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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300(510360)

广发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2016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零一六年 九月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2015 年5 月26日 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5]985 号文注册 。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市 场,基 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需充分 了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 同时由 于本基 金是 交 易型开 放式基 金,特 定风险 还包括 : 基 金份额二 级市场 交易价 格折溢价 的风险 、参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 错误的 风险、 退补现 金替 代方式的 风险、 基金 份额赎回 对价的 变现风 险 等等 。 本基 金为股 票型基 金,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 金为指 数型基 金, 主要采用 完全复 制法跟 踪 标的指数 沪深300的表 现,具有 与标的 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 所代表 的股票 市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征。 投资者申 购的基 金份额 当日可 卖出, 当日未 卖出的 基金份 额在份 额交 收成功之 前不得 卖 出和赎回 ; 即 在目前 结算规 则下 ,T 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 当日可 卖出 ,T 日申购当 日未卖 出的基 金份额,T+1 日不得卖 出和赎 回,T+1 日交收成 功后T+2 日可卖出和 赎 回。因此 为投资 者办理 申购业务 的代理 机构若 发生交 收违约 ,将导 致投资 者不能 及时、 足额 获得申购 当日未 卖出的 基金份额 ,投资 者的利 益可能 受到影 响。 投资者投 资本基 金时需 具有上 海证券 账户, 但需注 意,使 用上海 证券 交易所基 金账户 只 能进行基 金的现 金认购 和二级 市场交 易, 如投 资者需要 使用沪 深300指数成份股 中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股票 参与网 下股票 认购或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 则 应开立 上 海证券交 易所A 股 账户 ; 如投资 者 需要使 用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中 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股票 参 与网下股 票认购, 则还 应开立深 圳证券 交易所A 股账户 。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基 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 负责。 投资 人在 进行投 资决策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本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2016 年8 月20 日, 有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日。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 22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与 变更 登记 .........................................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32 第 十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34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 5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6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62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 64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 69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 71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 7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75 第 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02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更新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19 第 二十 四部 分


招 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120 第 二十 五部 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 120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20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书 ”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 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以及 《广发 沪深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 书: 指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 定 期 的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广发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补 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广发沪 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基 金业 务 实施细则 》定义 的“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 ”


14、联接基 金: 指将 绝大 多数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类似 ,紧 密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跟踪业绩 比较基 准,追 求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金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18、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21、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2、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4、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5、直销机构: 指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6、代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 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 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机 构, 包 括发 售代理机 构和/ 或申购 赎 回代理券 商 27、发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的代 理本基 金发售 业务的 机构


28、发售协调人 :指基 金管理 人指定 的协调 本基金 发售等 工作的 代理 机构 29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指定的 代理本 基金申 购、赎 回业务 的证券 公司, 又称为 代办证 券公 司 30、基金销售网 点:指 直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 31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根 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型开放式 基金登 记结算 业务实 施细则 》定义 的基金 份额的 登记、 存管 和结算业 务 32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结 算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33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结 算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 其变动 情况的 账户 34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5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36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38 、工作日: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 易日 39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42 、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43 、 《业 务规 则》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实施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 金业务实 施细则 》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实 施的 《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 及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的 其他相 关规则 和规定 44 、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46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申 购赎回 清单所 规定对 价的行 为 47 、申购赎回清 单:指 由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用以公 告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等信 息的文 件 48 、申购对 价: 指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应 交付 的组 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 价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9 、赎 回对 价: 指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 应 交付给赎 回人的 组合证 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 价 50、组合证券: 指本基 金标的 指数所 包含的 全部或 部分证 券 51 、现金替 代: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投 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用于 替 代组合证 券中部 分证券 的一定 数量的 现金 52 :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资 产净值 与按 T 日收盘 价计 算的最小 申购、 赎 回单位 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金 替代 之差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时应 支 付或应 获得 的现 金差额 根据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对应 的现金 差额、 申购或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数 计算 53 、标的指数: 指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编制并 发布的 沪深 300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 发生的 变 更,或基 金管理 人根据 需要更 换的其 他指数 54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基 金申 购份额 、赎 回份 额的 最低 数量 ,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的 基金份额 应为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倍 55 、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指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在交易时 间内根 据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申购 、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由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发 布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简称 IOPV 56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57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58 、元:指人民 币元 59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60、收益评价日 :指基 金管理 人计算 本基金 净值增 长率与 标的指 数增 长率差额 之日 61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指 收益 评价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62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指 收益 评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日 标的 指数 收 盘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63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64 、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65 、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66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67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68 、不 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概 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 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 上 诉复 核委员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 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 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 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4 、基金经理 刘杰,男,中国籍 , 工 学学士 ,12 年基 金业从 业经历 , 持 有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 业从业 证 书,2004 年 7 月至 2010 年 11 月在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术部 工作,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数量 投资部 数量投 资研究 员,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任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4 年 4 月 1 日起 任 广发中 证 500ETF 以及 广发中 证 500ETF 联接(LOF)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8 月 20 日起任 广发沪 深 300ETF 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18 日起任广发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5 日起任广 发中小 板 300ETF 及联 接基金、 广发养老 指数和 广发环 保指数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8 日 起任数 量投资 部总经 理助理 。 5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一部总 经理李 巍,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 6 、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赎 回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清单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7 ) 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规章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规 定,泄漏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 基金人 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括 内部控 制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 。 内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总 揽和指 导。内部 控制大 纲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原 则、内 部控制 组织体 系、 内部控制 制度体 系、内 部控制环 境、内 部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 理制 度包括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 绩效评估 考核制 度、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信息系统 管理制 度、员 工保密制 度、危 机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 等。部 门业务 规章是 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担 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渊 (二)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共有员 工 190 人,平 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 拥有大 学本科 以上学 历,高 管人员 均拥有 研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技术 职称。 (三)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 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 以 来,秉 承“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 履行 资产托 管 人职责 ,为 境内 外广大 投资者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 业的托 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 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托资产 、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金 、 证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 信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 管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 效评估 、 风险 管理等 增值服 务, 可 以为各 类客户提 供个性 化 的托管服 务。 截 至 2016 年 6 月,中国 工商银 行共托 管证券 投资基 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一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 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环球 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 等境 内外权 威财经 媒体评 选的 51 项 最佳托 管银行大 奖 ; 是获 得奖项 最多的 国 内托管银 行, 优 良的服 务品质 获得国 内外金 融领域 的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 业务飞 速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管 部“一 手抓业 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 的。资 产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 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精 心培育 内控文 化,完 善风 险控制机 制,强 化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重要 工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 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控 制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认 可。也 证明中 国工商 银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制能 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管 银行接 轨,达到国 际先进 水平 。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 为年度化 、 常 规化的 内 控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 标 保证业务 运作严 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经 营、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 和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 规范化 、管理 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全 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 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 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 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业务内 部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部 门(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 计局) 、资产 托管部 内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制 定全行 风险管 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 工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责 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处,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照 有 关法律 规章, 对业务 的运行 独立行 使稽 核监察职 权。各 业务处 室在各自 职责范 围内实 施具体 的风险 控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当符合 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监督制约 应渗透 到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个 操作环 节,覆 盖所有 的部 门、岗位 和人员 。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 生时能 准确及时 地记录 ; 按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 关的规 章制 度。 (4 ) 审慎性原 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 的安全 与完整 。 (5 ) 有效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 保证得到 全面落 实执行 ,不得 有任何 空间、 时限及 人员的 例外。 (6 ) 独立 性原则 。 设立 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立 ,适当 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评 价部门 必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制定 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 施实施 (1 ) 严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职责 、 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墙 隔离制 度,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环 境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 ) 高层 检查 。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要求下 级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方 面的进 展,并 根据检 查情况 提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促职 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 制。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 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控 防线”、 “监控防 线”三 道控制 防线 , 健全绩 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 内控文 化,增 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定 向的业 务与职 业道德培 训、签 订承诺 书,使 员工树 立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 念。 (4 ) 经营控 制。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事 务,从 而有效 地控制 和配置 组织资 源,达 到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化目 的。 (5 ) 内部风 险管理 。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稽核监 察、 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定 期地对 业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监 控,指 导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 实施风险 控 制措 施,排 查风险 隐患。 (6 ) 数据安 全控制 。 我 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 数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份 、监控 设施的 运用和 保障等 措施来 保障数 据安全 。 (7 ) 应急准 备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难 恢复中心 , 制定 了基于数 据、 应 用、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操作、 环境四 个层面的 完备的 灾难恢 复方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 使演练更 加接近 实战 ,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随 机演练 ”。从 演练结果 看,资 产托管 部完全 有能力 在发生 灾难的 情况下 两个小 时内 恢复业务 。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务 健康、 稳定地 发展。 (2 ) 完善 组织结构 , 实 施全员 风险管 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 控制制 度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 部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控 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位员 工对自 己岗 位职责范 围内的 风险负 责,通过 建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的 内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不 同岗位 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 建立 健全规章 制 度 。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理 念和方 法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资 产托管 部已经 建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岗 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等 ,覆盖 所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 制约机 制。 (4 ) 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商业 银行新 兴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 将建立 一个系统 、高效 的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为 工作重 点。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 险管理 放在 与业务发 展同等 重要的 位置,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 管业务 生存和 发展的 生命线 。 ( 五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签 署的《 广发 聚瑞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和有 关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和 支付、 基金费 用的支付 、基金 申购资 金的到 账和赎 回资金 的划付 、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其中对 基金的 投资监 督和检 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开 始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或有关 基金法 规 规定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确 认。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过 失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损 失。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发售协调 人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 、网下现金 发售直 销机构 和网下 股票发 售直销 机构 本公司通 过在广 州、 北 京、 上海设 立的分 公司 、 直销售 柜台为 投资者 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 认购等业 务: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东裙 楼 4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中 国保险 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3 、网上现金 发售代 理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可 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 网站查 询)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公告 。 4 、网下股票 发售代 理机构 (1 ) 公司名 称: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2 )名称: 东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安 东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王明 静、吴 迪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2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募集 本 基金,并 于2015 年5 月26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985 号文注册 募集。 一 、基 金运 作方 式 交易型开 放式 。 二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 指数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 募 集期 限 及 募集 对象 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具 体发售 时间 见基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如 果在 此期 间未 达到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七部 分第 一款 规定 的基金 备 案条件 ,基 金可 在募集 期限内 继续 销售 ,直 到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基 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 适当延长 或缩短 基金发 售时间 (包括 一种或 多种发 售方式 的发售 时间 ) ,并及时 公告。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 五 、募 集规模 本基金不 设首次 募集目 标上限 。 六 、 发 售方 式 投资者可 选择网 上现金 认购、 网下现 金认购 和网下 股票认 购 3 种 方式 认购本基 金。 网上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 理机 构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上 系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统以现 金进 行的 认购 。网 下现金 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及 其 指定的 发售 代理 机构以 现金进 行的 认购 。网 下股 票认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指 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股票 进行的认 购。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发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 或者 按 基金管理 人或发 售代理 机构提 供的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基金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购一 经受理 不得撤 销。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认 购申请。 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结 算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 准。 七 、募 集场 所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发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发 售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者 按 基金管理 人或发 售代理 机构提 供的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发售 业务 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式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情 况增加 其他发 售代理 机构, 并另行 公告。 八 、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和认 购价 格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认 购价格 为1.00 元。 九 、 认 购开 户 投资 人 认 购本 基 金时 需 具 有证 券 账 户, 证 券账 户 是 指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A 股 账 户或 基 金账 户。 1 、如投资人 需新开 立证券 账户, 则应注 意: (1 )基 金账 户只 能进 行基金 的现 金认 购和 二级 市场 交易 , 如 投资者 需 要使用 沪深300 指 数成份股 或备选 成分股 中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市股 票参与 网下股 票认 购或基金 的申购、 赎回 , 则应开立 上海证 券交易 所A 股账 户; 如 投资者 需要使用 沪深300 指数成 份股 或备 选成分 股 中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股 票参与 网下股 票认购 ,则还 应开立 深圳证 券交 易所A 股账 户。


(2 )开 户当 日无 法办理 指定 交易 ,建 议投 资人 在进 行认购 前至 少2 个 工作日 办理 开户 手 续。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2 、如投资人 己开立 证券账 户,则 应注意 : (1 ) 如投 资人未 办理指 定交易 或指定 交易在 不办理 本基金 发售业务 的 证券公司 , 需 要指 定交易或 转指定 交易在 可办理 本基金 发售业 务的证 券公司 。 (2 ) 当日 办理指 定交易 或转指 定交易 的投资 人当日 无法进 行认购 , 建 议投资人 在进行 认 购的1 个工作 日前办 理指定 交易或 转指定 交易手 续。 (3 )使用专 用席位 的机构 投资者 无需办 理指定 交易。 3 、账户使用 注意事 项 已购买 过由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基金 的投 资者 ,其拥 有的 广发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不能 用于认 购本基 金。 十 、 认 购费 用 认购费用 由 投资 人 承担 ,不高 于0.80% ,认 购费率 如下表 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0.80% 50 万 份≤M< 100 万份 0.50% M≥100 万份 1000 元/ 笔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股票 认购 时按 照上 表所 示费 率收 取认购 费用 。发 售 代理机 构办 理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可参 照 上述费 率结 构收 取一定 的佣金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不 列入基金 资产。 十 一 、 网上 现金 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认 购 限 额: 网 上现 金 认 购以 基 金份 额 申请 。 单 一账 户 每笔 认 购 份 额需 为1,000 份 或其 整数倍, 最高不 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者应 以上海 证券账 户认购 。 投资者可 以多 次 认购, 累计认购 份额不 设上限 。 3 、 认购申请 : 投 资者在 认购本 基金时 , 需按 发售代 理机构 的规定 备足 认购资金 , 办理 认 购手续。 网上现 金认购 申请提 交后, 投资人 可以在 当日交 易时间 内撤 销指定的 认购申 请。 4 、清算交 收:T 日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提交 的网 上现金 认购申 请,由 该 发售代理 机构 冻结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相应的 认购 资金 ,登 记结 算机构 进行 清算 交收 ,并 将有 效认 购数据 发 送发售 协调 人, 发售协 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 第4 个工 作 日 将 实 际 到 位 的认 购 资 金 划往 预 先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 专户。 5 、 认购确 认: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人 可通过其 办理认 购的销 售网 点查询认 购确认 情 况。 6 、认购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 购金额 的计算 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1 + 佣金比率 )


认购佣金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佣 金比率


净认购金 额=认 购价格× 认 购份额


认购佣金 由发售 代理机 构收取 ,投资 者需以 现金方 式交纳 认购佣 金。 例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上 现 金 认 购1,000 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 理机构 确认的佣金比率 为 0.80% ,则需准 备的资 金金额 计算如 下: 认购佣金 =1.00× 1,000× 0.80% =8 元 认购金额 =1.00× 1,000× (1 +0.8% )=1 ,008 元 即投资者 需准备1,008 元资金 , 方可 认购到1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 额。 十 二 、 网下 现金 认购 1 、认购时间 :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2 、通过基金 管理人 进行网 下现金 认购的 认购金 额的计 算: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投资 者, 认购 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 额的计算 公式为 : 认购金额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1 +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购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率 净认购份 额=认 购份额 +认购 金额产 生的利 息/ 认购 价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 投资 者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 认购 费用 。网 下现金 认购 款项 在 基金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有。 例: 某 投资者 到本公 司直销 网点认 购100,000 份基金份额, 假定认 购金 额产生的 利息为10 元,则需 准备的 资金金 额计算 如下: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认购费用 =1.00× 100,000× 0.80% =800元 认购金额 =1.00× 100,000× (1 +0.80% )=100,800 元 净认购份 额=100,000+10/1.00=100 ,010份 即投资人 若通过 基金管 理人认 购本基 金100,000份, 需准备100,800 元资金, 假 定该笔 认购 金额产生 利息10 元,则 投资人 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 。 3 、 通过发 售代理 机构进 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认 购金额 的计算 : 同通 过发 售代理机 构进行 网 上现金认 购的认 购金额 的计算 。 4 、 认购限 额: 网 下现金 认购以 基金份 额申请 。 投资 人通过 发售代 理机 构办理网 下现金 认 购,每 笔认 购份 额须 为1000份或其整 数倍 。投 资人 可多 次认购 ,累 计 认购份 额不 设上 限。 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办 理网下 现金认 购的 , 每笔认 购份额 须在5 万份 以 上 (含5万份 ) 。 投资 者 可以多次 认购 , 累计认 购份额 不设上 限。 5 、 认购手续 : 投 资人在 认购本 基金时 , 需按 销售机 构的规 定, 到 销售 网点办理 相关认 购 手续,并 备足认 购资金 。网下 现金认 购申请 提交后 在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时间之 后 不得撤 消。 6 、 清算交 收:T 日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提交的 网下现 金认购申 请,由基金 管理人于T +2 日进 行有效 认购 款项 的清 算交 收,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预 先开设 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现金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有,认 购款 项利 息数额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记录为 准。 T 日通 过 发 售 代 理机 构 提 交 的 网下 现 金 认 购申 请 , 由 该 发售 代 理 机 构 冻 结相 应 的 认 购资 金。各 发售 代理 机构 将每 一个投 资人 账户 提交 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请 汇 总后,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 网定 价发 行系 统代 该投资 人提 交网 上现 金认 购申 请。 之后, 登 记机构 进行 清算 交 收, 并将有 效认 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调 人, 发售 协调 人将 实际 到位 的认购 资 金划往 基金 管理 人预先 开设的基 金募集 专户。 7 、 认购确 认: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人 可通过其 办理认 购的销 售网 点查询认 购确认 情 况。 十 一、 网下 股票 认购 1 、 认购时间 详见本 基金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由指定 发 售代理机 构确定 。 2 、认购 限额 :网 下股 票认购 以单 只股 票股 数申 报 , 用以 认购 的股票 必 须是沪深300指数 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具体名单以发售公 告为准) 。单只股 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000 股 , 超过1000 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 。 投 资 者可 以多次 提交 认购申请 , 累 计申报股 数不设上 限。 3 、 认购手续 : 投资 者在认 购本基 金时, 需按销 售机构 的规定, 到销售 网 点办理认 购手续 , 并备足认 购股票 。网下 股票认 购申请 提交后 在销售 机构规 定的时 间之 后不得撤 销。 4 、特殊情形 (1 ) 已公告 的将被 调出沪深300指数的成份 股不得 用于认 购本基 金。 (2 ) 限 制个 股认 购规模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股 票认购 日前3 个月 个股的 交易 量、 价 格波动 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 决定是 否对 个股 认购 规模 进行 限制 ,并在 网 下股票 认购 日前 公告限 制认购规 模的个 股名单 。 (3 ) 临时 拒绝个 股认购 : 对 于在网 下股票 认购期间 价 格波 动异常 或认 购申报数 量异常 的 个股,基 金管理 人可不 经公告 ,全部 或部分 拒绝该 股票的 认购申 报。 5 、 清算交 收: 每 日日终 , 发 售代理 机构将 当日的股 票认购 数据按 投资 人证券账 户汇总 发 给基 金 管理 人 ,T 日 日 终(T 日为 本 基 金发 售 期最 后 一日) , 发售 代 理 机构 将 股票 认 购 数据 按 投资者证 券账户 汇总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初 步确认 各成份 股的有效 认购数 量。 T+1 日起,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确 认数 据将 投资 者上海 市 场网下 认购 股票 进行冻 结,并 将投 资者 深圳 市场 网下认 购股 票过 户至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的证券 认购专 户。 以基 金 份 额方 式支付 佣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发 售代理 机 构提供 的数 据计 算投资 者应以 基金 份额 方式 支付 的佣金 ,并 从投 资者 的认 购份 额中 扣除, 为 发售代 理机 构增 加相应 的基金 份额 。登 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有效 认购 申请股 票 数据, 将上 海市 场和深 圳市场 的股 票过 户至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登记结 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投资 者净认 购份额 明细数 据进行 投资者 认购份 额的初 始登记 。 6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公式: 1.00 / T i 1 ? ? ? ? n i 有效认购数量 日的均价 只股票在 第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1 )i 代表投资 者提交 认购申 请的第i 只股 票,n 代表投 资者提 交的股 票 总 只数。 如 投资者 仅提交了1 只 股票的 申请, 则n =1 。 (2 )T 日为网下股 票认购 期最后 一日。 (3 ) “ 第i 只股 票在T 日的均 价 ”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证 券交易 所的T 日行 情数据 , 以该 股票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的总成交 金额除 以总成 交股数 计算 , 以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若该股 票在T 日停 牌或无成 交 ,则 以同样 方法计 算最近 一个交 易日的 均价作 为计算 价格 。 若某一股 票在T 日至 登记结 算机 构进行 股票过 户日 的冻结 期间发 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 配 股等 权 益 变 动 , 则 由 于 投资 者 获 得 了相 应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按 如 下方 式 对 该 股票 在T 日的均价 进行调 整: ①除息: 调整后 价格 =T 日均 价- 每股 现金股 利或股 息 ②送股: 调整后 价格=T 日均 价/ (1 + 每股送 股比例 ) ③配股: 调整后 价格= (T 日均价+ 配股价× 配 股比例 )/ (1 + 每股配 股比例 ) ④送 股且 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 (T 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股 比例 )/ (1 + 每股 送股 比例 +每 股配股比 例 ) ⑤除息且 送股: 调整后 价格= (T 日均价- 每股现 金股利 或股息 )/ (1+ 每股送股 比例) ⑥除息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 格= (T 日 均价+ 配股 价 ? 配股 比例- 每股 现金 股利或 股息 )/ (1+ 每股配股 比例) ⑦除息、 送 股且配 股: 调整后 价格= (T 日均 价+配 股价× 配股 比例- 每 股 现金股利 或股 息 ) / (1 +每股 送股比 例+每 股配股 比例 ) (4 ) “ 有效认 购数量 ” 是指 由基金 管理人 确认的 并据此 进行清 算交收 的股票股 数。 其中 , ①对于经 公告限 制认购 规模的 个股, 基金管 理人可 确认的 认购数 量上 限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制认 购规模 的单只 个股最 高可确 认的认 购数量 , Cash 为网上现金 认购 和网下现 金认购的 合计申 请数额 , j j q p 为除限制 认购规 模的个 股和基 金管理 人全部 或部分临 时拒绝 的 个股以 外的 其他 个股T 日 均价 和认 购申 报数 量乘 积, w 为该 股按 均价 计 算的其 在T 日沪深300 指数中的 权重 ( 认购 期间如 有 沪深300 指数调 整公告 , 则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公告调 整后的 成份股 名单以及 沪深300 指数编制 规则计 算调整 后的沪深300 指数构成权 重 , 并以其作 为计算 依据 ) , p 为该 股在T 日的均 价。 如果投 资人 申报 的个 股认 购数 量总 额大于 基金 管理 人可 确认 的认 购数 量上限 , 则 按照 各 投资人的 认购申 报数量 同比例 收取。 ②若某 一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至 登记机 构进 行股 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 间发生 司法 执行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则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登 记结算 机构发 送的解 冻数据 对投资 者的有 效认 购数量进 行相应 调整。 7 、 特别提 示: 投 资者应 根据法 律法规 及上海 证券交 易所相 关规定 进行 股票认购 , 并 及时 履行因股 票认购 导致的 股份减 持所涉 及的信 息披露 等义务 。 十 四 、 募集 资金 利息 与募集 股票 权益 的处 理方 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 认购 的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 金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其 中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记录 为准; 网 上现金 认购 和通 过发售 代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 金认 购的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登记 结算 机构 清算交 收 后至划 入基 金托 管专户 前产生 的利 息, 计入 基金 财产, 不折 算为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以 股票认 购的 ,认 购股票 由登记机 构予以 冻结, 冻结期 间的权 益归投 资者所 有。 十 五 、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股 票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募 集的股 票由 登记 结算 机构 予以冻 结。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 十 六、 发行 联接 基金 或增设 新的 份额 类别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 需要 , 募集 并 管理 以 本基 金 为目 标ETF 的 一 只或 多只 联 接基 金 , 或 将 旗下 跟 踪同 一 标的 指数 的指数基 金转型 为本基 金的联 接基金 ,或为 本基金 增设新 的份额 类别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8 月20 日 正式 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二 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 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与 变更 登记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为提 高交易 便利, 本基金 可以进 行份额 折算。 一、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金管理 人应事 先确定 基金份 额折算 日, 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提 前公告 。 二、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额 折算由 基金管 理人向 登记结 算机构 申请办 理,并 由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 基金份 额 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总额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数 额将发 生 调整,但 调整后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占基金 份额总 额的 比例不发 生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益无 实质性 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 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按照 折算后的 基金份 额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 份额折 算过程 中发生 不可抗 力或登 记结算 机构遇 特殊情 况无 法办理, 基金管 理 人可延迟 办理基 金份额 折算。 三、 基 金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基金份额 折算的 具体方 法在份 额折算 公告中 列示。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一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具备 下列 条件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向上海 证券交 易所申 请上市 : 1 、基金募集 金额( 含募集 股票市 值)不 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基金上 市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 基金 份额获 准在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日 前按 相关 法律法 规 要求发 布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二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基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上市交 易需 遵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 则》等 有关规 定 。 三、 基 金份 额的 终止 上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终 止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不再具备 本条第 一款规 定的上 市条件 。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提前 终止上 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 终止上 市的其 他情形 。 5 、上海证券 交易所 认为应 当终止 上市的 其他情 形。 若因上 述 1 、3 、4 、5 项等原 因使本 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 而被上 海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 市 的,本基 金可由 交易型 开放式 基金变 更为跟 踪标的 指数的 非上市 的开 放式指数 基金。 若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 指数 作 为标 的指 数的 指数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将 本着 维护 基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履行 适当的 程序后 可以选 取其他 合适 的指数作 为标的 指数。 四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计 算与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 前公 告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在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将 计 算结 果 向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发 送 ,由 上海 证 券交 易 所 对外 发布 , 仅供 投 资者 交易、场 内申购 、赎回 基金份 额时参 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计算 公式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必 须现 金替 代 的 替代 金额 +申 购赎回 清单 中退 补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数量与最新成 交价相乘之和+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 可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 申 购 赎 回 清单 中 禁 止 用 现金 替 代 成 份 证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乘之和 +申购 赎回清 单中的 预估现 金部分 )/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 对应 的基金份 额 2 、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以 四舍五 入的方 法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 若 上海证券 交易所 调 整有关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保留 位数, 本基金 将相应 调整。 3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和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公 式 ,并予以 公告。 五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及 不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以 申请 在包 括 境 外交 易所 在内 的其 他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六 、如 未来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推 出 ETF 的 新业 务, 如分 级 ETF 等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增 设分 级份 额。 基 金 管理 人可 就分 级后 的全 部或部 分份 额申 请上 市。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并 在本 基 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34 第 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申 购赎 回 代理券商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并予 以公 告。在 相关 条件 许 可的前提 下,基 金管理 人可增 加或调 整申购 赎回代 理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上市期间 基金可 暂停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基金采用 份额申 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 购和赎 回均以 份额申 请 。 2 、基金的申 购对价 、赎回 对价包 括组合 证券、 现金替 代、现 金差额 及 其他对价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3 、申购、赎 回申请 提交后 不得撤 销。 4 、 申购、 赎回应 遵守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则 》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的 规定。 如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修改或 更 新上述 规则 并适 用于本 基金的, 则按照 新的规 则执行 ,并在 招募说 明书中 进行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或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申购 赎回清 单的 规定 备足 申购 对价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须持 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和现 金,否 则所提 交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受理 当日 进行确 认。 如投 资者 未能 提供 符合 要求的 申购 对价 , 则申购申 请失败。 如投资 者持有 的符合 要求的 基金份额 不足或 未能根 据 要求准备 足额的 现金 , 或基金投 资组合 内不具 备足额 的符合 要求的 赎回对 价,则 赎回申 请失 败。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并不代 表该 申购 、赎 回申 请一 定成 功。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以登 记结算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投 资者 应及时查 询。 3 、申购与赎 回的清 算交收 与登记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过程 中涉 及的 基金 份额、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的 清算交 收适 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实 施细 则 》 、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关 于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 实 施细则 》和 参与 各方相 关协议的 有关规 定。 投资者 T 日 申购成 功后,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投 资者办 理申 购当日卖 出基金 份 额与上交 所上市 的成份 股的交 收以及 现金替 代的清 算;在 T+1 日办理 申购当日 未卖出 基金份 额与现金 替代的 交收以 及现金 差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 交收,并将 结果发 送给 申购赎 回代 理券商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现 金替 代交 收失败 的 ,该笔 申购 当日 未卖出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份额 交收失 败。 投资者 T 日 赎回成 功后,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额的 注销与 上 交所上市 的成份 股的交 收以及 现金替 代的清 算;在 T+1 日办理上 交所 上市的成 分股现 金替代 的交收以 及现金 差额的 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 差额的 交收,并 将结 果发送给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不 迟于 T+3 日办理 赎回 的深交所 上市的 成份股 现金替代 的交付 。 如果登 记结 算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清算交 收时 发现 不能 正常 履约 的情 形,则 依据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关于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和 参与各 方 相关协 议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处理。 基金管 理人 、登 记结 算机 构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申购 赎回的 程序 以及 清 算交收 和登 记的 办理 时间 、方式 、处 理规 则等 进行 调整 , 并 在开始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 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 额 须 为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整数倍 。 本 基金最小 申购赎 回 单位为 900,000 份。 2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的数 量或比 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对价 、费 用 及 其用 途 1 、 申购对 价是指投 资者申 购基金 份额时 应交付 的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代 、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赎回 对价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回清 单 和投资 者申 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 数额确 定。 2 、投资者 在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额 时,申 购赎 回代理 机构 可按照 不超 过 0.5% 的标 准收取 佣金,其 中包含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等收取 的相关 费用。 3 、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 日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计算公 式为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估值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特 殊 情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T 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在 当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公告 。未 来, 若市 场情 况发 生变 化,或 相 关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化,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赎回 清单 计算 和公告 时间进行 调整并 提前公 告。 七 、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容 与格 式 1 、申购赎回 清单的 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 公告内 容包括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所 对应的组 合证券 、现金替 代、T 日 预估现金 部分、T-1 日现 金差额 、基金 份额净 值及其 他相关 内容。 2 、组合证券 相关内 容 组合证券 是指本 基金标 的指数 所包含 的全部 或部分 证券。 申购 赎回清 单 将公告最 小申购 、 赎回单位 所对应 的各成 份证券 名称、 证券代 码及数 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者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用于 替代 组 合证券中 部分证 券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 (1 ) 现金替 代分 为 4 种类 型: 禁 止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禁止 ” ) 、 可以 现金替代 (标志 为 “ 允许 ” )和 必须现 金替代 (标志 为 “必须 ” )和退 补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退补 ” )。 禁止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证券 不允许 使用现 金作为 替代。


可以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基金 份额时 ,允 许使 用 现金作 为全 部或 部分 该成 份证券 的替 代, 但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该 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金 作为替代 。


必须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所有 成份 股, 是指在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 成份证 券必 须使 用 固定现金 作为替 代。


退补现 金替 代适 用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成 份股 ,是 指在 申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证券 必须使 用现金 作为替 代,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买卖情 况,与 投资 者进行退 款或补 款。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可 以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一般是 由于 停牌 等原 因导 致投 资者 无法在 申购 时买 入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的证券。 目前仅 适用于 沪深 300 指数 中的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成份 股。 ②替代金 额:对 于可以 现金替 代的证 券,替 代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替代金额 =替代 证券数 量× 该证券 参考价 格× (1 +现金 替代溢 价比率 )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为 该证 券前 一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如 果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参考价格 确定原 则发生 变化, 以上海 证券交 易所通 知规定 的参考 价格 为准。 对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需 在 证 券恢 复交 易后 买入 ,而 实际买 入价 格加 上 相关交 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参考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 便于 操作, 基 金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清 单中预 先确 定现 金替 代溢 价比率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收 取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如果 预 先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金 购入该部 分证券 的实际 成本, 则基金 管理人 将向投 资者收 取欠缺 的差 额。 ③替代金 额的处 理程序 T 日,基金管 理人在 申购赎 回清单 中公布 现金替 代溢价 比率, 并据此 收取替代 金额。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 成份证 券有正 常交易 的 2 个 交易日 (简 称为 N+2 日 )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将以收到 的替代 金额买 入被替 代的部 分证券。N +2 日日终, 若已购 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 券, 则 以替代 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际 购入 成本 (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费 用 )的差 额, 确定 基金应 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 若未 能购 入全 部被 替代 的证券 , 则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成 本加上 按照 N+2 日收 盘价计 算的未 购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 券价值 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 还投资 者或投 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 特例情况 : 若 自 T 日起 ,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正常 交易日已 达到 20 日 而该 证券正常 交易日 低 于 2 日,则以 替代金 额与所 购入的 部分被 替代证券 实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照最近 一次收 盘价计 算的未购 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 价值的 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 还投资 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 若现金替 代日(T 日 )后 至 N+2 日(若 在特例 情况下 ,则 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 日)期 间发生除 息、 送 股 (转 增) 、 配股 以及由 于股权 分置改 革等发生 的权益 变动, 则 进行相 应调整 。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 日(若 在特例 情况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易 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款 和补 款的 明细 数据 发送给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和基 金托 管人, 相 关款项 的清 算交 收将于 此后 3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 ④替代 限制 :为 有效 控制 基金 的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 基 金管 理人 可规定 投资 者使 用 可以现 金替 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申 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一定比 例 。现金 替代 比例 的计算 公式为: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1 i % 100 i % 其中,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 目 前为 该证 券前一 交易 日除 权除 息后 的收 盘价 ,如果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参 考价 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化 ,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参 考 价格为 准 。 参考 基金份 额净值目 前为 该 ETF 前一交 易日除 权除息后 的收盘 价 , 如 果上海 证券 交易所参 考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方 式发生 变化, 以上海 证券交 易所通 知规定 的参考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准。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 情形 :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一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 调整 将被 剔除 ,或基 金管 理人 出 于保护持 有人利 益原则 等原因 认为有 必要实 行必须 现金替 代的成 份证 券。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必 须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申 购赎 回清 单中公 告替 代的 一 定数量的 现金 , 即 “ 固定替 代金额 ” 。 固定 替代金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购 赎回清单 中该证 券的数 量乘以其 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 。 (4 )退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 形:退 补现金 替代的 证券目 前仅适 用于沪 深 300 指数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成 份股; ②替代金 额:对 于退补 现金替 代的证 券,替 代金额 的计算 公式为 :


申购 的 替代 金 额= 替 代证 券 数量× 该证 券 调 整后 T 日开 盘 参考 价× (1+ 现金 替 代溢 价比 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 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现金替代溢价比 例) 。


③替代金 额的处 理程序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申 购时 收取 现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于 使用 现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管理 人将买 入该证 券,实 际买入 价格加 上相关 交易费 用后与 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 开盘参 考 价可能有 所差异 。 为便 于操作 , 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预先 确 定现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收取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收取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购 入该 部分证 券 的实际 成本 ,则 基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多收 取的 差额 ; 如果 预先 收取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 入该部 分 证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理人 将向投 资者收 取欠缺 的差额 。


对退补 现金 替代 而言 ,赎 回时 扣除 现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于 使用 现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管理 人将卖 出该证 券,实 际卖出 价格扣 除相关 交易费 用后与 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 开盘参 考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价可能有 所差异 。 为便 于操作 , 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预先 确 定现金替 代溢价 比例 , 并据此 支付 替代 金额 。如 果预先 支付 的金 额低 于基 金卖 出该 部分证 券 的实际 收入 ,则 基金管 理人将 退还 少支 付的 差额 ;如果 预先 支付 的金 额高 于基 金卖 出该部 分 证券的 实际 收入 ,则基 金管理人 将向投 资者收 取多支 付的差 额。


其中,调 整后 T 日开 盘参考 价主要 根据中 证指数有 限公司 提供的 标的 指数成份 证券的 调 整后开盘 参考价 确定。


基金管理 人将自 T 日 起在收 到申购 交易确 认后按照 “时间 优先、 实时 申报 ”的 原则依 次 买入申 购被 替代 的部 分证 券,在 收到 赎回 交易 确认 后按 照 “ 时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 的 原则依 次卖出赎 回被替 代的部 分证券 。T 日未完 成的交 易,基 金管理 人在 T 日后被替 代的成 份证券 有正常交 易的 2 个交易 日(简 称为 N+2 日 )内完 成上述 交易。


时间优 先的 原则 为: 申购 赎回 方向 相同的 ,先 确认 成交 者优 先于 后确 认成交 者。 先后 顺 序按照上 交所确 认申购 赎回的 时间确 定。


实时申 报的 原则 为: 基金 管理 人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连续 竞价 期间 ,根 据收到 的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申购 赎回 确认 记录 ,在技 术系 统允 许的 情况 下实 时向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申报 被替 代证券 的交易指 令。


T 日基金管理人 按照 “ 时间 优先 ” 的原则 依次与 申购 投资者 确定基 金 应退还投 资者 或投 资者应补 交的款 项, 即按 照申购 时间顺 序, 以替 代金额 与被替代 证券的 依次实际 购入成 本 (包 括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 投资 者或申 购 投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按照 “ 时间 优先 ”的 原则 依次与 赎回 投资 者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 投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即 按照 赎回 时间 顺序 ,以 替代金 额与 被替 代证 券的 依次 实际 卖出收 入 (卖出 价格 扣除 交易费 用)的差 额,确 定基金 应退还 赎回投 资者或 赎回投 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对于 T 日因 停牌或 流动性 不足等 原因未 购入和 未卖出 的被替 代的部 分 证券,T 日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继续 进行 被替 代证券 的买 入和 卖出 ,按 照前 述原 则确定 基 金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资 者应补交 的款项 。


N+2 日日终, 若已购 入全部 被替代 的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实际 购入成 本 (包括 买入 价格 与交 易费 用)的 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申购 投资者 或 申购投 资者 应补 交的款 项;若 未能 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证 券, 则 以 替代 金额 与所 购入 的部分 被 替代证 券实 际购 入成本 (包括买 入价格 与交易 费用) 加 上按 照 N+2 日收盘 价计算 的未购 入的 部分被替 代证券 价值的 差额,确 定基金 应退还 申购投 资者或 申购投 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


N+2 日日终, 若已卖 出全部 被替代 的证券 ,则以替 代金额 与被替 代证 券的实际 卖出收 入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卖出价 格扣除 交易费 用) 的差额 , 确 定基金 应退还赎 回投资 者或赎 回 投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 ; 若未能 卖出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以替 代金 额与 所卖 出的 部分 被替代 证 券实际 卖出 收入 (卖出 价格扣除 交易费 用) 加上 按照 N+2 日收盘 价计算 的未卖 出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价 值的差 额, 确 定 基金应 退还赎 回投资 者或赎 回投资 者应补 交的款 项。


特例情况 : 若 自 T 日起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正常 交易日已 达到 20 日 而该 证券正常 交易日 低 于 2 日 , 则以 替代金 额与所 购入的 部分被 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成本 (包 括 买入价格 与交易 费用 ) 加上按 照最 近一 次收 盘价 计算的 未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差 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申购 投资者或 申购投 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 以替代 金额与 所卖出 的部分被 替代 证券实际 卖出收 入 (卖 出价格扣 除交易 费用) 加 上按照 最近一 次收盘 价计算的 未卖出 的部分 被 替代证券 价值的 差额 , 确定基金 应退还 赎回投 资者或 赎回投 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


若现 金替 代日 (T 日) 后至 N+2 日 期间发 生除息 、 送 股 ( 转增 ) 、 配股 等权益变 动, 则进 行相应调 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 人将应 退款和补 款的明 细及汇 总数 据发送给 相关申 购 赎回代理 券商和 基金托 管人, 相关款 项的清 算交收 将于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完成 。 4 、预估现金 部分相 关内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 冻 结 申 请 申 购、赎回 的投资 者的相 应资金 ,由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现金 数额。 预估现金 部分的 计算公 式为: 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1 日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申 购、 赎回清 单中必 须现 金 替代 的固 定替 代金 额+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退 补现 金替 代成份 证 券的数 量与 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相 乘之和 +申购 、 赎回 清单中可 以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量 与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赎回清 单中禁 止现金 替代成 份证 券的数量 与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 考价相 乘之和 ) 其中, 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开 盘参考 价主要 根据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提供 的标的指 数成份 股 的调整后 开盘参 考价确 定。另 外, 若 T 日为基金 分红除 息日, 则计算 公式中的 “T-1 日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相应 的收益 分配数 额。 预估现 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 差额相 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公告, 其计算 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申 购、 赎回清单 中必须 现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金替代的 固定替 代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退补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相 乘 之和+申 购、赎 回清单 中可以 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盘 价 相乘之和+ 申 购、赎 回 清单中禁 止现金 替代成 份证券 的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相 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 购、赎 回基金 份额时 ,需 按 T+1 日公告 的 T 日现金 差额 进行资金 的清算 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为 负 或 为零。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正 数, 则投 资 者应根 据其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付 相应 的现 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者 将根 据其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在投 资者 赎回 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者 将根 据其 赎回的 基金份 额获 得相 应的 现金 ,如现 金差 额为 负数 ,则 投资 者应 根据其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应 的现金。


6 、 申购、赎 回清单 的格式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业 务需要 对申购 、赎回 清单的 格式进 行修改 。 申购、赎 回清单 的格式 举例如 下: 基 本信 息 最新公告 日期 2015 年 2 月 27 日 基金名称 广发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 公司名 称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一级市场 基金代 码


2015 年 2 月26 日信 息内 容 现金差额 (单位 :元) 0.00 元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单 位 :元) 3,000,000.00 元 基金份额 净值( 单位 : 元) 3.3333 元 2015 年 2 月27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金 (单位 :元) -45133 元 最小申购 赎回单 位(单 位:份 ) 900,000 份 是否需要 公布 IOPV 是 现金替代 比例上 限 50.00% 是否允许 申购和 赎回 申购和赎 回皆允 许 组 合证 券替 代信 息内 容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股票数量 (单位:股) 现金替代标志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 单位:元) 000001 平安银行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0 10.0% 28140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000002 万科A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400 10.0% 43690 000009 中国宝安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500 10.0% 7470 000024 招商地产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400 10.0% 10196 000027 深圳能源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3225 000039 中集集团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6042 000060 中金岭南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500 10.0% 5345 000061 农 产 品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500 10.0% 6745 000063 中兴通讯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700 10.0% 14000 000069 华侨城A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300 10.0% 10244 000100 TCL 集团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0 10.0% 14070 000156 华数传媒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843 000157 中联重科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0.0% 9495 000166 申万宏源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600 10.0% 25488 000333 美的集团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700 10.0% 22225 000338 潍柴动力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400 10.0% 10860 000400 许继电气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4806 000401 冀东水泥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2414 000402 金 融 街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800 10.0% 8176 000413 东旭光电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600 10.0% 4866 000423 东阿阿胶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7646 000425 徐工机械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500 10.0% 6855 000503 海虹控股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12210 000536 华映科技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1844 000538 云南白药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12388 000559 万向钱潮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4215 000568 泸州老窖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4078 000581 威孚高科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5958 000598 兴蓉投资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600 10.0% 4674 000623 吉林敖东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9774 000625 长安汽车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800 10.0% 17296 000629 攀钢钒钛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0.0% 4725 000630 铜陵有色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4626 000651 格力电器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800 10.0% 32736 000686 东北证券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400 10.0% 7044 000709 河北钢铁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500 10.0% 5250 000725 京东方 A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600 10.0% 11124 000728 国元证券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10356 000729 燕京啤酒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500 10.0% 4235 000750 国海证券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5190 000768 中航飞机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500 10.0% 13060 000776 广发证券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0 10.0% 23840 000778 新兴铸管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800 10.0% 4520 000783 长江证券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200 10.0% 17808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000792 盐湖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5292 000793 华闻传媒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400 10.0% 5860 000800 一汽轿车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5520 000825 太钢不锈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800 10.0% 3984 000826 桑德环境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5584 000831 五矿稀土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6714 000839 中信国安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4455 000858 五 粮 液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700 10.0% 14854 000869 张


裕A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430 000876 新 希 望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3170 000878 云南铜业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2736 000883 湖北能源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800 10.0% 5144 000895 双汇发展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6486 000898 鞍钢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600 10.0% 3288 000917 电广传媒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4040 000937 冀中能源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2379 000960 锡业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5640 000963 华东医药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5338 000970 中科三环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5583 000983 西山煤电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600 10.0% 4614 000999 华润三九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416 002001 新和成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3058 002007 华兰生物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597 002008 大族激光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5460 002024 苏宁云商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600 10.0% 18720 002038 双鹭药业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4249 002051 中工国际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972 002065 东华软件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8307 002081 金螳螂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8835 002129 中环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542 002142 宁波银行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4458 002146 荣盛发展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3244 002153 石基信息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9860 002202 金风科技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500 10.0% 7295 002230 科大讯飞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8108 002236 大华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5562 002241 歌尔声学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9168 002252 上海莱士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5385 002292 奥飞动漫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640 002294 信立泰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815 002304 洋河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7846 002310 东方园林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003 002344 海宁皮城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3500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002353 杰瑞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6802 002375 亚厦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302 002385 大北农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5394 002399 海普瑞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805 002400 省广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5932 002410 广联达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961 002415 海康威视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400 10.0% 11780 002416 爱施德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1374 002422 科伦药业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628 002429 兆驰股份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1706 002450 康得新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9987 002456 欧菲光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4476 002465 海格通信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6900 002470 金正大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454 002475 立讯精密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700 002500 山西证券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400 10.0% 5916 002570 贝因美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3398 002594 比亚迪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9856 002603 以岭药业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300 002653 海思科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290 002673 西部证券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7428 300015 爱尔眼科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280 300017 网宿科技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7368 300024 机器人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8538 300027 华谊兄弟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300 10.0% 8658 300058 蓝色光标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5230 300070 碧水源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7350 300124 汇川技术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200 10.0% 6846 300133 华策影视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058 300146 汤臣倍健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3295 300251 光线传媒 深市退补现金替代 100 10.0% 2806 600000 浦发银行 允许 3900 10.0%


600008 首创股份 允许 300 10.0%


600009 上海机场 允许 300 10.0%


600010 包钢股份 允许 2800 10.0%


600011 华能国际 允许 1500 10.0%


600015 华夏银行 允许 1600 10.0%


600016 民生银行 允许 9500 10.0%


600018 上港集团 允许 1600 10.0%


600019 宝钢股份 允许 1700 10.0%


600023 浙能电力 允许 300 10.0%


600027 华电国际 允许 700 10.0%


600028 中国石化 允许 1900 10.0%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600029 南方航空 允许 1200 10.0%


600030 中信证券 允许 2800 10.0%


600031 三一重工 允许 1100 10.0%


600036 招商银行 允许 5800 10.0%


600038 中直股份 允许 100 10.0%


600048 保利地产 允许 2300 10.0%


600050 中国联通 允许 3000 10.0%


600058 五矿发展 允许 200 10.0%


600060 海信电器 允许 300 10.0%


600066 宇通客车 允许 300 10.0%


600068 葛洲坝 允许 800 10.0%


600079 人福医药 允许 200 10.0%


600085 同仁堂 允许 200 10.0%


600089 特变电工 允许 900 10.0%


600100 同方股份 允许 600 10.0%


600104 上汽集团 允许 1200 10.0%


600108 亚盛集团 允许 500 10.0%


600109 国金证券 允许 700 10.0%


600111 北方稀土 允许 500 10.0%


600115 东方航空 允许 900 10.0%


600118 中国卫星 允许 200 10.0%


600143 金发科技 允许 500 10.0%


600150 中国船舶 允许 200 10.0%


600153 建发股份 允许 600 10.0%


600157 永泰能源 允许 900 10.0%


600166 福田汽车 允许 600 10.0%


600170 上海建工 允许 500 10.0%


600177 雅戈尔 允许 500 10.0%


600188 兖州煤业 允许 200 10.0%


600196 复星医药 允许 400 10.0%


600208 新湖中宝 允许 800 10.0%


600221 海南航空 允许 2100 10.0%


600252 中恒集团 允许 300 10.0%


600256 广汇能源 允许 1100 10.0%


600267 海正药业 允许 200 10.0%


600271 航天信息 允许 200 10.0%


600276 恒瑞医药 允许 300 10.0%


600277 亿利能源 允许 300 10.0%


600309 万华化学 允许 400 10.0%


600315 上海家化 允许 200 10.0%


600316 洪都航空 允许 200 10.0%


600332 白云 山 允许 200 10.0%


600340 华夏幸福 允许 200 10.0%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600348 阳泉煤业 允许 400 10.0%


600352 浙江龙盛 允许 400 10.0%


600362 江西铜业 允许 300 10.0%


600369 西南证券 允许 400 10.0%


600372 中航电子 允许 200 10.0%


600373 中文传媒 允许 200 10.0%


600383 金地集团 允许 1600 10.0%


600395 盘江股份 允许 200 10.0%


600398 海澜之家 允许 300 10.0%


600406 国电南瑞 允许 500 10.0%


600415 小商品城 允许 500 10.0%


600436 片仔癀 允许 100 10.0%


600485 信威集团 允许 100 10.0%


600489 中金黄金 允许 500 10.0%


600497 驰宏锌锗 允许 400 10.0%


600498 烽火通信 允许 200 10.0%


600516 方大炭素 允许 400 10.0%


600518 康美 药业 允许 500 10.0%


600519 贵州茅台 允许 200 10.0%


600535 天士力 允许 200 10.0%


600547 山东黄金 允许 200 10.0%


600549 厦门钨业 允许 100 10.0%


600570 恒生电子 允许 200 10.0%


600578 京能电力 允许 500 10.0%


600583 海油工程 允许 600 10.0%


600585 海螺水泥 允许 700 10.0%


600588 用友网络 允许 200 10.0%


600597 光明乳业 允许 200 10.0%


600600 青岛啤酒 允许 100 10.0%


600633 浙报传媒 允许 200 10.0%


600637 百视通 允许 200 10.0%


600642 申能股份 允许 800 10.0%


600648 外高桥 允许 100 10.0%


600649 城投控股 允许 500 10.0%


600655 豫园商城 允许 400 10.0%


600660 福耀玻璃 允许 500 10.0%


600663 陆家嘴 允许 100 10.0%


600664 哈药股份 允许 300 10.0%


600674 川投能源 允许 400 10.0%


600688 上海石化 允许 800 10.0%


600690 青岛海尔 允许 500 10.0%


600703 三安光电 允许 400 10.0%


600705 中航资本 允许 500 10.0%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600718 东软集团 允许 300 10.0%


600739 辽宁成大 允许 500 10.0%


600741 华域汽车 允许 400 10.0%


600783 鲁信创投 允许 100 10.0%


600795 国电电力 允许 3300 10.0%


600804 鹏博士 允许 400 10.0%


600809 山西汾酒 允许 100 10.0%


600827 百联股份 允许 300 10.0%


600832 东方明珠 允许 600 10.0%


600837 海通证券 允许 2800 10.0%


600839 四川长虹 允许 1300 10.0%


600863 内蒙华电 允许 1000 10.0%


600867 通化东宝 允许 300 10.0%


600873 梅花生物 允许 500 10.0%


600875 东方电气 允许 300 10.0%


600880 博瑞传播 允许 200 10.0%


600886 国投电力 允许 1200 10.0%


600887 伊利股份 允许 1100 10.0%


600893 中航动力 允许 200 10.0%


600900 长江电力 允许 1700 10.0%


600998 九州通 允许 100 10.0%


600999 招商证券 允许 800 10.0%


601006 大秦铁路 允许 2100 10.0%


601009 南京银行 允许 600 10.0%


601018 宁波港 允许 1300 10.0%


601088 中国神华 允许 1200 10.0%


601098 中南传媒 允许 300 10.0%


601111 中国国航 允许 600 10.0%


601117 中国化学 允许 700 10.0%


601118 海南橡胶 允许 400 10.0%


601158 重庆水务 允许 300 10.0%


601166 兴业银行 允许 4000 10.0%


601168 西部矿业 允许 700 10.0%


601169 北京银行 允许 2200 10.0%


601179 中国西电 允许 700 10.0%


601186 中国铁建 允许 1100 10.0%


601216 内蒙君正 允许 200 10.0%


601225 陕西煤业 允许 200 10.0%


601231 环旭电子 允许 100 10.0%


601258 庞大集团 允许 500 10.0%


601288 农业银行 允许 9100 10.0%


601299 中国北车 允许 1400 10.0%


601318 中国平安 允许 1800 10.0%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601328 交通银行 允许 5500 10.0%


601333 广深铁路 允许 1200 10.0%


601336 新华保险 允许 300 10.0%


601377 兴业证券 允许 1300 10.0%


601390 中国中铁 允许 2400 10.0%


601398 工商银行 允许 6000 10.0%


601555 东吴证券 允许 500 10.0%


601600 中国铝业 允许 1300 10.0%


601601 中国太保 允许 1100 10.0%


601607 上海医药 允许 300 10.0%


601618 中国中冶 允许 1700 10.0%


601628 中国人寿 允许 500 10.0%


601633 长城汽车 允许 100 10.0%


601668 中国建筑 允许 5300 10.0%


601669 中国电建 允许 1000 10.0%


601688 华泰证券 允许 1000 10.0%


601699 潞安环能 允许 300 10.0%


601727 上海电气 允许 700 10.0%


601766 中国南车 允许 1700 10.0%


601800 中国交建 允许 800 10.0%


601808 中海油服 允许 200 10.0%


601818 光大银行 允许 7000 10.0%


601857 中国石油 允许 1400 10.0%


601866 中海集运 允许 1100 10.0%


601888 中国国旅 允许 100 10.0%


601898 中煤能源 允许 600 10.0%


601899 紫金矿业 允许 2800 10.0%


601901 方正证券 允许 1400 10.0%


601928 凤凰传媒 允许 300 10.0%


601929 吉视传媒 允许 300 10.0%


601933 永辉超市 允许 700 10.0%


601939 建设银行 允许 3400 10.0%


601958 金钼股份 允许 300 10.0%


601988 中国银行 允许 2400 10.0%


601989 中国重工 允许 2600 10.0%


601992 金隅股份 允许 400 10.0%


601998 中信银行 允许 1000 10.0%


603000 人民网 允许 100 10.0%


603288 海天味业 允许 100 10.0%


603699 纽威股份 允许 100 10.0%


603993 洛阳钼业 允许 100 10.0%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八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 前因异 常情况 无法公 布申购 赎回清 单。 6 、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况 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设 置申购 上限, 当一 笔新的申 购申请 被 确认成 功, 会使 本基 金当 日申购 超过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规 定的 申购上 限 时,该 笔申 购申 请将被 拒绝 。 7 、 证券交易 所、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 登记机 构等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 申购, 或 者指数 编 制单 位、 证券交 易所等 因异常 情况导 致申购 赎回清 单无法 编制或 编制 不当。 8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9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4 、 6 项 以外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对价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相关证券 交易所 、登记 机构、 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赎回 业务。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 前因异 常情况 无法公 布申购 赎回清 单。 6 、 证券交易 所、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 登记机 构等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 赎回, 或 者指数 编 制单位、 证券交 易所等 因异常 情况导 致申购 赎回清 单无 法 编制或 编制 不当。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十 、其 他申 购赎 回方 式 1 、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具 体情况 开通 本基 金的 场外 申购赎 回等 业务 ,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具体办 理 方式等 相关 事项 届时将 另行公告 。 2 、 ETF 联 接基金 是指将 其绝大 部分基 金财产 投资于 跟踪同 一标的指 数 的 ETF ,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表 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 用开 放式运 作 方式的 基金 。若 本基金 推出联 接基 金, 在本 基金 上市之 前, 联接 基金 可以 用股 票或 现金特 殊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用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且对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调整基金 申购赎 回方式 或申购 赎回对 价组成 ,并提 前公告 。 4 、 在条件 允许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开放 集合申 购, 即 允许多 个投资 者集 合其持有 的组合 证 券,共同 构成最 小申购 、赎回 单位或 其整数 倍,进 行申购 。 5 、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代 理机构 可依据 本基金 合同开 展其他 服务, 双方 需签订书 面委托 代 理协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十 一 、 基金 的转 托管 、 非交 易过 户等 其他 业务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 则,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等 业务,并 收取一 定的手 续费用 。 十 二、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在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 前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 进行 补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 告。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53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追 求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基 金还 可 投资于非 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债券回 购、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在建仓完 成后, 本基金 股票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标的 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可 以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政策 的规定 进行融 资融券 、转融 通 。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完全 复制 策略 ,即 按照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构 成及 其权 重构建 基金 股票 投 资组合 ,并 根据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 应调 整。在 一 般情况 下, 本基 金将根 据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的 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股 票资 产组 合, 但因特 殊 情况( 如流 动性 不足、 成份股 长期 停牌 、法 律法 规限制 等)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票 时 ,本基 金可 以选 择其他 证券或 证券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中的 股票 加以 替换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 且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为更好 地实 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还将 在条 件允 许的 情况 下投 资于股 指期 货等 金 融衍生 品, 以期 降低 跟踪 误差水 平。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衍生 品的目 标 是使得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更紧密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以便更 好地 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不得应 用 于投机 交易 目的 ,或用 作杠杆工 具放大 基金的 投资。 正常情况 下, 本基 金力求 日均跟 踪偏离 度的绝 对值不 超过 0.2% , 年跟 踪误差不 超过 2%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过 上 述范围 ,基 金管 理人应 采取合理 措 施避 免跟踪 偏离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扩 大。 四 、投 资管 理程 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绩效 评估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等流程 的有 机配 合 共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 资理念 的正 确执 行,避 免重大风 险的发 生。 1 、 研究: 数量投 资部依 托公司 整体研 究平台 , 整合 外部信 息以及 券商 等外部研 究力量 的 研究成 果, 开展 指数 跟踪 、成份 股公 司行 为等 相关 信息 的搜 集与分 析 、流动 性分 析、 误差及 其归因分 析等工 作,并 撰写相 关的研 究报告 ,作为 本基金 投资决 策的 重要依据 。 2 、 投资决 策: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依据数 量投资 部提供 的研究 报告, 定期 召开或遇 重大事 项 时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决 策相关 事项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的决议 ,进 行基 金投资 管理的日 常决策 。 3 、 组合构建 : 根 据标的 指数, 结合研 究报告 , 基金 经理主 要以完 全复 制标的指 数成份 股 权重的 方法 构建 组合 。在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提 下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适当 的方法, 提高投 资效率 、降低 交易成 本、控 制投资 风险。 4 、交易执行 :交易 部负责 具体的 交易执 行,同 时履行 一线监 控的职 责 。 5 、 绩效评 估: 绩 效评估 与风险 管理组 定期和 不定期 对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估 , 并提 供相 关的绩 效评 估报 告。 绩效 评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组 合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功与 否,基 金经理 可以据 此总结 和检讨 投资策 略,进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6 、 组合监控 与调整 : 基 金经理 将跟踪 标的指 数的变 动, 结 合成份 股基 本面情况 、 流动 性 状况以及 组合投 资绩效 评估的 结果等 ,对投 资组合 进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跟踪 标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有权 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 述 投资程序 做出调 整,并 在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其更新 中予以 公告。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备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且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 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 本基金 投资于 股指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 (6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8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9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2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13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标 的指 数成 份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 在 不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不 改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基金 可 根据法 律法 规规 定作出 调整,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 (7 )法律 、 行政法规 和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 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为沪 深 300 指数。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 准为标 的指 数 收益率 。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编制和 发布的 沪深 300 的价格指 数。如 果指数 编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制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指 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标 的指 数由 其他指 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的 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 标的指 数, 或证 券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 据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业 绩比 较基准 和 基金名 称。 其中 ,若变 更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 性影 响( 包括 但不限 于 指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指 数更名等 事项 ) ,则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本 基 金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以及标 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相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八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 本报告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 定,于 2016 年 9 月 28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06,806,481.45 95.63 其中:股 票 1,006,806,481.45 95.63 2 固定收益 投资 219,463.20 0.02 其中:债 券 219,463.20 0.02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45,251,285.32 4.30 7 其他各项 资产 511,168.72 0.05 8 合计 1,052,788,398.69 100.00 注:上 表中 的股 票投 资项 含可 退替 代款估 值增 值, 而 下 表中 的合 计项 不含可 退替 代款 估 值增值。 2 、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809,130.14 0.08 B 采矿业 37,701,606.38 3.58 C 制造业 322,347,794.20 30.6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41,201,672.68 3.92 E 建筑业 34,671,890.85 3.30 F 批发和零 售业 20,450,850.98 1.94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31,784,292.54 3.02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61,150,667.21 5.81 J 金融业 376,325,316.77 35.77 K 房地产业 35,552,675.83 3.38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11,029,378.88 1.05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7,336,804.12 0.70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1,764,399.00 0.17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19,489,203.50 1.85 S 综合 5,170,672.27 0.49 合计 1,006,806,481.45 95.71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 投资股 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沪港 通投资 股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330,200 42,619,608.00 4.05 2 600016 民生银行 2,903,100 25,924,683.00 2.46 3 601166 兴 业银行 1,637,300 24,952,452.00 2.37 4 600036 招商银行 1,266,700 22,167,250.00 2.11 5 601328 交通银行 3,357,900 18,904,977.00 1.80 6 600519 贵州茅台 61,768 18,031,314.56 1.71 7 600000 浦发银行 1,061,830 16,532,693.10 1.57 8 600030 中信证券 966,500 15,686,295.00 1.49 9 600837 海通证券 993,500 15,319,770.00 1.46 10 601288 农业银行 4,693,696 15,019,827.20 1.43 4 、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219,463.20 0.0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0 合计 219,463.20 0.02 5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20001 16 以岭EB 1,980 219,463.20 0.02 6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9 、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 )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合约市值 公允价值变 动 风险说明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 计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 益 37,68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 允价值变动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股指 期货。 (2 ) 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以套 期保 值主 要目的 。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同 时,通 过卖 出股 指 期货对 冲市 场下 行风 险, 降低系 统风 险损 失, 提高 组合 收益 。本基 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符 合既定 的投资政 策和投 资目标 。 10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 国债期 货。 (2) 本基金本 报告期内 未进行 国债期 货交易 。 11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在 本报告 期内没 有出现被 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的 情形。 (2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未 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 票 库。 (3 ) 其 他各项 资产构 成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89,407.24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413,479.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282.34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1,168.72 (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前十 名股票 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投 资决策 前应仔 细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业 绩数据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本基 金本报 告期单 位基金 资产净 值增长 率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8.20-2015. 12.31 10.58% 1.64% -3.99% 2.32% 14.57% -0.68% 2016.1.1-2016.6 .30 -13.55% 1.82% -15.47% 1.84% 1.92%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4.40% 1.74% -18.84% 2.06% 14.44% -0.32%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注: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 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变动 的比较


广发沪 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注: (1 ) 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期 为 2015 年 8 月 20 日 ,至披 露时点 本基 金成立未 满一年 。 (2 )本基金 建仓期 为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个月 ,建仓期 结束时 各项资 产 配置比例 符合本 基 金合同有 关规定 。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 他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64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 券、 衍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 、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易所市 场交易 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估 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 估值;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 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法律 法规今 后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四 、估 值程 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位 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 份额净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值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失 ,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的 总和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 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 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更 正向有 关当事 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 值时; 3 、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 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估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基金 收 益评 价 日 核定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长 率 达 到 1%以上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进行 收益分 配; 2 、在符合基 金收益 分配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 分配 4 次。本基 金以使 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基于本 基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不须 以弥 补浮 动亏 损为 前提, 收 益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息 后的基金 份额净 值低于 面值; 3 、本基金的 收益分 配采取 现金分 红的方 式; 4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5 、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在对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 的影响 下, 基金管 理人 、 登记 结算机 构 可对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进行 调整, 并及时 公告 。 四 、基 金收 益分 配 数 额的确 定原 则 1 、在收益评 价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基金 净值增 长率和 标的指 数同期 增 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 收益评价日基 金份额净值与 基金上市前一 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 发生基 金份额 折算, 则以基 金份额 折算日 为初始日 重新计 算) ; 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 率为 收益 评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开 放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 发生基 金份额 折算, 则以基 金份额 折算日 为初始日 重新计 算) 。 截至收 益评价 日基 金净值 增长 率减去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的 差额 超过 1% 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进 行收益 分配。 2 、当基金收 益评价 日核定 的基金 净值增 长率超 过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 达到 1% 以上时 , 以使收益 分配后 基金净 值增长 率尽可 能贴近 标的指 数同期 增长率 为原 则确定收 益分配 数额。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六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七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基金上市 初费及 年费; 10、证券账户开 户费用 和银行 账户维 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 的其他费 用。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3 、基金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与 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规 定的 指数 许 可使用费 计提方 法支付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本基金 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03% 的年 费率 计 提。指 数许可 使用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03%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付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指数许可 使用费 的收取 下限为 每季度 人民币 5 万元 ,计费 期间不 足一 季度的, 根据实 际 天数按比 例计算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每 日计 提, 逐 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后于 下一 个季 度开始 后10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 如果指数 使用许 可协议 约定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的计 算方法、 费 率和支 付 方式等发 生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或 其他公告 中披露 基金最 新适用 的方法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 管费等相 关费率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 费率等 费率,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 率实施 日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4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 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7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法 律法规 对 信息 披露 的方 式、 登载 媒介 、 报备 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对 价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对价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 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开始 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与 申购开 始日、 赎回开 始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公 告。 (七)申 购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通 过网 站以 及 其他媒介 公告当 日的申 购、赎 回清单 。 (八)基 金份额 折算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果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后 应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公告 登载 于 指定报刊 及网站 上。 基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完成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折算 结果公 告登载 于指定 报刊及 网站 上。 (九 )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 书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十)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十一) 临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 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0、更换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 24、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5、本基金变更 标的指 数; 26、本基金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 止上市 ; 27、本基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务 ; 28、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十二) 澄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十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 告。 (十四)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媒介 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 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 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 也呈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上市 公司的 股票, 收益水 平也会 随之变 化,从 而产生 风险 。 (3 ) 上市公 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好坏 受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虽 然基金 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非 系统风 险, 但 不能 完全规避 。 (4 )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 来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 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 收益下 降。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 风 险: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 职业道德 风险 : 是指 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 发生违 法、 违 规行 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 失。 4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 金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合同有关 规定的 风险。 5 、本基金特 有的风 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 与股票 市场平 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 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整 个股 票市 场 的平均回 报率可 能存在 偏离。 (2 )标的指 数波动 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 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 资组合 回报与 标的指 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1 ) 由于标 的指数 调整成 份股或 变更编 制方法 , 使本 基金在 相应的 组合 调整中产 生跟踪 偏 离度与跟 踪误差 。 2 ) 由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等行为 导致成份 股在标 的指数 中 的权重发 生变化 , 使本基金 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 产生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 。 3 ) 标的指 数成份 股派发 现金红 利将导 致基金 收益率 偏离标 的指数收 益 率, 从 而产生 跟踪 偏离度。 4 ) 由于成 份股停 牌、 摘牌或 流动性 差等 原 因使本基 金无法 及时调 整投 资组合或 承担冲 击 成本而产 生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 5 ) 由于基 金投资过 程中的 证券交 易成本 , 以 及基金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 存在, 使基金 投资 组合与标 的指数 产生跟 踪偏离 度与跟 踪误差 。 6 ) 在本基金 指数化 投资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 踪指 数的水平 、 技术 手 段、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 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从而 影 响本基 金对 标的 指数的 跟踪程度 。 7 ) 其他因 素产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最 低买入 股数的 限制, 基金投 资组 合中个别 股票的 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 缺乏 卖空、 对 冲机制 及 其 他工 具造成 的指数跟 踪成本 较大 ; 因基 金申购 与赎回 带来的 现金变 动; 因 指数发 布 机构指数 编制错 误等 , 由此产生 跟踪偏 离度与 跟踪误 差 。 (4 )标的指 数变更 的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如出 现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变更 标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的指数 。基 于原 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将与新的 标的指 数保持 一致, 投资者 须承担 此项调 整带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5 )基金份 额二级 市场交 易价格 折溢价 的风险 尽管本 基金 将通 过有 效的 套利 机制 使基金 份额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格 的折 溢价控 制在 一定 范 围内, 但基 金份 额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价 格受 诸多 因素 影响 ,存在 不 同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即存 在价格 折溢价 的风险 。 (6 )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 错误的 风险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在 开市 后根 据申 购赎回 清单 和组 合证 券内 各只 证券 的实时 成交 数据 , 计算 基金 份 额参 考 净值 (IOPV ) , 并 将计 算结 果 向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发 送, 由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对外发布 , 仅 供投资 者交易 、 申购 、 赎回 基金份 额时参 考。IOPV 与实 时的基金 份额净 值可能 存在差异 ,IOPV 计 算可能 出现错误 , 投 资者若 参考 IOPV 进行投 资决 策可能导 致损失 , 需投 资者自行 承担。


(7 )退市风 险 因本基 金不 再符 合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条件被 终止 上市 ,或 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提 前 终止上市 ,导致 基金份 额不能 继续进 行二级 市场交 易的风 险。 (8 )投资者 申购失 败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中 ,可 能仅 允许对 部分 成份 股使 用现 金替 代, 且设置 了现 金替 代 比例上 限。 因此 ,投 资者 在进行 申购 时, 可能 存在 因个 别成 份股涨 停 、临时 停牌 等原 因而无 法买入申 购所需 的足够 的成份 股,导 致申购 失败的 风险。 投资者 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在交收 成功 后方 可卖 出和 赎回 。因 此为投 资者 办理 申 购业务 的代 理券 商如 发生 交收违 约, 将导 致投 资者 不能 及时 、足额 获 得申购 当日 未卖 出的基 金份额, 投资者 的利益 可能受 到影响 。


(9 )投资者 赎回失 败的风 险 在投资 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如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赎 回对 价, 可 能导致出 现赎回 失败的 情形。 另外,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根 据成 份股 市值规 模变 化等 因素 调整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由此 可 能导致 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申购 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可能 无 法按照 新的 最小 申购赎 回单位全 部赎回 ,而只 能在二 级市场 卖出全 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 (10 )退补现金 替代方 式的风 险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本基金 在申 购赎 回环 节新 增了 “ 退 补现金 替代 ” 方 式, 该方 式不 同于 现有其 他现 金替 代 方式, 可能 给 申 购和 赎回 投资者 带来 价格 的不 确定 性, 从而 间接影 响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价格的 折溢价 水平 。极 端情 况下 ,如果 使用 “ 退 补现 金替 代 ” 证券 的权重 增 加,该 方式 带来 的不确 定性可能 导致本 基金的 二级市 场价格 折溢价 处于相 对较高 水平。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 时 间优 先、 实时 申报 ” 原则 的执 行效 率做 出任 何承 诺和保 证, 现金 替 代退补 款的 计算 以实 际成 交价格 和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为 准。若 因 技术系 统、 通讯 链路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遵 循 “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 报 ” 原则对 “ 退补现 金替 代 ” 的证券 进行处理 ,投资 者的利 益可能 受到影 响。


(11 )基金份额赎 回对价 的变 现 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主要 为组 合证 券, 在组合 证券 变现 过程 中, 由于 市场 变化、 部分 成份 股 流动性差 等因素 , 导 致投资 者变现 后的价 值与赎 回时赎 回对价的 价值 有差异 , 存在 变现风 险。 (12 )第三方机 构服务 的风险 本基金的 多项服 务委托 第三方 机构办 理,存 在以下 风险:


1 )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 因多种 原因, 导 致代理 申购、 赎 回业务 受到限 制 、 暂停或终 止, 由 此影响对 投资者 申购赎 回服务 的风险 。


2 ) 登记机 构可能调 整结算 制度 , 如对 投资者 基金份 额、 组 合证券 及资 金的结算 方式发 生 变化, 制度 调整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理 解偏 差的 风险 。同 样的 风险还 可 能来自 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他代理 机构。


3 )第三方机 构可能 违约, 导致基 金或投 资者利 益受损 的风险 。 6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对主要 业务人 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的 风险; (6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7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 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销 售代 理机 构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 销售代 理机构 都不能 保证其 收益或 本金安 全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8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 月,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金;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记 结算 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7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 高管理 费率 和托 管 费率之外 的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结算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合 《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的 对价 , 编制申购 赎回清 单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24 ) 基金在 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同 期 活期 存 款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对价;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 对 价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对价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 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 日常机 构。 (一 )召 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下 列事由 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基 金不 再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情 形 除外 ; (14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 在不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约 定,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 及其 他应当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 (4 )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或者登记 结算机 构的相 关业 务规则 发 生变动 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 对 《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6 ) 基金 管理人 、 相关 证券交 易所和 登 记结 算机构 在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交 易、转 托管、 非交易 过户等 业务 的规则; (7 ) 标的 指数更名 或调整 指数编 制方法 , 以 及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 根 据指数使 用许可 协 议的约定 ,变更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费率和 计算方 法; (8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9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外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单 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第 (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 或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 法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可以 采 用书面、 网络 、 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集 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 有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公 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报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 整。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三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5 、 基金财 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根 据清算 的具 体情况适 当延长 清 算期限, 并提前 公告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 广发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志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证监 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以及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其 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西军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 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基 金还 可 投资于非 成份股 (包括 中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债 券、 债券回 购、资 产支 持证 券、 银 行 存款、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 以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政策 的规定 进行融 资融券 、转融 通 。 2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 置比例为 : 在建仓完 成后, 本基金 股票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 且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 的 期限内调 整基金 的投资 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 例限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资范 围。 (2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 资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投资 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股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且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 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4 )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5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指期货 的,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 得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 比例的 有关约 定 ; 6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8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9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1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2)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 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流动 性限 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制要 求。 法律法规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见资 产规模 大幅变 动的情 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易监 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 照国家 的有关 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3 、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 人贷款 或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的限 制。 4 、 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 进行监 督。 (1 ) 基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 理人应 定期 或不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名 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市 场 交易对 手时 须提 前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 单进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 交易 并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发生 此种情 形时, 托管人 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2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交易 方式的 控 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 券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 正时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责 任。 (3 ) 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核心交 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后,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 对手的 资 信风险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其后有 权要 求 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责任 仅限于 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 ,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 名单内 列明, 并提醒 管理人 撤销交 易或重 新确定 交易 方式。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的 支付 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为中国 工 商银行 、中 国银 行、中 国建设 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银 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场 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 的名 单,审 核 核心存 款银 行是 否在名 单内列明 。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 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2 ) 流通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案 。上 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额 度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 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到上 述 资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或 其他双 方认可 的方式 确认收 到上述 资料。 (4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件 、 发行证 券数 量、 发行价 格、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已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 保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 信息 书面发 至 基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审核 。 (5 )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进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的 ,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明 , 并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 料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没 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 托管人 应承担 连带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督促 基金管 理人赔 偿因其 违反《 基金合 同》而 致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 失。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 出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并 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督促基 金托管 人赔偿 基金因 此所遭 受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 理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 不 得自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 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 、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到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基 金造成 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对此 不承担 责任。 (二)募 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 户。网 下 股票认 购结 束, 登记结 算机构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资料 对募 集的 股票 进行 冻结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基 金募 集期 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验 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 管专户 中,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股票 解冻事 宜。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 动。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 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其 他规定。 (四)基 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交 易资金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证券 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动 。 (五)债 券托管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 算。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2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正 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副 本。 (六)其 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七) 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 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或保管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与 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 内通过专 人送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复核的 时间 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以 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 份额后 的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双 方认可 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人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 制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 定估值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 衍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 估值方 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格;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4 ) 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 分别估值 。


(6 ) 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格进行 估值 ,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 基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三)估 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 由此造 成 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 应的责 任。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资 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成以 后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顺 延错误 而引起 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由提供错 误信息 的当事 人一方 负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必 要的措 施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应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顺延 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赔偿 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 负赔偿 责 任。 (四)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 对会计 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 纠正,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和公告 的,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每六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度 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 制并公 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编制并 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告 ,在月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对 报告 加盖 公章后 , 以传真方 式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30 日 内完成半 年度报 告, 在半 年报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 在 45 日内 完成年 度报告 ,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相 关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 相 应的复核 确认书 ,以备 有权机 构对相 关文件 审核时 提示。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在公 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所 在地中 国证监 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保管期 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 个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20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用 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 关 法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对 相关各 方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由 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 期间 ,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 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 更后 的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 (2 )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 销、破 产或有 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二)基 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行 保护基 金财产 安全的 职责。 3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4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民 事活动 。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由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管 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 清算报 告报告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 金清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7 、基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 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三)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四)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主 要由基 金管理 人、 发售代 理机构 、 申购 赎 回代理券 商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 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主 要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的 会员单 位或 通过 其提 供的 自助 、电 话、网 上服 务手 段 查询交易 记录。 二 、信 息定 制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可 订制 电子 邮件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 基金季 报解 读及 相关 基金 资讯信 息等 ;如 预留 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 短信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值 播报 、重 大市 场变 化点评 等。 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可通 过我 司客 户服务 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中 心和网 站帐户 自动查 询系统 ) 或到 销售网 点办 理资料变 更。 三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坐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四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 020-83936999 ,该电话 可转人 工 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 件。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 理人于2016 年3 月4 日在《中 国证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上 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自2016年3 月4 日起 ,本公 司 将 新增 东兴 证券 为以 下基 金的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广发沪 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和 广发中 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第 二十 六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发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广发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广发沪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