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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宏观(740001)

长安宏观: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2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2 月9 日 证监许 可[2011]1950 号 文核 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于2012 年3 月9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 者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 投资者应 当充分了解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整取 等储蓄方 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 者进 行长 期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 一种简 单易 行的 投资 方式 , 但 并不 能规 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能保 证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 式。 基金 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既包括市场 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 风 险、 技术 风险 、 合 规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放 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 放日基金 的净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时,投资 者将可能 无法及 时赎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基金 分为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货币 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型,投 资者 投 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将承 担 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 说, 基 金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者所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因分 红、拆分 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变化,不会改变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 收益 。 本基 金为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 金, 但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具有 较 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品 种。 本基 金投 资 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及《基 金合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 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理 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申 购基金份 额的意愿 、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独 立、 谨慎 的决 策, 获得基 金 投资 收益, 并承 担基金 投 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 续大量 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0 元发 售, 在市 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投资 者存 在遭 受损 失的风 险。 投资 者应当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是 否 和投 资者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投 资者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9 月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年6月30日。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3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9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1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111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 第一部分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以及 《长安宏 观策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 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 第二部分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长安宏 观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长 安宏观策 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 之《长安 宏 观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长安 宏观策 略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 方政 府规 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 过, 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日颁 布、 同年7月1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注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 宣传 推介、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 投资等 业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销 机构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 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基金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交收、代 理 发放红 利、 非交 易过 户、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8、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记 机 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管 理 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 易业务 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备 案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基 金 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日: 指公 历日 37、 月: 指公 历月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T +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 4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 回: 指在 基金 存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转 换行 为 46、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指基金投 资者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购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指 定的销 售机 构在 基金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并于 每 期约定 的申 购日 提交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8、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的情 形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价 值 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额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资 产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4、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5、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56、 《业务 规则》 : 指《长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投资 者共同 遵守 57、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 第三部分基 金管理 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长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及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 吴昱 电话:021-20329896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上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 跃 楠先 生, 董 事, 经 济学 博 士。 曾 任南 昌保 险学校 教 师、 中 国证 监会 处长、 长沙 通程 实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 特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执 行总裁 、 兵器 装备 集团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和 安信 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长安 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崔进才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原 中 信实业 银行 ) 总 行部 门副 总经理 、 部门总 经理 等职 , 中信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现任 长安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公 司总 经理 ,西 安国 家航空 产业 基金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高斌先 生 , 董 事, 硕士 。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 证 监 会 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督察 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 总经 理助 理、 党 委委员 、 常 务副 总经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 理, 期间 兼任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裁。 范欢欢 , 董事 , 管 理学 学 士。 曾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 资研究部 研究助理 、总裁 办投后管 理等岗位 ,现任 上海景林 投资发展 有限公 司总裁办 高 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 董事 , 经济 学硕 士、 工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 部香 港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 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上 海正 阳国 际经 贸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法人 代表,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通联 网络 支付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黄 陈 先生, 董事, 金融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 政策 室、 发 展规 划部、 投资 银行 部 等 部门 主任 科员、 副处长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战 略发 展部 总监, 汤 森 路透 中国 区 投资及 咨询 业务 董事 总经理 、 中 国区 机构 投资 者业务 负 责人 等职, 现任 长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长安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俊瑞先 生,独立 董事, 经济学博 士。曾任 陕西财 经学院会 计系/财会 学院、 西安交 通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等职 ,现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田轩先生 ,独立董 事,金 融学博士 。曾任印 第安纳 大学凯利 商学院助 理教授 、副教授 , 现任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教 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曾 任上 海金 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 金会副 秘书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印 凤 女士, 监事 ,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长 安汽 车销售 有 限公 司经 营部 财会 处处 长、 长安 汽车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财务处 处长 、 长安 福特 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长 安标致 雪铁 龙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吴缨女 士 , 职工 监事 ,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 学学士 。 曾任江 西电 力职 大 助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 秘 书, 上海 君创 财经 顾问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上海鼎 立 实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等 职。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李永波 先生 , 督察 长 。 武 汉大学 法学 学士 、 民商 法 学硕士 , 十年 以上 法律 、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上海 市源 泰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上海 市 律师协 会基 金业 务委员 会委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等 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 王 健 先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 理博 士, 十 三年 基金行 业 从业 经历。 曾任 长信基 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元 比联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栾 绍 菲先 生, 澳 大利 亚悉尼 大 学毕 业, 获 金融 与经济 学 硕士 学位, 五 年以 上 金融行 业从 业经历。 曾 任长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 现任 长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 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陈先 生, 简历 同上 。 乔 哲 先生, 获工 商管 理硕士 学 位, 二十 年债 券及 相 关金融 工作 经验 。 曾任 中 国农业 发展 银行山 东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资金 科科 长,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资金 计划 部债 券发行 与资 金 交 易 负责 人, 东 亚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资金 中心高 级 助理 经理, 法国 巴黎银 行 ( 中国 )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务资 本市场 主管 等职 , 现任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联 席投 资 总监、 长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林 忠 晶先 生, 经 济学 博士, 六 年 以上 金融 行业 从业经 历。 曾任 安信 期货 有限责 任 公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 (筹 ) 总经理 , 长安 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安鑫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栾绍菲 先生 ,简 历同 上。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将 遵守《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法 违规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 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 市场 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1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代理 人、代表 人、受 雇人或任 何其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定, 遵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它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和及 时披 露; (4)确 保投 资管 理活 动中公 平 对待 不同 投资 组合 ,保 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2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公 司内控制 度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 节,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风 险控制 ,制定内 部控制制 度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适时 性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须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三 个不 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 在 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 时又 是对 公司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 为 部门 管理 制度 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本 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 财务 制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和 反洗 钱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 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 将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据 不同 的决 策层 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 分解, 并对 决策和 执 行过 程中 的风 险点 和风 险 因素, 通过 相应 的内部 控 制制 度予 以 防 范 和控 制, 实 现公 司的合 法 合规 运行, 强化 公司的 内 部风 险控 制, 从 而维护 公 司股 东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立 以各岗位 目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控 防线。明 确各岗位 职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 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3 (2)建立 相关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线。 公司建 立重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立 以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 并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制度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4 第四部分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邮 政 储蓄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86.04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 月6 日)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 整 体变 更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 法 律效 力的 合同 或协 议中 的 权利、 义务 , 以 及相应 的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法 律责 任。 中国 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 定 位, 发 挥邮 政网 络优势 , 强 化内 部控 制, 合规稳 健 经营, 为广 大城 乡居民 及 企业 提供 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 行设 托管 业务 部, 下设 资产 托管 处、 风险管 理 处、 运 营管理处 等处室。 现有员 工 20 人 ,全部 员工拥 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及基金 从业资格 ,8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3、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5 2009 年7 月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联合 批准, 获得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是 我 国第 16 家托 管银 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 储 蓄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 以服 务为 基础 的经营 理 念, 依 托专 业的 托管团 队、 灵活 的托 管 业 务系 统、 规 范的 托管管 理 制度、 健全 的内 控体系 、 运 作高 效的 业务 处理模 式, 为广 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 2016 年6 月30 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48 只 ,包括 中 欧行 业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原中欧 中小盘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166006) 、 长信纯 债壹 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原 长信 中短 债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985) 、 东方 保本 混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万 家 添 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161908)、 长 信 利 鑫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3003) 、 天弘 丰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164208)、 鹏 华丰泽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160618) 、东 方 增长中小 盘混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400015) 、 长安 宏观 策略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740001) 、 金鹰 持久 增利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162105) 、 中欧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166012) 、 农银 汇 理消 费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660012) 、 浦 银安 盛中 证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 )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华安 安心 收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40036) 、 东方 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400016) 、 中欧 纯债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6016) 、 东 方安 心收 益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400020) 、 银河 岁岁回 报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662) 、 中欧纯 债添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6021) 、 银河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656)、 天 弘 通 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000573) 、 中加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000552)、 南方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563) 、 中邮 货币 市场基 金 (000576) 、 易方 达财富 快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000647) 、 天 弘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0774) 、 中邮 核心 科 技创 新灵 活配置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966) 、 中信 建投 凤凰 货币市 场基 金 (001006) 、 景顺长 城稳 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194 ) 、南方利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183) 、 易方 达新 收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16) 、 易方 达改 革红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076) 、 天弘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50)、 易 方 达新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001249) 、 易 方达新鑫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001285) 、 天弘 互联 网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210) 、 天弘 惠利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447) 、 易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1314) 、 方正 富邦 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431 ) 、易方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1433) 、 南方 利安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001570)、 广发 安富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2107) 、 天弘 裕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002388) 、 博时 泰和 债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6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2608) 、 融 通增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002342) 、 东兴 安盈宝 货币 市 场基金(002759 ) 。至今 ,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已形成 涵盖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信 托计划 、银行理 财产品( 本外币) 、私募基 金、证券 公司资 产管理计 划 、 保险资 金、 保险 资产 管理 计划等 多种 资产 类型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托 管规 模达 32,857.61 亿 元。 (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 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保 证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务 部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 业 务 操作 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格实 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 露人 员负 责, 防 止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 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 围、 投 资组 合 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对违法 违 规行 为及 时予 以风 险提 示, 要求 其限 期纠 正, 同 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异 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理 人 进行 情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 手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7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通过 技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求 管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8 第五部分相 关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吴 昱 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 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 基金的 开户、认 购、申购 及赎回 等业务,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www.psbc.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周慕 冰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4)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服电 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5)西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区 高新 路60 号 法定代 表人:王西 省 客服电 话: 400-869-6779 公司网 址:www.96779.com.cn (6)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8)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0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0)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11)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王常 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1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表 人:兰荣








客服 电话:400-888-8123








公司 网址: www.xyzq.com.cn (14)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1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 代表 人:宫少 林








客服 务电 话:95565








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7)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 地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街111 号


法定 代表 人: 庞介 民


客服 电话 :400-660-9926


公司 网址 :www.cnht.com.cn (18)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山 区深 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0)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南 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李工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21)中 信证 券(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2)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23)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24)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5)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市 锡 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孔佑 杰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公司网 址:www.rxzq.com.cn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3 (26)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27)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8)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2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0)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31)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4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32)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33) 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4)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35)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3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8)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39)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40)诺 亚正 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41)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leadfund.com.cn (42)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27 号盘 古大观 3201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27 号盘 古大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址: www.wy-fund.com (4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44)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客服热 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45)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赵荣 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4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47)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48)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站:www.jiyufund.com.cn (49)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7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50)上 海钜 派钰 茂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泥城 镇新 城 路2 号 24 幢 N318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379 号 金穗 大厦 14 楼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 天翔 客服电 话:400-096-3866 公司网 站: www.jp-fund.com (5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选择其他 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771 传真:021-50598018 联系人 :欧 鹏


(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8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 册 地址 :北 京东 长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2 座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1266 号恒 隆广 场1 期5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黄 小熠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29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 2011 年 12 月 9 日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950 号 文件 核准 募集。 募集 期从2012 年2 月2 日到2012 年 3 月 7 日止 , 共募 集了 383,988,929.19 份,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9,479 户。 本基金 的类 型为 混合 型, 基金存 续期 为不 定期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0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 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9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报 告,说明 出现上 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 出解决 方案。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1 第八部分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具 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在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 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 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开 始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3、本 基金 已于 2012 年 4 月 9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和日 常赎 回业 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 出”的原 则,对该 持有人 账户在 该 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 处理, 即先 确认 的份额 先 赎回, 后确 认的 份额后 赎 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2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以 公告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 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 申 购或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购或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3、申购 与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在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每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投资 者 在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 平台办 理本基金 申购业务 的不受 直销中心 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最 低申 购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 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 赎 回时, 每笔 赎回 申请不 得 少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3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300 份的 , 需一并 全部 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量 或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应在 投资者申 购基金份 额时收 取,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 续费。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 最 高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的 5% 。 3、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按照 申购金额 逐级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 大,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越 低。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为认购金额,单位为 元) 投资者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率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时 间逐 级递 减,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如下: 持有时 间(Y) 赎回费 率 Y<365 天 0.5% 365 天 ≤Y <730 天 0.3% Y≥730 天 0%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部 分 或全部 基金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 活 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基 金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效 份 额单位 为份 。 注册 登记 机 构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 确定 每次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4 申购所 适用 的费 率并 分别 计算, 具体 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一 :某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其 申购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28=8,734.24 份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费用扣 减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公式 如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二: 某投 资者 赎回 持有 期未满 365 天的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其赎 回费 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 额=11,480-57.40=11,422.60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本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5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依 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 或注册 登记机构 因技术故 障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6、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损害已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申 购;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除 第 6 项 外)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依 法决定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时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 述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6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 日 未获 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如基 金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并通 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 以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进 行公 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7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 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周至 少重复 刊登暂 停 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复 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 情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 受理 日起 2 个 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 的标 准收 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2 年 4 月 9 日 起开 通该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十七) 其他 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8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转出 申请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39 第九部分基 金的投 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宏 观策 略研 判的 基础上 , 通过 强化 配置 景 气行业 及精 选基 本面 良好 、 成 长性 突 出的上 市公 司,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坚持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择时 策略 和行 业 配置 策略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政策形 势 的理 解 和 把握, 基于 行业 生命周 期 分析 以及 行业 景气 度分 析, 重点 配置 处于 成长期 和 景气 度上 升 的 行 业, 力 图获 得行 业超额 收 益; 同 时结 合自 下而上 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力图在 优 选行 业的 基 础上进 一步 获得 个股 超额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金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 款、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40% , 其中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任 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监 管机构的 规定。 如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 人可 依据 相 关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从全 球视 野的 角度 出发 , 把 握全 球经 济一 体 化、 国际 产业 格局 调整 与 转移以 及国 内经济 工业 化 、 城 市化 、 产业结 构升 级与 消费 结构 升级所 带来 的投 资机 遇 , 自上而 下地 实施 股票 、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 资产之 间的 战略 配置 和各 行业之 间的 优化 配置 , 并 结合自 下而 上的 个股精 选策 略和 债券 投资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力 争获取 超额 投资 收益 。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 政策 环境、 估值 水平和 市 场情 绪等 因素, 综合 评判 股 票、 债券等各 类资产的 风险收 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 ,根据 不同的市 场形势, 适时动 态地调整 股票 、 债券、 现金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1)宏 观经 济分 析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的 分析 主要基 于经 济周 期运 行规 律和宏 观经 济指 标两 方面 。 实践经 验 表 明, 经济 运行 存在 着周期 波 动, 并 表现 为繁 荣、 衰 退、 萧条 、 复 苏等 阶段, 各类 资产 在不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0 同的经 济周 期阶 段会 呈现 出不同 的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采用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预 测经 济 周期的 未来 走向 , 从而 指导 大类资 产配 置 。 具 体研 判的 宏观经 济指 标主 要包 括国 内生产 总值 、 工业增 加值 、 固定 资产 投 资、 消费 者价 格指 数、 生 产者价 格指 数 、 社 会消 费 品零售 总额 以及 其他一 些宏 观经 济领 先指 标和同 步指 标。 (2)政 策环 境分 析 本基金将 重点分析 国内外 的财政政 策、货币 政策和 资本市场 政策,比 如国家 产业政策 、 信贷政 策、 利率 政策 、汇 率政策 以及 与资 本市 场相 关的股 权制 度、 发行 制度 等相关 政策 ; (3)估 值水 平分 析 估值水 平决 定了 各类 资产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和预 期风 险状况 。 本 基金 将主 要考 察 市场整 体 的估值 水平 与长 期均 值的 偏离程 度 、 债 券收 益率 曲 线变化 、 长期 国债 收益 率 与市场 整体 市盈 率倒数 的比 较以 及股 票市 场波动 率等估 值参 考指 标。 (4)市 场情 绪分 析 分析市 场情 绪有 助于 判断 市场短 期波 动 , 辅 助大 类 资产配 置比 例的 调整 。 本 基金将 主要 通过相 关舆 情指 标、 市场 交易特 征、 资金 供求 分析 等方面 来判 断。 上述四 个方 面是 影响 本基 金大类 资产 配置 决策 的四 大基本 因素 。 本 基金 将对 上 述四个 因 素的状 态及 未来 的趋 势进 行仔细 分析 和预 测, 并重 点 考察该 四个 因素 形成 的综 合效应 及对 资 本市场 的走 势影 响 , 在 此 判断的 基础 上形 成对 大类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预期 。 随 着上述 四大 因素 的不断 变化 ,本 基金 将根 据现实 的状 况与 之前 预期 的差异 进行 动态 调整 。 本 基 金在 综合 以上 分析 结果 后, 得出 对股 票、 债券等 各 类资 产未 来走 势的 理性 预 期, 并 在 此 基础 上合 理分 配基 金资 产 在股 票、 债 券、 现金上 的 配置 比例。 在宏 观经济 向 好且 股票 市 场预期 上涨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将 加大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以分 享市 场上 涨的 收益 ; 而 在宏 观 经济走 弱且 股票 市场 预期 下跌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将 相 应降低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以回 避市 场 系统性 风险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范围 之内 , 通 过对 市场 上涨 的充 分 暴露以 及市 场下 跌的风 险回 避, 本基 金将 力争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获取超 越市 场平 均的 收益 水平。 2、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的 框架下 , 实施 积极 主动 的 行业配 置策 略 。 本 基金 将 首先确 定宏 观经济 及产业 政策 等因 素对不同 行业 的潜 在影 响, 通过 行 业生 命周 期分 析和 行业 景 气度 分析, 筛选出处 于成 长期 和景 气度 上 升的 行业, 进行 重点配 置 和动 态调 整。 具体 的 行业配 置策 略主 要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1)从全 球视野的 角度出 发,遵循 从国际到 国内、 从宏观到 行业的分 析思路 ,通过 对 经济周 期 、 产 业环 境、 产 业政策 和行 业竞 争格 局的 分析和 预测 , 密切 跟踪 受 益于国 际经 济一 体 化、 国际 产业 变迁 趋势的 产 业和 行业, 寻找 和挖掘 符 合国 际产 业演 变趋 势、 切合 国内 经济 未来发 展规 划的 产业 和行 业。 (2)结合 国内经济 的结构 性变革趋 势和产业 政策导 向,在深 刻理解经 济转型 主要驱 动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1 力的基 础上 , 通过 对经 济 结构调 整和 产业 升级 方向 的前瞻 性分 析 , 把 握新 兴 产业的 崛起 以及 传统产 业的 升级 换代 所带 来的中 长期 投资 机会 。 (3)行业 生命周期 分析。 从行业发 展历史经 验来看 ,每个行 业都将经 历从成 长到衰 退 的 发 展演 变过 程。 一 般来说 分 为四 个阶 段, 即 初创期 、 成 长期、 成熟 期和 衰退 期。 其中 成长 期行业 的利 润增 长率 将超 过市场 平均 水平 , 投 资于 该 阶段行 业获 得超 额收 益的 可能性 将大 大 提 高。 本基 金将 根据 行业整 体 增长 率、 销 售额 、 利润 率、 竞争 状况 、 定 价方式 、 进 入壁 垒等 方 面 进行 综合 分析, 判断行 业 所处 的生 命周 期, 确定 行 业中 长期 发展 前景 和投 资 价值, 重点 关注处 于成 长期 的行 业。 (4)行业 景气度分 析。在 经济周期 的不同阶 段,各 个行业的 发展速度 、盈利 水平等 存 在差异, 从而呈现 出不同 的行业景 气程度。 行业景 气度上升 预示着该 行业的 发展趋势 向好 , 盈利能力 将提高。 本基金 将结合行 业主营业 务收入 增长率、 主营业务 利润增 长率、毛 利率 、 净利润 增长 率以 及其 他行 业领先 指标 和同 步指 标来 判断行 业的 景气 度, 重点 投 资景气 度上 升 的行业 。 (5)本基 金还将紧 密跟踪 国家政府 在某一时 期针对 部分行业 出台的产 业提振 政策, 以 及在某 些市 场阶 段下 涌现 出的特 定投 资主 题, 及时 把握受 益于此 的中 短期 行业 投 资机 会。 3、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将充 分发 挥基 金管 理 人在股 票研 究方 面的 专业 优势 , 采用 定 量 分析 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 方法, 精选 基本 面良好 、 成 长性 突出 的上 市公司 , 构 建投 资组 合。 (1)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考察 以下定量 指标 对 个股 进行 分析: 成长指 标: 本基金 通过考 察过去三 年平均主 营业务 收入增长 率、主营 业务利 润增长率 、 未来一 年预 测每 股收 益增 长率等 指标 来衡 量上 市公 司的成 长性 。 盈利指 标 : 除 了成 长性 之 外,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考 察 过去三 年平 均总 资产 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率 等指 标来 衡量 上市 公司的盈 利质 量。 估 值 指标: 个股 的估 值水平 在 一定 程度 上反映 了未来 获 利空 间和 投资 安全 边际。本 基 金 将针对 不同 行业 特点 , 采用 市 盈率 (P/E ) 、市 净 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等估值 指 标, 并 参考 国际 估值 分析方 法, 将 公司 估值 水平 与 行业估 值水 平以 及市 场整 体估值 水平 进行 比较, 选择 具有 动态 估值 优势的 公司 。 (2) 定性 分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还 将通 过实 地调 研和 利用卖 方研 究报 告等 方式 , 从 定性 的 角度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分析。 定性 分析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个方 面: 突出的 行业 地位 或具 备核 心竞争 优势 : 公司 在所 属行业 或 细分 行业 中处 于领 先地 位 或者 具备独 特的 核心 竞争 优势 , 比 如具 有垄 断的 资源 优 势、 先进 的经 营模 式、 稳 定良好 的销 售网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2 络、著 名的 市场 品牌 、优 秀的创 新能 力等 。0 公司经 营及 业绩 增长 可持 续: 公司 外部 经营 环境 、 内 部核心 竞争 力以 及业 绩增 长的驱 动 因素在 短期 内不 会发 生重 大改变 ,具 有可 持续 性。 稳健的 公司 运营 状况 : 股 东和管 理层 结构 稳定 , 公司 营 运能 力和 经营 效率 良好,各 项 财 务指标 健 康, 公 司具 有清 晰的发 展战 略。 良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 公 司治理 结构 完 善、 管 理规范 , 已 建立 市场 化经 营机制 、 决 策效 率高、 对市 场变 化反 应灵 敏并内 控有 力。 本基金 所认 为的 基本 面良 好、 成 长性 突出 的上 市公 司 应同时 具备 企业 盈利 质量 状况良 好 、 成长潜 力高 于平 均水 平并 具有可 持续 性、 企业 经营 稳健、 公司 治理 完善 等条 件。 因 此, 对于 上述 定量 分析, 本基 金将 在计 算各 个具体 定 量指 标的 基础 上, 对各 项 指标 进 行排序并 评分,将 处于全 市场平均 水平之上 的个股 纳入重点 研究范围 。对于 重点研究 个股 , 本基金 还将 从上 述定 性方 面进行 进一 步的 基本 面分 析, 从 而筛 选出 符合 本基 金 衡量标 准的 基 本面良 好、 成长 性突 出的 个股进 行投 资。 4、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债 券投 资作 为控 制基金 整体 投资 风险 和提 高非股 票资 产收 益率 的重 要手 段, 在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过 久期 管理 、 期 限结构 配 置、 类属 配置 和个券选 择 等 层次 进行 积极主 动的 组合 管理 。 (1) 久期 管理 久期管 理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提 高收 益 、 控 制风 险的 有效 手段 。 本基金 通过 全 面 分析 宏观 经济、 货币政 策 与财 政政 策、 物 价水平 变 化等 因素, 对未 来市场 利 率走 势形 成 合 理 预期。 当预 期利 率下降 时, 本基 金将 适度 提高组 合 久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 价格 上升 带 来的收 益; 当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本基 金将 适度 降低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的 风险 。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由 于 期限 不同, 债券 价格变 化 对市 场利 率的 敏感 程度 也 不同, 本基 金将 在确定 组 合久 期 后 ,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 测, 进 行期 限结 构的配 置。 主要 的配 置方 式有: 梯形 组合、 哑 铃组合 、子 弹组 合等 。 (3) 类属 配置 类属配 置主 要体 现在 对不 同类型 债券 的选 择 , 实 现 债券组 合收 益的 优化 。 主 要包括 银行 间 市 场和 交易 所市 场之 间, 以及 各个 市场 内不 同债券 类 型之 间的 选择。 本基金 将在充 分考 虑 不同类 型债 券的 流 动性、 赋税特 点以及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的 基 础上, 进行 类属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4) 个券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的基础 上, 通 过对个 券 的价 值分 析, 重 点考察 各 券种 的 收 益 率、 流 动性、 信用 等级 等, 选择 流动 性较 好、 风 险 水平 合理、 到期 收益率 与 信用 质量 相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3 对 较 高的 债券 品种。 本 基金 还将采 取积 极主 动的 策略 , 针对市 场定 价错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 在确定 存在 超额 收益 的情 况下, 积极 把握 市场 机会 。 未来随 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不断发 展, 本基 金将 根据 实 际情况 不断 研究 使用 更多 的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谋 求高 于市 场平 均水平 的投 资回 报。 5、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以对 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为 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 计 等 多种 因素 对权 证进 行定 价, 利用 权证 衍生 工具的 特 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 组 合投 资, 来 达 到 改善 组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 目的, 包括 但不 限于杠 杆 交易 策略、 看跌 保护组 合 策略、 保护 组合成 本策 略、 获利 保护 策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6、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定, 在严格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本着 谨慎原则 ,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 参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管理投 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改善 投资 组 合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货 来 对冲 诸如 预期 大额 申购 赎 回、 大 量分 红等特 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 进 行有 效的 现金管 理。 为此 , 基 金管 理人制 定 了股 指期 货 投 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并经 董事 会审 议通 过。 此外,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股 指 期货 交易 决策小 组, 授权 相关 管理 人员负 责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审批事 项。 如未来 法律 法规 对于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另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将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执 行。 7、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策略 对于监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 金将在谨 慎分析收 益率、 风险水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整体业绩比较 基准构成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80% +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 率 ×20%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公 司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该 指数 的样 本选自 沪深 两个证 券市 场, 具有 市 场代 表 性强、 流动 性好 , 市场 影 响力 高等 特点, 能够 反映中 国 A 股市 场总体 发展 趋势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 数公司开发的综合反映银 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 场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也 是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并发 布的首 只债 券类 指数 。 该 指数的 样本 由银 行间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国 债 、 金 融债 及企 业 债组成 ,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 供投资 分析 工具 和业绩 评价 基准 。 基 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比例, 选用 上述 业绩比 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地 反 映本 基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4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绩 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 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管 理 人应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 益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但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 ( 七)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1、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观 经济 形势 、政 策趋势 及 其对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等 ; 3、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以及 利率 走势、 通胀 预期 等; 4、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确定投 资原则和 投资限 制。基金 经理根据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公司有 关 管理制 度, 确定 所管 理投 资产品 的投 资目 标、 基本 原则和 投资 限制 等。 2、投资分 析。研究 部根据 宏观经济 、行业运 行态势 、上市公 司调研、 数量化 支持等 研 究成果 对基 金经 理提 供研 究支持 ,基 金经 理通 过自 身的研 究判 断加 以采 用。 3、制定投 资策略与 资产配 置比例。 基金经理 拟定自 身产品的 投资策略 及资产 、行业 的 配 置 比例, 报请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在 综 合考 虑政 治、 经 济及资 本 市场 状况 等 因素, 对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计划给 予批 准和 授权 。 4、投资组 合管理。 基金经 理在授权 的范围内 ,根据 基金的资 产配置比 例(范 围)和 行 业投资比 例(范围 ) 。同时 ,根据内 外部的研 究支持 ,基金经 理在自身 的职权 范围内确 定 具 体的投 资品 种 、 数 量、 价 位、 策略 等, 构建 、 优 化 和调整 投资 组合 , 并进 行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5、交易。 基金经理 根据授 权范围内 的投资方 案,结 合市场的 运行特点 ,在自 身的权 限 范围内 出 投资 决定, 并通过 交 易系 统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 交易 委托。 交易 员在执 行 交易 前检 查 核对基 金经 理交 易指 令是 否符合 投资 限制 、 是否 合 法、 合规 、 是 否有 效等 。 交 易员根 据投 资 限制和 市场 情况 , 按交 易 委托确 定的 种类 、 价格 、 数量 、 时 间, 执行 交易 指 令, 最终 实现 投 资计划 。如 果市 场和 个股 交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 提示基 金经 理。 6、股票池 的构建与 管理。 研究部根 据内外部 的研究 成果,根 据《长安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5 司股票 池管 理办 法》 来建 立和维 护股 票池 ,为 投资 管理提 供支 持。 7、基金绩 效与风险 评估。 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及投资 组合的收 益率、收 益的潜 在来源 、 按 风 险调 整的 收益 率, 投资 的 特征 等进 行分 析计 算、 将基 金实 际投 资业 绩与投 资 基准, 以及 与同行 业可 类比 基金 的业 绩分别 进行 比较 , 定期 或 根据需 要及 时有 效评 价基 金运作 情况 , 为 下一阶 段投 资工 作提 供参 考。 8、风 险管 理。 风险 管理 部 定期完 成有 关投 资风 险监 控报告 及基 金业 绩评 估报 告。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60%-95%,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行 存 款、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0-4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4) 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 (16)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投 资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的 相关规 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6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完 毕。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 使股 东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及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进行 融资、 融券 。 ( 十三)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7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认 为其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本 报 告期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至 6 月 30 日 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49,043,099.26 90.13 其中: 股票 149,043,099.26 90.1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969,191.52 9.6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47,976.45 0.21 8 合计 165,360,267.2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4,641,999.26 60.0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869,500.00 11.34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060,000.00 4.4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4,246,400.00 9.0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680,000.00 4.8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7,545,200.00 4.7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9,043,099.26 94.55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300017 网宿科 技 212,000 14,246,400.00 9.04 2 300267 尔康制 药 979,884 14,031,938.88 8.90 3 300316 晶盛机 电 910,000 11,921,000.00 7.56 4 300373 扬杰科 技 427,250 10,300,997.50 6.53 5 002462 嘉事堂 270,000 10,057,500.00 6.38 6 002078 太阳纸 业 2,000,000 9,760,000.00 6.19 7 600479 千金药 业 550,000 9,289,500.00 5.89 8 300207 欣旺达 331,700 8,514,739.00 5.40 9 000028 国药一 致 120,000 7,812,000.00 4.96 10 300178 腾邦国 际 400,000 7,680,000.00 4.87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49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 资决策程序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未发 现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8.2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 资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 超出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 票。 8.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98,335.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4,747.6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81.26 5 应收申 购款 61,411.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7,976.45 8.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 8.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 在 尾差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1 第十部分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3月9 日,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6年6月30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 益率标 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13% 1.57% -1.69% 0.81% 11.82% 0.76% 过去六 个月 -2.56% 1.82% -12.37% 1.48% 9.81% 0.34% 过去一 年 -8.55% 2.48% -23.17% 1.84% 14.62% 0.64% 过去三 年 98.48% 2.03% 36.94% 1.47% 61.54% 0.5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今(2012 年03 月09 日-2016年06 月30 日) 111.78% 1.83% 19.06% 1.36% 92.72% 0.47%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80% +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率 ×20%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符 合基 金 合同要 求 。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后 ,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已符合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012-03-09 2012-10-17 2013-06-03 2014-01-13 2014-08-25 2015-04-10 2015-11-20 2016-06-30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2 图示日 期为2012 年3 月9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 资产 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 有财 产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 四)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如果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价 估值; ②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进行估 值; ③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进行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在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估 值方 法: (1)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5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 市场 实行 全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全价 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4)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4)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 估值 方 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 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3)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 定进 行估 值。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6 4、股 指期 货合 约按 照法 律 法规及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5、其他 有价 证券 等资 产按国 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 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 差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受损 方”)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7 的利益 损失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 人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1)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 理公 司应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 人追 偿。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 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份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8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管 理费 率和托 管 费率 的比例 各自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 管人 在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 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 商。 (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 八)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本基 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 九)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 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4) 项、股指期货合约估值 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不可 抗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59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每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 的 25%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分 配; 3、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4、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酌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公告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 后(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就 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划款 指令,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划 付。 3、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1 (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披 露 费用 ;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 情形 消除 之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 情形 消除 之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 支付 。 3、上述( 一) 中 3 到 7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3 ( 四)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基 金收 取认 购费的 , 可 以从 认购 费中列 支。 (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主 体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效 所 在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 二) 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经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 站(以下 简称“网 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时,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 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同时将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6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3) 托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 4、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7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售代 理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8、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8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刊 和网 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69 第十七部分 风 险揭示 (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证 券 市场 的变 化将 影响 到基 金 的业 绩。 因 此, 宏观和 微 观经 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要 包括 :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信 用风 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 自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 可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 券的 信用 等级 发 生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 波动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2、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0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确 保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会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实质性的 损害 。 4、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 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 本高; 在投 资人 大额赎 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 资中 个券 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 不均 衡的, 具体 表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 些 时期, 则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 即 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按 计划买入 或卖出 相应数量 的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为 对证券价 格产生 比较大的 影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为 突出 。 5、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属 于混合型 基金, 在投资策 略上坚持 自上而 下的宏观 择时策略 和行业 配置策略 , 立足于 对宏 观经 济和 政策 形势的 研判 以及 行业 生命 周期和 行业 景气 度的 分析 。 但由于 中国 宏 观经济 处于 转型 期和 变革 期, 对 经济 周期 和行 业发 展 的分析 与预 测比 较复 杂且 存在诸 多不 确 定 性, 而且 国内 资本 市场也 处 在快 速发 展、 不 断完善 的 过程 中,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 的资 产配 置 和行业 配置 偏离 最优 ,影 响基金 的业 绩。 6、 其他 风险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1 (1)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大 额申 购/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单 位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4)其 他风 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 二) 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基 金前,需 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并 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 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等等。 投资 者在 进行投 资 决策 前,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者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 期持有 。 本 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投 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 基金还 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 售,但是 ,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 也 没有 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下列涉 及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调 低赎回 费 率;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3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股票 停牌 及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4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代 销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管理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6 1)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照 本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4)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 定基金 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 之 外的 费率 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基 金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当事人 的 利 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代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 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1)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 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融 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 理的 基 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7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权益的活 动; 2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义务 。 3、基金 托管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8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托 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 除; 18)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 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79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面临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他 义务 。 4、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 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 同)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费方 式或 调低赎 回 费 率;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0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1 达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 通讯方 式开 会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经核 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2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②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 上;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和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向 其授 权代 表进 行授 权。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 提案, 临时 提 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人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3) 召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前 公告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 要求 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拆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3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未 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集 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等事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7、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 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 有 效;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终止 基金合 同 必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4 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会 主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召 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5 会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 合同 内容变更的事项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 更基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当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收 费方 式或 调 低赎回 费 率;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公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 月, 但股 票停 牌及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7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8 第二十部分 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 要 (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 虹口 区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成立时 间: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 】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 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金:470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 险箱 服务; 经中 国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89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需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银行 存 款、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40% ,其中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他 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当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变更 时, 本基 金 在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可 对上 述资产 配 置比例 进行 适当 调整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流 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责任,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 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存款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 例为 0%~4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 模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5 %; (14) 任何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 (16)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投 资比例 的限 制, 将遵 从中 国证监 会、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的 相关规 定; (17)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 整完 毕,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以后如 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 基金 投资 品种, 投资 比例 将遵 从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基金托 管 人严 格 依照监 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 管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 限制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责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1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买 卖与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面 提交, 并确保 所 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 日内进 行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认 已知 名 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 联交 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基 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2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 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 电话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交 易前 2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基 金 托管 人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发生 此种 情形时 ,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交 易方 式进 行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 交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销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 造成 的任 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手 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 金 投资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基 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 书 面协 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 务 和职 责,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3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 合 理控制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 明确具 体比 例 , 避免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 流程及 风险 控制 制度 需经 董事会 授权 , 其中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还 应批 准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一 旦因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出 现流 动 性风险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相关 制度 、 预案 处置 并 承担该 风险 , 具体 规定 依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执 行。 上述 规章 制度 经董事 会 通过 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准 上 述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 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 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应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 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包 括但不 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资 格证 明 、 发 行 证券 数量、 定价 依据、 募集 资金 投向 、 承 销商、 发行 期限 、 流 通受 限期限 , 管 理人 管理 的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 格、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划付 账号、划 付款项 、划付时 间等 。 基 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至 少于拟 执 行投 资指 令的 前两 日将 上 述信 息书 面发至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如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存在 疑义 ,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 助基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4 金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并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如 投资 运 作行为 违反 相关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改正 或补 救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 进行监 督。如果 基金托管 人没有 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 ,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切 实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 则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的 计算、 应 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 将在发 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示或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 日内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 10、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5 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果 基金 财产 ( 包括 实物 证 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损 坏、 灭 失的,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 基 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按照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和基 金认 购、 申购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 金 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 通知 并有 义务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 除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 本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之 日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托管 行开立 的 “基金募 集账户” 。有效认 购款项在 基金募集 期内产 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 基金份 额,归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基金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 于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 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 充分 协助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并根据 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银行 账户 办理 基金 资 产的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6 支付。 4、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 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 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 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与 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协议副 本由基 金管理人 保存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中 国外 汇 交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 场交易 账户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 善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可 存入 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7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保 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 (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复 核 1、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 后, 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公布 。 (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括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8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七)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99 第二十一部 分 对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容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1、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一般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通过书 面或电 子形 式向投 资者提 供定期 或不 定期对 账单。 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对帐 单邮 寄服务 原则 上采 取邮 政平 信邮寄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邮 寄材 料 的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泄 露而 导致 的任 何直 接或间 接损 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三)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人工 座席 每个 交易日 9 :00-11 :30 ,13 :00-17 :00 为 投资人 提供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 免长 途费) ,021-2032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9899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的 留言板 和客户 服务 信箱, 投资人 可以实 现在 线咨询 、投诉 、 建议和 寻求 各种 帮助 。 基金管 理人网 站提 供基金 公告、 投资资 讯、 理财刊 物、基 金常识 等各 种信息 ,同时 提 供网上 交易 、基 金账 户查 询、交 易明 细查 询、 修改 查询密 码等 服务 。 公司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 资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成 熟时 ,基金 管理人 将为投 资人 提供各 类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交 易 确认、 公司 最新 公告 、市 场资讯 ,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客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0 户服务 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信和E-MAIL 方式 发送 定制信 息 。 除了上 述信 息之 外, 基金 管理人 也会 不定 期向 留有 手机和 EMAIL 地址 的客 户发 送 节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客户服 务热线 、书信 、电 子邮件 、传真 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务 电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以“ 及时 回复 ”为处理 原 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复 的 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成 熟时 ,基金 管理人 将利用 直销 或代销 机构的 网点为 投资 者提供 定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通 过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 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另 行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1 第二十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露的事 项 以下信 息披 露事 项已 通过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以 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 行公 开披 露 ,并已 报送 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1、2012 年2 月2 日, 长安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通 联 支付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 、 浦发 银行、 光大 银行 、平 安银 行借记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 公告。 2、2012 年 2 月 10 日, 关 于增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中 信金通 证券 及宏 源证 券为 长安宏 观 策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3、2012 年2 月28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关于 增 加恒泰 长财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 4、2012 年3 月10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5、2012 年4 月6 日 , 关 于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的公告 。 6、2012 年4 月6 日, 关于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开 放式 基金 实行 网上 直销 申 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7、2012 年4 月6 日, 关于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在代 销机 构推 出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2012 年4 月7 日, 关于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在网 上直 销推 出定 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9、2012 年 5 月 15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通联 支付 合作 开通 农业 银行、 建 设银行 网上 直销 业务 并参 与网上 直销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0、2012 年5 月15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 关 于增 加日信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网 上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1、2012 年 6 月 6 日, 关 于增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网上 申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2、2012 年 6 月 8 日, 关 于增加 万联 证券 、天 风证 券、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 长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3、2012 年6 月26 日 , 关 于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继续 开展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4、2012 年6 月29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15、2012 年 7 月 2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16、2012 年7 月13 日 , 关 于增加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2 17、2012 年8 月25 日, 长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2 年 半年 度报告 。 18、2012 年8 月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19、2012 年8 月2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2012 年9 月14 日 , 关 于增加 西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 21、2012 年 10 月 11 日 , 关于增 加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长 安基 金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2、2012 年10 月20 日,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黄 陈任 职公 告。 23、2012 年10 月 24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2 年 第1 号 )和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2 年第 1 号 )。 24、2012 年10 月25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2 年第3 季度报 告 。 25、2012 年 11 月 23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网 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6、2012 年 11 月 27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为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7、2012 年12 月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 28、2012 年12 月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注 册资 本和 修改 公司 章程的 公 告。 29、2012 年 12 月 26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运用 固有 资金 进行 基金 投资的 公 告。 30、2012 年 12 月 2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过 期身份 证 件的公 告。 31、2013 年 1 月 4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32、2013 年1 月19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2 年第4 季度报 告 。 33、2013 年 3 月 27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和 长 安宏 观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2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34、2013 年3 月29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35、2013 年4 月23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1 季度报 告 。 36、2013 年4 月23 日, 长安 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和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摘 要(2013 年第1号 )。 37、2013 年5 月1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多交 易账 户业 务的 公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3 38、2013 年6 月2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39、2013 年 7 月 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40、2013 年7 月1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2 季度报 告 。 41、2013 年7 月25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奥 飞动 漫调 整估值 的 公告。 42、2013 年 8 月 6 日, 关 于增加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43、2013 年8 月13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诺 普信 调整 估值的 公 告。 44、2013 年8 月1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与汇付 天下 合作 开通 工商 银行等 八 家银行 借记 卡网 上直 销业 务的公 告。 45、2013 年 8 月 29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和 长安 宏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 46、2013 年8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变更 变更 公告 。 47、2013 年 10 月 1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48、2013 年10 月 25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 第2 号 )和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 49、2013 年10 月25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第3 季度报 告 。 50、2013 年11 月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 参加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1、2013 年 12 月 1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由黄 陈先 生代 为履 行公 司督察 长 职务的 公告 。 52、2013 年12 月31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 金2013 年底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的公 告。 53、2014 年1 月22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第4 季度报 告 。 54、2014 年3 月12 日 , 关 于增加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有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55、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 年度 报告。 56、2014 年3 月29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57、2014 年 4 月 2 日, 关 于增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和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4 58、2014 年4 月3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王 健任 职公 告。 59、2014 年 4 月 8 日, 关 于增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中期 时 代基金 销售 ( 北京 ) 有限 公 司和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长 安基 金旗 下基金 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60、2014 年4 月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袁明 任职 公告 。 61、2014 年 4 月 21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次 更新。 62、2014 年 4 月 21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次 更新摘 要。 63、2014 年4 月24 日 , 关 于增加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长安 基金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 64、2014 年6 月1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 情况的 公告 。 65、2014 年6 月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66、2014 年6 月30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67、2014 年 7 月 9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和讯 信息 开通 定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68、2014 年7 月11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申购 和定期 定额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69、2014 年7 月1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第2 季度报 告 。 70、 2014 年7 月18 日, 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4 年第2 季度 报告 摘 要。 71、2014 年8 月12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股权 转让 的公 告。


72、2014 年8 月2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 73、2014 年 8 月 28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 要。 74、2014 年 10 月 21 日, 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第 2 次 更新及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次 更新 摘要。 75、2014 年 11 月 8 日,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 理离 任公 告。 76、2014 年 12 月 31 日, 长 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2014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77、2015 年 1 月 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和 领薪情 况 的公告 。 78、2015 年 1 月 27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5 79、2015 年 3 月 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变更注 册资 本和 股权 的公 告。 80、2015 年 3 月 11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由黄陈 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务 的 公告、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增加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参 与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 81、2015 年 3 月 25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82、2015 年 3 月 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 基金的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旗 下基 金 的代销 机构 并参 与申 购和 定期定 额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83、2015 年 3 月 27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及 摘 要。 84、2015 年 3 月 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 子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5、2015 年 3 月 31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86、2015 年 4 月 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的 公告 。 87、2015 年 4 月 1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 示 性公 告。 88、2015 年 4 月 16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次 更新及 摘要 。 89、2015 年 4 月 20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 告 。 90、2015 年 4 月 2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91、2015 年 4 月 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及其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公司开通申 购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参与 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92、2015 年 5 月 5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华鑫 证券 、展 恒基金 和 基煜基 金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93、2015 年 5 月 1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94、2015 年 5 月 26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增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 95、2015 年 5 月 27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开通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96、2015 年 5 月 28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 告。 97、2015 年 5 月 2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6 98、2015 年 6 月 16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99、2015 年 6 月 1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00 、2015 年 6 月 24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深圳 众禄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公 告。 101 、2015 年 6 月 26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开 通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信 期货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 102 、2015 年 6 月 27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刘 玉生 任职 公告 、关 于旗下 基 金调整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提示 性公 告。 103 、2015 年 7 月 1 日, 长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104、2015 年 7 月 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05 、2015 年 7 月 3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06 、2015 年 7 月 7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公司及 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等 相 关事宜 的公 告。 107 、2015 年 7 月 8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关于 旗下 基 金调整 长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 长 安基 金关 于参 加 数米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 108 、2015 年 7 月 9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09 、2015 年 7 月 11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0 、2015 年 7 月 15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1 、2015 年 7 月 21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112 、2015 年 7 月 23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3 、2015 年 7 月 29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开通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 114 、2015 年 8 月 7 日 , 关于长 安宏 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基 金名 称的公 告。 115 、2015 年 8 月 12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长安 基金 微信 服务 平台的 公 告。 116 、2015 年 8 月 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7 、2015 年 8 月 25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调 整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118 、2015 年 8 月 26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7 119 、 2015 年 8 月 28 日 , 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5 年 半 年度 报告及 摘要。 120 、2015 年 8 月 29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121 、2015 年 9 月 1 日 ,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和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22 、2015 年 9 月 25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上 海汇 付金 融服务 有 限 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投 业 务并 参与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以 及关 于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基金在北京乐 融多 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通 申购和赎回业务并参 与费 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23 、2015 年 9 月 29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积木 基金 网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124、2015 年 9 月 30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基金 对账 单服 务形式 的 公告。 125、 2015 年 10 月 14 日, 长 安基金 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好买基 金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126 、2015 年 10 月 24 日 ,长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及摘要以及长 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在代销机构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 告。 127、2015 年 10 月 27 日,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128 、2015 年 10 月 30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珠 海盈 米财 富管理 有 限公司 开通 申购 、赎 回、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29 、2015 年 11 月 6 日,长 安 基金 关于 参加 长量 基金 网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30 、2015 年 11 月 18 日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微 信端 推出 电子 对账 单的公 告。 131 、2015 年 12 月 12 日 ,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诺亚正 行网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132、2015 年 12 月 30 日,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在 “ 金融 界” 开通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33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关于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 工商 银行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关于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参 与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公 募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关于指数熔断 情况 下所管理基金调整开 放时 间的公告以及长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 旗 下基金 2015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的公 告。 134 、2016 年 1 月 4 日 ,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我 公司 受指 数熔 断影 响的相 关 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 开放时 间 的公 告。 135 、2016 年 1 月 7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指 数熔断 期 间调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8 整旗下 部分 基金 开放 时间 的公告 。 136 、2016 年 1 月 20 日,长 安 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137 、2016 年 1 月 22 日 ,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开通 定 投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38、2016 年 2 月 24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 139 、2016 年 3 月 8 日 ,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大 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的公告 。 140、2016 年 3 月 18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平 安证 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41 、2016 年 3 月 23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金 斧子 ”开通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并 参与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42 、2016 年 3 月 26 日, 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及摘要 。 143 、2016 年 3 月 3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44 、2016 年 4 月 2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由黄陈 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务 的 公告。 145 、2016 年 4 月 6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 于旗 下基金在大泰金石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 和赎 回业务并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46、2016 年 5 月 18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汇成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47 、2016 年 5 月 27 日,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盈 米财 富转 换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148、 2016 年 5 月 3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49 、2016 年 6 月 1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深 圳富 济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 赎回 和 定投业 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150 、2016 年 6 月 8 日,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李 永波 任职 公告 。 151 、2016 年 6 月 24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 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 率优 惠的公告以及关于旗 下基 金在上海凯石财富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开 通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和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152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153、2016 年 7 月 20 日,长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09 154、2016 年 7 月 27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北京 恒天 明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购 、 赎回、 基金 转换 和定 投业 务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155 、2016 年 7 月 28 日,关于开 展长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 转换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156 、2016 年 8 月 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万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57 、 2016 年 8 月 25 日, 长安 宏 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及 摘要。 158 、2016 年 9 月 6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加中 信建 投证 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以及 关 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更 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 159 、2016 年 9 月 20 日,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展手 机银 行申购 费 率、定 期定 额投 资优 惠费 率活动 的公 告。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10 第二十三部 分招募 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营 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投资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 者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 更新 111 第二十四部 分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长 安宏观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长安 宏观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