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永赢货币(000533)

永赢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永 赢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永 赢 货币市 场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理 人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六 年 十月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重 要提 示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于 2014 年 1 月 15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许 可[2014]93 号 文准 予注 册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2 月 27 日 正式 生效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永赢 货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 的 更新, 原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招募说明 书不一 致的,以 本招募说 明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招募 说 明 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 基 金 募集申 请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 券投资 基金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 带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投 资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 预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者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益, 也可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 来的 损失 。 本 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属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风 险收益 品种。 投资 者购买 本 基 金 并不等 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 存放在 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 机构, 基金管理 人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根据自 身的投资 目的、投 资期限 、投资经 验、资产 状况等 判 断 基金是 否和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相适应, 理性判断 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并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 构 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基 金的过往 业绩也并 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 管理人 提 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买者 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8 月 27 日 ,投资 组合 报告 为 2016 年 2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6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5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26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 45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47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 51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 与税 收 ........................................... 53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 56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7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63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66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8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96 第二十二节 其他应披 露事 项 ........................................... 98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 书的 存放和查阅方式 .............................. 100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 101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 第 一节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监督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关于 货币 市场 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 第5 号<货 币市 场基 金 信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特别 规 定》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6 号 〈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 和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永 赢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 责任。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 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 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义务 的法律 文件。基 金投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 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投 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 第 二节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永 赢 货币市 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永赢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永 赢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永 赢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永 赢货 币市 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永赢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法>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2014 年 3 月 10 日中 国证 监会 第 29 次 主席 办公 会议 审议 通过, 2014 年 7 月7 日公 布, 自2014 年8 月 8 日起 施行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18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依 法募 集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指永 赢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基 金份额 登记、基 金销售业 务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永赢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基金 账户: 指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构 买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基金 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后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基金 募集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永 赢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由 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 人共同 遵 守 37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0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施 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 式,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 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资 所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 46 、摊余 成本法 :指 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47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指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其计 算公 式为 : 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基 金净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 数×10000 48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个自 然日 (含 节 假日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9 、销售 服务费 :指 本基金 用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费用 ,该笔 费用 从基金 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的 营运 费用 50 、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过程 54 、指定 媒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 刊、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6 、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就 基金合 同而 言,不 包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 第 三节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江东 区中山 东 路 46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 厦 27 楼 设立日 期:2013 年 11 月7 日 法定代 表人 :罗 维开 联系电 话:(021)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7 联系人 :周 良子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13]1280 号文 件批 准, 于 2013 年11 月 7 日成 立 的 合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 初始 注册 资 本为人 民 币 1.5 亿元 , 经 工商变 更登 记,公 司 于2014 年8 月21 日公 告注 册资 本增 加至 人民 币2 亿元 。 目前, 公司 的股 权结 构为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出 资人民 币 135,0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67.5% ;


利安资 金管 理公 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 )出资 人民 币20,000,000 元, 占公司 注册 资本 的10% ; 宋宜农 出资 人民 币 9,990,000 元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4.995% ; 赵楠出 资人 民 币 6,01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3.005% ; 田中甲 出资 人民 币 5,550,000 元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775% ; 赵鹏出 资人 民 币 5,5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2.750% ; 毛慧出 资人 民 币 3,0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1.500%; 李峻出 资人 民 币 3,3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1.650% ; 徐蔓青 出资 人民 币 3,750,000 元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1.875% ; 祁洁萍 出资 人民 币 1,000,000 元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500% ;


钟菊秀 出资 人民 币 7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350% ; 陈遥出 资人 民 币 6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300% ; 周良子 出资 人民 币 45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225% ; 宋聿飞 出资 人民 币 7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350%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 姜灵灵 出资 人民 币 3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150% ;


张文博 出资 人民 币 5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250% 陈晟出 资人民币 7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350% ;


张哲出 资人 民 币 1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050% ;


狄泽出 资人 民 币 45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225% ;


洪幼叶 出资 人民 币 3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150% ; 徐一出 资人 民 币 3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50% ;


孟祥宝 出资 人民 币 3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150% ; 周华睿 出资 人民 币 3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150% ;


陈佶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00%;


刘硕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00% ;


余帅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00% ;


沈望琦 出资 人民 币 1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050% ;


蔡霖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00% ;


安福廷 出资 人民 币 100,000 元,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的0.050% ;


华靓出 资人 民 币 200,000 元,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0.100% 。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 员 罗维开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经 济师 。24 年 金融 业 从业经 验, 曾任 宁波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天源 支行 业务 科科 长、 天源 支行 副行 长 、 财 务 会计部 总经 理 、 行 长助 理 、 副行长 ; 现任宁 波银 行副 行长 。 陈 友良先 生,董 事, 硕士, 马来西 亚籍。 曾任 职新加 坡华侨 银行集 团风 险部风 险分 析 师;巴 克莱资本 操作风险 管理部 经理;新 加坡华侨 银行集 团风险部 业务经理 ;新加 坡 华 侨银行 集团主席 办公室主 席特别 助理;新 加坡华侨 银行集 团资金部 副总裁; 新加坡 华 侨 银行集 团风险部 资产负债 管理总 经理。现 任华侨银 行(中 国)有限 公司风险 管理部 首 席风险 官。 宋宜农 先生 ,董 事, 硕士 。22 年金 融业 从业 经验 , 曾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发 展部总 监;光大 保德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首席市场 营销官 ;景顺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 公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 司 副总经 理兼市场 总监;方 正富邦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永 赢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总经 理 , 兼永 赢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赵楠先 生, 董事 ,硕 士。18 年 证券 基金 研究 投资 经 验,曾 任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 究总监 、投委会 委员;中 信建投 证券公司 自营部执 行总经 理;方正 富邦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投资 总监。现 任永赢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永 赢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 理 。 沈 雁 先 生, 独 立 董事 , 博士 。 曾 任天 津 大 学讲 师 ,Centre Financial Products 高 级衍生 产品 量化 分析 员, 雷 曼兄弟 (Lehman Brothers ) 助理副 总裁 , Sakura Global Capital 副总裁 、 董 事、 自营 交易 及 新产品 开发 部亚 洲区 主管 , 高盛 (Goldman Sachs ) 执行董 事、 衍生产 品分 析部 全球 掉期 主管、 市场 风险 管理 亚洲 区总监 ,UBS (香 港) 董事 , 德意 志银 行(Deutsche Bank ) 中 国 区 结 构 性 产 品 业 务 总 监 ,Shenv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总 裁。 现任 深圳 前海汇 润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投 资总 监。 陈 忠阳先 生,独 立董 事,博 士,教 授。曾 任人 民大学 计划经 济系团 总支 书记, 现任 教于人 民大 学财 政金 融学 院。 商 海粟先 生,独 立董 事,学 士。曾 在光大 国信 旅游公 司、北 京金融 街物 业管理 公司 任 职。现 任北京市 世联新纪 元律师 事务所合 伙人律师 ,主要 从事公司 、不动产 相关法 律 事务。 2.监事会成员 陈 辰先生 ,监事 ,硕 士。曾 任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上海 市分行 机构业 务部 ;金盛 人寿 保 险有限 公司投资 部主任;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 ;深圳 发展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 理 助理。 现任 宁波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徐蔓青 先生 ,监 事, 硕士 。16 年金 融行 业从 业经 验 ,曾任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IT 经理 ; 方 正富 邦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 术总 监。 现任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信息 技术总 监 , 兼永 赢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峻先 生, 监事 ,硕 士。22 年 金融 行业 从业 经验 , 曾任职 中保 信期 货公 司、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关村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中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总监 ; 华 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数量 研究员 ;方正富 邦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交易 总监。现 任永赢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总监 。 3.管理层成员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1 宋宜农 先生 ,总 经理 ,相 关介绍 见董 事会 成员 部分 内容。 赵楠先 生, 副总 经理 ,相 关介绍 见董 事会 成员 部分 内容。 田中甲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4 年金 融行 业从 业 经验,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财务会 计;中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会 计;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运 营部总 经 理 兼公司 财务部总 经理;方 正富邦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职工监 事、基金 运营部总 监。 现任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永赢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毛慧女 士, 督察 长, 学士 。10 年相 关行 业从 业经 验 , 曾任 职锦 天城 律师 事务 所;源 泰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申万 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监察 经理 ;永 赢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总 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祁洁萍 女士 , 硕 士,CFA,8 年金融 行业 从业 经验 , 曾 任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综合研 究所债 券分 析师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总部债 券研 究岗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金 融市 场总 部( 原固 定收益 总部 )投 资顾 问兼 执行董 事。 现任 永赢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下 述执 行委员 组成 :公 司总 经理 宋宜农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赵楠 先生 、量 化投 资总 监张大 木先 生、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祁 洁萍 女士 等。


督察长 、监 察稽 核总 监、 交易总 监、 研究 人员 可列 席,不 具有 投票 权。


分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为主 任委员 ,负 责召 集、 协调 并主持 会议 。 议案通 过需 经2/3 以 上委 员同意 ,主 任委 员有 一票 否决权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2 6、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上述法 律法 规的 行为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全面 性原则 、有效 性原则 、独 立性原 则、相 互制约 原则 、防火 墙原 则 和成本 收益原则 建立了一 套比较 完整的内 部控制体 系。该 内部控制 体系由一 系列业 务 管理制 度及 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 组成 , 具体 包 括控制 环境 、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动 、 信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1、控 制环 境 良 好的控 制环境 包括 科学的 公司治 理、有 效的 监督管 理、合 理的组 织结 构和有 力的 控制文 化。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酬 委 员会、 审计及风 险管理委 员会等 专业委员 会,其中 审计及 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 责评价 与 完善公 司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IT 治理 委员会 、产 品委 员会 、估 值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 互相 核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理的 组织 结构 。 (3 )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 重 视员 工的 职 业道德 的培 养 , 制 定和 颁 布了 《内 部合规 控制 手册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 司各层 面和各 业务 部 门在 确定各 自的目 标后 ,对影 响目标 实现的 风险 因素进 行分 析 。对于 不可控风 险,风险 评估的 目的是决 定是否承 担该风 险或减少 相关业务 ;对于 可 控 风险, 风险评估 的目的是 分析如 何通过制 度安排来 控制风 险程度。 风险评估 还包括 各 业 务部门 对日常工 作中新出 现的风 险进行再 评估并完 善相应 的制度, 以及新业 务设计 过 程中评 估相 关风 险并 制定 风险控 制制 度。 3、控 制活 动 公 司对投 资、会 计、 技术系 统和人 力资源 等主 要业务 制定了 严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 管理制 度上,做 到了业务 操作流 程的科学 、合理和 标准化 ,并要求 完整的记 录、保 存 和 严格的 检查、复 核;在岗 位责任 制 度上, 内部岗位 分工合 理、职责 明确,不 相容的 职 务、岗 位分 离设 置,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决 策与执 行相 分离。 投资管 理决策 职能 和交易 执行职 能严格 隔离 ,实行 集中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4 交易制 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 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授 权控制 。建 立明确 的投资 决策授 权制 度,防 止越权 决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 责制定 投资原则 并审定资 产配置 比例;基 金经理在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范 围内, 负 责 确定与 实施投资 策略、建 立和调 整投资组 合并下达 投资指 令,对于 超过投资 权限的 操 作需要 经过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交 易部 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性 控制。 按照 法规或 公司规 定设置 各类 资产投 资比例 的预警 线, 交易系 统在 投资比 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的 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性 控制。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公司相 关规 定,基 金禁止 投资受 限制 的证券 并禁 止从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交 易系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述 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制 。 ⑤ 多重监 控和反 馈。 交易部 对投资 行为进 行一 线监控 ;监察 稽核部 进行 事中及 事后 的监控 。在 监控 中如 发现 异常情 况将 及时 反馈 并督 促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 互制约 原则 ,建立 了基金 会计业 务的 复核制 度以及 与托管 人相 关业务 的相 互核查 监督 制度 。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证技 术系统 的安 全稳定 运行, 公司对 硬件 设备的 安全运 行、数 据传 输与网 络安 全 管理、 软硬件的 维护、数 据的备 份、信息 技术人员 操作管 理、危机 处理等方 面都制 定 了完善 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建立 了涵盖 科学 的招聘 、解聘 、培训 、考 核、薪 酬等内 容的人 事管 理制度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 司设立 了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公司 的法律 事务 和监察 工作。 监察制 度包 括违规 行为 的调查 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对 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 司设立 了反洗 钱工 作小组 作为反 洗钱工 作的 专门机 构,指 定专门 人员 负责反 洗钱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5 和 反恐融 资合规管 理工作; 各相关 部门设立 了反洗钱 岗位, 配备反洗 钱负责人 员。除 建 立健全 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 了 《反 洗钱 内 部控制 制度 》 及相 关业 务 操作规 程,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 司建立 了内部 办公 自动化 信息系 统与业 务汇 报体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公司 员工及各 级管理人 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其职责 相关的 信息,信 息及时送 交适当 的 人 员进行 处理。目 前公司业 务均已 做到了办 公自动化 ,不同 的人员根 据其业务 性质及 层 级具有 不同 的权 限。 5、内 部监 控 公 司设立 了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监 察稽核 部, 通过定 期或不 定期检 查, 评价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 性,监督 公司各项 内部控 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立 、实施 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6 第 四节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总部 设在 北京 。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 代码 939) , 于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股 票代 码 601939) 。 2015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9.59% ; 客户 贷款 和 垫款总 额10.49 万 亿元 , 增 长 10.67% ; 客户 存款 总额13.67 万亿元 , 增 长5.96% 。 净 利 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 ;营 业 收入 6,052 亿元 ,增长 6.09% , 其中 ,利 息净 收入 增 长 4.65%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增 长4.62% 。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1.30% ,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 率 17.27% , 成本收 入 比26.98% ,资 本 充足 率 15.39% ,主 要财 务 指标领 先同 业。 物 理与电 子渠道 协同 发展。 营业网 点 “三 综合 ”建设 取得新 进展, 综合 性网点 数量 达1.45 万 个, 综合 营销 团 队 2.15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 比达 到 88% 。 启 动深 圳等8 家分行 物 理 渠道全 面转型创 新试点, 智慧网 点、旗舰 型、综合 型和轻 型网点建 设有序推 进。电 子 银行主 渠道 作用 进一 步凸 显,电 子银 行和 自助 渠道 账务性 交易 量占 比 达 95.58% ,较 上年 提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 时 推广账 号支 付、 手机 支付 、 跨行 付、 龙卡 云支 付、 快捷付 等五 种在线 支付 方式 ,成 功实 现绝大 多数 主要 快捷 支付 业务的 全行 集中 处理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7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 8,074 万张 , 消费 交易 额2.22 万 亿元 , 多项 核 心指 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金 融资 产 1,000 万以 上的私 人银 行客 户数 量增 长 23.08% , 客户金 融资 产总 量增长 32.94% 。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具 累计 承销 5,316 亿 元,承 销额 市场领 先。 资产 托管 业务 规模 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数量和 新增 只 数均为 市场第一 。人民币 国际清 算网络建 设再获突 破,继 伦敦之后 ,再获任 瑞士、 智 利人民 币清 算行 资格 ; 上 海 自贸区 、 新 疆霍 尔果 斯特 殊 经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 业首位 。 2015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 计 122 项, 并 独家 荣获 美国 《 环球 金融》 杂志 “中 国最 佳银 行” 、 香 港 《 财资 》 杂志 “中 国最 佳 银行 ” 及 香港 《 企业 财资 》 杂志 “中 国最佳 银行 ”等 大奖 。本 集团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银 行品 牌 1000 强” 中,以 一级 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第 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杂 志 2015 年度 全球 企 业 2000 强 中位列 第二 。 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设 资产托 管业务 部,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资 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权 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 托管处 、清 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 运营处 、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职 能 处室 ,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 有员 工220 余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 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行 长办公室 工作, 并在中国 建设银行 河北省 分行营业 部、总行 个人银 行 业 务部、 总行审计 部担任领 导职务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个 人银行业 务和内部 审计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军红,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青 岛分 行、 中国建 设银 行 总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 行业务 部、行长 办公室, 长期从 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 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铮,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 部、信 贷部、信 贷管理部 、信贷 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并 在总行集 团客户部 和中国 建 设 银行北 京市分行 担任领导 职务, 长期从事 信贷业务 和集团 客户业务 等工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 秀莲, 资产托 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会 计部 ,长期 从事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8 托管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开 办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秉持 “以 客户为 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 务。经过 多年稳 步 发 展,中 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扩大 ,托管业 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 包括证 券 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的 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6 年一季 度末 , 中国建 设银 行已 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平 , 赢得 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 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 ,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 严格监 察,确保 业务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实、准 确、完 整、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设 银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作 ,对 托 管业务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检查指 导。资产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 了 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具 有独立 行使监督 稽核工作 职权和 能 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 制制度 、岗 位 职责、 业务操作 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务 的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 业 资 格;业 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 核、审 核、检查 制度,授 权工作 实行集中 控制,业 务印章 按 规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 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 实现自 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 立。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9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利 用自行 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 投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等 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 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 基 金清算 和 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金管 理人对各 基金费 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投 资异常情 况,向基 金管理 人进行风 险提示,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 实,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电 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0 第 五节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江东 区中山 东 路 46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维开 联系人 :吴 亦弓 联系电 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5169 0178 客服热 线:021-51690111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2、代 销机 构 (1)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传真:(0574)8705 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电 话:(0574)8906 8340 网址:www.nbcb.com.cn (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站: www.howbuy.com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1 (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赵 楠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站:www.ydsc.com.cn (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301


网址: www.lufunds.com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站:www.swhysc.com (9)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八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0)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 高科 大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江东 区中山 东 路 46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 厦 27 楼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3 法定代 表人 :罗 维开 联系电 话:(021)5169 0136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 :蒲 昕玮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远闻 (上 海) 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 址: 浦电 路 438 号 双鸽大 厦 18 楼G 室 办公地 址: 浦电 路 438 号 双鸽大 厦 18 楼G 室 负责人 : 奚正 辉 电话:


021-5036 6376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 师: 屠 勰、 孙贤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安永 大楼 (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0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 :濮 晓达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郭 杭翔 、濮晓 达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4 第 六节 基金 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管 理人 依照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1 月 15 日证 监许 可〔2014 〕93 号文准 予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限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间为 不定 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 购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募集 期为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2 月 25 日 。经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验资 ,本次 募集 的净认 购金 额为 597,106,025.00 元, 折合 597,106,025.00 份。 募集 资金 在募 集期间 产 生的利 息为 34,181.43 元 ,折合 34,181.43 份, 已 分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账 户, 归 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含 本息共 募 集 597,140,206.43 元, 有效 认购户 数 为3,052 户。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5 第 七节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 同于2014 年2月27 日 正式 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二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6 第 八节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将通过 销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本招 募 说明书 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人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 况,基 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 日 及 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4 月10 日起 在相 关销 售机 构开 始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自2016 年 1 月19 日起在 相关 销售 机构 开始 办理日 常转 换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者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视 为下 一开放 日的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格 以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一经受 理, 投资 人不 得撤 销;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 赎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余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自动将 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 额未付 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 赎回款 一起支付 给该基金 份额持 有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7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部分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时, 当未付 收益为正 时,未付 收益不 进 行 支付; 当未付收 益为负时 ,其剩 余的基金 份额需足 以弥补 其当前未 付收益为 负时的 损 益,否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当前 未付 收益 ,再 进行 赎回款 项结 算;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人必 须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必 须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款项 未在规 定时 间内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申请 不成 功。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赎 回申请 不成 功。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T +1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指示 基 金托管 人按 有 关规定 将赎回款 项从基金 托管账 户划出, 通过各销 售机构 划往投资 人 的银行 账户。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 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或 其他 非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理流 程,则赎 回款项划 付时间 相 应顺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 申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内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电 话、网 站或到其 办理业务 的销售 网点查询 确认情况 ,在销 售网点打 印确认单 或参照 销 售网点 有关 规定 进行 确认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 限制 1、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8 (1) 投 资者 通过 各代 销机 构申购 本基 金,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0.01 元 , 追 加申购 最低金 额为0.01 元。 投资 者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 ,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1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 元。 (2)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赎回 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赎回份 额调 整为0.01 份 。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赎 回本基 金 , 单 笔最 低赎 回 份额为100 份。 本基 金不 对 投资者 每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保有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单 个账 户和 单个 投资 人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限 制 本基金 对单 个账 户 和 单个 投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没有 最高和 最低 比例 或数 量的 限制, 但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根据市 场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调整 单个 账户 和 单 个投资 人 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单 位1.00 元 , 不收取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七)申购份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申购份 额 = 申 购金 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2: 某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申购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00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 可得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1) 部分 赎回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29 1) 投 资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 如 其未 付收 益为 正 或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份 额按 照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 准计算 的价 值足 以弥 补其 累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 赎 回 金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1.00 元 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3: 某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5 万 份, 累计 收益 为 200 元,T 日 该投 资人 赎回 3 万份,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30,000 ×1.00=30,000.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3 万 份时 , 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30,000.00 元, 投资人 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2 万 份, 剩余 累计 收益 为 200 元。 例 4: 某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5 万 份, 累计 收益 为﹣200 元,T 日该 投资 人 赎回 3 万份。 此时 ,投 资人 部分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赎回后 剩 余 2 万份 ,足 以 弥补其 累计 至T 日的 累计 收益 ﹣2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30,000 ×1.00=30,000.00 元 即: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3 万 份时 , 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30,000.00 元, 投资人 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2 万 份, 剩余 累计 收益为 ﹣200 元。 2) 投 资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 如其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补 其账 户中 累计 至该 日的未 付收 益负 值时 ,则 将自动 按部 分赎回 份额 占投 资者 账户 总份额 的比 例结 转当 前未 付收益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 公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 份额 按比 例结 转的 累 计未付 收益 其中,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累 计收益 = (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额/账 户基 金总 份额) ×账户 当前累 计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1.00 元 计 算,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5: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5 万 份, 累计 收益 为 ﹣1,000 元,T 日 该投 资 人赎回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0 49,200 份。 此时, 该投 资 人部分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后剩 余800 份 , 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累 计收 益﹣1,000 元 ,则: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1,000 ×(49,200/50,000)= ﹣984.00 元 赎回金 额=49,200 ×1.00 ﹣984.00=48,216.0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49,200 份 时,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48,216.00 元,投 资人 账户 内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为800 份, 剩余 累计收 益为 ﹣16 元。 (2) 全部 赎回 投 资人全 部赎回 本基 金份额 余额时 ,基金 管理 人自动 将投资 人账户 中的 累计未 付收 益一并 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付 给投 资人 ,赎 回金 额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该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未付 收 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1.00 元 计算 ,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小 数点 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6: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5 万份 , 累 计收 益 为 200 元,T 日 该投 资人 全部 赎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则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200=50,200.0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5 万 份时 , 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50,200.00 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确认 成功 后,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 为投资 人办 理增 加份 额权 益的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内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确认 成功后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人办理 扣除 份额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1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1 、2、3 、5 情形 之一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 按单个 账 户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 当 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2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 回 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当 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以 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两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生上 述延期 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2 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告,并 公告最近 一个开 放日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 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再 另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3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 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 与 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是 指基金 登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捐 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 强 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 他 自然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 的规定 办理,并 按基金登 记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销 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 款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 须不低 于 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 冻与质押 基 金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被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4 冻 结基金 份额所产 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被冻 结部分份 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5 第 九节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 安全 性和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追求 超过 基准 的较高 收益 。 (二)投资理念 经 过团队 缜密研 究, 主动判 断货币 市场利 率变 动,合 理进行 期限与 类属 配置, 以实 现本金 的安 全性 、流 动性 和超过 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三)投资范围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货币 市场工 具, 主要包 括以下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 一 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三百 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百九 十七天 ) 的 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四)投资策略 1、货 币市 场利 率研 判与 管 理策略 货 币市场 利率研 判与 管理策 略是本 基金的 基本 投资策 略。根 据对宏 观经 济指标 、财 政 与货币 政策和市 场资金供 求等因 素的研究 与分析, 对未来 一段时期 的货币市 场利率 进 行研究 判断 ,并 根据 研究 结论制 定和 调整 组合 的期 限和品 种配 置, 追求 更高 收益。 2、期 限配 置策 略 根 据对货 币市场 利率 与投资 人流动 性需求 的判 断,确 定并调 整组合 的平 均期限 。在 预 期货币 市场利率 上升时或 投资人 赎回需求 提高时, 缩短组 合的平均 期限,以 规避资 本 损 失或获 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 益和满 足投资人 流动性需 求;在 预期短期 利率下降 时或投 资 人 申购意 愿提高时 ,延长组 合的平 均期限, 以获得资 本利得 或锁定较 高的利率 水平和 为 投资人 潜在 投资 需求 提前 做准备 。 3、类 属和 品种 配置 策略 本 基金的 投资工 具包 括在交 易所的 短期国 债、 企业债 和债券 回购, 在银 行间市 场交 易 的短期 国债、金 融债、央 行票据 和债券回 购,以及 同业存 款、定期 存款等品 种。由 于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6 上 述工具 具有不同 的流动性 特征和 收益特征 ,本基金 统筹兼 顾投资人 的流动性 与收益 率 要 求,制 定并调整 类属和品 种配置 策略,在 保证组合 的流动 性要求的 基础上, 提高组 合 的收益 性。 4、灵 活的 交易 策略 由 于新股 、新债 发行 以及年 末、季 末效应 等因 素,以 及投资 人对信 息可 能产生 的过 度 反应都 会使市场 资金供求 发生短 时的失衡 。这种失 衡将带 来一定市 场机会。 通过研 究 其动因 ,可 以更 有效 地获 得市场 失衡 带来 的投 资收 益。 (五)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低 于AAA 级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的,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不受 上述限 制, 但需提 前公 告。 2、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4)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7 产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限 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不再 受相关限 制,不 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上述 第 (5 ) 条 外, 因 基 金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投 资组合 超出上 述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同 期 7 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 通 知存款 是一种 不约 定存期 ,支取 时需提 前通 知银行 ,约定 支取日 期和 金额方 能支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8 取 的存款 ,具有存 期灵活、 存取方 便的特征 ,同时可 获得高 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 收益。 本 基 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具有 低风险 、高流动 性的特征 。根据 基金的投 资标的、 投资目 标 及流动 性特 征 , 本 基金 选 取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 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如 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科 学客观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适 用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本基金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是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本基金 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计算方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其 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 清 算 备付金 、 交易 保证金、证券清 算款、买 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 单、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监 会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 用“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附息债 券成本 包括 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价 ;贴 现式债 券成 本包括 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收 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 行活 期存 款、 清 算 备付金 、 交 易保证 金的 剩 余期限 为0 天; 证 券清 算 款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日至 交收日的 剩余交 易日天数 计算;买 断式回 购履约金 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2)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 存单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以 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期 计算 。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 以 下情况 除 外:允 许投资的 浮动利率 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下一 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 际剩余 天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39 数计算 。 (4) 回 购 (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当 利益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2016 年7 月 18 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0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148,334,729. 96 57.79 其中: 债券 1,107,162,761. 08 55.72








资产 支持 证券 41,171,968.88 2.07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6,200,775.30 40.5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446,339.46 0.53 4 其他资 产 22,011,766.66 1.11 5 合计 1,986,993,611. 38 100.00 2 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34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1 余额占 资产 净值 比较 的简 单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 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20% 。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7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9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8 注:本 货币 市场 基金 合同 约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 超过120 天。" 3.2


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天以 内 48.7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60 天 6.0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90 天 12.6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180 天 16.1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15.41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03 - 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0,040,534.11 6.5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0,040,534.11 6.5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81,166,843.35 39.37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95,955,383.62 9.88 8 其他 - - 9 合计 1,107,162,761.0 8 55.8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 注:上 表中 ,附 息债 券的 成本包 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贴 现式 债券 的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成 本和 内在 应收 利息 。 5 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3 1 041573005 15丹东 港 CP001 1,300,000 130,244,853. 76 6.56 2 111691491 16南京 银行 CD023 1,000,000 97,981,014.2 1 4.94 3 111691498 16杭州 银行 CD038 1,000,000 97,974,369.4 1 4.94 4 041551047 15盾安 集 CP002 600,000 60,068,692.2 7 3.03 5 011699001 16宏图 SCP001 600,000 60,022,322.9 6 3.02 6 041556044 15中燃 投资 CP001 500,000 50,282,020.7 7 2.53 7 041554079 15株高 科 CP002 500,000 50,281,948.2 9 2.53 8 011699408 16夏商 SCP003 500,000 50,035,019.0 1 2.52 9 011699913 16九龙 江 SCP004 500,000 50,029,012.0 8 2.52 10 150419 15农发19 500,000 50,028,909.4 9 2.52 6 “影子定价”与“摊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87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30%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294%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4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89062 16开元1A1 500,000 41,171,968.88 2.07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每日计 提利 息, 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分红 使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维持 在1.000 元。 8.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持 有剩余 期限 小于397 天但 剩 余存续 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未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报 告期 内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8.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8,174,786.77 4 应收申 购款 3,836,979.8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2,011,766.66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5 第 十节 基金 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截止 日 为 2016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本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守职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2 月27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3.5286% 0.0059% 1.1392% 0.0000% 2.3894% 0.0059% 2015 年1 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3.9839% 0.0058% 1.3500% 0.0000% 2.6339% 0.0058% 2016 年1 月1 日 -2016 年6 月30日 1.3152% 0.0031% 0.6713% 0.0000% 0.6439%


0.0031% 2014 年2 月27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7.6530% 0.0058% 2.4892% 0.0000% 5.1638% 0.0058%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6 第 十一 节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 买的各 类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应 收款项 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 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 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 相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 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7 第 十二 节 基 金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期 内平均 摊销,每 日计提损 益。本 基 金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 易市价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 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价 ”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要 调整 组合 , 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场 利率等 信息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值 重估 ,使 基金 资产 净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 资产价 值。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第五位 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基金合同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当基 金资产的 计价导 致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小数点后 四位或七 日年化 收 益率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三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过 错造成估 值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 由 于该估值 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 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的 费用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承 担;由于 估值错 误 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 估值错 误,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由估值 错误责任 方对直 接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49 损 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 责。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 已 经 获得的 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 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除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 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估值 错误责 任 方追偿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1) 估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0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误偏 差达 到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 于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 益率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 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 收 益 率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予 以公布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按 估值 方法 第 3 项 规定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差异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 错 误而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无须承担 赔偿责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1 第 十三 节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按 月支 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日 基金 收 益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为投资 人每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分 配,每月 集中支 付。投资 人当日收 益分配 的 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第三位 按去尾原 则处理 ,因去尾 形成的余 额进行 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部分 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 时, 为 投资人 记正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小 于 零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 收 益等于 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 月累 计收 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 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投 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每月 累 计 收益支 付时,其 累计收益 为正值 ,则为投 资人增加 相应的 基金份额 ,其累计 收益为 负 值 ,则缩 减投资人 基金份额 。若投 资人全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其对应 收益将立 即结清 ; 若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 工 作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益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确定 。本 基金按 日计 算并分 配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不另 行公 告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2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 基金每 个工作 日进 行收益 分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开 放日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于节假 日结束 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 假 日 期间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 七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 首 个 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 如遇节 假日 顺延 ) , 具体 做 法是将 基 金投资 者账户的 当前累积 收益结 转为该基 金投资者 账户的 本基金份 额,结转 的基金 份 额精确 至0.01 份, 小数 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每月 例行的 收益 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 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第 十六节 相关内容。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3 第 十四 节 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3% 年 费率计 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 财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费用 自动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如 发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的 财务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4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 作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 出具资 金划拨指 令。费用 自动扣 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 核对,如 发现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 金销售 服务费 可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服 务等各 项费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支配使 用。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基 金份 额应 计提 的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销售 服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联 系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4、 本 条第 ( 一) 款第4-9 项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 务费 的调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 金规模 等因 素协商 酌情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 率,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提高 上述费率 需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须 在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5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6 第 十五 节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所 需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7 第 十六 节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 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 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8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人 重大利 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 金份额 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媒 体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10000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59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去尾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3 位。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益 率。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登载在 指 定媒体 上。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 应当经 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 媒 体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 款所称 重大事 件, 是指可 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0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或仲 裁;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本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付 ; (24) 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 本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1 7、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 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理 信息 披露事 务。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 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 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 披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 募说明 书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2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 4、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3 第 十七 节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 素、投 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区域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政策 的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资本 市场是 国民 经济 的重 要组 成部分 , 在 宏观 经济 运行 中发挥 着 重要的 功能。证 券市场是 国民经 济的晴雨 表,而经 济增长 具有周期 性特征。 对经济 增 长 和经济 周期的预 期变化, 以及宏 观经济运 行的实际 状况将 对证券市 场的资产 价值产 生 重要影 响, 从而 对基 金投 资形成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于债 券,其收 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在利率上 升时,基 金持有 的 债券价 格下 降, 如基 金组 合久期 较长 ,则 将造 成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4) 购 买力 风险 。 本 基金 的投资 目的 是为 投 资 者获 得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若 发 生通货 膨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 被通货 膨胀所抵 消,从而 使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5)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 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风 险)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 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获 得比以前 较少的 收 益率, 这将 对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产生 影响 。 (6) 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 回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 在一定 的 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 信用风险 、投资风 险及波 动性加大 的风险, 其中, 信 用 风险指 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 购到期时 ,不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证 券或价款 ,造成 基 金 净值损 失的风险 ;投资风 险是指 在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购 利率大于 债券投资 收益而 导 致 的风险 以及由于 回购操作 导致投 资总量放 大,致使 整个组 合风险放 大的风险 ;而波 动 性 加大的 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 购操作 时,在对 基金组合 收益进 行放大的 同时,也 对基金 组 合 的波动 性(标准 差)进行 了放大 ,即基金 组合的风 险将会 加大。回 购比例越 高,风 险 暴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对基 金净值 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也就越 大。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4 2、信 用风 险 信 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发行人 因经营 情 况恶 化等 因素发 生违约 ,或债 券发 行人拒 绝履 行还本 付息 义务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或债 券本 身信 用等级 降低 导致 债券 价格 波动等 风险 。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的 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还包 括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 致使 没有 足 够的现 金应 付赎 回支 付所 引致的 风险 。 4、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和对 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 的判断, 从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5、操 作风 险 基 金运作 过程中 ,因 内部控 制存在 缺陷或 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规 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交 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 本基金 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台 运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人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合 规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因 违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监 管部 门 的规定 以及 基金合 同有 关规定 而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损失的 风险 。 7、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投 资于货 币市 场工具 ,基金 收益受 货币 市场流 动性及 货币市 场利 率波动 的影 响 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 利率的 波动影响 基金的再 投资收 益;另一 方面,在 为应付 基 金 赎回而 卖出证券 的情况下 ,证券 交易量不 足可能使 基金面 临流动性 风险,而 货币市 场 利 率的波 动也会影 响证券公 允价值 的变动及 其交易价 格的波 动,从而 影响基金 的收益 水 平。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 及货 币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本基 金采用 固定 净值的 计价方 法,当 市场 利率出 现大的 波动, 基金 的份额 面值 与 影子价 格之间可 能会发生 比较大 的偏离, 基金为保 持份额 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 的风险 ; 或者不 得不 放弃 份额 面值 ,从而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带来损 失。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5 8、其 他风 险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因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 危机、 代理商违 约、托管 行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 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担 保。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 售, 但 是,基 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 存款或负 债,也没 有经基 金代销机 构担保收 益,代 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安 全。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6 第 十八 节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后 生效 ,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 和变现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8 第 十九 节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 宁 波市 江东 区中山 东 路 4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维开 设立日 期:2013 年 1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5169 0188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69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 融券及 转融 通业务 ;


(13)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4)选 择、更 换律 师事务 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5)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0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 督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3)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1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 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法 律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保证 其托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 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3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 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据 《基 金合同》 取得的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4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代表 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 的 投票权 。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合 同 》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5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事 项。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销机 构、 登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 业务或 服务 ; (9)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6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 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7 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可通过 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或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 收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 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 收取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4)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 的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8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第 1 条 第(2 )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到 会者 所持 有的 有 效基金 份额 应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 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网 络、电话 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具 体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 授权方 式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 其 他事项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由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79 ( 含二分 之一)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人 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 投资人, 表面符合 会议通 知 规 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计票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0 与 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 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 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 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 由 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 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1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2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能解 决的,应 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根据 提交仲裁 时该会 的 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 律师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3 第 二十 节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江东区 中山 东 路46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210 号二 十一 世纪大 厦 27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罗 维开 成立日 期:2013 年 11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3]12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资产 管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从 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 及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4 担 保;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供 保管箱服 务;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等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 基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 存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货 币市 场工 具, 主 要 包括以 下: 现金; 一年 以 内 (含 一 年)的 银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三百 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百九 十七天 ) 的 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如 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 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的企 业债 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2、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存放在 具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4)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5 (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8)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 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 第 十五条 第十二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运 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承销 期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 易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符合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 四)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 单的范 围 在 银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 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式进行 更新,新 名单确 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6 并 负责解 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 任 何法律 责任及损 失。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 未 承担违 约责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 承担,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 行情况 进 行 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 易方式 进 行 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 ( 五)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应 收资金到 账、基金 费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现 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六)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 基 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 改 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 八)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九)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 行 有 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7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根据基 金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说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 查 行 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 三)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 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 基 金 的任何 资产(不 包含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结算数 据完成 场 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 产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并配合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8 向 有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应予 以必要 的协助与 配合,但 对此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外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 内,聘请 具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 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 互保基 金、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收 取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89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 定,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 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行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在银 行间 市场 登 记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 结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银 行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人 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 代保管 库,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有价凭证 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金托 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资产 不承担 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 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本 协 议 另有规 定外,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包括但 不限于 基 金 年度审 计合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 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 的重大合 同,基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 大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 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 上的正 本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供 与合 同原件 核对 一致的 加盖 公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0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份 额的日 已实 现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 小 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是以 最 近7 个 自然日(含 节假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每 个交易 日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并 按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交 易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金融 资产 和金融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本基金 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 率 或 协议利 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 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一估值 日,采 用估值技 术,对基 金持有 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评估 , 即 “ 影子 定价 ” 。 当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参 考 成交价 、 市 场利率 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基金资 产净值 更能公允 地反映基 金资产 价 值。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1 如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 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及 时性。当 基金资产 的计价 导致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 益小数点 后四位或 七日年 化 收 益率百 分号内小 数点后三 位以内 发生差错 时,视为 估值错 误。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导 致 出 现估值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差 达 到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责处 理,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2、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 赔偿: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确认 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 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 面说明 , 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基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2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结 果,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为避 免不能按 时公布的 情形,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 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 信息错 误(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 而 导致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 错误而 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计算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基 金管理 人独 立地设 置、 记 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 册。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3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 时,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同 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 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 成报表 编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 核过程 中,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八)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编制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之 前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至少应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 基金托 管人要 求 或 编制半 年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其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 遵 守保密 义务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4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裁 地点为 北 京 市,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律师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5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7、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8、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6 第 二十 一节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 的服 务内容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 务 内容如 下: (一) 开户 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以下 方式 进行有 关的 开户 、交 易业 务: 1、 在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直销 网点 进行 网上 或柜台 交易 。 2、 在 永赢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代销 渠道 进行 网上 或柜台 交易 。 (二) 账户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以下 方式 进行自 助查 询及 人工 咨询 : 1、 登 录永 赢基 金公 司网 站 。 基金 持有 人可 以查 询个 人 账户资 料, 包括 基金 持有 情 况、 基金交 易明 细、 基金 分红 实施情 况等 。 2、致 电客 服热 线暨 自动 语 音查询 系统 (021-5169 0111 ), 该系 统提 供全 天候 的7× 24 小 时自 动查 询服 务和 工 作日 09:00 至 17:30 的 人工咨 询服 务。 3、发 送邮 件到 服务 信箱 (service@maxwealthfund.com )。 4、本 公司 的代 销渠 道和 直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 查询服 务。 (三) 对账 单订 阅服 务 1、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客 服热线 、网 站申 请订 制( 退订) 免费 的电 子对 账单 。 2、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客 服热线 获取 纸制 对账 单。 (四) 邮件 订阅 服务


投资者 可拨 打客 服热 线、 网站申 请订 制( 退订 )免 费的电 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值 、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 息等 。


(五) 短信 订阅 服务


投资者 可拨 打客 服热 线、 网站申 请订 制( 退订 )免 费的手 机短 信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值 、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 息等 。


(六)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 信函、 电邮、 传真 等方 式 提 出咨 询、 建议、 投诉 等 需求, 基金管 理人 将尽 快给 予回 复,并 在处 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跟 踪反 馈。 (七) 投资 者交 流活 动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7 本公司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举 办专业 研讨 会、 投资 者见 面会或 其他 形式 的交 流活 动,为 投资者 提供 与基 金公 司进 行直接 交流 的机 会。 客服热 线:(021)5169 0111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务 ) 传 真:(021)5169 0178 公司网 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8 第 二十 二节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以 下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已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www.maxwealthfund.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方 式 披露日 期 1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3-26 2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 年度 报告摘 要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3-26 3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 “清 明”假 期前 暂停 申购 、转 换转 入业务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3-29 4 永 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书(2016 年第 1 号)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4-11 5 永 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书摘 要(2016 年第 1 号)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4-11 6 永 赢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永 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4-21 7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4-21 8 永 赢 基 金 关 于 新 增 天 风 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4-26 9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 “五 一 ” 假 期 前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业务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4-26 10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端 午 ” 假 期 前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业务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6-03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99 11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7-19 12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8-25 13 永赢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中国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 2016-08-25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0 第 二十 三节 招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和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在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代理 人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办 公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 购买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永赢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号)


101 第 二十 四节 备查文 件 投 资者如 果需要 了解 更详细 的信息 ,可向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销 售代理 人申 请查阅 以下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2、 《永 赢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永 赢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永 赢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更新 ; 5、关 于永 赢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集之 法律 意见 书;


6、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它 文件。


存放地 点: 上述 备查 文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查 阅方式 :投资 者可 以在办 公时间 免费查 询;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本 基金 备查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基 金备查 文件 正本 为准 。 永赢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