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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活期宝A(000748)

广发活期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六年 九 月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2014 年5 月22 日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2014]519 号 文注 册 。本基金合同于2014
年8 月28 日生效。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 货币市 场基金 , 风险 收益水 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 基金 和债券型 基金。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 
投资者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及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8 月28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 22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22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 3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业 绩 ................................................... 4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 51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 55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56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 6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66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80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7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 99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00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活 期宝货 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暂 行规定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第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 别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以 及《广 发活期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活期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本基 金 ” ) 是根据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招 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注 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合同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 下含 义: 1 、招募说明 书:指 《 广发 活期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广发 活期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 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 指 《 广发 活期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广发 活期 宝货币市 场 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 广发 活期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 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暂行规 定》 :指《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暂 行规定 》 14、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指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货币 市场基 金 信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 境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他 资产管 理机构 21、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5、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6、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8、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1、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 个月 32、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3、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4、T 日: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7、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8、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0、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 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41、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2、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3、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44、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46、元:指人民 币元 47、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收入、 其他收 入及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的 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48、摊余成 本法 :指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 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 照实际 利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实 现收益 50、7 日年化收益 率: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日) 收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 收 益率 51、销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从 基 金财产中 扣除, 属于基 金的营 运费用 52、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 值总 和 53、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金份 额净 值: 本基 金采 用摊 余成本 法估 值,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 基金份额 净值保 持在人 民币 1.00 元 55、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56、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7、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概 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控股 有限公 司, 分别 持有本 基金管 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汉烽 火软件 技术有 限公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江 苏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 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拓 展部副 总经理 、 市 场拓展 部总经 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 市 场总监 。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 金科汇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机 构理财 部副总经 理、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 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4 、基金经理 温秀娟 , ,女 ,中 国籍 ,经济 学学 士,16 年证 券和 基金 业从 业经 历, 持有中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业从 业证书 , 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职于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江门 营业部 , 2004 年 10 月至 2008 年 8 月在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工作 ,2008 年 8 月 11 日至今在 广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工 作,2010 年 4 月 29 日起任广发 货币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4 日起任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基 金的基 金经理 , 2013 年 12 月 2 日 起任广 发现金 宝场内货 币 基金的基 金经理 , 2014 年 3 月 17 日 起任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固定收 益部副 总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 起任广 发活 期宝货币 市场基 金的基 金经理 。


任爽, 女, 中国 籍, 经济 学硕 士,8 年基 金业 从业 经历 ,持 有中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业从 业 证书,2008 年 7 月至今在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固定 收益部 兼任交 易员和研 究员,2012 年 12 月 12 日起任广 发纯债 债券基 金的基 金经理, 2013 年 6 月 20 日 起任 广发理 财 7 天债 券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22 日 起任广 发天天 红发起 式货币 市场基 金 的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5 月 30 日 起任广发 钱袋子 货币市 场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 任广发 活期宝 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8 日起 任广发 聚泰混合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21 日起 任广 发稳鑫保 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 5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 主席: 公 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一部总 经理李 巍,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及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行 为的发 生; (2 )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 投资目 标、 策 略及 限制进行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2 、 基金管理人 严格按 照法律 、 法规、 规章的 规定, 基 金资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 (1 )将基金 管理人 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金 财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1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 ) 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4 )不协助 、接受 委托或 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 或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 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 明确的 岗位 职责 ,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 核部属 于内核 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独 立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成立日期 :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人民银 行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文及文 号:中 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字 【2005 】74 号 联系人: 林成 联系电话 :021-52629999-212012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 成立 于 1988 年 8 月, 是经国 务院 、 中国人 民银行 批准成 立的 首批股份 制商业 银 行之一,总行设 在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601166 ) ,注册资 本 190.52 亿元。 兴业银 行主 要经 营范 围包 括: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 卖、 代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资产托 管业 务;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售汇 业 务;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 服务; 财务 顾问 、资信 调查、咨 询、见 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 业银 行始 终坚 持“真 诚服 务, 相伴 成长 ”的 经营 理念, 致力 于为 客 户提供全 面、 优质、 高效的 金 融服 务, 坚持 走差异 化发展 道路, 经 营实 力不断增 强。 根 据 2015 年业绩快 报,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 产总额达 5.30 万亿 元 , 实现 营业收入 1544.99 亿元,全 年实现 归属于 母公司 股东的 净利 润 502.57 亿元。.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 在 2015 年英国《银行 家》杂 志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 行按 一级资本 排名列 第 36 位;在 2015 年《福布斯》全 球上市 企业 2000 强排名中,兴 业银行 位居第 73 位;在 2015 年 《财 富》世界 500 强中 , 兴 业银行 排名 第 271 位, 稳 居全球 银行 50 强、 全 球上市 企业 100 强、世界 企业 500 强。同时 , 在国 内外各 种权威机 构组织 的评比 中, 先后荣获 “最佳 中资银 行” 、 “ 最佳战 略创新 银行 ” 、 “最佳 绿色银 行” 、 “亚洲 可持续 银行奖 冠 军” 、 “ 年度金 控集团 ” 、 “最佳普 惠金融 银行 ” 、 “中国 上市公 司卓越 董事会 (主 板) ” 、 “亚 洲最 佳股东回 报银行 ” 、 “最 具社会责 任上市 公司 ” 、 “中华 慈善突 出贡献 (单位 )奖 ” 、 “中国 最佳 雇主”等 多项大 奖。 二 、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总行设 资产托 管部, 下 设综合 管理处、 市 场处、 委托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稽 核监 察处 、运营 管理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 处、 期货存 管 结算处 和养 老金 管理中 心等处室 ,共有 员工 100 余人 , 业务岗 位人员 均具有 基金从 业资格 。 三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况 2005 年 4 月 26 日 , 经 中国证 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核 准, 兴 业银行 获得 开展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业务 资格 。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 行已托 管开放 式基 金 95 只, 托 管基金财 产规 模 3,451.64 亿元。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 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 行政 性规 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 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 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 行审 计部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审 计部 对托 管业务 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和 监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独 立、专 职的 稽核 监察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 和 能力 。各 业务处 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的风 险控制 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全面 性原则 : 风险 控制必 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 所有处 室和岗 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 员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的风 险负责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4 (2 ) 独立 性原则 : 资产 托管部 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 处, 该 处室保 持高 度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责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和监督 。


(3 ) 相互 制约原则 : 各 处室在 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 成一种 相互 制约的机 制, 建立 不同岗位 之间的 制衡体 系。


(4 ) 定性 和定量 相 结合原 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 系, 使 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5 ) 防火墙 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 务与基 金财务 严格分 开; 托 管业务 日常 操作部门 与行政 、 研发和营 销等部 门严格 分离。


(6 ) 有效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体 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 应, 以 合理的 成本 实现内控 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 理的需 要, 适时 进行相 应修改和 完善; 内部控 制应当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 何人不 得拥有 不受 内部控制 约束的 权力, 内部控制 存在的 问题应 当能够 得到及 时反馈 和纠正 ;


(7 ) 审慎性 原则 。 内控 与风险 管理必 须以 防 范风险 , 审慎 经营, 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 为出 发点 ;托 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必须 按 照 “ 内 控优 先 ” 的 原则 , 在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时, 做到先期 完成相 关制度 建设;


(8 ) 责任 追究原则 。 各 业务环 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 并 按规定 对违 反制度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对 负有领 导责任 的主管 领导进 行问责 。 4 、内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1 )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度 。


(2 )建立健 全的组 织管理 结构: 前后台 分离, 不同部 门、岗 位相互 牵 制。


(3 ) 风险识 别与评 估: 稽核监 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 制定并 实施风 险 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 立的业 务操作 空间: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实施 门禁管 理 和音像监 控。


(5 ) 人员管 理: 进行定 期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控制 理念, 并 签订承诺 书。


(6 )应 急预 案: 制定完 备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 中心 , 保证业务 不中断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5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债 券 市场的 信用 风险 控制、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有 关规 定、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基 金 费用的 支付 、基 金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为 的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监督 和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基 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 人每日 按时通 过托管 业务系 统, 对各 基金投资 运作比 例控制 指 标进行例 行监控 : 如发现 接近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控 制比 例情 况, 严密 监视,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违规 行为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 核实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 通知, 督促 其纠 正,同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 名称: 青岛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7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 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8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9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4 年5 月22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519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二 、基 金的 类别 货币市场 基金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期 限 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月。本 基金募 集对象 为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 被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请 。认购 的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五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公开 发售( 具体 名单 参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外, 任 何与基 金份额 发售 有关的当 事人不 得提前 发售基金 份额。 募集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基金 代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0 六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 、份额发售 面值: 人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 币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不 收取认 购费用 。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 购采用 金额认 购的方 式。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份额 = (净 认购金 额+认 购期利 息)/ 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 例: 某投 资者投 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 如果 认购期 内认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为5 元,则其 可得到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 +5 )/1.00 =10,005.00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5 、 认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6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程序 (1 )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 认购 者认购 应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 请详细查 阅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认购方 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 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认 购前,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 足认购 的金额 。 2 ) 基金投 资者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 认购 , 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 旦被注 册登 记机构确 认, 就不 再接受撤 销申请 。 (3 )认购确 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 资者可 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若投 资者 的认购 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投 资者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 退还投 资者。 (4 )认购限 制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1 1 ) 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 但已申请 的认购 一旦被 注 册登记机 构确认 , 就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2 )在本基金 募集期 内,投 资者首 次认购 的单笔 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 0.01 元,追加认 购的 单笔最低 金额不 限。本 基金募 集期间 对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设 置最 高认购金 额限制 。 七、 首 次募 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门 账户 ,不 得动 用。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八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项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本基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2 月6 日 正式生 效。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 的,按 其规定 办理。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委 托的代 销机构 。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予以 公告。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五部分 ) 。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新 的业 务发 展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3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视为下 一开放 日的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请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量限制 1 、投资者首 次申购 的单笔 最低金 额为人 民币 0.01 元 ,追加 申购的 单 笔最低金 额不限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单笔赎 回份额 不 限。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数 量限制 , 具 体规定见 定期更 新 的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4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 则,即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为每份 基金份 额人 民币 1.00 元; 2 、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4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申 请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回 时,赎 回生效 。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 款项从基 金托管 账 户划出。 销售机构 在 T+2 日(包括 该日) 内划往 投资者 账户,具 体到 账时间可 到各销 售机构 咨询。 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数 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 款在该 等故 障消 除后及 时划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理 。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销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 代表 该 申请 一 定生 效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构 已 经接 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与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 因投 资者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致 使其相 关 权益受 损的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果 。 若申购 不生 效, 则申购 款项退还 给投资 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2 、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 和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5 本基金合 同规定 范围内 调整申 购、赎 回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2 个 工作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3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 划。针 对基金 投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价 格为每 份基金 份额净 值 1.00 元。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采用 “金 额申购 ” 方式 ,申购 价格为 每份基 金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如下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财 产。 例 1 :假 定 T 日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则投资 者可获 得的基 金份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投资者在 赎回基 金份额 时,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产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 担。 例2 :某投资 者T 日持有本 基金份 额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 回10,000 份,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10,000× 1.00 =1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 额,则 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0,000 元。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 投资 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下 ,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 +1 日 起有权 赎回该 部分基 金份额 。 2 、 投资 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下 ,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 权 益并办理 相应的 注册登 记手续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6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本基金 出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将暂停 本基金 的申购 。 5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6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7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或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7 4 、 本基金 出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人的 利益 , 基 金管理人 将暂停 本基金 的赎回 。 5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6 、 本基金 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 继 续接受赎 回可能 会 影响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5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 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8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 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基 金份额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十 三、 基金 转换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2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七、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与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制定和 实施相 应的业 务规则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0 十 八 、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 根 据具 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并 提前 公告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 持较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稳定 的、 高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 资收益。 二 、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将遵 循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优先 原则, 通过 灵活 利用 各类 投资 工具 和多种 投资 策略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合理 构建 并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 为投资 者 获取稳 定、 超越 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回 报。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于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允 许投资 的金融 工具, 具体如 下: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 3 、短期融资 券(包 括超级 短期融 资券 ) ; 4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 5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回 购; 6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7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8 、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 票据; 9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银 行票据 (以下 简称 “ 央行 票据 ” ) ; 10、中国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将 遵循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和 相关规 定。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 政策 变化 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的 基础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 并综 合考虑 各 类投资 品种 的收 益性、 流动性和 风险特 征,对 基金资 产组合 进行积 极管理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2 (一)利 率预期 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 因素 很多 ,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 素更 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 金 管理人将 重点考 察以下 两个因 素: 1 、 中央银 行、 财 政部等 国家宏 观经济 管理部 门的政 策意图 。 政府 对金 融市场运 行的影 响 非常深 远。 国家 宏观 经济 管理部 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 对经 济运 行形势 的 判断及 采取 的应 对政策 是影响市 场利率 走势的 关键因 素之一 。 2 、 短期资 金供求 变化 。 短期 资金市 场参与 者的头寸 宽紧程 度是短 期利 率变动的 重要主 导 力量。短 期利率 随短期 资金供 求变化 呈一定 的季节 波动形 态。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 变化 的宏 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 政 策进行深 入分析 , 进而 对短期 利率的 变化态 势做出 及时反 应。 重点 关注 的宏观经 济指标 包括: 国家经济 管理部 门政策 、预期 物价指 数、相 关市场 资金供 求关系 等等 。 在分析方 法上, 本基金 管理人 坚持定 性与定 量相结 合的分 析方法 。 (二)期 限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 象流 动性 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 建 合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 组合 。从组 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 构来 看, 一般说 来 ,预期 利率 上涨 时,将 适当缩 短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将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适 当延 长组 合的平 均剩余期 限。 (三)品 种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 行品 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 上 涨时, 可以 增加 回购 资产 的比重 ,适 度降 低债 券资 产的 比重 ;预期 利 率下降 ,将 降低 回购资 产的比重 ,增加 债券资 产的比 重。 (四)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存 单投资 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 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 的 投资将 是本 基金 关注 的重 点之一 。具 体而 言, 在组 合投 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考 虑成本 收益的 基础 上, 尽可 能的 扩大交 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 围, 通过 对这些 银 行广泛 、耐 心而 细致的 询价, 挖掘 出利 率报 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存 单 的投资 ,在 获取 较高投 资收益的 同时尽 量分散 投资风 险,提 高存款 及存单 资产的 流动性 。 (五)套 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 的各 个细 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3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障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寻找 跨市 场、 跨期 限、跨 品 种的套 利投 资机 会,以 期获得 更高 的收 益。 当然 ,由于 交易 机制 的限 制, 目前 挖掘 套利投 资 机会的 投资 方法 主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 收益 更高 的品种 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 种, 或者 用收益 相 当,风 险较 低的 品种替 代风险较 高的品 种。 (六)流 动 性管 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 的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 密 关注申购/ 赎回 现金流 变化情 况、 季 节性资 金流动等 影响货 币市场 基金 流动性管 理的因 素, 建 立组合流 动性监 控管理 指标, 实现对 基金资 产流动 性的实 时管理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综合 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 收益 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通 过现金 留存 、银 行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 、持 有高 流动 性券 种、 正向回 购 、降低 组合 久期 等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也 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方 法, 将回购 或 债券的 到期 日进 行均衡 等量配置 ,以满 足日常 的基金 资产变 现需求 。 五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一)投 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 2 、宏观经济 发展趋 势、微 观经济 运行趋 势和证 券市场 走势。 (二)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制定整 体投资 战略。 2 、固 定 收 益部 研 究员 根 据自 身 或者 其 他 研究 机 构的 研 究成 果 , 形成 利率 走 势预 测 、券 种配置建 议等, 为债券 决策提 供支持 。 3 、固 定 收 益基 金 经理 小 组根 据 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 战略 , 结 合研 究员 的 研究 报 告, 拟订所 辖基 金的 具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 目标 久期 、期限 结 构、个 券选 择等 投资方 案。 4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对 固 定收 益 基金 经 理 小组 提 交的 方 案进 行 论 证分 析, 并 形成 决 策纪 要。 5 、根 据 决 策纪 要 ,固 定 收益 基 金经 理 小 组构 造 具体 的 投资 组 合 及操 作方 案 ,交 由 中央 交易部执 行。 6 、中央交易 部按有 关交易 规则执 行,并 将有关 信息反 馈至基 金经理 小 组。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4 7 、基 金 绩 效评 估 与风 险 管理 小 组重 点 控 制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风险 和流 动 性风 险 ,定 期进行基 金绩效 评估, 并向投 资决策 委员会 提交综 合评估 意见和 改进 方案。 六 、 投 资限 制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 货、流 通受限 证券 ;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债券 ;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券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 化后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6 )非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 (7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后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投资 于定期 存款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但 如果 基金投资 有固定 期 限但协议 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且提前 支取利 率不变 的存款 ,不受 该比 例限制; (4 ) 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 日均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因 发生巨额 赎回致 使本 基 金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5 )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当是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 基金代 销资格 或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其中,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 本基 金持有的 剩余期 限 ( 或回售 期限 ) 不超 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5 动利率债 券摊余 成本总 计不得 超过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7 )本基金 买断式 回购融 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397 天;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或者持 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总市 值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调 整完 毕;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卖 出; (9 )本基金 投资的 短期融 资券的 信用评 级,应 不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级 别 ; 2 ) 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备 下列条 件之一 : i )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低 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 信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 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 的为 BBB+ 级 ) 。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 级别为准 。 4 ) 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 以全部 减持。 (10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期证券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融 资券 及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6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禁止 的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并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七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 安全 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活 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 利率 或利息 税发生调 整,则 新的业 绩比较 基准将 从调整 当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 用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7 于本基 金时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时 公告。 八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于货币 市场基 金,风 险收益 水平低 于股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 金和债券 型基金 。 九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的计 算 1 、平均剩余 期限( 天)的 计算公 式如下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 证券清算 款、 买 断式回 购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逆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 括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正 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 的待返售 债券等 。 2 、各类资产 和负债 剩余期 限的确 定 (1 ) 银行存 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 证金的 剩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的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算 ; (2 ) 一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协 议到期 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银行通 知存款 的剩余 期限以 存款协 议中约 定的 通知期计 算; (3 ) 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 计算日 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 利率 调整日 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允 许投资的 含回售 条款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售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4 ) 回购 (包括 正回购 和逆回 购) 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以 计算日 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 剩余天数 计算;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8 (6 )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回购债 券的剩 余期限 为该基 础债券 的剩余 期 限; (7 ) 买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券 的剩余 期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8 ) 短 期融资 券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短 期融资 券到期 日所剩 余的 天数计算 ; (9 ) 对其 它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 根 据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或参 照行业 公认的 方法计 算其剩 余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后 四舍 五入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对剩余期 限计算 方法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与增值 ;


3 、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 雇 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方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 以按照 国家的 有关规 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内容 不 存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12.1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39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 投资 238,447,628.5 3 79.26 其中:债 券 238,447,628.5 3 79.26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60,213,924.22 20.01 4 其他各项 资产 2,182,615.00 0.73 5 合计 300,844,167.7 5 100.00 12.2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14.93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额 28,517,865.74 10.48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报 告期 内每 日融资 余额 占资 产净值比 例的简 单平均 值 。 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 明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0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债券 正回购 的资金 余额未 超过资 产净值 的 20% 。 12.3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12.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105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最高 值 106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最低 值 18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合 同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限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 , 本报告期 内,本 基金未 发生超 标情况 。 12.3.2 期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 期限 各期限资 产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 债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0.08 10.48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 天(含) —60天 -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 天(含) —90天 73.13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1 4 90 天(含) —180 天 29.12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 —397天 (含) 7.47 - 其中:剩 余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9.80 10.48 12.4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319,542.73 7.47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融债 20,319,542.73 7.47 4 企业债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18,128,085.80 80.20 8 其他 - - 9 合计 238,447,628.53 87.67 10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 券 -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2 12.5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11618154 16 华夏 CD154 400,000.00 39,724,589.58 14.60 2 111611225 16 平安 CD225 300,000.00 29,816,326.12 10.96 3 111617124 16 光大 CD124 300,000.00 29,799,037.24 10.96 4 111609230 16 浦发 CD230 300,000.00 29,796,591.40 10.95 5 140201 14 国开01 200,000.00 20,319,542.73 7.47 6 111694517 16 广州农 村 商 业 银 行CD091 200,000.00 19,715,246.42 7.25 7 111694749 16 常熟农 村商行 CD046 100,000.00 9,928,899.28 3.65 8 111694900 16 九江银 行CD043 100,000.00 9,924,881.06 3.65 9 111694913 16 桂林银 行CD040 100,000.00 9,924,641.84 3.65 10 111694922 16 威海商 行CD015 100,000.00 9,923,779.10 3.65 12.6“ 影 子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3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 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 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高 值 0.0305% 报告期内 偏离度 的最低 值 -0.006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 均值 0.0170% 12.7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所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12.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2.8.1 基金计价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 摊 余成 本法 ”计 价, 即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其剩 余期限 内摊销 ,每日 计提收 益。 12.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 未持有 剩余期 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12.8.3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在本报 告期内 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2.8.4 期末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人 民币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17,764.17 4 应收申购 款 1,364,850.83 5 其他应收 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4 8 合计 2,182,615.00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业绩 数据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 单位基 金资产 净值增 长率与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4.8.28-201 4.12.31 1.3241% 0.0038% 0.1225% 0.0000% 1.2016% 0.0038% 2015.1.1-2015 .12.31 4.3453% 0.0164% 0.3549% 0.0000% 3.9904% 0.0164% 2016.1.1-2016 .6.30 1.2706% 0.0019% 0.1769% 0.0000% 1.0937% 0.0019% 自基金合 同生 效起至今 7.0703% 0.0124% 0.6543% 0.0000% 6.4160% 0.0124%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5 注:业绩 比较基 准:人 民币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动的 比较


广发活期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份额累计 净值收 益率与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历史走 势对比 图 (2014 年8 月28 日至2016 年6 月30 日) 注:本基 金建仓 期为基 金合同 生效后 6 个 月,建仓 期结束 时各项 资产 配置比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有 关规定 。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6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本基金通 过每日 计算基 金收益 并分配 的方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保 持在 人民币1.00 元。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计算基 金申购 与赎回 价格的 基础。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 照实 际利率 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本基 金不采 用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 2 、 为了避 免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 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 不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 评估, 即 “ 影子 定价 ” 。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对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参考成 交价、 市场利 率等信息 对投资 组合进 行价值 重估, 使基金 资产净 值更能 公允地 反映 基金资产 价值 。 3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8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 、估 值程 序 1 、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 金份额的 日 已实现收 益, 精确 到小数点 后第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是 按日结转 份额的 ,7 日 年化收益 率是以 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资 产收益 率,精 确到 0.001% ,百分 号内 小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资产的 计价导 致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小 数点后 4 位 或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百分 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 值错误 。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服 务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49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 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资产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同 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0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 决定延迟 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不 可抗力等 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减 轻或消 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收入 、 其他收 入及 因运 作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基 金 净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除 相关规定 可以在 基金收 益中扣 除的费 用后的 余额。 二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 权;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3 、 “ 每日 分配 、 按日 支付 ” 。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 以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为 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 分配 ,且 每日 进行 支付 。投资 人 当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原则处 理,因 去尾形 成的 余额进行 再次分 配,直 到分完为 止; 4 、 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大于零 时,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 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 等于零 时,当日 投资人 不记收 益; 5 、本 基金 每 日进 行收 益 计算 并 分配 时, 每 日收 益支 付 方式 只 采用 红 利再 投资( 即 红 利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 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 投资 人在 当日收益 支付时 , 若当 日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则增 加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零 时 ,则保 持投 资人 基金份 额不变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 益小 于零, 若 当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不缩减投 资人基 金份额 ,待其 后累计 净收益 大于零 时,再 增加投 资人 基金份额 ; 6 、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下 一个工 作日起 ,不享 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确 定。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2 四 、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 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应 于节假日 结束后 第二个 自然 日,披露 节假日 期间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节假 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以 及节 假日后首 个开放 日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本基 金每 日例 行对 当天 实现 的 收益 进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再另 行公告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销售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7 %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7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4% 的年费 率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04%÷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4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 金的 年销售 服务费 率为 0.20% ,计算 公式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注册 登记机 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支付 的,支 付日期 顺延至 最近可 支付日 支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金销 售服务 费率等 相关费 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 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7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 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公告 1 、 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 日基金 份额的 已实现 收益/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 计算方 法: 7 日年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8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计 算当日) 的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采用四 舍五入 保留至 小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留 至百分 号内小 数点后 第 3 位。 2 、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指定 报刊、网 站、基 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3 、 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 日 (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 日)的 次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五)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方式。 (六)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提前终止 《基金 合同 》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59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当 “ 摊余 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 价 ” 确定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偏离 度 绝对 值达到或 超过 0.5 % 的情形 ; 27、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0 (七)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八)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 告。 (九)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 估值; 4 、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紧急 事故的 任 何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七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定 期报告 和 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件 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1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八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2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 观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券 ,收益 水平也 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 于债券 ,其 收益 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 影响。 (4 ) 债券 市场流动 性风险 。 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 度和宽 度相对 较低 , 交易 相对较 不活 跃,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现 难度, 从而影 响基金 资产变 现能力 的风 险。 (5 ) 再投 资风险 。 再 投资风 险反映 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 证券利 息 收 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 为消 长。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 固定收 益证券 所得的 利息收 入进行 再投资 时,将 获得比 以前 较少的收 益率。 (6 ) 信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债 券的发 行人如 出现违 约、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债 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 降低导 致债券 价格下 降,将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2 、 管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 险: 指 基金投 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 监督检 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 业道 德风 险 : 是指公司员工不 遵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3 失。 4 、 流动性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困 难,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额 净值。 5 、 合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6 、 投资 管理 风险:( 1 ) 本基金 为货币 市场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和 风险低 于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险品种; (2 ) 选 券方 法 、 选 券 模 型 风 险 ; (3 )基金经 理主观 判断错 误的风 险; (4 )其他 风险。





7 、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货币 市场 工具 ,可 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风 险以 及货 币 市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 并影 响到基 金 资产公 允价 值的 变动。 同时为 应 对赎回 进行资 产变现 时,可 能会由 于货币 市场工 具交易 量不 足而面临 流动性 风险。 8 、 其他风 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 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基金管理 人不能 保证收 益或本 金安全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4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生效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生 效之日 起在指 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5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6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 规 则;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7 (16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 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8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 金合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 管理 人;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69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 复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和七 日年化 收 益率;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0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 金合同 》 取 得的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1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 费率,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 该 等报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 费率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2 事项。 2 、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范围 下以及 对基金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下 , 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 设立 新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调低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率 或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 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7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3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4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5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 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 情形除外 )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 情形除 外)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7 (4 )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完成备 案手续 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 监管机 关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自决 议生效 之日起 在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8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9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上海 国际 仲裁 中心 ,根 据该 中心 当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海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由 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 31 -33 楼 邮政编码 :510308 法定代表 人: 王 志伟 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证监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简称 :兴业 银行 ) 注册地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江宁 路 168 号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 人: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6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 人民银 行总行 ,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 兑与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 ; 买 卖 政府债券 、 金 融债券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1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有价证 券 ;资产 托管 业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业务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财务 顾问、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其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允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现 金, 通知存 款, 短期 融 资券 (包括 超级短 期融资 券) ,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和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中期 票据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 证券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的 债券回 购,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货 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资 比例将 遵循届 时有效 的法 律法规和 相关规 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证 、 股指期 货 、流 通受限 证券 ; (2 )可转换 债券;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债券 ; (4 )债项评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券 ; (5 ) 以定 期存款利 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 但市场 条件发 行变 化后另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2 (6 ) 非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交易市 场或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 (7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 履行 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制 。 2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投资 于定期 存款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 但 如果 基金投资 有固定 期 限但协议 中约定 可以提 前支取 且提前 支取利 率不变 的存款 ,不受 该比 例限制; (4 ) 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外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 易 日均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期; 因发生巨 额赎回 致使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20%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5 ) 本基 金的存 款银行 应当是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 基金代 销资格 或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其中,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 银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 本基 金持有的 剩余期 限 ( 或回售 期限 ) 不超 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债 券摊余 成本总 计不得 超过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 不得投资 于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率 的浮动 利率债 券; (7 ) 本基金 买断式 回购融 入基础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397 天; (8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或者 持 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 总市 值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调 整完 毕;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3 以全部卖 出; (9 )本基金 投资的 短期融 资券的 信用评 级,应 不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信用 评级机 构评定 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级 别 ; 2 ) 根据有 关规定 予以豁 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 的信用评 级和跟 踪 评级具备 下列条 件之一 : i )国内 信用评 级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 长期信 用级 别; ii ) 国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低 于中国 主权评 级一个 级别的 信用级 别 ( 例如, 若中 国主权 评级为 A- 级,则 低于中 国主权 评级一 个级别 的为 BBB+ 级 ) 。 3 )同一发行 人同时 具有国 内信用 评级和 国际信 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 级别为准 。 4 ) 本基金持 有短期 融资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 日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 以全部 减持。 (10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 过 该期证券 的 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 期融 资券 及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2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限制 。 除上述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如法 律法 规对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 章 第九条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4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金 托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应 予以 必要的 协助与 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书面 或以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经提 醒后仍 未 改正时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相应损 失和责 任。 (五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六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应 符合如 下规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业 务 账目及核 算的真 实、准 确。 2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有 关法规 规定 , 与基 金托管 人、 存 款机构 签订 相关书面 协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相关 法规及 协议 对基 金银 行存 款业 务进 行监督 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 令、存 款证实 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 3 、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 应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有 关账户 管理、 利率管 理、支 付结算 等的 各项规定 。 4 、 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5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对定期 存 款提前 支取 的损 失由其 承担 。 (七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的监 督 1 、 基金管 理人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 应 当对投 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究 , 认真 评估中 期票 据投资 业务 的风 险,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 行中 期票 据的投 资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 规、 监管 部门 的规定 ,制 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下简 称“ 《制 度 》 ” ) ,以规 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 并书面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中 期 票据的 额度 和比 例进行 监督。 2 、 如未来 有关监 管部门 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3 、 基金托 管人有 权监督 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时的法 律 法规遵守 情况 , 有 关制度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 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制 的执 行情 况。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以及 本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相 关托 管协 议要求 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发出 回函 ,并及 时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 际投资 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九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6 据资料和 制度等 。 (十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以书 面或以 双 方认可 的其 他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 此造成 的相应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十 一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 无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根 据基金 管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7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及投资 所 需的其他 账户 。 4 、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 协 商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 合 法合 规 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交 收、托管 资产开 户银行 扣收结 算费和 账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 、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应 予以必 要的协 助与配 合,但 对此不 承担 相应责任 。 7 、 除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方为有 效。 2 、 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基金托 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设 本基金 的 资产 托管专 户 , 也称 为资金账 户 ,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银行 存款 。该 资产托 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 金托 管人 在法人 集 中清算 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财 产在 内的所 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用 账户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金 托 管人的 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8 2 、基金 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的 有关规 定 。 4 、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 托管 专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 付。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算备 付金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 联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 、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交 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规 定执行 。 5 、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 托 管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使 用的规 定执行 。 (五 )定 期存款 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 期存 款在 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 括实 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 留印 鉴 经各方 商议 后预 留。 对于 任何的 定期 存款 投资 ,基 金管 理人 都必须 和 存款机 构 签 订定 期存款 协议, 约定 双方 的权 利和 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 令附 件。 在取得 存 款证实 书后 ,基 金托管 人保管 证实 书正 本或 者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 合理 的时 间内进 行 定期存 款的 投资 和支取 事宜, 若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 存款 ,若 产生息 差 (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资 金利息和 提前支 取时收 到的资 金利息 差额 ) , 该息差 的处理 方法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双 方协商解 决。 该协议中 必须有 如下明 确条款 : “存款 证实书 不得被 质押或 以任何方 式 被抵押 , 并不 得用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89 于转让 和背 书; 本息 到期 归还或 提前 支取 的所 有款 项必 须划 至资产 托 管专户 (明 确户 名、开 户行、 账号 等 ) ,不 得划 入其 他任 何账 户” 。如 定期 存款 协议 中未体 现 前述条 款, 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绝 定期存 款投资 的划款 指令。 (六 )债 券托管 专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 国人民 银行、 银 行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 关规定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资 金结 算账 户,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议。 (七 )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 管 理。 2 、 法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办理。 (八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等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有 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资 产不承担 保管责 任。 (九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不 限 于基金年 度审计 合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 及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 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 真 件,未经 双方协 商一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0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 的 时间及程 序 1 、 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是 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收 益 , 精确 到 小数点后 第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本基金 的收益 分配是 按 日结转份 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所 折算的年 资产收 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公 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对 外公布。 3 、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计算 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1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和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 以下方 式进行 估值: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照 实际利 率 法 进行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本 基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 和上市 交易的 债券和 票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产净 值。 (2 ) 为了 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市 价计算 的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1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 和不公 平的 结果 ,基金 管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 估值对 象进行重 新 评估,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 的绝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对于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参考 成交价 、 市场 利率等信 息对投 资组合 进行价 值重估 ,使基 金资产 净值更 能公允 地反 映基金资 产价值 。 (3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三)估 值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致 本基金 每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 , 或者基 金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百 分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 服务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2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 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 基金估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3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 障投资 人的 利益 , 决定延迟 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五)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计制 度执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账 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 、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人编 制,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2 、 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整, 直至双 方数据 完全 一致。 3 、 财务报表 的编制 与复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 六个月更 新一次 招募说 明书; 在 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的编制 ;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在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4 过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 家有关 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时间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相关 报表及 报告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分 别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用于基 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用 和律 师费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出现 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托管人 接管基 金 资产; 3 、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 管理权;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5 4 、 发生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并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各自履行 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4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2 、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主要 包括: (1 )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 生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统一接 管基金 财 产; (2 )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权债 务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 分配。 3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4 、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5 、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 支付清 算费用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6 (2 ) 交纳所 欠税款 ; (3 ) 清偿基 金债务 ; (4 )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 (1 ) - (3 )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6 、 基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报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 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 、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权 益分配 时红利 的登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 ,本 基金销 售网点 将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网 点应 根据在 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要求 打印成 交确认 单。 2 、对账单服 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通过 以下方 式查阅 对账单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陆 本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查 阅 对账单。 2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 网站 、 电 话等方 式向本基 金管理 人定制 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 对账单 。定 期对 账单 分为 季度对 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季度 结束 后向 本季度 有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每 年结束 后 向所有 本年 度末 持有基 金份额并 定制年 度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供 年度对 账单。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 基金管 理人的 销售网 点查询 历史交 易记录 。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8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帐户 但未 预留 相关资 料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中 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账户 自动查 询系统 )办理 资料变 更。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 基 金账户信 息; 同时可 以 修改通 信地 址、 电话 、电 子邮件 等信 息; 另外 还可 登录 本基 金管理 人 网站查 询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交易 情况、 账户余 额、基 金产品 信息。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 020-83936999 ,该电话 可转人 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99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6 年3 月29 日在《中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发 布 公告, 为 保护现 有广发 活期宝 货币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我司决 定清 明节假期 前暂停 广发活 期宝货币 基金申 购业务 , 具体 措施如 下: 从2016 年3 月31日起, 广发活 期宝货币 基金暂 停申购 业务。在 本基金 暂停申 购业务 期间, 其它业 务正常 办理。 从2016年4 月5 日开始恢复 广发活 期 宝货币基 金正常 的申购 业务, 届时将 不另行 公告。2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4 月26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发 布公告 , 为保 护现有 广发 活期宝货 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我司决 定劳动 节假期 前暂停 广发活 期宝货 币基金 申购业务, 具体措施 如下: 从2016 年4 月28 日起, 广发 活期 宝 货币基 金暂停 申购业 务。 在本基 金暂停 申购 业务期间 , 其 它业务正 常办理。 从2016 年5 月3 日开始恢复广 发活期 宝货币 基金正 常的申购 业务 , 届时将 不另行 公告。 3 、 本基金管理 人于2016年6 月3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为保 护现有 广发活 期宝货 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我 司决定 端午 节假期前 暂停广 发活期 宝货币基 金申购 业务, 具体措 施如下 :从2016 年6 月7 日起,广发 活期 宝货币基 金暂停 申购业 务。 在 本基金 暂停申购 业务期 间, 其它业 务正常 办理。 从2016 年6 月13 日开始恢 复广发 活期 宝 货币基金 正常的 申购业 务,届 时将不 另行公 告。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于2016 年7 月30 日 在《 中国 证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 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 根据该 《 管理办 法》 及 其实施 规定的 相关规 定和要 求 , 已成 立的货 币 市场基金 须对不 符合该 《管理 办法》 的内容 进行相 应修改 和公告 。 依 照中国 证监会 的上述要 求以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 兴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 致,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 我司对 该基金 基金合 同进行 了相应修 改。 《基金 合同》 所涉及 的所有 修改, 详见 我 司相关 公告。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00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广发 活期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募 集的文 件 ( 二) 《广 发 活 期宝 货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四) 《广 发 活 期宝 货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