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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精选(160322)

港股精选: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2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 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3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4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5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6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7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召集 、 议 事及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和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除本合 同另有规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8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 下,增加 、减少、调 整 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 管理人、登 记 机 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4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9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0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1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2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3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部分


基 金 收 益分配 原 则 、执行 方 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份额 的收益分配方式仅能为现金分红, 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 当基金累 计报酬率超过同期上证 50 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上, 可进行 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4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与 基 金 财产管 理 、 运用有 关 费 用的提 取 、 支付方 式 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 易费用(包 括但不局限 于经手费、 印花税、证 管费、过户 费 、 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10 、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因投资 港股通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2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需召开持有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5 人大会,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2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6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 金 财 产的投 资 方 向和投 资 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 股、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可 转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 期权、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投资上述相关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 个 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市场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2% 。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 金 投 资 港 股 通 机 制 下 香 港 市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7 场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和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总市值的 20% ;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基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8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开放式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18 ) 基金因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9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第六部分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方法 和 公 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解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 程序以 及 基 金财产 清 算 方式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 决 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2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第八部分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 金 合 同存放 地 和 投资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