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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盘(161124)

香港小盘: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香 港 恒 生 综 合 小 型 股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 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2434 号) 以及 2016 年 9 月 14 日中 国证 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6】2193 号) 进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 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 (1 ) 本基金 特 有的风险, 主要包括 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基 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退市风险 、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管理风险、 创 新风险等; (2 ) 投资风险 , 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 政府管制风险、 监管风 险、 政治风 险、 流 动 性风险、 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 衍生品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 信用风险、 小市值公司风险等; (3 )运作 风 险 ,主要 包 括操作风 险 、会计核 算 风险、法 务 及税务风 险 、交易结 算 风险、 证 券借贷/ 正回 购/ 逆回购风 险 等; (4 ) 其他风险, 包括 不可抗力风险、 第三方风险 ; 等等。 本 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跟踪境外市场股票指数, 基金净值会因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 , 同时面临汇 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I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8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6 第五节 基金管理人 .............................................. 28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41 第七节 基金备案 ................................................ 47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9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1 第十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70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估值 ............................................ 71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四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十五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十六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七节 基金托管人 .............................................. 91 第十八节 境外资产托管人 .......................................... 99 第十九节 相关服务机构 ........................................... 101 第二十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一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二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第二十三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 146

















1 第一节 绪


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合 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 称 “ 《试行办法》 ”) 、 《 关于实施< 合 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 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享有 权 利、承担 义 务。基金 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易 方 达 香 港 恒 生 综 合 小 型 股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易 方 达 香 港 恒 生 综 合 小 型 股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














3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试行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 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 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19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 24、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 销 售 机 构 : 指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 、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9、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31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的日期

















5 35、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 然数 40、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 场外: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5、场外份 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6、场内份 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6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 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 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 上 市 交 易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57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指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58、元:指 人民币元 59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7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65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需 要 , 在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6、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第三节 风 险 揭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包 括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 运 作 风 险 及 不可抗力风险四类, 其中,本 基金特 有的风险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 、 指数编制机构发布数据 错误的风险、 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 等;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市场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 监管风 险、 政治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汇率 风险、 利率 风险、 衍生 品风 险 、 金 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小市值公司风险 等;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回购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 有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投资者须承 担指 数变更带来的风险。 此外, 如果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依据该数据 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 恒生综合小型 股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 编制。 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全权 拥有。 恒生指数有限 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 被许可方〕可就〔产品名称〕(“ 该产品”) 使用 及 参考 该指数, 但是, 恒 生 指 数 有限 公 司 及恒生 资 讯 服务有 限 公 司并不 就(i) 该 指数 及 其 计算 或 任 何 与 之 有 关的数 据 的 准确性 或 完 整性; 或(ii) 该指数 或 其 中任何 成 份 或其所 包 涵 的 数据 的适用














9 性 或 适 合性; 或(iii) 任 何人 士 因 使用该 指 数 或其中 任 何 成份或 其 所 包涵的 数 据 而产生 的 结 果 , 而 向该产 品 的 任何经 纪 或 该产品 持 有 人或任 何 其 它人士 作 出 保证或 声 明 或担保 , 也 不 会 就 该 指数提 供 或 默示任 何 保 证、声 明 或 担保。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 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 、 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 而无须作出通知。 在 适 用 法 律 允许的 范 围 内,恒 生 指 数有限 公 司 或恒生 资 讯 服务有 限 公 司不会 因(i) 〔 被许 可 方 〕 就该产品 使用及/ 或参 考该 指 数 ; 或(ii) 恒 生 指 数 有限 公 司 在计算 该 指 数时的 任 何 失准 、 遗 漏 、 失 误 或 错误; 或(iii) 与计算 该 指 数有关 并 由 任何其 它 人 士提供 的 资 料的任 何 失 准、 遗 漏 、 失 误 ﹑ 错 误或不 完 整 ; 或(iv) 任 何 经 纪、 该 产 品持有 人 或 任何其 它 交 易该产 品 的 人士, 因 上 述 原 因 而 直接或 间 接 蒙受的 任 何 经济或 其 它 损失承 担 任 何责任 或债务, 任何 经 纪、 该 产品 持 有 人 或 任 何其它 交 易 该产品 的 人 士不得 因 该 产品, 以 任 何形式 向 恒 生指数 有 限 公司及/ 或 恒生 资 讯 服 务有限 公 司 进行索 偿 、 法律行 动 或 法律诉 讼 。 任何 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 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 并且不能依 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的情况 下交易该产品。 为避免产生疑问, 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及/ 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 构成这种关系。 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 该产品权益, 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 理解并接 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 以及 承认、 理解并接受该 产品所使用之该指数 数值为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 对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上述免责声明中提及的可能对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服务机构造成 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10 风险。 3 、基金收益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 ) 本基金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当 市场流动性不足、 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股票、 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 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 份股、 非成份股进行替代。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 从而可能导致基金 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产生偏离; (2 )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 产 生 跟 踪误差; (3 ) 由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 使本基 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4 ) 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 成份股 派发现金红利、 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6 ) 由于基 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 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跟踪误差; (7 ) 在指数 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 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跟踪程度; (8 ) 其他因 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11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等。 4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5 、退市风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 或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终止上,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6 、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存在以下风险: (1 )登记结 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 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2 ) 证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 证 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 人及其他代理 机 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7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2 8 、创新风险 本 基 金 是 在 境 内 募 集 和 上 市 交 易 、 投 资 于 境 外 市 场 、 跟 踪 境 外 特 定 指 数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指数基金, 涉及到境内、 境外两个市场, 境外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与期货登记 结 算机构的交易规则、 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 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 与主 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 经验、 系统等有待验证, 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 到影响 而带来风险。 二、 投资风险 1. 市 场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市 场 , 面 临 海 外 市 场 波 动 带 来 的 风 险 。 影 响 金 融 市 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 包括经济发展、 政策变化、 资金供求、 公司盈利的变化、 利率汇率 波 动等, 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 此外, 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 每日涨跌 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政 府 管 制 风 险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基 金 所 投 资 市 场 有 可 能 面临 政 府 管 制 措 施 , 包 括 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 监 管 风 险 : 由 于 监 管 层 或 监 管 模 式 出 现 非 预 期 的 变 动 , 某 些 已 经 存 在 的 或 者 运 作 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 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 将导致基金运作 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 : 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 如 政策变化、 罢工、 恐怖袭击、 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 流 动 性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在 短 时 间 内 购 买 以 及 售 出 金 融 工 具 , 由 于 市 场 暂 时 的 供 需 不 平 衡 和 本 基 金 较 大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使 得 市 场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产 生 不 利 的 暂 时 价 格 变














13 动,增加 交 易成本和 交 易难度。 当 某国/ 地区 的 资本 市场 规 模较小, 金 融市场不 发 达,某金 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 参与机构数量较少, 成交不活跃, 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 交易时, 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 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 被迫在不 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6. 汇 率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海 外 市 场 金 融 品 种 以 外 币 计 价 , 如 果 所 投 资 市 场 的 货 币 相 对于人民币贬值, 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 外币 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 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7.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8. 衍 生 品 风 险 :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期 货 与 期权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谨 慎 地 使 用 衍生品进行投资, 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包括杠杆风险、 交易对手的信用风 险、 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 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 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9.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时 会 使 用 金 融 模 型 来 进 行 资 产 定 价 、 趋 势 判 断 、 风 险 评估等, 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 但是金融模型通常 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 投资 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 据的精确性。 因此, 基金 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 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形成投资 风险。 10. 信用风险 :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11. 小市值公 司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的成份股、














14 备选成份股, 小市值公司 一般处于发展初期, 经营历史较短, 规模较小, 经营稳定性相对较 低,抵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 力相对较弱 ;此外,小市值公司发展潜力虽然可能巨大, 但新技术的先进性与可靠性、 新模式的适用面与成熟度、 新行业的市场容量与成长空间等都 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投资者对 小市值 公司高成长的预期并不一定会实现 , 股价可能大幅波动, 从而形成投资风险。 三、 基金运作 风险 1.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交易对手、 托管行、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 险或错误, 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整理 、 制证、 填 单、 登账、 编表、 保管 及其相关 业 务处理中, 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 务风险 :基 金所投 资的 国家/ 地区 在 法律法 规、 税务政 策可 能与国 内不 同, 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使基金收 益受到一 定 影响。此 外 ,各国/ 地 区 的法律及 税 收规定可 能 发生变化 , 有可能对 基 金造成不 利影响。 4.交易 结算 风险: 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 海外 证券交易所、 货币市场、 证 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 证券交易交割时间、 资金清算时 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 此外,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 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 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15 5.证券借贷/ 正回购/ 逆回 购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 作为证券借出方, 如果交易 对手方 (即证券借入方) 违约, 则基 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 法归还的风险,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 为, 在回购交易中, 交 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 不利影响。 四、 其他 风险 1.不可抗力 风险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 易 所、登记 结 算机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等可能因 不 可抗力无 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 进行日常 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第三方风 险:本 基金 运作的 当事 人,如 :管 理人、 境内/ 境外托 管行 和券商 等, 在合 作中自身没有过错, 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 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16 第四节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上市 的其他股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若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 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 , 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17 资产净值的 5%。基金管 理人将综 合 考虑市场 情 况、基金 资 产的流动 性 要求及投 资 比例限制 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日跟 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 0.35% 以内。 2 、权益类品 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同时, 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 )组合复 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 )替代性 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 法律法规限制投资某只股票、 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 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 股、 非成份股进行替代, 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 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在进行替代 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策略 (1 )减少现 金拖累 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 外汇汇兑、 资金划转等操作问题, 本基金将保留一定的 现金, 用于满足赎回资金及证券交易的交收要求, 可能形成现金拖累, 影响指数跟踪。 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通过金融衍生品降低现金持仓对跟踪效果的影响。 (2 )投资替 代 如因法律法规限制、 基金规模制约或流动性制约, 导致本基金不能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














18 构成投资于指数成份股, 或出现境外市场相关法规、 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形时,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投资于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替代。 4 、未来, 随 着市场 的发 展和基 金管 理运作 的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改变 投资 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价格指数)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 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六、 投资决策 依据与决 策程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

















19 (2 )标的指 数的编制方法及其调整公告等 。 (3 )对证券 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决策程序 (1) 基金经理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并实施。 (2)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3) 当发生 以下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对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以降低 跟踪 误差, 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 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并判断 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 配股、 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 规 则禁止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适时进行组 合调整。 5)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长期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 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 参考。 (5)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0 七、 投资禁止 与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 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 20%。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 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 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 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基金 持 有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的 10%。前项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 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净值的 10%。持有货 币 市场基 金可 以 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超 过该 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20%。 (6 )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金融衍 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基金 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投 资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














21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 参 与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 对 手方应 当至 少每个 工作 日对交 易进 行估值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时 候以 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 易对手方 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 拟 投资衍 生品 ,基金 管理 人在产 品募 集申请 中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提 交基 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 )基金不 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 与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 明;

















22 3 ) 商业票 据; 4 ) 政府债 券; 5 )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 金 有权在 任何 时候终 止证 券借贷 交易 并在正 常市 场惯例 的合 理期限 内要 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 、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 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 参 与正回 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 正 回购交 易, 应当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 对卖出 收益 进行调 整以 确保现 金不 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 应 当在正 回购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售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 分红。 (4 )参与 逆 回购交 易, 应当对 购入 证券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已 购入 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对 基金参 与证 券正回 购交 易、逆 回购 交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任。 (6 )基金 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已借 出而 未归还 证券 总市值 或所 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23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5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上述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 购买不动产; (5 )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 购买实物商品; (8 )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

















24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7 、管理人 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管 理人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8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投 资组合 限制 、禁止 行为 规定或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条件 和要求,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规定 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 、本基金 可 以按照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的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以 及参与 转融 通等 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所 投资 证券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5 九、 衍生品投 资的风险 管理与决 策流程 (一)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 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 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 包括 了 “事前的风险定位、 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 ” 的全过程、 多角度、 全方位的风 险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 控制: 投资决策前, 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 特性 、 运作机制、 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并进行 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 控制: 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 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头寸 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 应按制度进行汇报, 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 件。 3.事后风险 控制: 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 运作情况做 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 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 提供改进的建议; 定期 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二)投资衍生品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 在内外部研究的支持下, 本着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的策略原则, 提出衍生品 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 并按照公司 制度 提交审议。 审批通过后, 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 中交易室执行。 2. 基金经理 对衍生品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检讨。

















26 十、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 人行使代理投票权应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2.行使代理 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标准、 披露 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 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 独立第三方研究机 构等的意见后, 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对持股比 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 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 投票。 3.代理投票 权的执行, 可选择实地投票、 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 、 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4.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投票记录。 十一、 证券交易 管理 1.基金管理 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 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 )交易 执 行能力 。主 要指券 商是 否能够 对投 资指令 进行 有效的 执行 ,以及 能否 取得 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 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 报 告的质 量。 主要是 指券 商能否 提供 高质量 的宏 观经济 研究 、行业 研究 及市 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 )提供 研 究服务 的质 量。主 要包 括协助 安排 上市 公 司调 研、研 究资 料共享 、路 演服 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 )法规 监 管资讯 服务 。主要 包括 境外投 资法 律规定 、交 易监管 规则 、信息 披露 、个














27 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 )价值 贡 献。主 要是 指证券 经纪 商对公 司研 究团队 、投 资团队 在业 务能力 提升 上所 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 )其他 因 素。主 要是 证券经 纪商 的财务 状况 、经营 行为 规范、 风险 管理机 制、 近年 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2.席位交易 量的分配依据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 评价证券经纪商将 重点 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供研究服务质量、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 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 i 项评价 项目 ×项目权重) ,其中 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 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 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28 第五节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 人基本情 况 1.基金管理 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贺晋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29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国债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 投资部副主任、 境外投资部主任、 投资部 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副董事长、 总裁。 曾 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秦力先生, 经济 学博士, 董事。 曾任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 资金营运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 总 经理。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力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EMBA) ,董事 。曾 任美的 集团 空调事 业部 技术 主管、企划经理;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广东盈峰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董事、 副总裁。 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盈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王海先生, 经济学、 工商管理 (国际) 硕士, 董事。 曾任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法律顾问 室科员; 工商银行珠海分行法律顾问室办事员、 营业部计划信贷部信贷员、 办公室行长室秘 书、 信贷管理部业务主办、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助理兼法律室副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副总














30 经理兼法律室主任、 资产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招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行员; 工商银行珠海 分行资产风险部总经理兼特殊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副行 长; 工 商银行广 东省分行 公 司业务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总 经理;工 商 银行韶关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记。 现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韧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 曾任 湖南证券发行部经理助理; 湘财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助理; 财富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副总经理、 党委委员 ; 深 圳 市 中 金 岭 南 有 色 金 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现 任 广 东 省 广 晟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资本运营部部长;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佛 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朱征夫先生,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金融房地产部主任; 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省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现任广东东 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忻榕女士, 工商行政管理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 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 谭劲松 先生 ,管理 学博 士(会 计学) ,独立 董事 。曾任 邵阳 市财会 学校 教师; 中山 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 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会主席。 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 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 中国证监会广 州证管办处长;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31 长; 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万 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广州银 行副董事长;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 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州中盈 (三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永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 常务副 总裁 。曾任 南方 证券交 易中 心业务 发展 部经 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 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士, 副总裁。 曾 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 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 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马骏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EMBA) ,副总 裁。 曾任君 安证 券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固 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 部总经理;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人民币














32 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 业务负责人、 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 、 就证 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RQFII/QFII 产品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中债 资信评 估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欣荣先生, 工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经理、 基金 投资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公募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 总裁助理、 权益投资总监、 主动权益投资的分管领导、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 科 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士, 督察长。 曾 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 易 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首席产品 官。 曾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科员; 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 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 上市部副总监、 基金债券部副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另类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2. 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助理 、 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原易方达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3 日 ) 。 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任 职) 、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起任职) 、易 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














33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8 月 9 日起任 职)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9 月 13 日起任 职) ,兼任易 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3 、指数与量 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罗山先生、张胜记先生。 林飞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 方达沪深 300 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沪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 提供资 产管 理负责 人员 (RO) 、证券 交易负 责人 员(RO)、 RQFII / QFII 产品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员。 罗山先生, 天体物理学博士。 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 新加坡分行 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 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 加拿大皇家银行 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 诚信资本合伙人; 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 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 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4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同上。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35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基 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抬高自己;

















36 (10)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管理活 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 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 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 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37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 审慎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 有效性原则: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38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 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 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39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 基金会计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 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40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1 第六节 基 金 的募 集 一、 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 式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LOF ) 二、 上市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基金的存 续期间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 的募集期 、募集方 式及场所 、募集对 象 1 、 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 、募集场所 及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 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1 )本基金 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① 场外发售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② 场内发售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 认可的会 员 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 详 见《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或相关 业 务公告) 。 本 基金认购 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发售。

















42 ③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 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④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 ) 本基金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深交所 发售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 、募集对 象 :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本基金 可根 据中国 证监 会、外 管局 核准的 境外 投资额 度( 美元额 度需 折算为 人民 币) ,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不含利息)超过募集规模上限, 将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募集规模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六、 募集币种 人民币。 七、 认购的时 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八、 基金的认 购 1 、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本基金














43 的《发售公告》。 2 、认购数量 限制: (1 )本基金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通过场 内 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 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 倍。 (5 ) 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投资人通过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 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 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 (6 )如发生 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认购最低数量的限制。 (7 )基金募 集期 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募集期利 息的处理方式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 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 、认购费用 :

















44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费 用由认 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足 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1 )场外认 购: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特定认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以 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 认 购 金 额(元 ) 特 定 认 购费率 ( 特 定投资 群 体 ) 认 购 费 率(其 他 投 资者) M <100 万 0.1% 1.0% 100 万≤M <200 万 0.06% 0.6% 200 万≤M <500 万 0.03% 0.3% M≥500 万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2 )本基 金 的场内 认购 费率由 场内 基金销 售机 构比照 场外 其他投 资者 (非特 定投 资群 体)的认购费率执行。 5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内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1+ 认 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固定认购费金 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45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 举例如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 的比例 确认, 认购费率为1% ,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0,000× (1+1% )=10,1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1%=1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 份 (保 留到整数位) 即: 投资人认购10,000 份 基金份额, 需缴纳认 购金额10,100 元 , 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利息 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 份 , 其余0.50 份 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 最后 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 份。


(2 )场外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 万元(含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场外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 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 的比例确认,对应费率为














46 1.0% , 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 +50.00 )/1.00 = 99,059.9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选择场外认购,可得到99,059.90 份基金 份 额。


6 、认购的确 认 当日(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网 点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 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47 第七节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基 金 管理人在 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 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48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9 第八节 基 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 易 一、基金 份额的上 市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具 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1. 基金募集金 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 交易的基 金份额


基 金 上 市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 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 、上市 交易的费 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 、上市 交易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














50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其他 1 、相关法 律 法规、 《业 务 规则》 、中 国 证监会及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对基金 上 市交易的 规 则 等相关规 定 内容进行 调 整的, 《基 金 合同》可 相 应予以修 改 ,此事项 无 须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 、若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增加 了基 金上市 交易 的新功 能, 本基金 可以 增加 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在不违 反 法律法 规及 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申 请在 包括 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1 第九节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一、 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其中,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场 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52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除指定 赎 回外, 场外 赎回遵 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申 购确 认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 申 购、赎 回场 内基金 份额 时,需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和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若相关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 交 易所或登 记 结算机构 对 申购、赎 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3 四、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 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自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 日(T 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T+10 日)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 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基金境外投 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














54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 申购基金的 金额限制 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 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 人民币。 各销售机 构对申购 限 额及交易 级 差有其他 规 定的, 需 同 时遵循该 销 售机构的 相 关规定 。 ( 以 上金额均 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 元,同时申 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含申购费) 。


2. 赎回的份额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 (如该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每类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基金全部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 金转














55 换、 转 托管等) 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 六、 申购与赎 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场内、场外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 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 计 划) ,以及 可 以投资基 金 的其他社 会 保险基金 。 如将来出 现 可以投资 基 金的住房 公积金、 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














56 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场外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 下 0.12% 10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08% 200 万元 ( 含 )-500 万元 0.05% 5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 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为 0.5%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场外赎回费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以上 0%


其中, 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开放期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时间以份额实际持有 时间为准; 在场内认购、 本基金开放期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 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 者其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57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 七、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 申购和赎回 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 额余 额 的处 理方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 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 )赎回 金 额的处 理方 式:赎 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额的 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 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58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 投资 4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2% )=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005 份 ,其余 0.47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005× 1.0400=39,525.20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525.20 -474.31 =0.49 元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12%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12% )=49,940.0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940.07=59.93 元


申购份额=49,940.07/1.0400=48,019.30 份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 T 日赎 回 1 万份基 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














59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T 日计算,并在 T+1 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 。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八、 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 结算 本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按 照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正 常 情 况 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 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0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 7 、基金资 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上 限(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本基金进 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 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件 ,继 续接受 赎回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登记 结算机 构、 销售机 构、 支付结 算机 构等因 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 等无法正常运行 。 7 、继续接 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61 赎回申请。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62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巨额 赎 回业务 的场 内处理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的有关 《业 务规 则》办理。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63 十三、 基金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 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场内赎 回或 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份额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3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十五、 基金份额 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














64 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六、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八、 基金的冻 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 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 基金份额 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65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相应技术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开通多币种的申购、 赎回业务, 不同币种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对应币种折算净值 为基准计算。 多 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细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66 第十节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4 、因基金 的 证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境外 市场 开户、 交易 、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为应付 赎 回和交 易清 算而 进 行临 时借款 所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托 管人 及境外 托管 人垫 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 11、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 相关 账户维护费用; 12、 除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移 至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由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更 换 导 致 基 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 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 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67 14、 为了基 金利益, 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5、基金上 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 3 个 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68 期顺延。 3 、指数许可 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H=E ×0.04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本基金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若一个季度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费金额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则基金于 季度末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下限。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 下限为每季度 3 万港币 。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 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 告,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6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69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0 第 十 一节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境外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 人 和/ 或其委 托 的境外托 管 人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71 第 十 二节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非开放日。 二、 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本基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有的其它资产。 三、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 通的股 票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 )首次公 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 、基金估值 方法 (1 ) 上市流 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2 (2 )非上市 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 、债券估值 方法 (1 )对于 上 市流通 的债 券,证 券交 易所市 场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 )对于非 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 、衍生品估 值方法 (1 )上市 流 通衍生 品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非上 市 衍生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汇率 (1 )估值 计 算中涉 及主 要货币 对人 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 提供 机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 )其他 货 币采用 美元 作为中 间货 币进行 换算 ,采用 彭博 伦敦下 午四 点的汇 率套 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6 、税收

















73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 1-6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8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74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75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76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进 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或 外汇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延迟 估值有 利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保护;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77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对于因 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 原因 导致基 金实 际交纳 税金 与基金 按照 权责发 生制 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本基金 投 资涉及 境外 市场, 由于 通讯或 其他 非可控 的客 观原因 ,在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 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 可 抗力, 或证 券交易 所、 登记结 算机 构及存 款银 行等第 三方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78 第 十 三节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本基金 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2 、基金收 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在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79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80 第 十 四节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 基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 第 十 五节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82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83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三个工作日前, 将 《上 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85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 财产、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86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87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88 第 十 六节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 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89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0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91 第 十 七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 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 (股票代码: 3968),10 月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6 年 3 月31 日 , 本集团总资产 5.432 万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 下资本充足率 13.91% , 权重法下














92 资本充足率 12.51%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招商 银行资 产托 管规模 快速 壮大。2016 年招商 银行 加大高 收益 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7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6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277.05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30.79 亿元, 同比增长 44.02%,托 管资 产余额 8.59 万亿元, 同比增 长 54.53% 。作为公 益慈 善基金 的首 个独立 第三 方托管 人, 成功签 约“ 壹基金 ”公 益资金托 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 国金融品牌 「金














93 象奖」 “十 大公益 项目 ”奖; 四度 蝉联获 《财 资》“ 中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 行 荣膺《财 资 》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成 为 国内唯一 获 奖项国内 托 管银行, 该 行“托 管通 ”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奖 ”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 资产管理 【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














94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7 月31 日 , 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托管 179 只开放 式基金及其它托管 资产,托管资产为 8.59 万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95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覆 盖 各项业 务过 程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的 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 性 原则。 各室 、各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 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适应 我行托 管业 务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 托管 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 原则。 业务 营运、 稽核 监察 等 相关 室,应 当在 制度上 和人 员上适 当分 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 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全面控 制的 基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 项和 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 务流 程等














96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 效 益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权衡托 管业 务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 适当 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 制度建 设。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 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 灾 难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 数据能及 时 在灾难备 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托管 项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 算双 人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 息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采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 异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 料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 术系统 风险 控 制。 招商 银行对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 责、 机房














97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 禁 管理、电 脑 密码设置 及 权限管理 、 业务网和 办 公网、与 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 源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建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 训、 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98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9 第 十 八节 境 外 资产 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 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管理层:


主席: 欧智 华 行政总裁: 王 冬胜 联系人: 张新 电话: 00852 3941 0317 email: joannaxzhang@hsbc.com.hk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16 年 6 月30 日公司股 本:1143.59 亿港元 2015 年 12 月 31 日托管 资产规模:6.2 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 我们通过四大环球业务: 零售银行及财富 管理、 工商金融、 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以及环球私人银行, 为超过 4,700 万 名客户提供服务 。 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 亚太区、 中东及北非、 北美和拉美, 覆盖全球 71 个国家 和地区。 汇丰在全球设有约 6,000 个办事处, 旨在把握市场增长机会, 致力建立联系以协助客户 开拓商机,推动工商企业茁壮成长及各地经济繁荣发展,而最终目 标是让客户实现理想。 汇 丰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在 伦 敦 、 香 港 、 纽 约 、 巴 黎 和 百 慕 大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东 约 为

















100 213,000 名, 遍布全球 132 个国家和地 区。 二、 境外资产 托管人职 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受托人职 责,包括但不限于: 1 、 仅在依 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 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 交换或交付其于境外 资产托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 QDII 客持有之投资;


2 、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 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 的会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境外托管人 须 及 促 使 其 次 托 管 人 或 代 表 人 尽 其 合 理 努 力 及 判 断 力 履 行 有关协议所 规 定 之责任与义务, 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 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或违约之情 况下, 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 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 人员及其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 及恰 當地履行 境 外资产托 管 协议 ,或 依 照基金托 管 人 ( 或其获 授权人) 之 指 示或所为 之 行为而导 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后果均 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 欺诈、 疏忽、 故意失责或违约 而导致托管资产遭 受之损失( 但 任何附带、 间 接、 特别、 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 除外) 的 , 基金托管人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 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101 第 十 九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场内 销售 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3. 场外 非直 销销售 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0937888

















102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 周莉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 广州) 事务所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 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黄贞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 计师 1.本基金的 法定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联系人:赵雅 2.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103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104 第 二 十节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括 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包括 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 投资基 金产 品,了 解自 身风险 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05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106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 选择 、 更换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 、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7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108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进行 境外 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09 (2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选择、 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110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111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3)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 基金 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 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27)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以及中 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根据 审慎 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 ) 召开事 由

















112 1 、当出现 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法 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113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 ) 会议召 集 人 及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114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三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通 知 时 间、通 知 内 容、通 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115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的有 关证 明文件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示 的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托 证 明及有关 证 明文件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116 (2 )召集 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及有 关 证明文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不与 法 律法规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可 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117 ( 五 ) 议事内 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 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118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七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119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 生效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20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 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121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22 第 二 十一 节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12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股票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上市 的其他股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12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投资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期货期权等相关衍生工具的合约市值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 金资产的 80%;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若法律 法 规的相关 规 定发生变 更 或监管机 构 允许,本 基 金可对上 述 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 规定。 2 、对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应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对基金 的投 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的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 月后开始) 、 单一投资 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 基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购买不动产;

















125 (5 )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 购买实物商品; (8 )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行为规定,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更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投 资 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 。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126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 ) 为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临时借 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 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规定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该变 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金 融 衍 生品投 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基金投 资期货支付 的初始保证 金、投资期 权支付或收 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 交 易














127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 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 手方应当至 少每个工作 日对交易进 行估值,并 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 以 公 允 价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 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拟 投资衍生品 ,基金管理 人在产品募 集申请中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 基 金 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 )基金不 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债 券 借 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交易的对 手方(中资 商业银行除 外)应当具 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 信 用 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 借方应 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 具或品种: 1 ) 现金;

















128 2 ) 存款证 明; 3 ) 商业票 据; 4 ) 政府债 券; 5 )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任何 时候终止证 券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市 场惯例的合 理期限内 要 求 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 与正回购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 国证监会 认 可 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益 进行调整以 确保现金 不 低 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在正回购 交易期内及 时向本基金 支付售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 息 和 分红。 (4 )参与逆 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 证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度 进行调整以 确保已购 入 证 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 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 基金参与证 券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中发生 的任何损 失 负 相 应责任。

















129 (6 )基金参 与证券借贷 交易、正回 购交易,所 有已借出而 未归还证券 总市值或 所 有 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 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若基金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 、管理人 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管 理人 、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及 《基金合同》 要求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 回购交易时,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如 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对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中实际 可以 监控事 项约 定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督。

















130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10 个交易日 内纠正, 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 30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由基金托 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 管 理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的 业 务核查

















131 1 、在本协 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 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 人可将 基金 财产安 全保 管和办 理与 基金财 产过 户有关 的手 续等职 责委 托给














132 具体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履行,并对该第三方机构的行为负责。 6 、除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和 本协 议约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 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7 、基金托 管 人自身 ,并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境外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托管证券; 8 、除非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书面同 意,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托管资 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 等, 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等, 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 、对于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本 协议 项下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 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注册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备付金 账 户; 该账 户由 注册 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 、基金募 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133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3 、若基金 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基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托 管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 人或境 外托 管人在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机 构处按 照该 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基金证 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 券 账户 相关证 明文 件 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134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投资 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 管 人应确 保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始终 是所有 证券 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 管 人应该 :(a) 在其账 目和 记录中 单独 列记属 于本 基金的 证券 ,并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过 失、 疏忽、 欺诈 或故意 不当 行为, 基金 托管














135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存放在 证 券系统 的证 券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的指 示为 基金的 实益 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 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应就 其为基 金利 益而持 有证 券的市 场有 关证券 登记 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 基 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和会计 核 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136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企 业会计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当日基金估值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当日将复核 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月末、 季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 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 据错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由过错方赔付。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














137 失不承担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予 以免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或 外汇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交易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延迟 估值有 利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38 利益的保护; 4 、 《基金合 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 免责。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托管 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自开设 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指令 或资 金汇出 违法 、违规 的,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或外 管局 报告;


(4 )中国证 监会和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139 4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5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基 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140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由此产生的后果 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的登 记 与 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 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41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之内。 七、 争 议 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深 圳的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 协 议的修 改 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42 第 二 十二 节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根据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 化,有权 增加 、修改这 些服 务项目: (一)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 认服务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场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交 易 记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提供成 交 确 认 单。基金 非直 销 销售 机 构应 根据在 其 销售 网点进行 交易 的投资者 的要 求 提供 成 交确 认单 。 (二)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客户服 务中 心查询历 史交 易记录。 (三)场外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对账单服务形式 1 . 场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阅对账单。 2 .场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向 本公 司定制 纸质 、电子 或短 信形式 的定 期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资讯服务 1. 客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况, 可拨 打如下 电话 :400 881 8088 (免长途话费) 。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的具体内容, 也可 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143 2. 互联网 站及 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efunds.com.cn

















144 第 二 十三 节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无

















145 第 二 十四 节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 《 招 募 说 明 书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销售 机 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6 第 二 十五 节 备 查 文件 1 、 中国证监会注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文件; 2 、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3 、 《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 ; 4 、 法律意见书; 5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