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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162715)

广发聚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6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六年九月


【 重要 提示 】 广 发 聚 源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于2013 年3 月7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3]216 号文 核 准, 基金 合同于2013 年5 月8 日生效 。2014 年8 月18日, 《关于 广发聚 源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变 更运作 方式 及其 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经 广发 聚 源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自2014 年8 月18 日 起, 由 《 广 发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修 订而成 的 《 广发聚 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生效 , 原《 广发 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同 日起失 效。 本基金 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申 购基金 时应认 真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 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管理风 险,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 市中 小微 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 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当 基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 约,或 在交 易过 程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 由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价 格下降 等 ,可能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 险更大 , 从而增 加了 本基 金整体 的债券投 资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金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需 承担 债券 市场的 系 统性风 险, 以及 因个别 债券违约 所形成 的信用 风险, 因此信 用风险 对基金 份额净 值影响 较大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8 月20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6 月30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5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革 ............................................... 51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 52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52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54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6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77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8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8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8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89 第 十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 9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97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99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2 第 二十 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28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 130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34 第 二十 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34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聚 源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售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以 及 《广 发聚源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 确性、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核准。 基金合 同是约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广发聚 源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2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广发 聚源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本 基金 由 广 发聚 源 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指 《 广发聚 源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广发 聚源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充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广发 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 、基金转 型: 指 广 发聚 源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由 定期 开放 基金转 为开 放式 基 金,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对 本 基金 的名 称、运 作 方式 、 收益 分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其 他 部 分 条 款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 并 更 名 为 “ 广 发 聚 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等一系 列事项 22、 场内销 售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作为代 销机 构, 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等业 务 23、 场外销 售 : 指销 售机 构不 使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而通 过自 身的柜 台或 其他 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等业 务 24 、 销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 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5、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26 、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或 接 受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27、 注册登记系 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 金注 册登记系 统 28、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券 登记 结算 系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统


29、 场外份额 : 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统 下的基 金份额


30、 场内份额 :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下 的基金 份额 31、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32、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3、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 广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始日 , 《广发聚 源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自同 日失效 34、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5、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6 、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9 、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40、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41 、 《业务规 则》 : 指 《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42 、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43 、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4 、 基金转换 :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 公告规定 的条件 ,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申 请将 其 所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一 开放式 基 金或基 金中 的某 一类别 份额( 转出 基金 )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任 何其他 开放 式基 金或其 他类别份 额(转 入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5 、 系统内 转托 管 : 指持 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之间 或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 位)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行为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46 、 跨系统 转托 管 : 指持 有人 将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47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8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49 、 元:指人民 币元 50、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 现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本和 费用的 节约 51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和 52 、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3 、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54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55 、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6 、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总经理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 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 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 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会 发 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4 、基金经理 谢军,男,中国籍 , 金 融学硕 士,13 年 基金业 从业经 历,持有中 国证 券投资基 金业从 业 证书和特 许金融 分析师 状 (CFA),2003 年7 月至2006 年9 月先 后任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部产品 设计人 员、企 业年金 和债券 研究员 ,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 任广发货 币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08 年 3 月 27 日起 任广发 增强债 券基 金的基金 经理,2008 年 4 月17 日至2012 年2 月14 日先后 任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 理、总经 理,2011 年 3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20 日任广发聚祥 保本 混合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2 年2 月 15 日起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副总经 理,2013 年 5 月8 日起任广 发聚源定 期债券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2 月22 日 起任广 发安享 混 合基金的 基金经 理。 5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 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 一 部总 经理李巍 , 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三 、基 金管 理 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 6 、编制基金 定期报 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行 为的发 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 人严格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 章的规 定, 基 金 资产不 得用于 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 代 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 或任何 其他第 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 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 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 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东 城区建 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设 在 北京。 经国 务院批 准,中国 农业银 行整体 改制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债、 业 务、机 构网 点和 员工。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务 辐射范 围 最广, 服务 领域 最广, 服务对 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 海外, 中 国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自 己的努力 赢得了 良好的 信誉, 每年位 居《财 富》世 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 家城乡 并举、 联通国际 、 功 能齐备 的大型 国有商 业银行 , 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以 客 户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实施 差 异化竞 争策 略, 着力打 造“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庞大 的电子 化 网络和 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 为广大 客户提 供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 创价值 、共 同成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 展托 管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 行, 经验 丰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 评为中 国“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 过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 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 立公正 第三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 力加强 能力建 设,品 牌声誉 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绩 突出 , 获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 和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9 月更 名为托 管业务 部,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 、 技 术保障 处、 营 运中心 、 委 托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综合 管理 处、 风险管 理处,拥 有先进 的安全 防范设 施和基 金托管 业务系 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业务 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 程 师、 律师等 专家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 服 务能力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20 年以 上金融 从业经 验和高 级技术 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 券市场 的 运作。 3 、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农 业银行 托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共342 只。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 业务的 法律法 规、行 业监管 规章和 行内有 关管 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完 整、及 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 作进行 监督和 评价。 托 管业务 部专门设 置了风 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 督 人员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监 督稽核 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 程,可 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 格;业 务管 理实 行严格 的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账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户资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的 发生 , 技术系 统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规定 的投资 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的投资 运作 ,并 通过基 金资金账 户、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等监督 基金管 理人的 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 现异常 交易行 为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针对 不同情 况进行 以下 方式的处 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 体和舆 论反映 集中的 问题, 电话提 示基金 管理人 ; 2 、 书面警示 。 对 本基金 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 等问题 , 以 书面方式 对基金 管 理人进行 提示; 3 、 书面报告 。 对 投资比 例超标 、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 嫌违规 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 有关基金 管理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 代销 机构 (1 ) 名称:中 国工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 名称: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 北路 大都 会 广场 5 、18 、19 、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1 号楼( 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4 )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建 国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5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6 ) 名称: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 名称: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8 ) 名称: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 名称: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宁 黎明 联系人: 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0 ) 名称:中 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11 ) 名称: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京 市白下 区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山 路288 号3 楼 个人业 务部 法人代表 :林复 联络人: 翁俊 联系电话 :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 名称: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杭 州市庆 春路46 号 法人代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 名称:泉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 市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联系电话 :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 :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 :4008896312 公司网址 :www.qzccbank.com (14 ) 名称: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15 )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16 )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吴倩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18 )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9 )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0 )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 址:www.txsec.com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4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21 )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22 )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3 ) 名称: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南 京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24 ) 名称:中 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39 层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5 )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26 )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7 ) 名称: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28 )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9 )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30 ) 名称: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1 )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7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32 )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33 )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 名称:国 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办公地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 号 (江信 国际金 融大厦 ) 法定代表 人:曾 小普 联系人: 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 4008-222-111 公司网站 :www.gsstock.com (35 )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36 )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37 )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38 )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9 ) 名称:第 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40 )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41 ) 名称: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 肥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 人:凤 良志 联系人: 陈琳琳 联系电话 :0551-2246273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 安徽地 区:9557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42 ) 公司名称 :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3 )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4 ) 名称: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45 )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46 ) 名称: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40-42 楼 法定代表 人:卢 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47 ) 名称:财 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际 财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48 )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49 )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50 )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51 ) 名称: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52 ) 名称:恒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53 )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54 )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55 ) 名称: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蓉 中路二 段华侨 国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6 )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 名称: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2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58 )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59 )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60 ) 名称:南 京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江 苏省南 京市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61 )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62 ) 名称:浙 商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区6-7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承 联系人: 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63 )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64 ) 名称:国 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65 ) 名称:中 天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光荣 街23 甲 办公地址 :沈阳 市和平 区南五 马路 121 号 万丽 城晶 座4 楼 中天 证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马 功勋 联系人 袁劲 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66 ) 名称: 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67 ) 名称: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8 ) 名称:日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 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新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联系电话 :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 :010-88086830


公司网址 :www.rxzq.com.cn (69 )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70 )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71 )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2 ) 名称: 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73 )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 :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4 ) 名称: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75 )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76 ) 名称: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059-8888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77 ) 名称:太 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展 北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陈征 联系电话 :010-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78 )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79 )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80 )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 :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81 ) 名称:上 海久富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82 )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83 ) 名称: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84 )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85 ) 名称: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86 )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87 ) 名称:中 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 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88 ) 名称: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89 )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90 ) 名称: 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91 )名称: 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92 )名称: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93 )名称:上 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94 )名称:深 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95 )名称:开 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96 )名称: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97 )名称: 北 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98 )名称:北 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99 )名称:平 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中 路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 深南中 路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 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100 )名称:诺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 区陆家 嘴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 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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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101 )名称:上海 利得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2 ) 名称 :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103 )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04 )名称: 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05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06 ) 名称: 首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 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 区德胜 门外大 街115 号德胜 尚城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刘宇 联系电话 :010-59366070 业务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热线 :400-620-0620 公司网址 :www.sczq.com.cn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107 )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时公 告。 (二)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 师事务 所和经 办律师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会 计师事 务所和 经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222 号外 滩中 心30 楼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 历 史沿革 广发 聚源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由 广 发聚 源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 来。 广发聚 源 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216 号文核准 募 集,基 金管 理人 为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经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 认, 《 广发 聚源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13 年 5 月 8 日 生效 。 广发聚源 定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A 类份 额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交 易所挂 牌 交易,交 易代码 为 162715 。 自 2014 年 7 月 21 日 至 2014 年 8 月 15 日, 广发聚源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审 议通 过了 《关 于广 发聚 源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更 运作方 式 等 事 项的议 案》 , 同意 广 发聚源 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 运 作方式 及其相 关事 宜, 将 广 发聚 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 更为 广 发 聚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广发 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份额 和 C 类 份额分别 转型为 广发聚 源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A 类份 额和 C 类份 额。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对本 基金 的名 称、 运作方 式 、 收益 分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及其他 部分 条款 进行相 应修改 。 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事项 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 生效 , 自该 日起 , 《广发 聚源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并 取 代原 《 广 发聚 源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 广 发聚源 定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正式变 更为 广发聚源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本 基金当 事人将 按照《 广发 聚源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第 七部 分


基金 的存续 一、 基 金的 变更 登记 《广 发聚 源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变更 登记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生 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进 行基金 份额 更名 以及必 要的信息 变更, 并对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予以确 认或重 新登记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和地点


广发聚源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A 类份额 已于2013 年7 月10 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 市交易。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可 直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 的A 类基金 份额通 过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务将 基金份 额 转至场内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因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向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申请 广发 聚源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A 类 份额自2014 年8 月18 日开始停牌 。2014 年8 月20日, 经基金管 理人向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申请, 本基金A 类 份额 复 牌。


二 、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上 市交易 需遵守 有关规 定,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本基金上 市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份 额净值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2 、 本基金实 行价格 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 制为10%,自上市 首日 起实行;


3 、 本基金买 入申报 数量为100份或其 整数倍 ;


4 、 本基金申 报价格 最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民币;


5 、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 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则》 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的相 关规定 。


三 、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 市交易 的费用 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有关规 定办理 。


四 、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 情通过 行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情发 布系统 同 时揭示 基 金前一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五 、 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理 方式


本基金上 市后, 发生下 列情况 之一时 ,应暂 停上市 交易:


1 、 不再具备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规定 的上市 条件;


2 、 违反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决定 暂停其 上市; 3 、 严重违反 《深圳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认为应 当暂停 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后 ,应立 即在 至少 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上市公 告。


六 、 恢 复上 市的 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深 圳证 券 交易所核 准后 , 可恢 复本基 金上市 , 并 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 体 上刊登恢 复上市 公告 。 七 、 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 情况之 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 上市交 易:


1 、 自暂停上 市之日 起半年 内未能 消除暂 停上市 原因的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2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提前 终止上 市;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终止上 市的其 他情形 ;


4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认为应 当终止 上市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由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报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终 止本基 金的上 市,并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 市公 告。


八 、 上 市交 易的 其他 业务规 则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九 、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 规定 进 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 若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 功能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当 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场外 和场 内两 种 方式申购 与赎 回 A 类 基金份 额;通 过场外 方式申 购与赎 回 C 类基金 份 额。 一 、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员 单 位,具 体销 售网 点和会 员单位的 名单将 由基金 管理人 在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基 金 场外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不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内开 始办理, 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 在申购 开始公 告中规 定 。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2 日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申购与 赎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代销 机构每 个基金 账户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 对 个人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 追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 额级 差详 见各 销售机 构网 点公 告。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构 有 不同规 定的 ,投 资者在 该销售机 构办理 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2 、直销中心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 销 中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各代 销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 额调整为 1 份, 投 资者当日 持有份 额减少 导致在 销售机 构同一 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 记 机构有 权将 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赎 回。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 的,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办理上 述业务 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4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赎 回基金 份额时, 赎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 序赎回 ; 5 、 投资人办 理场外 申购 、 赎回 应使用 基金账 户,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用深 圳证券 账 户; 6 、 投资人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本 基金的 场内申 购、 赎回 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若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业 务 等规则 有新 的规 定,按 新规定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款 项, 申购 成 立; 基金 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购生 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款项 。 在 发生 巨额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3 、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 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 日 )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则 申购款 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 率 1 、申购费率 (1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购 时收取 申购费 用,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申购费 用 , 但 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对于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 心场外 申购本 基金A 类基 金份额 的特定 投资群体 , 本基 金 申购费率 最高不 高于0.32% ,且随申购 金额的 增加而 递减, 如下表 所 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M <500 万 0.20% 500 万≤M <1000 万 0.12%


1000 万≤M 1000 元/ 笔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 老保险 基金 、依 法制 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充 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障 基 金、经 监管 部门 批准可 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险基 金、 企业年 金单一 计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 特定投资 群体需 在申购 前向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备案 ,并经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 如将 来出 现经监 管 部门批 准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企 业年金 或其 他养 老金 类型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 纳入特 定投资 群体范 围,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除上述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场 外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特 定投资群 体外, 通 过基金管 理人或 、 代 销机构 场外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 所有投 资 者,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 高不高 于0.80% ,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 而递减 ,如下 表所示 :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 笔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场内 申购费 率比照 场外申 购费率 执行。 (2 )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用由 基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2 、 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 内A 类 份额的 赎回费 率统一 为0.1% 。 通过场外 赎回基 金 A 类 份额 和C 类份 额, 以 基金系 统确认 份额的 顺序 , 按照 “先 进 先出 ” 的原则适 用赎回 费率。 场外A 类 份额的 具体赎 回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 <30 天 0.50% 30 天 ≤M <90 天 0.10% 90 天 ≤M 0 注:对于 在广发 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最后一 次开放 期结 束之日以 前通过 场 外申购所 获得 的 A 类份 额,在 赎回时 将不收 取赎回 费。 场外C 类 份额的 具体赎 回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 <30 天 1.00% 30 天≤M <90 天 0.50% 90 天≤M 0 注:对于 在广发 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最后一 次开放 期结 束之日以 前通过 场 外申购所 获得 的C 类份 额,在 赎回时 将不收 取赎回 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对 场 内、 场外 A 类基金 份额 所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有 期少于 30 天的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的赎回 费 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持有 期 大于 或 等于 30 天 而少 于 90 天的 C 类基 金份 额 收取 的 赎回费 不计 入 基金财产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 3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最 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针对 特定地 域范围 、 特定 行业、 特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1 )若投资 者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则申购 份额的 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 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注:对 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 费用的 申购, 申购费 用=固 定申购 费用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2 )若投资 人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只适用 于场外 ),则 申购份 额 的计算公 式为: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2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其中 ,通 过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通 过 场内方 式申 购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计 算所 得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对 应 的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资 金账户 。 例1 : 某 投资者(非特 定投资 群体 ) 投 资 10,000 元, 通过场外申 购本 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 额,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 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对 应申购费 率为 0.80%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2 :在 上面 的例1 中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通过场 内申 购, 则因 场内 份额 保留至 整数 份, 故 投资人申 购所得 份额为9,448 份, 不足1 份 部分对 应的申 购资金返 还给 投资人 。 计算 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 购金额 =9,448×1.050=9,920.4 元 退款金额 =10,000 -9,920.4 -79.37 =0.23 元 例 3 :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 ( 只适用 于 场外)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50 元,则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3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1 :某投 资者赎 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 适用 场内、 场外) , 份 额持 有期限 60 天 ,对 应赎回费 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0.1% =11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110.00 =109,89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 基金份 额,份 额持有 期限 60 天,假设 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109,890.00 元。 例 2 :某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 额,份 额持有 期限 60 天,对 应赎回费 率为 1% , 假设赎回 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0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1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 ×1% =1100.00 元 净赎回金 额=110,000.00 -1100.00 =108,9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 基金份 额,份 额持有 期限 60 天,假设 赎 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额净值 是1.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净 赎回金 额为108,900.00 元。 4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公 式为: 计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份 额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份 额余额总 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 办理。正 常情况 下,投 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后,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 益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 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后, 正常情 况下,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 除权益 的 注册登记 手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 不 得实质影 响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 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在 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公 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支付 或 者延期支 付。 (1 ) 全额 支付 : 当基金 管理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 (2 ) 部分 延期支付 :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 或基 金中 的某 一 类别份 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或 其他 类别 份额 之间 的转换 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 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本基金暂 不开 通 A 类 份额转 换为 C 类 份额。 对于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转换为 A 类份 额, 本基金转 换费率 最高不 高于 0.80% ,且 随 C 类份额 持有时 间而递 减, 如下表所 示: 申请份额 持有时 间(N ) 转换费率 N<1 年 0.80% N ≥1 年 0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 户。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 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 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登 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场 外申 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金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 份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也 可以 通过具 有代 销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申请 场内赎 回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 以申请 场外赎 回。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 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 或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 位)之 间进行 转托 管的行为 。


(2 )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时,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的 系统内 转托管 。


具体业务 办理应 遵守注 册登记 机构和 销售机 构的业 务规则 。


2 、跨系统转 托管


跨系统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本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 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关规 定办理 。


本基金 A 类份额 在交易 所上市 交易,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进行跨系 统转登记 ;C 类基 金份额 不 在交易 所上市 交易,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不能进 行跨系 统转 登记 。 3 、基金销售 机构或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有 权 对办 理转托 管业务 收取相 关 费用。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与 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 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 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 过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力争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获 取高 于 业绩比较 基准的 投资收 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 债券、 集合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 、 货币市 场工具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和可 转债 等,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新 股增发 和可 转债 申购 。 本 基金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但可 以投 资分离 交 易可转 债上 市后 分离出 来的债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今后 如 果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 资 利率 互 换、 利 率期 货 等 固定 收 益类 金 融衍 生工具 或其 他投 资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循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和 相关规 定。 三 、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 投资 理念 ,进 行深 入的宏 观经 济研 究、 利率 研究 和信 用研究 ,精 选债 券 组合, 并通 过对 债券 组合 的久期 水平 、期 限结 构和 类属 配置 的有效 管 理,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健增 值。 四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 证和可 转债 等,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新股 增发 和可 转债 申购 。本 基金 通过对 国 内外宏 观经 济态 势、利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率走势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趋势和 信用 风险 变化 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析 , 并结合 各种 固定 收益类 资产在 特定 经济 形势 下的 估值水 平、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特 征,在 符 合本基 金相 关投 资比例 规定的 前提 下, 决定 组合 的久期 水平 、期 限结 构和 类属 配置 ,并在 此 基础之 上实 施积 极的债 券投资组 合管理 ,以获 取较高 的投资 收益。 (一)利 率预期 策略与 久期管 理 本基金 将考 察市场 利率 的动 态变化 及预 期变 化,对 GDP 、CPI 、国际 收支等 引起 利率变 化的相 关因 素进 行 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 景,并 在 此基础 上判 断包 括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 取向 ,对 市场 利率 水平 和收益 率 曲线未 来的 变化 趋势做 出预测和 判断 , 结合债 券市场 资金供 求 结构 及 变化 趋势, 确定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久期 配置 。 当预 期 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 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 久期。以 达到利 用市场 利率的 波动和 债券组 合久期 的调整 提高债 券组 合收益率 目的。 本基金 根据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动 的预期 建立 或改 变组 合期 限结 构。 先预测 收益 率曲 线 变动的方 向,然 后根据 收益率 曲线形 状变动 的情景 分析, 构建组 合的 期限结构 。 本基金 应用 骑乘 策略 ,基 于收 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 较陡峭 时,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较大 时, 可以 买入 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线 陡 峭处的 债券 ,也 即收益 率水平 相对 较高 的债 券, 随着持 有期 限的 延长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将 会 缩短, 此时 债券 的收益 率水平将 会较投 资期初 有所下 降,通 过债券 收益率 的下滑 来获得 资本 利得收益 。 (二)类 属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 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 组合 以及 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 金 将在利率 预期分 析及其 久期配 置范围 确定的 基础上, 通 过情景 分析和 历 史预测相 结合的 方法 , “自上 而下 ”在 债券 一级 市场和 二级 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信 用债、 政府债券 等资产 类别之 间进行 类属配 置,进 而确定 具有最 优风险 收益 特征的资 产组合 。 (三)信 用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于 企业 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地 方政 府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 分离交易 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 资产支 持证券 等信用 债券, 以提高 组合 的收益水 平。 信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 自身 信用 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 个 券的利 差水 平产 生重 要影 响,因 此, 一方 面, 本基 金将 从经 济周期 、 国家政 策、 行业 景气度 和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 整体 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 还将以 内部信 用评 级为 主、 外部 信用评 级为 辅, 即采 用内 外结 合的 信用研 究 和评级 制度 ,研 究债券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发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 面, 以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 信用 状况 。 具体 而 言,本 基金 的信 用债投 资策略主 要包括 信用利 差曲线 配置和 信用债 券精选 两个方 面。 1 、 信用利差 曲线配 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走势 能够 直接影 响相 应债 券品 种的 信用 利差 。因此 , 我们将 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的变 化进 行相 应的 信用债 券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 基金 管理人 内 部的信 用债 券研 究员将 研究和 分析 经济 周期 、国 家政策 、行 业景 气度 、信 用债 券市 场供求 、 信用债 券市 场结 构、信 用债券 品种 的流 动性 以及 相关市 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影 响 ;然后 ,本 基金 将综合 参考外部 权威 、 专业信 用评级 机构的 研究成 果, 预判信 用利差 曲线整 体及分行 业走势 ; 最后 , 在此基础 上,本 基金确 定信用 债券总 的配置 比例及 其分行 业投资 比例 。 2 、信用债券 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本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 行业及 公司 研究 员的 专业 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 部 权威、 专业 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果 ,对 发债 主体 企业 进行 深入 的基本 面 分析, 并结 合债 券的发 行条款 ,以 确定 信用 债券 的实际 信用 风险 状况 及其 信用 利差 水平, 挖 掘并投 资于 信用 风险相 对较低、 信用利 差相对 较大的 优质品 种。 发债主 体的 信用 基本 面分 析是 信用 债投资 的基 础性 工作 。 具 体的 分析 内容及 指标 包括 但 不限于 国民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阶段 、 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 发展 前景、 发 行人业 务发 展状 况、企 业市场地 位、财 务状况 、管理 水平及 其债务 水平等 。 在内部 信用 评级 结果 的基 础上 ,综 合分析 个券 的到 期收 益率 、交 易量 、票息 率、 信用 等 级、信 用利 差水 平、 税赋 特点等 因素 ,对 个券 进行 内在 价值 的评估 , 精选估 值合 理或 者相对 估值较低 、到期 收益率 较高、 票息率 较高的 债券。 (四)息 差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融入 和滚 动短期 资金 作为 杠杆 ,投 资于 收益 率高于 融资 成本 的 其它获 利机 会, 从而 获得 杠杆放 大收 益。 本基 金进 入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40%。 (五) 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主 要包括 资产抵 押贷款 支持证 券(ABS ) 、住房 抵押贷 款 支持证券 (MBS ) 等证券 品种 。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 及质量 、提 前偿 还率、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并辅 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法等数 量化定 价模型 ,评估 资产支 持证券 的相对 投资价 值并做 出相 应的投资 决策。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五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固 定 收 益部 研 究员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 研究 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 形成 利率 走 势预 测 、券 种配 置建 议等, 为债券 决策提 供支持 。 3 、固 定 收 益基 金 经理 小 组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 战略 , 结 合研 究员 的 研究 报 告, 拟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 目标 久期 、期限 结 构、个 券选 择等 投资方 案。 4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对 固 定收 益 基金 经 理 小组 提 交的 方 案进 行 论 证分 析, 并 形成 决 策纪 要。 5 、根 据 决 策纪 要 ,固 定 收益 基 金经 理 小 组构 造 具体 的 投资 组 合 及操 作方 案 ,交 由 中央 交易部执 行。 6 、中央交易 部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至基 金经理 小 组。 7 、基 金 绩 效评 估 与风 险 管理 小 组重 点 控 制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风险 和流 动 性风 险 ,定 期 进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提交综 合评估 意见和 改进 方案。 六 、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6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证券规模 的 10%; (7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8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9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0 )本基金持 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12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中关 于该基 金投资 固定收 益类证 券的相 关比例 及期限 限制; (1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期证券 的 10% ; (14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它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 违反规 定 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中 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并履行 信息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七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 全价指 数收益 率。 中债总 全价 指数 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债 券市 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和柜 台债 券市 场的 跨市场 债 券指数 。该 指数 样本券 涵盖央票 、国债 和政策 性金融 债,能 较好地 反映债 券市场 的整体 收益 情况。 采用该比 较基准 主要基 于如下 考虑: 1 、 中债总 全价指数 由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公司编 制, 并在中 国债券 网公 开发布 , 具有 较强 的权威性 和市场 影响力 ; 2 、 在中债 指数体 系中 , 中债 总全价 指数所 代表的债 券市场 的风险 收益 特征与本 基金较 为 贴近,因 此,中 债总全 价指数 比较适 合作为 本基金 的比较 基准。 如果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 司停 止计 算编制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 货币市 场基金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益; 4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十 、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的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十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经 理的 承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6 年9 月2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 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12.1 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 票 - - 2 固定收益 投资 172,582,849.40 96.25 其中:债 券 172,582,849.40 96.25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504,599.73 1.40 7 其他各项 资产 4,216,526.96 2.35 8 合计 179,303,976.09 100.00 12.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12.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通过沪港 通投资的股票 。 12.3 报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0,000.00 7.10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10,000,000.00 7.10 4 企业债券 121,999,849.40 86.62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30,134,000.00 21.39 6 中期票据 10,449,000.00 7.42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2,582,849.40 122.53 12.5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22352 12 广汽 03 100,000 10,461,000.0 0 7.43 2 1382037 13 杭交投 MTN1 100,000 10,449,000.0 0 7.42 3 122311 13 海通 04 100,000 10,258,000.0 0 7.28 4 112278 15 东莞债 100,000 10,215,000.0 0 7.25 5 122450 15 齐鲁债 100,000 10,211,000.0 0 7.25 12.6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所有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 12.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属。 12.8 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 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12.9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2.9.1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 持仓和 损益明细 (1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内未 进行股指期货交 易。 12.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2.10.1 报 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损益 明细 (1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期货。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2 )本基金 本报告期内未 进行国债期货交 易。 12.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1.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 本报告期内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 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 情形。 12.11.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 出基金合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 库。 12.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3,476.54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90,731.0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82,546.33 5 应收申购 款 39,773.04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16,526.96 12.11.4 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 券。 12.11.5 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受限 情况。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基 金业 绩数 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单位基 金资产 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比较表 (1) 广 发聚源债 券 A (LOF):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5.8-2013.1 2.31 -7.00% 0.15% -6.31% 0.13% -0.69% 0.02% 2014.1.1-2014.1 2.31 5.70% 0.17% 7.48% 0.15% -1.78% 0.02% 2015.1.1-2015.1 2.31 11.70% 0.11% 4.51% 0.11% 7.19% 0.00% 2016.1.1-2016.6 .30 1.64% 0.06% -0.44% 0.09% 2.08% -0.03%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11.60% 0.14% 4.77% 0.13% 6.83% 0.01% (2) 广 发聚源债 券 C :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5.8-2013 .12.31 -7.20% 0.15% -6.31% 0.13% -0.89% 0.02% 2014.1.1-2014 .12.31 5.39% 0.17% 7.48% 0.15% -2.09% 0.02% 2015.1.1-2015 .12.31 11.15% 0.11% 4.51% 0.11% 6.64% 0.00% 2016.1.1-2016 .6.30 1.47% 0.06% -0.44% 0.09% 1.91% -0.03%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10.30% 0.14% 4.77% 0.13% 5.53% 0.01%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 :中债总 全价指数收益 率。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 5 月 8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广 发聚源债 券 A (LOF ) (2) 广 发聚源债 券 C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 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 ) 交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1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3 ) 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债券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3 、 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 4 、 同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5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2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 受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3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 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4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 投 资 人可 选择 获 取现 金 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红利发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如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红 利;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构 选 择的分 红方 式不 同,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将以投 资者最 后一次 选择的 分红方 式为准 ; 2 、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若 《基金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 4 、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5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 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 基金上市 初费和 月费; 9 、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财产 中计提 的销售 服务费 ; 10、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7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的年费 率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2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7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40% ÷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 每日应 计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 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销售服 务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经 基金管 理人代 付给各 个基金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 动 费、持有 人服务 费等。


销售服务 费不包 括基金 募集期 间的上 述费用 。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 销售服 务费率 等相关 费率。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8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 等 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前 在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0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上市 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 金上市 交易公 告书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上 市交 易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上 市交 易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1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 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六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七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 或书 面报 告方式。 (八 )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2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9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0 、涉及基金管 理人、 基金财 产、基 金托管 业务的 诉讼; 1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 到监管 部门的 调查; 1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3 、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4 、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5 、管理费、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6 、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7 、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8、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19、更换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20、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1 、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2 、 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 延期 支付 ; 23 、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24 、 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5 、本基金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 止上市 ; 26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九 )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3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十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 一)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4 第 十 八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5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6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 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 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5 失。 4 、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 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风 险。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也 存在 部分 可转 债、 企业 债、 资产证 券 化等品 种流 动性 相对较 差的情况 。 在 特殊市场 情况下 (加 息或是 市场资 金紧张 的情况 下) , 会 普遍存在 债券品 种交投 不活跃、 成交量 不足的 情形, 此时如 果基金 赎回量 较大, 可能导 致基 金收益出 现较大 波动。 5 、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 险: (1 )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和风 险均高 于货币型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2 ) 选券方 法、 选券 模型风 险; (3 ) 基金经 理主观 判断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7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 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风险 。 中 小企业私 募债的 发行主 体一 般是信用 资质相 对 较差的 中小 微企 业, 其经 营状况 稳定 性较 低、 外部 融资 的可 得性较 差 ,信用 风险 高于 大中型 企业; 同时 由于 其财 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 了及 时跟 踪并 识别所 蕴 含的潜 在风 险 的 难度。 其违约风 险高于 现有的 其他信 用品种 ,极端 情况下 会给投 资组合 带来 较大的损 失。 (2 ) 上市 交易的 风险 。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将 在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复牌 上 市,由 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期 间 不能买 卖基 金, 产生风 险;同时 ,可能 因上市 后交易 对手不 足导致 基金流 动性风 险;另 外, 当基金 场内 A 类份额 持 有人将 份额 转向 场外 交易 后导致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或 持有 人数 不满足 上 市条件 时, 本基 金存在 暂停上市 或终止 上市的 可能。 (3 ) 基金 交易价 格与份 额净值 发生偏 离的风 险 。 本 基金场内A 类 份额 在证券交 易所的 交 易价格 可 能不同 于 其 份 额净值, 从 而产生 折价或 者溢价 的情况, 虽 然基 金的份额 净值反 映基金 投资组 合的 资产 状况 ,但 是交易 价格 受到 很多 因素 的影 响, 比如中 国 的经济 情况 、投 资人对 于中国市场 的信 心以及 本基金 的供需 情况等 。 8 、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6 (2 )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明 1 、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中国农 业银 行 等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代销机构 都 不 能保证 其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8 三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 金份额 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 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0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销售服 务费率 之外的 基金相 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1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2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3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 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4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情 形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5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在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 设立 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 集。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6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7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8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9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公 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0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报中国 证监会 依法备案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 内 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 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日 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1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2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 裁地点 为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层 邮政编码 :510308 法定代表 人 :王 志伟 成立日期 :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2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它 业务。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3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东 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 蒋 超良 成立 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内外 结 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现 ;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 汇、 售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 参加银 团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代 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 兑换; 外 汇担保 ;资 信调 查、咨 询、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 易结算 资 金存管 业务 ;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 ;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 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上 银 行业务 ;金 融衍 生产品 交易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 债券、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4 集合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和可 转债 等, 也不 参与一 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新 股增发 和可 转债 申购 。本 基金不 投资 可转 换债 券, 但可 以投 资分离 交 易可转 债上 市后 分离出 来的债券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 且 由本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10%; 4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6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7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 且由本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8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部 卖出;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12、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 募基 金投 资 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合 计不 超过 该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5 期证券 的10%; 13、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规定 的其它 投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 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由 ,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确认 后,被 确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 款 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6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建 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 账目及核 算的真 实、准 确。 2 、 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核 查, 严 格审查 、 复核相关 协议、 账 户资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责 。 3 、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 展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 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理 、支付 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的行 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 。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 正或拒 绝结算 。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 绩表 现数据 印 制在宣 传推 介材 料 上,则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任何责 任,并 将在发 现后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监 督。 1 、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 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 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章 制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基金流 动 性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 在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免基 金 出现流 动性 风险 。上述 规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批准 。上 述规 章制 度经 董事 会通过 之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将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7 上述规章 制度以 及董事 会批准 上述规 章制度 的决议 提交给 基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 个交 易日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有 关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相关信 息,具 体应当 包括但 不限于 如下文 件(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 人与承 销商 签订 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本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上述信 息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 为 因市场 出现 剧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 任,并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6.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并 确保证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基 金托管人 无法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的责 任与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7.如果基金 管理 人未 按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 送相 关数据 或 者报送 了虚 假的 数 据,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承 担 相应法 律后 果。 除基金 托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产生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按照本 协议履 行监督 职责后 不承担 上述损 失。 (八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前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 协议的 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或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资管 理制度 。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8 金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十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9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依 据合法 程序作 出 的合法合 规指令 , 基金托管 人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 可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的基金 认购 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理 。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 为有效 。 3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 的资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 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进行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0 3 、 基金 托 管资金帐 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法 规的有 关 规定 。 5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 用账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级 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 算备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5 、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 账户开 设、使 用的规 定。 (五)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券 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 (六 )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1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重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据 基金合 同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外公布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款 项、其 它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2 、 估值方法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2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 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值 。 (5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3 、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5 )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3 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三)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的处 理方式 (1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发生 净值计 算 错误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处 理,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处理 , 由 此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当事 人追 偿。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需 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承担 的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 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的 建 议执行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 额净值 出 错且 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支付赔 偿 金,就 实际 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50%,基金托 管 人承担 50%。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申购或赎 回金 额等) , 基 金托管 人 在履行 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 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3 ) 由于 证券交易 所 、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 (4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值 计 算尾差 , 以基 金管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4 理人计算 结果为 准。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 果 行业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事 人应本 着平等 和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 进行协 商。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为 准。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编 制并对 外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 了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 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 在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公告 ; 半 年度报 告在会 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 告; 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9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同生 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2 、 报表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收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5 到后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来均 以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商 定的其 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八)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业 绩比较 基准的 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 止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 括持有 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等 涉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应 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按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6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 期间 ,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职责 ,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生效。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产; 3 、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 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各自履 行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2 、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财 产 ; (2) 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 进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 变现;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7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6)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 (9) 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4 、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5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 进行公 告。 6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8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售 网点将 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 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 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 自 动查询系 统)和 本基金 管理人 的销售 网点查 询历史 交易记 录。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9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 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 地址 、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另 外还 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查询 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交 易情况 、账户 余额、 基金产 品信息 。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0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露 事项


1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年3 月4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3 月4 日起通过平安 银行代 理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小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广 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LOF)、广发聚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深 证1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源 债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和广发中证 医疗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 2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3 月9 日起通 过诺亚 正行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小 盘成长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广发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LOF)、广 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源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百度 百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和广 发百发 大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3 、本基金管 理人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4 月 13 日 起通过利 得基金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广发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 、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和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4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5 月6 日在 《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6 年5 月6 日 起通过 首创证 券代理 销售以下 基 金: 广 发理 财 7 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亚 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科 技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1 广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原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增 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瑞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理财 30 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 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安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发 聚源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和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5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2 日起通 过宁波 银行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多 策略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 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 中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百发 大数据 策略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兴 产业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小盘成长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广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LOF) 、广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深证1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源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和广 发中证 医疗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6 、本基金管 理人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6 月 28 日 起通过大 智慧财 富代理 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 小盘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 、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证券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2 投资基金 (LOF )和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7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7 月6 日在 《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7 月6 日起通 过数米 基金代 理销售 本基金 。 8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 年7 月15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 起通过汇 成基金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能源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信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保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广发 小盘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广 发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基 金 (LOF ) 、 广发聚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广发 聚源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 9 、本基金管 理人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通过蛋 卷基金代 理销售 以 下基金: 广发理 财 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 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3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 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 金 、 广 发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LOF)、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9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8 月12 日在 《中 国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发布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8 月 12 日起通过 广源达 信代理 销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小盘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LOF) 、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和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4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广 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二 ) 《广 发聚 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协 议》 ( 三 ) 法律 意见 书 ( 四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