 前 公 告 的 日 期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首 个 封 闭 期 前 公 告 确 定 的 日 期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 57 、开放期:指本基金 每一个封闭 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含 该日)5 至20 个工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58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9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60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招募说明书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构 :公 司 股东 为中 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 股63.33 % )、加 拿 大皇 家银 行 (持股30%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审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产 品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工 会 办 公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产 品 部 、 渠 道 管 理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机 构 一 部 、 机 构 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交 易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 渠 道 部 华东、华南、华北、西南区。 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32 只开放式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5-10 招募说明书 生 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 转债 优选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城 镇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战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和 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民 生 加 银 量 化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添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鑫 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者部副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公 关 策 划 处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副 主 任 , 企 业 文 化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股票 投资 部 总经 理;2011 年9 月加 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现 任 公司 总经 理 、党 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阜成门支行副行长;2000 年至 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会 办公 室 处长 ;2012 年2 月 加入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2012 年5月至2014 年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党 委 委员。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 ,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亚 洲 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 球 资 产 管 理 首 席 执 行 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5-11 招募说明书 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景邦经济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本建设 经 济 教 研 室 主 任 、 党 支 部 书 记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系 主 任 , 投 资 经 济 系 副 教 授 , 财 金 学 院 投 资 经 济 系 系 主 任 , 人 民 大 学 财 金 学 院 副 院 长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委 员 会 副 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 立董 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年7 月 起 至今 ,先 后 曾任 北京 工 商大 学商 学 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 记、院长,商学院院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副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特许金 融 分 析 师 。 曾 在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从 事 战 略 发 展 与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的 业 务 发 展 。 现 任 加 皇 投 资 管 理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股 票 市 场 研 究 分 析 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三峡财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现 任 创 新 业 务 部 经 理。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金融创新部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兼 任 金 融 工 程 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专 户 投资总监、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中国人民 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摩根士丹利 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5-12 招募说明书 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董事,督察长,简历见上。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杨 林 耘 女 士 :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22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东 方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8 年-2013 年 ), 中国 外 贸信 托高 级 投资 经理 、 部门 副总 经 理, 泰康 人 寿投 资部 高 级 投 资经理,武汉融利期货首席交易员、研究部副经理。自2013 年10 月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担任 总 经理 助理 兼 固定 收益 部 总监 。自2014 年3 月起 至 今担 任民 生 加银 信用 双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4 年4 月 起至今 担 任民 生加 银 平稳 增利 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基金 经 理; 自2014 年8 月 起至 今 担任 民生 加 银平 稳 添 利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6 年6 月 起 至今 担任 民 生加 银新 动 力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年6 月 至今 担任 民 生加 银增 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民 生 加银 转债 优 选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年6 月 起至 今担 任 民生 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12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新 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4 年3 月至2015 年7 月担 任 民生 加银 家 盈理 财7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6 月至2015 年7 月担 任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 担 任 民 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慧鹏先生 : 首 都经 济贸 易 大学 产业 经 济学 硕士 ,6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曾 在 联合资信评 估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高 级 分 析 师 , 在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2015 年6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自2015 年7 月至 今担任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6年1 月 至今 担任 民 生加 银新 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自2016 年4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 年6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鑫 瑞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6 年7 月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下设 公募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和 专户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由9 名 成 员组 成。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5-13 招募说明书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廷 国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首 席 分 析 师 ; 宋 磊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部 总 监 ; 张 岗 先 生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投 资 部 总 监 ; 李 宁 宁 女 士 ,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总 监 ; 赵 景 亮 先 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 。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并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建 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14 招募说明书 3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 在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 法律 法 规、 基金 管 理公 司制 度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间 接进 行 其他 股票交 易; (9 ) 违反 证券 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 照招 募 说明 书列 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 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15 招募说明书 3 .不 违反 现行 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 并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制 定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 保证 公司 经 营运 作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行 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 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范 和化 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 营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 和受 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 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涵盖 公司 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手 段 和方 法, 建 立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 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的 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职 责 的设 置保 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的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 效益 原 则。 公司 运 用科 学化 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 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5-16 招募说明书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 制度 涵盖 公 司经 营管 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调整 和公 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 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 司内 部 控制 的基 础 ,控 制环 境 包括 经营 理 念和 内控 文 化、 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司 管理 层 牢固 树立 内 控优 先和 风 险管 理理 念 ,培 养全 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健全 公司 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 分发 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 会的 监 督职 能, 禁 止不 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 的组 织 结构 体现 职 责明 确、 相 互制 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 授 权分 工,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 岗位 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岗 位说 明 书和 业务 流 程, 各岗 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 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 司督 察长 和 内部 监察 稽 核部 门独 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 立 有效 的 人力 资源 管 理制 度,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确 保 公司 各级 人 员具 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立 科学 严 密的 风险 评 估体 系, 对 公司 内外 部 风险 进行 识 别、 评估 和 分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 保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 层充 分了 解 和履 行各 自 的职 权, 建 立健 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 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 司适 当授 权 ,建 立授 权 评价 和反 馈 机制 ,包 括 已获 授权 的 部门 和人 员 的反 馈和评5-17 招募说明书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 建立 完善 的 资产 分离 制 度, 公司 资 产与 基金 财 产、 不同 基 金的 资产 之 间和 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离。 (11)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13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公 司 定 期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 并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进 行 适 时 改 进。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 公司 自觉 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 务的 性 质和 特点 严 格制 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 1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 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 立投 资对 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 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 的基 础上 建 立和 维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 )严 格遵 守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符 合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 资决 策有 充 分的 投资 依 据, 重要 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 报告 和 风险 分析 支 持, 并有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业 绩 评价 体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 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 产品 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 1 )基 金交 易实 行 集中 交易 制 度, 基金 经 理不 得直 接 向交 易员 下 达投 资指 令 或者 直接进 行交易。 5-18 招募说明书 2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 易管 理部 门 审核 投资 指 令, 确认 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 整后 方 可执 行, 如 出现 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 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 建立 严格 有 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 关联 交易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 公司 在审 慎 经营 和合 法 规范 的基 础 上力 求金 融 创新 。在 充 分论 证的 前 提下 周密考 虑 金 融 创 新 品 种 或 业 务 的 法 律 性 质 、 操 作 程 序 、 经 济 后 果 等 , 严 格 控 制 金 融 新 品 种 、 新 业 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务 标 准、 销售 渠 道管 理、 广 告宣 传行 为 规范 ,建 立 广告 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注 册 登 记 过 户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注 册 登 记 过 户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司 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 有关 规定 , 建立 完善 的 信息 披露 制 度, 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基 金 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 制 定 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具 备 身 份 验 证 、 访 问 控 制 、 故 障 恢 复 、 安 全 保 护 、 分 权 制 约 等 功 能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设 计 、 软 件 开 发 等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介 入 实 际 的 业 务 操 作 。 用 户 使 用 的 密 码 口 令 定 期 更 换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5-19 招募说明书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 确 地 传 递 到 会 计 等 各 职 能 部 门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订 程 序 , 并 坚 持 电 子 信 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 《 金 融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订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会计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控制。 (20 )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禁 止 需 要 相 互 监 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与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相 互 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 过凭 证 设计 、登 录 、传 递、 归 档等 一系 列 凭证 管理 制 度, 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 制 订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 支 票 等 重 要 凭 据 和 会 计 档 案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泄密。 (27 ) 严 格 制 定 财 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财经纪律。 (28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5-20 招募说明书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管 理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保 证 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 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1 招募说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 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1954 年10 月 , 是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票代码939) ,于2007 年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2015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18.35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10.49 万 亿 元 , 增 长10.67%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3.67 万 亿 元 , 增 长5.96% 。净利润2,289 亿 元 , 增 长 0.28% ; 营 业收 入6,052 亿元 , 增 长6.09% ,其中,利息净收入 增长4.65%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长4.62% 。平均资 产 回 报 率1.30%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17.27% ,成本收入比26.98% ,资本 充足率15.39% ,主要财务 指标领先同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 营 业 网 点 “ 三 综 合 ”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88% 。 启 动深 圳 等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 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 步 凸 显 ,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95.58% ,较 上 年 提 升7.55 个 百 分 点; 同 时 推 广 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成功实现绝大多 数 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8,074 万 张 , 消 费 交 易 额2.22 万 亿 元 ,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 金 融 资 产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23.08% ,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32.94%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5,316 亿 元 ,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 资 产 托 管 业务规模7.17 万亿元,增长67.36%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 继 伦 敦 之 后 , 再 获 任 瑞 士 、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122 项 ,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杂 志5-22 招募说明书 “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国最 佳 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5 年 “ 世 界银 行 品 牌1000 强”中,以一级资 本 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5年度全球企 业2000 强中 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 场 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 督 稽 核 处 等1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 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 总 行 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 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 总 行 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 二 部 、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 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 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 托 管 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 客 户 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 保 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6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 银 行自2009 年 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 章 和5-23 招募说明书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 管 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 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 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 的 合 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24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场外直 销机 构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 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 益田路 新 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 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 电 话:400-8888-388 联系 人 :林 泳 江 电话 :0755-23999809 传真 :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 场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 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廉赵峰


5-25 招募说明书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4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上海 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平安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业务咨询电话:95511 转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6 )申万宏 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7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5-26 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9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0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1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5-27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2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基金业务联系 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3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 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28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17 )深圳 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8 )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5-29 招募说明书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站:www.fund123.cn (19 )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高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21 )珠海 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22) 奕丰金 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5-30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3 )深圳 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曾革 客户电话:400-6887-7899 联系人:姚庆荣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3. 场内代销 机构 具 有 基 金 销 售业务 资 格 的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 会员单位。 (二 )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 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刘少君 电话:010-59378919 传真:010-58598907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 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 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所: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毕 马 威 大 楼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毕 马 威 大 楼8 层 5-31 招募说明书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吴 钟 鸣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窦 友 明 、 吴 钟 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 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 系 人 : 吴 钟 鸣 5-32 招募说明书 六 、基 金的 历 史沿革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民生加银 平 稳 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6 】1730 号) 变 更注 册 并 实 施 转型。 民 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民生加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3] 668 号文 ) 核 准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 年7 月8 日至2013 年8 月6 日公 开 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原《民生 加 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8 月12日 生效。 自2016 年8 月5 日至2016 年9 月5 日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 整 运 作 方 式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2016 年10 月14 日起,由原《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而 成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民生加银平稳 添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5-33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 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 工 作日 出 现 前 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须召开 持 有 人 大会,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4 招募说明书 八 、 基金份 额 的上市 交 易 ( 一) 基金的 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 请 本 基金A 类份额 的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中 登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登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A 类基金份额转至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 三) 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A 类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 四) 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 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 同 时 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 暂停上 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 类份 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本条第( 一)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 少 一 种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八) 恢复上 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 券 交5-35 招募说明书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上 市 , 并 在 至少一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告。 ( 九) 终止上 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时,本基金A 类份 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十) 相 关 法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36 招募说明书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以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 自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起 , 其 封 闭 期 为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管理人于首个封闭期前公告的日期。 (二)基金的开放期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间 原 则 上 为5 至20 个工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0 月 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一年,即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 个 工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年,即 2017 年 10 月1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以 此类推。 5-37 招募说明书 十、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份 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 明。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首 个 封 闭 期 前 公 告 的 日 期 。 从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起 , 其 封 闭 期 为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封 闭 期 结 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为5 至20 个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基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少一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达到5 个 工 作 日(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 在 上 述 情 形 消 失 继 续 开 放 以 达 到 预 先 公 告的时间长度)。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5-38 招募说明书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开放期内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开 放 日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申请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场外 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 、 投 资 者 通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账 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6 、 本 基 金 的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内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交 的 有 效申 请,投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5-39 招募说明书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 外 申 购 时 , 原 则 上 , 投 资 人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 元 , 同 时申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金 额 。 投 资 人将 当 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规定 为准。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须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 额M (元)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 资 者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 基 金份 额 均 收 取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赎回费如下: 持有天数N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N <30 天 0.60% 0.60% 5-40 招募说明书 持有天数N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N ≥30 天 0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其 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0% ,不按 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担。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 份 部分 对 应 的申购 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1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场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应申购费率为0.8%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 投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8% )=99,206.35 元 5-41 招募说明书 申购 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 ÷1.016 =97,644.05 份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7,64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30 -793.65=0.05 元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0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净申购金额=1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16=98,425.20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3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100,000 份,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15 天,赎 回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100,000 ×1.017 ×0.6% =610.20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610.20 =101,089.80元 例4 :假设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100,000 份A 类 基 金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40 天 ,则 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 回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0 元


净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 =10,16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5-42 招募说明书 时。 5 、 基 金 资 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延。 ( 九)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 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法律法规 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并 以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前 一 开 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 全 额 赎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行。 (2 )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 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 ,其 余 赎 回 申请5-43 招募说明书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 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办理。 4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 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若 暂 停 时 间 超 过1 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5-44 招募说明书 ( 十 五) 基金 份额的登记 1. 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通过 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 十六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 十七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3 、 本 基 金 跨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基 金 登 记 结 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45 招募说明书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适 度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分 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但在开放期前一 个 月 和 后 一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政 策 走 向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同时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将 适 当 的 采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的匹配 , 做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利 差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基金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时 所 参 考 的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 增 长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5-46 招募说明书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和 市 场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 或 失 衡 而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及 各 类 资 产 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 )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等 策 略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构 筑 债 券 组 合,保障本金安全的同时确保一定收益,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金财产的超额回报。 1 )久期配置 策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预 测 市 场 合 理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利 率 变 化 的 时 间 、 方 向 和 幅 度 , 测 算 投 资 组 合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即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上 升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下 降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基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和 进 行 市 场 定 价 的 基 本 工 具 , 也 是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 通 常 情 况 下 , 在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不 同 期 限 市 场 上 债 券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时 候 ,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都 将 随 之 产 生 调 整 , 从 而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出 现 平 行 移 动 或 非平行移动,其中非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形变、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 果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了 非 平 行 移 动 , 则 在 相 同 的 久 期 策 略 下 采 用 不 同 的 组 合 , 其 组 合 收 益 率 也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加 大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的 研 究 ,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货币因素 市场因素 政治导向; 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政策等 经济总量; 投资增速; 消费增长; 对外贸易; 价格指数等 货币结构; 信贷规模; 信贷结构; 利率水平; 利率结构等 供求关系; 市场信心; 期限结构; 利差变化; 交易状况等 债市风险收益特征预期、货币市场走势 资产配置方案 5-47 招募说明书 置 策 略 下 , 通 过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变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平 移 表 现 为 长 短 期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相 同 的 变 化 , 这 种 预 期 类 似 于 利 率 预期。因此,本基金将采取同利率预期相同的投资策略。 ? 收益率结 构曲线变平坦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在 图 示 上 就 会 出 现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变 得 平 坦 一 些 , 此 时 本 基 金 将 买 入 长 期 债 券 而 卖 出 短 期 债 券。 ?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陡峭 与 上 一 种 情 况 相 反 ,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短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相 应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就 会 变 得 陡 峭 一 些 , 此 时 本基金 可 以 买 入 短 期 债 券,卖出长期债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8 招募说明书 总之,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相 应 的 操 作 ,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益。 3 )类属配置 策略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 赋 税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以 及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间 同 一 品 种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具体各品 种的选择策略 ? 政府信用债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供 求 等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未 来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不 同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进行投资。 ? 企业信用债券 本 基 金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等 信 用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 将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结 果 、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阶 段 、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流 动 性 分 析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价 值 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 资产支持证券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资 产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的 结 构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和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预 测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筛 选 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9 招募说明书 ?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分 离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指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分 开 发 行 及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债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 , 两 者 的 上 市 地 点 均 为 交 易 所 市 场 ; 其 次 , 两 者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为 上 市 公 司 ; 再 次 , 两 者 的 投 资 主 体 相 似 , 主 要 为 交 易 所 的 活 跃 参 与 者 。 因 此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基 本 上 按照公司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的投资。 同 时 , 分 离 债 与 公 司 债 相 比 , 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优 势 , 更 容 易 变 现 。 本 基 金 计 划 在 封 闭 期 开 始 时 , 配 置 一 定 仓 位 的 分 离 债 , 而 在 开 放 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择 机 增 加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 中 小企业私募债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 基 金 将 适 时 跟 踪 和 分 析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债 主 体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营 业 模 式 对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做 好 风 险 控 制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 用 基 本 面 、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 要 素 ,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率 数 据 , 对 单 个 债 券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私 募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尽 量 选 择 有 担 保 或 其 他 内 外 部 增 信 措 施 来 提 高 偿 债 能 力 控 制 风 险 的 私 募 债 券 , 从 而 降 低 资产管 理 计 划 的 风 险 。 在 期 限 匹 配 上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与 封 闭 期 限 相 匹 配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5 )收益率曲 线骑乘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选 取 处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的 券 种 进 行 配 置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到 期 日 临 近 ,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有 所 下 降 , 从 而 产 生 较 好 的 市 场 价 差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关 注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的 部 位 适 当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 )回购策略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回 购 不 仅 是 一 种 短 期 融 资 的 手 段 ,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投 资 渠 道 , 例 如 可 以 用 逆 回 购 代 替 短 期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从 而 放 大 收 益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比 较 回 购 交 易 收 益 和 现 券 交 易 收 益 , 在 确 保 回 购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利 用 回 购 套 利 , 增 加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遵 守 银 行 间 市 场 关 于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利 用 市 场 的 平 稳 时 期 , 进 行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投 资 于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 以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 增 加 投 资 人 的 回 报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关 注 和 积 极 寻 求 由 于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产 生 的 逆 回 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7 )套利策略 ? 跨 市 套 利 。 同 一 品 种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在 一 、 二 级 市 场 上5-50 招募说明书 由 于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结 构 等 原 因 在 某 个 时 期 可 能 存 在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 跨 期 套 利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一 定 时 期 内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基 于 利 息 、 违 约 风 险 、 流 动 性 、 税 收 特 性 、 可 回 购 条 款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造 成 的 收 益 率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 些 券 种 , 以 获 取 二 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 )个券选择 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依 据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审 慎 分 析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1 )符合上述 投资策略的品种; 2 )信用质量 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3 )具有较高 当期收入的品种; 4 )有增值潜 力、价值被低估的品种等。 ( 四) 投资决 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员提 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 计 划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重大事项。 3 .基金经理 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4 .交易部独 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5-51 招募说明书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 .基金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金风险 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 .投资管理 程序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的 中 国 全 市 场 债 券 指 数 , 是 目 前 市 场 上 专 业 、 权 威 和 稳 定 的 , 且 能 够 较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状 况 的 债 券 指 数 。 由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与 中 国 债 券 综 合 指 数 所 覆 盖 的 市 场 范 围 基 本 一 致 , 因 此 该 指 数 能 够 真 实 反 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备案 后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定期 开 放 的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系统性风险, 适度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52 招募说明书 (1 )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 和 后 一 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 制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 券规模的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予 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 ) 封 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0% ; 开 放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13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5-53 招募说明书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5-54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 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 款 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 投 资 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 互抵销 。 5-55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选 取 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私 募 证 券 , 估 值 日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 , 应 持 续 评 估 上 述 做 法 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 对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不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3 、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 数 据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5-56 招募说明书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5-57 招募说明书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58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12 次,基金合同 生效满6 个 月 后 , 若 基 金 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10 份 基 金份 额 可 分 配 利 润 金 额 高 于0.1 元( 含本 数 , 以C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依 据) ,则基金须在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份 基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5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 封 闭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封 闭 期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分 红的 方 式 , 开 放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开 放 期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间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 本基金同 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5-59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0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 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 户费用; 9 、 销售服务 费; 10 、基金上 市费及年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 二)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5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 基 金 管5-61 招募说明书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0.4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 理 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经 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62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1 月1日至12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 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 元为记账单 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有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 表进 行 审 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5-63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 露 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 国 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5-64 招募说明书 基金转型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后,基金管理人 应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 三)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A 类 份 额 上 市 交 易3 个 工 作 日 前,将A 类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 及 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 信息资料。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 七)临时报告 5-65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 响 的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10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19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 23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66 招募说明书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 占 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 露 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 理 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 共 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 应 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 十四)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5-67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 阅 、 复制。 5-68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风险 揭 示 (一 )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市 场 ,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 本 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 响 , 从 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 的 周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 润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 司 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 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 买 力 下 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 的 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投资的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未 能 履 行 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发行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基金资产 的 预期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行业周期、公司经营管理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偿债 能5-69 招募说明书 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风险是债券交易对手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债券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 对 手 方 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按时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证券或价款而造成价款 或 证券的损失的风险,或者是指在回购交易的过程中,融资方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 带 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金在对所持有的有价证券进行估值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估值人员主观判 断 或 者 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 公 司 内 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管理信息 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 )上市交 易风险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等原因导致基金 停 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A 类 基金份额,产生风险;A 类基金份额上市后持有人也可能因 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 ①本基金除第一个封闭期外(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管 理 人 于 首 个 封 闭 期 前 公 告 的 日 期 ), 每 封 闭 运 作 一 年 后 开 放5-20 个 工 作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 而 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时 ,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 不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赎 回 款 项 。 因 此 , 持 有 人 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 )基金合 同终止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 终止,存在开放期间终 止 的 风5-70 招募说明书 险: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 额 后 的 余 额 低 于2 亿 元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基金财产清算。 (4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其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的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 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有可能会影 响 基 金 份额净值。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5-71 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意 后 变 更 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决 议 生 效后 两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基金 合 同 应 当终 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终 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 止,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 额 低 于2 亿 元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少 于200 人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应当终止并根 据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进 行基 金 财 产 清算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并在 中 国 证 监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5-72 招募说明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 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12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进 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存15年以上。 5-73 招募说明书 二十 、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5-74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一 、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5-75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二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登 记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 委 托 基金 登 记 机构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供登 记 服 务。基 金 登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电 脑 系 统 及通 讯 系 统 ,准 确 、 及 时地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办理 基 金 账 户 与基金份额的 登记、管 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分配时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交 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 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选 择红 利 再 投 资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当 期 分 配所 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 申 购费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 金 交易 服 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 通 过 电子 邮 件 、 短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各 项 主 动通 知 服 务 ; 基金 管 理 人 公告 及 重 要 信息 将 通 过 指定 媒 体 发 布。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 确 认单、对账单等基金信息 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 人需要提供 纸 质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 金 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随时了 解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信息及投资 资讯 ,基 金管 理人开通24 小时 自 动 语 音 服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账 户信 息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访 问基金管 理 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 基 金 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 面 答疑 解 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 各种交易 手 续 , 同 时为方 便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务,索取途 径多样, 资 料内 容 丰 富 详 尽。 所有 对 外 公布 文 件 及 各种 相 关 历 史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人员 可 通 过传 真 、Email 提 供;同时,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 公 告下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 步 提高 基 金 运 作的 透 明 度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解基 金 投 资资 讯 , 基 金 管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务 定 制 项 目。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基金管理 人5-76 招募说明书 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 真 、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 发 送资 讯 定制 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 理 人拥 有 一 支 训练 有 素 、 专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的专 业 客 户服 务代 表将在规定的工作时间 内 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服务。 (十)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如 果 对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 的各 种服 务感 到 不满 意 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信等各 种 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 将 采用限期处 理 、分 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 诉 与建议 。 (十 一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联 系。 (十 二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 状 况 以及 基 金 管 理人 服 务能力 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 服 务项 目。 (十 三 )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 联 系方 式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 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 十 四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5-77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三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本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将严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运作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内 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5-78 招募说明书 二 十四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地点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并刊 登 在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 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 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5-79 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备 查 文件 备查 文 件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处,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民 生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注 册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民 生加 银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十 月 十 四 日 5-80 招募说明书 附件 一: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5-81 招募说明书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82 招募说明书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 人 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5-83 招募说明书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84 招募说明书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 额10% 以 上 (含10%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2 ) 终止A 类 份 额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外;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85 招募说明书 (1 )调低销 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变更 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 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三)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86 招募说明书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 许 的 其 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基5-87 招募说明书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 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 效 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5-88 招募说明书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 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 通 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5-89 招募说明书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5-90 招募说明书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 的;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 低 于2 亿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 则 无须 召 开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 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12个月。 (四)清算费用 5-91 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 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 未 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 营 业 场所查阅。 5-92 招募说明书 附件 二: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42 楼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5-93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 分 离 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2) 本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前 一 个 月 和 后 一 个 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10%; (7)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8) 本 基 金 在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 券,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9)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1 )封闭期内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0% ; 开 放 期内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5-94 招募说明书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 十 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5-95 招募说明书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 发 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 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5-96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动。 5-97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支付。 (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 务 发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5-98 招募说明书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日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 ,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不 能 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中5-99 招募说明书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 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