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财 通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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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 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6 年 9 月 19 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证监 许可 【2016 】2128 号文 准
予募集 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
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 本基金特有的其他 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
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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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8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18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类 ................................................. 20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 22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24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25
十 、 基 金 的投 资 ..................................................... 36
十 一 、 基 金的 财 产 ................................................... 42
十 二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43
十 三 、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 47
十 四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49
十 五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51
十 六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52
十 七 、 风 险揭 示 ..................................................... 57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61
十 九 、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要 ............................................. 63
二 十 、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79
二 十 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89
二 十 二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90
二 十 三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91
二 十 四 、 备查 文 件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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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财通资管 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
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财通资管 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 合同》 : 指 《财通资管 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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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 《招 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财通资管鑫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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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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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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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白云路26 号14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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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310007
法定代表人: 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王钟
电话: (021)20568360
股东情况: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 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
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177
号)批准,由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 亿元,在原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 。
(二)主 要成 员 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 先生,董事长,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裴根财 先生, 董事,1966 年 2 月出生, 中共党员, 国际金融学硕士。 历任浙江
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 ,浙江证券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方正证券机构
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 务总部总经理。 现任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官勇华 先生, 董事,1975 年 9 月生, 经济学学士、 法学学士 。 历任财通证券经
纪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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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 女士, 董事,1974 年 9 月出生, 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总经理助理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赵明 先生, 董事,1967 年 9 月出生, 经济学 硕士。 历任 宝钢集团投资部首席 策
略师 ,华宝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 上海汇利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资产管理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投连投资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周志远 先生, 监事,1983 年 9 月出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债券交易员,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兼总经理助理。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 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赵明 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李红芸 女士,副总经理,1971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会计师 。
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
钱慧 女士, 副总经理,1978 年 1 月出生, 上 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 国际注 册
内部审计师/ 会计师。 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总部、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高级
主管; 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 管理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 合规总监兼公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负责人。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波女士 , 基金经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 学士, 具有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7 年进入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交易、 研究工作, 之后在平安养老资产
管理事业部组建和主持固定收益交易团队; 2016 年 5 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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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对 大类资产轮动有较为准确的把握,擅长挖掘市场潜
在投资机会,并运用交易策略平滑组合的回撤风险,形成了稳健且追求绝对回报的
投资风格 。
5、 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委员: 马晓立(总经理、董事长 )
张波(基金经理)
周庆(固收业务产品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 无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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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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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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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适时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 )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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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效性原则: 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 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 执行、 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
(2 )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 )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 )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是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
管理流程和具 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
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 )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 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 ;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 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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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 减少和防范
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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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75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444 只,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
列。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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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AAF01/06 ”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6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 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杭州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501 室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 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 12 月 15 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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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71)87925015、(0571)8608399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徐勤
电话:(021)20568230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 网站。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 郑仲帅
电话:0571-85010442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章力彬
电话: (0571)87825100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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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白云路 26 号 14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5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晓立
电话 :(0571)86089995
联系人: 郭琦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黎明、陆奇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李一
六 、 基金份额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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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 金份 额 的 类 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数量设定不同分类,对各类
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各
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 金7日年化收
益率。
根据 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
行调整 并 公告。
( 二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金 额 限 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
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类别 首次 认/ 申购
最低金额
追加认/ 申
购 最 低 金额
每 笔 赎 回 最
低份额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基 金 单 位余额
销售
服务费
A 类
1 元(直销柜
台为 10 万元 )
1 元
1 份 1 份 0.25%/ 年
B 类 500 万元 1 元 1 份 500 万份 0.01%/ 年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三 ) 基 金份 额 的 升 级和 降 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
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
金份额。
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 本基
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
的基金代码 (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 。 因错误填写相关代码所造成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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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
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七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募 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6]212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 ) 基 金类 型
货币市场 基金
( 三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时 间 、 发售 方式、发售 对 象、募 集上 限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
份额。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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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基金 的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七 ) 基 金份 额 的 认 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份额 面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 份额=认购总金额/ 基金份额面值+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 +50.50/1.00 =100,050.50 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A 类基金 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
息 50.50 元,可得到 100,050.5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
(2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 ) 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
不得撤销。
(4 )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
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 原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5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该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6 )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各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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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 通过直销柜台办理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业务的, 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
交易 平台 办理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认
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 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基金投资者 通过其他各销售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销
售机构对 A 类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销售机构对 B 类基金份额 的交易级差及追加认购的最低限
额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八 ) 募 集期 资 金 的 存放 及 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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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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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申购 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确定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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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业务的, 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已在直销柜台有 本基金认购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认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基金
投资者通过其他各销售机构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销售机构对
A 类基金份额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 销售机构对 B 类基金份额 的交易级差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限
额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申购各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
得低于 1 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 A 类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000,000 份, 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0,000
份时,登记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也可以对基金的
总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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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 赎回款 项于 T+2 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经销售 机构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
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
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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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 赎回费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 影 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 1.00 元。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 份额=申购总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 ,则可得到 10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且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时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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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分以下三种情况: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1.00× 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未付收益- 赎回费用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1.00× 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费用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①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付
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1.00× 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赎回费用
②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未
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 1%)× 1.00× 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账户 基 金 总 份
额)× 未 付收益
(2 )未发生上述情形时: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未付收益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①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未付
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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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②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前未
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账户 基 金 总 份
额)× 未 付收益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设不适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某投资者 全部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 额,假设 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15.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0+15.00 =10,01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
应的未 付收益为 1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15.00 元。
假设上述投资者部分赎回持有的 5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且未付收益为正,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500×1.00=500.00 元
赎回 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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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投资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本基金 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8、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 累计申购的最高限额。
9、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 、10、11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对于上述第 7、 8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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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 累计赎回的最高限额。
8、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7 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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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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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 基金 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 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 其他 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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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与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范围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人提供现金管理工具,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同时充分
把握市场短期失衡带来的套利机会,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点。
1、剩余期限结构配置
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
动、资金供求、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趋势进行研
判,预测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期限分配结构。
当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适度
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环境,结合各债券品种之间的流动性、相对收益水平、信用等级、 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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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体资金的供求变化及到期期限等因素,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梯形策略及纺锤
形策略等,确定组合中各债券品种的配置比例 。
3、个券选择,构建投资组合
构建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对货币市场工具进行估值,确定价格中
枢的变动趋势,在综合考虑风险收益匹配水平及流动性的基础上,投资于各类属债
券中价值低估的个券。 在保证投资组合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投资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尽可能提升组合的收益。
4、现金流均衡管理策略
对市场资金面的变化及本基金申购/ 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
回购滚动操作、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安排及资产变现等措施,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
现金流,在保证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取 稳定的收益。
5、充分把握市场短期失衡带来的套利机会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发生突然变化等情况会造成市场
在短期内的非有效性;由于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季节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
关系发生短期失衡。 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把握由于市场短期失衡而带来的套利机会,
通过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跨期限套利、正回购放大等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
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
采用量 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
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
回报率。
7、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市 场 资 金 面 和 债 券 市 场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个 券 分 析 和 组 合
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 四 ) 投 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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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4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5 )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30% ;
(7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
(8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
(9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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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3 )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 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条以及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及时在指定媒介公告。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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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 五 ) 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与 平均 剩 余 存 续期 的 计 算 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 (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
款、 同业存单 、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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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 )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个利率 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7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对其它金融工具 ,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六)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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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利率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 基准,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 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及股票型基金。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债权 人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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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 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 “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负 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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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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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估值 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 估值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错 误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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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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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本基金 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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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 红
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在 当日累
计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则增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份额 ;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交易日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起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收 益分 配 方 案
本 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 的 时 间和 程序
本 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 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 支付, 每日 例行的收益支付不再另行公
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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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 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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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
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不同分类,对各类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B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 的年费率计提。各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该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4、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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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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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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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 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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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 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
则计算。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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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情形;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9、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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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
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 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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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 基 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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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利率的调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动产生本基 金的利率
风险。 由于利率的波动 , 基金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价格下降,进
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 是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6、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
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
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7、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
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
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
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易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
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四 ) 本 基金 特 有 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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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每日分配收益 。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
可能。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红利再投资的方式, 当本基金的收益为正时,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相应增加;当本基金的收益为负时,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会相应减少;当本
基金的收益为零时,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 影 子定 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
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由
此,本基金面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 以及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 五 ) 本 基金 参 与 债 券回 购 的 风 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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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 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 六 )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 二 )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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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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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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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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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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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依 《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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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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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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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1、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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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 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允许 、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3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招募说明书
71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
72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
招募说明书
73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本基
招募说明书
74
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招募说明书
75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招募说明书
76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 金合 同 解除和 终止的 事 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
77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78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
(五)基 金合 同 存 放 及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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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 号143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 年12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 关于核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17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亿元整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0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的 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
督:
(1 )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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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5)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6)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
8)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2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第 1 、
2 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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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拒绝执行 ,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
定的,应当及时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5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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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者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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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5、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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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 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按规定 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在
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由此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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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
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估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估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估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 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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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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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
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 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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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资 料 的寄 送 服 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 本基金管理人有向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的服务, 如有需要的客户请
主动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95336)联系 。
(二)网上 直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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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服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手续,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 通过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 ) 信 息咨 询 、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询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或登录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ctzg.com )进行 留言咨询服务。
(四)基 金转 换 业 务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提供基金转换业务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 五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tzg.com ) , 直 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
问题和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 系 基 金 管理 人 。 请 确保 投 资 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 全 面 理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 书 。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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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tzg.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财通资管 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财通资管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财通资管 鑫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