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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日鑫A(003034)

平安日鑫: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平 安大华 交易型 货币市 场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回业 务的公 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6 年 10 月 12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场外 A 类份额申购赎回简称: 平安日鑫 A 
场内 E 类份额申购赎回简称: 场内货币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场外 A 类份额申购赎回代码:003034 
场内 E 类份额申购赎回代码:51170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9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公告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10 月 17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10 月 17 日 
注: (1) 本基金为货币 市场基金, 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 类
为场内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 类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 类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2 )本基金 E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代码为 511701 ,证券简称为:场内货币;
本基金 E 类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代码为 511700 ,证券简称为:场内货币。 
(3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通 过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致 电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00-4800 或登录本 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查询其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日 常申购 、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和赎 回 业务 
3.1.申购 和赎 回的数 额限 制 
3.1.1.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进行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1.2.E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 份。 
3.2.申购 和赎 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3.其他 与申 购和赎 回相 关的 事项 
3.3.1.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申
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场外销售 机构办理; 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 
场外申购和赎回: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 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3.3.2.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场外申购与赎回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场内申购与赎回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E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与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
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内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 投资人
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 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3.3.3.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场外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 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相应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 )场内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人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基 金销 售机构 
4.1 场外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平安大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及其 网上交易平台 
4.2 场外 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3 场内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国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国泰 君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中 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排名不分先后,以上交所发布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
以公告。 
5.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从 2016 年 10 月 17 日起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
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6. 其 他需 要提 示的事项 
(1 )本 公告仅 对本基 金的开放 日常申 购、赎 回等业务 事项予 以说明 。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 、 《 平安大华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2 )风 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
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 投 资 者 留 意 投 资 风 险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