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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添鑫债券A(003471)

前海联合添鑫债券: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添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新疆前 海联合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浙商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 添鑫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重 要 提示 
1 、 新疆前 海联合 添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的募集已于2016 年8 月11 日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6]1821 号
文准予注 册。 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 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2 、本 基金管 理人为 新疆前海 联合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注册 登记机构 为本公 司 , 基金托管 人为浙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浙商银行 ”) 。 
3 、 本 基金类 型为 债 券型 基金 ,运作 方 式为契 约 型、开 放 式。 
4 、 本 基金 自2016 年10 月12 日至2016 年11 月 11 日, 通过本
公司的 直 销柜台 和 直销网上 交易平 台 (目前仅对 个人投 资 者开通) 进
行 公开发 售。 
5 、 本 基金募 集对象 为 符合法 律法规 规 定的可投 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 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其他投资 人 。 
6 、 基金募 集份额 总 额不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 亿元 ,
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 人 。 
7 、 本基 金按照 人民 币 1.00 元的 份额初 始面值发 售。 基金 份额的
认购价格为1.00 元/ 份。 
8 、 投 资者认 购本基 金份额时,需按 直销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 额交付
认购款项, 投 资者可 以多次认 购本基 金 份额。投 资者在 我 公司直销 柜台 首次认 购本基 金 的最低认 购金额为50000.00 元人民 币 ( 含认购费 ) ,
追加认购 的最低 金 额为 50000.00 元 ( 含认购费 ) , 累计认 购金额不
设上限 ; 投资者 通 过 直销网 上交易 ( 目前 仅对 个人投 资 者开通) 认购
本基金的 单笔最 低 认购金额为1.00 元 人民币 (含 认购费 ) , 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 额为1.00 元 (含认 购费 ) , 累 计认购金 额不设 上 限 。 当日 的
认购申请 在 直销 机 构规定的 时间之 后 不得撤销 。 
9 、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基金的 直 销机构 认 购本基金 。 直销 机 构 对申
请的受理 并不表 示 对该申请 的成功 确 认, 而 仅代表 直销机 构 确实接 收
了认购申 请, 申请的 成功确认 应以登 记 机构的确 认登记 为 准 ,对于 认
购申请及 认购份 额 的确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 行使合法 权
利 。 
10 、 投资 者欲购 买 本基金, 需开立 本 公司开放 式基金 账 户 (以下
简称 “基金 账户 ” ) 。 办理注册 基金账 户 业务的机 构为本 基 金的直销 机
构。 
11 、 每位投 资者只 能开立一 个基金 账 户, 不得非 法利用 他人的账
户 或资金 进行认 购 , 也不得违 规融资 或帮助他 人违规 进 行认购。 投 资
者可以凭 该基金 账 户在 直销 机构 办 理 认购。 投 资者在 开户 当天即可 进
行认购, 但若开 户 无效,认 购申请 也 同时无效 。 
12 、 投资者 应保证 用于认购 的资金 来 源合法, 投 资者应 有权自行
支配,不 存在任 何 法律上、 合约上 或 其他障碍 。 
13 、 登记 机构将 于基 金账户开 户申请 日 次 1 个工 作日对 投 资人的
开户申请 进行确 认。 投资人的 开户申 请 成功与否 及账户 信 息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 为准。 
14 、 本基 金认购 采 取金额认 购方式 , 投资者认 购本基 金 , 需按 直
销 机构规 定的方 式 全额交付 认购款 项。 当日的认 购申请 在 直销 机构 规
定的时间 之后不 得 撤销。 
15 、 投资 者有效 认购 款项在基 金募集 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 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利息 折 算 为基 金 份额的 具 体 金额 ,
以登记机 构的计 算 和确认为 准。 
16、 本公告 仅对本 基金募集 的有关 事 项和规定 予以说 明 。 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 细情况, 请详 细阅读 刊登在 2016 年9 月29 日 《证
券日 报》 上的 《 新 疆前海 联合 添鑫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 明书”) 和 《 新疆前 海联合添鑫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及本 公告将 同 时在本公 司网站 发 布。 投资 人亦可 通过 本公司网 站
(www.qhlhfund.com ) 了解 本基金 发售 的相关事 宜 , 下载 基金业务 申
请表格 。 
17 、 在募 集期间 , 如本基金 增加其 他 销售 机构 , 本公 司 将及时公
告。 
18 、投资 者如有 任 何问题, 可拨 打本公 司客户服 务电话
400-640-0099 咨询 。 
19 、本基 金管理 人 可综合各 种情况 对 募集安排 做适当 调 整。 
20 、风险 提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是一 种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 降低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金不同 于
银行储蓄 和债券 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 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 投 资人购买 基
金 , 既可能 按其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 投 资所产生 的收益 , 也可能承 担基
金投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基金在 投资运 作过程中 可能面 临 各种风险 , 既
包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 括基金自 身的管 理 风险、 技术 风险和 合 规风险 等。
巨额赎回 风险是 开 放式基金 所特有 的 一种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日基 金
的净赎回 申请超 过 基金总份 额的百 分 之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及 时
赎回持有 的全部 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 股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债 券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 金等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类型 的基金 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 预 期 , 也将承 担 不同程度 的风险。 本基金是 债券型 基 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低 风险品种 , 长期 预 期风险收 益水平 低 于股票型 基金、 混 合型基金 ,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 投资人应当 认 真阅读 《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 等基金法 律文件 , 了 解基金的 风险收 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身 的 投资目的 、 投资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是 否和投 资 人的风险 承受 能力相适 应。 投 资人 应当充分 了解基 金 定期定额 投资和 零 存整取等 储 蓄方式的 区别。 定 期定额投 资是引 导 投资人进 行长期 投 资、 平均投 资 成本的一 种简单 易 行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额 投资并 不 能规避基 金 投资所固 有的风 险 , 不能保证 投资人 获得收益 , 也不是 替代储蓄 的等 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以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 金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 不构成对 本基金 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做出投 资决策 后 ,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行负 担 。 投资人 应 当通过基 金管理 人 购买和赎 回基金 , 基金 直销机构 信息 详 见本发售 公 告、本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以及相 关 公告。 21 、本公 司拥有 对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的 最终解 释 权。 一、本 次基金募集的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称: 新 疆 前海联合 添鑫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简称: 前 海联合 添鑫 债券A/ 前海联 合添鑫债券C 基金代码: 003471/ 003472 2 、基 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


3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4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初始 份额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6 、 基 金份额 的分类 本基金根 据认( 申 ) 购费、 销 售服务 费收取方 式的不 同 , 将基金 份额分为 不同的 类 别。 收取 认 购费、 申 购费 并根 据持有 期 限收取赎回 费, 不收 取销售 服 务费的,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 收取 销 售服务费 并根 据持有期 限收取 赎 回费, 不收 取认购 费和申购 费的,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置代 码。 由 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 计 算基金份 额 净值。 投资人可 自行选 择 申购的基 金份额 类 别。 本基 金不同 基金 份额类 别之间不 得互相 转 换。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下,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 , 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增加新的 基金份 额 类别、 或者 调整现 有基金份 额类 别的分类 方法或 费 率水平、 或 者停止 现有基金 份额类 别 的销售等, 此 项调整无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调整实施 前基金 管 理人需及 时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7 、 认 购的限 额 (1 ) 本基金 在 基金 管理人的 网上交易系统 (目 前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通) 认购以金 额 申请 , 单笔最 低 认购 金额为1 元(含 认购费), 最低 追加 认购金 额为1 元 (含认 购费) ,累计认 购 金额 不 设上限。 在 直销柜台 首 次认购 的最低金 额为5 万元 (含 认购 费 ), 追 加 认购的最 低金 额为5 万 元 (含 认购费) ,累计认购 金额不 设上限 。 (2 ) 本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个投 资人的累 计认购 金 额 不 设 限制 。 8 、 募集 方式: 本基 金通过 本 公司的 直 销机构进 行 公开 发 售。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情 况变更、 增减销 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外, 任 何与 基金份额 发售有 关 的当事人 不得预 留 和提前发 售 基金份额 。 9 、 募 集对象: 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 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其他投 资者。 10 、 募集 规模: 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不 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 少于2 亿 元。


11 、直销 机构 (1 ) 直销柜 台 直销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富路1018 号中航 中心26 楼 直销业务 电话: 0755 -82785257 直销业务 传真:0755 -82788000 客户服务 电话:400-640-0099 发售期间, 客 户可以 通过本公 司客户 服 务中心电 话进行 募 集相关 事宜的问 询、开 放 式基金的 投资咨 询 及投诉等 。 (2 ) 直销网 上交易 平台(目 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 开通) 本基金管 理人网 上 交易 平台 网站: https://trade.qhlhfund.com/kfit/page/frame/Login.jsp , 目 前已 开通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农 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中国 银行、 平安 银 行、 华夏 银行、 民 生银行等 支付渠 道 。 以上支 付渠道 支 持的银行 卡均 指银行借 记卡, 信 用卡等贷 记卡不 支 持购买 本 基金。 12 、募集 时间安 排 与基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募 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2016 年 10 月12 日至 2016 年11 月11 日 进 行 发售。 基金管理 人也可 根 据基金销 售情况 在 募集期限 内适当 延 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 间, 并及时 公告。 基 金募集 期届 满, 未 达到基 金合同 的生效条 件, 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无 法生效, 则 基金募集 失败。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应以其 固 有财产承 担因募 集 行为而 产生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 集期限 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 资人已缴 纳的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 。 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在 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2 亿 元人民 币, 并 且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人 数 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募集 期 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之日 起10 日内, 向中 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 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自中 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 续办理完 毕 , 基 金 合同生效 。


基金管理 人在收 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 件的次日 对基金 合 同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 13 、基金 认购方 式 与费率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认购费 率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 ≤M 按笔收取 ,每笔1000 元 备注:M 为认购 金 额 投资人重 复 认购, 须按每次 认购 所 对应 的费率 档次分 别 计费。基 金 认购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基 金募集 期 间发生的 各 项费 用 。 (2) 认 购份额 的计算:


①对于认 购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计算 公式如 下 :


认购费用 采用比 例 费率时: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费用 采用固 定 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


例:某投 资者在 认 购期投资10 万元认 购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额, 其对应认 购费率为0.60% ,若 认购金 额 在认购期 间产生 的 利息为 50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认购份额 计 算如 下 :


净认购金 额=100,000/ (1 +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0 )/1.00 =99,453.58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 金 额在认 购期间产 生的利 息 为50 元,则 可得到99,453.58 份A 类基 金份额。 ②对于认 购本基金C 类基金 份额的 投资 人,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份额=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面 值 例:某投 资者在 认 购期投资10 万元认 购本基金C 类基 金 份额, 若认购金 额在认 购 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50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认购份额 计 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 +50 )/1.00 =100,050.0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认购 金 额在认 购期间产 生的利 息 为50 元,则 可得到100,050.00 份 C 类基 金 份 额。 (3) 认 购份额 的计算 中,涉及 认购份 额 的计算结 果保留 到 小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 涉及 金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 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14、 募集资 金利息 的处理方 式 : 有效 认购款项 在基金 募 集期间形 成的利息 折算成 基 金份额计 入基金 投 资者的账 户。 具 体份 额以登记 机 构的记录 为准。


15 、募集 资金的 管 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集 期间的 信 息披露费 、会计 师 费、律师 费以及 其 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 中 列支。 二、直 销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 网上 交 易平台 1 、 本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平 台网址 :https://trade.qhlhfund.com/kfit/page/frame/Login.jsp , 目 前已 开通工商 银行、 建 设银行、 农 业银行 、 招商银行 、 中国 银行、 平安 银 行、 华夏 银行、 民 生银行等 支付渠 道 。 以上支 付渠道 支 持的银行 卡均 指银行借 记卡, 信 用卡等贷 记卡不 支 持购买 本 基金。 (1 ) 注意事 项 个人投资 者可以 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 易 平台办理 本基金 的 开户和 认购业务 , 但认 购金 额会受相 关银行 卡 单笔认购 金额和 日 交易金额 限 制,具体 参照本 公 司网上交 易限额 提 示。 (2 ) 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份额 发售日7*24 小时受 理(17:00 以后的认 购申请 于 下一 工作日提 交; 周 六 、 周日及 法定节 假 日正常受 理客户 申 请, 期间 的认 购申请于 下一工 作 日提交 ) 。 (3 ) 开户及 认购程 序 持有上述 借记卡 的 个人投资 者可以 直 接通过本 公司网 站 办理开 户手续, 并 通过前 海联合基 金网上 交 易平台进 行本基 金 的认购。 具 体 交易细则 请参阅 本 公司网站 公告。 2 、 本 公司网 上交易 咨询电话 :400-640-0099 (全国 统一客 户服 务电话 ) 。 (二)直 销柜台 1 、 个 人投资 者 ( 若已经在 本公司 开 立基金账 户, 则 不 需要再次 办理开户 手续。) (1) 开户 及认购 的 时间: 基金发 售日的 周一至周 五9:00-17:00( 周六、 日和法定 节假日 不 受理) 。


(2) 开户 及认购 程 序:


1) 开户: 提供 下列资 料办理基 金的开 户 手续:


a 、 填妥 并由本 人签 字的 《直销 账户业 务 申请表 (个 人投资 者 ) 》 ;


b 、出示 本人有 效身份证 件并留 存 复印件;


c 、投资 人如未 满十八周 岁,须 同 时出示未 成年人 本 人及其监 护 人的身份 证件以 及 能证明监 护与被 监 护关系的 有效证 件 原件;


d 、出示 预留银 行储蓄卡 并留存 复 印件;


e 、 签署一 式两 份的 《传真 委托书 ( 个人) 》 (如开通 传 真交易) ; f 、签 署《基 金投资 人风险承 受能力 调 查问卷》 ; g 、若 直销个 人客户 经过风险 问卷测 评 的风险承 受能力 与 拟购买 基金产品 的风险 等 级不匹配, 则需要 填写 《关于 投资者 风险承受 能力 与申请交 易基金 等 级不匹配 的承诺 文 件》。 2) 认购资 金的缴 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 足额认购 资金汇 入 本公司指 定的直 销 资金专 户。本公 司指定 的 直销资金 专户如 下: a 、工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4000022119200888811 开户行: 工商银 行 深圳华强 支行 大额支付 号:102584002215 b 、招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755928845910708 开户行: 招商银 行 深圳分行 营业部 大额支付 号:308584001032 投资者若 未向上 述 指定账 户 足额划 付 认购资金, 造 成其认 购不成 功的, 本公司 将不承 担任何责 任。


3) 认购申 请: 投资者 开户的同 时可办 理 认购手续, 并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a 、 由 本人签 字确认 的《 直销 申(认 ) 购申请表 》一式 两 份 ; b 、 加 盖银行 受理章 的银行付 款凭证/ 划 款回单联 原件及 复 印件 ( 投资 者划付 的认购 资金在办 理认购 手 续时未到 达本公 司 指定的直 销 资金专户 时) ; c 、 本 人有效 身份证 明原件及 复印件 ; d 、 经 公证的 《基金 授权委托 书》 、 代办 人有效证 件原件 及 复印件 ( 委托 他人代 办时) 。


(3) 注 意事项: 1) 投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栏中 填写其 在基金直 销机构 开 户时登记 的名称。


2) 投资者 应在认 购 申请当日 17:00 之 前将足额 资金划 入 本公司 指定的基 金直销 资 金专户。 若认购 资金 在投资者 提出认 购 申请当日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基 金直销资 金专户, 则 该笔交易 无效。


3) 在基金 募集期 内, 经基金登 记机构 确 认为失败 的认购 申 请, 投资者可以 就已到 账 资金再次 提出认 购 申请, 未再次 提出认 购申请的 由 本公司将 认购款 划 往 投资者 指定银 行 账户。 4) 基金募 集期结 束, 以下认购 申请将 被 认定为无 效认购:


a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户手 续或开 户 不成功 的 ; b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购手 续的 ; c 、 投 资者已 划付的 认购资金 少于其 申 请的认购 金额的 ; d 、 本 公司确 认的其 它无效资 金或认 购 失败资金 。


2 、机 构投资 者 (若 已经在 本 公司 开 立 基金账户 ,则不 需 要再次 办理开户 手续) (1) 开户 及认购 的 时间: 基金发 售日的 周一至周 五 9:00-17:00( 周六、 日和法定 节假日 不 受理) 。


(2) 开户 及认购 程 序:


1) 开户: 提供 下列资 料办理基 金的开 户 手续:


a 、 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 组织 机构代 码 证、 税务 登记证 复 印件( 事 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需提供 民 政部门或 主管部 门 颁发的注 册 登记书复 印件)( 相 关证件在 有效年 检 期内) ;资产 管理人 以管理的 投 资组合名 义自行 办 理账户类 业务的, 需 提供资产 管理人 营 业执照、 组 织机构代 码证、 税务 登记证复 印件( 相关 证件在有 效年检 期 内) 及 监管 部门下发 的关于 投 资 组 合的批 复文件 或其他相 关证明 文 件复印件 ; b 、 填 妥的《 直销账 户业务申 请表( 机构 投资者) 》 ; c 、 填 写完整 并加盖 公章的《 开放式 基 金业务授 权委托 书 (机构投资者 ) 》一 式两份( 原件) ; d 、 填 妥并加 盖预留 印鉴的《 直销机 构 客户预留 印鉴卡 》 一式三 份 ; e 、 填 妥的《 传真委 托 书(机 构) 》( 适 用于选择 “传真 业 务”事 项) ; f 、 填 写完整 《直 销 申( 认) 购 申请表 (机 构投资者 ) 》 一式两 份( 原 件) , 并加 盖机构 公 章、 法定代表 人( 或 授权代表) 、 授权 经 办人签章 ; g 、 预留 关联银 行账 户的证明 文件及 复 印件, 包括 《银 行开 户许可 证》 、 开 立银行 账户 申请表或 开户银 行 出具的开 户证明 。 《 银行开户 许 可证》或 指定银 行 出具的开 户证明 原 件及加盖 机构公 章 的复印件 ; h 、 法 人代表 的加盖 机构公章 的有效 身 份证件复 印件( 第二 代身份 证需提供 正、反 两 面复印件) 。 2) 认购资 金的缴 付 以银行转 账方式 将 足额认购 资金汇 入 本公司指 定银行 开 立的直 销资金专 户, 本公司 指定的直 销资金 专 户如下:


a 、工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4000022119200888811 开户行: 工商银 行 深圳华强 支行 大额支付 号:102584002215 b 、招 商银行 直销专 户 名称: 新疆前 海联合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 755928845910708 开户行: 招商银 行 深圳分行 营业部 大额支付 号:308584001032 投资者若 因未向 上 述指定账 户足额 划 付认购资 金, 造成其 认购不 成功的, 本公 司将不 承担任何 责任。


3) 认购申 请: 投资者 开户同时 可办理 认 购手续, 并需 提供下 列资 料:


a 、 填 写完整 并加盖 预留印鉴 和授权 经 办人签字 的 《直 销 业务申 请表(机 构投资 者) 》(原件) ; b 、 认 购资金 已划出 的有效凭 证, 包括但 不限于加 盖银行 受 理章的 银行付款 凭证/ 划款 回单联原 件及复 印 件( 投 资者划 付的认 购资金在 办理认购 手续时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的 直销资金 专户时) ; (3) 注意 事项:


1) 投资者 应在 “汇 款人” 栏中 填写其 在基金直 销机构 开 户时登记 的名称 ; 2) 投资者 应在认 购 申请当日17 :00 之 前将足额 资金划 入 本公司 指定的基 金直销 资 金专户。 若认购 资金 在投资者 提出认 购 申请当日 未 到达本公 司指定 基 金直销资 金专户, 则 该笔交易 无效。


3) 在基金 登记机 构 确认为无 效认购 后, 投资者可 以就已 到 账资金 再次提出 认购申 请, 未再次提 出认购 申 请的由本 公司将 认 购款划往 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 户 。 4 ) 基 金募集 期结束, 以下 将被认 定为无 效认购:


a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户手 续或开 户 不成功 的 ; b 、 投 资者已 划付认 购资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购手 续的 ; c 、 投 资者已 划付的 认购资金 少于其 申 请的认购 金额的 ; d 、 本 公司确 认的其 它无效资 金或认 购 失败资金 。 三、基 金的验资与基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在基 金募集 份 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人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募集期 限届满 之 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 报 告 ,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 同生效。


2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 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 金 合同生 效事宜予 以公告 。


3 、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前 ,投资 人的认 购 款项只能 存入专 用 账户,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认 购资金在 募集期 形 成的利息 在本基 金 合同生效 后 折成投资 人认购 的 基金份额 , 归投资 人所有。 利 息转份 额的具体 数额 以登记机 构的记 录 为准。


4 、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 以 其固有财 产承担 因 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 费用 , 在 基金募 集 期限届满后30 日内 返还投资 人 已缴纳的 款项 , 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四、本 次份额发售当事人 和中介机构 (一 ) 基金 管理人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晓 耕 联系人: 叶翠怡 电话:0755 -82780736 传真:0755 -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二)基 金托管 人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仁康


联系人: 何燕燕 电话: (0571 )87659342 传真: (0571 )87659965 网址: www.czbank.com (三)直 销机构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联系人: 黄毅 电话:0755 -82785257 传真:0755 -827880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四)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构


名称:新 疆前海 联 合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齐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维 泰南路1 号 维泰大 厦1506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富路 1018 号中航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晓 耕 联系人: 黄嘉宇 成立时间 :2015 年8 月7 日 电话:0755 -82786790 传真:0755 -82789277 客服电话 :400-640-0099 网址:www.qhlhfund.com ( 五 )出具 法律意 见书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 上 海市银 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人: 陈颖 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 明、 陈 颖华 ( 六 )审计 基金财 产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普 华永道 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 浦东新区 陆家嘴 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湖滨 路202 号 普华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 事务合 伙 人:李丹


联系 人:俞 伟 敏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陈玲、俞 伟敏 新疆前海 联合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六 年九 月 二 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