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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丰(210014)

金鹰元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全文 
2016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 【 重要 提示】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根据 2012 年11 月 19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关于核准 金鹰元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证 监 许 可【2012 】1537 号 ) 和2012 年 12 月17 日 《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 间安排 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 函[2012]1131 号) 进 行募 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经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监管 部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备 案确 认( 基金 部函[2013]58 号 )后 正式 生效 。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自 201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30 日止 。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后, 根据在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本 基金 存续 的条 件下, 本基金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期 并与第 二保 本 周期保 本责 任的 担保 人广 州越秀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签 订了 保证 合同 。 针对本 基金 转入 第二 个保 本周期 以及 第二 个保 本期 担保人 的变 更,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依据 《 金 鹰元 丰 保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基金合 同变 更程 序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对 《 金 鹰 元丰 保 本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进行 了修 改, 并 于 2014 年7 月7 日 刊登 了修改 基 金合 同 的 公告, 对基 金 合同修 改部 分进 行了 说明 , 本 次修 订后 的基 金合 同 于2014 年7 月31 日 起 生效 。 前 述修 改 变更事 项已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本基金2016 年 3 月 2 日 第 二保本 周期 届满 ,针 对本 基金转 入第 三个 保本 周期 以及第 三 个保本 期担 保人 的变 更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依据 《金 鹰 元丰保 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基 金合 同变更 程序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对 《 金鹰 元丰 保本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进 行了 修改 , 并 于2016 年2 月 22 日披露 了修改 基金合 同 及托管协 议的公告 ,对基 金合同修 改部分进 行了说 明,同日 ,在 金鹰基 金公 司官 网披 露了 修改后 的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本基 金 2016 年 3 月 2 日到 3 月 7 日为第 二保 本周 期到 期操 作期, 本基 金转 入第 三保 本 周期的 相关 业务 事项 请参 见本基 金管 理 人最新业务公告 。 第三 个保 本 周 期 担 保 人 为 深圳 市高 新 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担保 额 度 上 限 为 10 亿 元人 民币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为十 八 个月 , 投 资者 投资 者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开始 前的 过渡 期申 购或 从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转 入到 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 并 持有 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存在着 仅能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未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 投 资者 赎回 或转 换 出时不 能获 得保 本担保 , 将承 担市 场波 动 的风险 。 此外 , 投 资者 投 资于保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如果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 投 资 者 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过渡 期申 购或 从第二 个 保本周 期转 入到 第三 个保 本周期 ,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亦存 在着 无法收 回本 金的 可能 性 。 保本周 期到 期后 , 本基 金 可能到 期终 止或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转 为 其他类 型基 金 , 到 期具 体 操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此外 ,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本基 金若 变更 为 “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将 可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受其 低流 动性 和较 高 信用风 险的 影响 , 相对 于 普通的 债券 型基 金,届 时本 基金 面临 相对 较高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投资人 购买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保 证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管 理 人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 身的 风险收 益偏 好 , 选 择适 合 自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且 中 长期持 有 。 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视为同 意保 证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7 月 30 日 , 有 关财 务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6 年6 月 30 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2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3 五 、 基 金担 保 人 .................................................................................................................................... 27 六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七 、 基 金的 募 集 .................................................................................................................................... 64 八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65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66 十 、 基 金的 转 换 .................................................................................................................................... 72 十 一 、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与转 托 管 .................................................................................................... 73 十 二 、 基金 份 额的 冻 结、 解冻 及 质 押 ................................................................................................ 73 十 三 、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73 十 四 、 基金 的 保本 ................................................................................................................................ 74 十 五 、 基金 保 本的 保 证 ........................................................................................................................ 76 十 六 、 基金 的 投资 ................................................................................................................................ 80 十 七 、 基金 的 业绩 ................................................................................................................................ 98 十 八 、 基金 的 财产 .............................................................................................................................. 100 十 九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101 二 十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105 二 十 一 、基 金 的费 用 和税 收 .............................................................................................................. 107 二 十 二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109 二 十 三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110 二 十 四 、风 险 揭示 .............................................................................................................................. 115 二 十 五 、保 本 周期 到 期 ...................................................................................................................... 119 二 十 六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25 二十七、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127 二 十 八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61 二 十 九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70 三 十 、 其它 应 披露 事 项 ...................................................................................................................... 172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 三 十 一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78 三 十 二 、备 查 文件 .............................................................................................................................. 179 附 件 : 《保 证 合同 》 ............................................................................................................................ 18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以 及《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金鹰 元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人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金鹰 元丰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或基金不 再满足保 本 基金存 续条件而进行变 更后的“ 金鹰元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金 鹰元丰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其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指《金 鹰元丰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 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托管协 议 指《金 鹰元丰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2012 年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反洗 钱法 》 指2006 年10 月31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二十 四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7 年1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反 洗钱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公布 并 于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 , 于 2004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并于 2014 年7 月7 日修订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 修改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指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担 保人 亦称担 保人,指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为本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保本提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的担保 人。 本基 金 第二个 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为 广州 越秀金融控股集 团 有限公 司 或《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机构 ; 保本义 务人 指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 同,为本基金的 某保本周 期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并放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权利的机 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保本周 期 指基金 管理人提供保本 的期限。 本基金的第一个 保本周期 ,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18 个月 后对 应日 止, 如 该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 期后的 各保 本周 期自 本基 金公告 的保 本周 期起 始之 日起 至18 个月后 对应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的到 期处理 规 则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 在 本合 同中 如无 特 别指明 , 保本周 期均 指当 期保 本周 期; 保本周 期起 始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起始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其 后保 本 周期起 始日 以基 金管 理人 公告为 准;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本周 期届满的最后一 日,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持有到 期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 本周期内 持续、不间断地 持有其所 认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 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结束后选 择或默认 选 择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至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 行 为; 到期操 作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 后,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 将本基 金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 金 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 后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到期操 作期 间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进 行到期操 作的期间。本基 金的到期 操 作期间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含) 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 日) ;





实 际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 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 利 息收入 (税 后)=认 购份 额 ×1.00 元 人民 币;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可赎 回金 额 根据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 赎回金额 ,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于当 期保本周 期起始日起一直 持有到当 期 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与保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 的 乘积;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指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与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保本额 指本基 金向适合于本基 金保本条 款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保 本的金 额;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的保本额,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1.00 元人 民币 的 乘积; 本 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 期的保本额为其 过渡期申 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 算日的资产净值 以及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份额折 算 日的资 产净 值 ; 保本赔 付差 额 在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 ,指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 相 应基金 份额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 低于 其保本额的 金额;其 后 各保本 周 期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 期申购 、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 的可赎 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累 计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 分红款 项之 和低 于其 保本 额的差 额部 分; 保本 指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 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 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保 本 额 ( 低 出 的 部 分 即 为 “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 保 本周期 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 工作日) 将 该差额 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 到期日,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 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 该部分基 金 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 其保本额 , 由当期 有效 的 《 基金 合同 》 、 《保 证合 同》 或 《 风险 买 断合同 》 约定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将该 差额 (即 保本 赔 付差额 )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担保 指担保 人为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义务提供的 不可撤销 的 连带责 任担保,本基金 第二个保 本周期的担保范 围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第二个保本 周期开始 前的 过渡期申购 或 从第一 个 保本周 期转入到第二个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 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金 份额在第 二个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 红 金额之和 低于其保本额的 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 付差额) ,担 保期间 为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起六 个月 。 过渡期 到期操 作期间截止日起 (不含该 日)至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 日 前一 工作日的期间 为过渡期;过 渡期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过渡期 申购 投资者 在过渡期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在过 渡 期内, 投资 者转 换入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购 ; 折算日 下一保 本周期开始日的 前一工作 日,即过渡期最 后一个工 作 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之 份 额 折算日 针对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期后的 后续各保本周期 (若存在 ) 而言,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处的 保本周期开始前 最后一个 工 作日, 亦即该保本周期 开始前最 近的过渡期的最 后一个工 作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算 日,得到基金管 理人确认 的基金份额(包 括保本周 期 结束后 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并得 到确认的 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 金份额 、投资者进行过 渡期申购 并得到确认的基 金份额)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 变更登记为 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 基金转 换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转换入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转换出 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 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的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的 行 为; 保证合同 本基金 第 二 个保 本周 期内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担保 人签 署的 《 金 鹰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保 证合同 》 ;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金 保本周期届满时 , 符合法 律法规有关担保 人或保本 义 务人资 质要求、并经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机构 , 为本基 金 下一保 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与 基金管理人就本 基金下一 保 本周期 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金 存续 要求 ;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在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 件下, 保 本周期到期日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继 续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若 符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继续 存 续; 否 则, 本 基金 变更 为 非保本 的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相 应变更为“金鹰元丰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如 果本 基 金 不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 基金 的存 续要 求, 则本基 金 将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终止 ;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指基金 成立后不办理申 购、赎回 的工作日,最长 不超过自 基 金成立 之日 起三 个月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 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以 及对于 该等 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改 和补 充;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联系电 话:020-83282855 联系人 :潘 晓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 亿元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250 49% 广州白 云山 医药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5000 20% 美的集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 5000 20% 东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公司 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学士 、 会 计师 , 历 任苏 州航空 工业 部长 风机 械总 厂财务 处 会 计、广 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 信用社 、 营业部 、 信贷 部经 理助 理 , 香港大 同机 械企 业有 限 公司驻 国内 企业 会计 主任 , 广东省 联谊 信 诚贸易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总部财 务中 心 综 合部经 理、 广 州营 业部 拟 任总经 理, 广 州恒 运企 业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理、 财务 部 经理兼 任财 务负 责人 、 财 务总监 兼任 财务 负责 人,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兼任 财 务 负责人 。 现任 广州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任财 务总监、 财务 负责 人。 经 公司第 五届 董 事 会第五 次会 议决 议通 过,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2014]1401 号核准 , 自2015 年1月 起, 担任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岩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 历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 总行投 行业 务部 业务 主管 , 中 国光 大 银行总 行财 富管 理中 心业 务副经 理 , 广 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等 职 。 经 公 司第四 届董 事会 第三 十九 次会议 审议 通过 ,并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自2014 年 8 月 7 日至 今,担 任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王毅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经济 师 , 历 任广 州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营业 部经理 、 营 业部总经 理助理、 营业部 副总经理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全 面工作) 、合规总 监、董事 会 秘 书。现 任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合规 总监 。 程宁女 士 , 董 事 , 注 册会 计师 、 注 册税 务师 , 历任 广州白 云山 制药 总厂 财务 科科员 、 广 州白云 山宝 得药 厂财 务科 副科长 , 兼任 广州 白云 山 兽药厂 财务 科科 长 、 广 州 白云山 制药 股份 有限公 司经 营部 结算 科科 长、 结算 中心 会计 出纳 科 科长 、 财 务部 副部 长、 监 事会成 员兼 监事 会秘书 、 广州 白云 山企 业集 团有限 公司 资财 处代 理处 长、 处长 、 广州 医药 集团 财 务部副 部长 、 财务部 部长 。 现任 广州 医 药集团 副总 经理 、 财务 总 监、 财务 部部 长, 广州 白 云山医 药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广 药白 云山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召集人 。 江鹏先 生, 董事 ,会 计学 硕士。 江鹏 先生 自 2000 年 9 月参 加工 作后 ,先 后 在广东 肇庆 星湖生 物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东 美的 电器 股份 有 限公司 等担 任董 事会 秘书 职务 , 现 任美 的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 温婉容女 士,董事 ,商科 毕业。 曾 任德盛安 联资产 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 市场及 传媒经理 、 景顺投 资管 理亚 洲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区 域销 售 总监、 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 级副总裁 、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 政 总裁、 香港 财务 策划 师学 会行政 总裁 等职 。2011 年 7 月 加入 东亚 联丰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东 亚联 丰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行政 总裁 。 谭跃先生 ,独立董 事。财 务(金融 )学 博士 。曾任 株洲基础 大学担任 助教、 长沙理 工 大学担 任讲 师、 暨南 大学 担任副 教授 ,现 任暨 南大 学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等职 务。 刘国常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 会计 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曾 在 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 学院 、 暨南 大学 管 理学院 任教 。 现任 广东 财 经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兼 任暨南 大学 管理 学院博士 生导师、 广东省 审计学会 副会长 、 广州市 审计学会 副会长以 及上市 公司东凌 国际 、 粤传媒 、博 济医 药、 道氏 技术的 独立 董事 。 谢石松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历任 广 州中山 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教授 , 现 任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 国 际法研 究所 所长 。 兼任 武汉 大学法 学院 、 西北 政法 大学 兼职教 授 , 中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 会长 ;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委员 ,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上海 、 海南 、 广 州 、 长 沙、 深圳 、 厦 门 、 珠 海、 佛山 、 肇 庆、 惠州 等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以 及上 市公 司艾派 克 、 威 创 股份、 省广 股份 、阳 普医 疗的独 立 董 事。 曾巧女 士 , 监 事, 管理 学 学士 。 曾 任佛 山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助 理 、 美 的集 团 审计部 审计 经理、 美的 集团 审计 监察 部副部 长, 现任 美的 集团 审计监 察部 总监 。 陈家雄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历任 东莞 证券 资 产管理 部投 资经 理 、 广 州 证券资 产管 理部产 品总 监, 现任 金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研 发部总 监。 姜慧斌 先生 , 监事 , 管理 学硕士 。 曾任 宇龙 计算 机 通信科 技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组织 发展 经理 ,现 任金 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 生 , 总 经理 , 金 融 学博士 , 历任 中国 光大 银 行总行 投行 业务 部业 务主 管, 中国 光 大银行 总行 财富 管理 中心 业务副 经理 , 广州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等职 。 经 公司第 四届 董事 会第 三十 九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 司总 经理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 李云亮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金融学 博士 , 先后 于重 庆 理工大 学 、 中 国证 监会 重 庆监管 局任 职, 历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证券 资管 部总 经理 等职 。 根 据公 司第 五届 董 事会第 四次 会议 审议, 经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协 会备 案, 于 2014 年 12 月25 日 起任 公司 副 总经理 。现 兼任 深圳前 海金 鹰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曾长兴 先生, 副总 经理, 金 融学博 士,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10 月在 广东 证券 公 司 (原) 任研究 员,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5 月 担任 安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10 月 担任 国联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开 发部总 监,2011 年 11 月 加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产品 研 发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 等 职务 。 根 据公 司第 五届 董 事会第 二十 五次 会议决 议, 经中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业 协会 备案 , 自2016 年5 月12 日 起担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职务 。 苏文锋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历 任广 州市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院 外贸 经济 系党支 部书 记,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 研究发 展部 总经 理 , 南 方 证券广 州分 公司 大德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证券 广州 分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华 鼎担保 投资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副 总监 等职 。 经公 司 第二届 董事 会第 二十一 次会 议审 议通 过, 并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2008 年9 月 起担 任公 司督 察长。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涛先 生 , 北 京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历 任光 大银 行总 行资 金部货 币市 场自 营投 资业 务主管 、 中银国 际证 券研 究部 宏观 研究员 、 广州 证券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研 总监 。2014 年11 月 加入 金 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 金 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持 久增 利 债券型(LOF )证 券投资 基 金、金鹰 元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金 鹰元丰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鹰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鹰元 祺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 复旦 大学 金 融学学 士 。 历 任安 永华 明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师 , 华 禾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 经理,2009 年加 入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任旅 游、地 产、中小 盘行 业研究 员和 银华 中小 盘基 金经理 助理 。2015 年 1 月 加入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研 究 部总监 、 金鹰 中小 盘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金 鹰元 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元 安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鹰 产业整 合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金鹰 改革 红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 4.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相关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有: (1)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刘岩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权益 投资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于利强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经 理; 赖德昌 先生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集中 交易 部 总监。 (2) 权益 类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刘岩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任 委员 ,总 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 王喆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权 益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于利强 先生 ,权 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研究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陈立先 生, 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基 金经 理; (3)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刘岩先 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总经理 ; 曾长兴 先生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副总 经理; 刘丽娟 女士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 (4) 指数 及量 化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成员 有: 刘岩先 生,


指 数及 量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任 委员 ,总经 理; 曾长兴 先生 ,指 数及 量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副 总经理 ; 黄志钢 先生 ,指 数及 量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指 数及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 5. 上 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系。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 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 、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除 调高基 金托 管费 、 基金 管 理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8 2、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9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防止 违法 行为 发行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指 导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的 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行 为的发 生。 2、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 有效 防范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以 下禁止 性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0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 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依照 法律、行 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 为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倒 、 对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禁止 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1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并 履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能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2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组成 。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明确 了内 控目 标、 内控 原则、 控制 环境 、内 控措 施等内 容。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公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了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系统 是一 个分工 明确 、 相互 牵制 、 完备严 密的 系统 。 公司 董 事会对 公司 建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 各个业 务部 门负 责本 部门 的内部 控制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负 责检 查公司 的内 部控 制措 施的 执行情 况 。 具 体 而 言, 包括 如下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 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大纲 ,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负 完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督察 长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3 负责公 司及 其业 务运 作的 监察稽 核工 作 , 对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执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检查 。 督 察长对 董事 会负 责 , 将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 并 定期 向中 国 证监会 呈送 督察 长评 估报 告。 (3) 监察 稽核 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监察 稽核 部对 总 经理负 责 ,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 业务 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 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 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 查, 适时 提出修 改建 议, 并定 期向 中国证 监会 呈送 监察 稽核 报告。 (4) 业务 部门 内部控 制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责 任 。 各 部门 总监 对 本部门 的内 部控 制负 直接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负 责建 立、 执行 和维 护本部 门的 内部 控制 措施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 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 基 金管 理 人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 准 确,并 承诺 根据 市场 的变 化和基 金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6 年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8 人, 平均 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4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影 响力。建 立了国 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 富、最 成熟的产 品线。拥 有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券 公司集合 资产管 理计划 、 证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理计 划、商业 银行信 贷资产证 券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555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本 行 连续十 一年 获得 香港 《 亚 洲货币 》 、 英 国 《全 球托 管 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 环球金 融 》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49 项 最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 托 管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 质 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ISAE3402(原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 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5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 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6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 要 求 下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 以 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 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 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 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通 过 业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 线路的 冗 余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 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7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担保人 (一) 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担保人 名称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28 号 时代 科 技大 厦 22-2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28 号 时 代科技 大 厦 22-23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陶 军 成立日 期:1994 年 12 月29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注册资 本:3,538,703,245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从事 担保 业务 ;投资 开发 ,信 息咨 询; 贷款担 保; 自有 物业 租赁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 高新 投” ) 成立 于 1994 年12 月 , 是 深圳市 政 府为解 决中 小科 技企 业融 资难问 题而 设立 的担 保机 构, 也 是国 内最 早设 立的 专 业担保 机构 之 一。 集团 注册 资本35.38703245 亿元 , 股 东为 深圳 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 深 圳 远致富 海三 号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8 投资企 业 (有 限合 伙 ) 、 深圳市 财政 金融 服务 中心 、 恒 大企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 、 深 圳市 远致 投 资有限 公司 、 深圳 市海 能 达投资 有限 公司 、 深圳 市 中小企 业服 务署 。 高新 投 核心业 务为 : 融 资与金 融产 品担 保、 保证 担保、 资产 管理 。 融资与 金融 产品 担保 方面 , 主要业 务品 种有 : 银 行贷 款 担保 、 债 券担保 、 政府 资金 担保、 基金产 品担 保等 金融 产品 担保业 务 。 高 新投 成立 二 十多年 来 , 始 终坚 持为 中 小科技 企业 提供 融资服 务的 宗旨 , 通过 管 理文化 创新 、 经营 模式 创 新和业 务手 段创 新 , 在 培 育和扶 持小 微型 科技企 业成 长的 同时 , 与 被服务 企业 共同 发展 。 高 新投支 持的 华为 、 比亚 迪 、 大 族激 光已 经 成为国 内乃 至国 际知 名企 业, 沃尔 核材 、 兴 森科 技、 欧菲光 、 海能 达等 高科 技 企业已 成为 行 业内领 先企 业, 扶持 的 113 家境 内外 上市 企业 被媒 体称作 资本 市场 的“ 高新 投系” 。 保证担 保方 面 , 高 新投 是 国内率 先开 展工 程担 保业 务的担 保机 构 。 自 国家 推 行工程 担保 制度以 来 , 高 新投 全面 推 进工程 领域 的投 标保 函 、 履约保 函 、 预 付款 保函 、 农民工 工资 支付 保函 , 以 及诉 讼保 全担 保等 保证担 保业 务品 种 。 目 前 , 高新投 与国 家级 建设 施工 企业及 各省 、 市的大 型施 工企 业建 立了 密切的 业务 合作 关系 , 构 建了辐 射全 国的 市场 网络 , 服 务客 户遍 及 全国各 地, 已成 为全 国最 大的工 程保 证担 保机 构。 资产管 理方 面, 主要 业务 品种有 : 结 合担 保的 股权 及期权 投资 、 直 接投 资 ( 含VC 、PE、 定向增 发 ) 、 创投 基金 管 理、 小额 贷款 、 典 当借 款 。 高 新投 结合 融资 担保 业 务, 通过 创业 投 资为企 业提 供直 接融 资服 务, 成功 开创 了以 “投 保 联动 ” 为 特色 的支 持小 微 科技企 业发 展的 服务模 式, 打造 了从 “企 业初创 期 到IPO ” 完 整的 融资服 务链 条, 被誉 为 “ 创新型 科技 企 业 孵化器 ” 、 “ 没有 围墙 的 科技园 ” 。 高 新投 还通 过 输出人 才等 方式 与常 州市 政府 、 佛 山市 顺 德 区政 府 、 东 莞松 山湖 控 股开展 融资 担保 和股 权投 资方面 的合 作 , 在 当地 设 立融资 担保 公司 或者受 托管 理创 投基 金等 。 高新投 现有 员 工350 人左 右, 多为 高学 历、 产业 兼 管理复 合知 识结 构型 人才 ; 其 中, 硕 士及博 士员 工占 91% , 拥 有复合 知识 结构 员工 占 66% 。目 前, 高新 投已 构建 了 全国范 围内 的 市场化 布局 , 在北 京、 成 都、 广州 、 杭 州、 天津 、 湖南 、 西 安设 有 7 家分公 司; 在重 庆、 昆 明、上 海、 南京 、武 汉、 长春、 合肥 、太 原、 厦门 等地建 有 25 个 办事 处。 近年来 , 高新 投集 团业 务 综合收 入按 年 均 50% 以上 的增长 率飞 速发 展 , 净 资 产收益 率近 五年来 保 持10% 以上 并于2014 年 达到14.7% ; 连 续六 年获得 行业 的 AAA 信 用评 级, 具备 资本 市场AA+ 等 级; 是中 国融 资 担保业 协会 副会 长单 位, 并获得 “第 二十 届国 家级 企业管 理现 代 化创新成 果一等奖 ”、“2014 年中 国金融 机构金 牌 榜金龙奖 之“年度 最佳小 微服务融 资担 保公司 ” 称号 ” 、 “最 佳 品牌创 投机 构 ” 、 “年 度 创业投 资社 会贡 献奖 ” 等 荣誉称 号 , 是 全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29 国同行 业最 具知 名度 和品 牌影响 力的 机构 之一 。 (二)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情 况 截至2015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对外 担保 规模 为519.95 亿元人 民 币,其 中融 资担 保 67.35 亿元 、 保证 担保370.91 亿 元、保 本基 金担 保 71.28 亿元、 专户 担 保10.41 亿 元。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总经理 :刘 岩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 】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20-83936180 、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 :潘 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0 2、代 销机 构( 排名 不分 先 后)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查 樱 电话:010-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 全国 )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田 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 话:95533 ( 全国 ) 网址:www.ccb.com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作伟 电话:021-58781234-1740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 话:95558 ( 全国 )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东银 大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 辉 联系人 :吴 斌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 http ://www.spdb.com.cn (6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建 省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卞 晸煜 电话:4008895561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 )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穆 欣欣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2 (8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文 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 话:95580 ( 全国 )


网址:www. psbc.com (9 )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1 )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义乌乐 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3 联系人 :邵 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 话: (0571 )96527 /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12 )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南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 话:0769 -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3 ) 广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 新城 区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真勇 联系人 :杨 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4 )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常州 市天宁 区延 陵中 路 6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韩 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5 )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4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 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张 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16 ) 南充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涪江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滨江中 路一 段 97 号 26 栋 泰和尚 渡南 充市 商业 银行 法定代 表人 :黄 光伟 联系人 :李 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 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17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http ://www.gtja.com (18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5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0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 话:95565 ( 全国)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兰 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 话:95575 ( 全国 ) 网址:www.gf.com.cn (22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6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3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汪 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5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贸 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 话:021-9625050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7 网址:http ://www.swhysc.com (26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27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9 )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沙 市天心 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城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8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鑫 电话:021-6863451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30 )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张 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1 )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赟 联系电 话:0351-8686796 客服电 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2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宝 林 联系人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 话:95548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39 网址:www.zxwt.com.cn (33 )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34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苏州 工业园 区翠 园路 181 号 商 旅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联系人 :陆 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35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 中商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 )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0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 话:95571 ( 全国 )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8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 话: 95525 ( 全国 )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9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州 市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19-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40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1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1 )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42 )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3 )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12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2 (44 )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金 融 大厦 7-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45 )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6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 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电话:021-20667181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7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阜 南 路 166 号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3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48 )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郑 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 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49 )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孙 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 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50 )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李 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4 (51 )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2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际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俞 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53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市 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王 君 电话:0991-23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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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swhysc.com (54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山东 省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5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陈 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 话:95538 ( 全国 ) 网址:www.qlzq.com.cn (55 )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56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7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西 省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 大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6 网址:www.avicsec.com (58 )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联系/ 客 服: 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9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 安 市东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 ://www.westsecu.com (60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鼓楼 区温 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郭 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 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61 )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黄 峻敏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7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62 )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 务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63 )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办 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大 厦 47 、48 、4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立功 联系人 :王 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4 )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 B01 (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8 (65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 心 A 座第 4 、第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6 )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业务联 系人 :罗 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7 )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广 东省 惠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68 )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名 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49 电话:0451-82337802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 九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城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北京运 营总 部: 北京 市朝 阳区安 立 路 30 号仰 山公 园 东一 门 2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强 联系人 :张 靓雅 电话:010-57672000 ,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0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71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点 人: 李小 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0 (72 )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 ://www.ajzq.com (73 )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联系人 :吴 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4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 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75 )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李 卓颖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1 电话: 0311-66008561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网址: www.s10000.com (76 )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陈 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77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德 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电话:010 -59366070 客服电 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78 )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四川 省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十 八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系人 :杨 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79 )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 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2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 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 ://www.tpyzq.com (80 )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 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81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82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3 网址:www.new-rand.cn (83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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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和 讯理 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84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85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 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 (86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天天 基金 网(www.1234567.com.cn ) (87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 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 好买 基金 网(www.ehowbuy.com ) (88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数米 基金 网(www.fund123.cn ) (89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沈 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5 网址: 长量 基金 销售 网(www.erichfund.com) (90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网 (www.5ifund.com ) (91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92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 软件 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93 ) 中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6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 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 中期 金融 超市(www.cifcofund.com) (94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余 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5 )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 高雪 超


客服电 话: 400-088-8080





网址:http ://www.qindaojr.com (96 )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 路 66 号 建 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 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7 (97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张 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98 )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911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99 )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城门 内大 街 2 号万 通大 厦 22 层 2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0 )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 西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8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101 )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联系人 :徐 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 600 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02 ) 北京君 德汇 富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恒基 中 心办公 楼一 座 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李 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103 )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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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59 (104 )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辽 宁 省大连 市沙 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站:http :// www.taichengcaifu.com (105 )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 户端 :天 天盈 基金 网站:https ://tty.chinapnr.com/ (106 )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黄浦 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07 )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 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0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 ://www.zzwealth.cn (108 ) 北京恒 宇天 泽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88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滨河 路 乙 1 号 航星 园 8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军爱 联系人 :魏 燕军 电话:010-84259208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网址:https://1314fund.com/ (109 ) 北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温 特莱 中 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110 )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 话: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1 )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址 : 湖 北省 武汉市 江汉 区武 汉中 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90 (一 期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1 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公司网 站:http ://www.buyfunds.cn (112 )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3 )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朱 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电 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114 )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钟 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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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2 (115 )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河 南 省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 风南 路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淑 慧





联系人 :陆 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公司网 站:http://www.hgccpb.com/ (116 )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东 通惠 河畔 产业 园 区 1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联系人 :李 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 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117 ) 深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 路 18 号东 方科 技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昆鹏 联系人 :陈 姿儒 电话:0755-840344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18 )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业务联 系人 :赵 森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3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 话:95162 /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19 )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 册 ( 办 公 )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 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 :张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岭南 律师 事务 所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4 住所: 广州 市新 港西 路 135 号中 山大 学西 门 科 技园601-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黄 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 师: 欧阳 兵 、 何官 益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中审 众环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东湖 路 169 号众 环海 华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兵、 龚静伟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11 月19 日证监 许可 【2012】 1537 号文 核准 。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5 (四)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人公 开发售 。 (五)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 2012 年 12 月 24 日起公 开募 集, 并 于2013 年1 月24 日募 集结 束。 (六)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对 象为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七)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的初 始 份 额面 值 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1.00 元。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募 集期 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告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并予 以公 告: (1)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备 案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合 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 月30日 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管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 千 万 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续 二十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办 理。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条件成 熟时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以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开 始办 理 时间在 本 基金开 放申 购公 告中 规定 。 3、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后不超 过 3 个月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开 始办 理 赎回时 间 在本基 金开 放赎 回公 告中 规定。 4、基金管 理人开始 办理申 购、赎回 业务时应 当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公告 并办理 备 案手续 。 5、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7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后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逆 序赎 回; 5、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确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T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T +7日 (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以及 保本 周期到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8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对于 本基金同 一费用 类别,投 资者通过 各代销 机构申购 的(含定 期定额 申购) , 申购最 低金 额调 整为 10 元 ,超过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 限制。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平 台 申购的 ( 含定 期定 额申 购 ) , 申 购最 低金 额调 整为100 元 , 超 过部 分不 设最 低 级差限 制 。 投 资者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申 购的 , 首次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00 元 , 超 过 部分不 设最 低级 差限制 。 (2) 投资 者通 过各 代销 机 构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为 1 份 ,基 金份 额余 额不得 低 于1 份 , 赎回 后导 致基 金 份额不 足 1 份的 需全 部赎 回。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平台 赎回 的, 赎回 最低 份额 调整 为 100 份 , 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足100 份 时发 起赎 回需 全部 赎回 。 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柜台 赎回时 没有 最低 赎回 份额 限制。 (3)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具体 规定请 参见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以上 申购 金额 、 赎 回份额 及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并于调 整 前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申 购赎 回费 率 (1) 申购 费率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 投资 人在 同一 天 多次申 购的 , 根据 单次 申 购金额 确定 每次申 购所 适用 的费 率 。 申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申购费 率如 下: 申购 金 额 ( 万元 ) 申购费 率 A <100 1.0% 100 ≤ A <300 0.8% 300 ≤A <500 0.6% A ≥500 每笔1000 元 注:上 表中 ,A 为投 资者 申购金 额。 (2) 赎回 费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 下表 所 示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69 持有期 (计 为 T ) 赎回费 率 T <1 年 2% 1 年 ≤ T <18 个月 1.6% T ≥18 个月 0%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25% 的部 分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 费率如 发 生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 金促 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基 金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计 算结 果 (包 括申 购 份额) 以 截尾 法 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10,000 元,T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 元 。该 笔申购 的申 购费 用及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10,000/[1+1.0%] =9,900.99 元 申购费 用=10,000-9,900.99 =99.01 元 申购份 额=9,900.99/1.10 =9000.90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的 金额 为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截尾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 基 金财 产 所 有。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 T 日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 元 , 该 日赎 回 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为 1.6%, 则投 资 人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 =10,000 ×1.1 =11,000 元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0 赎回费 用 =11,000 ×1.6% =176 元 赎回金 额 =11,000-176=10824 元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日 予以 公告。 (七)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 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 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1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顺 延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 人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 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基 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 购、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发生 《基金合 同》第 二十二条 “保本周 期到期 ”约定的 情况,即 基金管 理人可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 前30 个工 作 日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赎 回业 务( 含转 换出 业务)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2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两 个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 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基金的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本基金 已于2013 年2 月26 日起开 通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部 分基 金之间 的 转换业 务, 并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相关 公告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3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一 投资人基 金账户 转移到另 一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行为 ,包括继 承、捐 赠、强制 执行 , 及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 认可的其 它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 须 是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资 者。 其中 :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捐赠 ”仅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强制 执行”是 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 直 接向 基 金注册 登 记人或 其指 定的 机构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 投 资人可 根 据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决 定是否 冻结 。 在国 家有 权 机关作 出决 定之 前,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支 付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务 。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2 月26 日起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 刊登 相 关公 告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4 十四、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提供的 保本额为 :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1.00 元 人民 币。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的保 本额 为: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在 当期保 本周 期之 份额 折算 日的资 产净 值, 以及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之份额 折算 日的 资产 净值 。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1、如果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 相应基 金份额 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高 于或 等于其 保本 额, 基金 管理 人 将按可 赎回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2、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相应 基金份额 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额 ,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则基 金管 理 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并 根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将该差 额支 付 至 指定 账户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 其过渡期申购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本额 、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额, 则由 基金 管 理人或 保本 义务 人将 该差 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详细赔 付程 序请 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十 四、 基金 保本 的保证 ”第 五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保本周 期 内申购或 转换转入 的基金 份额,或 者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不 适用保 本条款情 形的 ,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二) 保本 周期 18 个 月。 本基金 的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自本基 金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起至 18 个月 后对 应 日止。 如 果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5 第三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资 质要求、 并经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 他机构 , 为本基 金下一保 本周期 提供保本 保障 ,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续 要求) ,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 保本周 期,该保 本 周 期仍为 18 个月 ,具 体起 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保 本到 期后 ,本基 金未 能 符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变更 为 “ 金鹰元 丰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对于本 基金 第三 个保本 周期而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当期 保本周期 开始前 的 过渡 期 申购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到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 2、对于过 渡期申购 并持有 到期、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 到期的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论 选择赎 回 、 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本 基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或是 转型 为“ 金鹰 元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均适 用保 本条 款。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在第一 个保本周 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 可赎回 金 额与相 应基 金份 额于 持有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于 其保 本额 ; 在 第二 个 保本周 期起 的 后续各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 保本 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其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额;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 本周期 ,但在 基金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 的 基金份 额;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6、因不可 抗力原因 导致基 金投资亏 损;或因 不可抗 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6 7、 因不 可抗 力事 件导 致基 金担保 人无 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 的 。 (五) 保本 责任 的担 保 为确保履 行保本条 款,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为 履行保本 责任提 供担保人 , 就基金 管理 人对 该条 款的 履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清偿责 任担 保。 十五、基金保本的 保证 1、本部分 所述基金 保本的 保证责任 仅适用于 本基金 第三 个保 本周期。 自 第三 个保本 周 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 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由基 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决定 , 并由 基金 管理人 在该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 届时 按本基金合同约定披 露的 有效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的约 定。 就本基 金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 金的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 基金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为 深圳 市 高新投 集团 有限 公司 或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机 构。 担保 人的 基本 情况 见 本合同 第八 部分 “基金 担 保 人基 本情 况” 。 2、担保人 与基金管 理人签 订《金鹰 元丰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第三 个保本 周期保 证 合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视为同 意《保证 合同》的 约定。 本基金保 本 由 担保人 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任 担保 ;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开 始前的 过渡 期 申购或从第二个 保 本周 期转 入 到 第三个 保 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的 担保 范 围 为 保 本 赔付差 额, 即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 过 渡期申 购或 从 第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到 第三 个保本周期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金 额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在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其 保本额 的金 额 。 3、保本周 期内,担 保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履行 《保证 合同》 项 下担保责 任能力 情形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三 日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接到通 知之 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内 应将 上述 情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理 办法 , 并 在接 到通 知 之日起 五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上述情 形 。 当 确定 担保 人 已丧失 履行 《 保证 合同 》 项下担 保责 任能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7 力或宣 告破 产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接到 通知 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就如下 事项 进行 表决 : (1) 更换 担保 人;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基金 合同 》终 止;


(4)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4、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保人 必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且 担保人 的更换 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1/2 以上( 含1/2 )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 方可 执行 。 (4) 签订 《 保 证合 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更 换担保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的 《 保 证合 同》。 (6) 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担 保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担保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如果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第三 个保 本周期开 始前的 过 渡期申 购或从 第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8 二 个保本周期转入到 第三 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 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补足 至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担 保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本赔 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 行 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 户信息),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担保责 任通 知书 》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应代 偿金 额的 核实 , 并 于 核实完 成后 的4 个工 作日 内 将尚 未补 足的 款项 一次 性足额 划入 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 担保 人将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保 责任 , 担保 人无 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 代偿 款 的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 担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含 基金 管理 人自 有资金 和担 保人 的代 偿款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若基 金管 理 人和担 保人 未履 行全 部或 部分保 本义 务和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五部 分“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的约 定 , 有 权直 接就 差额 部分 向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追偿 , 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 仅 得在 担保 期间 内提 出 。 担保人 承担 担保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 10 亿 元人 民币 。 6、除 本部 分第 四款 之第 6 项所指 的“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所 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以 及下 列情 形外 , 担 保人不 得免 除 担保责 任: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第二个 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 过渡期 申购或 从 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 到第 二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 额于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 其保本 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第 二个保本 周期开始 前的 过 渡期申购 或从第一 个保本 周期转 入 到第二 个保 本周 期 、 但 在 基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第 二个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4) 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内 发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79 (5)在第 二个保本 周期内 发生本基 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 担 担保 责任; (6)在第 二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7)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 担保人担 保责任 的 ,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 不 可抗力事 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9)因不 可抗力事 件导致 基金担保 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 或延迟 履行义 务 的 。 7、保本周 期届满时 , 符合 法律法规 有关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资质要求 、并经 基金管 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机 构 , 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障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 存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将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则 , 本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 , 基 金 名称相应 变更为“ 金鹰元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担保人不 再为该债 券型基 金承担担 保 责 任。 8、 担 保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按照 前一日 基金 净资 产 的0.12 %年费 率 计提担 保费 ,担 保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年年 末, 按 年度 支付 。 担保费计算 公式: 每日担 保费计算公 式=担保 费计提 日前一日基 金资 产 净值×0.12% × 1/ 当年 天数 。 担保费的 计算期间 为本基 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 起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除 保证责 任之日 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不 含) 较早者 止。 9、基金管 理人可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其出具的 《金鹰 元丰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保证 合同 》 。 10、保 证合 同的 主要 内容 参见附 件《 保证 合同 》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0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 保本 周期 内的 投资 1、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运用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 险、 保证 本金 安全 的基 础 上, 力争 在 保本 周 期结 束时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健增 值。 2、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 具、权证 ,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按照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将 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安 全资 产和 风险 资产 , 其中 安 全 资产为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的各类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票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 证券、可 转换 债 券、分离 交易可转 债和债 券回购等) 、银行 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 金 融 工具。 本基 金投 资的 风险 资产为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按照固 定比例组合保险 策略对各 类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进 行动态调整。其 中, 股票、 权证 等风 险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30%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安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70% , 其中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3、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投 资组 合管 理过 程中采 取主 动投 资方 法, 通过 数 量化 方法 严格 控制 风险, 以保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1 障基金 资产 本金 的安 全; 并通过 有效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获 得基 金资 产的 稳健 增值。 (1 ) 保本策 略 本基金 的保 本策 略采 用固 定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 该 策 略的基 本原 理 是 将基 金资 产按一 定 比例划 分为 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产 , 其 中安 全资 产遵 循 保本要 求将 投资 于各 类债 券及银 行存 款 , 以保证 投资 本金 的安 全性 , 进 而起 到到 期保 本的 效 果; 而除 安全 资产 外的 风 险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资 产,以 提升 基金 投资 者的 收益。 具体 的比 例确 认方 式如下 : 1)根 据基 金资 产的 期末 最 低保本 额和 根据 安全 资产 平均到 期收 益率 确定 的合 理贴现 率 计算当 前 基 金资 产的 价值 底线; 2)根 据价 值底 线计 算基 金 资产的 安全 垫, 即最 大止 损额; 3)按 照优 选的 风险 乘数 将 安全垫 放大 ,将 该部 分投 资于风 险资 产, 其余 资产 投资于 安 全资产 。 假设本 基金 保本 期结 束时 的保本 额度 为: tur V , 当前 时 点距离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时间 长 度为T 期,期 间安全 资 产的 连续时 间收 益率 为r ,则本 基金组 合的 价值 底线 为: rT tur V V e ? ? ?? ,假设 当前 时刻 (t )基 金 资产净 值为 t V ,则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垫为 t VV ? ? 再假设 本基 金的 风险 乘数 为 t m ,则t 期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风险资 产的 额度 为: ? ? V V m S t t t ? ? ? 投资于 安全 资产 的额 度为 : t t t S V B ? ?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走 势、 股票 市场 的估 值水 平以 及上市 公司 盈利 状况 , 再结 合国债 、 央票、 金融 债、 企业 债等 债 券的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变化 趋势、 流动 性、 波动 性、 证 券市场 走势 、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动 态调 整风险 乘数 。 保本策 略示 例 : 假设 基金 初始募 集规 模为 15 亿元 , 计算基 金价 值底 线的 贴现 率取二 年 期国债 的到 期收 益 率 2.8772% ; 保守 起见 ,假 设风 险 乘数 M 等于 1, 则初始 投 资于债 券的 金 额为 14.37516 亿 元, 投资 于股票 的金 额为 0.62484 亿元; 即便 是投 资于 股票 的 0.62484 亿 元全部 损失 , 那么 , 所 投资 的 14.37516 亿 元国 债在18 个月 之后 本息 总额 就变 成了 15 亿 元, 从而, 实 现 了保 本的 目标 。 (2) 资产 配置 策略 1)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进 行投 资, 其中 风 险乘数 对于 确定 风险 资产 和安全 资 产的配 置额 具有 相当 重要 的作用 。 风险 资产 主要 以 权益类 资产 为代 表 , 安 全 资产主 要以 固定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2 收益类 资产 为代 表。 故本 基金以 风险 乘数 的设 定作 为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关 键变 量。 本基金 综合 考虑 国内 外政 治经济 环境 、 政策 形势 、 宏观经 济 、 资 本市 场运 行 状况 、 固 定 收益类 与权 益类 资产 风险 收益特 征 、 基 金净 资产 、 价值底 线 , 动 态选 取适 当 的风险 乘数 并将 在实际 运作 中根 据证 券 市 场走势 以及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不断 对风 险乘 数的 设置 进行调 整, 以 期 优化大 类资 产配 置, 力争 在确保 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 ,获取 投资 收益 。 2)债 券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为实现 保本 期结 束时 的本 金保障 目标 , 本 基金 的部 分 债券类 资产 将采 取买 入并 持有的 策 略; 对于 此类 配置 , 我 们 着重考 虑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 到 期收 益率 以及 剩余 期 限是否 与剩 余保 本期匹 配等 因素 。 同时 为 保证基 金的 流动 性及 更高 的收益 率 , 本 基金 小部 分 债券类 资产 将采 取主动 灵活 的配 置策 略, 积极布 局各 类债 券资 产, 以追求 更高 的收 益率 。 ① 债 券类 资产 的期 限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CPI 与利 率变 化、 央行 货币政 策 、 剩余 保本 期等 因素, 通 过 审慎分 析与 测算 , 确定 投 资组合 的加 权平 均 久 期 。 当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 适 当 提升久 期 , 以 分 享债券 的上 涨收 益; 当预 期利率 上升 时, 适当 降低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的 下跌 风险。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 货币 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与大 致的 期限结 构之 后 , 根 据债 券 类资产 的加 权平均 久期 之目 标区 间, 确定久 期 为 1 年以 下、1~3 年、3~5 年、5 年以 上 的债券 品种 之 市值占 本基 金债 券总 市值 的相对 比例 。 ② 债 券类 资产 的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走势 、 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 各类债 券的 收益 率 水 平与 流动性 、 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况 以及 股票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 确 定国债 、 央票 、 金 融债 、 信 用债等 大类 债 券市值 占基 金债 券类 资产 总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③ 债 券品 种选 择 为保障 本基 金本 金安 全 、 防范信 用风 险 , 本 基金 将 在严格 的内 部评 级基 础上 选择债 券品 种。 通过 严格 的内 部评 级 , 挑 选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期融 资券 等券 种。 A、国 债与 央票 本基金 对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原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 投资策 略。 在持 有过 程中 会 结合利 率 走势 、 到 期收 益率 、 换手 率、 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 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 申购 赎 回的情 况 , 在 不 同剩余 期限 的国 债与 央票 之间选 取适 当品 种。 另外 ,本基 金将 审慎 评估 回购 收益率与 国债 、 央票的 到期 收益 率之 间的 利差, 选择 到期 收益 率高 于 回购收 益率 或者 预期 收益 率有下 降空 间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3 的国债 、央 票品 种。 B、金 融债 在内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根据 未来 宏观 经济 走势 、 未 来利 率的 变化 趋 势、 金融 债 各品种 的到 期收 益率 、 换 手率 、 外 部评 级、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之目标 范围 等因 素,审 慎遴 选具 有比 较优 势的金 融债 品种 。 C、普 通企 业债 与公 司债 本基金 根据 债券 的信 用评 级、 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数据 , 并结 合流 动性 、 息 票率 、 税赋 、 提 前偿付 与赎 回等 因素 , 运 用债券 定价 模型 对单 个债 券进行 估值 , 选择 具有 比 较优势 的债 券品 种进行 投资 。 如果债 券获 得主 管机 构的 豁免评 级, 本基 金根 据对 该债券 内部 评级 的结 果, 决定是 否 将 其纳入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D、含 权债 券的 选择 含权债 券主 要有 两类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含可 转换 为股 本选 择权 的债券 。 本基金 利用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数据 , 运 用相 关定 价模 型, 计 算含 赎回 或回 售选 择权的 债 券 之期权 调整 利差 ,作 为此 类债券 估值 的主 要依 据。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包含 了股 票买入 期权 , 投 资者 既可 以获得 债券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 又 可 在 一定期 限之 后转 换为 股票 以分享 公司 股票 价格 上涨 所带来 的投 资回 报。 本基 金 在对债 转股 条 款、 发债 公司 基本 面进 行 深入分 析的 基础 上 , 利 用 到期收 益率 来判 别可 转债 的纯债 价值 , 选 择纯债 价值 被低 估的 可转 债以提 升本 金投 资的 安全 性; 通 过对 发债 公司 未来 经 营业绩 的预 测 、 股票估 值模 型 、 未 来宏 观 经济走 势以 及股 票市 场运 行趋势 , 来鉴 别可 转债 的 期权价 值 , 优 先 选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 的可 转债, 以获 取投 资收 益。 E、资 产支 持证 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基础性 资产 池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将 审慎 测算 其 基础性 资 产的违 约风 险 、 提 前偿 付 风险 。 根 据资 产证 券化 的 收益结 构安 排 , 模 拟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本金 偿还和利 息收益的 现金流 支付,并 利用合理 的到期 收益率对 资产支持 证券进 行估值。 同时 , 本基金 还将 充分 考虑 资产 支持证 券之 到期 收益 率的 风险溢 价与 流动 性溢 价, 严 格控制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投 资风 险。 F、回 购 结合利 率走 势 、 回 购收 益 率、 交易 对手 的信 用状 况 , 综 合评 估其 收益 性与 违 约风险 , 审 慎分析 品种 间收 益率 的期 限结构 ,选 择收 益率 相对 高的回购 品 种进 行投 资。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4 3)货 币市 场 类 资产 的配 置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走 势 、 名 义 利率的 运行 趋势 , 债券 市 场、 股票 市场 的运 行情 况 , 本 基金 申 购赎回 的情 况 , 各 类货 币 市场工 具的 流动 性 、 收 益 率的变 化 , 确 定本 基金 配 置在现 金 、 活 期 存款 及1 年 期以 下存 款 ( 含 1 年 期) ,1 年期 以上 存 款上的 资金 量占 货币 类资 产总量 的相 对 比例 , 制 定审 慎的 配置 方 案, 并随 着前 述决 策变 量 的变化 , 实时 动态 地调 整 配置比 例 , 严 格 控制货 币市 场类 资产 的加 权平均 剩余 期限 。 4)股 票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①股票 一级 市场 申购 策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 。 本 基金 将 结合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 对 新股的 基本 面做出 分析 研判 。 并采 用 适当的 估值 模型 对新 股的 投资价 值进 行评 估 , 结 合 二级市 场 的 平均 估值水 平 、 并 参考 类似 新 股上市 之后 的平 均溢 价率 , 给 出合 理的 询价 ; 根 据 二级市 场的 运行 情况 、 新 股发 行的 频度 、 近期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的平 均资 金规 模 、 拟 参 与申购 的新 股之 实际发 行规 模 , 估 计中 签 率, 测算 该次 新股 申购 的 预期收 益率 , 做出 是否 参 与该次 新股 申购 的决定 。 ②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把 握股 票市 场出现 的趋 势性 或结 构性 投资机 会, 在《 基金 合同 》 约定范 围内 直接 投资 股票 市场 , 努 力获 取超 额收 益 。 在 股票 投资 方面 , 将 遵 循稳健 和灵 活兼 顾的投 资思 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 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 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 市公司股 票后 , 形 成股 票初 选库 。 在稳健 投资 方面 , 以现 金 流充沛 、 行业 竞争 优势 明 显、 具有 良好 现 金分红记 录或分红 潜力的 优质公司 作为主要 投资目 标。其中 主要研究 指标包 括股息收 益率 、 历史分 红频 率和 数量 等 。 在灵活 投资 方面 , 以主 题 投资为 主线 , 着重 投资 于 在中国 经济 增长 过程和 股票 市场 发展 中有 代表性 的投 资主 题所 覆盖 的优质 上市 公司 股票 。 ③风格 追踪 本基金 将密 切追 踪大 盘股 与中小 盘股 、 成长 股与 价 值股 、 低 价股 与高 价股 、 低PB与高PB 等不同 市场 风格 股票 的切 换, 关注 地理 区域 板块 、 投资类 与消 费类 板块 的轮 动。 随着 市场 行 情风格 的转 换与 板块 的轮 动, 适时 、 适度 地调 整投 资 组合的 行业 配置 、 板块 构成 与风格 特 征 。 ④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将审 慎甄 别公 司的 核心价 值 , 从 公司 治理 、 公司战 略 、 行 业地 位等 方 面审视 公司 核心竞 争力 , 以基 本面 分 析为核 心 , 力 求挖 掘出 具 有核心 竞争 力的 稳健 经营 、 价 值低 估型 公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5 司。 本基金 在对 公司 成长 性的 客观评 价和 比较 上基 础上 , 努 力发 掘可 持续 、 可预 见 的成长 型 公司 。 本 基金 综合 若干 企 业评价 指标 , 对个 股的 基 本面情 况与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评 价 , 重 点 关注利 润增 长率 等指 标, 力求成 长具 有可 持续 性。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将因为上 市公司进行增 发、配售以 及投资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原 因被 动获得 权证 ,或 者在 进行 套利交 易、 避险 交易 以及 权证价 值严 重低 估等 情形 下投资 权证 。 本基金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 运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 继而构 建套 利交 易 、 避 险 交易组 合以 及投 资价值 显著 低估 的权 证品 种。


6)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若有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推出(比 如指数期 权、个股期权等 ), 本基金 可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下进 行投 资, 无 须就投 资该 投资 品种 召开 基金持 有人 大 会。本 基金 将至 少在 开展 新品种 投资 三个 工作 日前 进行相 应公 告。 4、业 绩比 较基 准 2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该 日适 用 的 2 年 期银行 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并 随 着 2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的调 整而 动态 调整 。 本基金 选 择2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主要 理由 : (1) 与本 基金的 保本 期期 限相 近。 本基金 的保 本期 为 18 个 月 ,对于 认购 本基 金的 投资 者而言 ,将 持 有到保 本期 结束 时的 收益 率与另 一个 可替 代的 投资 方向——2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 税 后 ) 相比较 , 可以 反映 出二 者 之间的 优劣 ; (2 ) 定 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 为投 资者 投资于 定期 存款 实际可 获得 的收 益率 , 将 其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有 助于 本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理 性地 判断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准 确地 理解 本基 金本 金保证 的有 效性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推 出更 具权 威性 的业 绩 比 较基 准或 者市 场出 现更 加适用 于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本 基金 将与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5、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积 极配 置的 保本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 资基金 当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其 长期 平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6 均风险 与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非 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 但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二) 变更 后的 “ 金 鹰元 丰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 1、投 资目 标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资 本市 场运行 趋势 的前 瞻性 研判 ,预测 未来 利率 水平 及其 变化趋 势 , 力 求准 确把 握 固定收 益类 、 权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机会 , 在严 格控 制 投资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回报 。 2、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投资 于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资 产支持证 券、短期 融资券 、回购、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 种 、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对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 权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其中 ,权证 投资的 比 例范围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为 维持投 资组合的 流动性,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投 资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变更 为 “ 金 鹰元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在 大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上 将不再 遵守 保本周 期内 适用 的 固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策略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国 内外 政治经 济环 境 、 政 策形 势 、 宏 观经 济与 资本 市场 运 行状况 、 固 定收益 类与 权益 类资 产风 险收益 特征 , 定性 分析 与 定量分 析并 用 , 灵 活确 定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并 将在 实际 运作 中根 据 证券市 场走 势以 及本 基金 业绩表 现不 断对 大类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 调整, 以期 优化 大类 资产 配置, 力争 获取 超额 投资 收益。 (2) 债券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1) 债 券类 资产 的期 限配 置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7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走势 、CPI 与利 率变 化、 央行 货币政 策 、 剩余 保本 期等 因素, 通 过 审慎分 析与 测算 , 确定 投 资组合 的加 权平 均 久 期 。 当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 适 当 提升久 期 , 以 分 享债券 的上 涨收 益; 当预 期利率 上升 时, 适当 降低 久期, 以规 避债 券的 下跌 风险。 在确定 了债 券类 、 货币 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与大 致的 期限结 构之 后 , 根 据债 券 类资产 的加 权平均 久期 之目 标区 间, 确定久 期 为 1 年以 下、1~3 年、3~5 年、5 年以 上 的债券 品种 之 市值占 本基 金债 券总 市值 的相对 比例 。 2)债 券类 资产 的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宏观 经济 走势 、 利 率的 变动 趋势 、 各类债 券的 收益 率水 平与 流动性 、 基 金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况 以及 股票市 场的 运行 状 况 , 确 定国债 、 央票 、 金 融债 、 信 用债等 大类 债 券市值 占基 金债 券类 资产 总市值 的相 对比 例。 3)债 券品 种选 择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的内 部评 级基础 上选 择债 券品 种 。 通 过严格 的内 部评 级 , 挑 选政 府债券 、 央票、 金融 债、 信用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等 券种 。 A、国 债与 央票 本基金 对国 债与 央行 票据 原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 投资策 略。 在持 有过 程中 会 结合利 率 走势 、 到 期收 益率 、 换手 率、 投资 组合 的加 权平 均 久期之 目标 范围 、 申购 赎 回的情 况 , 在 不 同剩余 期限 的国 债与 央票 之间选 取适 当品 种。 另外 ,本基 金将 审慎 评估 回购 收益率与 国债 、 央票的 到期 收益 率之 间的 利差, 选择 到期 收益 率高 于 回购收 益率 或者 预期 收益 率有下 降空 间 的国债 、央 票品 种。 B、金 融债 在内部 评级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根据 未来 宏观 经济 走势 、 未 来利 率的 变化 趋 势、 金融 债 各品种 的到 期收 益率 、 换 手率 、 外 部评 级、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加权 平均 久期 之目标 范围 等因 素,审 慎遴 选具 有比 较优 势的金 融债 品种 。 C、普 通信 用债 券 普通信用债包括企业债、 公司债、金融债(政策性 金融债除外) 、地方政府债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普通债 权形 式的 非国 家信 用担保 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本 基金 对 普通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 将 根据债 券的 信用 评级 ( 内 部评级 与外 部评 级) 、信用 利差分 析,并结 合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 、提前偿 付与赎回 等因素 ,选择具 有 比 较优势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同时本 基金 将对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和信 用利 差进 行持 续评估 , 预 判整 体与 个券 的 信用利 差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8 曲线走 势, 据此 对本 基金 的信用 债配 置比 例和 个券 构成进 行调 节, 优化 组合 收益。 对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 在 审慎 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风 险和 信用 利差的 基 础上, 本基 金还 将结 合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 状况、 到期 期限 、本 基金 申赎情 况、 可 交易对 手的 数量 和分 布结 构,合 理确 定本 基金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和持有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期 限分 布和 平均久 期, 以在 获取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收 益的 同时 ,维持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 D、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包 括分离交易可转债 ) ,本基 金在对债转股条款、发债 公司基本 面进行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 利 用到 期收 益率 来判 别 可转债 的纯 债价 值 , 选 择 纯债价 值被 低估 的可转债 以提升本 金投资 的安全性 ;通过 对 发债公 司未来经 营业绩的 预测、 股票估值 模型 、 未来宏 观经 济走 势以 及股 票市场 运行 趋势 , 来判 别 可转债 的期 权价 值 , 优 先 选择期 权价 值被 低估的 可转 债。 E、资 产支 持证 券 通过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之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本 基金将 审慎 对其 支持 资产 的违约 风 险、 发行 条款 、 提 前偿 付 风险 、 市 场利 率等 影响 资 产支持 证券 价值 的因 素进 行分析 , 并考 虑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溢价 水平与 流动 性因 素, 评估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投 资价 值并 做出相 应的 投 资决策 。





4 )债 券交 易策 略 在债券 配置 策略 外, 本基 金亦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证券 市场 走势 、CPI 与未来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 灵 活选 择恰 当的交 易策 略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投 资组 合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 以争取 更大 的投 资回 报。 本基金 的交 易策 略包 括但 不限于 : A、跨 市场 套利 策略 跨市场 套利 是针 对因 投资 主体、 交易 方式 等不 同而 导 致相同 的投 资品 种在 各细 分投资 市 场之间 存在 的价 差而 进行 套利操 作, 以获 得投 资收 益。 债券市 场分 为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两 个子 市场 , 两 个子 市场 的 投 资群 体 、 交易方 式 不尽相同, 造成一 定程度 的市场分 割、信息 不对称 ,可能会 造成市场 在短期 内的非有 效性, 导致 两 个市 场 的 资金 价格 在一定 期间 内可 能存 在定 价偏离 ; 两 个市 场的 非有 效 性为本 基金 提 供了一 定的 套利 机会 。 在 充分论 证这 种套 利机 会可 行性的 基础 上 , 基金 将 寻 找最佳 时机 , 实 施跨市 场套 利策 略, 积极 把握市 场当 中出 现的 套利 机会。 由于新 股 、 新 债发 行以 及 季节效 应等 因素 会使 市场 资金供 求关 系短 期内 发生 变化 , 这 种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89 变化很 可能 引发 市场 短期 收益率 的上 升, 本基 金将 积极利 用这 种机 会获 得投 资收益 。 B、跨 品种 套利 策略 跨品种 套利 是针 对各 品种 间因流 动性 、 税 收等 因素 的 不同而 导致 的资 产定 价偏 离进行 套 利操作 , 以获 得投 资收 益 。 由 于不 同投 资群 体对 于 流动性 、 税收 等因 素的 不 同偏好 , 可能 会 造成发 行条 件相 似的 品种 之内在 价值 发生 明显 偏离 , 本 基金 将在 保持 流动 性 的基础 上 , 进 行 品种间 的套 利操 作。 基于本 基金 研判 分析 结果 , 识 别出 被市 场错 误定 价 的债券 , 进而 采取 适当 的 交易方 式以 获取收 益 。 一 方面 , 可 通 过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 在 现金流 特征 相近 且处 于同 一风险 等级 的多 只债券 品种 中寻 找价 值被 高估或 低估 的品 种 ; 另 一 方面 , 通 过分 析债 券的 信 用等级 、 债券 息 票率、 发债 企业 所处 行 业 的属性 等因 素, 评估 判断 风险债 券与 无风 险债 券间 的合理 息差 。 C、跨 期限 套利 策略 由于投 资群 体的 差异 、 信 息不对 称 、 投 资者 对于 某 种期限 的偏 好等 因素 可能 会造成 市场 对于不 同期 限的 相似 投资 标的错 误定 价 , 本 基金 将在 保持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实施 跨期限 套利 , 以获取 投资 收益 。 D、回 购策 略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下跌 或走 势平稳 时, 将债 券进 行正 回购, 融资 后再 购买 票息 较 高 债券 , 若融资 成本 低于 所购 入 债 券的票 息 , 该策 略便 可实 现正收 益。 根据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性特 征, 利用 市场 时机 ( 例如 : 季 节性 因素 、 突发 事件 等) 造成 的 短期市 场失 衡带 来的 交易 机会 , 获 取投 资收 益。 比 如在季 末或 新股 发行 时 , 利用市 场资 金面 趋紧、 利率 走高 时机 进行 逆回购 。 E、一 级市 场参 与策 略 积极参 与债 券 、 票 据等 品 种的一 级市 场投 标 , 以 求 突破二 级市 场建 仓时 的流 动性限 制与 冲击成 本; 同时, 还可 以 获取一 级市 场与 二级 市场 间的价 差, 扩大 盈利 空间 。 本基 金将 基于 二级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和市 场资金 面的 状况 , 对一 级 市场的 招标 利率 进行 预测 , 以 确定 本基 金 的投标 价。 (3)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把 握股 票市 场出现 的趋 势性 或结 构性 投资机 会, 在《 基金 合同 》 约定范 围内 直接 投资 股票 市场 , 努 力获 取超 额收 益 。 在 股票 投资 方面 , 将 遵 循稳健 和灵 活兼 顾的投 资思 路。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0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流动性 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 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 市公司股 票后 , 形 成股 票初 选库 。 在稳健 投资 方面 , 以现 金 流充沛 、 行业 竞争 优势 明 显、 具有 良好 现 金分红记 录或分红 潜力的 优质公司 作为主要 投资目 标。其中 主要研究 指标包 括股息收 益率 、 历史分 红频 率和 数量 等 。 在灵活 投资 方面 , 以主 题 投资为 主线 , 着重 投资 于 在中国 经济 增长 过程和 股票 市场 发展 中有 代表性 的投 资主 题所 覆盖 的优质 上市 公司 股票 。 1)风 格追 踪 本基金 将密 切追 踪大 盘股 与中小 盘股 、 成长 股与 价 值股 、 低 价股 与高 价股 、 低PB与高PB 等不同 市场 风格 股票 的切 换, 关注 地理 区域 板块 、 投资类 与消 费类 板块 的轮 动。 随着 市场 行 情风格 的转 换与 板块 的轮 动, 适时 、 适度 地调 整投 资 组合的 行业 配置 、 板块 构成 与风格 特 征 。 2)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将审 慎甄 别公 司的 核心价 值 , 从 公司 治理 、 公司战 略 、 行 业地 位等 方 面审视 公司 核心竞 争力 , 以基 本面 分 析为核 心 , 力 求挖 掘出 具 有核心 竞争 力的 稳健 经营 、 价 值低 估型 公 司。 本基金 在对 公司 成长 性的 客观评 价和 比较 上基 础上 , 努 力发 掘可 持续 、 可预 见 的成长 型 公司 。 本 基金 综合 若干 企 业评价 指标 , 对个 股的 基 本面情 况与 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评 价 , 重 点 关注利 润增 长率 等指 标, 力求成 长具 有可 持续 性。


(4)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因为上 市公司进行增 发、配售以 及投资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原 因被 动获得 权证 ,或 者在 进行 套利交 易、 避险 交易 以及 权证价 值严 重低 估等 情形 下投资 权证 。 本基金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 券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参 数 , 运用数 量化 期权 定价 模型 , 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 继而构 建套 利交 易 、 避 险 交易组 合以 及投 资价值 显著 低估 的权 证品 种。


(5) 其他 创新 或者 衍生 产 品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的 特点 和要求 , 结合 创新 或者 衍 生产品 的特 征 , 在 进行 充 分风险 控制 和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定 合适 的投 资策 略进行 该类 产品 的投 资。


4、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1 中国债 券综 合指 数 ( 全价 )×90%+沪深 300 指 数×10% 。 本基 金选择 中国债 券综合指数 (全价)作为 业绩比较基 准,主要理由 是: (1 ) 样 本债 券涵盖 的范 围 广 。 中 国债 券 综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的中国 全市 场 债券指 数 , 除 了美 元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和 部分 在交 易所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以外 , 其 他所 有债 券 均纳入 样本 债券 范围,且 待偿期 在一 年以 内的 债券 亦进入 指数 样本 券 , 能 够 较好地 反映 债券 市场整 体状 况。 中国 债券 综 合指数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范 围 与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类属基 本一 致 。 (2) 时间 序列 完 整。其 全 价指数序 列 、净价 指数序 列 、平均 市值法到 期收益 率等一系 列 指 标 的起 始时 间点 均为2002 年 1 月 4 日, 较 长 的 时 间 序列有 利于 本基金 更 加深 入地研 究和 分 析 债券 市场 。 沪深 300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 公司编 制并 发布 , 指 数样 本覆盖 了沪 深两 地大 部分 流通市 值 , 成分股均 为 A 股 市场中代 表性强且 流动性高 的主流 投资股票, 能够反 映中国 证券市场 股 票 价格变 动的 概貌 和运 行状 况,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 本 基 金 将与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5、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当中 风险 较低的 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 风险与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非保本 的混 合型 基金 ,但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三)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2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承销期 内承销 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在保 本周期内 ,本基 金 股票、权 证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 过 30%,债券 等固定 收 益类品种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70%; 若本基 金 变更为“ 金鹰元丰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对股 票、 权 证、 货 币 等其它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6)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全 部卖 出;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3 (12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4 ) 本 基金 若 变 更为 “ 金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后 , 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市 值不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5)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四)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处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六)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已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 的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截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4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0,189,788.00 3.05 其中: 股票 30,189,788.00 3.0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15,979,194.80 92.51 其中: 债券 915,979,194.80 92.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3,190,249.79 3.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89,260.15 0.1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523,027.43 0.96 8 合计 990,171,520.1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433,467.14 2.4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84,358.36 0.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0,492.40 0.01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5,081,344.00 0.5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126.1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189,788.00 3.0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572 索菲亚 165,930 9,295,398.60 0.94 2 600079 人福医 药 340,296 5,706,763.92 0.58 3 600048 保利地 产 588,800 5,081,344.00 0.51 4 000401 冀东水 泥 454,500 4,817,700.00 0.49 5 002367 康力电 梯 260,200 4,007,080.00 0.41 6 601611 中国核 建 27,933 584,358.36 0.06 7 601127 小康股 份 8,662 206,761.94 0.02 8 601966 玲珑轮 胎 11,396 147,920.08 0.01 9 603131 上海沪 工 1,263 76,664.10 0.01 10 300515 三德科 技 1,354 63,461.98 0.0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6 1 国家债 券 59,964,000.00 6.0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966,000.00 2.0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966,000.00 2.02 4 企业债 券 43,765,194.80 4.4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11,242,000.00 72.00 6 中期票 据 51,495,000.00 5.21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9,547,000.00 2.99 9 其他 - - 10 合计 915,979,194.80 92.7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011699388 16 赣 高速 SCP001 800,000.00 80,064,000.00 8.11 2 011699453 16 新 兴际 华 SCP002 800,000.00 79,984,000.00 8.10 3 011526003 15 中 金集 SCP003 700,000.00 70,329,000.00 7.12 4 011699551 16 沪 电力 SCP002 600,000.00 59,988,000.00 6.07 5 160005 165 附 息国 债05 600,000.00 59,964,000.00 6.0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贵 金属。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7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投资 。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无 (2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3 )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 本基 金报 告期 内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582.6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5,276.9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960,547.81 5 应收申 购款 88,620.11 6 其他应 收款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8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23,027.43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0401 冀东水 泥 4,817,700.00 0.49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1611 中国核 建 584,358.36 0.06 重大事 项停 牌 3 601966 玲珑轮 胎 147,920.08 0.01 重大事 项停 牌 (6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七、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1 月3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至2016 年6 月 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 额 净 值 增长率 ① (% )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差② (%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 ) ①-③ (% ) ②-④ (%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99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3 年 1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注: (1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期为2013 年1 月30 日。 (2 )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2年 期银 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3 ) 本基 金已 于2016 年3月2 日 起转 入第 三个 保本 期运 作。 2013.1.30-2013.12.31 -2.10% 0.15% 3.56% 0.01% -5.66% 0.14% 2014.1.1-2014.6.30 6.03% 0.18% 1.90% 0.01% 4.13% 0.17% 2014.1.1-2014.9.30 6.86% 0.15% 2.88% 0.01% 3.98% 0.14% 2014.1.1-2014.12.31 8.14% 0.18% 3.83% 0.01% 4.31% 0.17% 2015.1.1-2015.12.31 17.34% 0.30% 2.79% 0.01% 14.55% 0.29% 2016.1.1-2016.6.30 -0.53% 0.16% 1.07% 0.01% -1.60% 0.15% 2013.1.30-2016.6.30 23.54% 0.21% 11.71% 0.01% 11.83% 0.2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0 十八、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1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九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或以电 子方式传 送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 后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 面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务 公章 或以 电子 方式 传送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2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在证券 交易所进 行转让 的非公开 发行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3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4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5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 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 二十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6 (1) 保本 周期 内: 仅采 取 现金分 红一 种收 益分 配方 式,不 进行 红利 再投 资; (2)转型 后: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投资 者可 以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设置为 相同 的分 红方 式 , 亦可设 置为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即 同一 基金 账户对 本基 金在 各销 售机 构设置 的分 红方 式相 互独 立、互不 影响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1) 在保 本周 期内 ( 包括 但不限 于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 , 现 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 同保本 周 期内的 申购 ,红 利再 投资 的金额 不保 本, 也不 收取 申购费 。 (2)保本 周期届满 后,若 本基金转 型为非保 本的金 鹰持续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现金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视同 申购, 但不 收取 申购 费。 在(1) 、 (2 )两 种情 形下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均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7 二十 一、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2、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之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年 费率 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0.7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7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 担保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 如下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8 H=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公 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所 持有本 基 金 份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金 鹰 元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0.75%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2%的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 同上。 (3) 本条 第 ( 一 ) 款 第3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金 申购费、 赎回费 的费率水 平、计算 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 式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的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和价格 ”中的相 关 规 定。 2、转 换费 率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 换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原则 另行 制定并 公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上述 费率。 上述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或 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09 告。调 整后 的上述 费率 还应 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 资者调 低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二十二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0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披露 依据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披露 文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1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招 募说 明书 》 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托 管协 议 》 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发 售公告 》 , 并在 披露 《 招募 说明书 》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3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与保 本周 期到 期相 关事项 的公 告: 1)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2)保 本周 期届 满时 ,若 发 生保本 赔付 ,赔 付的 具体 操作细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告 ; 3)过渡期 的起讫日 期,以 及过渡期 申购 的日 期、时 间、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 事宜由 基 金管理 人确 定并 提前 公告 ; 4)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本 基金将继 续存续并 进入下 一保本 周 期。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该保 本周 期的具 体起 讫日 期 、 保 本 及担保 安排 等相 关事宜 进行 公告 ; 5)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将 变更为“ 金鹰元丰 债券型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4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理 人将在临 时公告或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中公告 相关 规则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本基金 若变 更为 “ 金鹰 元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 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 应 当一致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5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十四 、风险揭示 (一) 风险 提示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而产生波 动,从而 导致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产 生风险。 另外 ,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 保 本周 期为 十八 个月 , 投 资者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存在 着 仅能收 回本 金 (即 实际 净 认购金 额 ) 的 可能 性; 未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赎 回或 转换 出时不 能获 得保 本担 保 , 将承担 市场 波动 的风 险 。 此外 , 投 资者 投资 于保 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如 果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形 , 投资 者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亦 存在 着无法 收回 本金 的可 能性 。 保 本周 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可 能到 期终 止或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转为 其他 类型基 金 , 到期具 体操 作以 届时 公告 为准。 (二) 证券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6 平也会 随 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从 而产生 风险 。 例如 在利 率 上升时 ,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 类资产 价格 将会 下降 , 若 基金组 合加 权平 均久期 过长 ,则 将给 基金 资产带 来较 大的 损失 。 4、通 货膨 胀风 险 通货膨 胀风 险也 称购 买力 风险 。 基 金持 有人 的收 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如果 发 生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 力会下 降,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 种因素影 响,如管 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也不 能完 全规避 。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相 关的 风险 。 由 于不 同 期限债 券 的收益 率变 动程 度不 同 , 各期限 债券 的价 格变 动也 会不同 ; 基金 组合 单一 的 加权平 均久 期指 标将不 能充 分反 映这 一债 券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带来的 风险 。 7、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 利 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8、信 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票据 等发 行主 体信 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不 能履 行 合约进 行兑 付; 以及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 资质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 信 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以 及上市 公司信 息披 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收 益变 化的 风险 。 9、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提前 偿 付风险 基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时, 证券 化的 信托 财产 中 债务人 提前 还款 会造 成信 托财产 的 现金流 量失 衡 , 从 而与 设 计的现 金流 量规 划不 同 , 影响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收益 。 除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7 受债务 人自 身的 财务 状况 影响外 , 市场 利率 的变 化 , 其他融 资成 本的 变化 等因 素都 将 影响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 。 由 于影 响 因素多 且不 确定 , 因此 债 务人提 前还 款的 时间 和数 量都很 难准 确预 计。 10、股 价波 动风 险 由于本基 金可投资 于权益 类资产( 含新股申 购) ,本 基金所投 资的权益 类资产 在持有 期 内价格 的波 动将 会对 基金 收益率 产生 影响 ; 本基 金 进行新 股申 购时 , 由于 资 金的占 用 、 中 签 率和首 日开 盘价 的不 确定 性, 以 及某 些申 购成 功的 新 股因锁 定期 而在 一段 时间 内丧失 流动 性 而带来 的风 险 , 也 将会 对 基金资 产的 收益 造成 影响 ; 另 外基 金投 资的 衍生 品 资产 (包 括含 权 债券) ,其 内在价 值也会因 标的资产 价格的波 动以及 距离到期 的时间而 变化, 进而给基 金 组 合 的收 益带 来影 响。 11、债 券回 购风 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 整体 基金 组合收 益提 供了 可能 , 但 也存在 一定 的风 险 。 债 券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包 括信 用风 险 、 投 资 风险及 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 其 中, 信用 风险 指回 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 时 , 不 能偿 还 全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 造成基 金净 值损 失的 风险 ; 投 资风 险是 指 在进行 正回 购操 作时 , 回 购利率 大于 融入 资金 的投 资收益 率 , 或 者逆 回购 操 作时 , 回 购利 率 小于融 出资 金潜 在的 投资 收益率 而导 致的 风险 , 以 及由于 正回 购操 作导 致投 资总量 放大 , 致 使整个 组合 风险 放大 的风 险; 而波 动性 加大 的风 险 是指在 进行 正回 购操 作时 , 在 对基 金组 合 收益进 行放 大的 同时 , 也 对基金 组合 的波 动性 ( 标 准差 ) 进 行了 放大 , 即 基 金组合 的风 险将 会加大 。 正回 购比 例越 高 , 风险暴 露程 度也 就越 高 , 对 基金净 值造 成损 失的 可能 性也就 越 大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 管 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 策风 险 决策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 投资 决策 执 行和投 资绩 效监 督检 查过 程中 , 由 于 决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指 基金 投资 决策 执行中 , 由于 投资 指令 不 明晰 、 交 易操 作失 误等 人 为 因素 而可 能导致 的损 失; 3、技 术风 险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8 技术风 险是 指公 司管 理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 可能造 成的 损失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 的 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基金 运作 过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 动 性风险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投资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金 融市 场环 境及 利率 走势的 综合 判断 , 在控 制利 率风险 、 信用风 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等基础 上, 采取 主动 的自 上 而下的 投资 策略 和自 下而 上的品 种选 择 相互结 合 , 力 争为 投资 者 在保障 本金 安全 的情 况下 实现更 多的 资产 增值 , 但 同时也 不可 避免 地带来 了组 合风 险的 增加 。 在 基金 投资 管理 运作 过 程中 , 可 能因 基金 管理 人 对经济 形势 和证 券市场 态势 的判 断有 误 、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等因 素而 影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管理 水平 、手 段和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也 存在 影响。 (八)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策略 主要 采用 固定比 例组 合保 险策 略(CPPI ) , 特有 的风 险包 括: 1、基金的 业绩表现 可能因 为风险资 产投资不 当带来 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 险,影 响基金 资 产的增 值; 或风 险乘 数波 动过大 而使 基金 业绩 波动 较大; 2、本基金 的本金保 障条款 存在前提 条件 —— 持有到 保本期结 束,在此 期间基 金净值 可 能低于 基金 合同 承诺 的保 底金额 ,若 在此 期间 赎回 将不享 受保 底金 额的 保障 。 3、为保证 基金的本 金安全 ,基金运 作中可能 会对部 分无风险 资产采用 买入并 持有的 策 略;若 遇大 规模 赎回 ,基 金可能 因资 产流 动性 不足 等原因 带来 损失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19 4、本基金 过渡期内 暂停办 理日常赎 回和转换 出业务 。因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存在该 区 间内无法全部或部分 赎回 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 或将相应基金份额全 部或 部分转换入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风 险。 此外 ,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本基 金若 变更 为 “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 将 可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受其 低流 动性 和较 高 信用风 险的 影响 , 相对 于 普通的 债券 型基 金,届 时本 基金 面临 相对 较高的 流 动 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随着符 合本基金 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如 果投资于 这些工 具,基 金 可能会 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计算 机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3、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4、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五 、保本周期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 届 满时 , 在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即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符合法 律法 规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资质 要求 、 并经 基金 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 为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且 基金管理 人与之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该 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 期、 保本及 担保 安排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到期 后 , 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变 更为“金 鹰 元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同 时,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投 资 策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也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相 应变 更。 上述 变 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 提 前在 临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0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 规定 终止 。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前, 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 公告并 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 到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到 期操 作。 1、到 期操 作期 间 (1)本基 金的到 期操作期 间为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含 )及之后3 个工作 日(含第3个工 作 日) 。 (2)在到 期操作期 间,本 基金将暂 停日常申 购和转 换转入业 务,但接 受赎回 和转换 出 申请。 (3)在到 期操作期 间,除 无法变现 的资产外 ,基金 管理人原 则上应使 基金财 产保持 为 现金形 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收 该期 间的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2、到 期操 作 (1)在本 基金 保本 周期到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做出如下 选择, 其保本 权 利均适 用保 本条 款: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赎回 基 金份额 ; 2)保本周 期到期后 将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已 公告开放 转换转 入的其 他 基金 ; 3)保本周 期 到期后 ,本基 金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根据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告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单 位 基金份 额净 值按 届时 公告 的折算 方法 调 整至1.00元; 4)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 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继续 持有变 更 后的“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持有的 所有基金 份额选 择上述四 种操作方 式之一 ,也可 以 部分选 择赎 回 、 转 入下 一 保本周 期或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转 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入下一 保本周期 或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或转 为变 更后 的 “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后 的费 用, 适 用其所 转入 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1 的费用 、费 率体 系。 (4)本基 金保本周 期到期 操作期间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未进 行到期操 作,本 基金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继续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如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进 行到 期操 作, 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 , 则基 金管 理 人将默 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后 的“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5)到期 操作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在 到期操 作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或将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金 额 或 转出金 额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际 操作 日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后的 到期 操作 期间 的基金 净值 波动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6) 比例 确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 易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 如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之净值 大于或等 于法律法 规允许 的本基金 下一保本 周期的 募集规模 上限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 确认, 并及 时 公 告确认 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同时, 本基 金将 不开 放过 渡期申 购。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1、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无论选 择赎 回 、 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或 者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均 适用保本 条款 。 2、若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选择在 持有 到期 后赎 回基 金份额 、 转换 到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或 者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继 续持 有转 型后 的 “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 金份额,而 相应 基金 份额 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当 期保 本周期 内 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低 于其过 渡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 基金 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 , 以 保 本额 (扣 除相 应基 金份 额 在持有 期间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支 付给 投资 者,担 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担保 。 3、在到期 操作期间 , 无论 采取何种 方式作出 到期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自 行承担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不 含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波动 风险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2 (四)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保 本周期 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合 法 律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经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其 他机 构 , 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 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并且基 金管 理人 与之 签订 《 保证合 同 》 或《风险 买断合同 》 ,同时 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 续要求 , 本基金 继 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1、 过渡期 和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件 (1) 过渡 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起 ( 不含该 日 ) 至 下一 保本 周 期开始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渡 期;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作 日。 (2) 过渡 期申 购的 前提 条 件 投资者在 过渡期内 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购”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 易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 如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之 净值 小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则 基 金 管理人 将开 放过 渡期 申购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 份额之 净值 不低 于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不 设立过 渡期 申购 。 2、过 渡期 申购 (1)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担 保人或者 保本义务 人提供 的下一保 本周期担 保额度 或保本 偿 付额度 确定 并公 告本 基金 过渡期 申购 规模 上限 以及 规模控 制的 方法 。 (2)过渡 期申购采 取“未 知价”原 则,即过 渡期申 购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3)投资 者进行过 渡期申 购的,其 持有相应 基金份 额至过渡 期最后一 日(含 该日) 期 间的净 值波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4) 过渡 期申 购费 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在 《招 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3 (5)过渡 期申购的 日期、 时间、场 所、方式 、程序 、比例确 认等事宜 由基金 管理人 确 定并提 前公 告。 (6)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将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出业务 。 (7)过渡 期内, 除 无法变 现的资产 外,基金 管理人 原则上 应 使基金财 产保持 为现金 形 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可 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 金份 额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 计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于 其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 上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 期保 本周期 基金 份额 的 保 本额 , 差 额部 分即 为 保本赔 付差 额, 基金 管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以 现金 形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投资 者过渡期 申购的 基金份额 ,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额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 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 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 前一工 作日 ( 即折 算日 ) 所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申购金 额在 申购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计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基 金份 额折 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得 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 购并得 到确 认的基 金份 额、 保本 周期 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并得 到确 认的基 金份 额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转换入 或 者 过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 金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 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并 得到确 认的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购 并得 到确 认的 的基 金份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 后, 适用 下一 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 日 的, 如果 下一 保 本周期 到 期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在该 保本 周期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本 额, 低 出 的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 并由担 保人 或者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4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保本 保证 。 下 一保 本周 期保 本额 为 :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基金份 额×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定期 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 应 基金份 额 不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五) 转为 变更 后的 “金 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 产的 形成 1、保本周期 届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变 更为“金 鹰 元丰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如 果保本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 期 保本周期 并 持 有 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加 上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当 期保 本周 期 内 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 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 本额 ,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2、对于投 资者在本 基金 到 期操作期 间 的基金 份额, 选择或默 认选择转 为变更 后的“ 金 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金 鹰 元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金 鹰元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前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1、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本 基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管 理人应 依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就本 基金 继续存 续及 为下 一保 本周 期开放 申购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2、保本周 期届满时 ,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将 变更为“ 金鹰元丰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理 人将在临 时公告或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中 公告 相关 规则 。 3、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 金管理 人将 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在 发生 保本 赔付 的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担 保人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 将 需 代偿的 金额 划入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5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 户中。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在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20 个工 作日 内将 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2、保 本赔 付资 金到 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3、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 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制 , 但因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 法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 保人或 保本 义 务人的 权利 和义 务的 除外 ; (5)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变更 基金 类别 ,但 在 保本到 期后 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变 更为 “金 鹰 元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但 在保 本到 期后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范围内 变更为 “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并 按 《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 范围和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10)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程序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事 项。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6 (1) 保本 到期 后, 在《 基 金合同 》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金 鹰元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并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金 鹰元丰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的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 略执行 ; (2)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3)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 ) 保 本周 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 或 者其他 组织 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或某 一个 保 本周期 结束 后 , 更 换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的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障 机制 ; (8)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7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8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 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基金注 册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业 务规则》 ,决定 和 调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3)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 的权利 ;


14)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29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 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中 有关保 本和 保本 条款 的约 定;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0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1)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2)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3)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 任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基金 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4)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 25)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8)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联 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以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开设 银行间 债 券托管账 户 ,负 责基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1 7)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2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 22)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遵 守《 基金 合同》 ; 2)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 的 活动 ; 5)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代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7)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3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 但因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发 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或 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 其他组 织承继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的权利 和 义 务的除 外 ; 5)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变更基 金类别 , 但在保 本到期后 在《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 “金鹰 元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或策略 ,但在保 本到期 后在《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变 更 为 “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并按 照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金 鹰元丰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0)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 1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4)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保 本到 期后 , 在 《基 金 合同 》 规 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 金鹰元丰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并按照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的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 策略执 行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4 2)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3)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 7) 保本 周期 内因 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者 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或某 一个 保本 周 期结束 后 , 更 换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8)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5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委 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并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6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7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 第(2)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39 约束力 。 (三) 基金 的保 本 1、保 本 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 周期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提供的 保本额为 :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1.00 元人 民币。 本 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各保 本周期的 保本 额为 : 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之份 额折 算日 的资 产净值 , 以及 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之 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 净值。 在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1)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相应 基金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高于 或等于 保本 额, 基金 管理 人 将按可 赎回 金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2)如 果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相 应基金份 额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额 , 差额 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补 足该 差额 并根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将该差 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如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 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 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 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累 计分红款项之 和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的 保本 额、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 当期保 本周 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保本额 ,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详细赔 付程 序请 参见 本合 同“第十 四 、基 金保 本的 保证” 之第 五款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 或者 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不适 用保 本条 款情 形的 , 相 应基 金份 额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 2、保 本周 期 18 个 月。 本基金 的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自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起至 18 个月 后对 应 日止。 如 果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0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 ( 符合 法律 法规 有关 担 保人或 保本 义务人资 质要求、 并经基 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 他机构 , 为本基 金下一保 本周期 提供保本 保障 ,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 合同 , 同 时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存续 要求) , 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 进入下一 保本周 期,该保 本 周 期仍为 18 个月 ,具 体起 讫 日期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保 本到 期后 ,本基 金未 能 符合上 述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本 基金 将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变更 为 “ 金鹰元 丰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3、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对于 本基金第 二个保 本周期而 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当 期保本周 期开始 前的过渡 期申购 或从 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到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2)对于 过渡期申 购并持 有到期、 或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 的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本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或 是转 型为 “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均适 用保 本条 款。 4、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在第 一个保本 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 回 金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 于持 有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低 于其 保本 额 ; 在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起 的后续 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过渡 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保 本 周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当 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不低 于其 过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的保 本额 ;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 但 在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包 括该 日) 赎回 或转 换 转 出 的基 金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或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4)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 (不 包括 该日 )基 金份 额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6)因不 可抗力原 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 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7)因不 可抗力事 件导致 基金担保 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 或延迟 履行义 务 的。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1 5、保 本责 任的 担保 为确保履 行保本条 款,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本基金为 履行保本 责任提 供担保人 , 就基金 管理 人对 该条 款的 履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清偿责 任担 保。 (四) 基金 保本 的保 证 1、本部分 所述基金 保本的 保证责任 仅适用于 本基金 第 二个保 本周期。 自第二 个保本 周 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 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由基 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 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 合同 》 或 《风 险买 断合同 》 决定 , 并由 基金 管理人 在该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 行为视为同意和接受 届时 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 的有 效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 同的 约定 。 就本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而言 , 为 确保 履行 保本 条 款,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本 基 金的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本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担 保人为 中海 信 达担保 有限 公司 或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机构 。 担保人 的基 本情 况见 本合 同 第五 部分 “ 基 金担保 人基 本情 况” 。 2、 担 保人 出具 《 金鹰 元丰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证合 同》 (全 文详 见附 件 , 本 节以 下简称 《 保证 合同》 )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视 为同 意该 保证 合同的 约定 。 本 基金保 本由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 份额的 担保 范围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即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与相 应基金 份额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额 的金 额 。 担保期 限为 :基 金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起 6 个 月止 。 担保人 承担 担保 责任 的总 金额最 高不 超 过40 亿元 人 民币。 3、保本周 期内,担 保人出 现足以影 响其履行 《保证 合同》项 下担保责 任能力 情形的 , 应在该 情形 发生 之日 起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在 接到 通 知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应 将上述 情况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提 出处 理办 法, 并在 接 到通知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上述 情形 。 当 确定 担保人 已丧 失履 行 《 保证 合同》 项下 担 保 责任能 力或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应在 接到通 知之 日起 60 日内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就如 下事 项进 行表决 : (1) 更换 担保 人;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2 (3) 《 基金 合同 》终 止;


(4)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4、保本周 期内更换 担保人 必须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并且 担保人 的更换 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程序: (1) 提名 新任担 保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提名 的新 任担 保人必 须符 合如 下条 件: (1) 具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担任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和条件 ; (2 )符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的 新任 担保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1/2 以上( 含1/2 ) 表决 通过 。 (3)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新任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方可 执行 。 (4) 签订 《 保 证合 同 》 更换担 保人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基 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保 人签 订《 保证 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告更 换担保 人的 有关 事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与新 任担 保人 签订的 《 保 证合 同》。 (6) 交接 原担保 人职 责终 止的 , 原 担保人 应妥 善保 管保 本周 期内担 保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担 保人 办理 担保 业务资 料的 交接 手续 ,基 金管理 人和 新任 担保 人应 及时接 收。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的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 任的担 保人 承担 。在 新任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如果保 本周期到 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在第 二个保 本周期开 始前的 过 渡期申 购或从 第 一个保本周期转入到 第二 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 在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额 (低 出的 部分 即为 “保 本赔付 差额 ” )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在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付 差额 补足 至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资金 结算 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全 额履 行保 本义务 的 , 基 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3 管理人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担 保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本赔 付差额、 基金管 理人已自 行 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 代偿款 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账 户信息),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担保责 任通 知书 》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 完 成应代 偿金 额的 核实 , 并 于 核实完 成后 的4 个工 作日 内 将尚 未补 足的 款项 一次 性足额 划入 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 担保 人将 代偿 金 额全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 了担保 责任 , 担保 人无 须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 行清偿 。 代偿 款 的分配 与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 担责任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 保本 赔 付差额 (含 基金 管理 人自 有资金 和担 保人 的代 偿款 )支付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若基 金管 理 人和担 保人 未履 行全 部或 部分保 本义 务和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五部 分“争 议的 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的约 定 , 有 权直 接就 差额 部分 向 基金管 理人 和担 保人 追偿 , 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追 偿的 , 仅 得在 担保 期间 内提 出 。 担保人 承担 担保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不超 过 10 亿 元人 民币 。 6、除 本部 分第 四款 之第 6 项所指 的“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保 人的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所 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以 及下 列情 形外 , 担 保人不 得免 除 担保责 任: (1)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 第三 个 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 过渡期 申购或 从 第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转 入到 第三 个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 额于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 其保本 额;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在第三 个保本 周期开始 前的 过 渡期申购 或从 第二 个保本 周期转 入 到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 、 但 在 基金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不 包括 该日 ) 赎 回 或转换 转出 的基 金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4) 在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内 发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5) 在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内 发生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情 形,且 担 保人不 同意 继续 承 担 担保 责任;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4 (6)在第三 个保本 周期到 期日 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 少; (7)未经 担保人书 面同意 修改《基 金合同》 条款, 可能 加重 担保人担 保责任 的 ,担 保 人对加 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修 改的 除外 ;


(8)因不 可抗力的 原因导 致基金投 资亏损; 或因 不 可抗力事 件 直接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 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免于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9)因不 可抗力事 件导致 基金担保 人无法按 约定履 行全部或 部分义务 或延迟 履行义 务 的 。 7、保本周 期届满时 , 符合 法律法规 有关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资质要求 、并经 基金管 理 人认可 的其 他机 构 , 为 本 基金下 一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保 障 ,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期 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 本基 金 满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 存续要 求的 , 本基 金将 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否则 , 本基金 变更 为非 保本 的债 券型基 金 , 基 金 名称相应 变更为“ 金鹰元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担保人不 再为该债 券型基 金承担担 保 责 任。 8、 担 保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按照 前一日 基金 净资 产 的0.12 %年费 率 计提担 保费 ,担 保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年年 末, 按 年度 支付 。 担保费计算 公式: 每日担 保费计算公 式=担保 费计提 日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0.12% × 1/ 当年 天数 。 担保费的 计算期间 为本基 金第二个 保本周期 起始日 起, 至担 保人解除 保证责 任之日 或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不 含) 较早者 止。 9、基金管 理人可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其出具的 《金鹰 元丰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第 二 个保本 周期 保证 合同 》 。 10、 《 保证 合同 》的 主要 内 容: 担保人就 金 鹰元丰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 第三个 保本周 期 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第三个 保 本周 期开 始 前 的 过 渡 期 申 购或 从 第二个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 到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并 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 额所承 担保 本义 务的 履行 提供不 可撤 销 的连带 责任 保证 。担 保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本 《保 证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 的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依 《 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5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 有约 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1) 担保 范围 和担 保限 额 担保范 围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在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前的 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第二 个保本 周 期转入到第三个 保 本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 份额在第三 个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其保 本额 ( 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的 过 渡期申 购并 持 有到期或 从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转 入 到 第三个 保 本周 期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额 之保本额为该基 金份额 在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开始前 的份 额折 算日 所对 应的资 产净 值 ) 的 差额 ( 以 下简称 保本 赔 付差额 ) 。 “持 有到 期” 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内 持续 、 不间 断地 持 有所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基金 份额 的 “可 赎回 金额 ” 指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内 申购 或转换 转入 的 或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部分 不在担 保范 围之 内。 担保限 额 为 10 亿元 人民 币 。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起始 日 的资产 规模 上限 不得 超过 担保限 额, 担保 人 履 行担 保 责任以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之 总 额不超 过第 二个 保本 周期 起始日 的资 产规 模上 限的 基金份 额所 对应 的 保 本赔 付差额 为限 。 担 保人对 可担 保份 额上 限和 担保责 任金 额上 限不 得调 减。 第三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基 金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届满的 最后 一日 。 本 基金 的 第三个保 本周期 为 18 个月 ,自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 至 18 个 月后 对应 日止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 作日,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担保 期间 担保期 间为 第三 个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3) 担保 的方 式与 担保 费 用 在担保 范围 、 担保 限额 、 担保期 间内 , 本担 保人 承 担不可 撤销 的连 带清 偿责 任。 担保 人 因承担 连带 清偿 责任 而收 取担保 费用 , 担 保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按 照前 一 日基金净资产的 0.12 %年 费率计提担保费, 担保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 年年末,于次 年前 15 个工 作日内 ( 保 本周期 到期 的 , 应 在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 一 次性 付 清。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 担保费 计算 公式 :每 日担 保费计 算公 式=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6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0.12% ×1/ 当 年 天数。 担保 费的 计算 期间 为 第三 个保 本 周期起 始日 起 , 至 担保 人 解除保 证责 任之 日或 第三 个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较 早者 止, 起始 日及 终 止日均 应计 入期 间。 (4) 担保 责任 的履 行及 清 偿程序 1 )在 第三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第三个 保本 周期开 始前 的 过渡期 申 购或从 第二 个保 本周 期转 入到第三 个 保本 周期 , 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加上 相 应基金 份额 在第三 个 保本 周期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其 保本 额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在第三 个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 差额 补足 至本 基金在 基金 托 管人处 开立 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全 额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金 管 理人在 第三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发出 书面 《履行 担保 责任 通知 书》( 应当载 明基 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的 本基金保 本赔付 差额、 基 金管理 人已自行 偿付的金 额 、 需担保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信息) 。 2 )本 担保 人将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行 担保 责任通 知书 》后 的 3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应代 偿金 额的 核实 , 并 于 核实完 成后 的4 个工 作日 内将尚 未补 足的 款项 一次 性足额 划入 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账户 中。 担保 人将 差额 款 项足额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 的账户 中并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书 面确 认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担保 责任 , 无 须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逐一进 行清 偿, 代偿 款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第三 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 工 作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 ( 含基金 管 理人自 有资 金和 担保 人的 代偿款 )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若基金 管理人和 担保人 未履行全 部或部分 保本义 务和保证 责任的, 自 第三 个保本 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五 部分“ 争议 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的 约 定, 有权 直接 就差 额部 分 向基金 管理 人和 担保 人追 偿, 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追偿 的,仅 得在 担保 期间 内提 出。 对于在第三个 保 本 周 期 开始 前 的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第二 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 个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论 选 择赎回 、 转换 出、 转入 下 一保本 周期 还是 转型为 管理 人不 再承 担保 本义务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 都不影 响担 保人 担保 责任 的履行 。 (5) 除外 责任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担保 人不承 担担 保责 任: 1)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第三 个保 本周期开 始前的过 渡期申 购或从 第 二 个保本周期转入到 第三 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 相应基金份额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7 于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 于其 保本额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基金 第三 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 该日)赎 回或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三 个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4)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内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情 形; 5)在第三 个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形 ,且担 保 人不同 意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6)在 第三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 基 金 份额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 7)未经担 保人书面 同意修 改《基金 合同》条 款,可 能加重担 保人保证 责任的 部分, 担 保人对 加重 部分 不承 担担 保责任 ,根 据法 律法 规要 求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8)因不可 抗力原因 导致基 金投资亏 损;或因 不可抗 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 或因 不 可抗力 事件 导致 基金 担保 人无法 履行 担 保 责任 的 。 不可抗 力是 指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事件 。 (6) 适用 法律 及争 议解 决 方式 在本合 同履 行期 间 , 凡 因 履行本 合同 所发 生的 或与 本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纠纷 , 双 方 应尽量 友好 协商 解决 。若 引起诉 讼由 担保 人所 在地 人民法 院管 辖。 (五) 保本 周期 到期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的 存续形 式 保本周 期 届 满时 , 在符 合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下 , 即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 符合法 律法 规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资质 要求 、 并经 基金 管 理人认 可的 其他 机构 , 为 本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且 基金管理 人与之签 订《保 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同时 本 基 金满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存续 要求 , 本 基金继 续存 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周 期 , 该 保 本周期 的具 体起 止日 期、 保本及 担保 安排 以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如保本 到期 后 , 本 基金 未 能符合 上述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则 本基 金将 按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变 更为“金 鹰元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同 时,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投 资 策略以 及基 金费 率等 相关 内容也 将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相 应变 更。 上述 变 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 提 前在 临 时公告 或更 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中说 明。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8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对基 金 的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金 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 规定 终止 。 2、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处理 规 则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前, 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 公告并 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 到期操作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在 届时 公告规 定的 时间 内按 照公 告规定 的方 式到 期操 作。 (1) 到期 操作 期间 1)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含 ) 及 之后3 个工 作日 (含 第3个 工 作日) 。 2)在到期 操作期间 ,本基 金将暂停 日常申购 和转换 转入业务 ,但接受 赎回和 转换出 申 请。 3)在到期 操作期间 ,除无 法变现的 资产外, 基金管 理人原则 上应使基 金财产 保持为 现 金形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2) 到期 操作 1)在本基 金 保本周 期 到期 操作期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做 出如下选 择,其 保本权 利 均适用 保本 条款 : ①赎回 基金 份额 ; ②将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已公 告开 放转换 转入 的其 他基 金; ③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根 据届 时基 金管理 人 的公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单位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届 时公告 的折 算方 法调 整至1.00元; ④本基 金不 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 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金份 额选择 上述四种 操作方式 之一, 也可以 部 分选择 赎回 、 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或继 续持 有变 更后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或 转换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 金或 转为 变更 后的 “金 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后的 费用 , 适 用 其所转 入基 金的 费用、 费率 体系 。 4)保本周 期到期操 作期间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进 行到期操 作,本基 金符合 保本基 金 存续条 件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将默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进 行到 期操 作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默 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49 选择了 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 额。 5)到期操 作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在到 期操作 期间,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或 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赎回金 额或 转 出金额 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际操 作日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在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后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的 基金净 值波 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 6)比 例确 认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 易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 如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之净值 大于或等 于法律法 规允许 的本基金 下一保本 周期的 募集规模 上限 ,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对选 择或 默认选 择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比例 确认, 并及 时 公 告确认 比例 的计 算结 果; 同时, 本基 金将 不开 放过 渡期申 购。 3、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保本 条 款 (1) 过渡 期申 购 、 或 从上 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无论选 择赎 回 、 转 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或 者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或继续 持有 变更 后的“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均 适用保本 条款 。 (2)若过 渡期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选择 在持 有到 期后 赎回 基金份 额 、 转 换到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 或者选 择或 默认 选择转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或 继续 持有 转型 后的 “金 鹰元 丰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份 额, 而相 应基 金份 额 的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 当期 保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之和 低于 其 过渡期 申购 、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额 , 差 额部 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基 金 管理人 应补 足该 差额 , 以 保本额 ( 扣除 相应 基金 份 额在持 有期 间的 累计分 红金 额) 支付 给投 资者, 担保 人对 此提 供 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担 保。 (3) 在到 期操 作期 间, 、 无论采 取何 种方 式作 出到 期选择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自行 承担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不含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波 动风 险。 4、本 基金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 期的方 案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 符合 法 律法规 有关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人 资质 要求 、 并经 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其 他机 构 , 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并且基 金管 理人 与之 签订 《 保证合 同 》 或《风险 买断合同 》 ,同时 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 续要求 ,本基金 继 续 存续并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0 (1) 过渡 期和 过渡 期申 购 的前提 条件 1)过 渡期 到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 起 ( 不含该 日 ) 至 下一 保本 周 期开始 日前 一个 工作 日的 期间为 过渡 期;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作 日。 2)过 渡期 申购 的前 提条 件 投资者在 过渡期内 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购” 。在过 渡期内 , 投资者 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视同 为过 渡期 申购 。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截止 日 , 按照该 日单 位基 金份 额净 值 ( 若该 日为 非交 易日 , 则采用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的单 位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 如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下 一个 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之 净值 小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本基 金下一 保本 周期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 则 基 金 管理人 将开 放 过 渡期 申购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 份额之 净值 不低 于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本 基金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募集 规模 上限 , 则 基 金管理 人将 不 设立过 渡期 申购 。 (2) 过渡 期申 购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担保 人或者保 本义务人 提供的 下一保本 周期担保 额度或 保本偿 付 额度确 定并 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申 购规 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制 的方 法。 2)过渡期 申购采取 “未知 价”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投资者 进行过渡 期申购 的,其持 有相应基 金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一日 (含该 日)期 间 的净值 波 动 风险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4)过 渡期 申购 费率 过渡期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在 《招 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 过渡期 申购 费用 由过 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 不 列 入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5)过渡期 申购的日 期、时 间、场所 、方式、 程序、 比例确认 等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6)过 渡期 内, 本基 金将 暂 停办理 日常 赎回 、转 换出 业务。 7) 过 渡期 内, 除 无法 变现 的资产 外, 基金 管理 人原 则 上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3)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资产的 形成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1 如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 基金 份额当期保本周期内 的 累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 保本 额, 差额 部分 即 为保本 赔付 差额 ,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投资 者过渡期 申购的 基金份额 ,或从上 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额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转入 金额等于得到本基金 管理 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在 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 前一工 作日 ( 即折 算日 ) 所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申购金 额在 申购 期间 的利 息收入 计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即下一 保本 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 得 到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 包括 投资 者过 渡期 申 购并得 到确 认的基 金份 额、 保本 周期 结 束后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并得 到确 认的基 金份 额 )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所代 表的资 产净 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前 提下 , 变 更登 记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持有 期的 计算 仍 以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转换入 或 者 过渡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实 际操作 日期 计算 ,不 受基 金份额 折算 的影 响。 (5) 开始 下一 保本 周期 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 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 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并 得到确 认的 份额 以及 过渡 期申购 并得 到确 认的 的基 金份额 , 经基 金份 额折 算 后, 适用 下一 保 本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经折 算的基 金份 额至 下一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的, 如果 下一 保 本周期 到 期日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 应基金 份额 在该 保本 周期 的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其保本 额, 低 出 的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补足 该差 额 , 并由担 保人 或者 保本义 务人 提供 保本 保证 。 下 一保 本周 期保 本额 为 : 经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基金份 额×1.00 元 人民 币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 自本基 金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 赎 回 、 定期 定 额投资 、基 金转 换等 业务 。暂停 期限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后的 开放 日申 购或 转换 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相 应 基金份 额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2 不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5、转 为变 更后 的“ 金鹰 元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资产的 形成 (1)保本 周期 届满 时,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 变更为“ 金鹰元 丰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如果保本 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 当 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加 上相应基金份额 当 期保 本周 期 内 的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 本周 期 转入当 期 保 本周 期基 金份 额的保 本额 , 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 赔付 差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 额并以 现金 形式 支付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2) 对于 投资 者在本 基金 到期操 作期 间的 基金 份额 ,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转为 变更 后的 “ 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为 “金 鹰 元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在 “金 鹰元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前一个 工作 日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6、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公告 (1)保本 周期届满 时,若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将 继续存续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就 本基 金继续 存续 及为 下一 保 本 周期开 放申 购的 相关 事宜 进行公 告。 (2)保本 周期届满 时,若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 将变更为 “金鹰 元丰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临 时公 告或 《 金鹰 元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中公告 相关 规则 。 (3)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 基金管 理人 将进 行提 示性 公告。 7、保 本周 期到 期的 赔付 (1) 在发 生保 本赔 付的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履 行保 本差 额的支 付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 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担保人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需代偿 的金 额划 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 金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账户中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应在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将 保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2) 保本 赔付 资金 到账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进行 分配 和支付 。 (3) 发生 赔付 的具 体操 作 细则由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 (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3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6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若 《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 1)保 本周 期内 :仅 采取 现 金分红 一种 收益 分配 方式 ,不进 行红 利再 投资 ; 2)转型后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为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投 资者 可以 在 不同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设 置为相 同的 分红 方式 , 亦 可设置 为不 同的 分红方 式, 即同 一基 金账 户对本 基金 在各 销售 机构 设置的 分红 方式 相互 独立 、互不 影响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4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1)在保 本周期 内(包括 但不限于 第一个保 本周期) ,现金红 利转基金 份额视 同保本 周 期内的 申购 ,红 利再 投资 的金额 不保 本, 也不 收取 申购费 。 (2) 保本 周期 届满 后 , 若 本基金 转型 为非 保本 的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现金 红 利转基 金份 额视 同申 购, 但不收 取申 购费 。 在上述 (1) 、 (2 )两 种情 形下,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均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七)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75% 年费 率 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0.7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在保本 周期 内, 本基 金的 担保费 用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费 收入 中列 支。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若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 本 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所 持有本 基金 份额转 为变 更后 的 “金 鹰 元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 基金 份额 , 管 理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2% 的 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同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5 (八)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保 本周 期内 的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运用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 险、 保证 本金 安全 的基 础 上, 力争 在 保本周 期结 束时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稳 健增 值。 2、保 本周 期内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 , 以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 金 按 照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 策略 将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 安全 资产和 风险 资产 , 其 中安 全 资产为 国内 依 法公开 发行 的各 类债 券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可转 换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债 和债券回 购等) 、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本 基 金投资 的 风 险资 产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按照 固定 比例 组合 保险策 略对 各类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 其 中 , 股 票、 权 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30%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安 全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70% , 其 中,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3、变 更为 “金 鹰元 丰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的的 投资目 标 通过对宏 观经济、 资本市 场运行趋 势的前瞻 性研判 ,预测未 来利率水 平及其 变化趋势 , 力求准 确把 握固 定收 益类 、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机 会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 前提下 , 力争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获取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 4、变 更为 “金 鹰元 丰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的的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投资 于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资 产支持证 券、短期 融资券 、回购、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品 种 、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创业 板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对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6 20% ,其中 ,权证 投资的 比 例范围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为 维持投 资组合的 流动性,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一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投 资限 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在保本 周期内, 本基金 股票、权证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超 过 30% ,债券等 固定收 益 类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70% ; 若 本基 金变 更 为 “ 金鹰 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后,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对股 票、 权 证、 货 币等 其 它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的2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7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若 变更 为 “ 金 鹰元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后,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市值 不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性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基 金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 基金 合 同 》 的有关 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8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以 及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在证券 交易所进 行转让 的非公开 发行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59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2)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程序 ; 9)终 止《 基金 合同》 ; 10)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0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1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十二 )基 金合 同存 放 地 及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八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区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28 号 越秀金 融大 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凌 富华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 【2002 】97 号 注册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2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或 其授 权机 构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和设 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 国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 银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 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 代 理政 策 性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保 管 箱服务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 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 外 汇借 款 ; 外 汇担 保;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话银 行 、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 行为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3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4)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5)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4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 认(申) 购、基金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责任 。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5 (1)基金募集期 满,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告 , 出具 的 验 资报 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 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3)本基金资产 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资产托管 专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民 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 《 现金管 理暂行 条 例》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 定》 、 《支 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6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国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金 管理人在 合同签 署后5个工 作日内 通过专人 送达、挂 号邮寄等 安全方 式将合同 原 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15 年以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 值是指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7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后 ,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3)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日 内编 制完毕 并公 告 ; 年 度报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90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3个 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书 面通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半年报 完 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30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45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 准 。 核对 无误 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8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相 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 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 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69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 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在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基 金清 算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0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二十九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1、账 户确 认书 根据客 户的 需要 ,为 客户 寄送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2、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 度对账单 和 年度对账单。 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 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向 有交易 的 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 子文件 形式寄送 ; 年度对 账单在 每年度结 束后 2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如投资 人需 要更 改寄 送方 式或寄 送频 率, 请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或 登陆 公司 网站。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1 介绍公 司最 新动 态、 投资 运作、 新产 品、 国内 外金 融市场 动态 和投 资机 会等 。 (二) 基金 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适当 时候 将为 投资 人办理 基金 间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 业务 规则 及转 换费率 在基 金转 换公 告中 列明。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销网点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 该定期 投资 计划 的有关 规则 另行 公告 。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提供 了基 金公告 、 投资 资讯 、 理 财 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 息, 投资 人 可以根 据各 自的 使用 习惯 非常方 便的 自行 查询 或信 息定制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 易明细 查询 、 对账 单寄 送 方式或 频率 设置、 修改 查询 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 箱:csmail@gefund.com.cn (五) 信息 定制 服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 管理人 还可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客 户服 务 中心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 E-MAIL 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内容包 括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查询 、 每 月账 户余 额与 损 益查询 、 最近 季度 的基 金 投资组 合 、 分 红 提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新 产品信 息披 露、 基金 净值 查询等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1 :30 ,13 :00-17 :00 为投 资人 提供 服 务, 投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2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信 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 投诉 受理 投资人可 以拨打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 服务中 心电话或 以书信、 电子邮 件等方式 ,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提所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2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八)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金鹰 基 金及其 合作 机构 将为 投资 人提供 方便 快捷 的网 上在 线开户 交 易服务 。 三十 、 其它 应披 露事 项 (一) 信息 披露 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批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关于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 合同与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2-22 2 关于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本周 期 到期及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相关 规则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2-22 3 关于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本周 期 到期及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2-22 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湘财 证券 为金 鹰 《证券 时报 》等 2016-02-23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3 元丰保 本混 合基 金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及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 期的第 二次 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2-26 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结 束直 销中心 柜台 赎回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2-26 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与中 信建 投证券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 开通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2-26 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及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 期的第 三次 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2-29 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 京恒宇 天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 定投、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1 1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3 11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费 率优 惠、 定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4 1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基 金参与 湘财 证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4 1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 金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况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7 1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参 与财 通证 券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8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4 1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新 增首 创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8 1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渤海 证券 为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8 1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停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与湘 财证券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8 1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停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8 1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国 光大 银行 为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8 2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财达 证券 为金 鹰 元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09 21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基 金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1 号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10 2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提 前结 束过 渡期申 购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11 2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申请确 认比 例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14 2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第 二个 保本 期转入 第三 个保 本期 时 过渡期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14 2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15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5 2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定投 、转 换业 务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23 2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与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并 开通 定 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25 2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深 圳前 海 金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况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29 2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广州分 公司 办公 地址 变 更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29 3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代理 销售 旗下 部分 基金 并开通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30 3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费率优 惠、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30 32 【年报 】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 《证券 时报 》等 2016-03-31 3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4-01 3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升级 暂 停服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4-11 3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为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机构及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 申购 费率 优惠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4-18 36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1 季 度报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4-2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6 3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深圳 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4-25 3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 京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4-25 3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4-28 40 关于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开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4-29 4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直销 渠道 转换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03 4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员工 在深 圳前 海金 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04 4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关闭 支付 宝 服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05 4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投及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06 45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10 4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北 京懒猫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10 4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长期 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10 4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聘 副总 经理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13 49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16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7 50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提醒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 已过期 身份 证件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19 51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23 5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27 53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5-30 5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深 圳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 定投以 及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02 55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06 5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网上 交易 系统 升级 暂 停服务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08 57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13 58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新增 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15 5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开户 证件 类型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16 60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20 61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代销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21 62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代销 旗下 部分 基金 开通定 投并 进行 定投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6-21 6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05 64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15 65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 务( 北京)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22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8 66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 售 ( 大连 ) 有限 公司 为我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25 67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本 公司 旗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8-16 68 金鹰元 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报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21 69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资 产 净值等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01 70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04 71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11 72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18 73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聘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22 74 关于金 鹰旗 下保 本基 金及 未开放 基金 净值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等 2016-07-25 (二) 重要 事项 提示 (1 ) 本公 司于2016 年3 月 28 日搬 迁到 新地 址办 公 ,变更 后办 公地 址为 :广 州市天 河 区珠江 东 路28 号越 秀金 融 大厦 30 层 , 相关 变更 手续 已按证 监会 规定 程序 办理 , 并 在证 监会 指定媒 体披 露。 (2 ) 本基 金已 于2016 年8 月 27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体 披 露2016 年 半年 度 报告。 三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定期 报 告、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办 公时 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 投资 人也 可 以 直接 登录 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79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 投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 与所公 告的 内 容完全 一致 。 三十二 、备 查文 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1、中国证 监会核准 金鹰元 丰保本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证 监许可 【2012 】 1537 号) ; 2、《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8、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金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9 月8 日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80 附件: 《 保 证合 同 》 金鹰元丰 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第三个保 本周期 保 证合同 基金管 理人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担 保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 理人 ” )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东 段商 业银 行大 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东 路 28 号 越秀 金融 大厦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富华 电话:020-83282403








传真:020-83282856








邮编:510620 基金担 保人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担 保人 ” )


住所地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28 号时 代科 技大 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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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00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81 鉴于: 《金鹰 元丰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 约 定了基 金 管理人 的保 本义 务 (见 《 基金合 同》 ) 。 为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 关于保 本基 金的 指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担 保 人在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金 鹰元 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三个保 本周期 保证合 同》 (以下简 称“ 本 合同” 或 “ 《保证合 同》 ” ) 。 担保人 就本基金 的第 三个保 本周 期 (本 合同 中 如无特 别指 明 , 保 本周 期 即为本 基金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 内基 金管 理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第 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前 的过 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或从第 二个保本周期转入到 第三 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 义务 的履行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担保人 保证 责任 的承 担以 本《保 证合 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当 事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担 保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依 《 基 金合同 》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保 证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购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合 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意 。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 有约 定, 本 《 保证 合同 》 所 使用 的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 金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本 基金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保 本额为 第三 个 保本周 期前 的过渡 期申 购 并持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以及第 二个 保本周期转入到第三 个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在第三个 保本周 期前 的份 额折 算日 的资产 净值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 高限额 为 10 亿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开 始前的 份 额折算 日的 资产 规模 不得 超过担 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最高 限额 。 2 、担 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的 金额即 保证 范围为 :第 三 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第三个保本周期 开始 前的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或从第 二个 保本周期转入 到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与第 三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乘积 (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 ) 与相应 基金 份额 于第 三个 保本周 期内 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的 差额 部分 (该 差额 部分即 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82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入 ,以 及 在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前赎 回 或转换 出 的基金 份额 不在 保证 范围 之内。 4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是 指本 基金第 三个 保本周 期届 满 的最后 一日 。本基 金的 保 本周期 为 十八个 月 , 自 本基 金公 告 的第三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至十 八个 月后 对应 日止 , 如 该对 应日 为 非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 日,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


二、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第三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 三、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第三 个保 本 周期开 始前 的过渡 期申 购 或从第 二 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 三个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与第三个保本 周期 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 之乘 积 (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的 可赎 回金 额 ) 与 相 应基金 份额 于第 三个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不低 于保 本额 ; 2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基金 第三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 (不包 括该 日)赎 回或 转 换转出 的 基金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三 个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情形 ; 5 、在 保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且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基 金份 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 经担保 人书 面同 意修 改《基 金合 同》条 款, 可 能加重 担保 人保证 责任 的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要 求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修改 应书 面通 知担 保人 ) ; 8 、保 证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主张 权利 ;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83 9 、因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基 金管 理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五、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如 果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第 三个 保 本周期 开始 前的过 渡期 申 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 第二 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 三个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与第三 个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之乘 积 ( 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 额) 与相 应基 金份 额于 第 三个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低于 保本 额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通知 担保 人并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 向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行 保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载 明基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 额、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 偿 付的金 额 、 需 担 保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信 息) 。 2 、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 工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中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担保人 将上 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指定 账户 中后 即为 全部 履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 保人 无 须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 偿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 此不承担 责任 。 3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 20 个工 作 日 (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4 、如 果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第 三个 保 本周期 开始 前的过 渡期 申 购并持 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 第二 个保本周期转入到第 三个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 金份额与第三 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份 额净值之 乘积( 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 回 金额 ) 与 相应 基金 份额 于 第三个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保 本额 , 基 金管 理人 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本 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 定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第 二十 五 部分 “ 争议 的 处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 约 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 人或 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追 偿的 , 仅可 在保 证 期间内 提出 。 担保 人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请求直 接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保本 赔付 差额 的, 应 当先经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84 享受保 本条 款的 资格 以及 可获得 赔付 的保 本赔 付差 额。 六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 还款方 式 1 、担 保人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后,即 有权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归还 担保 人履行 保证 责 任支付 的 款项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 人按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 知 书》 所载 明金 额支 付的 实 际代偿 款项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 担保 人要求 代偿 的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向担保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及担保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款 项 重叠部 分不 重 复计算) , 但担保 人在支付 前因未经 基金管理 人认可 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 重复支 付的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应 该支 付给 担保 人在担 保人 代偿 款项 过程 中发生 的合 理费 用。 2 、基 金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日 起五 个 工作日 内, 向担保 人提 交 担保人 认 可的还 款计 划 , 在 还款 计 划中载 明还 款时 间 、 还 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 的 还款计 划归 还担 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 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 之日 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 的其 他合理费用和 直接损 失 。 基 金管 理人 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 交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 , 或未 按 还款计 划履 行还 款义务 的 , 担 保人 有权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立 即支 付上 述款项 及其 他费 用 , 并 赔 偿给担 保人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 七、担 保费 的支 付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 担 保费 支付 方式 :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收到 基金 管 理费 之后 的十个 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担 保费 , 相应 税费 由 担保人 自行 承担 。 担保 人 于收到 款项 后的 十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合法 发票 。 3 、每日担保费 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 前一日在 第 三个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 过 渡期申购 或从第二个保本周 期转入到第三个保本周期 并持有的份额所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 ×2 ‰× 1/ 当年 日历天 数 。 担 保费 的计算 期间 自本 基金 公告 的第三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 至担 保人 解 除保证 责任 之日 或第 三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较早 者止 ,起始 日及 终止 日均 应计 入期间 。 八、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 《 保证 合同 》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生 争 议时 , 各 方应 通过 协商 解 决; 协商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提起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深圳 , 且 仲裁 裁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85 决为终 局,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等 解决争 议的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九、其 他条 款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2 、本 《保证 合同 》自 基金 管理人 、担 保人双 方加 盖 公司公 章或 由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 或其 授 权代理 人 ) 签 字 (或 加盖 人名章 )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后成立 , 自本 基 金第三 个保 本周 期起 始日 起生效 。 3 、本 基金第 三个 保 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基金管 理人 、 担保人 双方 全面履 行了 本 合同规 定 的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了 其在 《基 金合 同》 项下的 义务 的, 本合 同终 止。 4 、担 保人承 诺继 续对 下一 保本周 期提 供担保 的, 基 金管理 人、 担保人 另行 签 署相关 书 面合同 。 5 、 本 《保 证合 同》 一式 六 份, 《 保证 合同 》 双 方各 持 二份, 托管 行一 份, 报证 监会备 案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2 号 186 本页无 正文 ,为 《金 鹰元 丰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签 字页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盖章 及其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签 订地 、签 订日 基金管 理人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签订地 点: 中国 北京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