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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保本(217024)

招商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招 商安 盈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摘要
( 二 零 一 六 年 第 二 号 )
重要 提示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 0 1 2 年 8 月 6 日 《 关 于 核 准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2 ] 1 0 4 8 号 文 ) 核 准 公 开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2 年 8 月 2 0 日 正 式 生 效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 保 证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保
本 的 保 证 , 并 由 担 保 人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必 须 自 担 风 险 。
投 资 有 风 险 ,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 并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 5 日 内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六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8 月 2 0 日 , 有 关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2
一、 基金 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设 立 日 期 :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9 5 9 6
传 真 : ( 0 7 5 5 ) 8 3 0 7 6 9 7 4
联 系 人 : 赖 思 斯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 . 1 亿 元
股 权 结 构 和 公 司 沿 革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 0 0 2 年 1 2 月 2 7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2 ] 1 0 0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 R M B 1 0 0 , 0 0 0 , 0 0 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 R M B 2 1 0 ,
0 0 0 , 0 0 0 元 ) 。
2 0 0 7 年 5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 0 % 、 1 0 % 、 1 0 % 及 3 . 4 %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 . 3 % 的 股 权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4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荷 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 3 . 3 % 。
2 0 1 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3 ] 1 0 7 4 号 文 批 复 同
意 , 荷 兰 投 资 公 司 ( I N G A s s e t M a n a g e m e n t B . V . ) 将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1 . 6 %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 1 . 7 %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3
的 5 5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4 5 % 。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4 月 8 日 ,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 业 务 以
中 国 市 场 为 主 。 招 商 银 行 于 2 0 0 2 年 4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 6 0 0 0 3 6 ) 。
2 0 0 6 年 9 月 2 2 日 , 招 商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 3 9 6 8 )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百 年 招 商 局 旗 下 金 融 企 业 , 经 过 多 年 创 业 发 展 , 已 成 为 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 2 0 0 9 年 1 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 0 0 9 9 9 ) 。
公 司 将 秉 承 “ 诚 信 、 理 性 、 专 业 、 协 作 、 成 长 ” 的 理 念 , 以 “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介 绍 :
李 浩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1 9 9 7 年 5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行 长 助 理 、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 副 行 长 , 现 任 执 行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常 务 副 行 长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邓 晓 力 , 女 , 毕 业 于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2 0 0 1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
期 间 于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5 年 9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工 作 , 参 与 南 方
证 券 的 清 算 ; 在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前 , 曾 在 美 国 纽 约 花 旗 银 行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分 管 风 险 管 理 、 公 司 财 务 、 清 算 及 培 训 工 作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财 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现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金 旭 , 女 , 北 京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1 9 9 3 年 7 月 至 2 0 0 1 年 1 1 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 2 0 0 1
年 1 1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在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7 月 至 2 0 0 6 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1 月 至 2 0 0 7 年 5 月 在 梅 隆 全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 0 0 7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担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1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吴 冠 雄 , 男 , 1 9 7 2 年 1 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2 2 年 法 律 从 业 经 历 。 1 9 9 4 年 8 月 至 1 9 9 7 年
9 月 在 中 国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任 法 律 事 务 部 职 员 。 1 9 9 7 年 1 0 月 至 1 9 9 9 年 1 月 在 新 加 坡 C o l i n N g
& P a r t n e r s 任 中 国 法 律 顾 问 。 1 9 9 9 年 2 月 至 今 在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 先 后 担 任 专 职
律 师 、 事 务 所 权 益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2 0 0 94
年 9 月 至 今 兼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 2 0 1 2 年 5 月 至 今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四 届 、 第 五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兼 职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王 莉 , 女 , 高 级 经 济 师 。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外 国 语 学 院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 士 、 助 理 研 究 员 ; 国 务 院 科 技 干 部 局 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 部 国 际 金 融 处 干 部 、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等 职 。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 联 办 ) 常 务 干 事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联 办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等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蔡 廷 基 , 男 , 毕 业 于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 现 为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会 计 系 。 历 任 香 港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办 事 处 执 行 合 伙 人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首 席 合 伙 人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华 东 华 西 区 首 席 合 伙 人 。 现 为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资 深 会 员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政 协 委 员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归 国 华 侨 联 合 会 名 誉 副 主 席 。 兼
任 中 国 石 化 上 海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三 家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非 执 行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孙 谦 , 男 , 新 加 坡 籍 , 经 济 学 博 士 。 1 9 8 0 年 至 1 9 9 1 年 先 后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 复 旦 大 学 、
W i l l i a m P a t e r s o n C o l l e g e 和 A r i z o n a S t a t e U n i v e r s i t y 并 获 得 学 士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教 授 、 厦 门 大 学 任 财 务 管 理 与 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 及
特 聘 教 授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访 问 金 融 专 家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 金 融
系 主 任 。 兼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导 师 ,
科 技 部 复 旦 科 技 园 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型 融 资 平 台 项 目 负 责 人 。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张 卫 华 , 女 , 1 9 8 1 年 0 7 月 至 1 9 8 8 年 8 月 , 曾 在 江 苏 省 连 云 港 市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任 职 ; 1 9 8 3 年 1 1 月 至 1 9 8 8 年 0 8 月 , 任 中 国 银 行 连 云 港 分 行 外 汇 会 计 部 主 任 ; 1 9 8 8 年
0 8 月 至 1 9 9 4 年 1 1 月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部 、 会 计 部 主 任 、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4 年 1 1 月 至 2 0 0 6 年 0 2 月 , 历 任 招 银 证 券 、 国 通 证 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0 3 月 至 2 0 0 9 年 0 4 月 ,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 2 0 0 9 年 0 4 月 至 2 0 1 6 年 0 1 月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2 0 1 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顾 问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周 松 , 男 , 武 汉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1 9 9 7 年 2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 1 9 9 7 年 2
月 至 2 0 0 6 年 6 月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2 0 0 6 年 6 月
至 2 0 0 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2 0 0 7 年 7 月 至 2 0 0 8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副 行 长 。 2 0 0 8 年 7 月 至 2 0 1 0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5
工 作 ) 。 2 0 1 0 年 6 月 至 2 0 1 2 年 9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2 年 9 月 至 2 0 1 4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6 月 至 2 0 1 4 年 1 2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1 2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同 业
金 融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投 行 与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
罗 琳 , 女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1 9 9 6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先
后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 高 级 经 理 、 业 务 董 事 ; 2 0 0 2 年 起 参 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 公 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现 任 产 品 运 营
官 兼 市 场 推 广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鲁 丹 , 女 , 中 山 大 学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2 0 0 1 年 加 入 美 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O r a c l e E R P
系 统 实 施 顾 问 ; 2 0 0 5 年 5 月 至 2 0 0 6 年 1 2 月 于 韬 睿 惠 悦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顾 问 ; 2 0 0 6 年
1 2 月 至 2 0 1 1 年 2 月 于 怡 安 翰 威 特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总 监 ; 2 0 1 1 年 2 月 至 2 0 1 4 年 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扬 , 男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2 0 0 2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现 任 产 品 研 发 一 部 总 监 、 公 司 监 事 。
钟 文 岳 , 男 , 厦 门 大 学 货 币 银 行 学 硕 士 。 1 9 9 2 年 7 月 至 1 9 9 7 年 4 月 于 中 国 农 村 发 展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福 建 ( 集 团 )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 1 9 9 7 年 4 月 至 2 0 0 0 年 1 月 于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九 江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2 0 0 0 年 1 月 至 2 0 0 1 年 1 月 任 厦 门 海 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 0 0 1 年 1 月 至 2 0 0 4 年 1 月 任 深 圳 二 十 一 世 纪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1 月 至 2 0 0 8 年 1 1 月 任 新 江 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 0 0 8 年 1 1 月 至 2 0 1 5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6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沙 骎 , 男 , 中 国 国 籍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E M B A , 曾 任 职 于 南 京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 任 设 计
师 ; 1 9 9 8 年 3 月 加 入 原 君 安 证 券 南 京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 任 经 理 助 理 ; 1 9 9 9 年 1 1 月 加 入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运 营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 从 事 交 易 及 证 券 研 究 工 作 ; 2 0 0 0
年 1 1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部 , 任 交 易 主 管 ; 2 0 0 8 年 2 月 加 入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事 业 部 , 任 投 资 总 监 、 部 门 总 经 理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欧 志 明 , 男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学 及 法 学 双 学 士 、 投 资 经 济 硕 士 ; 2 0 0 2 年 加 入 广 发 证6
券 深 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 2 0 0 3 年 4 月 至 2 0 0 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 岗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2 0 0 4 年 7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法 律 合 规 部 高 级 经 理 、
副 总 监 、 总 监 、 督 察 长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潘 西 里 , 男 , 硕 士 , 1 9 9 8 年 加 入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律 部 , 负 责 法 务 工 作 ; 2 0 0 1
年 1 0 月 加 入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 任 职 主 管 ; 2 0 0 3 年 2 月 加 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 历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及 处 长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督 察 长 。
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介 绍
贾 成 东 , 男 , 中 国 国 籍 , 硕 士 。 2 0 0 8 年 加 入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先 后 任 宏 观 策 略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负 责 人 、 招 商
安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6 月 2 4 至 今 ) 以 及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6 月 2 4 至 今 ) 。
康 晶 , 男 , 中 国 国 籍 , 硕 士 。 2 0 0 9 年 加 入 魏 斯 曼 资 本 公 司 交 易 部 , 任 交 易 员 ; 2 0 1 1 年
1 月 加 入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资 本 市 场 部 , 任 研 究 员 ; 2 0 1 2 年 3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任 研 究 员 。 现 任 招 商 安 本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5 年 8 月 5 日 至 今 ) 、 招 商 安 泰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5
年 8 月 5 日 至 今 ) 、 招 商 产 业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5 年 8 月 5 日 至
今 ) 、 招 商 境 远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5 年 1 2 月 1 5 日 至 今 ) 、
招 商 招 兴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5 月 1 8 日 至 今 ) 、 招 商 安
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5 月 2 5 日 至 今 ) 、 招 商 安 裕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6 月 2 0 日 至 今 ) 、 招 商 丰 达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8 月 2 5 日 至 今 ) 、 招 商 丰 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8 月 2 5 日 至 今 ) 、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8 月 2 0 日 至 今 ) 、 招 商 安 润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8 月 2 0 日 至 今 ) 、 招 商 安 达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 0 1 6 年 8 月 2 0 日 至 今 ) 。
本 基 金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包 括 : 吴 昊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2 年 8 月 2 0 日 至 2 0 1 3 年 9 月 1 2
日 ; 孙 海 波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2 年 1 2 月 6 日 至 2 0 1 5 年 4 月 1 1 日 ; 付 斌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7
为 2 0 1 5 年 3 月 3 1 日 至 2 0 1 6 年 7 月 2 2 日 ; 马 龙 先 生 , 管 理 时 间 为 2 0 1 4 年 1 2 月 5 日 至 2 0 1 6
年 8 月 2 0 日 。
3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负 责 人 杨 渺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四 部 负 责 人 王 忠 波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全 球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 总 经 理 助 理 裴 晓 辉 、 交 易 部 总 监 路 明 、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监 白 海 峰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二、 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成 立 时 间 : 1 9 8 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 5 , 6 4 0 , 6 2 5 . 7 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0 5 7 9 9
联 系 人 : 洪 渊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 0 1 6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 9 0 人 , 平 均 年 龄 3 0 岁 ,
9 5 %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8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 D I I 专 户 资 产 、
E S C R O 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 0 1 6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 8 7 只 。 自 2 0 0 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5 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三、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 销 机 构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招 商 基 金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网 站 : w w w . c m f c h i n a . c o m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8 7 - 9 5 5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7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0 5 9
联 系 人 : 陈 梓
招 商 基 金 战 略 客 户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B 座 2 层 西 侧 2 0 7 - 2 1 9 单 元
电 话 : ( 0 1 0 ) 6 6 2 9 0 5 7 6
联 系 人 : 曾 沂 慧
招 商 基 金 机 构 理 财 部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8 8 8 号 东 海 国 际 中 心 A 座 1 6 楼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0 4 5 2
联 系 人 : 刘 刚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0 8 8 号 上 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南 塔 1 5 楼
电 话 : ( 0 2 1 ) 3 8 5 7 7 3 7 8
联 系 人 : 秦 向 东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B 座 2 层 西 侧 2 0 7 - 2 1 9 单 元9
电 话 : ( 0 1 0 ) 6 6 2 9 0 5 1 0
联 系 人 : 莫 然
招 商 基 金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A 3 单 元 3 楼 招 商 基 金 客 服 中 心 直 销 柜 台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3 5 9 8 3 1 9 6 3 5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3 6 0
备 用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9 2 6 6
联 系 人 : 贺 军 莉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电 话 : 9 5 5 6 6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8 5 3
联 系 人 : 张 建 伟
3 . 代 销 机 构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8 8 8 8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5 0 5 0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4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电 话 : 9 5 5 8 8
传 真 : 0 1 0 - 6 6 1 0 7 9 1 4
联 系 人 : 杨 菲
5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电 话 : 9 5 5 5 81 0
传 真 : ( 0 1 0 ) 6 5 5 5 0 8 2 7
联 系 人 : 赵 骞
6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电 话 : 9 5 5 9 9
传 真 : ( 0 1 0 ) 8 5 1 0 9 2 1 9
联 系 人 : 张 伟
7 . 代 销 机 构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 人 : 张 宏 革
8 . 代 销 机 构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电 话 : 9 5 5 1 1 - 3
传 真 : ( 0 2 1 ) 5 0 9 7 9 5 0 7
联 系 人 : 张 莉
9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 号 光 大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双 宁
电 话 : 9 5 5 9 5
传 真 : ( 0 1 0 ) 6 3 6 3 6 2 4 8
联 系 人 : 朱 红
1 0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电 话 : ( 0 2 1 ) 6 1 6 1 8 8 8 81 1
传 真 : ( 0 2 1 ) 6 3 6 0 4 1 9 9
联 系 人 : 高 天
1 1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电 话 : 9 5 5 6 8
传 真 : ( 0 1 0 ) 5 8 0 9 2 6 1 1
联 系 人 : 穆 婷
1 2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 7 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冰 竹
电 话 : 9 5 5 2 6
传 真 : 0 1 0 - 6 6 2 2 6 0 4 5
联 系 人 : 赵 姝
1 3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国 华
电 话 : 9 5 5 8 0
传 真 : ( 0 1 0 ) 6 8 8 5 8 1 1 7
联 系 人 : 王 硕
1 4 . 代 销 机 构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电 话 : ( 0 1 0 ) 8 5 2 3 8 6 6 7
传 真 : ( 0 1 0 ) 8 5 2 3 8 6 8 0
联 系 人 : 郑 鹏
1 5 . 代 销 机 构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江 宁 路 1 6 8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建 平
电 话 : ( 0 2 1 ) 5 2 6 2 9 9 9 9 - 2 1 8 0 2 21 2
传 真 : ( 0 2 1 ) 6 2 5 6 9 0 7 0
联 系 人 : 卞 晸 煜
1 6 . 代 销 机 构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2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达 洋
电 话 : 0 5 7 1 - 8 7 6 5 9 0 5 6
传 真 : 0 5 7 1 - 8 7 6 5 9 9 5 4
联 系 人 : 唐 燕
1 7 . 代 销 机 构 : 包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镇 西
电 话 : 0 4 7 2 - 5 1 8 9 0 5 1
传 真 : 0 4 7 2 - 5 1 8 9 0 5 7
联 系 人 : 张 建 鑫
1 8 . 代 销 机 构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电 话 : 0 5 7 4 - 8 7 0 5 0 0 3 8
传 真 : 0 5 7 4 - 8 7 0 5 0 0 2 4
联 系 人 : 于 波 涛
1 9 . 代 销 机 构 : 大 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中 山 路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占 维
电 话 : 0 4 1 1 - 8 2 3 5 6 6 9 5
传 真 : 0 4 1 1 - 8 2 3 5 6 5 9 4
联 系 人 : 朱 珠
2 0 . 代 销 机 构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电 话 : 0 7 6 9 - 9 6 1 1 2 21 3
联 系 人 : 林 培 珊
2 1 . 代 销 机 构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常 州 市 天 宁 区 延 宁 中 路 6 6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电 话 : 0 5 1 9 - 8 0 5 8 5 9 3 9
传 真 : 0 5 1 9 - 8 9 9 9 5 0 6 6
联 系 人 : 包 静
2 2 . 代 销 机 构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电 话 : ( 0 7 5 5 ) 8 2 9 6 0 2 2 3
传 真 : ( 0 7 5 5 ) 8 2 9 6 0 1 4 1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2 3 . 代 销 机 构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联 系 人 : 曹 晔
2 4 . 代 销 机 构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 6 1 9 号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宜 四
电 话 : 0 1 0 - 6 4 8 1 8 3 0 1
传 真 : 0 1 0 - 6 4 8 1 8 4 4 3
联 系 人 : 史 江 蕊
2 5 . 代 销 机 构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祝 献 忠
电 话 : 0 1 0 - 8 5 5 5 6 1 0 0
传 真 : 0 1 0 - 8 5 5 5 6 1 5 31 4
联 系 人 : 李 慧 灵
2 6 . 代 销 机 构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2 7 . 代 销 机 构 :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 0 3 6 号 荣 超 大 厦 1 6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电 话 : ( 0 7 5 5 ) 2 2 6 2 1 8 6 6
传 真 :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 人 : 吴 琼
2 8 . 代 销 机 构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 人 : 余 江
2 9 . 代 销 机 构 :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春 梅
电 话 : ( 0 7 5 5 ) 8 3 7 0 9 3 5 0
传 真 : ( 0 7 5 5 ) 8 3 7 0 4 8 5 0
联 系 人 : 牛 孟 宇
3 0 . 代 销 机 构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 0 2 0 - 8 8 8 3 6 6 5 41 5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3 1 . 代 销 机 构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 1 8 号 2 号 楼 2 2 层 - 2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电 话 : ( 0 2 1 ) 6 3 3 2 5 8 8 8
传 真 : ( 0 2 1 ) 6 3 3 2 6 1 7 3
联 系 人 : 胡 月 茹
3 2 . 代 销 机 构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0 6 6 6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3 3 . 代 销 机 构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 人 : 刘 晨
3 4 . 代 销 机 构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刚
电 话 : ( 0 2 1 ) 2 0 3 2 8 0 0 0
传 真 : ( 0 2 1 ) 5 0 3 7 2 4 7 4
联 系 人 : 王 炜 哲
3 5 . 代 销 机 构 : 东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2 3 号 投 资 广 场 1 8 层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俊1 6
电 话 : 0 2 1 - 2 0 3 3 3 3 3 3
传 真 : 0 2 1 - 5 0 4 9 8 8 2 5
联 系 人 : 王 一 彦
3 6 . 代 销 机 构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7 2 2 2
传 真 : 0 2 1 - 6 8 7 7 7 8 2 2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3 7 . 代 销 机 构 :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天 鹅 湖 路 1 9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工
电 话 : 0 5 5 1 - 5 1 6 1 6 6 6
传 真 : 0 5 5 1 - 5 1 6 1 6 0 0
联 系 人 : 甘 霖
3 8 . 代 销 机 构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星 阳 街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永 敏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3 9 . 代 销 机 构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齐 鲁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0 5 3 1 - 6 8 8 8 9 1 5 5
传 真 :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 人 : 吴 阳
4 0 . 代 销 机 构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 9 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侯 巍1 7
电 话 : 0 3 5 1 - 8 6 8 6 6 5 9
传 真 : 0 3 5 1 - 8 6 8 6 6 1 9
联 系 人 : 郭 熠
4 1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电 话 : ( 0 1 0 ) 6 6 5 6 8 4 5 0
传 真 : ( 0 1 0 ) 6 6 5 6 8 9 9 0
联 系 人 : 宋 明
4 2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0 8
传 真 :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联 系 人 : 权 唐
4 3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6 9 6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3 7 3 9
联 系 人 : 顾 凌
4 4 . 代 销 机 构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电 话 :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 人 : 李 巍
4 5 . 代 销 机 构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1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电 话 :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联 系 人 : 唐 静
4 6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中 信 万 通 证 券 )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电 话 : ( 0 5 3 2 ) 8 5 0 2 2 3 2 6
传 真 : ( 0 5 3 2 ) 8 5 0 2 2 6 0 5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4 7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龙 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 7 5 5 - 8 2 0 2 3 4 4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5 3 9
4 8 . 代 销 机 构 : 民 生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A 座 1 6 -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岳 献 春
电 话 : 0 1 0 - 8 5 1 2 7 6 2 2
传 真 : 0 1 0 - 8 5 1 2 7 9 1 7
联 系 人 : 赵 明
4 9 . 代 销 机 构 :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 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魏 巍
电 话 : 0 4 7 1 - 4 9 7 4 4 3 7
传 真 : 0 4 7 1 - 4 9 6 1 2 5 9
5 0 . 代 销 机 构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 9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勇 力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5 5 2 4 6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5 1 . 代 销 机 构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电 话 : 0 1 0 - 8 4 1 8 3 3 3 3
传 真 : 0 1 0 - 8 4 1 8 3 3 1 1
联 系 人 : 黄 静
5 2 . 代 销 机 构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春 峰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5 3 . 代 销 机 构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8 8 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 4 、 1 6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8 3 5 1 6 2 8 9
传 真 : ( 0 7 5 5 ) 8 3 5 1 5 5 6 7
联 系 人 : 刘 阳
5 4 . 代 销 机 构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 1 3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树 财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5 5 . 代 销 机 构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2 0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家 新
联 系 人 : 陈 敏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 8 0 7
传 真 : 0 2 1 - 6 4 3 3 3 0 5 1
5 6 . 代 销 机 构 :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三 环 西 路 9 9 号 院 1 号 楼 1 5 层 1 5 0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汝 军
联 系 人 : 田 芳 芳
电 话 : 0 1 0 - 8 3 5 6 1 1 4 6
传 真 : 0 1 0 - 8 3 5 6 1 0 9 4
5 7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立 群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 话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传 真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5 8 .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电 话 : 5 9 3 5 5 9 4 1
传 真 : 5 6 4 3 7 0 3 0
联 系 人 : 李 微
5 9 . 代 销 机 构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吴 军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12 1
传 真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1
6 0 . 代 销 机 构 : 英 大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华 能 大 厦 三 十 、 三 十 一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骏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0 7 1 5 9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0 7 0 3 4
联 系 人 : 吴 尔 晖
6 1 . 代 销 机 构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 8 、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电 话 : 0 2 0 - 3 8 2 8 6 5 8 8
传 真 : 0 2 0 - 3 8 2 8 6 5 8 8
联 系 人 : 王 鑫
6 2 . 代 销 机 构 :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青 年 路 3 8 9 号 志 远 大 厦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长 伟
联 系 人 : 谢 兰
电 话 : 0 1 0 - 8 8 3 2 1 6 1 3
传 真 : 0 1 0 - 8 8 3 2 1 7 6 3
6 3 . 代 销 机 构 : 大 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大 同 市 城 区 迎 宾 街 1 5 号 桐 城 中 央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祥
联 系 人 : 薛 津
联 系 电 话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传 真 : 0 3 5 1 - 4 1 3 0 3 2 2
6 4 . 代 销 机 构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惠 州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三 、 四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电 话 : 0 7 5 2 - 2 1 1 9 7 0 0
联 系 人 : 彭 莲2 2
6 5 . 代 销 机 构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韩 钰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5 4
传 真 : 0 1 0 - 5 7 7 6 2 9 9 9
6 6 . 代 销 机 构 :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2 0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 人 : 邓 鹏 怡
6 7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 5 楼 I 、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传 真 : ( 0 7 5 5 ) 8 2 0 8 0 7 9 8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6 8 . 代 销 机 构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电 话 : ( 0 5 7 1 ) 2 8 8 2 9 7 9 0
传 真 : ( 0 5 7 1 ) 2 6 6 9 8 5 3 3
联 系 人 : 韩 松 志
6 9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电 话 :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传 真 : ( 0 1 0 ) 6 2 0 2 0 0 8 8 - 8 8 0 22 3
联 系 人 : 周 文 婕
7 0 . 代 销 机 构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 6 5 0 号 2 0 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传 真 : ( 0 2 1 ) 3 8 5 0 9 7 7 7
联 系 人 : 李 娟
7 1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 8 5 弄 3 7 号 4 号 楼 4 4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电 话 : ( 0 2 1 ) 5 8 8 7 0 0 1 1
传 真 : ( 0 2 1 ) 6 8 5 9 6 9 1 6
联 系 人 : 张 茹
7 2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电 话 : ( 0 2 1 ) 5 8 7 8 8 6 7 8 - 8 8 1 6
传 真 : ( 0 2 1 ) 5 8 7 8 7 6 9 8
联 系 人 : 敖 玲
7 3 . 代 销 机 构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6 号 1 幢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路 瑶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6 0
传 真 : 0 1 0 - 5 9 5 3 9 8 6 6
联 系 人 : 朱 剑 林
7 4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传 真 : 0 2 1 - 6 4 3 8 5 3 0 82 4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7 5 . 代 销 机 构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电 话 : 4 0 0 - 9 2 0 0 - 0 2 2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9 0 5 5
联 系 人 : 吴 阿 婷
7 6 . 代 销 机 构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联 系 人 : 杨 翼
7 7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7 8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 区 百 泉 街 1 0 号 2 栋 2 3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鑫
电 话 : 0 1 0 - 5 3 5 7 0 5 7 2
传 真 : 0 1 0 - 5 9 2 0 0 8 0 0
联 系 人 : 刘 美 薇
7 9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电 话 : 4 0 0 - 0 4 6 - 6 7 8 8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2 5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8 0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 6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传 真 : 0 1 0 - 5 6 5 8 0 6 6 0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8 1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传 真 : 0 1 0 - 8 3 3 6 3 0 7 2
联 系 人 : 文 雯
8 2 .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1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9 9 9 9 2 6
联 系 人 : 陈 勇 军
8 3 . 代 销 机 构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 6 层 4 6 0 9 - 1 0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电 话 : 4 0 0 - 0 2 1 - 8 8 5 0
联 系 人 : 余 永 健
网 址 : w w w . h a r v e s t w m . c n
8 4 . 代 销 机 构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电 话 : 0 2 0 - 8 0 6 2 9 0 6 62 6
联 系 人 : 刘 文 红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8 5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电 话 : 4 0 0 - 8 2 1 3 - 9 9 9
联 系 人 : 陈 云 卉
网 址 : h t t p s : / / t t y . c h i n a p n r . c o m /
8 6 .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9 8 9 号 中 达 广 场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盛 大
电 话 : 4 0 0 - 0 6 7 - 6 2 6 6
联 系 人 : 王 淼 晶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8 7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联 系 人 : 盛 海 娟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8 8 .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 8 号 9 0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琪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8 9 . 代 销 机 构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燕 飞
电 话 : 0 2 5 - 6 6 9 9 6 6 9 9 - 8 8 7 2 2 62 7
联 系 人 : 王 锋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s u n i n g . c o m
9 0 . 代 销 机 构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联 系 人 : 陈 广 浩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电 话 : ( 0 7 5 5 ) 8 3 1 9 6 4 4 5
传 真 : ( 0 7 5 5 ) 8 3 1 9 6 4 3 6
联 系 人 : 宋 宇 彬
( 三 ) 担 保 人
名 称 : 中 国 投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 0 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西 三 环 北 路 1 0 0 号 金 玉 大 厦 写 字 楼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新 来
成 立 日 期 : 1 9 9 3 年 1 2 月 4 日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3 5 . 2 1 亿 元 人 民 币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北 京 市 高 朋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2 号 南 银 大 厦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磊2 8
电 话 : ( 0 1 0 ) 5 9 2 4 1 1 8 8
传 真 : ( 0 1 0 ) 5 9 2 4 1 1 9 9
经 办 律 师 : 王 明 涛 、 李 勃
联 系 人 : 王 明 涛
( 五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二 办 公 楼 八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邹 俊
电 话 : 0 7 5 5 - 2 5 4 7 1 0 0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6 6 8 9 3 0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程 海 良 、 吴 钟 鸣
联 系 人 : 蔡 正 轩
四、 基金 名称: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五、 基金 类型: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六、 基金 的保本 及保 证
( 一 ) 基 金 的 保 本
1 、 保 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根 据 当 期 有
效 的 《 基 金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的 约 定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 或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2 9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对 于 基 金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 定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2 、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3 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3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果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该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3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 2 ) 对 于 前 条 所 述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是 转 型 为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4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1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高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对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之 外 的 保 本 周 期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3 0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5 、 保 本 基 金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案
(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如 保 本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次 日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同 时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 上 述 变 更 无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予 以 说 明 。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终 止 。
( 2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1 ) 到 期 期 间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公 告 指 定 的 一 个 期 间 。 如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则 到 期 期 间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指 定 的 过 渡 期 内 的 一 个 期 限 , 加 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在 内 的 一 段 期 间 , 该 期 间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开 始 计 算 ) ; 如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到 期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到 期 期 间 的 具 体 起 止 时 间 ,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此 期 间 内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2 )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到 期 期 间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赎 回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将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已 公 告 开 放 转 换 转 入 的
其 他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根 据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 也 可 以 选
择 部 分 赎 回 、 部 分 转 换 转 出 、 部 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3 1
4 ) 无 论 持 有 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 均 无 需 就 其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到 期 期 间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 下 同 ) 等 交 易 费 用 。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转 为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的 其 他 费 用 , 适
用 其 所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用 、 费 率 体 系 。
5 ) 在 到 期 期 间 ,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
6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且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且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了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7 )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时 , 将 自 行 承 担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不 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 3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公 告
1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 到 期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到 期 期 间 以 及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放 申 购 的 期 限 等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
3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
4 )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6 个
月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1 )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还 是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
2 ) 若 认 购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选 择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转 换 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 或 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而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3 2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5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付 款 到 账 日 期 。 担 保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
2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 由 担 保 人 代 偿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未 按 时 到 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催 付 职 责 。 资 金 到 账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进 行 分 配 和 支 付 。
3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 6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1 ) 过 渡 期 是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不 含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不 超 过 3 0 天 的 期 间 , 具 体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
2 ) 过 渡 期 的 运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过 渡 期 内 及 到 期 日 基 金 资 产 应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基 金 资 产 在 过 渡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每 日 估 值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处 理 规 则 , 允 许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 过 渡
期 申 购 ” 。 在 此 限 定 期 限 内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办 理 日 常 赎 回 、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 投 资 人 可 按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届 时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 节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办 法 。 如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 于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规 模 上 限 , 则 不 再 开 放 “ 过 渡 期 申 购 ” 。
折 算 日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 折 算 日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以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3 3
3 ) 自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为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时 的 基 金 资 产 。
4 ) 对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分 别 按 其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费 用 之 和 、 或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 确 认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投 资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5 ) 对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自 行 承 担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不 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折 算 日 (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 7 )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资 产 的 形 成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若 本 基 金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1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额 ,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2 )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3 )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 二 ) 保 本 的 保 证
1 、 本 节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由 担 保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担 保 人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本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3 、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 保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 在 确 信 担 保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及 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等 ; 在 确 信 担 保 人 丧3 4
失 担 保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就 更 换 担 保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转 型 等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担 保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4 、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金 额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 。 担 保 人 将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定 账 户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代
偿 款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5 、 除 本 部 分 第 4 款 所 指 的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情 形 外 , 担 保 人 不 得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 8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6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 担 保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间 内 的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或 风 险 买 断 保 本 保 障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 否 则 ,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债 券 型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 招 商3 5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担 保 人 不 再 为 该 基 金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7 、 保 证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8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情 形
(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但 因 担 保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除 外 。
( 2 )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 更 换 后 的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的 担 保 不 得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享 有
的 保 本 条 款 , 此 项 变 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9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1 )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担 保 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担 保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担 保 , 并 且 担 保 人 的 更 换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决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章 节 中 约 定 的 程 序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担 保 人 形 成 决 议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担 保 人 已 丧 失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或 宣 告 破 产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知 道 该 等 情 况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更 换 担 保 人 ) 。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表 决 通 过 。
3 )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 担 保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担 保 人 签 署 《 保 证 合 同 》 。 自 新 《 保 证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将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 在 新 的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 保 证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6 ) 交 接 。 原 担 保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担 保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担 保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 2 )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更 换 担 保 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 由 更 换 后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此 项 担 保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3 6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 保 证 合 同 》 或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 三 ) 保 证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证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签 署 《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保 证 合 同 ” )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 保 本 周 期
均 指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保 证 合 同 中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 1 ) 本 基 金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
(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差 额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 或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部 分 不 在 保 证 范 围 之 内 , 且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2 、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3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 本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4 、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3 7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 6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 7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 8 )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5 、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 1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 需 担 保 人 代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
( 2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金 额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 0 个 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 保 证 合 同 》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 1 个
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章 节 的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6 、 追 偿 权 、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 1 )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按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 偿3 8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 取 证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 公 证
费 、 差 旅 费 、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 , 并 按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 担
保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及 其 他 费 用 ,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7 、 保 证 费 用 ( 即 担 保 费 ) 的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 2 )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担 保 人 于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 担 保 费 计 算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2 ‰ × 1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担 保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
8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 保 证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且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9 、 其 他 条 款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 2 )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
(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本 合 同 终 止 。
(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担 保 人
知 道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中 包 含 股 指 期 货 , 并 了 解 股 指 期 货 的 相 关 风 险 , 因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造 成 的 本 金 损 失 风 险 不 影 响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前 必 须 将 股 指 期 货 的 交 易 策 略 告 知 担 保 人 , 并 与 担 保 人 协 商 确 定 股 指 期 货 相 关 风 险 控 制 流3 9
程 , 在 征 得 担 保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 5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七、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一 ) 保 本 周 期 内
通 过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 控 制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寻 求 组 合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 二 ) 变 更 后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下 简 称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基 金 ”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求 持 续 稳 健 的 投 资 收 益 。
八、 投资 方向
( 一 ) 保 本 周 期 内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保 本 资 产 与 收 益 资 产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保 本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和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收 益 资 产 为 股 票 、 权 证 、 股 票 指 数 期 货
等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等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 0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 0 %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二 ) 变 更 后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下 简 称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基 金 ” )
该 债 券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包 括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可 分 离 转 债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政 策 性 金 融 机 构 金 融 债 、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 、 股 票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4 0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也 可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投 资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该 债 券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 0 %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2 0 % , 基 金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九 、基 金的 投资策 略
( 一 )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将 严 谨 、 规 范 化 的 基 本 面 研 究 分 析 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风 格 相 结 合 , 利 用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 动 态 调 整 保 本 资 产 与 收 益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确 保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在 保 本 基 础 上 的 保 值 增 值 目 的 。
1 、 C P P I ( C o n s t a n t P r o p o r t i o n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 策 略 及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原 理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 组 合 安 全 垫 ( 即 基 金 净 资 产 超
过 基 金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的 大 小 动 态 调 整 保 本 资 产 与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的 比 例 , 通 过 对 保 本 资 产
的 投 资 实 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 通 过 对 收 益 资 产 的 投 资 寻 求 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本 基 金 对 保 本 资 产 和 收 益 资 产 的 资 产 配 置 具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步 :
第 一 步 , 确 定 保 本 资 产 的 最 低 配 置 比 例 。 根 据 保 本 周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本 值 为 投 资 本 金 的 1 0 0 % ) 和 合 理 的 贴 现 率 ( 初 期 以 三 年 期 金 融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为 贴 现 率 ) , 设 定 当 期 应 持 有 的 保 本 资 产 的 最 低 配 置 比 例 , 即 设 定 基 金 价 值 底 线 ;
第 二 步 , 确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根 据 组 合 安 全 垫 和 收 益 资 产 风 险 特 性 , 决 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 — 风 险 乘 数 , 然 后 根 据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计 算 当 期 可 持 有 的 收 益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第 三 步 , 动 态 调 整 保 本 资 产 和 收 益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运 行 态 势 制 定 收 益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在 保 本 基 础 上 的 保 值 增 值 。
本 基 金 C P P I 投 资 配 置 策 略 示 例 :
假 定 本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为 5 0 亿 元 , 当 期 三 年 期 无 风 险 利 率 为 1 1 . 1 1 %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期
末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为 人 民 币 1 . 0 0 元 /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经 理 确 定 的 当 期 放 大 倍 数 为 1 , 则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期 初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底 线 为 4 5 亿 元 ( 45
% ) 1 1 . 1 1 1 (
50 00 . 1
?
?
?
) , 此 时 本 基 金 的 安 全
垫 为 5 亿 元 ( 5 0 - 4 5 = 5 )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既 定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5 亿 元 ( 5 1 5 ? ? , 1 为 放 大 倍 数 )4 1
于 风 险 资 产 , 4 5 亿 元 于 保 本 资 产 , 从 而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假 定 经 过 6 个 月 的 运 作 , 股 票 市 场 出 现 一 定 程 度 的 上 涨 ,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资 产 取 得
了 2 % 的 收 益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1 0 % 的 收 益 , 此 时 保 本 资 产 为 4 5 . 9 亿 元
( 9 . 4 5 % ) 2 1 ( 4 5 ? ? ? ) , 风 险 资 产 为 5 . 5 亿 元 ( 5 . 5 % ) 1 0 1 ( 5 ? ? ?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 1 . 4
亿 元 ( 4 5 . 9 + 5 . 5 = 5 1 . 4 ) 。 假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研 究 判 断 股 票 市 场 仍 有 较 大 上 涨 空 间 , 将 放 大
倍 数 调 整 为 2 , 则 此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底 线 为 8 0 . 4 5
% ) 1 1 . 1 1 1 (
5 0 0 0 . 1
6 / 5
?
?
?
, 安 全 垫 为 5 . 6 0 亿
元 ( 5 1 . 4 - 4 5 . 8 = 5 . 6 )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既 定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1 1 . 2 0 亿 元 ( 2 0 . 1 1 2 6 0 . 5 ? ? ) 于 风
险 资 产 , 4 0 . 2 0 亿 元 ( 5 1 . 4 - 1 1 . 2 = 4 0 . 2 ) 于 保 本 资 产 , 从 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假 定 本 基 金 又 经 过 6 个 月 的 运 作 , 期 间 保 本 资 产 取 得 了 2 % 的 收 益 , 而 风 险 资 产 遭 受
1 0 % 的 损 失 , 此 时 保 本 资 产 为 4 1 . 0 0 亿 元 ( 0 0 . 4 1 % ) 2 1 ( 2 0 . 4 0 ? ? ? ) , 风 险 资 产 为 1 0 . 0 8
亿 元 ( 0 8 . 1 0 % ) 1 0 1 ( 2 0 . 1 1 ? ? ?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 1 . 0 8 亿 元 ( 4 1 . 0 0 + 1 0 . 0 8 = 5 1 . 0 8 ) 。 假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研 究 判 断 , 股 票 市 场 经 过 调 整 后 具 有 一 定 的 上 涨 空 间 , 故 维 持 调 整 放 大 倍 数 为
2 , 则 此 时 投 资 组 合 的 安 全 底 线 为 6 1 . 4 6
% ) 1 1 . 1 1 1 (
5 0 0 0 . 1
6 / 4
?
?
?
, 安 全 垫 为 4 . 4 7 亿 元
( 5 1 . 0 8 - 4 6 . 6 1 = 4 . 4 7 ) 。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既 定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8 . 9 4 亿 元 ( 9 4 . 8 2 4 7 . 4 ? ? ) 于 风 险
资 产 , 4 2 . 1 4 亿 元 ( 5 1 . 0 8 - 8 . 9 4 = 4 2 . 1 4 ) 于 保 本 资 产 , 从 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假 定 本 基 金 又 经 过 两 年 的 运 作 , 期 间 保 本 资 产 取 得 了 8 % 的 收 益 , 股 票 市 场 呈 现 震 荡 向4 2
上 态 势 , 风 险 资 产 取 得 了 3 0 % 的 收 益 , 那 么 期 末 保 本 资 产 为 4 5 . 5 1 亿 元
( 5 1 . 4 5 % ) 8 1 ( 1 4 . 4 2 ? ? ? ) , 风 险 资 产 为 1 1 . 6 2 亿 元 ( 6 2 . 1 1 % ) 3 0 1 ( 9 4 . 8 ? ? ? )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5 7 . 1 3 亿 元 ( 4 5 . 5 1 + 1 1 . 6 2 = 5 7 . 1 3 ) ,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的 累 计 收 益 率 为 1 4 . 2 6 % 。
2 、 O B P I ( O p t i o n - B a s e d P o r t f o l i o I n s u r a n c e ) 策 略 及 资 产 配 置
O B P I 策 略 主 要 根 据 期 权 的 收 益 特 性 进 行 构 建 , 其 主 要 投 资 思 路 为 在 投 资 期 初 同 时 购 买
收 益 资 产 ( 如 : 股 票 ) 和 相 应 的 看 跌 期 权 , 当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时 , 可 执 行 看 跌 期 权 , 以 规 避 股
票 价 格 的 下 跌 , 当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时 , 则 放 弃 使 用 看 跌 期 权 , 以 享 受 正 股 价 格 上 行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不 同 类 型 的 组 合 配 置 实 现 O B P I 投 资 策 略 , 例 如 构 建 债 券 组 合 和 看 涨 期 权 的 组
合 , 即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 或 在 投 资 看 跌 权 证 时 , 买 入 权 证 对 应 的 股 票 类 资 产 。
3 、 债 券 ( 不 含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动 态 跟 踪 ,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 匹 配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信 用
策 略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期 权 策 略 、 动 态 优 化 等 管 理 手 段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 动 、 积 极 调 整 。
( 1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市 场 因 素 的 分 析 ,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宏 观 经 济 和 市 场 因 素 分 析 主 要 是 通 过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进 行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是 结 合 宏 观
策 略 表 与 市 场 因 素 的 综 合 评 分 表 。 在 具 体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主 要 的 经 济 变
量 ( 如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政 策 、 通 货 膨 胀 、 财 政 政 策 及 资 金 和 证 券 的 供 求 等 因 素 ) 的 跟 踪
预 测 和 结 构 分 析 , 建 立 “ 宏 观 策 略 表 ” , 并 结 合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及 其 变 动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及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市 场 因 素 进 行 评 分 。 通 过 对 上 述 指 标 上 阶 段 的 回 顾 、 本 阶 段 的 分 析 和
下 阶 段 的 预 测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以 定 量 打 分 的 形 式 给 出 了 下 一 阶 段 债 券 市 场 和 货 币 市 场 的 利
率 走 势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终 根 据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综 合 打 分 结 果 给 出 的 下 一 阶 段 投 资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市 场 对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判 断 及 对 未 来 经 济 走 势 预 期 的 结 果 。 分 析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 不 仅 可 以 非 常 直 观 地 了 解 当 前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状 态 , 而 且 能 通 过 收 益 率 曲 线 隐 含
的 远 期 利 率 ,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从 而 把 握 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向 。 通 过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分 析 以 及 收 益 率 变 动 预 期 分 析 , 形 成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即 明 确 组 合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还 是 阶 梯 型 策 略 。 如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 将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如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平 , 将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 3 ) 信 用 策 略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 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 用 风 险 的 信 用 利 差 。 基 准 收 益 率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政 策 环 境 影 响 ; 信 用 利 差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 用 债 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以4 3
及 该 信 用 债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的 影 响 。 基 于 这 两 方 面 的 因 素 , 我 们 分 别 采 用 以 下 的 分 析 策 略 :
1 ) 基 于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一 是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若 宏 观 经 济 经 济 向 好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 经 营 现 金 流 改 善 , 则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收 窄 ; 二 是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债
券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比 如 信 用 债 发 行 利 率 提 高 , 相 对 于 贷 款
的 成 本 优 势 减 弱 , 则 企 业 债 的 发 行 可 能 减 少 ; 同 时 政 策 的 变 化 影 响 可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主
体 对 信 用 债 的 需 求 变 化 , 这 些 因 素 都 影 响 信 用 债 的 供 求 关 系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信 用 债 券 总 的 投 资 比 例 及 分 行 业 的 投 资 比 例 。
2 ) 基 于 信 用 债 本 身 信 用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发 行 人 自 身 素 质 的 变 化 , 包 括 公 司 产 权 状 况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水 平 、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质 量 、 抗 风 险 能 力 等 的 变 化 将 对 信 用 级 别 产 生 影 响 。 发 行 人 信 用 发 生 变 化 后 , 我 们 将 采
用 变 化 后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所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对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定 价 。
影 响 信 用 债 信 用 风 险 的 因 素 分 为 行 业 风 险 、 公 司 风 险 、 现 金 流 风 险 、 资 产 负 债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五 个 方 面 。 对 金 融 机 构 债 券 发 行 人 进 行 资 信 评 估 还 应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 考 虑 市 场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 资 本 充 足 率 、 偿 付 能 力 等 要 素 。
我 们 主 要 依 靠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分 析 信 用 债 的 相 对 信 用 水 平 、 违 约 风 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发 的 收 益 率 基 差 分 析 模 型 能 够 分 析 任 意 时 间 段 、 不 同 债 券 的 历 史 利 差 情 况 , 并 且
能 够 统 计 出 历 史 利 差 的 均 值 和 波 动 度 , 发 掘 相 对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 以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和 个 券 配 置 。
( 4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根 据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时 机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债 券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债 券 。 比 如 判 断 未 来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 比 较 期 限 相 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 水 平 , 选 择 利 差 较 高 的 品 种 , 进 行 价 值 置 换 。 由 于 利 差 水 平 受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水 平 的
影 响 , 因 此 该 策 略 也 可 扩 展 到 新 老 券 置 换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的 置 换 , 即 在 相 同 收 益 率 下 买 入 近
期 发 行 的 债 券 , 或 是 流 动 性 更 好 的 债 券 , 或 在 相 同 外 部 信 用 级 别 和 收 益 率 下 , 买 入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更 高 的 债 券 。
( 5 ) 优 化 配 置 , 动 态 调 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组 合 测 试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组 合 分 析 模 型 和 情 景 分 析 模 型 两 部 分 。 债 券 组 合
分 析 模 型 是 用 来 实 时 精 确 监 测 债 券 组 合 状 况 的 系 统 , 情 景 分 析 模 型 是 模 拟 未 来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 例 如 升 息 ) 或 买 入 卖 出 某 债 券 时 可 能 对 组 合 产 生 的 影 响 的 系 统 。 通 过 组 合 测 试 , 能 够
计 算 出 不 同 情 景 下 组 合 的 回 报 , 以 确 定 回 报 最 高 的 模 拟 组 合 。
我 们 同 时 运 用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对 固 定 收 益 组 合 进 行 事 前 和 事 后 风 险 收 益 测 算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 实 现 组 合 的 最 佳 风 险 收 益 匹 配 。
4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投 资 策 略4 4
由 于 可 转 债 兼 具 债 性 和 股 性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 的 分 析 , 确 定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 把 握 可 转 债 的 价 值 走 向 , 选 择 相 应 券 种 , 从 而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首 先 从 可 转 债 的 债 性 和 股 性 分 析 两 方 面 入 手 。
本 基 金 用 可 转 债 的 底 价 溢 价 率 和 可 转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来 衡 量 可 转 债 的 债 性 特 征 。 底 价 溢
价 率 越 高 , 债 性 特 征 越 弱 ; 底 价 溢 价 率 越 低 , 则 债 性 特 征 越 强 ; 可 转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越 高 ,
可 转 债 的 债 性 越 强 ; 可 转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越 低 , 可 转 债 的 股 性 越 强 。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转 债
的 底 价 溢 价 率 小 于 1 0 % 或 到 期 收 益 率 大 于 2 % 的 可 转 债 可 视 为 债 性 较 强 。
本 基 金 用 可 转 债 的 平 价 溢 价 率 和 可 转 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 来 衡 量 可 转 债 的 股 性 特 征 。 平 价 溢
价 率 越 高 , 股 性 特 征 越 弱 ; 溢 价 率 越 低 , 则 股 性 特 征 越 强 。 可 转 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 越 接 近 于 1 ,
股 性 越 强 ; D e l t a 系 数 越 远 离 1 , 股 性 越 弱 。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转 债 的 平 价 溢 价 率 小 于 5 % 或
D e l t a 值 大 于 0 . 6 可 视 为 股 性 较 强 。
此 外 , 在 进 行 可 转 债 筛 选 时 , 本 基 金 还 对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要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 包 括 股 性 特 征 、 债 性 特 征 、 摊 薄 率 、 流 动 性 等 。 本 基 金 还 会 充 分 借 鉴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对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将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结 合 在 一 起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的
品 种 。
5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将 严 谨 、 规 范 化 的 选 股 方 法 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风 格 相 结 合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潜 力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优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 质 量 优 良 、 定 价 相 对 合 理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以 谋 求 超 额 收 益 。
( 1 ) 行 业 配 置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 架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 产 业 环 境 、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等 多 因 素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确 定 宏 观 及 行 业 经 济 变 量 的 变 动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潜 在 影
响 , 得 出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与 投 资 时 机 , 据 此 挑 选 出 具 有 良 好 景 气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行 业 。
具 体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从 经 济 周 期 因 素 评 估 、 行 业 政 策 因 素 评 估 和 行 业 基 本 面 指 标 评 估 ( 包
括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发 展 空 间 、 行 业 内 竞 争 态 势 、 行 业 收 入 及 利 润 增 长 情 况 等 )
三 个 方 面 挑 选 具 有 良 好 景 气 和 发 展 潜 力 行 业 。 一 般 而 言 , 对 于 国 民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中 的 先 锋 行
业 , 受 国 家 政 策 重 点 扶 持 的 优 势 行 业 , 以 及 受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有 利 因 素 影 响 具 备 良 好 成
长 特 性 的 行 业 ,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重 点 投 资 的 行 业 。
( 2 ) 本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招 商 基 金 的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 析 工 具 挑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 成 长 质 量 优 良 、 定 价 相 对 合 理 的 股 票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具 体 分 以 下 三 个 层 次 进 行 :
1 ) 品 质 筛 选4 5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 符 合 基 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 市 公 司 , 构 建 备 选 股 票 池 。
主 要 筛 选 指 标 包 括 : 盈 利 能 力 ( 如 P / E 、 P / C a s h F l o w 、 P / F C F 、 P / S 、 P / E B I T 等 ) , 经 营 效
率 ( 如 R O E 、 R O A 等 ) 和 财 务 状 况 ( 如 D / A 、 流 动 比 率 等 ) 等 。
2 ) 公 司 质 量 评 价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直 接 接 触 和 实 地 调 研 , 了 解 并 评 估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公 司 战 略 、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动 力 、 公 司 的 财 务 特 点 , 以 决 定 股 票 的 合 理 估 值 中 应 该 考 虑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水 平 。 在 调
研 基 础 上 , 研 究 员 依 据 公 司 成 长 性 、 盈 利 能 力 可 预 见 性 、 盈 利 质 量 、 管 理 层 素 质 、 流 通 股 东
受 关 注 程 度 五 大 质 量 排 名 标 准 给 每 个 目 标 公 司 进 行 评 分 。
3 ) 多 元 化 价 值 评 估
在 质 量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的 不 同 行 业 特 点 , 综 合 运 用 多 元 化 的 股 票 估 值
指 标 , 对 股 票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并 评 定 投 资 级 别 。 在 明 确 的 价 值 评 估 基 础 上 选 择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投 资 标 的 。
6 、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有 选 择 地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套 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7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权 证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 因 素 —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
( 1 ) 买 入 权 证 对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中 相 应 的 正 股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结 合 正 股 的 基 本 面 以 及 市 场 表 现 情 况 , 对 正 股 进 行 估 值 , 并 结 合 权 证 市 场 上 整 体 隐 含 波
动 率 情 况 , 选 择 合 理 的 隐 含 波 动 率 水 平 利 用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对 权 证 进 行 定 价 , 选 择 估 值 合 理 的
权 证 对 正 股 进 行 避 险 。 在 避 险 策 略 的 选 择 上 , 根 据 正 股 市 场 表 现 的 判 断 , 灵 活 选 择 到 期 完 全
对 冲 策 略 以 及 D e l t a 动 态 对 冲 等 避 险 策 略 。 如 果 认 为 正 股 上 涨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 可 以 保 持 正 股
与 权 证 的 组 合 D e l t a 值 大 于 0 享 受 正 股 上 涨 带 来 的 超 额 收 益 ; 如 果 认 为 正 股 下 跌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 可 以 保 持 组 合 D e l t a 值 小 于 0 , 享 受 正 股 下 跌 带 来 的 超 额 收 益 ; 如 果 对 正 股 短 期 走 势 把
握 不 清 , 可 以 保 持 组 合 D e l t a 中 性 , 对 正 股 价 格 变 化 的 不 确 定 性 进 行 完 全 动 态 对 冲 。 在 选 择
动 态 对 冲 策 略 的 同 时 考 虑 权 证 的 G a m m a 值 , 选 择 能 受 利 于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的 权 证 构 建 G a m m a
对 冲 策 略 , 获 取 一 定 的 超 额 收 益 。
( 2 ) 根 据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趋 势 判 断 构 建 波 动 率 差 组 合4 6
波 动 率 对 权 证 价 值 产 生 重 要 的 影 响 , 根 据 对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水 平 的 变 化 趋 势 的 判 断 , 以
及 对 隐 含 波 动 率 期 限 结 构 以 及 偏 度 结 构 曲 线 的 变 化 分 析 , 采 用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 构 建 各 种 不 同
的 正 ( 负 ) V e g a 组 合 , 并 保 持 组 合 D e l t a 中 性 , 在 规 避 正 股 价 格 风 险 的 同 时 获 取 波 动 率 变 化
带 来 的 超 额 收 益 。
( 3 ) 构 建 套 利 策 略 获 取 无 风 险 套 利 收 益
由 于 权 证 市 场 中 非 理 性 行 为 的 存 在 , 正 股 与 权 证 之 间 不 同 行 权 方 向 、 不 同 到 期 期 限 以 及
不 同 行 权 价 格 间 权 证 的 定 价 关 系 通 常 会 背 离 其 理 论 定 价 关 系 , 通 过 构 建 各 种 套 利 策 略 来 捕 捉
市 场 定 价 关 系 向 理 论 定 价 关 系 回 归 带 来 的 套 利 机 会 。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的 投 资 将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权 证 投 资 的 相 关 规 定 。
( 二 ) 变 更 后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下 简 称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基 金 ” )
(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该 债 券 基 金 依 据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 金 融 运 行 数 据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和 股 票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分 析 判 断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 势 和 股 票 市 场
走 势 。 并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基 准 利 率 水 平 、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估 值 水 平 , 预 测 债 券 、 可 转 债 、 新 股
申 购 等 大 类 资 产 下 一 阶 段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 结 合 各 类 别 资 产 的 波 动 性 以 及 流 动 性 状 况 分
析 , 进 行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 2 ) 债 券 ( 不 含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投 资 策 略
该 债 券 基 金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动 态 跟 踪 ,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下 的 主 动 性 投 资 策 略 ,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 匹 配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信 用 策 略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期 权 策 略 、 动 态 优 化 等 管 理 手 段 , 对 债 券 市 场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以 及 各 种 债 券 价 格 的 变 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 动 、 积 极 调 整 。
1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市 场 因 素 的 分 析 ,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宏 观 经 济 和 市 场 因 素 分 析 主 要 是 通 过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进 行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是 结 合 宏 观
策 略 表 与 市 场 因 素 的 综 合 评 分 表 。 在 具 体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主 要 的 经 济 变
量 ( 如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政 策 、 通 货 膨 胀 、 财 政 政 策 及 资 金 和 证 券 的 供 求 等 因 素 ) 的 跟 踪
预 测 和 结 构 分 析 , 建 立 “ 宏 观 策 略 表 ” , 并 结 合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及 其 变 动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及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市 场 因 素 进 行 评 分 。 通 过 对 上 述 指 标 上 阶 段 的 回 顾 、 本 阶 段 的 分 析 和
下 阶 段 的 预 测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以 定 量 打 分 的 形 式 给 出 了 下 一 阶 段 债 券 市 场 和 货 币 市 场 的 利
率 走 势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终 根 据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表 综 合 打 分 结 果 给 出 的 下 一 阶 段 投 资 债 券 市 场 的 发
展 趋 势 ,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
2 )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市 场 对 当 前 经 济 状 况 的 判 断 及 对 未 来 经 济 走 势 预 期 的 结 果 。 分 析 债 券4 7
收 益 率 曲 线 , 不 仅 可 以 非 常 直 观 地 了 解 当 前 债 券 市 场 整 体 状 态 , 而 且 能 通 过 收 益 率 曲 线 隐 含
的 远 期 利 率 ,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趋 势 , 从 而 把 握 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向 。 通 过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分 析 以 及 收 益 率 变 动 预 期 分 析 , 形 成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即 明 确 组 合 采 用 子 弹 、 杠 铃
还 是 阶 梯 型 策 略 。 如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陡 , 将 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如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平 , 将 采
用 杠 铃 策 略 。
3 ) 信 用 策 略
信 用 债 收 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 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 用 风 险 的 信 用 利 差 。 基 准 收 益 率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政 策 环 境 影 响 ; 信 用 利 差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 用 债 对 应 信 用 水 平 的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 信 用 债 本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的 影 响 。 基 于 这 两 方 面 的 因 素 , 我 们 分 别 采 用 以 下 的 分 析 策 略 :
a . 基 于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一 是 分 析 经 济 周 期 和 相 关 市 场 变 化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若 宏 观 经 济 经 济 向 好 ,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增 强 , 经 营 现 金 流 改 善 , 则 信 用 利 差 可 能 收 窄 ; 二 是 分 析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 信 用 债
券 结 构 、 流 动 性 等 变 化 趋 势 对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影 响 , 比 如 信 用 债 发 行 利 率 提 高 , 相 对 于 贷 款
的 成 本 优 势 减 弱 , 则 企 业 债 的 发 行 可 能 减 少 ; 同 时 政 策 的 变 化 影 响 可 投 资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主
体 对 信 用 债 的 需 求 变 化 , 这 些 因 素 都 影 响 信 用 债 的 供 求 关 系 。 该 债 券 基 金 将 综 合 各 种 因 素 ,
分 析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整 体 及 分 行 业 走 势 , 确 定 信 用 债 券 总 的 投 资 比 例 及 分 行 业 的 投 资 比 例 。
b . 基 于 信 用 债 本 身 信 用 变 化 的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发 行 人 自 身 素 质 的 变 化 , 包 括 公 司 产 权 状 况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管 理 水 平 、 经 营 状 况 、
财 务 质 量 、 抗 风 险 能 力 等 的 变 化 将 对 信 用 级 别 产 生 影 响 。 发 行 人 信 用 发 生 变 化 后 , 我 们 将 采
用 变 化 后 债 券 信 用 级 别 所 对 应 的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对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定 价 。
影 响 信 用 债 信 用 风 险 的 因 素 分 为 行 业 风 险 、 公 司 风 险 、 现 金 流 风 险 、 资 产 负 债 风 险 和 其
他 风 险 等 五 个 方 面 。 对 金 融 机 构 债 券 发 行 人 进 行 资 信 评 估 还 应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 考 虑 市 场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 资 本 充 足 率 、 偿 付 能 力 等 要 素 。
我 们 主 要 依 靠 内 部 评 级 系 统 分 析 信 用 债 的 相 对 信 用 水 平 、 违 约 风 险 及 理 论 信 用 利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发 的 收 益 率 基 差 分 析 模 型 能 够 分 析 任 意 时 间 段 、 不 同 债 券 的 历 史 利 差 情 况 , 并 且
能 够 统 计 出 历 史 利 差 的 均 值 和 波 动 度 , 发 掘 相 对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 以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类 属
配 置 和 个 券 配 置 。
4 )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根 据 对 同 类 债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判 断 , 选 择 合 适 的 交 易 时 机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债 券 ,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债 券 。 比 如 判 断 未 来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 比 较 期 限 相 近 的 债
券 的 利 差 水 平 , 选 择 利 差 较 高 的 品 种 , 进 行 价 值 置 换 。 由 于 利 差 水 平 受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水 平 的
影 响 , 因 此 该 策 略 也 可 扩 展 到 新 老 券 置 换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的 置 换 , 即 在 相 同 收 益 率 下 买 入 近
期 发 行 的 债 券 , 或 是 流 动 性 更 好 的 债 券 , 或 在 相 同 外 部 信 用 级 别 和 收 益 率 下 , 买 入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更 高 的 债 券 。4 8
5 ) 优 化 配 置 , 动 态 调 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组 合 测 试 系 统 主 要 包 括 组 合 分 析 模 型 和 情 景 分 析 模 型 两 部 分 。 债 券 组 合
分 析 模 型 是 用 来 实 时 精 确 监 测 债 券 组 合 状 况 的 系 统 , 情 景 分 析 模 型 是 模 拟 未 来 市 场 环 境 发 生
变 化 ( 例 如 升 息 ) 或 买 入 卖 出 某 债 券 时 可 能 对 组 合 产 生 的 影 响 的 系 统 。 通 过 组 合 测 试 , 能 够
计 算 出 不 同 情 景 下 组 合 的 回 报 , 以 确 定 回 报 最 高 的 模 拟 组 合 。
我 们 同 时 运 用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对 固 定 收 益 组 合 进 行 事 前 和 事 后 风 险 收 益 测 算 , 动 态 调 整 组
合 , 实 现 组 合 的 最 佳 风 险 收 益 匹 配 。
( 3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投 资 策 略
由 于 可 转 债 兼 具 债 性 和 股 性 , 该 债 券 基 金 通 过 对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 的 分 析 , 确 定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 把 握 可 转 债 的 价 值 走 向 , 选 择 相 应 券 种 , 从 而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首 先 从 可 转 债 的 债 性 和 股 性 分 析 两 方 面 入 手 。
该 债 券 基 金 用 可 转 债 的 底 价 溢 价 率 和 可 转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来 衡 量 可 转 债 的 债 性 特 征 。 底
价 溢 价 率 越 高 , 债 性 特 征 越 弱 ; 底 价 溢 价 率 越 低 , 则 债 性 特 征 越 强 ; 可 转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越
高 , 可 转 债 的 债 性 越 强 ; 可 转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越 低 , 可 转 债 的 股 性 越 强 。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转 债 的 底 价 溢 价 率 小 于 1 0 % 或 到 期 收 益 率 大 于 2 % 的 可 转 债 可 视 为 债 性 较 强 。
该 债 券 基 金 用 可 转 债 的 平 价 溢 价 率 和 可 转 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 来 衡 量 可 转 债 的 股 性 特 征 。 平
价 溢 价 率 越 高 , 股 性 特 征 越 弱 ; 溢 价 率 越 低 , 则 股 性 特 征 越 强 。 可 转 债 的 D e l t a 系 数 越 接 近
于 1 , 股 性 越 强 ; D e l t a 系 数 越 远 离 1 , 股 性 越 弱 。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转 债 的 平 价 溢 价 率 小 于
5 % 或 D e l t a 值 大 于 0 . 6 可 视 为 股 性 较 强 。
此 外 , 在 进 行 可 转 债 筛 选 时 , 该 债 券 基 金 还 对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要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 包 括 股 性 特 征 、 债 性 特 征 、 摊 薄 率 、 流 动 性 等 。 该 债 券 基 金 还 会 充 分 借 鉴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对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 将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结 合 在 一 起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的 品 种 。
( 4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该 债 券 基 金 充 分 发 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研 究 优 势 , 将 严 谨 、 规 范 化 的 选 股 方 法 与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风 格 相 结 合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和 行 业 景 气 变 化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潜 力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优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 质 量 优 良 、 定 价 相 对 合 理 的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以 谋 求 超 额 收
益 。
1 ) 行 业 配 置
在 全 球 经 济 的 框 架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 产 业 环 境 、 产 业 政 策 和
行 业 竞 争 格 局 等 多 因 素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 确 定 宏 观 及 行 业 经 济 变 量 的 变 动 对 不 同 行 业 的 潜 在 影
响 , 得 出 各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与 投 资 时 机 , 据 此 挑 选 出 具 有 良 好 景 气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行 业 。4 9
具 体 操 作 中 , 该 债 券 基 金 从 经 济 周 期 因 素 评 估 、 行 业 政 策 因 素 评 估 和 行 业 基 本 面 指 标 评
估 ( 包 括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发 展 空 间 、 行 业 内 竞 争 态 势 、 行 业 收 入 及 利 润 增 长
情 况 等 ) 三 个 方 面 挑 选 具 有 良 好 景 气 和 发 展 潜 力 行 业 。 一 般 而 言 , 对 于 国 民 经 济 快 速 增 长 中
的 先 锋 行 业 , 受 国 家 政 策 重 点 扶 持 的 优 势 行 业 , 以 及 受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有 利 因 素 影 响 具
备 良 好 成 长 特 性 的 行 业 , 为 该 债 券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重 点 投 资 的 行 业 。
2 ) 该 债 券 基 金 综 合 运 用 招 商 基 金 的 股 票 研 究 分 析 方 法 和 其 它 投 资 分 析 工 具 挑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 成 长 质 量 优 良 、 定 价 相 对 合 理 的 股 票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具 体 分 以 下 三 个 层 次 进 行 :
a . 品 质 筛 选
筛 选 出 在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及 管 理 品 质 上 符 合 基 本 品 质 要 求 的 上 市 公 司 , 构 建 备 选 股 票 池 。
主 要 筛 选 指 标 包 括 : 盈 利 能 力 ( 如 P / E 、 P / C a s h F l o w 、 P / F C F 、 P / S 、 P / E B I T 等 ) , 经 营 效
率 ( 如 R O E 、 R O A 等 ) 和 财 务 状 况 ( 如 D / A 、 流 动 比 率 等 ) 等 。
b . 公 司 质 量 评 价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直 接 接 触 和 实 地 调 研 , 了 解 并 评 估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公 司 战 略 、 所 处 行 业
的 竞 争 动 力 、 公 司 的 财 务 特 点 , 以 决 定 股 票 的 合 理 估 值 中 应 该 考 虑 的 折 价 或 溢 价 水 平 。 在 调
研 基 础 上 , 研 究 员 依 据 公 司 成 长 性 、 盈 利 能 力 可 预 见 性 、 盈 利 质 量 、 管 理 层 素 质 、 流 通 股 东
受 关 注 程 度 五 大 质 量 排 名 标 准 给 每 个 目 标 公 司 进 行 评 分 。
c . 多 元 化 价 值 评 估
在 质 量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的 不 同 行 业 特 点 , 综 合 运 用 多 元 化 的 股 票 估 值
指 标 , 对 股 票 进 行 合 理 估 值 , 并 评 定 投 资 级 别 。 在 明 确 的 价 值 评 估 基 础 上 选 择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投 资 标 的 。
( 三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投 资 程 序
为 了 保 证 整 个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顺 利 贯 彻 与 实 施 , 该 债 券 基 金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以 及
具 体 的 决 策 程 序 :
1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1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规 定 ;
( 2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环 境 和 走 势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
( 3 ) 投 资 对 象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 该 债 券 基 金 将 在 承 担 适 度 风 险 的 范
围 内 , 选 择 收 益 风 险 配 比 最 佳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2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该 债 券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模 式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
密 切 合 作 , 在 各 自 职 责 内 按 照 业 务 程 序 独 立 工 作 并 合 理 地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如5 0
下 :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投 资 策 略 、 资 产 配 置 和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 2 ) 投 资 部 门 通 过 投 资 周 会 等 方 式 讨 论 拟 投 资 的 个 券 , 研 究 员 构 建 模 拟 组 合 ;
(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所 管 基 金 的 特 点 ,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 4 ) 基 金 经 理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
( 5 ) 交 易 部 审 核 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 6 ) 数 量 分 析 人 员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分 析 与 评 估 ;
( 7 ) 基 金 经 理 对 组 合 的 检 讨 与 调 整 。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决 策 环 节 的 事 前 及 事 后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 并 在 整 个 投 资 流 程 完 成 后 , 对 投 资 风 险 及 绩 效 做 出 评 估 , 提 供 给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等 相 关 人 员 , 以 供 决 策 参 考 。
十、 业绩 比较基 准
( 一 ) 保 本 周 期 内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率 ( 税 后 ) 。
本 基 金 选 择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率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原 因 如 下 : 在 目 前 国 内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下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近 似 理 解 为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 ,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率 。 以 三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保 本 受 益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保 本 保 证 的 有 效 性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变 更 后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下 简 称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基 金 ” )
中 信 标 普 全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中 信 标 普 全 债 指 数 属 于 中 信 标 普 固 定 收 益 系 列 指 数 , 涵 盖 了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市 的 债 券 。 对 于 交 易 所 交 易 债 券 , 剩 余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 票 面 余 额
超 过 1 亿 人 民 币 、 信 用 评 级 在 投 资 级 以 上 的 债 券 均 包 含 在 该 指 数 当 中 。 中 信 标 普 全 债 指 数 是
一 个 全 面 反 映 整 个 债 券 市 场 (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的 综 合 性 权 威 债 券 指 数 。 以
其 作 为 该 债 券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比 较 贴 切 体 现 和 衡 量 该 债 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投 资 业 绩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5 1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该 债 券 基 金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十一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一 )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 二 ) 变 更 后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下 简 称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基 金 ” )
该 债 券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一 般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十二 、投 资组合 报告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6 年 6 月 3 0 日 , 来 源 于 《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6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
1 、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2 2 6 , 8 1 4 , 6 7 9 . 0 4 5 . 5 9
其 中 : 股 票 2 2 6 , 8 1 4 , 6 7 9 . 0 4 5 . 5 9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2 , 9 0 6 , 7 7 5 , 4 8 1 . 1 2 7 1 . 6 8
其 中 : 债 券 2 , 9 0 6 , 7 7 5 , 4 8 1 . 1 2 7 1 . 6 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8 2 9 , 9 9 7 , 7 2 4 . 9 9 2 0 . 4 7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 0 , 9 1 0 , 8 5 6 . 1 4 0 . 7 6
8 其 他 资 产 6 0 , 6 1 8 , 5 0 1 . 8 2 1 . 4 9
9 合 计 4 , 0 5 5 , 1 1 7 , 2 4 3 . 1 1 1 0 0 . 0 05 2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7 6 , 8 4 4 , 5 6 2 . 8 1 1 . 9 0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1 , 4 3 2 , 8 4 5 . 7 8 0 . 0 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9 , 6 4 2 , 3 0 0 . 0 3 0 . 2 4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1 6 , 8 4 9 , 4 3 4 . 0 0 0 . 4 2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7 0 , 4 9 2 . 4 0 0 . 0 0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 业 1 2 1 , 8 3 8 , 2 3 6 . 1 7 3 . 0 1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1 3 6 , 8 0 7 . 8 5 0 . 0 0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2 2 6 , 8 1 4 , 6 7 9 . 0 4 5 . 6 1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9 2 6 福 星 股 份 7 , 1 0 9 , 0 0 5 8 3 , 3 8 8 , 6 2 8 . 6 5 2 . 0 6
2 0 0 2 2 3 4 民 和 股 份 1 , 6 0 7 , 8 7 0 4 7 , 2 8 7 , 4 5 6 . 7 0 1 . 1 7
3 6 0 0 7 1 6 凤 凰 股 份 5 , 1 6 7 , 9 5 8 3 8 , 4 4 9 , 6 0 7 . 5 2 0 . 9 5
4 0 0 2 4 5 8 益 生 股 份 4 4 9 , 2 1 1 1 9 , 6 7 9 , 9 3 3 . 9 1 0 . 4 9
5 6 0 0 1 2 2 宏 图 高 科 1 , 2 5 9 , 3 0 0 1 6 , 8 4 9 , 4 3 4 . 0 0 0 . 4 2
6 0 0 2 2 9 9 圣 农 发 展 3 8 1 , 3 5 8 9 , 8 7 7 , 1 7 2 . 2 0 0 . 2 4
7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2 0 4 , 5 4 5 8 , 8 6 7 , 0 2 5 . 7 5 0 . 2 2
8 6 0 1 6 1 1 中 国 核 建 3 7 , 0 5 9 7 7 5 , 2 7 4 . 2 8 0 . 0 2
9 3 0 0 5 1 6 久 之 洋 1 , 4 7 3 2 5 8 , 0 2 5 . 4 1 0 . 0 1
1 0 6 0 1 1 2 7 小 康 股 份 8 , 6 6 2 2 0 6 , 7 6 1 . 9 4 0 . 0 1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2 5 0 , 5 7 0 , 0 0 0 . 0 0 6 . 2 05 3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4 6 1 , 4 4 0 , 0 0 0 . 0 0 1 1 . 4 1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4 6 1 , 4 4 0 , 0 0 0 . 0 0 1 1 . 4 1
4 企 业 债 券 5 8 9 , 0 1 0 , 5 0 3 . 8 0 1 4 . 5 6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8 5 4 , 0 5 7 , 0 0 0 . 0 0 2 1 . 1 2
6 中 期 票 据 7 4 1 , 6 8 7 , 0 0 0 . 0 0 1 8 . 3 4
7 可 转 债 1 0 , 0 1 0 , 9 7 7 . 3 2 0 . 2 5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 他 - -
1 0 合 计 2 , 9 0 6 , 7 7 5 , 4 8 1 . 1 2 7 1 . 8 7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1 5 8 0 2 3 3 1 5 大 同 建 投 债 2 , 0 0 0 , 0 0 0 2 0 6 , 1 6 0 , 0 0 0 . 0 0 5 . 1 0
2 0 1 1 5 9 9 8 0 9 1 5 粤 珠 江 S C P 0 0 3 2 , 0 0 0 , 0 0 0 2 0 1 , 0 2 0 , 0 0 0 . 0 0 4 . 9 7
3 0 1 9 5 2 7 1 5 国 债 2 7 2 , 0 0 0 , 0 0 0 2 0 0 , 1 2 0 , 0 0 0 . 0 0 4 . 9 5
4 0 1 1 5 9 9 7 4 1 1 5 悦 达 S C P 0 0 2 1 , 7 0 0 , 0 0 0 1 7 0 , 9 6 9 , 0 0 0 . 0 0 4 . 2 3
5 1 6 0 4 0 2 1 6 农 发 0 2 1 , 7 0 0 , 0 0 0 1 6 9 , 5 2 4 , 0 0 0 . 0 0 4 . 1 9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9 . 1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9 .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有 选 择 地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套 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5 4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0 . 1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0 . 2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1 0 . 3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1 . 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不 存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1 1 . 2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没 有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制
度 和 流 程 上 要 求 股 票 必 须 先 入 库 再 买 入 。
1 1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5 2 , 4 5 4 . 5 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6 0 , 5 6 3 , 8 6 8 . 1 4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 1 7 9 . 0 9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6 0 , 6 1 8 , 5 0 1 . 8 2
1 1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1 1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 明
1 0 0 0 9 2 6 福 星 股 份 8 3 , 3 8 8 , 6 2 8 . 6 5 2 . 0 6 非 公 开 发 行5 5
2 6 0 0 7 1 6 凤 凰 股 份 3 8 , 4 4 9 , 6 0 7 . 5 2 0 . 9 5 非 公 开 发 行
3 0 0 2 7 8 1 奇 信 股 份 8 , 8 6 7 , 0 2 5 . 7 5 0 . 2 2 自 愿 锁 定
4 6 0 1 6 1 1 中 国 核 建 7 7 5 , 2 7 4 . 2 8 0 . 0 2 重 大 事 项
十三 、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及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2 . 0 8 . 2 0 - 2 0 1 2 . 1 2 . 3 1 1 . 0 0 % 0 . 1 2 % 1 . 5 6 % 0 . 0 1 % - 0 . 5 6 % 0 . 1 1 %
2 0 1 3 . 0 1 . 0 1 - 2 0 1 3 . 1 2 . 3 1 0 . 1 0 % 0 . 3 3 % 4 . 2 5 % 0 . 0 1 % - 4 . 1 5 % 0 . 3 2 %
2 0 1 4 . 0 1 . 0 1 - 2 0 1 4 . 1 2 . 3 1 2 8 . 7 8 % 0 . 4 4 % 4 . 2 2 % 0 . 0 1 % 2 4 . 5 6 % 0 . 4 3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1 2 . 3 1 6 . 3 3 % 0 . 8 1 % 3 . 3 7 % 0 . 0 1 % 2 . 9 6 % 0 . 8 0 %
2 0 1 6 . 0 1 . 0 1 - 2 0 1 6 . 0 6 . 3 0 0 . 6 8 % 0 . 1 1 % 1 . 3 7 % 0 . 0 1 % - 0 . 6 9 % 0 . 1 0 %
基 金 成 立 起 至 2 0 1 6 . 0 6 . 3 0 3 9 . 3 8 % 0 . 5 0 % 1 4 . 7 6 % 0 . 0 1 % 2 4 . 6 2 % 0 . 4 9 %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2 年 8 月 2 0 日
十四 、基 金的费 用概 览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5 6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2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招 商 安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7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同 上 。
4 、 上 述 ( 一 ) 中 3 到 7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5 7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五 、对 招募说 明书 更新部 分的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对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6 年 4 月 1 日 更 新 的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进 行 了 更 新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前 次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经 营 活 动 进 行 了 内 容 补 充 和
数 据 更 新 。
本 次 主 要 更 新 的 内 容 如 下 :
1 、 在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部 分 , 更 新 了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
2 、 在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部 分 , 更 新 了 “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 、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
3 、 在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 更 新 了 “ ( 一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 、 “ ( 五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
4 、 在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 部 分 , 更 新 了 “ ( 四 ) 申 购 、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有 关 限 制 ” 。
5 、 在 “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部 分 , 更 新 了 “ ( 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
6 、 更 新 了 “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 。
7 、 更 新 了 “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1 6 年 9 月 3 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