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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领先策略混合(180013)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理人: 银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08 年7 月3 日 证监许可[2008] 【875 】 号 文核准 募 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8 年8 月 20 日 起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初始 份额 面值 1.00 元 发售 ,在 市场 波动 等因素 的 影 响下 ,基 金份 额净值 可 能低于 初始 份额 面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身 的管 理风险 、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 特 有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交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份 额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并根 据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公 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8 月 2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6 年 6 月 30 日,所 披露 的投 资组 合为2016 年第 2 季度 的数 据( 财务数 据未 经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 审计)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目 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4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2 九、基 金的 投资 ............................................................................................................................. 49 十、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7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04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绪 言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 银华 领先策 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领先策 略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 银 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 合 同。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 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 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关 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有 效 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第 九部分 之规定 召集 、召开 并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募集 金额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基 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书 面确认 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 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申 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金 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 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财 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接受 基金管 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 该 投资 者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 行 存 款利息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申 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 余额所 得的单 位 基金份 额的 价值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服 、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素 ,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疫情 、 骚乱 、 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事 件、证 券 交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1% ) 及山 西海 鑫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1%) 。 公 司的 主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产 管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司注 册地 为 广 东省深 圳市 。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法定 名称 已于2016 年8 月9 日起 变更 为 “ 银 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战略 委员 会”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 委员会 ” 、 “ 审计 委员 会” 四 个专业 委员 会, 有针对 性地 研究 公司 在经 营管理 和基 金运 作 中 的相 关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分 发挥 独 立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公司 运作 的监 督。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一部 、 投资 管理 二部、 投资管 理三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 究部、 市场 营销部、 机构 业务 部、 国 际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境外 投资 部、 交易 管理部 、养 老金 业务 部、 风险管 理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 互联网 金融 部、 投 资银 行 部、 公 司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理部、 监察 稽 核部、 战略 发展 部等22 个 职能部 门,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青岛 分公 司和 上海 分公司 。此 外 , 公司设 立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作为公 司投资 业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同 时下设 “主 动型A股 投资 决 策、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量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 三 个专门 委员 会。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投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管理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董事 会 秘书 , 西 南证 券副 总裁 , 中国 银河 证券 副总 裁 , 西 南证 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 先后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员 、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期 货业 协会会 长 。 现 任 公司 董事 长、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兼 任中 国上市 公司 协会 并购 融资 委员会 执行 主任 、 中 国退 役士兵 就业 创业 服务促 进会 副理 事长 、 中 证机构 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航动 力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中国 中材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 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并 任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务 委员 会第 五届 副主 任委员 , 深 圳市 证券业 协会 副会 长。 李福春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工程 师 。曾 任一 汽集 团公 司发 展部部 长 、 吉林省 经济 贸易 委员 会副 主任 、 吉 林省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长春 市副 市长 、 吉 林省 发 展和改 革委 员会 主任 、吉 林省政 府秘 书长 。现 任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 委 书 记 。 吴坚先生 :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曾 任重 庆市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重 庆市证 券监 管办公 室副 处长 ,重 庆证 监局上 市处 处长 ,重 庆渝 富资产 经营 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党 委委 员 、 副总经 理 , 重 庆东源 产业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重 庆机 电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重 庆上 市 公司董 事长 协会 秘书 长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安诚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重庆银 海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投资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华融 渝富 股权 投资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西 南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裁 。 现任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 重 庆股份 转让 中 心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西 证国际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西证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重庆仲 裁委 仲裁 员。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 南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 并 历任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发 部 、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经 理。自2006 年 至今 任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现 兼任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协 会理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美国 研究 所党 委书 记、 所长, 中国 社科 院世界 社会 保障 中心 主任 ,中国 社科 院研 究生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政 府特 殊津贴 享受 者 , 中国人 民大 学劳 动人 事学 院兼职 教授 , 武 汉大 学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 兼职 研究 员, 西 南财 经大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学保险 学院 暨社 会保 障研 究所兼 职教 授, 辽宁 工程 技术大 学客 座教 授。 刘星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 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 经济 与工商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国务 院 “政 府特 殊 津贴” 获得 者, 全 国先 进 会计 ( 教育) 工作 者,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执 业会 员 。 现任 中国 会计学 会理 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对 外学 术交 流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 中 国会计 学会 教育 分会 前任 会长, 中国 管理 现代 化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优选 法统筹 与经 济数 学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邢冬梅女 士: 独立董 事, 法律硕士 ,律 师。曾 任职 于司法部 中国 法律事 务中 心(后更 名 为信利 律师事 务所) ,并历 任北京 市共和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现任 北京天 达共 和律师 事务所 管理合 伙人 、金 融部 负责 人,同 时兼 任北 京朝 阳区 律师协 会副 会长 。 封和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会计学 硕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所 属中华 财务 会计咨 询公 司 , 并历 任安 达信华 强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理 、 合伙 人, 普华 永 道会计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北京 主管合 伙人 , 摩 根士 丹利 中国区 副主 席; 还曾 担任 中国证 监会 发行审 核委 员 会 委员、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第29届 奥运 会北 京奥 组委财 务顾 问 。 现任普 华永 道高 级顾 问, 北京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第五 届理事 会常 务理 事。 王芳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研究生 学历 。2000年至2004 年任 大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法律 支 持部经 理 ,2004 年10 月 起 历任第 一创 业证 券有 限公 司 首席 律师 、 法律合 规部 总经理 、 合规 总 监 、 副 总裁 。 现任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合 规总 监 、 首席 风险 官 , 兼 任第 一创 业 摩根 大通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 李军先生 : 监事 , 管 理学 博士。 曾任 四川 省农 业管 理干部 学院 教师 ,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成 都证 券营 业部 咨询 部分析 师、 高级 客户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业务 总监, 西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经 纪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 担任 重庆市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统计 评 价处( 企业 监管 三处) 副处 长、 企 业管 理三 处副 处长、 企业管 理二 处处 长、 企业 管 理三处 处长 , 并曾兼 任重 庆渝 富资 产经 营管理 集团 有限 公司 外部 董事 。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运营 管 理部总 经理 。 龚飒女 士 : 监事 , 硕 士学 历 。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学 历 。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务 部主管 , 北 京赛 特饭 店财 务部主 管、 主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公 司行 政财 务部总 监助 理。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学硕 士 。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 投资 部总经 理等 职 ,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助理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投 资管理 二部 总监 及投 资经 理。 周毅先 生 :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及银 华 抗通胀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总 经理助理 职务 。现 任 公司 副总经理 , 兼 任公司 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总 监、 银华 国际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并同 时兼 任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银 华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强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工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机械 工业部 主任 科员 ; 西 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管 理部 总经 理; 自2001 年起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现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兼任 银 华国 际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文辉 先生 , 督 察长, 法学 博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市水 利经济 发展 有限 公司 、 中 国证监 会。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兼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本基 金 基 金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4 月加 盟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 自2011 年9月26日起 担任 银 华核心 价值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5 年5 月6 日起 兼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8 月27日 起兼 任 银华 战略新兴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 式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6 年7月8 日起 兼任 银华 内需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况群峰 先生 ,自2008 年8 月20日至2009 年9 月29 日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万志勇 先生 ,自2008 年10 月21日至2009 年11 月10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杨靖先 生, 自2009 年9月29日至2012 年4月13 日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刘春雨 女士 ,自2012 年4 月11日至2015 年5 月6日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王 世伟 、倪 明、董 岚枫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中 小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富裕 主题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银华 回报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逆 向投 资灵 活配 置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银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华优质 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投 资管理 一部 总监及A 股基 金 投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 士学 位。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永祥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管理三 部总 监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 监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 司董事 ,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永泰 积极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 担任吉 林大 学系 统工 程研 究所讲 师; 平安 证券 营业 部 总经理 ; 南方基金 公司 市场部 总监 ;都邦保 险投 资部总 经理 ;金元证 券资 本 市场 部总 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倪明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师 、 债 券基 金助 理、 行业研 究员 、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职 , 并 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银 华核 心价值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领先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 战略 新兴 灵活 配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华 内需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董岚枫 先生 , 博士学 位 ; 曾任五 矿工 程技 术有 限责 任公司 高级 业务 员。2010 年10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 助理 研究 员、 行业研 究员 、 研 究部 副总 监。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 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上 述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公司 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出 发,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流程 的 控制, 进而 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5)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 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计 算机技 术系 统等 相关 部门 ,在物 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6)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制 定, 应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察 长 , 负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 重大风 险事 件 时 向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 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 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0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475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 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6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 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银 华基 金管 理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 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 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0)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1)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2)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4)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5)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6)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四 路3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 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7)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9)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 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0)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 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21)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4) 吉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开区 东南 湖大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5)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 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6)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2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 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8)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9)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30)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路88 号 天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31)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32)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33) 郑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22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天宇 客服电 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4)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6)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7)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8)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 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39) 东兴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 新盛大 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40) 国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赛罕 区敕 勒川大 街东 方君 座D 座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服电 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42)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季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3) 华龙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 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4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 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45)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高 新区 天府 二街198 号 华西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 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路56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7) 开源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 路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8)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 经 七路86 号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50)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51)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2)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3)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5)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田德军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 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5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9)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 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60) 中天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 23 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izqzq.com 61)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63)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 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6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服电 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5)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66)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7) 财通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8) 长城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70) 德邦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7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20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2)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3)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95328 ;95503 网址 www.dgzq.com.cn ; www.dfzq.com.cn 74)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客服电 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 95525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79)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服电 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8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8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客服电 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2)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跃进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8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商 城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4)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87)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8)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8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9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91)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9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 中路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94)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5)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 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6)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金 田路4036 号 荣超 大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7) 长城国 瑞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9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四 川中 路213 号7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 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9) 申万宏 源 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01)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 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10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104)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5)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客服电 话 400-911-2233 网址 www.xzsec.com 10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坚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7)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0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9)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11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11)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1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南山 区科 技中 一路 西华强 高新 发展 大 楼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5)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16)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客服电 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1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服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8)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梨 园路 物资 控股置 地大 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1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德 胜门 外华 严北里2号 民建 大厦6 层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21)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万塘 路18号 黄龙 时代 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2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2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杨浦 区昆 明路508 号 北美广 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 话 400-821 -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6) 众升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望 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联系人 李艳 客服电 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127)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联系人 刘梦轩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8)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2028 号皇岗 商务 中心 主楼4F(07 )单 元 联系人 叶健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129)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9 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 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30)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31)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建威 大 厦1208 室 联系人 王天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32)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9 号五 栋大 楼C 座 702 室 联系人 苏昊 客服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3)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5)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20 号 乐成 中心A 座 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6)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麦 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联系人 孟夏 客服电 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137)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白 纸坊 东 街2 号经 济日 报社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联系人 齐廷君 客服电 话 010-66154828-801 网址 www.5irich.com 138)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1217 号 陆家 嘴金 融服 务广 场16 楼 联系人 刘艳妮 客服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3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金 钟 路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联系人 凌秋艳 客服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40)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石景 山区 古城 西 路113 号 景山 财富 中心 金融 商业 楼 341 室 联系人 季长军 客服电 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41)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 心办 公楼 一 座 2202 室 联系人 魏尧 客服电 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42)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 盈科 中 心B 座 裙楼二 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43)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4)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 中路 222 号 奥体 中心 ( 西 便门 ) 文 体创 业中 心 联系人 朱海涛 客服电 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145)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海珠 区琶 洲大 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6)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延 安东 路1 号凯石 大 厦 4 楼 联系人 李晓明 客服电 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47)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中 关村 大 街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148) 天津国 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南港 工业 区 综合 服务 区办 公 楼 D 座 二层 202-124 室 客服电 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 的规定 ,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众一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四十 条 甲22 号 南新 仓商 务大 厦A502 室 负责人 常建 联系人 卫宇民 电话 010-64096089 传真 010-64096188 经办律 师 云大慧 、卫 宇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会2008 年7 月3 日 证监 许可[2008] 【875 】 号文 核 准 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募 集的 基金 份额及 利息 转份 额共 计358,064,017.31 份 ,有 效认 购 总户数 为 7,617 户。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 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8 月 20 日 正式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 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 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代销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 根 据情况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市 、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 赎 回等 业务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日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在基金 开放 日, 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时间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 市时 间( 目前 为下 午3:00 ) 之前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当 日的价 格;如 果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时间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当 日收市 时间 之 后,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价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08 年8 月29 日 起 开始办 理申 购。 本基金 自2008 年10 月17日 起开始 办理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对投资 者在T日 规定 时间 内 被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在T +1日内 为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T +2日 到销 售网 点或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 过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申购 本基 金时 ,每 个基 金账户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元; 通过直 销中 心申 购本 基金 时,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 元,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元。 2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10份 的,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 时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2 日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金 采用前 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五档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万元 ≤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6% 100万元 ≤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0% 50万元 ≤申 购金 额<100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的前 端收 费模 式实 施特定 申 购费率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特定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4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36%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18% M≥50 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基金 财 产,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的 时间 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1 年 0.5% 1年 ≤ 持有 期< 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在直 销业 务中 对于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 对养 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特定赎 回费 率 持有期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 <一年 0.125% 一年 ≤ 持有 期< 两年 0.05% 持有期 ≥两年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4 、各 销售 机构 在技 术条 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可开 通各 类电子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 。 电子 交易 方式 适用的 申购 、 赎 回费 率可 不 受上 述费 率结 构限 制, 具体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各 销售 机构 约定 。 5 、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由 申 购金额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基 金份 额面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6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 回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后确 定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7 、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2日 予以 公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两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投资目标 中国经济未来持续高 速的 增长使得投资于领先 行业 中的优势公司成为未 来投 资的主线 之一。 通过 运用 领先 的资 产配置 策略 ,投 资于 领先 优势并 且具 备估 值吸 引力 的股票 、债 券 , 并在有 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的前 提下 力求 取得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现金 、 短 期金 融工具 、 权 证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它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 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现金 、债券 资产 、权证 以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 资产的 5%-40%,其 中, 基 金持有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三)投资理念 领先企 业引 领经 济结 构升 级,领 先策 略创 造超 额回 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将采 用定量 与定 性两 种领 先型 指标相 结合 的方 法来 进行 大类资 产 配置 , 通 过领 先策略 投资 于因经 济结 构升 级、 汇率 循环 、 经 济周 期变化 及产 业政策 支持 而 受 益的领 先行 业。 并在 领先 行业中 遴选 具备 综合 竞争 实力、 估值 吸引 力和 增长 潜力显 著的 领先 公司完 成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自 上而下 的久 期配 置、 组合 期限配 置、 类属 配置 策略 和自下 而上 的个券 精选 相结 合的 积极 投资策 略, 发现 、确 认并 利用市 场失 衡实 现组 合增 值。 1 、一 级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领先型 资产 配置策略进行大类资 产配 置,通过跟踪分析宏 观经 济领先指 标、 预测 核心 指标来 识别 经济周 期所 处的 阶段 , 同 时深入 分析 财政 货币 政策 、 本 币相 对于 世 界主要 货币 的估 值合 理性 、 资 金供 求、 证券 市场 制 度建设 等多 个方 面的 因素 , 对 于证 券市 场 投资环 境作出 全面的 评估 。通过 定期估 算股票 市场 整体的 合理市 盈率, 并与市 场实际 平均市 盈率水 平做比 较,根 据两 者之间 的差异, 结合 对国家 宏观经 济、调 控政策 和证 券市场 资金面 等的分 析, 判断 股票 市场 是 否被高 估或 低估 以及 偏离 的程度,并 据此 进行 资产 配 置。 通过 比较 股票市 场的 整体 收益 率与 相同期 限债 券收 益率 来评 估股票 和债 券资 产的 吸引 力, 从而 达到 在 两者间 的转 换。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我们判 断中 国经 济预 计在 未来可 预见 的时 间里 都将 保持一 个较 高比 例的 增长 , 正处于 经 济发展 模式 转型 , 经 济增 长结构 变化 , 城镇化 进程 加快 , 居 民 消 费结构 升级 和工业 化推 动 的 产业结 构升 级的 过程 中。 在宏观 经济 长期 增长 和产 业结构 升级 的大 背景 下, 我们相 信将 有大 量的行 业和 公司 取得 领先 优势, 并获 得快 速成 长。 本基金 将投 资对 象锁 定在 那些在 中国 经济 快速 增长 中具备 领先 优势 , 并且 能够 快速成 长 的行业 和公 司。 具体 包括 在经济 发展 模式 和经 济结 构调整 中持 续增 长的 领先 行业和 公司 、 在 汇率循 环中 受益 的领 先行 业和公 司, 在经 济周 期发 生变化 而受 益的 领先 行业 和公司 、 以 及在 产业政 策中 受益 的领 先行 业和公 司。 领先行 业名 称 满足领 先行 业的 主要 条件 经济结 构领 先 能够经 济结 构调 整中 持续 稳定增 长的 行业 汇率循 环领 先 能够在 本币 估值 的变 化趋 势中受 益的 行业 产业政 策领 先 能够长 期受 到产 业、 税收 、国防 等政 策支 持的 行业 经济循 环领 先 能够在 经济 周期 变迁 和循 环中受 益的 行业 (1) 经济 结构 领先 行业 经历了 前期 高速 发展 后, 中国经 济进 入了 转型 期, 这已经 成为 了各 界的 共识 和管理 层的 重大战 略决 策 , 管理 层正 在或将 要出 台各 种措 施, 努力促 进我 国经 济发 展的 成功转 型 。 我 们 认为 , 随 着国 家内需 增长 政策的 推进 , 我国经 济增 长的主 要驱 动力 将逐 渐由 投资 、 出 口拉 动 向消费 、 出 口拉 动转 变; 随着城 镇化 和工 业化 进程 的推进 , 国 民收 入的 持续 提高, 产业 结 构 将获得 明显 改善 , 消 费升 级趋势 将更 加明 显。 在这 一变化 中 , 将 领先涌 现出 一批发 展潜 力 巨 大、 盈 利持 续增 长的 行业 和公司 。 欧 美发 达国 家、 日本、 韩国 等国 家的 经验 表明, 在经 济发 展的这 一阶 段中 , 零售 、 食品饮 料 、 房 地产 、 金融 、 汽车 、 电 讯服 务 、 医 疗服 务、 装备 制造 、 旅游传 媒等 行业 将取 得明 显发展 , 而 这些 领先 行业 中的优 势公 司更 是明 显受 益, 持 续稳 定快 速发展 趋势 明显 。 随 着中 国经济 结构 的调 整, 投资 在这种 调整 进程 中明 显受 益的领 先行 业或 公司将 会获 得超 额收 益。 根据发 达国 家的 发展 经验 , 本基 金定 性地 将零 售、 食品饮 料、 电讯 服务 、 医 疗服务 、 金 融、 地 产 、 汽车、 装备 制造 、 旅游 传媒 、 高 新技 术、 新 材料等 行业 界定 为经 济结 构领先 行 业 。 同时 , 将 进一 步根据 各行 业销售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 率 、 毛 利率变 动趋 势等定 量 指 标确定 上述 行业 是否 进入 领先增 长行 列, 以适 应中 国国情 。 (2) 汇率 循环 领先 行业 我国外 汇管 理体 制尚 处于 改革和 发展 进程 中, 资本 项目尚 未完 全对 外开 放, 人民币 汇率 尚未达 到长 期均 衡水 平。 随着中 国经 济的 持续 快速 发展 , 从 长期 看, 人民 币 对主要 经济 体货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币的升 值趋 势较 为明 显。 由于汇 率的 变动 对各 行业 的发展 空间 和盈 利水 平有 重大影 响, 抓住 在人民 币升 值趋 势中 明显 受益的 领先 行业 和领 先公 司 ,将 可以 获得 较好 的投 资回报 。 一般而 言, 本 币升 值进 程 中受益 的行 业包 括: 金 融 、 地产、 商业、 航空 行业 , 以及以 进 口原材 料加 工产 品对 内销 售的行 业, 本基 金将 上述 行业界 定为 汇率 循环 领先 行业。 (3) 经济 政策 领先 为推进 国民 经济 发展 模式 的转型 和经 济结 构的 调整 , 国家 将会 出台 各种 倾斜 政策, 比如 前不久 就出 台了 重大 装备 制造业 的支 持政 策、 高新 技术企 业扶 植政 策以 及鼓 励节能 降耗 、 环 保等政 策。 政策 的出 台将 明显改 变各 个行 业的 发展 轨迹, 从而 对行 业和 公司 的盈利 能力 和发 展前景 产生 重大 影响 。 通 过投资 受益 于国 家经 济政 策调整 的领 先行 业, 回避 受经济 政策 抑制 的行业 , 将 可能 取得 良好 投资收 益。 本基 金将 装备 制造、 军工 、 高 新技 术、 新 材料、 新能 源、 节能环 保等 行业 界定 为经 济政策 领先 行业 ,同 时将 动态根 据管 理层 扶植 政策 的出台 或变 化 , 将新的 受益 行业 纳入 经济 政策领 先行 业, 将不 再受 到政策 鼓励 的行 业剔 除。 (4) 经济 循环 领先 经济的 波动 不仅 仅在 驱动 着股票 和债 券市 场的 运行 趋势 , 而 且还 会导 致不 同行 业的营 业 收入和 营业 利润 发生 结构 性变化 , 通 过领 先策 略投 资于经 济周 期变 化而 受益 的行业 , 是 本基 金在行 业配 置上 的策 略之 一。根 据行 业和 经济 周期 之间的 关系 ,各 行业 可划 分为以 下两 种 : A、周期 性行业 。在 经济 周 期循环 波动过 程中, 一些 行业相 对于其 他行业 更加 显著地 受到经 济周期 的影 响 。 这些 行业 主要应 用于 投资 需求 , 具 有建设 周期 较长 导致 产能 扩张较 慢 , 固 定 成本占 总成 本比 重较 高导 致经营 杠杆 系数 很高 , 行业 经营利 润对 销售 量和 价格 的敏感 性很 高 等基本 特征 。 这 些特 点都 会使得 行业 的营 业利 润及 其增长 率显 著地 受到 经济 周期的 影响 。 基 于以上 分析 , 借鉴国 际成 熟经验 的基 础上 , 结 合我 国国情 和管 理人 的行 业研 究经验 , 本基 金 确定建 材、钢 铁、能 源、 采掘、 石化、 房地产 、汽 车制造 、机械 等行业 为周 期性行 业。B 、 稳定增 长行 业。 稳定 增长 行业往 往是 生活 必需 品和 公用事 业, 产品 或者 服务 具有需 求刚 性的 特征 , 同 时生 产和投 资周 期较短 也使 得供 求关 系基 本平衡 。 同样 根据稳 定行 业特征 、 借鉴 国 际经验 和管 理人 的行 业研 究成果 , 本 基金 确定 的稳 定增长 行业 包括 : 金 融、 医 疗服务 、 制 药、 化妆品 、食 品饮 料、 酒类 、商业 、烟 草以 及公 用事 业行业 。 一般来 说, 在经 济周 期中 ,各行 业相 对表 现如 下表 : 循环阶段 复苏期 繁荣期 滞胀期 衰退期 GDP 增长轨迹 开始上升 高速增长 增长缓慢或停滞 增长下降 利率趋势 小幅度上升 上升 大幅上升 下降 经济循环领先 建材、 钢铁、 能源、 采掘、石化、机械 汽车、金融、房地 产、消费、投资品 食品饮料、酒类、 商业 医疗服务、制药 从中长 期的 角度 看, 本基 金将通 过识 别所 处经 济周 期的阶 段, 并将 对应 的行 业界定 为经 济循环 领先 行业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的选 择上 , 本基 金将 运用定 量与 定性 的指 标相 结合的 方法 来选 择具 有领 先优势 的 股票, 领先 股票 定量 的 指 标主要 有: 相对 估值 指标 、 绝对 估值 指标 , 公 司收 入和利 润的 变化 趋势、 公司 利润 率的 变化 趋势等 ; 定 性的 指标 主要 有: 公 司的 竞争 优势 、 市 场一致 预期 、 市 场参与 主体 的情 绪等 。 在领先 行业 中遴 选领 先优 势大、 具备 估值 吸引 力、 增 长潜力 显著 的公 司是 本基 金主要 的 主要选 股策 略。 (1) 选股 标准 在股票 选择 方面 , 本 基金 首先从 偿债 能力 、 周 转能 力、 盈利 能力 和成长 潜力 等四个 层 面 评估上 市公 司的 财务 状况 ,精选 具备 领先 能力 的上 市公司 。具 体指 标如 下: 偿债能 力指 标包 括: 流动 比 率、 速 动比 率、 资 产负 债率 和有息 负债 投资 资本 比率 等指标 ; 周转能 力指 标包 括: 存货 周 转率、 应收 帐款 周转 率、 流 动资产 周转 率和 总资 产周 转率等 指标 ; 盈利能 力指 标包 括: 毛利 率、 销 售净 利率 、 净 资产 收益率 等指 标; 成长 能力 指标包 括: 营业 收入增 长率 、 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EBIT 增长 率、PEG 等指 标。 如 果对企 业进 行 了绝对 价值 评估 ,成 长性 分析包 括可 以反 映股 东财 富增长 的 EVA 增 长率 等指 标。 在对上 市公 司进 行财 务分 析评估 的基 础上 , 本基 金主 要关注 具备 以下 领先 优势 的企业 作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1 )所属 的行业 为中国 经济 发展进程 中具 有领先 和主 导地位的 行业 ,并且 具有 中长期 可 持续增 长的 前景 ,满 足本 基金确 定的 领先 行业 标准 。 2 )公 司拥 有的 资源 、产 品 和经营 能力 在行 业处 于领 先地位 并可 以保 持长 期竞 争优势 。 3 )在所 处的经 济周期 上升 阶段中能 有领 先于同 行业 的其他企 业、 获得超 越行 业平均 值 的利润 水平 的优 势。 4 )在 估值 水平 方面 ,具 有 与同行 业和 历史 角度 相比 较的领 先优 势。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2) 选股 流程 1 )调 用基 础股 票库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团队 进行针 对性 的实 地调 研、 集中研 讨 、 委 托课题 、 实 证分析 等多 种形式 的系 统研 究, 结合 卖 方研 究机 构的 覆盖 调查 , 根 据股 票的 流动性 和估 值指标 , 运用 数 量化的 方法 对A 股所 有股 票进行 筛选 , 经 过风 险管 理组审 核无 异议 后形 成股 票基础 库, 并经 由上述 程序 和标 准对 股票 库进行 管理 和维 护。 本基金 通过 调用 该基 础股 票库 , 既 可有 效分享 本基 金管理 人投 资 、 研究 资源 , 充 分利 用 多年投 资管 理的 成功 经验 和技能 ,又 能有 效提 高股 票选择 的针 对性 和投 资运 作的效 率。 2 )确 定本 基金 的基 础股 票 库 在管理 人的 基础 股票 库范 围之内 , 根据 管理 人对 经济 周期的 识别 而确 定出 的经 济周期 领 先、 经济 结构 领先 、 汇 率 循环领 先和 产业 政策 领先 行业中 , 选择 符合领 先行 业标准 的公 司作 为本基 金的 基础 股票 库。 3 )领 先优 势、 估值 吸引 力 、成长 性评 估 ①领先 优势 评估 影响公 司领 先优 势的 主要 因素包 括资 源、 产品 和经 营能力 , 细 化指 标包 括公 司的行 业地 位、 企业 发展 前景 、 主 要 管理团 队的 素质 和公 司治 理结构 四个 层面 。 行 业地 位分析 指标 包括 产品市 场占 有率 , 产 品定 价能力 , 公 司产 品在 技术 、 配方 、 准 入和 品牌 方面 的壁垒 ; 企 业发 展前景 包括 公司 技术 或服 务的水 准 , 企 业在 产品 技术(或服 务水 平)方 面的 行业 领先地 位得 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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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延续和 扩展 的能 力, 企业 在国内 外市 场的 开拓 能力 , 以 及企 业的 整合与 重组 能力 ; 管 理层 素 质包括 管理 层的 前瞻 性战 略, 对 全球 化的 经济 趋势 与对本 行业 的影 响的 洞察 力, 发 现潜 在机 遇 能力 , 资本 观念与 运作 能力以及 外 来资 本保 持开 放合作 的态 度 , 熟悉 资本 运作规 律 , 并 以 此改造 和发 展企 业 的 能力 ; 公司 治理 结构 包括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是否 规范 有序 , 以及 公司 是否 有针对 管理 层和 核心 技术 人员、 核心 销售 人员 设计 有效的 激励 制度 。 ②估值 吸引 力 估值吸 引力 分析 指标 包括 绝对估 值标 准和 和相 对估 值标准 两大 类 , 相 对估 值指 标包括 公 司当期 以及 未来 两年 动态 PE、PB 、PS 、PEG ,EBIT 、EV/EBITDA 等指 标, 通过 与同行 业公 司 以及国 际可 比公 司进 行估 值比较 , 得 出是 否具 备估 值吸引 力 的 分析 结论 。 绝 对估值 模型 主要 针对不 同的 行业 特征 ,在 DCF、FIFF 、EVA 等估 值模 型中选 择适 合行 业特 征的 估值模 型对 公 司绝对 价值 进行 评估 。 ③成长 性分 析 成长性指 标包 括:营 业收 入增长率 、营 业利润 增长 率、净利 润增 长率、EBIT 增长率 等 指标。 如果 对企 业进 行了 绝对价 值评 估, 成长 性分 析包括 可以 反映 股东 财富 增长 的 EVA 增长 率等指 标。 4 )构 建投 资组 合 通过对 本基 金基 础股 票库 公司的 领先 优势 、 估 值吸 引力和 成长 性分 析, 在领 先行业 中遴 选出具 备领 先优 势、 估值 优势和 良好 成长 性的 公司 , 结合 本基 金行 业配 置策 略确定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综 合考 虑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目 标, 完成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 4 、权 证及 其他 品种 的投 资 策略 权证为本 基金 辅助性 投资 工具,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产 增值 、控制 下跌 风险、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除了 运用 B- S模 型、 二叉树 模型 、 隐含波 动率 等方法 对权 证 估 值进行 测算 之外 , 通 过对 发行权 证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进行深 入研 究的 基础 上, 分析评 估权 证的 内在价 值 , 在 有效控 制权 证投资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进 行权证 的投 资 。 对于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 部 门允许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本基金 按照 有关 规定 进行 投资。 5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自 上而下 的久 期配 置、 组合 期限配 置、 类属 配置 策略 和自下 而上 的个券 精选 相结 合的 积极 投资策 略, 发现 、确 认并 利用市 场失 衡实 现组 合增 值。 (1) 久期 配置 策略 利率是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核 心驱动 因素 , 久 期是 衡量 纯债价 格对 利率 敏感 性的 指标, 久期 配置策 略就是 在利率 分析 和预测 的基础 上对债 券组 合久期 做出调 整. 在 预期利 率下降 时,适 当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多 地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益 , 同时 获得比 较高 的利息 收入 ; 在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缩 短组 合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的 风险 。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和研 究世界 和国 内宏 观经 济形 势、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汇率政 策 以及资 金供 求关 系, 预测 市 场利 率走 势, 在此 基础 上确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以及固 息债 、 浮 息债和 含权 债的 配置 。 (2) 组合 期限 配置 策略 组合期 限配 置策 略是 在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 通 过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 期选 择债券 组 合类型 (子 弹型、 哑铃 型 和阶梯 型) , 确定 短、 中 、 长期 债券 的配 置比 例, 以期在 收益 率曲 线形状 变化 过程 中获 得债 券价格 变化 带来 的收 益。 (3)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指 国债 、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等不 同类 属债 券间 的配置 。 本基 金通 过对 流动 性利差 、 信用利 差分 析来 评估 不同 类属债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 增持 相对 价值 高的 类属 债券, 减持 相对 价值低 的类 属债 券, 从而 提高债 券 组 合的 投资 回报 率。 (4) 个券 精选 策略 个券精 选策 略指 基于 对信 用质量 、 期 限和 流动 性等 因素的 考察 , 重 点关 注具 有以下 特征 的债券 : 较 高到 期收 益率 、 较高 当期 收入 、 预 期信 用质量 将改 善、 期权 价值 被低估 , 或 者属 于创新 品种 而价 值尚 未被 市场充 分发 现。 通过 深入 研究, 发掘 这些 具有 较高 当期收 益率 或者 较高升 值潜 力的 债券 ,可 为投资 者创 造超 额投 资回 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选 定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7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30% 。 考虑本 基金 正常 状态 之下 的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 , 本 基金选 择市 场代 表性 较好 、 具备 较好 公信力的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70% +上 证国 债指数 收益率×30% 作 为本 基金产 品的业绩 比 较基准 。 若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较 高预 期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基金 产品 。 本 基金力 争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之下 ,使 基金 的长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业绩 比较基 准。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范 围为 60%-95% ;除 股票资 产以外的 其他 资产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5%-40% ,其 中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 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36,444,455.87 74.81 其中: 股票


1,036,444,455.87 74.8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5,000,247.50 6.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2,833,990.60 18.25 8 其他资 产


1,107,397.96 0.08 9 合计





1,385,386,091.93





100.00


2.报 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4,985,017.92 1.84 C 制造业 802,987,688.00 59.0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5,474,913.85 1.14 E 建筑业 685,632.08 0.0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068,333.00 0.5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3,620,111.36 1.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60,149,531.50 4.4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475,462.00 0.9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97,997,766.16 7.2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36,444,455.87 76.27


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沪 港通 股票 投资 。


3.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335 科华恒 盛 1,928,608 93,576,060.16 6.89 2 002594 比亚迪 1,241,918 75,769,417.18 5.58 3 300408 三环集 团 3,663,226 65,791,538.96 4.84 4 300008 天海防 务 1,933,903 64,398,969.90 4.74 5 600158 中体产 业 3,388,706 60,149,531.50 4.43 6 600060 海信电 器 3,189,896 56,397,361.28 4.15 7 300011 鼎汉技 术 1,909,022 44,804,746.34 3.30 8 002303 美盈森 3,527,539 43,353,454.31 3.19 9 002456 欧菲光 1,382,500 40,783,750.00 3.00 10 002304 洋河股 份 533,374 38,360,258.08 2.82





4.报 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6.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 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44,740.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5,953.82 5 应收申 购款 316,703.3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07,397.96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11.6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比例的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8 月 20 日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1.66% 0.36% -14.00% 2.21% 15.66% -1.85% 2009 年 102.71% 1.87% 62.82% 1.43% 39.89% 0.44% 2010 年 -9.31% 1.64% -7.46% 1.11% -1.85% 0.53% 2011 年 -29.27% 1.53% -16.91% 0.91% -12.36% 0.62% 2012 年 -4.34% 1.14% 6.72% 0.90% -11.06% 0.24% 2013 年 17.91% 1.44% -4.17% 0.98% 22.08% 0.46% 2014 年 35.08% 1.18% 36.11% 0.85% -1.03% 0.33% 2015 年 58.14% 2.42% 7.44% 1.74% 50.70% 0.6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6 月30 日 -8.55% 1.87% -10.16% 1.29% 1.61% 0.5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08 年8 月 20 日) 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91.27% 1.63% 44.66% 1.25% 146.61% 0.38%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当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通报基 金托 管 人并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当计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2 、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责 任人追 偿;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 注: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公告[2008]38 号 《关 于 进一 步规 范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估值 业务 的 指导意 见》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本 基金 对长 期停 牌股票 等 估 值日 无市 价的 投资品 种的 公 允价值 ,参 照《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基金 估值 工作 小组 关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确定 。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7 、全年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低于 年度 基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60%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 份额。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 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 ) 本条 第1 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此 项 调整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认 购费 用 投资者 需缴 纳的 认购 费用 按认购 金额 的大 小划 分为 四档,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 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万元 ≤ 认购 金额<500 万元 0.6% 50万元 ≤认 购金 额<200万元 0.8% 认购金额<50 万元 1.2%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募集 期 间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各 项费 用,不 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 (1)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认购本 基金 的认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 在认 购基金 时缴 纳认 购费 。 本 基金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包 括认 购金 额和 认购金 额在 基金 认购 期间 内产生 的利 息 , 其 中利 息及 利息折 算的 基 金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值 认购金 额的 有效 份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2) 认购 确认 当日 (T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者 应在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 在募 集 截止日 后4 个工 作日 内可 以 到网点 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2、申购 费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 基金 采用前 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五档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0 万 固定收 取1000 元/笔 200万元 ≤ 申购 金额<500 万元 0.6% 100万元 ≤ 申购 金额<200 万元 1.0% 50万元 ≤申 购金 额<100万元 1.2% 申购金 额<50 万元 1.5% 3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归基金 财 产,75%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随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的 时间 的 增加而 递减 ,具 体如 下表 所示: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1 年 0.5% 1年≤ 持有 期< 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5 、各 销售 机构 在技 术条 件 许可的 情况 下, 可开 通各 类电子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 。 电子 交易 方式 适用的 申购 、 赎 回费 率可 不受上 述费 率结 构限 制, 具体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各 销售 机构 约定 。 6 、本 基金 的申 购份 额由 申 购金额 扣除 申购 费用 后除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基 金份 额面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 , 剩 余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7 、本 基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 回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后确 定 ,计 算公 式如 下: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8 、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可 以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后 方可披 露。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七、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各 种证 券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 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确 定性 。 市场风 险主 要包括 : 政策 风 险、利 率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 成本 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出 现部 分品 种的 交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形 , 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金额 较大 , 可 能因流 动性 风险 的存 在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波动 。 本基 金产品 设计 时充 分考 虑了 基金流 动性 问 题。 针对 巨额 申购和 赎回 设定限 制条 款 , 在资 产配 置中适 当加 大期 限短 、 流 动性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通 过上 述管 理措 施,最 大限 度地 减低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 。 (四)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 、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基金 在交 易时所 采用 的电脑系 统可 能因突 发性 事件或 不 可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基 金经 理违反 职业 操守的 道德 风险 , 以 及因 内幕交 易、 欺诈等 行为 产生 的违 规风 险; 3 、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 要业务人 员的 离职如 基金 经理的离 职等 可能会 在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续 性, 并可 能对基 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4 、因 为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其他 不可预 见或不 可抗 力因素导 致的 风险, 如战 争、自然 灾害 等会导 致基 金资产 损 失,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 为 混合 型 基 金, 在投资 理念 上以 领先 优势 的行业 和公 司为 投资 对象 , 在具 体投 资管理 中, 可能 会由 于一 级资产 配置 和行 业配 置比 例不当 而带 来较 高的 风险 。 鉴于 我国 股市 目前仍 处于 发展 阶段 , 仍 具有波 动性 较大 的特 征, 因而通 过一 级资 产配 置方 案, 力求 降低 系 统性风 险是 本基 金的 重要 风险控 制手 段。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清算 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 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基 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 销 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 ; 9)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及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 5)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基金 管理 人 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 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 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选择 、更 换律师 、审 计师、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代表 基金 签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基金 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1)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的 相关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按照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成。 2 、有以 下 情形 之一 时 ,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该 比例以提 出提 议之时 提请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与基 金总 份额 之比例 计算 , 下同 ) 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 基 金托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 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1 、本基 金合同 是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 间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合同 于投 资者缴 纳认 购的基 金 份额的 款项 时成 立,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2 、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 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批 准 并公告 之日 止。 3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 存放在基 金管 理人办 公场 所,供投 资者 查阅, 基金 合同条 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 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6008 号 报 业大 厦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


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 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捌 佰肆 拾捌 万壹 仟玖 佰叁拾 捌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 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 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情 况无法 按照 以上方式 执行 交易, 基金 经理需报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项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 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5、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除 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基 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在基金 托管 人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人民币 银行 结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利 率管 理规定 》 、 《 关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 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 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2)本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基 金证券 账户和 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可 以根 据当时相 关规 定或市 场的 通行做 法 办理, 而不 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及 其 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 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 结束后计算得 出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 并在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上 述传真后对净 值计算结 果 进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 以 传真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 送 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 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 及 时进行协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四位 ( 含第 4 位) 内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 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 不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 偿金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行 分配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 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合理 费用 给予 补偿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 决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现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 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务 的投 资人可 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话 、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 10 个工作 日内 向 该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持 有人 寄送 。 电 子对 账单按 月度 和季度 提供 , 包括彩 信 、 电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选 择。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购 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于2008 年9 月1 日开 通定期 定额 业务 。 投资 者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申 请, 约 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金 额、 扣款 方式 , 由 指定销 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与普 通申 购费率 相同 , 最 低投资 金额 遵从 销售 机构 规定。 ( 四)咨询、查询服务





1 、信 息查 询密 码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 交易信 息 。 投 资人 请在 知晓 基金账 号 后, 及 时登 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密 码, 为充 分保 障投 资人信 息安 全, 新密码 应为6-18 位数 字加 字母组 合。 2 、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询 、 查 询 。 客户服 务 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 五) 在线 服务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 资 讯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 六)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基金 交易 , 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 告。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十 二 、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本基 金上 次更 新招 募书 以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 告: 1 、 2016 年3月11 日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了 《银 华领 先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告 》 ; 2 、2016 年7 月21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自2016 年7月26日 起调 整 金 每笔 赎回申 请 的最低 份额 、转 换转 出最 低份额 及赎 回后 的最 低保 有份额 为10 份。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十 三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代 理人 和注 册登记 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 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或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十 四 、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银华 领 先策略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银华 领先 策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上述备 查文 件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