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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宝(000759)

平安财富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 财富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第2 期 
 
 
 
 
 
 
 
 
 
 
 
基 金 管理 人 :平 安 大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期) 【 重要提示 】 平安大华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于 2014 年 7 月29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78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4 年8 月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期 限、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2 期)所载内容截 止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0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6 年6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 本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对本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2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9 九、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38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及冻 结与 解冻 ......................................................................... 39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0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2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4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九、 风险 揭示 ............................................................................................................................. 6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9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1 二十五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22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4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 ....................................................................................................................... 125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管 理暂 行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暂行 规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编 报规则 第 5 号<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特 别 规定》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平安大 华 财富 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平安大 华 财 富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平 安大 华 财富 宝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平安大 华 财 富宝 货 币市 场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大华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1、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3、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 则》 :指 《 平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 46、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7、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 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1 月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1438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 东名 称 出 资额 (万元 ) 出 资比 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 :董 事长 ,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 全国 总 工会 国 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 人寿总 公司人 事行 政部/培训 部总经 理、 平安 保险集 团品牌 宣传 部总 经理、 平安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 R.J.Michalski Inc.(美国)养 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 国 ) 精 算师 、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 师、 中 国 平 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 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 先生 ,董 事, 硕 士,1948 年生 ,新 加 坡。曾 任香 港罗 兵咸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计师; 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DBS 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肖宇鹏 先生 ,董 事, 学 士,1970 年生 。曾 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系统 、 平安 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 女士 ,董 事, 学 士,1983 年生 。曾 于 平安数 据科 技( 深圳 ) 有限 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 明女 士,董 事, 硕士,1961 年 生,加 拿大籍 。曾 任职于 澳新 银行、 渣打银 行、 汇丰银 行并 担任高 级管 理职务 。2011 年加 入大 华银行 集 团,任 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 先生 ,董 事, 学 士,1964 年生 ,新 加 坡。现 任大 华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 生, 独立 董事 , 博士,1954 年 生, 新 加坡。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 学院 经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1935 年生 。 曾任中 央人 民政 府林 业 部干 部 学校干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1963 年生。 曾 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 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 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 监事长, 学士。 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 河北省税务局河北 税务学校教师、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 务部经 理/副 总经 理、 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稽 核监察 部 职员、 中国 平安人 寿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理 赔部室 主任/ 部 门负责 人、中 国平安 保 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 现任平 安数据 科技 (深 圳)有 限公司 反洗 钱监 控中心 高级 稽核经理 。 冯方女 士, 监事 ,硕 士 ,1975 年 生, 新加 坡 。曾任 职于 淡马 锡控 股 和其 旗 下的富 敦资 产管理 公司 以及新 加坡 毕盛资 产公 司、鼎 崴资 本管理 公司 。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 先生 ,监 事, 硕 士,1986 年生 。曾 任 中国平 安保 险( 集团 ) 股份 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 限公司法律岗; 现任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人 。 郭晶女 士, 监事 ,硕 士 ,1979 年 生。 曾任 广 东溢达 集团 研发 总监 助 理、 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 (3)公司高管 罗春风: 博士, 高级经 济师。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 人事行 政部/ 培训 部总 经理、 平安保 险集 团品 牌宣传 部总经 理、 平安 人寿北 京分 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 先生 ,总 经理 , 学士,1970 年 生。 曾 任职于 中国 证监 会系 统 、平 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 生,毕 业于 新加 坡国 立 大学, 拥有 学士 和荣 誉 学位 , 新加坡 籍。曾 任新 加坡 国防部 职员, 大华 银行 集团助 理经理 、电 子渠 道负责 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 生,1976 年 生 ,毕业 于谢 菲尔 德大 学 ,金融 硕士 学位 。曾 任 海赛 宁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品 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副 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宁波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正 先生 ,督 察长 , 学士,1969 年 生。 曾 任深圳 发展 银行 龙岗 支 行行 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 申俊华 女士 ,基 金经 理 ,博士 ,1980 年生 。 曾任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固定 收益 研究员 。2012 年加 入平 安大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2014 年9 月起担任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WANG AO 先 生,CAIA 、FRM,澳 大利 亚莫 纳什 大学商 学( 金融 学、 经 济学)学 士,曾任职原深发展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政策 管理室。2012 年 9 月 加入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财富宝货 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鼎信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 基金经理孙健先生, 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 林婉文 女士 ,1969 年 生,毕 业于 新加 坡国 立 大学, 拥有 学士 和荣 誉 学位 , 新加坡 籍。曾 任新 加坡 国防部 职员, 大华 银行 集团助 理经理 、电 子渠 道负责 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 生, 基金 经理 , 硕士,1975 年 生。 曾 任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资 产 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 安大华基金 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 、 “ 平 安 大 华 日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 平 安 大 华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平安 大华鑫 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 “ 平 安大华 安心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经 理 。 。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 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3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证 券法 》 、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4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5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4)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 性原则 :各 种内部 管理 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6 (6) 适时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8) 防火 墙原则 :公 司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 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 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7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 务流 程, 形成科 学、有 效的 研究 方法; 建立投 资产 品备 选库制 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 资的业 务交 流制 度,保 持畅通 的交 流渠 道;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体 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 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 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的 信息 披露制 度, 保证公 开披 露的信 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8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 监察稽核部 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 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 东。 截至 2015 年末,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7,937 人, 通过全国 54 家分行、99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071.49 亿元,较 年初增长 14.67% ; 各项存款余额17,339.21 亿元, 较年初增加2,007.38 亿元, 增 幅13.09% , 增速居同业领先地位, 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各项贷款 (含贴现) 12,161.38 亿元, 较年初增长18.68%。 2015 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961.63 亿元, 同比 增长31.00%; 准备前营业利润 593.80 亿元,同比增长 43.93% ;净利润 218.65 亿 元,同比增 长10.42%; 资本充足率 10.94%、 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0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 发展处、IT 系统支持处、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 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高级理财规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 银行家 ,具 备《 中国证 券业执 业证 书》 。长期 从事商 业银 行工 作,具 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 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3 月至1993 年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 年8 月至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2000 年2 月至 2001 年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8 月至2003 年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3 月至2005 年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5 月至2007 年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 年7 月至2008 年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 年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 年5 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3 月5 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8 月15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 银 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3 月底,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3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35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一路财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1 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 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 元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嘉合 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2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 业资格 的人 员符 合监管 要求; 业务 管理 严格实 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行业 普遍 使用 的“资 产托管 业务 系统 ——监 控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常为基 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监控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投资 运作 比例控 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后,对 涉及 各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4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5 (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6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7 号韦伯时代中心 C 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伍柳 (执业证号:11101201010583675 )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7 六 、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788 号 )核准募集。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 至2014 年8 月19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规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共募 集201,527,705.00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218 户。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8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2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29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 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4 年9 月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并被受理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0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已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 括 该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1 1、 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 为0.01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量限 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在 特定 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 负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1%的部分) 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 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 3、本 基金 申购份 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为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 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产生的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2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 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 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 资人赎 回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 =50,000.00(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 投资人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四: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100 ,000 份,累计 收益为-100 元,T 日该 投资者 赎回5 万份, 此时, 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赎回后剩余 5 万份, 足以弥补 其累计至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 =50,00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 投资人账 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3 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 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五: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累计收益 为-1,000 元,T 日该投 资者赎 回99,200 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800 份, 按照 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累 计 收 益 -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200/100,000 )=-992 元 赎回金额=99,200×1.00 -992=98,208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99,2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8,208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800 份,剩余累计收 益为-8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当前累计 收益为 40 元,则其可 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 +40.00=10,04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 份额净值 1.00 元人民币,有 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4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人 民币,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5 7、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 、当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 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 基金 出现当 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保 护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4、为 公平 对 待不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 个 交易日超过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 适 当程序终 止 基金合同的。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6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7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的前 2 日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 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 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8 九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39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冻结 与解 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一投 资人基 金账 户转 移到另 一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 冻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决 定之 前,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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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0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确定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 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确定和调整参与的投资 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 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短期资金市 场状况等因素的分析, 综合判断未来短期利率变动, 对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进行控制。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 通货 膨胀 、GDP 、货币 供应 量、 国际利 率水平 、金 融监管 政策 取向等 跟踪分析, 形成对基 本面的宏观研判。 同时, 结合微观层面研究, 主要考察指标 包括: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主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 债券供给、 回购抵 押数量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1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根据利率预期分析,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 120 天 以内。 当市场利率看涨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 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市场看跌时, 则相 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 投 资 品 种 ,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指投资组合在各类投资品种如央行票据、 国债、 金融债、 企业 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各类 投资品 种的 流动 性、收 益性和 风险 特征 ,利用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方 法, 决定参与的投资品种和各类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及投资品种期限组合。 (1)流动性分析 通过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 确定本基金的 流动性目标。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 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2)收益-风险分析 通过分 析各 类投资 品种 的相 对 收益 、利差 变化 、市场 容量 、信用 等级 情况、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配置比例和期限组合,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 投资品 种,增 持相 对低 估、价 格将上 升的 ,能 给组合 带来相 对较 高回 报的类 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 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 优先选择央票、 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规避信用违约风险。 对于信用评级等级较高 (符合 法规规定的级别) 的企 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 用类债券, 本基金也可 以进行配置 。 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 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 明细资 产的 剩余期 限、 资信等 级、 流动性 指标 (流通 总量 、日均 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2 (2) 根据 个别债 券的 收益率 (到 期收益 率、 票面利 率、 利息支 付方 式、利 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3) 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 流通量、 上市时间) , 决定投 资总量。 (4) 若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导 致的 收益率 高于 公允水 平, 则该券 种价 格出现 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 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在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基础上, 对投资组 合的现金比例进行优化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 综合平 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 流动性券种、 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以满 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 交易市场分割、 市场参与者差异, 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 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 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 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 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 适当 参与市场的套利, 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进行跨市场、 跨品种操作, 以期 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公 司章 程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为决 策依据 ,并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 公司 设立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根据宏 观经 济和固 定收 益市场 的具 体情况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3 决定基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2) 基金 经理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的 战略 资产配 置比 例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对具体投资结构进行战术性调整; (3) 基金 经理根 据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原则 及比较 基准 ,拟定 各基 金的资 产配置和个别资产投资计划; (4) 基金 债券库 的建 立和维 护参 照《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债 券库管 理制度》执行,基金经理在各基金债库券基础上构造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 (5)集中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 (6) 基金 绩效评 估岗 及风险 管理 岗定期 进行 基金绩 效评 估,并 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 (7)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对识别 、防 范、控 制基 金运作 各个 环节的 风险 全面负 责, 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 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可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 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4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 (6) 投资 于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同业存 单,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5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9)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9)条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导致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4、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运作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6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 回购×剩余期限)/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 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存 续期 限-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具 产 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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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7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6 月 30 日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341,159,004.53 59.4900 其中: 债券 2,337,521,004.53 59.4000 资产支 持证 券 3,638,000.00


0.090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69,261,580.40 9.38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84,821,724.60 30.1100 4 其他资 产 39,977,318.31 1.0200 5 合计 3,935,219,627.84 100.0000 1.2 报 告期 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01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20,499,049.25 8.87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49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1.3 基金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1.3.1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0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9 1.3.2 报 告期 末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3.5800


8.87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3.8600 - 2 30 天( 含)-60 天 20.170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6500 - 3 60 天( 含)-90 天 22.920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5500 - 4 90 天( 含)-180 天 23.040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1.3800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8.230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07.9400 8.8700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9,375,199.94 8.29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9,375,199.94 8.290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69,854,275.46 10.2400 6 中期票 据 -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0 7 同业存 单 1,668,291,529.13 46.1700 8 其他 - - 9 合计 2,337,521,004.53 64.690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268,871,057.31 7.4400 1.5 报 告期 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591317 15 包 商银 行CD017 1,000,000 99,682,077.84 2.7600 2 111693152 16 广 东南 粤银行 CD062 1,000,000 99,649,891.22 2.7600 3 130213 13 国开 13 600,000 59,713,751.87 1.6500 4 150214 15 国开 14 500,000 50,066,690.53 1.3900 5 011599757 15 南玻 SCP002 500,000 50,049,903.16 1.3900 6 011699810 16 康 得新 SCP001 500,000 49,978,827.67 1.3800 7 011699870 16 桑德 SCP003 500,000 49,975,575.20 1.3800 8 111694172 16 浙 江泰 隆商行 CD023 500,000 49,975,385.78 1.3800 9 011698025 16 三安 SCP003 500,000 49,975,125.02 1.3800 10 111694206 16 江 苏江 南农村 商业 银行CD083 500,000 49,971,272.88 1.3800


1.6 “ 影 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11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16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485%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份) 期末市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3977 德润优 200,000 3,638,000.00 0.1000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1 A1(总价) 1.8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8.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 1.8.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 “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1.8.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01,240.97 3 应收利 息 10,237,294.84 4 应收申 购款 24,738,782.5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9,977,318.31


1.8.4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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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2 十 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2014 年8 月21 日) 至 2016 年6 月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8.21-2014.1 2.31 1.8023% 0.0048% 0.4988% 0.0000% 1.3035 % 0.004 8% 2015.1.1-2015.6. 30 2.3913% 0.0073% 0.6788% 0.0000% 1.7125 % 0.007 3% 2015.7.1-2015.12 .31 1.8879% 0.0069% 0.6900% 0.0000% 1.1979 % 0.006 9% 2016.1.1-2016.6. 30 1.5393% 0.0068% 0.6825% 0.0000% 0.8568 % 0.006 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 6.2045% 0.0067% 1.8675% 0.0000% 4.3370 % 0.006 7%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比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3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8 月 21 日 正式 生效, 截至 报告 期末 已满 两 年; 2、按照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规定,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截至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已完 成建 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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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4 十三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票据、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5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 票据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进行 估值, 即估 值对象 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 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由 于按 摊余成 本法 估值可 能会 出现被 估值 对象的 市价 和成本 价偏 离,为 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 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 定期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进行“ 影子定 价” 。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规定 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6 (四)估值程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 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进 行。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它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7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8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3、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 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59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 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0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1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为0.0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4、本章第(一)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 (一)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2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3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保 留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4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当 日, 披露截 止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 益率。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5 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 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10000 1 ] [ 7 365 7 1 i t R × 100%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7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如不足7 日, 则采取上述公 式类似计算。 3、基 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若 遇法 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公布该交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暂停公告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货币 市场 工具主 要交 易场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6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7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26、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8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一)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69 十 九、 风险 揭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基 金”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 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 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期 限、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0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 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 管理风险、 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份额持有 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1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管 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 析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投资 收益水 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两 种风险 :一 是指 因投资 组合的 变现 能力较 弱所 导致 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部分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其变 现的难度加大, 并有可能导致基金的净值出现损失; 二是短期内 基金出现较大的 赎回, 并迫使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大幅抛售持有资产, 从而导致基金净值出现较 大幅度波动的风险。 五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六 、合 规性风 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2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作为 现金管 理工 具,必 须具 备较高 的流 动性。 基金日常运作可能面临较大金额的申购赎回资金的进出, 另外, 季节 性资金流动 情况也是造成本基金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 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 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 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 八 、其 他风险 1、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 管理和 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 响证券 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3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 同 变更 内容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 围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适用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条件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4 (6)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关 于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时,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5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7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8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79 (1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0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1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2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如 今后设立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3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条件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设 立日常 机构的, 由该日常机构召集; 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4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设立 日常 机构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该日 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3、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设 立日 常机构 的,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5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6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7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8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89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0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 。本 基金根 据每 日基金 收益 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 月 累计 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 每月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本基金 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1 (四)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 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为0.05%。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投资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 购,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及 其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3 (4)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 限制 ; (6) 投资 于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 同业存 单 ,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除发生巨额赎 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 (9)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9)条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导致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4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以定 期存款 利率 为基准 利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5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 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 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6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7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位 于深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98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9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的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0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李玉彬 联系 电话:(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外汇存款、 汇 款; 境内境 外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 结算; 办理国内结算; 国际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 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存款 、 同业存单,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债券回 购,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中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 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且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1 他货币市场基金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 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已进 入最后 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同一 机构发 行的债 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2 制 ; 6) 投资 于 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 同业存 单 ,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 20% ; 9)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 10)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11 )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2)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 条外, 因 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3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4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 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金存 款银行 的评估 与研究, 建立健 全银行 定期存 款的业务 流程、 岗位职 责、风险 控制措 施和监 察稽核制 度,切 实防范 有关风险。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 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损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 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 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 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 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 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 动性 风险主 要包括 基金管理 人要求 全部提 前支取、 部分提 前支取 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 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 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5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存款 时,应 就相关 事宜在更 新招募 说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银行存款 之前, 需与存 款银行总 行(本 基金托 管人除 外) 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 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 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 )存 款账户 必须以 基金名义 开立, 并加盖 基金管理 人公章 ,账户 名称为 基金名称。 (2 )协 议须约 定存款 类型、期 限、利 率、金 额、账号 、起止 时间, 存款银 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 议须约 定基金 托管人经 办行名 称、地 址和账户 ,且该 基金账 户为唯 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 任何其他账户。 (4 )资 金汇划 须通过 人民银行 支付结 算系统 ,存款银 行经办 行须满 足基金 托管人的 查询要 求,在 查复内容 中须明 确资金 到账时间 、金额 、所入 账户名称、 账号。 (5 )存 款存续 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督 促存款 银行经办 行定期 向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 )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 )协 议须约 定存款 银行不得 接受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任何一 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 转让、 挂失、 质押 、 撤销、 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 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 )为 防范特 殊情况 下的流动 性风险 ,存款 银 行须提 供提前 支取时 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 )需 要由存 款银行 提供上门 送、取 单服务 的,应在 存款协 议中明 确,存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6 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 损 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办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开 户、全 部提前 支取、部 分提前 支取或 到期支 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 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 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 取单服务。 存款银行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 提供经 办人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在上门送、 取单时, 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 介绍信/ 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款或 办理存 款支取 时,需提 前发送 投资指 令及其 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 操作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导致出现利息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 负责补 足已提取 资金部 分的息 差(即本 基金已 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 提前支取 时收到 的资金 利息差额)。如 发生逾 期支取, 托管银 行不承 担相应利息 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6、基金 投资 于 银行存 款时,应 本着便 于基金 的安全保 管和日 常监督 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7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8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09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0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1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 率是指以日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 确到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2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 基金持 有的债 券(包括 票据) 采用摊 余成本法 进行估 值,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由 于按摊 余成本 法估值可 能会出 现被估 值对象的 市价和 成本价 偏离, 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 公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 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即进行 “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规定不 能客观 反映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小数点 后四位 或七日 年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当每万份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3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当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当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当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 议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明,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4 收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 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5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6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发生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7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8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19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及网站进行查询。 2、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 或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络方式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 3、信息定制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电 话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 易确认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 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三)电话及网络服务 1、电话中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0 过基金 管理人 全国统 一 客服热 线:400-800-4800 (免 长途话 费)享 受 业务咨 询、 信息查询、信息定制、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多项服务。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1 二十 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6 年2 月21 日至2016 年8 月20 日发布的公告: 1、2016 年 03 月 30 日,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及 年度报告摘要 ; 2、2016 年 4 月 5 日,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及(更 新) 摘要 2016 年第1 期; 3、 2016 年4 月20 日, 平 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 报告 ; 4、2016 年 6 月 24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5、2016 年 6 月 30 日,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30 日基金 净值公告 6、2016 年7 月 21 日,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7、2016 年08 月 12 日, 关于修改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公告 8、2016 年08 月 12 日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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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2 二 十五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2014 年 8 月 15 日 公布的 《平安大华 财富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 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如 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 ;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 了“五、相关服务机构”; 4、 根据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 最新 要求,更 新了“ 七、基 金合同 的生效 ”内容 5、 根据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最新 要求, 更 新了“ 八、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中 “ ( 六)申购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 、 “ (七) 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 “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等的内容; 6、 根据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最新 规定,更 新了“ 十、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冻结与解冻 ”的内容; 7、 根据 《货币 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最新 规定 ,更 新 了“ 十一 、 基金的 投资”中 “ (二) 投资 范围”、“ (七) 投资限 制”、“( 九)投 资组合 平均剩余期 限 的计算 ” 的内容;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 “ (十 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的内容 ; 8、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十二、基金的业绩” ; 9、 根据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规定 和最新披露的 《基金合同》 , 更新了“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的内容; 10、 根据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规定和最新披露的 《基金 托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3 协议 》 ,更新了“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的内容 11、 在“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披露了 2016 年 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8 月20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 12、在“ 二十五、 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中补充了本次修修订的内 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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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4 二十 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记机 构、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人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und.pingan.com)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期) 125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4、《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5、关于申请募集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10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