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兴业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 人: 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产和 基 金 管理人 的 财 产相互 独 立,对所 管 理 的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 份 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提供基 金 管 理人和 监 管 机构依 法 要 求提供 的 信 息,以 及 不 时的更 新 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 关注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安排, 赎回及转换转出的申请应于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运作期到期日提出;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内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 前 提下, 以 下 情况可 由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后 修 改 ,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3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分类规则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权 利 义 务关系 发 生
重大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质
押等业务规则;
(8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 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本 人 身 份证明 、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与 基 金 管 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书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书 面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书面 方 式 授权其 代 理 人出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在 会 议召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净收益指基金
收益 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基金 收 益 情况, 以 基 金 净收 益 为 基准, 为 投 资人每 日 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
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 基金根 据 每 日收益 情 况 ,将当 日 收 益全部 分 配 ,若当 日 净 收益大 于 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金每 日 进 行收益 计 算 并分配 时 , 累计收 益 支 付方式 只 采 用红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 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 则为 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 ;
6 、 当 日申购 的 基 金份额 自 下 一个工 作 日 起享有 基 金 的收益 分 配 权益;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 升级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三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3 )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 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 以定期 存 款 为基准 利 率 的浮动 利 率 债券, 已 进 入最后 一 个 利率调 整 期
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34 天,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54 天;
(2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 例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合计不得低于 5%;
(3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 券 以及五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同一机 构 发 行的债 券 、 非金融 企 业 债务融 资 工 具及其 作 为 原始权 益 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6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 本基金 存 放 在具有 基 金 托管资 格 的 同一商 业 银 行的 银行存款 、同 业 存
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 资 产支持 证 券 合计规 模 的 10%;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基金 投 资 于 有固 定 期 限 银行 存 款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10 ) 本基金投资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
易 日 累 计赎回 30% 以 上的 情 形 外,债 券 正 回购的 资 金 余额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比 例
不得超过 20%;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理 价 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率 。
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当日 , 披露截 止 前 一 日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前 一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前 一 日 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 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
公 告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 基 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
金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 类 基 金份额 每 万 份基金 净 收 益=当 日 该 类基金 净 收 益/当 日 该 类基金 份 额
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 =1,2 ……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足 7 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
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管理 人 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管理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托管 人 因 解散、 破 产 、撤销 等 事 由,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托管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兴业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