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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7天理财债B(485018)

工银7天理财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2 年8 月6 日证 监 许可【2012 】1050 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 年8 月22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风 险揭示 ” 章节) 等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8 月21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截 止 日为2016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 招 募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1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102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7 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书” )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 工银 瑞信 7 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 7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 本 招募说 明书 由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7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指 《 工银 瑞 信7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工银 瑞信7 天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 信7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 规 :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 经 2012 年 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 并经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 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非交易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基金 募集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日 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 的期 间,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对 于 每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指 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确 认 日 ; 对 于 上 一 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 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5.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 对应的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次一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 以 此 类 推 36.周对 日:指 基金 合同生 效日(对 认购 份额而 言, 下同)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对 申购份 额而 言, 下同 )在 后续日 历周 中的 对应 日期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业 务规 则 》 :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投 资者 及其 他有 关各 方共同 遵守 43.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7.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 : 指人民币元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51.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节 约 计 入收 益 。 52.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55.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收 益


57.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 假 日 )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折 算 出的年收益率 58.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9.不可 抗力 : 指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 法预 见、无 法抗 拒、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 811 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士 信贷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会 计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行 杭州 分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浙江 分行、 河北 分行 、 上 海分 行工作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杭州 分行 营业 部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 部 主任、 浙江 分行 会计 出纳 处 副处长 、 储 蓄处 副处 长、 储 蓄处处 长、 人事处 处长 、 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 兼 ) 、 浙江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行 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分 行行 长 , 兼任 上海 市银行 同业 公 会 会长、 上海 市城 市金 融学 会会长 、 上 海市 支付 清算 协会会 长、 上海 市金 融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商 会副 会长 、 上 海世 界贸易 中心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城 市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上海 市宏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社 会科学 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会 理事 、 上海 财经 大学 校董会 董事 , 上海市 人大 代表 。 Neil Harvey 先 生 , 董 事, 瑞士信 贷执 行董 事 , 常 驻 香港 。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 和大中 华 区首席执 行官 ,负责 私人 银行、财 富管 理和投 资银 行业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还 是资 产管理亚 太地 区副主 席、 亚太区运 营委 员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生在 投资银 行和资产 管理 领域有 三十 年的 工作 经历 , 对新 兴市 场和 亚太 地区 有着深 刻的 了解 , 在 亚太 地区也 有十 七年 的工作经 历。Neil Harvey 先生在瑞 士信 贷工作 十五 年, 担任 过很 多职务 ,目 前他是资 产管 理亚太 和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业务 负责人 。 另外, 他在 瑞士 信贷 和其 他公司 都担 过要 职, 负责 澳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和 俄罗 斯地 区的 业务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郭特华 女士 : 董 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工银 瑞信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董 事 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工银 家族财 富 (上 海)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董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 职董事 。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项 融资 部 ( 公司 业务 二部、 营业 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 改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职 派出董 事, 于2004 年11 月 获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 部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清 算处负 责人 、 副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稽核 监督 局外 汇业务 稽核 处副 处长 、 处 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 计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 内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等 研究院 院长 ,美 国德 州A&M 大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 千人计 划 ” 入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 学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 市人民 政府 特聘 决策咨询 专家, 中国 留美 经济学会 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华尔 街电 讯》列为 中国 大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 的经 济学家 之一 。 主要 研 究领 域包括 经济 理论 、 激 励机 制设计 、 中国 经 济等。


孙祁祥 女士, 独立 董事, 经济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经 济学院 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享 受国务 院政 府特 殊津 贴专 家。 兼 任北 京大 学中 国保 险与社 会保 障研 究中 心主 任, 中 国金 融学 会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 理事 , 中 国保 险学会 副会 长, 教育 部高 等学校 经济 学类学 科专 业 教 学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美国 国 际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 员、 学 术主持 人, 美国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亚 太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美 国印第 安纳大 学、 美国哈 佛大学 、 香港大学 访问 学者。 在《 经济研究 》等 学术刊 物上 发表论文100 多 篇, 主持过20多项由 国家 部委和 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研 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 历 任 银 行 家 信 托 公 司 (1998 年与德 意志银 行合并 )董 事总经 理、所 罗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副 主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担 任香港 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董 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总 裁。 2 、监 事会 成员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郑剑锋 先生 :监 事, 金融 学科学 双硕 士。2005 年 12 月 起, 郑剑 锋先生 任职 于中国 工 商银行 监事 会办 公室 , 先 后担任 综合 管理 处处 长、 监督专 员和 监事 会办 公室 副主任 , 主要 负 责风险 、内 控及 董事 高管 履职的 监督 检查 工作 。2014 年 6 月 起, 郑剑 锋先 生 被任命 为中 国 工商银 行战 略管 理与 投资 者关系 部集 团派 驻子 公司 董监事 办公 室高 级专 家、 专职派 出董事 。 黄敏女士 :监事 ,金融 学 学士。黄 敏女士 于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集团) ,先后 担任 全球投 资银行 战略部 助理副 总裁 、亚太 区投资 银行战 略部 副总裁 、中国 区执行 首席 运营 官, 资产 管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 营官, 现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责 人。 张舒冰 女士 : 监 事, 硕士 。2003 年4 月至2005 年4月 ,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 担任主 任科 员。2005 年7 月 加 入 工 银 瑞信 ,2005 年7 月至2006 年12月担任综合管理部翻译兼 综合,2007 年至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总监 ,2012 年至2014 年9月任 职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构 客户 部副总 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9月至2015 年7月, 担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 任工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 。2015 年7 月至今 担任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会 员。2005年至2008 年任安 永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高级审计 员;2008年至2009 年任民 生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察稽 核总 部业务 主管 ;2009 年6月 加入工 银瑞 信法 律合 规部 ,现任 法律 合规 部副 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历 任副 科长 、科长 ,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2011 年就 职于 北京 市委 教 工委 , 任 干部 处副调 研员 。2011 年 加入 工银瑞 信战 略发 展部 ,现 任副总 监。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 任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 1997 年-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2000 年-2005 年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 硕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 )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研 究员;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职 于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普天 债券 基金 经理、 社保 债券 组合、社 保回 购组合 基金 经理、机 构理 财部总 监助 理、固定 收益 小组负 责人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杜海涛 先生 : 硕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 9 月, 任职 于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 历 任职员 、债 券(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 任职 于 宝盈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 任职 于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 士,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海淀 支行 ,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4 年 6 月至 2002 年4 月,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际 业务 部 , 历任 综合 科科长 、 国际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2002 年5 月至 2005 年6 月 ,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牡 丹卡 中心 ,历任 市场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清 算部 副 总经理 。2005 年加 入工 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魏欣女 士,11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2005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现 任固 定收 益部 副总 监;2011 年4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8 月 22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 瑞 信 7 天理 财债 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 2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 14 天 理 财债券 型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现金 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5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 起 至今, 担任 工 银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9 日 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6 月 19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 财富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工 银双 利债 券 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 20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核心价 值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研究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2 月16 日至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主题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 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 经理,2011 年12 月 27 日 至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2 月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 变更 为 工银瑞 信优 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信 保 本 3 号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5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丰 盈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国信 证 券经济研 究所 担任资 深分 析师,国 信证 券资产 管理 总部担任 投资 经理、 研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混 合基 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9 月 23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精 选平衡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至 今 , 担任 工银 新 材料新 能源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高 级副经理 ;2008 年 加入工 银瑞信, 曾任 固定收 益研 究员,现 任专 户投资 部总 监,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9)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 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 理人各机 构、 部门和 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 设 公 司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结 构进 行定期 的评 估、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风险管 理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 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 独立董 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中 的重要 决策 ,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 委员会 下属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中 的重 大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制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和 运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 察稽 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动 体现 为:自 我控 制以各岗 位的 目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内 部控制 的第 一道防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 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 形 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播 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 建 立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5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18.35 万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9.59% ;客 户贷 款和 垫款总 额 10.49 万亿 元 , 增 长 10.67%; 客 户存 款总 额13.67 万 亿元 , 增 长5.96% 。 净 利润2,289 亿元 , 增长 0.28% ;营 业收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 其 中,利 息净 收入 增长 4.65%,手 续费 及 佣金净 收入 增 长4.62%。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1.30% , 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7.27% , 成本 收入 比26.98% ,资 本充 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 指标 领先 同业。 物理与 电子 渠道 协同 发展 。 营业网 点 “ 三综 合” 建 设取 得新进 展, 综合 性网 点数 量 达1.45 万个 , 综 合营 销团队2.15 万个 , 综 合柜 员占比 达到88% 。 启动 深圳 等8家 分行 物 理渠道 全面 转 型创新 试点 , 智 慧网 点、 旗舰型 、 综 合型 和轻 型网 点建设 有序 推进 。 电 子银 行主渠 道作 用进 一步凸 显 , 电 子银行 和自 助渠道 账务 性交 易量 占比 达95.58% , 较 上年提 升7.55 个百 分点 ; 同 时推广 账号 支付 、 手 机支 付、 跨 行付 、 龙 卡云 支付 、 快捷 付等 五种 在线 支付 方式, 成功 实现 绝大多 数主 要快 捷支 付业 务的全 行集 中处 理。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转型业 务快 速增 长。 信用 卡累计 发卡 量8,074 万张 , 消费交 易额2.22 万亿 元, 多项核 心 指标继 续保 持同 业领 先。 金融资 产1,000 万以 上的 私 人银行 客户 数量 增长23.08% ,客 户金 融 资产总 量增 长32.94%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销5,316 亿 元, 承销 额 市场领 先。 资 产托管 业务 规模7.17 万亿 元, 增长67.36% ; 托 管证 券 投资基 金数 量和 新增 只数 均为市 场第 一。 人民币 国际 清算 网络 建设 再获突 破, 继伦 敦之 后, 再获任 瑞士 、 智 利人 民币 清算行 资格 ; 上 海自贸 区、 新疆 霍尔 果斯 特殊经 济区 主要 业务 指标 居同业 首位 。 2015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各类 荣誉 总计122 项 ,并独 家荣 获美 国《 环球 金融》 杂 志“中 国最 佳银 行” 、香 港 《财资 》杂 志“ 中国 最佳 银行” 及香 港《 企业 财资 》杂志 “中 国 最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 集 团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2015 年 “ 世界 银行 品牌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 总额 位列 全球 第二 ;在美 国《 福布 斯》 杂志2015年 度全 球企 业2000 强 中 位列第 二。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长 办公 室工 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 总 行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室 ,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力铮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 信贷 二部、 信贷部 、 信 贷管 理部 、 信 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部 和中 国建设 银行 北京 市分行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 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6 年一 季度 末,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 58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 六年 被国 际权 威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 评 为“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 行监控 , 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 提示 , 与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情 况核 实 ,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35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销 售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 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cn/ (3)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 -66223587 传真:010 —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8)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9) 北京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2)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1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6)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 :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9)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1) 中信证 券 (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2)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电话:0371 —69099882 传真:0371 —65585899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25)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2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7)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 系人 :刘 玲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广州大 道 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96699 ( 广东) 、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 www.gzcb.com.cn (29)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沙 河口区 会展 路129 号 大连 国际金 融中 心A 座 —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0)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 —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3)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37)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8)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0)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1)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4)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刘宝 文 联系电 话: 010-58325395 客服电 话:4008-166-1188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http://8.jrj.com.cn m (45)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6)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7)中 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48)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49)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B 座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50)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1)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2)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4)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5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田 区深南 大道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 深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6)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57)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8)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9)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0)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1)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2)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3)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人 :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4)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5)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6)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67)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蒋 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68)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 李瑞 真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69)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袁 福华


联系 人: 李岩


电话 : 022-28405684


传真 : 022-28405631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 的 机构 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街5 号 、 甲5 号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7 层甲5 号701、 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所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 厦14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256 号华 夏银 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孙 文婷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 贸城,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本 基金 的金 额, 对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本 基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 基金份 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其 中工银 7 天理 财债券 A 的 基金 代码 为:485118 ;工 银 7 天理 财债 券B 的基 金代 码为:485018 。 并 分别 公布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可 自行 选择认 购、 申购的基 金份 额类别 ,不 同基金份 额类 别之间 不得 互相转换 , 但依据 招募 说明 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交 易而 发生 基金 份额 自动升 级或 者 降级的 除外 。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金 额限 制如 下: 份额类 别


A类基 金份 额 B类基 金份 额 首次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元( 直销 柜台 为100 万 元)


5,000,000 元 ( 但已 持有 本 基 金B类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 用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人 民币1,000 元)


追加认/申 购最 低金 额 10元 1,000 元 基金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0.30%


0.01%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A 类基 金份 额升 级 为B 类 基金份 额。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 万 份时, 本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3 、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申 购 等交易 申请 时 , 应 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 , 否 则, 因 错误 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成 的认/申 购等 交易 申 请无效 的后 果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投资 者认/申 购申请 确认 成交后 ,实际 获得的 基金份 额类 别以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上 述规 则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 、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管理人 可对 基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 整并公 告。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认( 申)购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最低金 额限 制及规则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至少在 开始 调整之 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并在履 行相 关程序后 ,可 以调整 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调整 前应 当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七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2 年 8 月 6 日 证监 许可【2012 】 1050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1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 赎回申 请 对于每 份基 金份 额, 第一 个运作 期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 下 同) 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确认 日(对 申购 份额而 言,下 同)起 (即 第一个 运作起 始日) ,至基 金合同 生效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周的对 日 (即 第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 。 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 顺 延到下 一工 作日 ) 止 。 第 二个运 作期 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期 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或 基 金份 额申购 申请 日对应 的次两 周对日 (如 该日为 非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日 ) 止。以 此类 推。 2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提出 赎回 申请 每个运 作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提 出赎 回申 请。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未 申请 赎回 ,则 自该运 作期 到期 日下 一工 作日起 该基 金份 额进 入下 一个运 作期 。 在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每 个运 作期期满,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该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的 结 转。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 按初始 面值 发售 。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基 金合 同 已于2012 年8 月22 日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机 构 。 销 售机 构名 单和联 系 方式见 上述第 五章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理 人 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在 每个 运作期的 到期 日办理 基金 份额赎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 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 公告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8 月2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 金份 额每 个运 作期 到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方可就 该基 金份 额提 出赎 回申请 , 如 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确定 价 ” 原则 ,即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 先进 先出 ” 的 原则, 对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 理人 在结算 该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待 支付 收益 后, 向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赎回 款项; 5.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 果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相 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 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或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 款项划 往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指定 的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如遇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 则 赎回 款在 该等 故障消 除后 及 时划往 投资 人银 行账 户。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根 据我 公司 于2014 年11月1日 刊登 在三 大报 、 公 司 网站上 的 《关 于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调 整申 购、 赎回、 定投 及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的公 告》和2013 年5月4 日发布 的《关 于调整 工银 瑞信7天 理财债 券型 基金、14天理 财债券 型发起 式基 金 、60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最低 赎回 份额 限制的 公告 》 。 目前 , 工 银7天理 财债 券型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如下 : 工银7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A份 额申 购时 , 投 资 者通过 销售 网点 每笔 申购 本基金 的 最低金 额为10元 ; 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申 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元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元人 民币,已 在直 销中心 有认/申 购本 公司旗 下基金 记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 实 际操作 中 ,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 资人 将当期 分配 的 基 金收益 再投 资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 金额 的限 制。 工银7天 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A 份额赎 回时, 每次 赎回申请 不得 低于10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单 个交易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不足10份 时,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将自 动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各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 户保留 基金 份额 最小 单位 为10份 。 如 基金 销售 机构 有不同 规定 , 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上述 业务时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工银7天 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B 份额申 购时,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5,000,000 元 (但已 持有本基 金B类 份额的 投资 者可以适 用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限额 人民 币1,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1,000元。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工银7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B份 额赎 回时, 单笔 最低赎 回份 额为0.01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赎 回时 或赎回 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 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 为5,000,000 份。但在 实际 操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2 、如遇 巨额赎 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致 延期 赎回时 ,赎 回办理和 款项 支付的 办法 将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与赎回 费用 。 3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 金额申 购 ” 方式 , 申 购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 计 算公式 : 申 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赎 回 ” 方式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该 运作 期内 的待支 付收 益。 即在每 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 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 未 支付收 益。对 于持有 超过 一个运 作期、 在当期 运作 期到期 日提出 赎回申 请的 基金份 额而言 , 除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可 以获 得自 申购 确认日 (认 购份 额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至上一 运作 期期 末的 基金 收益。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调 低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 +2 日( 含 该日 )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 份额 。 2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2.3.5.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 并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 若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含本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进行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 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或 以其 他方 式处分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 关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基金 份 额所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十七 )基 金预 约赎 回 在销售机 构系 统允许 的情 况下,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运作 期到 期日前 提起 赎回申请 , 办理预 约赎 回手 续, 具体 预约赎 回安 排请 咨询 相关 销售机 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控制 风险 并 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力争 实现 超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工 具,包 括现 金、通知 存款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中 期票 据 ;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 ,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和新股 增发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利 率策 略、 信用策 略 、 相 对价值 策略 等积极 投资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 的 前提下 ,发 掘和 利用 市场 失衡提 供的 投资 机会 ,实 现组合 增值 。 1 、利 率策 略 通过全 面研 究GDP 、 物价、 就业以及 国 际收 支等 主要 经济变量 ,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的 可 能情景 , 并预 测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 分析 金融市 场资 金供求 状况 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 在此基 础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金融 市场 收益率 曲线 斜 度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变化趋 势。 2 、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 分析 债券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 发展 状况 、 市 场地位 、 财务状 况 、 管 理水平 和债 务水平 等因 素 , 评价 债券 发行人 的信 用风 险 。 跟踪 债券发 行人 和 债 券工具 自身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 并 结合 外部 权威 评级 机构的 信用 评级 结果 , 确 定基金 资产 对相 应债券 的投 资决 策。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研究国 民经 济运 行状 况, 货币市 场及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以及 不同 时期 市场投 资热 点, 分 析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券 等不 同债 券种 类的 利差水 平, 评定 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 产在 不同债 券类 属之 间配 置比 例。 4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普通 债券 的估 值, 主 要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的拟合 。 在 正确 拟合 收益 率曲线 的基 础上, 及时 发现 偏离 市场 收益率 的债 券, 并找 出因 投资者 偏好 、 供 求、 流动 性、 信 用利 差等 导致债 券价 格偏 离的 原因 ; 同 时,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 判断出 定价 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段 , 从而 指 导相对 价值 投资 ,选 择出 估值较 低的 债券 品种 。 对于含 回售 条款 的债 券, 本基金 将仅 买入 距回 售日 不超 过 397 天以 内的 债券 , 并在 回售 日前进 行回 售或 者卖 出。 5 、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市场 普遍 存在 着失效 的现 象, 短期 因素 的影响 被过 分夸 大。 债券 市场的 参与 者众多 , 投 资行 为、 风险 偏好、 财务 与税 收处 理等 各不相 同, 发掘 存在 于这 些不同 因素 之间 的相对 价值 , 也是本 基金 发现投 资机 会的 重要 方面 。 本 基金 密切 关注国 家法 律法规 、 制度 的 变动 , 通 过深 入分析 市场 参与者 的立 场和 观点 , 充 分利用 因市 场分 割、 市场 投资者 不同 风 险 偏好或 者税 收待 遇等 因素 导致的 市场 失衡 机会 , 形 成相对 价值 投资 策略 , 运 用回购 、 远期 交 易合同 等交 易工 具进 行不 同期限 、 不 同品 种或 不同 市场之 间的 套利 交易 ,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带 来增加 价值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团队 制 ”管 理模 式, 建立 了严 谨、 科 学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具体 包括 投资研 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和 风险 管理及 绩效 评估 等 全过 程, 如图1所 示。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图1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 管理程序 1 、投 资研 究及 投资 策略 制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固定 收益 证券投 资与 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资 策略 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度 , 由 基金经 理与 研究 员组 成专 业小组 , 进 行宏 观经 济及 政策、 产业 结构 、 金 融市 场、 单 个证 券等 领域的 深入 研究 , 分 别从 利 率、 债 券信 用风 险、 相 对价 值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 资 策略建 议, 经固定 收益投 资团队 讨论 ,并经 投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后形 成固定 收益证 券指 导性投 资策略 。 该投资 策略 是公 司未 来一 段时间 内对 该领 域的 风险 和收益 的判 断 , 对 公司 旗下 管理的 所有 基 金或组 合的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资 具有 指导 作用 。 各个专 业领 域的 投资 策略 专业小 组每 季度 定期 举行 策略分 析研 讨会 议 , 提 出下 一 阶段 投 资策略 , 每周 定期举 行策 略评估 会议 , 回顾本 周的 各项经 济数 据和 重大 事项 , 分 析其 对季 度 投资策 略的 影响 ,检 讨投 资策略 的有 效性 ,必 要的 时候进 行调 整。 2 、投 资决 策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固定 收益 证券总 体投 资策 略的 指导 下, 根 据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目标 、 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小 组 研究小 组 久期配 置/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属配 置 个券选 择 组合构 建 绩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投 资 经 理 中央交 易室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信 用 、 转 债 个 券 研 究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资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等 规定 ,制定 相应 的投 资计 划,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批。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基 金投 资的最高 决策 机构, 决定 基金总体 投资 策略及 资产 配置方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提 供指 导性 意见 ,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问 题 。 3 、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 议 , 在权限 范围 内, 评估 债券 的投资 价值 , 选 择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 、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5 、风 险管 理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 并对 投资过 程中 存在 的风 险隐 患向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人民 币七 天通 知存 款税 后利率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 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具有 存期 灵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同时 可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予以 公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债项 评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5 )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7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4)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6)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除 外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AAA 以上(含AAA)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 信用评级 的短 期融资 券, 其发行人 最近 三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 国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的低 于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级别 的信 用级 别 ( 例如 , 若 中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级 ) 。 3 )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4 )本基 金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4 个交 易日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 (八)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 中: 投资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断式 回购 履约金)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债 券、逆 回购 、中央 银行票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据、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债 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 (1 )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 0 天 ;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大 额存 单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计 算日 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 的天数 ,以 下情况 除 外: 允许 投资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 允许投 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回 购(包 括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 人将 基于审 慎原 则,根据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 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十)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6 年4 月1 日 起至6 月 30 日止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6,805,498,624.37 35.00 其中: 债券 16,805,498,624.37 35.0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96,001,064.00 1.03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30,422,461,316.84 63.36 4 其他资 产 290,043,776.06 0.60 5 合计 48,014,004,781.2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5.1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108,160,160.19 17.3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融资 余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余 额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 券正 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7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7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 127 天情 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6.82


17.39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24.7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39.8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29.9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5.3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116.72 17.39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68,416,287.33 2.3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164,755,588.74 2.8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59,756,076.16 2.8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789,180,341.34 9.27 6 中期票 据 914,711,147.61 2.24 7 同业存 单 9,968,435,259.35 24.38 8 其他 - - 9 合计 16,805,498,624.37 41.10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60201 16 国开 01 7,800,000 779,315,124.63 1.91 2 111611029 16 平安 CD029 5,000,000 498,618,737.15 1.22 3 111617021 16 光大 CD021 5,000,000 498,083,350.55 1.22 4 111693617 16 广 州银 行CD031 5,000,000 497,878,282.96 1.22 5 111609247 16 浦发 CD247 5,000,000 492,558,579.48 1.20 6 111693729 16 广 州农 4,700,000 456,763,766.45 1.12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村商业 银 行CD068 7 111693844 16 重 庆银 行CD020 4,000,000 394,908,937.27 0.97 8 111693311 16 天 津银 行CD019 3,500,000 348,714,132.70 0.85 9 111694651 16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 行CD096 3,500,000 344,899,033.74 0.84 10 111693614 16 重 庆农 村商行 CD059 3,500,000 340,327,700.87 0.83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影子定价”与 “摊 余成 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85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32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480%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 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 净值 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余期 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 销,每日计提收益或 损失 。 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 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券未超过当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 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194.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52,088,847.03 4 应收申 购款 37,922,734.0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90,043,776.06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8月22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以来 (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 )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工银7 天理 财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 -(4) 2012.8.22-2012.12.31 1.2877% 0.0009% 0.4882% 0.0000% 0.7995% 0.0009% 2013.1.1-2013.12.31 4.3927% 0.0017% 1.3500% 0.0000% 3.0427% 0.0017% 2014.1.1-2014.12.31 4.9225% 0.0021% 1.3500% 0.0000% 3.5725% 0.0021% 2015.1.1-2015.12.31 4.0473% 0.0030% 1.3500% 0.0000% 2.6973% 0.0030% 2016.1.1-2016.6.30 1.3649% 0.0010% 0.6713% 0.0000% 0.6936% 0.001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7.0076% 0.0028% 5.2082% 0.0000% 11.7994% 0.0028% 工银7 天理 财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 (1)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3) (2) -(4) 2012.8.22-2012.12.31 1.3932% 0.0008% 0.4882% 0.0000% 0.9050% 0.0008% 2013.1.1-2013.12.31 4.6960% 0.0017% 1.3500% 0.0000% 3.3460% 0.0017% 2014.1.1-2014.12.31 5.2270% 0.0021% 1.3500% 0.0000% 3.8770% 0.0021% 2015.1.1-2015.12.31 4.3499% 0.0030% 1.3500% 0.0000% 2.9999% 0.0030% 2016.1.1-2016.6.30 1.5115% 0.0010% 0.6713% 0.0000% 0.8402% 0.001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18.3241% 0.0028% 5.2082% 0.0000% 13.1159% 0.002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净值收益 率 变动 及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2012 年8 月22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8 月22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 14 天。 截 至报 告期末 , 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制 的规 定: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工具 , 包 括现 金、通 知存款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大 额存单 、剩余 期限 (或回 售期限 ) 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期票 据;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不直 接在二 级市 场上买 入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也不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产 的估值 本基金通 过每 日计算 基金 收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基 金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在 其剩余 存续期 内按 照实际 利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易 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投资组 合的 摊余 成本 与其 他可参 考公 允价 值指 标产 生重大 偏离 的 , 应 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调 整组 合, 其中 , 对于 偏离 度 的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对 投资 组合进 行价 值重 估, 并 披露 临时报 告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它 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是按 照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额 的日 净收益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采取 截尾 的方 式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是指 最近 七个 自然日 ( 含节 假 日) 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折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 或者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 下: (1) 基 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因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计 算错 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 事 人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确认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 配的 方式 ,使 基金 份 额净 值保 持在 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7% 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 延 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3.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A 类条 件的开放 日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金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基 金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 日后 的下一 个工 作日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经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出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分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4. 除管 理费 、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 调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和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告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利 息 、 票 据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息 收入 以及其 他收 入。 因运 作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基 金净 收益为 基金 收益 扣除相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不 收取 再投 资费; 2 、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各 类基 金份额收 益情 况,以 基金 净收益为 基准 ,为投 资者 每日计 算 当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并分配 , 并 在运 作期 期满 集中支 付。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收益 分配保 留到 小数 后 2 位, 第三位 截位 。 截 位部 分收 益, 按 截位 尾数 大小排 序依 次分 配 0.01 元 ,直至 实际 分配 收益 与当 日基金 总收 益一 致, 如果 尾数相 同则 由 注册登 记系 统随 机分 配; 4 、本基 金根据 各类基 金份 额每日收 益情 况,按 当日 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净 收益大 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净 收益 等于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累 计收益 支付 方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 额) 方式 。 若 投资 者在运 作期 期末 累计 收益 支付时 , 累 计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者增 加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其累 计收益 为负 值 , 则缩 减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 投资 者可 通过在 基金 份 额 运作期 到期 日赎 回基 金份 额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金 未支付 收益 ;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 起享有 基金 的分配权 益; 当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 自下一 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 级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期 满例 行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 延) ,不 再另 行公 告。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基 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代销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 收 到中 国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和/或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及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益=[ 当日基 金的 净收益/ 当日 基 金 份额 总额 ]×1 0,00 0 。





其 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上 一工 作日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而增 加或 缩 减的 基 金份 额。 上述 每 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四 位,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公式如 下: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公历 日 (i=1,2??n )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n 为该 运作 期天 数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 (或 自然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100% 1 - ) 10000 R (1 365/7 i 7 1 i II ? ? ? ? ? ? ? ? ? ? ? ? ? ? ? ? ?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七)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基金 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 变更; 17.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 情形 ; 18.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 0.5%;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1.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八)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一)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公 告等 文本 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二)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八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投 资过 程中面 临的 主要风险 有: 市场风 险 、 利率风险 、信 用风险 、 再 投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其 他 风险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 与投资 组合 管理 直接 相关 的市场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 化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作 风险 可以 建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 管理。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持有 的资 产市 场价 格的 波动。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 波动也 可 能导致 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 银行 存款类 产品 ,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在利率 波动 时, 本基 金的 净值波 动一 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由 于交易 对手 违约 造成 的损 失也属 于信 用风 险。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 回购 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 利率 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 资的 收益率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6 、操 作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8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对于 每份基 金份额 ,第 一个运作 期指 基金合 同生 效日或基 金份 额申购 确认 日起至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次一 周对 日 (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为 止。 第二 个运 作 期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的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对 应的 次二周 对日 (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 , 则 顺延 到下 一工 作日 ) 为 止。 以此类 推 。 每 个运 作期 到期 日前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赎 回申 请 , 因 此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 2 )运作 期到期 日未赎 回, 自动进入 下一 运作期 风险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当 期运作 期 到期日 未申 请赎 回, 则自 该运作 期到 期日 下一 工作 日起该 基金 份额 进入 下一 个运作 期。 3 ) 运 作期 期限 或有 变化 风险。 本 基金 名称 为“ 工 银瑞信 7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但考 虑到 法定 节假 日等因 素,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实际 运作 期期 限或 有不 同, 可 能长 于或 短于7 天。 十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准的除 外 ;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 费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起 30 个交 易日 内,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发 生, 应当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 发生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 立基金 账户 的客户寄 送《 基金账 户确 认书》 ( 公司获 得投资 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 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 、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份额 持有人 可登录 公 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 入“我 的账户 ”栏 目,输 入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额 持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 “3 ”后 ,输 入需 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 、公司 将按照 份额持 有人 的需求, 提供 纸质、 电子 邮件、短 信对 账单。 上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电 子邮件 对账单 :公 司为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月度 、季度和 年度 电子对 账单 。电子 对 账单在 每月 、季 、年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份额 持有人 指定 的电 子信 箱发 送。 (2)手 机短信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交易发生 时间 段的季 度手 机短信 账 单。 手机 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手 机号码 发 送 。 (3)纸 质对账 单:公 司为 定制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交易 发生期间 的季 度纸质 对账 单。季度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内无交 易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该 季度 纸质 对账 单。 定制纸 质 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将 获得 年度 对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的寄 送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年 度 结 束后的15个 工作 日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额持 有人 提供的邮 寄地 址、手 机号 码、电子 邮箱 不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 讯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 , 造 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送 达 ,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 利再投 资 , 投资 人可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或销 售机 构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定期 定额投 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制 , 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规 则将 以相 关公告 为准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如 需通 过手 机或 电子 邮件获 得上 述资 讯,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或 热线电 话定制 。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1)人 工服务 :我公 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 人工 服务,内 容包 括: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 助电话 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小 时自动 语音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 值、 基金 对账 单 、 最 新公 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载 对 账单等 操作 。 2 、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在 线客 服” 栏 目,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点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 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内容包 括: 基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3 、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按“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您 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个 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撤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子 化 交易方 式有 : 网上交易:客 户可以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 行卡通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 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户 端:操作简 单 、应用灵活, 客户可随时 随地通过手机 客户端办理 业务。下 载方式: 客户 可以通 过在 本公司官 网下 载,也 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等 应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产品 信息 查询 、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 告信 息查 询、 基 金资 讯、投 资策略 报告、 交易 状态查 询、运 作周期 份额 到期日 查询、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 专业 理财 工具 、 定 期定 额投 资理财 规划 、 财 富俱 乐部 积分兑 换 、 微博/ 微信/ 网站 活动参 与和 交流 等内 容的 服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邮 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 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6 年2月3 日;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 2016 年2月24 日;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关 于营 业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 2016 年3 月15 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6 年3月17 日; 5. 关于增加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公 告,2016 年3 月22日;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深圳市新兰德证券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调 整的 公告,2016 年4 月5日; 7.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2016 年5月7 日; 8.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网上交易支付宝渠 道关闭基金支付服务的公 告, 2016 年5月11 日; 9. 关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淘宝 基金 店关 闭申 购服务 的公 告 , 2016 年5 月11 日; 10.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 公告 , 2016 年6月20 日; 11. 关于直销 电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继续开 展基 金转换 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2016 年6 月28 日;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2016 年6月28 日;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直销渠道招商银行 网银支付方式基金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6 年6 月30日; 14.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京东 金融 平台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2016 年6月30 日; 15. 关于调 整工 银瑞 信7 天理 财 债券型 基金 大额 申购 限制 金额的 公告 ,2016-07-28 。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 信 7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 7 天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至( 五)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 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九月 三十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与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依 法要 求 提 供的 信息 , 以及 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保证 其 真实性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和销售 服务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 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各类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时 ,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 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式 开会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5)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与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8)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销售服 务 费或收 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起 30 个交 易日 内,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情形 发生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和律 师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加 盖 公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 代 表 签章, 在基 金募 集结 束,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并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后生效 。 基 金合 同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该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止 。 ( 二)本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 三)本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 基金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 四)本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附件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一 年以 内(含 一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 (或 回 售期限 ) 在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中 期票据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债 券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 内(含 一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上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产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 购和新 股增 发。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债 券;


(4) 债项 评级 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7 天; (2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3)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但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ii)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 中国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 3)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基 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减 持。 (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4 个 交易 日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成 的任 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 方可另 行 协商解 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本基金 的任 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 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有 人账 户和 资金 结算 账户,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 有价凭 证的 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年 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合同 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类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同的 相 应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类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同 的相 应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类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同 的相应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类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同的 相应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 备付 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及 负 债。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 提损益 。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 基金 持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子定价 ”。 投资 组合 的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产 生重 大偏 离的 , 应按 其他 公 允指标 对组 合 的 账面 价值 进行调 整。 当 “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的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调 整组合 ,其 中,对 于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 0.5% 的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价值 重估 , 并披露 临时 报告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或 者基 金七日 年化 收益 率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 估值 错误 。 基 金估 值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当 发生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 益率计 算错 误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 1 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出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 2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 按时公 布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的情 形,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赔付 。 ○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 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 应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工银瑞信 7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6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和 律师 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