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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货币(511700)

场内货币: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平 安 大 华 交 易 型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二○一六 年 十月 十二 日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录 
一、 重 要声 明与提 示 ............................................. 3 
二、 基 金概 览 ................................................... 3 
三、 基 金的 募集与 上市 交易 ....................................... 4 
四、 持 有人 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 十名持 有人 ....................... 9 
五、 基 金主 要当事 人简 介 ........................................ 10 
六、 基 金合 同摘要 .............................................. 13 
七、 基 金财 务状况 .............................................. 13 
八、 基 金投 资组合 .............................................. 14 
九、 重 大事 件揭示 .............................................. 15 
十、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 ............................................ 15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承 诺 ............................................ 15 
十 二、 基 金上 市推荐 人意 见 ........................................ 16 
十 三、 备 查文 件目录 .............................................. 16 
附 件: 基金合 同摘 要 ............................................... 18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以下简 称 “本 公告”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
则第 1 号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和《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的规 定 编 制, 平安 大华交 易型货币 市场基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管理人 平 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管理 人 ” )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公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 基金 托管 人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保 证本 公告中 基金 财务 会计 资料 等内容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 诺其中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中国证 监会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对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及 有关事 项的 意见 , 均不 表 明对本 基金
的任何 保证 。 凡本 公告 未 涉及的 有关 内容 , 请投 资 者 阅读 刊登 在 《证 券时 报》 等 报刊 及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 上的 《 平 安大 华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名 称: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2、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 设 两类 基金份 额,A类 为场 外基 金 份额,E类 为场 内基 金份 额 。 
3、基 金 二 级市 场交 易简称: 场内 货币 
4、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11700 
5、基 金场内 申 购、 赎回 简 称: 场 内货 币 
6、场内 申购 、 赎回 代码 :511701 
7、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6 年10月10日 基金 份额总 额:219,708,135.34 份 
8、截 至公 告日 前两 个工 作 日即2016 年10月10日 基金 份额净 值:A类1.00 元 ;E 类100 元 
9、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E 类基金 份额 ) :13,846,570.00 份 
10、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11、上 市交 易日 期:2016 年10月17日 
12、基 金管 理人 : 平 安大 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3、基 金托 管人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4、上 市推 荐人 : 平 安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15、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以下简 称“ 一级 交易 商” )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方 正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份有限 公司 、 平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申万 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 、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三、 基金的 募集 与上市交 易 (一) 本基金 上 市前 基金 募集情况 1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 [2016]1380 号 文注 册 。 2、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 3、基 金合 同期 限: 不定 期 。 4、发 售日 期 : 本基 金募 集 期自 2016 年9 月12 日至2016 年 9 月14 日, 通过 场外认 购 和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 公开 发售。 场外 认购 的发 售日 期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发 售 日期 为 2016 年9 月12 日至 2016 年9 月14 日 , 网 上现金 认购 的发 售日期 为2016 年 9 月 12 日至2016 年9 月 14 日。 。 5、发售 价 格: 人民 币 1.00 元 。 6、发 售期 限: 网下 现金 认购 3 个 工作 日, 网上 现金 认购3 个工 作日 。 7、发售 方 式:A 类为 场外 基金份 额, 通过 场外 认购 方式发 售;E 类为 场内 基 金份额 , 通过场 内认 购方 式发 售。 其中, 场内 认购 包括 网上 现金认 购和 网下 现金 认购 两种方 式。 8、发售 机构 : 场外认 购: (1) 直销 机构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代销 机构 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2)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3)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5)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6)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8)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9)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公 司 10)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11)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4)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5)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6)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17)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19)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21)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2)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3)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24)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场内认 购: (1) 发售 主 协 调人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直 销 机构 平安大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发 售 代理机 构 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9)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1)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12)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13)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16)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 网上 现金 认购 的发 售 代理机 构 网上 现金发售 代理机构包括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及上 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资格的 证券 公司 :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北 京高 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渤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财 达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财 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财 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 国瑞 证券 有限 公 司、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长江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 限公司 、 长江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川 财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大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大 同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第 一创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北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方花 旗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方正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高盛 高 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开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国联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元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恒 泰长 财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华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华金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华 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龙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华英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江海 证券 有 限公司 、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金元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九 州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源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联 储 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南 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瑞 信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申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万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申万 宏源 证券 承销 保荐 有限责 任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天 风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万 和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万 联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网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五 矿 证券有 限公 司 、 西 部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西 藏东 方 财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 兴 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银 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英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招 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中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 券金 融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中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天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证券( 山东)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银 国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排 名不 分先 后, 以上交 所发 布为 准)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6]1380 号 文批 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 起公开 募 集, 截止2016 年9 月 14 日, 基金 募集 工作 已顺 利 结束 。 经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 计师事 务所 ( 特 殊普通 合伙 ) 验资 , 本 次 募集的 募集 金额 总额 为


1,590,518,565.34


元人 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额 1,590,518,565.34


份;经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确认结转为 基金份额 的募 集期间认购 资 金利息共计


8,834.75


元人民币, 折合基 金份额


8,834.75


份, 归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网 上现 金认 购和 通过 发 售代理 机构 进行 网下 现金 认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登 记结算 机构 清 算交收后至 划入基 金托管 专户前产生 的利息 共计


308,362.92 元,归入 基金 财产 。募集 资 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划入本 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开 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


本 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1,334 户。 按 照每 份 基金份 额发 售面 值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金 额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1,590,527,400.09 份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账 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 中 募集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固有资 金认 购本 基金


0


份, 占基 金总 份额


0


% 。本次 基金募 集期间所 发生的 信息披 露 费、会计 师费、 律师费 以 及其他费 用,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及 《 平安 大华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 《 平 安 大华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的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募集 符 合有关 条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已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并 于2016 年9 月23 日 获书 面确认 ,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 起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管 理人 开始 正式 管理 本基金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根据 《 平 安大 华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和 《 平 安大 华交 易型 货币 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规 定,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同生 效当日 , 平安大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为 本 基金E 类基金 份额 办理 份额 折算 , 并由登 记机 构进 行E 类基 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 。 E 类基 金 份额折 算后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但 调整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的净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发 生变 化。 基金 份 额折算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益无 实质 性影响 。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2016年9 月23日生效 。本基 金的份 额折算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 当日。本 次 募 集E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金 额 为1,384,657,000.00 元 , 折 算 前E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1,384,657,000 份 ,折算前 基金份额净 值为1.00 元。 根据基金合 同中约定 的基 金份额折算 方 法,本 基金 折算 后的E类 基 金份额 总额 为13,846,570 份,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 元。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根据 上述 折算比 例, 对E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了折 算 , 并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于2016年9 月


23


日 进行 了 变更登 记。 (四) 基金 上市 交易 1、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核准 机 构和核 准文 号: 上证 自律 监管决 定书 【2016】246 号 2、上 市交 易日 期:2016 年10 月17 日 3、上 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4、基 金二 级市 场交 易简 称 : 场内 货币 5、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码: 511700 投资者 在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二级 市场 交易 6、基 金申 购、 赎回 简称 : 场内货 币 7、场内 申 购、 赎回 代码 :511701 本基金管理 人自 2016年10 月17日开始 办理本 基金的 申购、赎回 业务。 投资者 应当在本 基金指 定的 一级 交易 商 (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 办 理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一 级交易 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本 基金E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 目前本 基金E类 基金 份额 的 一级交 易商 包括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方 正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国 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安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申万 宏源 证 券有限 公司 、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述排 名不 分 先 后。 本公 司将适 时增 加或 调整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并及 时公 告。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8、本 次上 市交 易份 额 (E 类基金 份额 ) :13,846,570 份 9、未上市 交易份 额的流通 规定: 本 基金E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后,所有 的E类基 金份 额 均可进 行交 易 , 不 存在 未 上市交 易的 为E 类基 金份 额 。 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为 场 外份额 , 不上 市交易 。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场内 持有 人户 数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户 数为


1302


户 , 平 均每 户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为


10,634.85


份。 (二) 场内 持有 人结 构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 , 本基金 场内 份额 持有 人结 构如下 : 机 构投 资者 持有 的场内 基 金份额为 13,770,110,占 基金场内总 份额的


99.45% ;个人投资 者持有 的场内 基金份额 为 76,460 份 ,占 基金 场内 总 份额的 0.55% 。 (三) 前十 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情 况 截至 2016 年 10 月 10 日 ,前十 名场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情 况如 下表 。 序号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称 持 有份额 占 基金场内 份额比 例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 4,000,000


28.8880% 2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渤海国际 信托-渤海创盈 2 期单一资金 信托 3,000,000


21.6660% 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


18.0550% 4 平安纯债增强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3.6110% 5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安馨货币型 养老金产品 500,000





3.6110% 6 平安养颐人生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





3.6110% 7 沈阳铁路局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500,000





3.6110% 8 上海博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观新三板一期 证券投资基金 310,000





2.2388% 9 银华财富资本-工商银行-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 300,000





2.1666% 1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鼎耀华唐 鼎 1 号投资基金 200,000





1.4444%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名 称: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法 定代 表人 : 罗 春风 3、总 经理 : 肖 宇鹏 4、注 册资 本:3 亿元 人民 币 5、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 市福田 区福 华三 路星 河发 展中心 大厦 酒店01:419 6、设 立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 【2010 】1917 号 7、统 一社 会信 用代 码 :9144030071788478XL 8、经 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金销 售、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 可 的其它 业务 9、 股权 结构 : 平 安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持股60.7% , 大 华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持股25%,三 亚盈湾 旅业 有限 公司 持股14.3% 。 10、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职能 : 投资研 究部 负责基 金产 品及 资产 的投 资管理 、研 究工 作 衍生品 投资 中心 负责数 量化 产品 的投 资运 作及研 究工 作 FOF 投 资部 负责基 金中 基金 产品 的投 资运作 及研 究工 作 资本市 场专 户业 务部 资本市 场专 户业 务相 关工 作 渠道销 售中 心 基金产 品销 售工 作 产品研 发中 心 负责产 品开 发、 设计 、报 批及产 品管 理工 作 互联网 金融 业务 中心 负责互 联网 渠道 以及 集团 内综合 开拓 在公 募基 金 及专户 产品 的代 销和 直销 合作 等 基金运 营部 负责基 金会 计、 清算 等相 关运营 工作 系统规 划中 心 负责系 统规 划、 开发 相关 工作 法律合 规监 察部 负责法 律合 规监 察相 关工 作 企划财 务部 负责企 划、 财务 等相 关工 作 综合部 负责人 事行 政等 综合 工作 11 、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6月 ,我 公司 目前 管理 公 募基金 数量 为17 只, 现有 员工273 人 。 其中 , 包 括投 资研 究人 员25人 , 均毕 业于 国内 外 大学名 校 , 绝 大部 分具 有 硕士以 上学 位。 具有金 融工 程 、 国 际金 融 、 经 济学 、 企业 管理 、 统 计学及 经济 法等 方面 的专 业背景 , 主要 从 事量化 模型 分析 、 宏观 经 济、 行业 与公 司研 究、 金 融工程 、 策略 研究 、 固 定 收益研 究等 , 其 中骨干 人员 均具 有10 年以 上证券 从业 的经 历和 经验 。 12、信 息披 露负 责人 : 陈 特正 13、咨 询电 话 0755-22621227 14、基 金管 理业 务情 况简 介:截 至2016年6月 底, 平 安大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共 管 理17只 开放 式基 金及 多只 专户产 品, 目前 公募 基金 总规模497.60 亿 ,专 户规 模451.38 亿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1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介 申俊华 女士 , 博士 , 1980 年生 。 2008 年1 月起 任职 于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所, 担任固 定收 益方 向分 析师 ;2012 年9 月加 入我 司, 任 平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研究 部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现 任平 安大华 财富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成立时 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机构 字[1999]7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柒拾 陆亿 贰仟 伍佰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托管部 负责 人 : 陈忠 义 信息披 露 联 系人 : 朱 雅葳 咨询电 话:021-3867676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德红 先生 , 中 国国 籍, 汉族,1966 年 10 月 出生, 中共党 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经济 师, 现任国 泰君 安党 委书 记 、 总裁 。1989 年 7 月 起任 上 海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 银行二 部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 2000 年 7 月 起兼 任上 海上 投 国际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2 年 9 月 起历 任国 际集 团资 产经营 公司 总经 理 、 国 际 集团办 公室 、 董事 会办 公 室、 信息 中心 主 任,2004 年 2 月 起兼 任上 海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2005 年 7 月起 任国际 集团 总 裁助理 、国 际集 团资 产经 营公司 总经 理;2006 年 3 月起任 国际 集团 总裁 助理 ;2008 年 4 月 任国际 集团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2009 年 8 月 起兼 任 上海爱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党委 副 书记;2014 年 2 月起 任国 际集团 副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2014 年 9 月 起任 国泰 君安党 委副 书 记;2014 年 11 月 起任 国泰 君安总 裁 、 党 委副 书记 ;2015 年 1 月 起任 国泰 君安 党委书 记 、 总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裁。2015 年 5 月起 任国 泰 君安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总裁。 蒋忆明 先生 , 中 国国 籍, 无境外 居留 权,1963 年 11 月出生 , 经 济学 硕士 , 会 计师, 现 任国泰 君安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1990 年 7 月 参加 工 作,任 深圳 宇康 太阳 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 经理;1993 年 5 月 起历 任 君安财 务顾 问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经 理, 君安 证券 经纪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资金计划 部副总 经理、总 经理,财 务总监 ; 1999 年 8 月 起任国 泰 君安深圳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2000 年 10 月 起任国 泰君 安总 会计 师; 2004 年 3 月 起任 国泰 君安 财 务总监 ; 2013 年 11 月 22 日 起任 国泰 君 安副总 裁 、 财务 总监 。 陈忠义 先生 , 中 国国 籍, 无境外 居留 权, 1970 年 10 月出生 , 经 济学 学士, 中 级经济 师, 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 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1993 年参 加 工作,曾 任职于君 安证券 清算部总 经理 助理、国 泰君安证 券营运 中心副总 经理、光 大证券 营运管理 总部总经 理等职。 “全国金 融 五 一劳动 奖章 ” 、 “金 融服 务 能手 ” 称 号获 得者 , 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托管 结算 专业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带领 团队 设计 的 “ 直 通式证 券清 算质 量管 理国 际化标 准平 台” , 被 评为 上 海市 2011 年度 金融创 新奖 二等 奖。2014 年 2 月 起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资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总 部 设资产 托管 部 , 现 有员 工 全部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及 本科以 上学 历 , 管 理人 员 及业务 骨干 均具 有多年 基金 、 证券 和银 行 的从业 经验 , 从业 人员 囊 括了经 济师 、 会计 师、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等中 高级专 业技 术职 称及 专业 资格, 专业 背景 覆盖 了金 融 、 会计 、 经 济、 法律 、 计 算机 等各 领域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 积极 进 取、 专业 分布 合理 , 职业 技能优 良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国泰君 安自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资格 以来 , 广泛 开 展了公 募基 金 、 基 金专 户 、 券 商资 管 计划 、 私 募基 金等 基金 托 管业务 , 与华 夏、 天弘 、 富国 、 银 华、 鹏华 、 华 安 、 西 部利 得、 富 兰克林 等多 家基 金公 司及 其子公 司建 立了 托管 合作 关系,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托管 各类 基 金 近 4000 只, 专业 的服 务 和可靠 的运 营获 得了 管理 人的一 致认 可。 (三) 上市 推荐 人 名称: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成立时 间:1996 年 07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 】 1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85.74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周 一涵 联系电 话:0755-22637436 (四) 一 级 交易 商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五) 验资 机 构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联系人 :边 晓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 基金 募集 期间 费用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本次基金 募集期间 所发生 的信息披 露费、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他 费用,不 从基金 资 产中支 付。 (二) 基金 上市 前重 要财 务事项 本基金 发售 后至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公告 前无 重要 财务 事项发 生。 (三) 基金 资产 负债 表 本基 金2016 年 9 月 30 日资产 负债 表如 下: 资





产 期末余额 年 初 余 额 负债和 所有 者权 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 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 款 1,400,625,293.32


短期借 款





结算备 付金





交易性 金融 负债





存出保 证金





衍生金 融负 债





交易性 金融 资产





卖出回 购金 融资 产款





其中: 股票 投资





应付证 券清 算款























债券 投资





应付赎 回款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应付管 理人 报酬 100,407.11




















基金 投资





应付托 管费 24,341.11


衍生金 融资 产





应付销 售服 务费 3,042.63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0,000,000.00





应付交 易费 用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应付税 费





应收利 息 937,955.22


应付利 息





应收股 利





应付利 润 109,834.72





应收申 购款





其他负 债 12,000.00





其他资 产





负债合计 249,625.5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 金 1,591,313,622.97











未分配 利润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91,313,622.97




















资产合计: 1,591,563,248.54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1,591,563,248.54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 到2016 年 9 月 30 日,本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如 下: 资产类 别 市 值 (元 ) 占总资 产的 比例 (%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1 股票





2 基金





3 债券





4


其中 :央 票





5











国债





6











政 策性 金融 债





7











金 融债 (商 业银 行次级 债、 商 业银 行普 通债 券、 证 券公司 短期融 资券 、其 他金 融债 券)





8











企 业债





9











企 业短 期融 资券





10











可 转债





11 权证





12 资产支 持证 券





13 货币市 场工 具( 票据 、CD )





14 现金( 银行 存款 及清 算备 付金) 10,625,293.32


0.67% 15 银行定 期存 款 ( 定期 存款 、 通知存 款、大 额存 单) 1,390,000,000.00


87.34% 16 其他资 产 ( 交易 保证 金、 应 收利息 、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其 他应 收款、 应 收申购 款、 买入 返售 证券 等) 190,937,955.22


12.00% 17


其中 :买 入返 售证 券 190,000,000.00


11.94%


18 资产合 计 1,591,563,248.54 100.00%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 自合 同生 效至 上市 交易期 间未 发生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 。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之 后履 行管 理人 职责 做出承 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确 、 完 整和 及时地 披露 定期 报告 等有 关信息 披露 文件 , 披露 所 有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重 大影 响的 信息, 并接 受中 国证 监会 、 证券 交易 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 在知 悉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任何 公共 传播 媒介中 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后 ,将 及时 予以 公开 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 管人 就基 金上 市交 易后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做出 承诺: (一)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及 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尽责的 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二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 金申 购赎 回 对价的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管 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 付、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过程 中的组 合证 券交 割、 现金 替代和 现金 差额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 、 基金的 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 将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将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将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将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 上市 推荐 人为 平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上市 推 荐人就 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出具如 下 意见: 1、本基金 上市符 合《基金 法》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规 定的相 关 条件; 2、基金上 市文件真 实、准 确、完整 ,符合相 关规定 要求,文 件内所载 的资料 均经过 核 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 准 予本 基金注 册 的 文件 ; (二) 《 平 安大 华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平 安大 华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 平 安大 华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风险提 示 : 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投 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 敬请 投资 者注意 投资 风险 。 平安大 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六 年 十月 十二 日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遵守 届 时 有效 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为 支付 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 算等款 项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必 要限 度内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对 价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 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或 每百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 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或 对价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或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由 于A 类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1 元, E 类 基 金份额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折算 后的 面值 为100 元, 因此 在本 部分 中 ,在计 算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议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提 案和 表决 等事项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和 基金 总份 额时 ,每1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等同 于1 份E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同一 类别 内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有人大 会; (12 ) 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允 许范 围内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调低 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 式,增 加、减少 或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 及对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进 行调 整;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登记 机构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媒 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 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召集人 确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 集人确 定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 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 人直接出 具 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后、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 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分 配收益: 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正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 投资 人 不记收 益; 4、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原则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月 集中支 付。 投资人 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理 , 因去 尾 形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 ,直到 分完 为止 。 5 、 本基 金E 类基 金份 额采 用 “每日 分配 、 利随 本清 ” 的原则 。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 记入 投资 人收益 账户 。 投资人 赎 回E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比 例的 累计 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 以 现金 支 付给投 资人 ; 若 累计收 益为 负值 , 则从 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按 比例 扣除 。 投 资人 当日 收益 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 6、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 7、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 8、投 资人 卖出 部 分 E 类基 金份额 时, 不支 付对 应的 收益; 但投 资人 全部 卖 出 E 类 基金 份额 时 ,以 现金 方式 将全 部累计 收益 与投 资人 结清 ; 9、当日买 入的基金 份额自 买入当日 起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权 益 ;当日 卖出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10、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三)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四)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见本基 金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章 节。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E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E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E 为 前一 日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E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E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 A 类和 E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 费 率均 为 0.01%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E=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E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用 等级 在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二)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2)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10% ; (3 ) 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 (5)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其 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 证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10% , 国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 外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本 基 金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人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5% 。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8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120 天 ,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 过240天;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 与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的信 用评 级 , 不 得低 于AA+ , 债券 与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的信 用等 级应 主要 参照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的 主体 信用评 级; 本基金 持有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20个 交易 日内 予以 全部减 持。 (11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12)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1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 、 (9 ) 、 (10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政策 等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上 述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 通过网 站 、 基 金 份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2 个自 然日 , 公 告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 益 率,以 及节 假 日后首 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 过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本基金 发生 一般 终止 的情 形, 本基 金变 现期 结束 且 资产全 部变 现的 情况 下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平等 的分配 权 。 每 份E 类基 金份 额与每1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拥有 同等 分配 权,下 同)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深圳 市 , 按 照 华南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