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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丰18(160515)

安丰18: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博时安 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 重 要 提 示 】 1 、 本基金根 据 2013 年6 月 28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博时安丰 18 个月 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903 号) 和 2013 年 7 月 16 日 《关于博时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 金部函 [2013]584 号 ) ,进行募集 。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 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需充分 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利率 风险, 本基 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回购风险等等; 基金运作风险, 包 括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风 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等等。 此 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 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 的产品。 4 、本基金的 一部分资产 将可能投资 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由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发行门槛 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 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而是通过上 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 ,同时, 交 易 所 按 照 申 报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对 私 募 债 券 转 让 进 行 确 认 , 对 导 致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者 超 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 流动性风险。 5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 准为 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 (税后) ×150% (每个封闭期首 日,1 年 期定期存款 利率根据当 日中 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 执行的利率 水平调整) , 但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 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 风险。 6 、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 与债券,基 金投资者有 可能获得较 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7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8 月22 日 , 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6 年 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 募 集与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 41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 42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 74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 93 第 二 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 110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111 第 二 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13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 113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丰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 :指 《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 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 公告书:指《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6 、 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27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 系统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7 、T +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 封闭期 : 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 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 。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 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8 个 月, 以此类推。 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9 、 开放期: 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0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 则》: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 系统内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或交易单元的操作 48 、 跨系统转 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50 、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51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2、 基金收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申 购 费 用 与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的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58 、 指定媒 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 、不可抗 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 ;中国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 币。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指 导 基 金 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 基 本 的 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 司 下 设 两 大 总 部 和 二 十 七 个 直 属 部 门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以 及 宏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多元资产管理部、 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营销服务 部、客户服 务中心、市 场部、养老 金业务中心 、战略客户 部、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业务部、 零售- 北京、 零 售- 上海、 零 售- 南方、 互 联网金融部、 董事 会办公室、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基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 律部。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负 责 公 司 所 管 理 资 产 的 权 益 投 资 管 理 及 相 关 工 作 。 权 益 投 资 总 部 下 设 股 票投资部 (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 研 究部。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研究 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 管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 户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1 市 场 部 负 责 公 司 市 场 和 销 售 管 理 、 销 售 组 织 、 目 标 和 费 用 管 理 、 销 售 督 导 与 营 销 培 训 管理、 推动金融同业业务合作与拓展、 国际业务的推动与协作等工作。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 地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部 直接管辖企 业 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户 的销售与服 务工作。机 构- 上海 和 机构- 南方分 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中心负责公司社保基金、 企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客户拓展、 销售与 服务、 养老金研究与政策咨询、 养老金销售支持与中台运作协调、 相关信息服务等工作。 零 售- 北京、零 售- 上海、零 售- 南方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客 户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 营销服 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 观 策 略 部 负 责 为 投 委 会 审 定 资 产 配 置 计 划 提 供 宏 观 研 究 和 策 略 研 究 支 持 。 交 易 部 负 责执行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 数与量化投资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 权益类社保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基金中基金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及 年 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网 金融的平台建设、 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 推动公司相关 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客 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 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件管 理、 公司文化建设、 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 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 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 息 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术 部 负责信息系 统开发、网 络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 备份等工作 。基金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 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 设 北 京 分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 沈 阳 分 公 司 、 郑 州 分 公 司 和 成 都 分 公 司 , 分 别 负 责 对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2 驻京、 沪、 沈 阳、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 予协助。 此外, 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30 日 , 公司总人数为 447 人, 其 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87% 拥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 全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监 察 制 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 主 要成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 先 生 , 博 士 , 董 事 长 。 历 任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政 研 室 副 主 任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广 东 发展银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招商银行副行长、 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 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 硕士, 工程师, 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职于 深圳山星电子有 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 总行电脑部 信息中心副 经理,招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电 脑部副经理、 经理、 电脑中心总经理、 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1 月至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分管经纪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 兼任招商期 货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南开 大学国际金融博士, 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北京师范大学信息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 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 ;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3 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经 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 起历任世纪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 经理, 国信证券投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任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杨林峰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师, 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 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直 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 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 出任上海盛 业股 权 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11 年7 月至2013 年 8 月,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 硕士, 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蛇口工 业区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 秘书、主任 ;招商 局 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 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 今,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今 , 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 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历 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 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8 月起 ,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 斯 学会、 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经济、 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 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 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 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 伍服役。自 1979 年4 月进 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8 月回到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年 8 月 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会主席, 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 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 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5 月筹备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 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际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管 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5 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 年金投资部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高级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2016 年 3 月18 日 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 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 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代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 经 理,主管 IT、财务、运 作、指数与 量化投资等 工作,博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及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经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北省经 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6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 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 、本基 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学士。2004 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 年 7 月入职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 经理。现任 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今) 、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7 月 25 日至今 ) 、 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2 日至今) 、博 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10 月 22 日至 今) 、 博时天 天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 今) 、博时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09 月 18 日至今 ) 、 博时现金 收益货币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05 月22 日至 今) 、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 、博 时保证金货币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9 日 至今) 、 博时 外服货币基金 (2015 年06 月 15 日起 至今) 、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今) 、 博时裕 创 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5 月 13 日起至 今) 、博时安 润 18 个月定 开债基金 (2016 年 5 月 20 日 起至今) 、博 时裕盛纯债债券基金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至今) 、博时产业债纯 债基金 (2015 年3 月30 日起至今) 、 博时安仁一年定开债基金 (2016 年6 月24 日起 至今) 、 博时合利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8 月3 日 起至今) 。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 招商证券、 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特定资产投资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 部 副总经理、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 博时精选混合基金兼博时新趋势混合 基金的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 衡阳市金杯 电缆厂、 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特定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 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江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7 南证券、中 信建投证券 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任投资 经理。现 任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兼宏观策略部总经理、 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 )基金、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 硕士,CFA 。2008 年从上海交 通大学硕士研究生 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企改革股票 基 金、博时丝 路主题股票 基金的基金 经理。现任 研究部总经 理兼博时主 题行业混合(LOF) 基金 的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8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9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 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 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 理委员会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0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 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风险管 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 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 和 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 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 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 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 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 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1 (6 )使用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 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 中国 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2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金托 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 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 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全 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 资 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 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要人 员 情 况 吉晓辉,男 ,1955 年出生,工商管 理硕士,高 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 浦 东 分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 ,1965 年出生,硕士研 究生,高级 经济师。曾 任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上 海 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 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 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1029.49 亿元, 比 去年同期增长 19.90%,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五十四只, 分别 为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北信 瑞丰宜投宝货币、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 、博 时产业债纯债、长安鑫利优选混合、长信金利 趋势、 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东方红稳健精选、 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3 年定开债券、 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广发小盘成长、 国联安安稳保 本 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国联安鑫悦基金、 国 联安鑫禧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国泰金 龙 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诚鑫灵 活 配置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华夏新 活 力混合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汇添富货币、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嘉实机构快线货币、 嘉实优质企业、 金鹰改革红利、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 金、 鹏华 丰泰定期开放、 天弘新价值混合、 天治财富增长、 易方达裕丰回报、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 基 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中信 建 投稳信债券、 中信建投稳溢保本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本行内部 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 活动中严格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 监 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 控制组织架 构为:总行 法律合规部 是全行内部 控制的牵头 管理部门, 指 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本 行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控 制 度 贯 穿 资 产 托 管 业 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 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 级 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为出发点, 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 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 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4 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 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 行 自 查 、 内 部 稽 核 等 措 施 进 行 监 控 , 通 过 专 项/ 全 面 审 计 等 措 施 实 施 业 务 监 控 , 排 查 风 险 隐患。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1 、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 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 、监督内容





我行根 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 、监督方法 (1 )资产托 管部设置核 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 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 围内独立行 使 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 运作中,凡 可量化的监 督指标,由 核算监督岗 通过托管业 务的自动处 理 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 化指标、投 资指令、管 理人提供的 各种报表和 报告等,采 取人工监督 的 方 法。 4 、监督结果 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监督 结果,采取 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形式 向 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 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规违法操 作,以电话 、邮件、书 面提示函的 方 式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5 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对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 行对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情况的检查 ,应及时提 供 有 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 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2 、 代销机构 (1)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6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 交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7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 北大街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上海 浦 东发 展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7) 中国 邮 政储 蓄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8) 上海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 广发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8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0) 平 安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1) 上 海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2) 东 莞 农村 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农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29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3) 河 北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4) 深 圳 市新 兰 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 国企大厦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5) 诺 亚 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6) 上 海 天天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0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17) 上 海 好买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18) 上 海 长量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9) 浙 江 同花 顺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 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0) 上 海 利得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1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21) 浙 江 金观 诚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22) 嘉 实 财富 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 层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 地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3) 众 升 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2 (24) 深 圳 宜投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 皇岗商务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25) 一 路 财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 号院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26) 北 京 钱景 财 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27) 海 银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3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8) 上 海 汇付 金 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29) 上 海 凯石 财 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 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30) 北 京 乐融 多 源投 资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 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 望路1 号 温特莱中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31) 深 圳 富济 财 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4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32) 上 海 陆金 所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3) 大 泰 金石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 021-20324199 传真: 021-222680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99 网址: www.dtfunds.com (34) 珠 海 盈米 财 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5 (35) 奕 丰 金融 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6) 大 连 网金 金 融信 息服务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 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 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37) 北 京 蛋卷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38) 中 信 建投 期 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11-B, 名义 层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 号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6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39) 申 万 宏源 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0)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41) 东 北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42) 新 时 代证 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3) 华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959 号 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44) 东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5) 中 银 国际 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8 (46) 国 盛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47) 华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48) 第 一 创业 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49) 中 国 国际 金 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39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50) 华 鑫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51) 联 讯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52) 国 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53) 华 宝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0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54) 爱 建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55) 泉 州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场内 销售机构 场内 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 )59378982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1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 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振波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的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核准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903 号) 和 2013 年 7 月 16 日 《关于博时 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 金部函 [2013]584 号) 注册 。 本 基金 募集期从 2013 年7 月 29 日起至2013 年 8 月16 日止, 共 募 集 247,599,438.70 份基金份 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307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于 2013 年8 月22 日正式生效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2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在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或 者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 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者 每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次 日 )18 个月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8 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 18 个月,以此类推。 本基金分为 A 类、C 类基 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 份额。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下,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业务公告。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 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记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登记在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后 , 再 上 市 交 易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 上市,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3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 5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七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开 放 期 和封闭 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 A 类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可 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A 类基金 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 A 类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4 份额转至场内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封闭期指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 日)18 个月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18 个 月。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8 个月 , 以此类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开放期 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各场外 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具体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 和会员单位的名单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和赎回。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C 类基 金份额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 、 申 购与赎 回 办 理的开 放 日 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5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该 开 放 期 下 一 开 放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1 、 本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场外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不 低 于10 元 , 场 外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不 低于10 元。A 类基金份额 场内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 额不低于500元,A 类基金 份额 场内追 加申购 最低金额不低于500 元,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的 场 外 份 额 为1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户 的 某一场外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0 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同 赎 回 ; 场 内 份 额 最 低 持 有 数 量 以 中 登 业 务 规 则 为 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和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场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6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期 的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在规定时间前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 规 定 时 间前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 +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七 、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率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06%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 买 金 额 (M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50 万 元 0.06% 0 50 万 元 ≤M <300 万 元 0.03% 300 万 元 ≤M <500 万 元 0.008% M≥500 万 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7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除 上 述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6%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 金 额 (M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50 万元 0.60% 0 50 万元≤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 对 于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本基金不 收取赎回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八 、 申 购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方式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外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8 例1 :假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某投资 人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次通 过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 ,该 投资 人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97,838.17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可 得到97,838.17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7,838 份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 购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投 资 者 , 申 购 金 额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至 两 位 小 数 。 退 款 金 额 为 : 实际净申购金额 =97,838×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 =100,000 -99,403.41 -596.42=0.17 元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故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 017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01,700.00 元。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本 基 金 各类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 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49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并 进 行 公 告 。 九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T +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T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5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十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 在 开 放 期 间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0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十 一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及处 理 在 开 放 期 间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且 开 放 期 间 可 以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 间 相 应 延 长 。 十 二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1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三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开 放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四 、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五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2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六 、 基金的 转 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2 、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登 记 费 。 十 七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八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力 争 战 胜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 持 续 增 值 。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3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其 中 , 私 募 债 券 指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相 关 主 体 非 公 开 或 定 向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仅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5% 的 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策略 1 、 封 闭 期 投 资 策 略 (1 )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私 募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及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其 中 , 私 募 债 券 指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或 其 他 相 关 主 体 非 公 开 或 定 向 发 行 的 债 券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证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仅 投 资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 在 以 上 战 略 性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补 充 的 方 法 , 确 定 资 产 在 非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国 家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等 ) 和 信 用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2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或 者 是 持 有 回 售 期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 同 时 , 根 据 所 持 债 券 信 用 状 况 变 化 , 进 行 必 要 的 动 态 调 整 ;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取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对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主 要 从 四 个 层 次 进 行 独 立 、 客 观 、 综 合 的 考 量 , 以 筛 选 出 合 适 的 投 资 标 的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4 第 一 , 基 于 全 部 公 开 信 息 对 已 经 上 市 或 待 上 市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研 究 ,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发 行 人 的 股 东 背 景 、 行 业 地 位 及 发 展 趋 势 、 担 保 方 式 及 担 保 资 产 、 外 部 增 信 质 量 、 自 由 现 金 流 量 动 态 、 债 务 压 力 、 再 融 资 能 力 等 , 并 从 以 上 角 度 对 发 行 主 体 进 行 精 细 化 分 析 和 归 类 , 规 避 同 一 信 用 等 级 中 外 部 评 级 偏 高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偏 高 的 个 券 , 甄 选 同 一 信 用 评 级 中 内 生 资 质 及 外 部 增 信 好 的 个 券 , 纳 入 债 券 池 。 第 二 , 使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 信 用 评 估 体 系 对 备 选 个 券 进 行 评 分 , 着 重 考 察 发 行 人 的 偿 债 能 力 、 现 金 管 理 能 力 、 盈 利 能 力 三 个 核 心 要 素 。 第 三 , 对 市 场 同 类 可 比 债 券 、 信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 市 场 交 易 活 跃 度 、 机 构 需 求 进 行 偏 好 分 析 , 对 个 券 进 行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的 综 合 定 价 , 判 断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 第 四 , 根 据 市 场 结 构 与 需 求 特 征 , 在 前 三 个 层 次 的 分 析 基 础 上 , 对 个 券 进 行 深 入 的 跟 踪 分 析 , 发 掘 其 中 被 市 场 低 估 的 品 种 , 在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对 低 估 品 种 进 行 择 机 配 置 和 交 易 。 针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本 基 金 以 持 有 到 期 , 获 得 本 金 和 票 息 收 入 为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密 切 关 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变 化 , 力 争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获 得 较 高 收 益 。 (3 ) 杠 杆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债 券 投 资 的 风 险 收 益 以 及 回 购 成 本 等 因 素 ,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正 回 购 ,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杠 杆 比 例 不 超 过 150%, 即 基 金 总 资 产 与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250%。 2 、 开 放 期 投 资 策 略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为 保 持 较 高 的 组 合 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限 制 与 投 资 比 例 的 前 提 下 ,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四 、 投 资决策 流 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员 、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2 、 宏观策略 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 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 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5 、 基 金 经 理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后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5 6 、 监 察 法 律 部 对 投 资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 根 据 风 险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 险 预 算 。 五 、 投 资限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反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律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则 本 基 金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 应 开 放 期 流 动 性 需 要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5%的限制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6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0、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剩 余 封 闭 运 作 期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不 得 超 过 投 资 日 至 下 一 封 闭 期 到 期 日 的 期 限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其 中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1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变更 上 述 限 制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六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 1 5 0 % 。每个封闭期首 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 据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预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的 产 品 。 八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7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九 、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92,241,417.00 97.18 其中:债券 592,241,417.00 97.1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076,407.13 1.33 7 其他各项资产 9,094,895.01 1.49 8 合计 609,412,719.14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8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17,171,417.00 23.7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20,496,000.00 24.46 6 中期票据 72,884,000.00 14.8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28,212,000.00 26.03 9 其他 153,478,000.00 31.16 10 合计 592,241,417.00 120.23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11690620 16 厦门银 行 CD001 1,000,000 98,470,000.00 19.99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59 2 1080156 10 本溪债 400,000 44,788,000.00 9.09 3 130196 15 天津 04 400,000 41,592,000.00 8.44 4 041560072 15 闽稀土 CP002 400,000 40,260,000.00 8.17 5 130636 15 山西 Z2 400,000 40,192,000.00 8.16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报告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2.2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12.3期 末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81,344.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013,550.7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0 9 合计 9,094,895.01 12.4期 末 持 有 的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6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8 月22 日-2013 年 12 月31 日 1.10% 0.05% 1.63% 0.01% -0.53% 0.04%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 12 月31 日 15.21% 0.20% 4.46% 0.01% 10.75% 0.19% 2015 年1 月1 日-2015 年 12 月31 日 17.30%





0.14%





3.17%





0.01%


14.13% 0.13% 2016 年1 月1 日-2016 年 6 月30 日 3.26% 0.13% 1.12% 0.01% 2.14% 0.12% 2013 年8 月22 日-2016 年 6 月30 日 41.09% 0.15% 10.38% 0.01% 30.71% 0.14%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1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金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 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对 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 的 不 含权债券,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2 估值; (3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非固定收益 类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 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3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为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4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5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各类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3 个 月 后 , 若 基 金 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高 于 0.01 元( 含) , 则 基 金 须 在 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9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场内 投 资 者 只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 场 外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 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6 4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15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与 运作有 关 的 费用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上 市 费 及 年 费 7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10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 11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7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18%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 年 费 率 计 提。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4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4 -10项费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二 、 与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并 对 通 过 基金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外申 购 本 基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1 ) 对 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 本 基 金 申 购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8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06%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06% 50 万元≤M <300 万元 0.03%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除 上 述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场 外 申 购 本基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 通 过 场外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其他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0.6%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 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60% 50 万元≤M <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 ) 对 于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 销 售 机 构 可 参 考 上 述 标 准 收 取 费 率 佣 金。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本基金不 收取赎回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69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第十 六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0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1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类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2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 八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或 销售服务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任 何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3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5 、 本 基 金 份 额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或 终 止 上 市 ; 26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一 )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 十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各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十 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 金 的主要 风 险 1 、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5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 标 准 差 ) 进 行 了 放 大 , 即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会 加 大 。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2 、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 管 理 风 险 包 括 :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基金管理人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3 、 流 动 性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另 外 , 如 果 持 有 的 信 用 债 出 现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 将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波 动 。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8个月的 期 间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3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6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存 在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风 险 ,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4 ) 在 每 个 开放期 结 束 日 次 日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三 条 约 定 的 资 产 规 模 过 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较 少 等 情 形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将 终 止 。 (5 ) 本 基 金 的 一 部 分 资 产 将 可 能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发 行 门 槛 低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信 用 风 险 也 相 应 增 加 。 有 可 能 出 现 债 券 到 期 后 , 企 业 不 能 按 时 清 偿 债 务 , 或 者 在 存 续 期 内 评 级 被 下 调 的 风 险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不 能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而 是 通 过 上 证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及 深 交 所 综 合 协 议 交 易 平 台 , 或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 同 时 , 交 易 所 按 照 申 报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对 私 募 债 券 转 让 进 行 确 认 , 对 导 致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者 超 过 200 人 的 转 让 不 予 确 认 。 因 此 ,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过 程 中 , 面 临 着 流 动 性 风 险 。 (6 )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是 买 入 与 封 闭 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 并 持 有 到 期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正 回 购 , 获 得 杠 杆 放 大 收 益 。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和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超过250%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控 制 杠 杆 的 比 例 ; 但 是 本 基 金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使 用 杠 杆 带 来 的 投 资 风 险 , 包 括 : 当 融 资 成 本 出 现 显 著 持 续 的 上 升 时 , 将 降 低 投 资 人 投 资 收 益 的 风 险 ; 无 法 继 续 融 资 时 , 管 理 人 被 迫 卖 出 债 券 导 致 损 失 的 风 险 ; 使 用 杠 杆 使 得 市 场 风 险 导 致 的 组 合 净 值 波 动 加 大 的 风 险 等 。 (7 ) 本 基 金 在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从 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情 况 。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因 此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另 外 在 本 基 金 定 期 开 放 期 间 , 由 于 投 资 者 预 期 和 市 场 情 绪 的 影 响 , 也 存 在 着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的 风 险 。 6 、 其 他 风 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7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在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79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第 十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0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1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2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3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4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5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 调整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 者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变化; (6 )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设 置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3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有 权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 而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如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资 产 净 值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6 低于 2 亿 元 ; (2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3 )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7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8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 述 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89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0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票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1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 凡 与 该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或 将 来 颁 布 的 其 他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规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不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基 金合同 的 解 除和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后方可执 行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2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若 在 开 放 期 结 束 日 次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后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部 分 的 约 定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5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3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销售机构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第 二十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29 层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4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光华 成 立 日 期 :1998 年7 月1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5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 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 托 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 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 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企业年 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 网上银行 业务; 网上支付税费业务; 产业 (创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网上银行 (外汇) 结售付汇业 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 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5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的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私募债券、 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其中, 私募债券指 中小企业私 募债或其他 相关主体非 公开或定向 发行的债 券。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 基金 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6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但 应开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 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 本基 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其中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三)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8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并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99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 规、投资决 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七) 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销售办法》 等相关 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 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按照 《销售办法》 对 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或其实际投 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0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相关 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 协 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根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的 资 金 划 拨 等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 违规 行为, 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 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 协 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1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按本协 议规定安全 保管本基金 的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 令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 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 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财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 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 结束,由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 、 基金募集 结束,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 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 处理。 4 、基金募集 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负责按相 关规定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开 立资产托管 专户。该资 产 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2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 、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户 印章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基 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 和 使 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产 托管专户的 开立和管理 应符合《人 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 办法》 、 《现金 管 理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 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 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以 本基金和基 金托管人联 名的名义开 立证券账户, 该账户用于 本基金证券 投资的交 割和存管。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该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 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3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及 其 他 有 权 保 管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中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 保管 15 年。 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 复核程序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4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 券,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5 (3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私募债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 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如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6 关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但事实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错误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一 定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五)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 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7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 双方管理或托管的 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 、基金财务 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托管人负责复 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财务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 )报表报 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季度报告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 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8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 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后,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 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 的 50 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 双方各 留存一份。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管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每季度最 后一个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开放式基金的 管理人应于 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上季度最 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等日期,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三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保管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0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应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给 予 补偿。 为基金托管 人履行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职责 之目的,基 金管理人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 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八 、 托 管协议 的 修改 与终 止 ( 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可以对协 议 进行变更。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 议 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 、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10 4 、发生《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服 务 1 、 场 外 投 资 者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投资者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应 在T +2 个工作日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场 外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场外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场外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 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 直 接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2 、 场 内 投 资 者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可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 易 网 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和打印,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 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 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理财 服务 通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如 下 服 务 :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用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平安银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宝理财专户 、 财 付 通 理 财 账 户 均 可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2 、 查询服务: 场外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 录 等 信 息 , 同 时 可 以 修 改 基 金 账 户 信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 资 者 可 以 点 击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首 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 问 我 答 ” 栏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服 务 。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11 五 、 手 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 、 手 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 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 服 务 : 1 、 自 助 语 音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电 话 交 易 人 工 服 务 、 账 户 诊 断 等 服 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 址 : www.bosera.com


电 子 信 箱 :service@bosera.com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一) 、 2016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二) 、 2016 年 07 月 20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 三) 、 2016 年 07 月 1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分红公告》;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12 ( 四) 、 2016 年 06 月 2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五) 、 2016 年 06 月 08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申购、 定投、 最低持有数量限制的公告》 ;


( 六) 、 2016 年 05 月 0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七) 、 2016 年 04 月 22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 八) 、 2016 年 04 月 14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分红公告》;


( 九) 、 2016 年 04 月 0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摘要) 》;


( 十) 、 2016 年 04 月 07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正文) 》;


( 十一) 、 2016 年 03 月28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二) 、 2016 年 03 月2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5 年年 度报告 (正文) 》 ;


( 十三) 、 2016 年 03 月26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博时安丰 18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5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 ;


( 十四) 、 2016 年 03 月25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十五) 、 2016 年 03 月22 日, 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 《关于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113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 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注 册 的文件 ( 二 )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三)《 博时安丰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法律意见 书 ( 七 ) 注 册 登 记 协 议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9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