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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盛一年定开债A(002946)

大成景盛一年定开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盛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第一部分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一、 基 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 人 简况


名称 : 大成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 代 表人:刘 卓


设立 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 设 立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9〕10 号


组织 形 式: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资 本:贰亿 元 人民币


存续 期限:持续 经营


联系 电话:0755-83183388


(二 ) 基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依法募集 基 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中 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基金 份 额;


(5 )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有 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 国 证监会和 其 他监管部 门 ,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 的 利益;


(7 ) 在基金托 管 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 基 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 基金销售 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 行监督和 处 理;


(9) 担任或委 托 其他符合 条 件的机构 担 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 基 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费用 ;


(10 ) 依据《基 金 合同》及 有 关法律规 定 决定基金 收 益的分配 方 案;


(11 ) 在《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 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 规为基金 的 利益对被 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 投 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 利 ;


(13 ) 在法律法 规 允许的前 提 下,为基 金 的利益依 法 为基金进 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名义 , 代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行使 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15 ) 选择、更 换 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 务所、证 券 经纪商或 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转 换 和非交易 过 户的业务 规 则;


(1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 备 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 具有专业 资 格的人员 进 行基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 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 第三人运 作 基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 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 理的措施 使 计算基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格 的 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 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 算并公告 基 金资产净 值 , 确定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 制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 ;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 务;


(12 ) 保守基金 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 披 露前应予 保密 , 不向他人 泄 露;


(13 ) 按《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 理 申购与赎 回 申请,及 时 、足额支 付 赎回款项 ;


(15 ) 依据《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 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6 ) 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 管 理业务活 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 向 基金投资 者 提供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 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 公开资料 ,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 有 关资料的 复 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 , 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 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 管人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基 金 合同》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基 金 管理人应 为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向 基 金托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 人将其义 务 委托第三 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 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 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 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 在募集期 间 未能达到 基 金的备案 条 件,《基 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 集 费用,将 已 募集资金 并 加计银行 同 期活期存 款 利 息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 基金认购 人 ;


(25 ) 执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2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义务。


二、 基 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 人 简况


名称 :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 代表人:田 国立


成立 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 设 立机关和 批 准设立文 号 :国务院 《 关于中国 人 民银行专 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 决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 形 式: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人民 币 贰仟柒佰 玖 拾壹亿肆 仟 柒佰贰拾 贰 万叁仟壹 佰 玖拾伍元 整


存续 期间:持续 经营


基金 托 管资格批 文 及文号: 证 监基金字 【1998】24 号


(二 ) 基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金托 管 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 监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基金 管 理人对本 基 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 法 规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 人 的利益造 成 重大损失 的 情 形,应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 要措施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设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理 证 券交易资 金 清算。


(5 ) 提议召开 或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6 ) 在基金管 理 人更换时 , 提名新的 基 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 于 :


(1 ) 以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 有 并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 业 务的专职 人 员,负责 基 金财产托 管 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 管 的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 管 人自有财 产 以及不同 的 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对 所 托管的不 同 的基金分 别 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 证不同基 金 之间在账 户 设置、资 金 划拨、账 册 记录等方 面 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 第三人托 管 基金财产 ;


(5) 保 管由基金 管 理人代表 基 金签订的 与 基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 的 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根据 基 金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 , 及时办理 清 算、交割 事 宜;


(7 ) 保守基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 予以保密 , 不得向他 人 泄露;


(8 )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 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9 ) 办理与基 金 托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 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季度、半 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 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进行;如 果 基 金管理人 有 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 明 基金托管 人 是否采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


(11 ) 保存基金 托 管业务活 动 的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


(13 ) 按规定制 作 相关账册 并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或有关规 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 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基 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依 法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6 ) 按照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的 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 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 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20 ) 执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1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 投 资者持有 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为 即 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 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 同 》取得的 基 金份额, 即 成为本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 再持有本 基 金的基金 份 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 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字为必 要 条件。


同一 类 别每份基 金 份额具有 同 等的合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基金 财 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 清 算后的剩 余 基金财产 ;


(3 ) 依法申请 赎 回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 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 派代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


(6 ) 查阅或者 复 制公开披 露 的基金信 息 资料;


(7 ) 监督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 权 益的行为 依 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权利。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阅读 并 遵守《基 金 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 ) 关注基金 信 息披露, 及 时行使权 利 和履行义 务 ;


(4) 缴纳基金 认 购、 申 购、 赎回款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所规 定的 费用;


(5 ) 在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亏损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


(6 ) 不从事任 何 有损基金 及 其他《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合法权 益 的活动;


(7 ) 执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决定;


(8 ) 返还在基 金 交易过程 中 因任何原 因 获得的不 当 得利;


(9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义务。


第二 部 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 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持 有 的每一基 金 份 额拥有平 等 的投票权 。 本基金未 设 立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日常机构 , 本基金可 根 据 运作需要 依 据相关法 律 法规以及 监 管机构有 关 规定增设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日 常 机 构。


一、 召 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需 要 决定下列 事 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 ) 终止《基 金 合同》( 本 合同另有 约 定的除外 ) ;


(2 ) 更换基金 管 理人;


(3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


(4 )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5) 调整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要求 调 整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 外 ;


(6 ) 变更基金 类 别(本合 同 另有约定 的 除外);


(7 ) 本基金与 其 他基金的 合 并(本合 同 另有约定 的 除外);


(8 ) 变更基金 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


(9 ) 变更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程序, 基 金合同另 有 约定的除 外 ;


(10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1 ) 单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 理人收到 提 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 面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2 ) 对基金当 事 人权利和 义 务产生重 大 影响的其 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


2、 在 不违反法 律 法规以及 基 金合同约 定 且对基金 份 额持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 可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 修改,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


(1 ) 法律法规 要 求增加的 基 金费用的 收 取;


(2 ) 在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 率 ;


(3) 因相应的 法 律法规、 证 券交易所 或 登记机构 的 相关业务 规 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 基金合同 》 进行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或 修 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权 利 义务关系 发 生变化;


(5) 按照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以 外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 议召集人 及 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规 规 定或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召 集 或不能召 集 时,由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


3、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告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 管 人 自行召集 。


4、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 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 理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 决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 的 ,应当向 基 金托管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5、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 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都 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有权自 行 召集,并 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会议的 召 集人负责 选 择确定开 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通知时 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 公告。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通知 应 至少载明 以 下内容:


(1 ) 会议召开 的 时间、地 点 和会议形 式 ;


(2 ) 会议拟审 议 的事项、 议 事程序和 表 决方式;


(3 ) 有权出席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权益 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和 代 理有效期 限 等)、送 达 时间和地 点;


(5 ) 会务常设 联 系人姓名 及 联系电话 ;


(6 ) 出席会议 者 必须准备 的 文件和必 须 履行的手 续 ;


(7 ) 召集人需 要 通知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讯开 会 方式并进 行 表决的情 况 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 定 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所 采取的具 体 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 证 机关及其 联 系 方式和联 系 人、书面 表 决意见寄 交 的截止时 间 和收取方 式 。


3、 如 召集人为 基 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 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 为基金托 管 人,则应 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到 指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 督;如召 集 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 则应另行 书 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到 指 定地点对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 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 响 表决意见 的 计 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出席会 议 的方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 现 场开会方 式 或通讯开 会 方式等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 的其他方 式 召开,会 议 的召开方 式 由会议召 集 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 出 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的授权 代 表应当列 席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不 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现 场开会同 时 符 合以下条 件 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 议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 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授 权 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 与基金管 理 人持有的 登 记资料相 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 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参加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持 有人的基 金 份额低于 前 述规定比 例 的,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 以 内,就原 定 审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重新 召 集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 一 以 上基金份 额 的持有人 参 加,方可 召 开。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 的 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 前 送达至召 集 人指定的 地 址或者在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允 许 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 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采 用网络、 电 话、短信 或 其他方式 , 在 表决截至 日 以前对表 决 事项进行 投 票。通讯 开 会应以书 面 方式进行 表 决,若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采 取非书面 形 式进行投 票 的,则召 集 人对于其 投 票的书面 记 录即视为 该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书面 表 决意见。


在同 时 符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 开会的方 式 视为有效 :


(1 ) 会议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议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 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 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会 议 召集人在 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 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 监督下按 照 会 议通知规 定 的方式收 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 理 人 经通知不 参 加收取书 面 表决意见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 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 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 不小于在 权 益登记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参加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持 有人的基 金 份额低于 前 述规定比 例 的,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召开时间 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 以 内,就原 定 审议事项 重 新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重新 召 集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 分 之一)基 金 份额的持 有 人直接出 具 书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 代 表出具书 面 意 见;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 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 受托代表 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 理 人,同时 提 交的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 证、受托 出 具书面意 见 的 代理人出 具 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 在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构允 许 的情况下 , 经会议通 知 载明,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可以采用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他方 式 授权他人 代 为出席会 议 并表决 ) 符 合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 记 注册机构 记 录相符;


(5 )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五、 议事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议事 内 容为关系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 重 大事项, 如 《基金合 同 》的重大 修改、决 定 终止《基 金 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 人、更换 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法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讨论的其 他 事项。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 人 发出召集 会 议的通知 后 ,对原有 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 事先公告 的 议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现 场 开会的方 式 下,首先 由 大会主持 人 按照下列 第 七条规定 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 会主持人 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 表决,并 形 成大会决 议 。 大会主持 人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出 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 理人授权 代 表未能主 持 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 管人授权 其 出席会议 的 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 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和基金托 管 人授权代 表 均未能主 持 大会,则 由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 理 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50%以 上(含 50% ) 选举产生 一 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作 为 该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拒不出 席 或主持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不影 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作 出的决议 的 效力。


会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 名 册。签名 册 载明参加 会 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文 件 号码、持 有 或代表有 表 决权的基 金 份额、委 托 人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 等 事项。


(2 ) 通讯开会


在通 讯 开会的情 况 下, 首先 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 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 内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由 召集人统 计 全部有效 表 决,在公 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 持每份基 金 份额有一 票 表决权。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 一般决议 和 特别决议 :


1、 一 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 参加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以一般 决 议的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议, 特 别决议应 当 经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 二)通过 方 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 者基金托 管 人、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及与其 他 基金合并 以 特别决议 通 过 方为有效 。 若法律法 规 监管机构 出 台新要求 , 以届时有 效 的方式处 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采取记 名 方式进行 投 票表决。


采取 通 讯方式进 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规 定 的确认投 资 者身份文 件 的表决视 为 有效出席 的 投资者, 表 面 符合会议 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 视为有效 表 决,表决 意 见模糊不 清 或相互矛 盾 的 视为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项 提 案或同一 项 提案内并 列 的各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 宣 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中 选 举两名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代 表与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 共同担任 监 票人;如 大 会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或大 会 虽然由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 集,但是 基 金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人 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应 当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 在 出 席会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中选举 三 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 表 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不出席 大 会的,不 影 响计票的 效 力。


(2) 监票人应 当 在基金份 额 持有人表 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 持人或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 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 结 果后立即 对 所投票数 要 求进行重 新 清点。监 票 人应当进 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点后 , 大会主持 人 应当当场 公 布重新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 应 由公证机 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 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 开会的情 况 下,计票 方 式为:由 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 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 果。


八、 生 效与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自表决通 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证 券投资基 金 法》第八 十 七条的规 定 表决通过 的 事项,召 集 人应当自 通 过 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自 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 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方式进 行 表决,在 公 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 全 文、公证 机 构、公证 员 姓名等一 同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应当执 行 生效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 议。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对全体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基金 管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均有 约 束力。


九、 本 部分关于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 事由、召 开 条件、议 事 程序、表 决条件等 规 定,凡是 直 接引用法 律 法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 律法规修 改 导致相关 内 容 被取消或 变 更的,基 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并 提 前公告后 , 可直接对 本 部 分内容进 行 修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 议。


第三 部 分、基金 收 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 利 润指基金 利 息收入、 投 资收益、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 润减去公 允 价值变动 收 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分 配 利润


基金 可 供分配利 润 指截至收 益 分配基准 日 基金未分 配 利润与未 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 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关基 金 分红条件 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 收 益分配次 数 最多为 12 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 例 不得低于 该 次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若《基 金 合同》生 效 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收 益 分配;


2、 本 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分 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 金 份额进行 再 投资;若 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 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


3、 基 金收益分 配 后基金份 额 净值不能 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 额 收益分配 金 额后不能 低 于面值;


4、 本基 金同一类 别 的每一基 金 份额享有 同 等分配权 ;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 销售服务 费 , 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 取 销售服务 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别对 应的 可供分配 利 润将有所 不 同。


5、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机关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方 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式等 内 容。


五、 收 益分配方 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施


本基 金 收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 定媒介公 告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放日 距 离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 利 润计算截 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 金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配时 所 发生的银 行 转账或其 他 手续费用 由 投资者自 行 承担。当 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小 于 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 付 银行转账 或 其他手续 费 用时,基 金登 记机构可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 金 红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 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 依照《业 务 规则》执 行 。


第四 部 分、基金 的 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理人 的 管理费;


2、 基 金托管人 的 托管费;


3、基金 C 类份 额 的销售服 务 费;


4、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 基 金相关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5、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与 基 金相关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 讼 费;


6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费用 ( 包括但不 限 于会议场 地 费、 律 师费 、 审计 费、 公证费等 ) ;


7、 基 金的证券 交 易费用;


8、 基 金的银行 汇 划费用;


9、 基 金相关账 户 的开户费 用 、账户维 护 费用;


10、 按 照国家有 关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计 提 方法、计 提 标准和支 付 方式


1、 基 金管理人 的 管理费


本基 金 的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6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60 %÷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提 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 管 理费每日 计 算,逐日 累 计至每月 月 末,按月 支 付,由基 金 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 内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费 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 人。若遇 法 定节假日 、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


2、 基 金托管人 的 托管费


本基 金 的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的 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H =E×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提 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费每日 计 算,逐日 累 计至每月 月 末,按月 支 付,由基 金 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 内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费 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 核后于 3 个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付 给基金托 管 人。若遇 法 定节假日 、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


3、 销 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取 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 额的销售 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 销 售服务费 将 专门用于 本 基金的销 售 与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 务 。


销售 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40%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4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 每日应计 提 的销售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 额 前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销售 服 务费每日 计 提,逐日 累 计至每月 月 末,按月 支 付。由基 金 管理人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 内向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划 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于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划出,由 注 册登记机 构 代收,注 册 登记机构 收 到后按相 关 合 同规定支 付 给基金销 售 机构等。 若 遇法定节 假 日、公休 日 等,支付 日 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的种类 中 第 4-10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 规 及相应协 议 规定,按 费 用实际支 出 金额列入 当 期费用, 由 基金托管 人 从基金财 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金 费 用的项目


下列 费 用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 或 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 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处理与基 金 运作无关 的 事项发生 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 相 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的有关规 定 不得列入 基 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 金 运作过程 中 涉及的各 纳 税主体, 其 纳税义务 按 国家税收 法 律、法规 执行。


第五 部 分、基金 财 产的投资 方 向和投资 限 制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 格 控制投资 风 险的基础 上 ,通过积 极 主动的投 资 管理,力 争 实现基金 资产长期 稳 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包括国内 依 法发行和 上 市交易的 国 债、央行 票 据、金融 债券、企 业 债券、公 司 债券、中 期 票据、短 期 融资券、 超 短期融资 券 、次级债 券 、 政府支持 机 构债 、 政府 支持债券 、 地方政府 债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 可转债( 包 含可分离 交 易可转债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包括协 议 存款、定 期 存 款及其他 银 行存款) 、 货币市场 工 具、国债 期 货等固定 收 益品种以 及 股票、权 证 等 权益类金 融 工具及法 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 工 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 会 相关规定)。


本基 金 投资于债 券 资产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 权益类资 产 投资比例 不高于基 金 资产的 20%,权证投 资 比例不高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应开放期 流动 性需要, 为 保护持有 人 利益,本 基 金开放期 开 始前一个 月 、开放期 以 及开放期 结 束 后的一个 月 内,本基 金 投资比例 可 不受上述 限 制。


在开 放 期内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 的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 ,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本 基金在封 闭 运作周期 内 在扣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 金后,应 保 持不低于 交 易保证金 一 倍的现金 。


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 许基金投 资 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 金 在封闭期 与 开放期采 取 不同的投 资 策略。


(一 ) 封闭期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 运用自上 而 下的宏观 分 析和自下 而 上的市场 分 析相结合 的 方法实现 大类资产 配 置,把握 不 同的经济 发 展阶段各 类 资产的投 资 机会,根 据 宏观经济 、 基 准利率水 平 等因素, 预 测债券类 、 货币类等 大 类资产的 预 期收益率 水 平,结合 各 类 别资产的 波 动性以及 流 动性状况 分 析,进行 大 类资产配 置 。


1、 固 定收益类 资 产投资策 略


(1 ) 久期配置


本基 金 通过对宏 观 经济变量(包 括国内生 产 总值、工 业 增长、货 币 信贷、固 定资产投 资 、消费、 外 贸差额、 财 政收支、 价 格指数和 汇 率等)和 宏观 经济政策(包 括货币政 策 、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 、 外贸和汇 率政策等)进 行分析, 对 未来较长 的 一 段时间内 的 市场利率 变 化趋势进 行 预测,决 定 组合的久 期 。


(2 ) 类属配置


本基 金 对不同类 型 固定收益 品 种的信用 风 险、税赋 水 平、市场 流 动性、市 场风险等 因 素进行分 析 ,研究同 期 限的国债 、 金融债、 企 业债、交 易 所和银行 间 市 场投资品 种 的利差和 变 化趋势, 制 定债券类 属 配置策略 , 以获取不 同 债券类属 之 间 利差变化 所 带来的投 资 收益。


(3 ) 信用债投 资 策略


本基 金 对于信用 类 固定收益 品 种的投资 , 将根据发 行 人的公司 背 景、行业 特性、盈 利 能力、偿 债 能力、流 动 性等因素 , 对信用债 进 行信用风 险 评估,积 极 发 掘信用利 差 具有相对 投 资机会的 个 券进行投 资 ,并采取 分 散化投资 策 略,严格 控 制 组合整体 的 违约风险 水 平。


(4 ) 可转债投 资 策略


可转 换 债券在分 析 基础股票 的 基本面、 转 债条款和 市 场面三方 面 因素的前 提下, 将 敏 感度指标 (Delta、Vega 等) 作为 市场风险 控 制的主要 技 术指标, 利用 可 转换债券 溢 价率来判 断 转债的股 性 ,运用转 换 套利、溢 折 价、一级 市 场申购、 纯 债 券价值及 期 权价值管 理 来积极投 资 ,获取超 额 收益。


(5 ) 中小企业 私 募债投资 策 略


中小 企 业私募债 票 面利率较 高 、信用风 险 较大、二 级 市场流动 性 较差。


本基 金 将根据对 宏 观经济的 研 究,前瞻 性 判断经济 周 期,调整 组 合汇总中 小企业私 募 债的配置 比 例。同时 , 根据债券 市 场的收益 率 水平,重 点 考虑个券 的 风 险收益水 平 ,综合考 虑 个券的信 用 等级(如 有 )、期限 、 流动性、 息 票率、提 前 偿 还和赎回 等 因素,结 合 债券发行 人 所处行业 发 展前景、 发 行人业务 发 展状况、 企 业 市场地位 、 财务状况 、 管理水平 及 其债务水 平 等,以确 定 债券的实 际 信用风险 状 况及其信用 利 差水平, 重 点选择信 用 风险相对 较 低、信用 利 差收益相 对 较大、或 预 期 信用质量 将 改善的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


基金 在 控制信用 风 险的基础 上 ,对中小 企 业私募债 投 资,主要 采 取分散投 资,控制 个 债持有比 例 ;主要采 取 买入持有 到 期策略; 当 预期发债 企 业的基本 面 情 况出现恶 化 时,采取“ 尽早出售” 策略,控 制 投资风险 。


(6 ) 资产支持 类 证券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将通过对 宏 观经济、 提 前偿还率 、 资产池结 构 以及资产 池 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 变 化等因素 的 研究,预 测 资产池未 来 现金流变 化 ,并通过 研 究标的证 券 发 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 还 率变化对 标 的证券的 久 期与收益 率 的影响。 在 严格控制 风 险 的情况下 , 结合信用 研 究和流动 性 管理,选 择 风险调整 后 收益高的 品 种进行投 资 , 以期获得 长 期稳定收 益 。


(7 ) 国债期货 投 资策略


为有 效 控制债券 投 资的系统 性 风险,本 基 金根据风 险 管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适度运 用 国债期货 , 提高投资 组 合的运作 效 率。


在国 债 期货投资 时 ,本基金 将 首先分析 国 债期货各 合 约价格与 最 便宜可交 割券的关 系 ,选择定 价 合理的国 债 期货合约 , 其次,考 虑 国债期货 各 合约的流 动 性 情况,最 终 确定与现 货 组合的合 适 匹配,以 达 到风险管 理 的目标。


2、股票投资策 略


(1 ) 行业配置


本基 金注重对股 市发 展趋势 的 研究,根 据 行业发展 规 律和经济 发 展趋势, 考虑外围 国 际市场联 动 关系,把 握 中国经济 发 展周期、 经 济发展方 向 和经济增 长 方 式,通过 剖 析行业特 征 指标、行 业 竞争结构 、 行业盈利 模 式、行业 景 气度等综 合 判 断行业投 资 价值,确 定 和动态调 整 各行业投 资 比例。


(2 ) 个股选择


本基 金 认为具有 稳 定的盈利 模 式、持续 良 好的财务 状 况、领先 的 行业地位 以及良好 的 治理结构 等 特征的上 市 公司在经 济 发展中会 显 现出良好 的 成长和盈 利 能 力。这些 企 业能够充 分 自如应对 市 场竞争, 并 能获取持 续 优秀业绩 回 报。本基 金 股 票资产将 重 点投资于 具 有持续成 长 潜力特征 的 企业,以 获 得超额回 报 。


(3) 本基金通 过 分散投资 、 组合投资 和 流动性管 理 , 降低 个股 集中性风 险 和流动性 风 险。 管理 人 在实际投 资 中兼顾股 票 组合的稳 定 性和收益 性 , 选择 具有足 够的安全 边 际和高流 动 性的上市 公 司进入股 票 投资组合 。


3、权证投资策 略


本基 金 将在控制 投 资风险和 保 障基金财 产 安全的前 提 下, 对权 证 进行投 资。 权证投资 策 略主要包 括 以下几个 方 面: 1) 采用 市场公认 的 多种期权 定 价模型对 权证 进行定价, 作为权证 投 资的价值 基 准;2) 根据 权证标的 股 票基本面 的 研究估值, 结 合权证理 论 价值进行 权 证趋势投 资 ; 3) 利用权 证衍生工 具 的特性, 通 过权证与 证 券 的组合投 资 ,达到改 善 组合风险 收 益特征的 目 的,包括 但 不限于杠 杆 交易策略 、 看 跌保护组 合 策略等。


(二 ) 开放期投 资 策略


开放 运 作期内, 本 基金将保 持 较高的组 合 流动性, 方 便投资人 安 排投资。


1、债券投资策 略


在遵 守 本基金有 关 投资限制 与 投资比例 的 前提下, 将 主要投资 于 高流动性 的投资品 种 。本基金 在 开放期将 重 点考虑债 券 的安全性 和 流动性, 确 保组合债 券 有 较高的变 现 能力,并 严 格控制基 金 组合的杠 杆 比例。


2、流动性管理 策略


基金 管 理人将密 切 关注基金 的 申购赎回 情 况,对投 资 组合的现 金 比例进行 结构化管 理 。同时, 也 会通过回 购 的滚动操 作 和债券品 种 的期限结 构 搭配,有 效 分 配基金的 现 金流,保 持 本基金在 开 放期的充 分 流动性。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 的 投资组合 应 遵循以下 限 制:


(1) 本基金持 有 的债券资 产 占基金资 产 的比例不 低 于 80%, 权 益类资产投 资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的 20%, 权 证投资比 例 不高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但 在每 次开放期 前 一个月、 开 放期及开 放 期结束后 一 个月的期 间 内,基金 投 资不受上 述 比 例限制;


(2) 在开放期 内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 金 持有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在 非 开放期, 本 基金不受 上 述 5%的 限 制;本基 金 在运作周 期 内在扣除 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保持不低 于 交易保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


(3 ) 本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 的 证券,其 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 本基金持 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6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 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 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 本 基金持有 的 全部资产 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 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合计 规 模的 10%;


(12) 本 基金应投 资 于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 期间,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降、不 再 符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 级 报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 内予以全 部 卖出;


(13 ) 本基金进 入 全国银行 间 同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债券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 购到期后 不 得展期;


(14 ) 本基金投 资 于单只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券的市值 , 不得超过 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5 )开 放期内,本 基金总资产 不 得 超过基 金 净 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 资 产不得超 过 基金净资 产 的 200% ;


(16 ) 本基金在 任 何交易日 日 终,持有 的 买入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的卖 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 超过基金 持 有的债券 总 市 值的 30% ;


(17 ) 本基金所 持 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 买入、卖 出 国债期货 合 约价值, 合 计(轧差 计 算)应当 符 合本基金 投 资范围中 关 于 债券资产 的 投资比例 , 即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但在 每 次开放期 前 一个月、 开 放 期及开放 期 结束后一 个 月的期间 内 ,基金投 资 不受上述 比 例限制;


(18 )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内 交 易(不包 括 平仓)的 国 债期货合 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


(19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投资比例 限制。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 例的,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 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 与检查自 本 基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


法律 法 规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 本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 限制或以 调 整后的规 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基 金 财产不得 用 于下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 他人贷款 或 者提供担 保 ;


(3 ) 从事承担 无 限责任的 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 向其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出 资 ;


(6 ) 从事内幕 交 易、操纵 证 券交易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 易活动;


(7 ) 法律、行 政 法规和国 务 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 规 定禁止的 其 他活动。


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 股 股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 他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 券 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 证 券,或者 从 事 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 , 应当遵循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优 先 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 ,并履行 信 息披露义 务 。


如法 律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 上 述禁止性 规 定,如适 用 于本基金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金 投 资不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五、 业 绩比较基 准


本基 金 的业绩比 较 基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 中债综 合指数( 全 价)收益 率×80%


本基 金 是债券型 基 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的 80% , 投资于股 票资产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的 20%。 本 基金采用“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 “ 中债综合 指 数 (全价) 收 益率” 分别 作为股票 、 债券资产 投 资的比较 基 准, 并将 业 绩比较基 准 中 股 票指数、 债 券指数的 权 重确定为 20% 、80% , 基于指数 的 权威性和 代 表性以及 本 基 金的投资 范 围和投资 理 念,选用 该 业绩比较 基 准能够真 实 、客观的 反 映本基金 的 风 险收益特 征 。


中债 综 合指数由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公 司编制, 该 指数旨在 综 合反映债 券全市场 整 体价格和 投 资回报情 况 。指数涵 盖 了银行间 市 场和交易 所 市场,具 有 广 泛的市场 代 表性,适 合 作为本基 金 的业绩比 较 基准。


如果 指 数编制机 构 变更或停 止 中债综合 指 数的编制 及 发布,或 者 中债综合 指数由其 他 指数替代 , 或者法律 法 规发生变 化 ,或证券 市 场中有其 他 代表性更 强 或 者更科学 客 观的业绩 比 较基准适 用 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 管 理人可以 依 据维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合 法权益的 原 则,根据 实 际情况对 业 绩比较基 准 进行相应 调 整,无需 召 开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调整业绩 比 较基准应 经 基金托管 人 同意,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基金 管 理人应在 调 整前 2 个 工 作日在至 少 一种指定 媒 介上予以 公 告。


六、 风 险收益特 征


本基 金 为债券型 基 金,属于 证 券投资基 金 中的较低 风 险品种, 其 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 益 高于货币 市 场基金, 低 于混合型 基 金和股票 型 基金。


七、 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所投资证 券 项下权利 的 原则及方 法


基金 管 理人将按 照 国家有关 规 定代表本 基 金独立行 使 所投资证 券 项下得权 利,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基金管理 人 在代表基 金 行使所投 资 证券项下 权 利 时应遵守 以 下原则:


1、 不 参与所投 资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2、 有 利 于基金财 产 的安全与 增 值, 有利 于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第六 部 分、基金 财 产净值的 计 算方法和 公 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资 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减去基 金 负债后的 价 值。


(二 )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 额净值公 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在开 始 办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 份 额申购或 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 开 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 站、基金 份 额发售网 点 以及其他 媒 介,披露 开 放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和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 告半年度 和 年度最后 一 个市场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前 款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的 次日,将 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第七 部 分、基金 合 同解除和 终 止的事由 、 程序以及 基 金财产清 算 的方式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 本 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 过 。对于可 不 经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 项,由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自表决 通 过之日起 生 效后方可 执 行,自决 议 生效后两 个 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 列 情形之一 的 ,《基金 合 同》应当 终 止:


1、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定 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 金 管理人 、 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 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情况。


(三 )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自 出 现《基金 合 同》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 金 管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并 在 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律师 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人 员 组成。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 用 必要的工 作 人员。


3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职责 :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 依 法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


4、 基 金财产清 算 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 对基金财 产 和债权债 务 进行清理 和 确认;


(3 ) 对基金财 产 进行估值 和 变现;


(4 ) 制作清算 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6 ) 将清算报 告 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公 告。


(7 ) 对基金财 产 进行分配 ;


5、 基 金财产清 算 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 本基金所 持 证券的流 动 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限相 应 顺延。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 费 用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 金清算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优先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


(五 ) 基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 基 金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 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 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交 纳 所欠税款 并 清偿基金 债 务后,按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 基 金 份额比例 进 行分配。


(六 ) 基金财产 清 算的公告


清算 过 程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 及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 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务 所 出具法律 意 见书后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告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进 行公告。


(七 ) 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 财 产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 由基金托 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八 部 分、争议 解 决方式


各方 当 事人同意 , 因《基金 合 同》而产 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 友好协商 未 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 员 会根据该 会 当 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 仲裁,仲 裁 地点为北 京 ,仲裁裁 决 具有终局 性 ,并对各 方 当 事人具有 约 束力。仲 裁 费用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 处 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 事 人应恪守 各 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 、 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和 托 管协议规 定 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基 金 合同》受 中 国法律管 辖 。


第九 部 分、基金 合 同存放地 和 投资人取 得 基金合同 的 方式


《基 金 合同》正 本 一式六份 , 除上报有 关 监管机构 一 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各持 有 二份,每 份 具有同等 的 法律效力 。


《基 金 合同》可 印 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 场 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