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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安保本(000749)

国金鑫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 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国 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六 年 十月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I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 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4 ﹞716 号文 准 予募集 注册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也可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 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II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九、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7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95 十六、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八、风险揭示 ........................................................................................................ 10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7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10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1 附件:保证合同 ........................................................................................................ 142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关于保 本基 金的指 导 意见》 ( 以下 简称“ 《指导 意见 》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 国金 鑫 安保本 混合型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金鑫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或 本基金 :指 国金鑫 安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原名 称为 国金通 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起变更为现名称) 2、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 保人 :指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保 本提 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瀚华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5、保 本义 务人: 指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风 险买 断合同 ,为 本基金 的某 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担保人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 相关公告 6、基 金合 同:指 《 国 金鑫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金鑫 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国 金鑫 安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金 通用鑫 安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国金基金管理有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 限公司 或接受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一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3、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 前到期 日,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日 。 《 基金 合同》 中若 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4、到期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的期间 35、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 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 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6、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 行为 37、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38、 认购保本金额: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净认购 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9、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 (包括 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0、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1、 保本赔付差额: 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 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赔付金额。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 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 保本 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2、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 购保本 金额 (差 额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基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个 保本周 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 务人根 据当 期有 效的基 金合同 、 《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3、 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 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 订的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44、 持有到期: 指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5、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 规有关担保人 / 保本义务人资 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认可 的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承担偿付 责任,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 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 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 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9、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 相应调整 50、 保证合同: 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 资基金保证合同》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5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 开放时间、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56、 《 业务规 则》 :指 《 国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5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元:指人民币 元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2.8 亿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 19.5% 、 19.5% 和 12%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硕 士 EMBA 。 历 任 博 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分析师 、 金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中心总经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总经 理。 现任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专家、 四川证券业协会创新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 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金鹏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 海涌金理财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北财金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涌金实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 现任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国金创新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及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委员。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 许强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苏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部、 交割部、 信息 部总经 理, 中国华通物产集团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州工 业园区国有资产经 营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远喜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广东宝丽华集团有限公司广告部经理、 广东 宝丽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现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上市公司协会会长。 赵煜先生, 董事, 学士。 历任北京台都汽车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北 京顶峰贸易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中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涌金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尹庆军先生, 董事 , 硕士。 历任中央编译局世界所助理研究员、 办公厅科研 外事秘书, 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部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监事,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拟任督察长, 国金通 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2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肖昌秀女士, 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信贷处 科员,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企业信贷局科员, 中央财金学院科员, 北京中医学院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信贷局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信贷部副主任、 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纪委书记。现已退休。 张克东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注册会计师。 历 任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中 信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副 主任。2001 年至今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鲍卉芳女士,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律师。 曾 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厅, 2003 年 5 月至今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张宝全先生, 监事会主席 , 硕士, 会计师。 历任哈尔滨翔鸿电子有限公司成 本会计, 哈尔滨八达科技有限公司主办会计, 国巨电子 (中国) 有限公司内审专 员,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项目资金管理处副处长。2015 年 9 月至今 任苏州工业 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 刘兴旺先生, 监事, 硕士, 经济师。 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秘书,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自营部投资经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香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任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监、 宝 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聂武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硕士。历任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专员、 TCL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招 聘 及 培 训经 理 、 深圳 迅 雷 网 络 技术 有 限 公司 高 级 招 聘 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筹备 组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助 理兼 人力 资本经 理、综 合管 理部 总经理 、运 营支持部总经理、 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北京千石 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 年 12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运营支持部总经理。 徐炜瑜先生, 职工代表监事, 硕士 , 通过国家 统一 司法考试。 历任联想 (北 京) 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等职。2012 年 11 月 加入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 历任综合管理部高管秘书、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至今任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助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纪路先生,董事长, 硕士 EMBA 。简历请见上文。 尹庆军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见上文。 吴富佳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历任重庆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研究部研究经理, 金元 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主管,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总经理助理兼首席经济学 家、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兼基金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名为“ 国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2013 年 1 月至今任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4 月至今任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 张丽女士, 督察长, 硕 士,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历任 科学出 版社 法律事 务部 内部法 律顾 问、国 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5 年 7 月起更 名为“ 国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 筹备 组监察 稽核部 法律 顾问 、国金 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兼法律顾问、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 博士, 毕业于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管理科学与工 程专业。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工作, 任产业分析师。2012 年 2 月加盟国金通用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 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历任战略发展部产品经理兼投资研究部行业分 析师 、 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量化分析师 、 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指数投资部 副总经理、 指数投资事业部总经理;2016 年 4 月起任量化投资事业三部 总经理。 2014 年 8 月 27 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宫雪 女士同时兼任国金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 国金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滕祖光先生, 中央 财经大学 硕士。2003 年 8 月至 2005 年 9 月在中国工商银 行深圳分行 , 任国际业务职员;2005 年 10 月至 2006 年 12 月在中大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北京营业部, 任期货交易员;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任高级编辑;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11 月在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任 证券交易员。 2009 年 11 月加盟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7 月起更 名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历任基金交易部高级交易员、 投资研究部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起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起任本基金基金 经理,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滕祖光先生同时兼任国金鑫盈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金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公布之日,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尹庆 军先生, 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吴富佳 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固收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索峰先生, 量化投资总监杨云光 先生, 基金交易部总经理詹毛毛先生, 基金经理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 宫雪女士 ,基金经理 徐艳芳女士,基金经理滕祖光先生,基金经理李安心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 (5)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7)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9)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0)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1 )法律、行政法规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除按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对倒、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5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勤勉 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设 立独立 的 合 规风控 部, 合规风 控 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约原 则: 各部门 在内 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合规 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 会:负 责制 定公司 的内 部控制 政策 ,对内 部控 制负完 全的 和最终 的责任。 (2 ) 督 察 长 :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6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合规 风控 部 :负 责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 具体落实针对投研 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制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 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 施, 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 对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以作为 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 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 的责 任。部 门负 责人对 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 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 :建 立、健 全了 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 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 :建 立了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 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建 立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脑 预警 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 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 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7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 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制定 了完 整的培 训计 划,为 所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宁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 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 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 长 张 金 良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制 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副 总 经 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 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 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 份公司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9 曾闻学先生, 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办公室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 丹 利华鑫资源 优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摩根士丹 利 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欧 新 动 力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国 金国 鑫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沪 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耀 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兴利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0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 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 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共 64 只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基金资产规模 1,381.42 亿元。 同时, 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 QDI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 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渗 透 到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 预 防 性 原 则 。 树 立 “ 预 防 为 主 ” 的 管 理 理 念 , 从 风 险 发 生 的 源 头 加 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内 部 控 制 。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机 构 独 立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执 行 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1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 内控督 察体 系, 设有风 险管理 处, 通 过“全 员全程 ”风 险控 制体系 ,加 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四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逐年重检, 将 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以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 交易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 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http ://www.gfund.com (2)国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 工行卡、 建行卡、天天盈、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3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张建霖 电话:0755-84354739 客服电话:400-999-8800 (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4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5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 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17)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7 (18) 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邮政编码:35000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8 网址:www.cicc.com.cn (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 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29 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85718402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层 IJ 单 元 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层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9)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3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张蕾 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3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792 客服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34)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 11 层、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1 12 层 邮政编码: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孟夏 电话:010-65807829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5)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36)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车茜茜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7)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客服电话:400-8877-780 023-63600049 网址: www.cfc108.com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2 (38)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39)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赵程程 电话:010-65309887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0) 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 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邮政编码:100028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电





话:010-58276999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 http://www.5ilicai.cn/ (41) 上海国金通用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6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703 法定代表人:纪路 客服电话:021-60870952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3 网址:www.gfund.com/gjcf (42)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3)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邮政编码:201913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室 法定代表人: 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4 网址:www.jimufund.com (4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邮编: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坚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5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0)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邮政编码:310015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 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1)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邮政编码:210000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2)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邮政编码:200335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4 室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6 邮政编码:361002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5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 418 室 邮政编码:528057 法人代表:齐小贺 联系人: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55)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840344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7) 成都万华源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88 号 1 栋 5 层 510 号 邮政编码:610051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 联系人:赵燕娟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7 电话:15101510587 客服电话:028-69587448 网址: www.whuayuan.com (5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邮政编码:116000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 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60)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邮政编码:101404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杨宜潼


电话:010-58170807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6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8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邮政编码:100052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 陈珍珍 电话:010-59336529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518054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39 电话:0755-8946 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08 室 邮政编码:110190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联系人:赵涛 电话:010-88005874 传真:010-8800587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0 联系人: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王珊珊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1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4 ﹞716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 具体发 售时间见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自 2014 年 7 月 31 日到 2014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投资者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的业务办理规则为准)。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 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详情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2 (七)本基金的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 (不含募集期利息) 。 募集期内超 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 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九)基金的保本周期 一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度对应日 止, 但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除外。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 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保本周期提 前到期的除外。 基金管理 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 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 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本基金保本周期最长为一年,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 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 个工 作日达 到或 超过 预设目 标收益 率, 则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满足 条件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 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含该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 在过渡 期内只 可进 行过 渡期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不 开放 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 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 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8% ,此后 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到期的,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 达到上述标准,由于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 素,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 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十)基金保本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以 《保证 合同 》的 约定为 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 《保证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 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可赎回 金额 ” ) 加上其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金额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4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 保本 赔 付差额 ) 。 担保 人承担 保证责 任的 金额 最高不 超过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设计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担保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保 证合同约 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二)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 售 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者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国金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 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认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5 (4) 若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 投资 者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募 集期内 ,投 资者可 多次 认购, 对单 一投资 者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 (但超过本基金 募集目标的除外 ) 。 (3)认购最低限额: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 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00 份基金份额。 (十四)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的保管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6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后, 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49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 申 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0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 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者单 笔申购 的最 高金额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 等限制,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对于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赎回的,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在保本周期 内赎回的,本基金按照 3% 赎回费率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者,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 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 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1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T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其获得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150 =86,956.52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100,000 元,假设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 ,获得 86,956.52 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325 元 , 投 资 者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1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0 个月,则: 赎回总额=100,000 ×1.325=132,500.00 元 赎回费用=132,500 ×3.0% =3,975.00 元 赎回金额=132,500 -3,975=128,5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 100,000 份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 10 个月,获 得赎回金额 128,52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2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 购份 额余额 的处 理方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7、为 保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期 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3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为 了保 障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4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5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 非交易过户 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6 九 、基 金的 保本 和保 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1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 亿元 经营范围: 从事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 法规没有限 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 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71.47 亿元人民币,未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对于 首个保 本周 期后的 各个 保本周 期, 本基金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可赎回 金额 ” ) 加上其 第二 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 金 额 低 于 保 本 金 额 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3) 担保 人承担 保证 责任的 金额 最高不 超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过渡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7 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 金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4) 自第 二个保 本周 期起, 本基 金在每 一保 本周期 内均 设置该 保本 周期的 目标收 益率, 在保 本周 期内, 如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累计 收益率 连续 5 个工作 日达 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 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 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 进入 到期 期间, 到期期 间开 放赎 回和转 换转出 业务 ,不 开放申 购和 转换转入业务。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 (含该日) 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 (含该日) 的时间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过 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在过 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 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 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8%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 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的豁免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当期 保本 周期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 投资 人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日 )赎 回或转 换转 出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8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 生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情形,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未经 担保人 书面 同意修 改《 基金合 同》 条款, 且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 改的除外;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 保本 周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因 自身原 因未 遵循既 定投 资策略 及既 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0)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第 二个 保本周 期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即“可 赎回 金额 ” )加 上其 第二个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保 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 应 当 载 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保 本 赔 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59 (4) 如果 保本周 期到 期日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第二 个保 本周期 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即 “可赎 回金 额” ) 加上 其第 二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 额,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 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 证责任 后, 即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 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 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 费、 拍卖费、 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 (含) 内归还全部代偿 资金、 代 偿资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 行; 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担保人 履行 保证责 任之 日起一 个月 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 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 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0 (2) 担保 费收取 方式 :担保 费从 基金管 理人 收取的 本基 金管理 费中 列支, 按本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本 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 保费,并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 周期 内的担保费用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 ,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 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 入中列支。 担保费用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 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机制 1、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 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 合同、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 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一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 则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除外。 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 始时间。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 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 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 益率, 在保本 周期 内, 如本基 金份额 净值 累计 收益率 连续 5 个工 作 日达到 或超 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 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并进入 到期 期间 ,到期 期间开 放赎 回和 转换转 出业务 ,不 开放 申购和 转换 转入业务。 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 (含该日) 的时间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本基金在过渡期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2 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不开放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在过渡期 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 1.000 元。 过渡期结束后, 本 基金将进入 下一保本周期 ,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的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达到 上述标准, 由于保本周期提前结束前的变现操作以及证券市场的浮动等因素, 可 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收益小于或大于上述标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 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 除外。 (2)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3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 因导致 基金 投资亏 损, 或因不 可抗 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出现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 障,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保 证合 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 同时本 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 工作日 )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 到期 期间内 将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已公告 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保 本周 期到期 后, 本基金 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2) 在到 期 期间 内, 无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采 取何种 到期 选择, 均无 需就其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4 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 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 费率 体系。 (3)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 到期期间 经过以后,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 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 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 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 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 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 在到期期间内, 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 将自行承担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 的风险。 (6)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 在到期期间, 本基金接受赎回、 转换转出申请, 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 入申请。 (8)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第 2 款 中第 (3 ) 项到期操 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 ,本 基金将 继续 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相应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5 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 本条款。 (2) 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其相应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 。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 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不 含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至 其实 际到期 操作 日(含 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 日内向 担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赔付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6 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 账日期 。担保 人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通 知后 5 个工作 日内 , 将需代 偿的 金额划入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 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 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 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 本基 金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后各 保本周 期到 期的赔 付事 宜,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 障,并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买 断合 同》 ,同时 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 一个保本周期。 (1) 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7 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或转换入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期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将根 据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提供的 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 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 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 过 渡期 申购采 取“ 未知价 ”原 则,即 过渡 期申购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不收取过渡期申购费。 ④ 过 渡期 申购的 日期 、时间 、场 所、方 式和 程序等 事宜 由基金 管理 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 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 但具 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将进行份额折算。 ⑤ 投 资者 进行过 渡期 申购的 ,其 持有相 应基 金份额 至过 渡期最 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从本基 金上 一个保 本周 期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 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条款。 (4) 基金份额折算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8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和 投资者 进行 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 将以折 算日的 基金 估值 为基础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具 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 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 作。 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 后,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 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的届时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二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 由基金 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 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 确保 履行保 本条 款,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本 基金的 第二 个保本 周期由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 金管 理人与 担保 人签订 《国 金通用 鑫安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证 合同》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任 以《保 证合 同》 的约定 为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 《保证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 在第二个 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第二个保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69 积(即 “可赎 回金 额” )加上 其第二 个保 本周 期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金 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二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 赔付差 额) 。担 保人承 担保证 责任 的金 额最高 不超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保 本周 期内, 担保 人出现 足以 影响其 担保 能力情 形的 ,应在 该情 形发生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 合同、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过 ,但 因担保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 务, 以及确认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除外。 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 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 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 果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符 合条 件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红 款项之 和计 算的 总金额 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 (应 当载 明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立的 账户 信息 ) 。担 保人将 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 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载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0 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中, 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 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 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 担保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 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但在 基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保 本周期 内发 生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 包括该 日) 基金份 额发 生的任 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7) 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9) 保本 周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因 自身原 因未 遵循既 定投 资策略 及既 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10)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1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 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 合同》 ,同 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更换担 保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担 保人 签署 《保证 合同》 ,并 将该 保证合 同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备。 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⑤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更 换担保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2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 保障 机制下 的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必须 符合如 下条 件:1 )具 有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担任 基金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的资 质和 条件 ;2) 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变 更保本 保障机 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 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本周期到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保本 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 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或同意承 担偿付责任。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3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客户本金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 金、银 行存 款( 包括活 期存 款 、定 期存 款和协 议存款 等) 、债 券(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及风险资产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两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60% ; 现金、 银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安 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4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策略, 在保本周期中 , 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 优化动态调整, 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同时, 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 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票 投资策略、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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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4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两 种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策略。 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 确保对安全 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 本周期内 资产的稳定增值, 将风险控制在 100% 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 风险度,按照“CPPI+TIPP ”的策略动态调整 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依据保 本要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以此来保证 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 风险资产, 提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 额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 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 整。 2)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 其 中, 定量分析手段包括: 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 包括当前的、 隐含的和 历史的波动率;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 定性的分析手段包 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基金管理 人对风险资产风险- 收益 水 平 的 预 测等。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 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 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 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 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 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 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 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 同 时, 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 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 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 (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为此, 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的 金融工程 团队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 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等因素, 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5 区间,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 综 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 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 素, 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或预期 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 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因此,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 进 CPPI 中保险底线的 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 的价值上 升时, 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 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则 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 当前投资者所获 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不同的 是 TIPP 策略会动态调整 保险底 线, 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TIPP 策 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 因此上涨 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 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依据 “CPPI+TIPP ” 的 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 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 主要包括: 当期基金净值、 股票市场的波动率、 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 基金成本 和剩余保本期限等。 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 况, 确定保 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 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和 TIPP 策略要求 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 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使基金净 值始终保持在保本底线之上。 同时, 本基金为 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 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 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 再 将股票仓位 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 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6 的影响。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 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确定本基金债券组 合的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 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 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 构造债券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本基 金采用 剩余 期限与 保本 周期到 期期 限匹配 的投 资策略 ,持 有相当 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 金融债, 其 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 首要考虑收益性, 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 综合 考虑收 益性 、流动 性和 风险性 ,进 行积极 投资 。这部 分投 资包括 中长期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 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 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取获 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 本基 金将结 合宏 观经济 走势 ,深入 分析 财政政 策以 及货币 政策 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债券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4)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债券收 益 率 曲线各 期限 段的利 差情 况,买 入收 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 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 本基 金通过 对不 同债券 市场 、债券 品种 及信用 等级 的债券 间利 差的分 析判断, 发掘不同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 利用这种 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 本基 金通过 对宏 观经济 基本 面、国 家财 政政策 和货 币政策 、资 金面状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 同时采用内部信 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 级相结合的方法, 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 保本资产保值增 值的目标, 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 久期和个券资质, 并根据前述 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7 (7) 本基 金根据 市场 资金面 的情 况等因 素适 时地灵 活运 用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 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 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主要 投 资于中 证腾 安价 值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及其 备 选成 份 股。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 的研究优势, 对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定量评估、 定性分析后, 选取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 势、 成长性良好全部或部分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时, 根据个股在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进行风 险资产的市值管理,积极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 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期货合约选 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审批事项。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 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 与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 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 同时, 本基 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8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79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0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是一年,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 衡量比 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 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1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部分所述的 “报告期” 指 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末”指 2016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1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5,295,021.92 1.53 其中: 股票


25,295,021.92 1.5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393,942,700.00 84.29 其中: 债券


1,393,942,700.00 84.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0,000,570.00 9.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346,286.07 3.29 8 其他资 产 20,195,915.55 1.22 9 合计 1,653,780,493.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210,673.17 1.04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18,168.00 0.0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31,492.00 0.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406,399.00 0.0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174,193.40 0.1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361,790.00 0.0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78,632.00 0.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126.1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93,832.0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699,716.25 0.10 S 综合 - - 合计 25,295,021.92 1.53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2016 年 6 月 30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3、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065 东华软 件 66,300 1,664,130.00 0.10 2 600522 DR 中 天科 132,750 1,300,950.00 0.08 3 002056 横店东 磁 63,064 1,072,088.00 0.07 4 002028 思源电 气 71,280 780,516.00 0.05 5 603766 隆鑫通 用 36,650 741,063.00 0.04 6 000786 北新建 材 80,900 734,572.00 0.04 7 600143 金发科 技 113,300 729,652.00 0.04 8 600004 白云机 场 59,100 724,566.00 0.04 9 603328 依顿电 子 24,000 708,960.00 0.04 10 000685 中山公 用 67,300 698,574.00 0.0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0,048,000.00 5.4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0,048,000.00 5.46 4 企业债 券 23,664,700.00 1.4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32,021,000.00 26.20 6 中期票 据 170,305,000.00 10.33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240,000.00 0.20 8 同业存 单 674,664,000.00 40.91 9 其他 - - 10 合计 1,393,942,700.00 84.52 5、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1599833 15 大 机床 SCP003 1,000,000 100,590,000.00 6.10 2 011599954 15 鲁 能源 1,000,000 100,340,000.00 6.08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3 SCP005 3 1182146 11 凯迪 MTN1 1,000,000 99,540,000.00 6.04 4 111693230 16 河 北银 行 CD013 1,000,000 99,220,000.00 6.02 4 111693232 16 江 西银 行 CD011 1,000,000 99,220,000.00 6.02 5 041560109 15 南 山集 CP002 800,000 80,376,000.00 4.87 6、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报告期,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进行风险资产的市值管理,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4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 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3,660.6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9,467,655.0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324,599.87 9 合计 20,195,915.5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 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065 东华软 件 1,664,130.00 0.10 临时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5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2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一)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人民 币元 主要财 务指 标 报告期 ( 2016 年4 月1 日 - 2016 年6 月 30 日 ) 1.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 11,399,376.73 2. 本期 利润


7,637,581.33 3. 加权 平均 基金 份额 本期 利润 0.0046 4. 期末 基金 资产 净值 1,649,188,145.92 5. 期末 基金 份额 净值 1.010 注:1 、本 期已 实现 收益 指 基金本 期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其他 收入 (不 含公 允价值 变动 损 益)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本 期利 润为 本期 已实 现收益 加上 本期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 2、所 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 括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项 费用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收 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二)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0.50% 0.05% 0.37% 0.00% 0.13% 0.05%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税后)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 “基金的业绩” 部分所述的 “报告期” 指 2016 月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末”指 2016 年 6 月 30 日。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6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7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8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89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 (1)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0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1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2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将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 、期 货 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3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则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保本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6、基 金收 益分配 后每 一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订 ,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金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4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5 十 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销售服务费; 10、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6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 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2% 。 通常情况下,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中股票资 产部分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股票资产部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 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7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8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99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保证合同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0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1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下 ,本 基金将 继续 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 行公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 将根 据基金 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3)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基 金管 理人还 将对 到期时 间和 到期处 理安 排进行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2 提示性公告。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3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4 1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 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5 十八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 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国债,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五)基金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转换时, 可能使相关的基金的规模发生较大改变, 从而对转出和转入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6 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而股指期货是高风险投资工具, 相应市场的波动 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本基金也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 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 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 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7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8 (3)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09 二十、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 或其 他为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0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1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中关于保本和保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2 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3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4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5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或 变更保 本保 障机制 ,但 因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确认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 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6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 低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 或在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某 一个 保本周 期结 束后, 更换 下一个 保本 周期的 担保 人、保 本义 务人或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7)在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发 生合 并或分 立, 由合并 或分 立后的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 以及确认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形而更换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8)保 本周 期届满 后, 因不再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终止本基金;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7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8 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 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19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1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保本周期届满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3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4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 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5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 金、银 行存 款( 包括活 期存款 、定 期存 款和协 议存款 等) 、债 券(包 括国 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央行票据、 短期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6 融资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 权证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等) 及风险资产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高于 60% ; 现金、 银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安全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4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 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5)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7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 管协议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8 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29 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约 定时 间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 件(如 有) : 拟发 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依 据、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本 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管 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 金管 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事会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0 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7、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应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约 定。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充协议中的 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 和审核。 8、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9、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1 1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2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国 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开放式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银行托管户名称: 银行托管户账号: 银行托管户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丰盛支行 (1) 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设 基金 托管专 户,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3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 托管专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专 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4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5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 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6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7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 改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 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 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 务规 则为准。 (三)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 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 制项目。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 电子 对账单等各种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 基金管理 人开通客服热线 (4000-2000-18) , 自动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 在每个交易日 (工作时间 9:00-17:00) 提供人 工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建议与投诉、 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五)网络在线服务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8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 , 投 资 者 可 享 有 基 金 交 易 、 账 户 查 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 基金公告、 业绩报告、 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 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 进行 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六)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 可通过 电话、 语音留言、 传真 、 电子邮件、 邮寄等各 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 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39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国金 鑫 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投资 托 管人关 联 方承销证 券的 关联交易 公告 2016/8/10 国金 鑫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投资基 金托管 人 关联方承 销证 券的关联 交易公 告 2016/8/6 国金鑫 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投资基 金托管 人 关联方承 销证 券的关联 交易公 告 2016/8/4 国金 鑫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2 季度 报告 2016/7/20 关于国金 鑫 安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将 同业存 单 纳入投资 范围 的公告 2016/5/11 国金鑫 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2016 年 第 1 季度 报告 2016/4/22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0 二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 办 公 场 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gfund.com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1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 放地 点: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 阅方 式: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 十月十一日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2 附 件: 保证 合同 基金管理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住





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4379949 电话:010-88005888


传真:010-88005666








邮编:100089 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 住





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3000015432 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邮编:100020 鉴于: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 理人 的保 本义务 (见《 基金 合同 》第十 二部分 ) 。 为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保证 合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或 “ 《保 证合同 》 ” ) 。担 保 人就国 金 鑫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份额 (以下简称 “ 基金份额” ) 的第三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投资人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 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保证合同》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3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 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 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 一) 保证的 范围 和最高 限额 1. 对 于首 个 保本 周 期后 的 各 个保 本周 期 ,本基 金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 的 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为: 在第三个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可赎回 金额 ” ) 加上其 第三 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第三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 。 3.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 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 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之和与基金份额 折算日净值的乘积。 4. 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均设置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保本周期 内, 如本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收益率连续 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 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进入到期期间, 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到期期间截止 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 在过渡 期内只 可进 行过 渡期申 购和转 换转 入业 务,不 开放 赎回、 转换转出业务,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 元。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4 过渡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 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每个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 第三 个保 本周期 的目标 收益 率为 8% , 此后每 个保 本周期 的目 标收益 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 二) 保证期 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三) 保证的 方式 在保证期间, 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 连带保证责任。 ( 四) 除外责 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 保证 责任: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当期保 本周 期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2. 投资 人在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 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5 9.保本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原因未遵循既定投资策略及既定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0.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不 可抗 力事件 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 五) 责任分 担及 清偿程 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可赎回 金额 ” ) 加上其 第三 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 载明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保本 赔付 差额 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即“ 可赎回 金额 ” ) 加上其 第三 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 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 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 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 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 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 接向基金管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6 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 六) 追偿权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 保 人 要求代偿的金额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 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 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 (含) 内归还全部代偿 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类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执行; 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 全部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 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 七) 担保费 的收 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 本 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 本基金 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 于 每月收到管理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支付上一 月担保费 , 并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在收到 最后一个月管理费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7 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 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 担保 费计算 公式 :每日 担保 费=( 担保 费计提 日前 一日基 金份 额 基金 资产净值 ×2‰×1)/当年日历天数。 ( 八) 关于股 指期 货投资 风险 的确认 和相 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 《基金合同》 的投资条款, 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明确 包含股指期货, 理解 《基金合同》 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充分了解股指期货 的特点和各种风险, 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 《基金合同》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 充分评估。 在此基础上, 担保人进一步确认, 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 并承诺因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 九) 适用法 律及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 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等解决 争议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十) 其他条 款 1.基金管理人应 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 《保证合同》 自基 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 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 止。 国金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148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 双方另行签署 合同。 5、 本合同一式六份, 甲方持两份, 乙方持三份, , 每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