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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14天理财A(003430)

兴业14天理财: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兴业14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重要提示 1、 兴业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募集已获 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8 月 26 日 证监许可[2016]1945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集 的 注册并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和 市 场 前 景 作 出 实 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 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 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兴业基金”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本 基金募 集 对 象包括 符 合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可 投 资 于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通 过基金管理人指 定 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 具体安排另 行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 模上限。 6 、 本 基金的 销 售 机构 为 本 公 司的 直销机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情况变 更 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7、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 期内本公司直销机 构和指定销售网点 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 、 本 基金 根 据 投 资者认 购 、 申购金 额 的 不同, 对 投 资者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A 类、B 类 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不同的 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9、 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0.01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6 年 10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的 《兴业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12 、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ib-fund.com.cn) 。 投 资 人亦 可 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 下载 基 金 申 请表 格 和 了 解 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 13、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5561) 咨询购买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对是 否 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 管理风险 以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 )流动性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 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 (即第一个运 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 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 (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 起, 至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四周 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止。 以此 类推。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 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 (2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 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 )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兴业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 节 假 日 等原因 , 每 份基金 份 额 的实际 运 作 期期限 或 有 不同, 可 能 长于或 短 于 14 天。 (4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 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 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 同 》 , 全面认 识 本 基金的 风 险 收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并充分 考 虑 自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 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 本 次 基金 份额发售 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兴业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简称:兴业14 天理财A(基金代码:003430)

















兴业14 天理财B(基金代码:003431)














3、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 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起 (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 日 ) , 至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或 基 金份额 申 购 申请日 对 应 的次两 周 对 日(即 第 一 个 运 作期到期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止。 第 二个运作期 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 (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 起, 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周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其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该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被 确认赎回失败的,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 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的时间或方式, 或开通预约赎回及其他服务功能, 并提前公告。 具体业务 规则参见届时公告或者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此调整涉及的基金合同的修改无需召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 元 6、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7 、 投 资目标 : 在 追求本 金 安 全、保 持 资 产流动 性 的 基础上 , 力 争实现 超 过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8 、 风 险收益 特 征 : 本基 金 属 于短期 理 财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期风 险 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9、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为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 详见本公告 “八 、 本次募集有关当 事人或中介机构 3、销售机构” 。 二、 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1、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募集期 为2016 年10 月17 日至 2016 年10 月19 日。 本公司根据认 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 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但整个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否 则《基 金 合 同》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 如募集 期 限 届满, 未 满 足 基金 备 案 条件, 则 基 金募集 失 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 直销机构进行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4、基金认购 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5、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 金 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 + 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7、募集 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 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8、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三、 个 人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本公司 直销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一)直销中心 1、 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 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储蓄存折或者银行借记卡原件),提供复印件; (3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4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个人版) ; (5 )签署《传真委托协议书》 ; (6 )承诺函。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2 )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3 )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及复印件。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599905 (二)网上直销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日 (周六、 周日正常营业) , 全天24小时接受开 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 请 参 照 公 布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上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开户指南 》 以及 《 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交易指南 》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 ) 尚未开 通 兴 业基金 网 上 直销的 个 人 投资者 , 可 以直接 登 录 本公司 网 站 (www.cib-fund.com.cn ) , 根 据页 面 提 示 进行 开 户 操 作, 在 开 户 申请 提 交 成 功 后可直接 登录网上直销系统进行认购; (3 )已经开通兴业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兴业基金网上 直销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三) 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 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个人投资者寄 送开户确认书。 3、 个人投资者 T 日提 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 购接受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 本公司直销机构查 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 、 直 销机构 与 其 他销售 机 构 的 销售 网 点 的业务 申 请 表不同 , 个 人投资 者 请 勿混用。 5 、 个 人投资 者 当 日提交 申 请 并在当 日 规 定时间 内 认 购资金 到 账 ,方可 视 为 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 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当 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6、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1、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 )业务办理时间 发售日 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 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5 ) 指 定银行 账 户 的银行 《 开 户许可 证 》 复印件 或 指 定银行 出 具 的开户 证 明 原件,加盖公章; 6)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9) 印鉴卡; 10) 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 11) 承诺函(加盖公章); 12)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公募机构版) 。 注: 其中指定银行 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 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 )机构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出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 。 (5 )认购资金的划拨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 直销专户。 (6 )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 T 日提 交开户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确 认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 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 T 日提 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查询认 购接受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 本公司 直销机构 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 ) 机 构投资 者 当 日提交 申 请 并在当 日 规 定时间 内 认 购资金 到 账 ,方可 视 为 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未到账, 实际资金到账之日提交的申请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可 视 为 有效申 请 ; 如果机 构 投 资者认 购 资 金当日 到 账,但是 晚 于 规定时 间 , 则 当 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5) 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 时间的; E.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 清 算 与 交 割 1 、 有 效认购 款 项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前 产 生 的利息 将 折 算为基 金 份 额归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 、 本 基金登 记 机 构(兴 业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在 基 金募集 结 束 后对基 金 权 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 退款 1 、 投 资人通 过 其 他销售 机 构 进行认 购 时 产生的 无 效 认购资 金 , 将于认 购 申 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 投资人通过直 销机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人 的 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 、 基 金募集 期 届 满,未 达 到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条 件 , 或基金 募 集 期内发 生 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 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否 则《基 金 合 同》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本 次 募 集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 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01 号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罗菲菲 3、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 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 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4、 登记机构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 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兴业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联系人: 金晨 5、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6、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 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