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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ETF(510160)

小康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管理人 :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6 年08 月 27 日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9 § 4 基金托管 人 .............................................................................................................................. 18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 6 基金份额 折算 .......................................................................................................................... 28 §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 30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 32 § 9 基金的投 资 .............................................................................................................................. 39 § 10 基金的 财产 ............................................................................................................................ 49 § 11 基金资 产估值 ........................................................................................................................ 50 § 12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54 § 13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 56 § 14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58 § 15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9 § 16 风险揭 示 ................................................................................................................................ 64 § 17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 18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70 § 19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87 §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100 § 21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02 § 22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3 § 23 备查文 件 .............................................................................................................................. 104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6 月30 日证监许可[2010]892 号 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0 年 8 月27 日 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 金 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8 月2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6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 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 特别 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以下简称目 标 ETF )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 金。简称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中 证 南 方 小 康 产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 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后续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指定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定义的 “全面指定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 方式申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按本合同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 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按本合同的规定,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 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证 南 方 小 康 产 业 指 数 及 其 未 来 可 能 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 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 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 管 理人估计 并 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 中 公布的当 日 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务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 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 管 理 人 3.1 基 金 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3.2 主 要 人员 情 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 部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董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南方基金董事长。 张涛,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管理学博士, 中国籍。 历任华泰证券总裁秘书、 投资银行 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兼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党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券副总裁、 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姜健,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 中国 籍。 历任华泰证券人事处职员、 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 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 银行总部业务总监、 华泰证券总裁助理、 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现任华泰证券副总裁、 党 委 委员、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董事、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 董事、 华泰紫金 投 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 女,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 士学位, 中国籍。 历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 员、 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 总法律顾问、 深圳市对外劳 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 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 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司董事、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担 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 中国籍。 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审计教研室副主任、 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部 负责人、 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审计部部长、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 部长、 投资 发展部部长、 企业一部部长、 战略发展部部长。 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司副总 经理、 中国深圳对外贸易 (集团) 有 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 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国籍。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 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党总支副书记。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总经理。 屠春峰, 男, 董事, 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专业, 获理学硕士学位, 中国籍。 历任中 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心助理工程师、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研究所技术主管、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医药行业研究员、 总经理助理兼生物医药部经理、 兴业 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杨小松, 男, 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中国籍。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 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总裁、党 委副书记。 姚景源,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 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国际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 常务副会长、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 徽省政府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副秘书长、 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 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 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 长。 李心丹,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 教育部全国金融 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中国籍。 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 院长。现任 南京大学- 牛 津大学金融 创新研究院 院长、金 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江 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 男,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博士,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高级资深会员, 中国香港 籍。历任香港警务处( 商 业罪案调查科) 警务总督 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 男,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中国籍。 历任 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董事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 员会委员。 周蕊, 女, 独立董事, 法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律 师、北京市中伦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 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 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商联公共服 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 女, 监事, 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 中国籍。 历任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财务总监、 华泰联合证 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 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 女,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 会计学专业, 中国籍。 历 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 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 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 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 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预 算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 男,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学历, 中国籍。 历任三明市财政 局副科长、 厦门信达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营 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 女, 监事, 中共党员,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 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 兴业证 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 负责人、 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 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 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 男, 职工监事, 硕士研究生, 工程师, 中国籍。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 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部 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 男,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中国籍。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 为技 术有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 男,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 部开发中心副经理、 南方基金信息技术部主管、 总监助理、 副总监、 执行总监。 现任南方基 金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 男, 职工监事, 民商法专业硕士, 中国籍。 历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 习律师、 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 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 3.2.3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中国籍。 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 苏国信高科 技创业投资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方基 金,现任南 方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曾 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专户 理财部 副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总监、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经济学学士, 中国籍。 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及 办公厅、中 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任北 京分公司总 经理、 产 品开发部总监、 总裁助理、 首席市场执行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籍。 历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 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现任 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 国籍。历任 中国农业银 行 副 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 沈阳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联 合 证券(现为 华泰联合证 券)董事会 秘书、合规 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 入南方基金 ,任职 董 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 纪委书记、 南方 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 ,副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国籍 。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高 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基 金 经理、 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 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 固定收益部总监、 总经理 助 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 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中国籍。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师,南方 证券有限公 司投行部及 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 入南方 基 金, 历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10 年 8 月至 2013 年 4 月,杨德龙、柯晓;2013 年 4 月至 2016 年 8 月 ,柯晓;2016 年8 月至今 ,柯晓、周豪。 柯晓先生, 美国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后担任美国美林证券 公司助理副 总裁、招商 证券首席产 品策略师。2006 年加入南方基金, 现任资产配 置部副总 监;2010 年 8 月至今,任 小康 ETF 及 南方小康基金经理;2013 年 4 月至今 ,任南方深成及 南方深成 ETF 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上证 380ETF 及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 至今,任南方互联基金的基金经理。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周豪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专业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 金信息技术部,长期负责指数基金及 ETF 基金 的投研及 系统支持工作;2015 年 6 月,任数 量化投资部高级研究员; 2016 年 4 月 至今, 任 500 工业 ETF 、 500 原材料ETF 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今 ,任 380ETF、南方 380 、 小康 ETF 、南 方小康、互联基金基金经理。 3.2.5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 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固定收益) 、 南方 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 港) 董事李海鹏先生, 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 (权益) 史博先生, 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 数量化投资部总监刘治平先生, 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 副总监张原先生。 3.2.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存 在 近 亲 属关 系 。 3.3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遵守 法 律 法 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禁止 性 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 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 务会计 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险管 理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等 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 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 至 2016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 。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 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 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 务 项目 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2007 、2009 、2010、2011、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 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监 管 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 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 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 业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发 生时能准确 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 控 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防 范风险,审 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控 制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 专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 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 位 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 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 定 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托 管部通过制 定计划、编 制预算等方 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资 产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 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 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 线 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 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 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 管理。完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 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 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 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 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 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 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 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5 相关 服 务 机 构 5.1 销 售 机构 5.1.1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证券 公 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 东 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 :周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柯 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 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5 中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 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 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03、05 、11 、12、13 、15、 16 、18、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china-invs.cn 10 中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1 东方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2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3 渤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 开 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4 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周一 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5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16 红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17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其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 本基金其 他 代销机构 情 况详见基 金 管理人发 布 的相关公 告 5.1.2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代理 证 券 公 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5.2 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982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程爽 5.3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律 师 事 务 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 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 6 基金 份 额 折 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 金建仓。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万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 、基金份额 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 )基金管 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 并提前公告。 (2 )T 日收 市后, 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 、 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 Y,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 ) 假设T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则 T 日的目 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0 , 基金份 额 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4 )基金管 理人根据上 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认购的基金 份额进行折 算 ,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加总 得到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 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登 记结算机构, 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 )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数据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 基金份额的 变 更 登记。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 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总额 ,进行相应 的会计处理 , 计 算 T 日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7 )登记结 算机构完成 份额变更登 记后, 基金管理人公告 折算比例及 折算后的基 金 份 额净值。投资者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 折算的举例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了 5,000 份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127,000,230.95 元, 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13,057,000 份, 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为 3779.14 。 (1 ) 折算比 例= (3,127,000,230.95/3,013,057,000 ) /(3779.14/10000) =2.74617105 (2 )该投资 者折算后的基金份额=5,000 ×2.74617105 =13730( 小数部分 舍去) 四、 本基金份额折算的情况 根据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和 《中证南方小康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确定 2010 年 10 月 15 日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当日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收盘值为 4488.55 点, 本 基金资 产净值为 733,456,297.82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656,799,881.00 份。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2.48791254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1,634,057,409.00 份, 折 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0.4489 元,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为 1.1168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10 月 18 日完 成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 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投资者 可以在其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 7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一、 基金上市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 2010 年 11 月1 日开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 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 基 金 将 由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变 更 为 直 接 以 中 证 南 方 小 康 产 业 指 数 为 标 的 的 非 上 市 的 开 放 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的计算与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 ,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申 购赎回清单 中必须用现 金替代的替 代金额+申 购赎回清单 中 可 以用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与最 新成交价相 乘之和+ 申购 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 8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8.1 申 购 与赎 回 场 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相关条件许 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8.2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申购、赎 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最迟不超过基金合同生效日后 3 个月 内开始办理申购。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赎回。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11 月1 日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3 申 购 与赎 回 的 原 则 1 、本基金采 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 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 5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不违 背 交 易所相关 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4 申 购 与赎 回 的 程 序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 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股 票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适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 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 清算交收以 及现金替代 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 理现金替代 等的交收以 及现金 差 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 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并 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后续修订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8.5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数 额限 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为 200 万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8.6 申 购 、赎 回 的 对 价、 费 用 及 其用 途 1 、申购对价 是指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 额时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 其 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 投资者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2 、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 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申购、 赎 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7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的内 容 与 格 式 1 、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 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禁止” ) 、可以 现金替代 (标志 为“ 允许 ” )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 禁止现金替代 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 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 参考价格×(1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其中,“ 该证 券 参考价格”定义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 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 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单中预先确定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 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 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 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 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 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 至 T+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期 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 增) 、配股以 及由于股权 分置改革等 发生的权益 变动 ,则进 行相应调 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 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 此后 3 个工 作日内完成 。 ④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 ? ? ? ? ? n 1 i % 100 i %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 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 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该证券价格参考价格定义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 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 或基金管理人出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 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 现金,即“ 固定替代金 额” 。固定替 代金额的计 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 单中该证 券的数量 乘以其 T 日预 计开盘价。 4 、预估现金 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 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 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 盘价 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乘积之 和) 其中, 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 预计开盘价 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 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 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 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 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 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0-7-2 基金名称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161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T-1 日信息内 容 现金差额( 单位: 元)


-8,141.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690,6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3453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8,141.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0.5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是 8.8 拒 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 理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 市或在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无法计算; (3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 (1)到(6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8.9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停 市或在交易 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 当日基金资 产 净 值无法计算; (3 ) 上海证 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 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 )基金管 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10 其 他暂 停 申 购 和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的, 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 申请。 8.11 集 合申 购 与 其 他服 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 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2 其 他业 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 9 基金 的 投 资 9.1 投 资 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9.2 投 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新股、 债券、 股 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 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9.3 投 资 理念 中 证 南 方 小 康 产 业 指 数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代 表 国 民 经 济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主 要 方 向 的 上 市 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 力求获得该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 均收益率,以使投资者可以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 9.4 投 资 策略 (一)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 性不足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如期权、 权证以及其 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 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二)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 1 、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2 、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 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 负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 3 、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绩效评估、 组合维护等流 程的有机配合 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 持:金融工 程小组依托 基金管理人 整体研究平 台,整合外 部信息以及 券 商 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 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 策: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 据金融工程 小组提供的 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 大 事 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 建:根据标 的指数,结 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 以完全复制 标的指数成 份 股 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 法,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 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 效评估:金 融工程小组 定期和不定 期对基金进 行投资绩效 评估,并提 供 相 关报告。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 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的 结 果 ,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调 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资管理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5 投 资 组合 管 理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1 、构建投资 组合 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适当替代和逐步购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 其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如因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 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寻 求替代。 2 、日常投资 组合管理 (1 )可能引 起跟踪误差 各种因素的 跟踪与分析 :基金管理 人将对标的 指数成份股 的 调 整、股本变 化、分红、 停/ 复牌、市 场流动性、 标的指数编 制方法的变 化、基金每 日申购赎 回情况等因素进行密切跟踪,分析其对指数跟踪的影响。 (2 )投资组 合的调整: 利用数量化 分析模型, 优选组合调 整方案,并 利用自动化 指 数 交易系统调整投资组合,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3 )制作并 公布申购、赎回清单:以 T 日标的指数权重为基础,考虑 T 日可能发生的 上市公司变动情况,设计 T 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 、定期投资 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进行投资 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项: (1 )定期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实施; (2 )根据标 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制定组合调整方案并实施; (3 )根据基 金合同中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等的支付要 求,及时检 查组合中现 金 的 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4 、投资绩效 评估 (1 )定期对 基金的绩效评估进行,主要是对跟踪偏离度进行评估; (2 )金融工 程小组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基金经 理根据量化 评估报告, 重点分析本 基金的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产生原因 、 现 金的控制情况、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前后的 操作、未来成份股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力 争控制本基 金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 误 差不超过 2% 。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9.6 投 资 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d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 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9.7 标 的 指数 和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 简称小康 指数。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南方 小康产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 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9.8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9.9 基 金 管理 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9.10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1 基 金投 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63,773,044.65 98.76 其中:股票 663,773,044.65 98.7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311,969.96 1.24 8 其他资产 7,731.44 0.00 9 合计 672,092,746.05 100.00 注: 上表中 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而 5.2 的合计项中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 增值。 1.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 指数 投 资 按行业 分 类 的 境内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8,297,083.34 5.70 C 制造业 189,552,396.24 28.2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85,874,908.99 12.79 E 建筑业 74,982,073.20 11.17 F 批发和零售业 41,958,870.10 6.2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323,290.90 4.5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60,827,016.48 9.06 J 金融业 103,464,885.81 15.41 K 房地产业 34,824,563.59 5.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67,932.00 0.5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63,773,020.65 98.85


1.2.2 报 告 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 类 的 境内 股 票 投资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1.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1.3.1 报 告 期 末指数 投 资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名股 票 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50 中国联通 14,979,008 57,070,020.48 8.50 2 601668 中国建筑 6,028,134 32,069,672.88 4.78 3 600795 国电电力 8,379,653 24,552,383.29 3.66 4 600019 宝钢股份 4,188,216 20,522,258.40 3.06 5 600011 华能国际 2,670,765 20,084,152.80 2.99 6 600887 伊利股份 1,075,581 17,929,935.27 2.67 7 601169 北京银行 1,699,600 17,624,852.00 2.62 8 601818 光大银行 4,315,042 16,224,557.92 2.42 9 600585 海螺水泥 1,033,345 15,024,836.30 2.24 10 600048 保利地产 1,544,195 13,326,402.85 1.98


1.3.2 报 告 期 末积极 投 资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五名股 票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1.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1.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9.1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持仓 和 损 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 基 金 投资股 指 期 货的投 资 政 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 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等,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通过多头或 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 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1.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注: 本基金本 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1 存出保证金 6,585.9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45.5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31.44


1.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 指数 投 资 前十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限情 况 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019 宝钢股份 20,522,258.40 3.06 重大事项停牌


1.11.5.2 报 告 期 末积极 投资前五名 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限情 况 的 说明 注:无 9.12 基 金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4 ) (1 )- (3 ) (2 )- (4 ) 2010.10.1-2010.12.31 5.04% 1.71% 8.00% 1.83% -2.96% -0.12% 2011.1.1 -2011.12.31 -22.65% 1.28% -23.61% 1.3% 0.96% -0.02%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2012.1.1-2012.12.31 5.05% 1.25% 4.36% 1.28% 0.69% -0.03% 2013.1.1-2013.12.31 -9.61% 1.28% -10.83% 1.30% 1.22% -0.02% 2014.1.1-2014.12.31 67.00% 1.28% 64.13% 1.28% 2.87% 0.00% 2015.1.1-2015.12.31 3.61% 2.79% 4.95% 2.82% -1.34% -0.03% 2016.1.1-2016.06.30 -17.51% 1.97% -18.19% 2.00% 0.68% -0.03%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0.19% 1.70% 10.23% 1.73% -0.04% -0.03%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 10 基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 11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 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 等),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因基金 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 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 记 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意外事 件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基金资 产或无法准 确 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 12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 、本基金以 使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为 原 则 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 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 在符合有 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 13 基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指 数使用费; 10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1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 息 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 14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 15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 于指定媒体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八)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16 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险。 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也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上市 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买 力风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1 、


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指 由 于 相 关 成 份 股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使 基 金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或 卖 出 所 需 股 份 数量 所造成的风 险。对 ETF 基金而言, 流动性风险 主要发生在 基金建仓期 以及标的指 数调整 成 份股期间。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标的 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 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 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 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 、IOPV 计算 错误 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后果。 6 、投资者赎 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全部赎回。 7 、基金份额 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 于 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 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 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 是指由于 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如因技术因素、人为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而产生的风险等。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 17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1)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 18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 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 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 处 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 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从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结构相关业务规则和 《基金合同》 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本基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2 ) 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清单;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并通知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 深 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银行 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 基 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 (即 “中证南方小康 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参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参 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 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 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3)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 理人、销售 机构、登记 结算机构在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召集人约定 的 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 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 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 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和表 决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 、本基金以 使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为 原 则 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 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 、 在符合有 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 、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1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费用, 其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详见 《基金的募集》 、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章节。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新股、 债券、 股 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 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 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四)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制: a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d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1)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 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 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 他 情形。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 容 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 19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 目前 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 及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6912 传真:(010 )66106904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 托 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其他衍生金融产品推 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权证、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a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b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d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 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 易对手为中 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 理 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4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 求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 法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 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当 存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 由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款项划往基金认购专户;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 网下现金认购申 请, 于认购结束后由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募集的股票由登 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并在募集结束后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预先开立的组 合证券认购专户。 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募集的股票存放在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 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 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 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 金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 20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 的 内容,请及 时通过下述 方式联系基 金 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 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在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导 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 H 类份额, 则 H 类份额 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投诉及建 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 季度场外交易手机 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 、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不提 供投资人的 场内交易( 本基金是否 支持场内交 易 ,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 对账单服务 (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 投 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南方 e 站通”,可 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开户、认购/ 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和 业 务 规 则。 3 、信息资讯 服务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 、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获得投资咨询、 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服务。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 (可搜索 “南方基金” 或 “4008898899” ) 或下 载手机客户端, 可查阅基金净值、 基金动态及活动、 服务资讯等, 也可通过 “微客服” 或 “在 线客服”获 得投资咨询 、服务定制/ 取消等专项 服务。如绑 定或登录个 人账户,还 可享有基 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等专 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微客服、 书信、 电 子邮 件、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 21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关于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6-08-20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6-07-21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2016-04-20 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04-12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1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度报告 2016-03-30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 度报告(摘要) 2016-03-30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 22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 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小康 ETF (2016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 23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