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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ETF联接(000071)

恒生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恒 生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 简 称 “ 本基金” )经 中国 证 监 会
2012 年6 月14 日证 监许 可[2012]822 号 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8月21 日正 式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恒 生ETF 的联接 基金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恒 生ETF 净值波动等 因素 产 生波动 , 恒
生ETF 主 要 跟 踪 香 港 市 场 的 恒 生 指 数 , 其 投 资 的 相 关 风 险 可 能 直 接 或 间 接 成 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
的风险 包括 : 香港市 场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汇率 风险 ; 由 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为恒生ETF 的联接 基金 , 主要 通过 投 资 恒生ETF 紧密跟踪标 的 指数的 表现 , 与
恒生ETF 在投资方 法、 交 易方式 等方 面存 在着 联系 和区别 。 恒生ETF 为股票 型指数 基金 , 因
此本基 金的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混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的目 标ETF 主要投 资于香 港市 场以 港币 计价 的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 除 投 资目标ETF
外,也 可能 投资 于香 港市 场, 港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变 化可 能会 影响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 ,
从而对 基金 业绩 产生 影响 。 本基 金同 时以 人民 币和 美元销 售 , 美元 申购 赎回 价格为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计 算的 美元 折算净 值 , 由 于
存在汇 率波 动, 可能 导致 以美元 计算 的收 益率 和以 人民币 计算 的收 益率 有所 差异。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年8 月21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 资 料未 经审计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风 险揭 示 ................................................................................................................................... 5 
四、基 金的 投资 ............................................................................................................................... 8 
五、基 金的 业绩 ............................................................................................................................. 15 
六、基 金管 理人 ............................................................................................................................. 15 
七、基 金的 募 集 ............................................................................................................................. 23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5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3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3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3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3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5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7 
十七、 基金 托管 人 ......................................................................................................................... 49 
十八、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51 
十九、 相关 服务 机构 ..................................................................................................................... 5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92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5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 》 ( 以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合 格 境内机 构 投 资者 境外 证 券投 资管 理 试 行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 试 行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为必 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基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 : 指《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基金 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目标 ETF :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ETF ) ,该 ETF 和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并
且, 该 ETF 的投资目 标和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 似 ,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到 投资目 标 。 发 售时 , 本 基 金选择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为 目 标 ETF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ETF 联接基 金 : 是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简 称联 接基 金 。 
恒生 ETF : 指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 
招募说 明书 : 指《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恒 生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 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资产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 
指符合 《 试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 ,接受 基金托管 人委托的 、
负责基 金境外财产的保 管、存管 、清算等业务的 金融机构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 由基 金托 管人选 择和 更换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登 记结算机 构
为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夏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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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备 案手续,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同 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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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或互联网
网站或 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 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 后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以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 值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业务规 则: 指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业务方面 的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投 资者 共同遵 守。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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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其 中部 分或 全部 风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 率
和/ 或实 现投 资目 标的 能力 造成影 响。 
1、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联接 基金 风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基金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恒 生 ETF , 在多 数情 况下 将维 持 较高的
恒生 ETF 投资比例, 基金 净值可 能会 随恒 生 ETF 的 净值波 动而 波动 ,恒 生 ETF 的相关风
险可能 直接 或间 接成 为本 基金的 风险 。 
(2) 赎回 资金 到账 时间 较 晚的风 险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主要通 过买 卖或 申购 赎回 恒生 ETF 来追踪 标的 指数 ,由 于
恒生 ETF 主要投 资香 港市 场, 且 采用 现金 申购 赎回 , 赎回 资金 到账 时间 较长 , 受此 影响 本
基金的 赎回 资金 到账 时间 可能会 较晚 。 
此外, 由于 美元 赎回 涉及 货币的 兑换 ,且 美元 资金 的划款 时间 较长 ,美 元赎 回资金 到
账时间 可能 晚于 人民 币赎 回到账 时间 。 
(3) 汇率 风险 
本基金的目 标 ETF 主 要投资于香港 市场以港币计价的金融工 具, 本基金除投资目 标
ETF 外, 也 可能 投资 于香 港市场 , 港 币相 对于 人民 币的汇 率变 化可 能会 影响 到本基 金的 资
产净值 ,从 而对 基金 业绩 产生影 响。 本基 金美 元折 算净值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 民
银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汇 率中 间价 计算 ,由 于存在 汇率 波动 ,可 能导 致以美 元计 算
的收益 率和 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益 率有 所差 异。 此外 ,由于 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 机构, 如果 汇
率发布 机构 出现 汇率 发布 时间延 迟或 是汇 率数 据错 误等情 况, 可能 会对 基金 运作或 者投 资
者的决 策产 生不 利影 响。 
(4) 跟踪 偏离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恒 生 ETF 基金份额, 追 求跟 踪标 的 指数, 获得 与 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以 下因 素可 能会 影响 到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与 跟踪 基准之 间产 生偏 离: 
①恒生 ETF 与标的指 数的 偏离。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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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金 买卖 恒 生 ETF 时所产生的 价格 差异 、交 易成 本和交 易冲 击 。 
③基金 调整 资产 配置 结构 时所产 生的 跟踪 误差 。 
④基金 申购 、赎 回因 素所 产生的 跟踪 误差 。 
⑤基金 现金 资产 拖累 所产 生的跟 踪误 差 。 
⑥基金 的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所产生 的跟 踪误 差 。 
⑦其他 因素 所产 生的 偏差 。 
(5) 与目 标 ETF 业绩差 异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恒 生 ETF 的联接 基金, 但由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方 法、 交易 方式 、基 金规模 、
费用税 收等 方面 与恒 生 ETF 不同,本基 金 的 业绩 表 现与恒 生 ETF 的业绩 表现 可能出 现差
异。 
(6) 境外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境外 市场 ,基金 可能 面临 境外 投资 的相关 风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市场 风
险、 汇 率风 险、 法律 和政 治风险 、会 计制 度风 险、 税务风 险 、 信用 风险 、衍 生品及 相关 投
资工具 的风 险 等 。 
(7) 流动 性风 险 
①在基 金建 仓时 , 可 能由 于恒 生 ETF 流动性不 足等 原因而 无法 按预 期进 行建 仓, 从 而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不利 影响 。 
②在恒 生 ETF 暂停交 易或 者暂停 申购 、 赎 回或 个股 流动性 不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 
③由于 开 放 式基 金的 特殊 要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要求, 在
管理现 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或现 金过多 所导 致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8)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原因 可能引 致风 险, 例如 , 越 权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等。 
2、政 策变 更风 险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政 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方 法的 调
整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 法规 的修 改导 致基金 投资 范围 变化 ,基 金管理 人为 调
整投资 组合 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动 的风 险等 。 
3、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机 构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 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3、 恒生 指数 ( “该 指数 ” ) 由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根 据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 公司 的授权 发
布及编 制。 恒生 指数 的商 标及名 称由 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公 司全 权拥 有。 恒生 指数有 限公 司
及恒生 资讯 服务 有 限 公司 已同意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可 就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该产 品 ”) 使用 及参 考该 指数 ,但是 ,恒 生指 数有 限公 司及恒 生资 讯
服务有 限公 司并 不就 (i ) 该 指数及 其计 算或 任何 与之 有关的 数据 的准 确性 或完 整性 ; 或 (ii )
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 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 或适合性;或 (iii )任何人士因使用该
指数或 其中 任何 成份 或其 所包涵 的数 据而 产生 的结 果,而 向该 产品 的任 何经 纪或该 产品 持
有人或 任何 其他 人士 作出 保证或 声明 或担 保, 也不 会就该 指数 提供 或默 示任 何保证 、声 明
或担保 。恒 生指 数有 限公 司可随 时更 改或 修改 计算 及编 制 该指 数及 其任 何有 关的公 式、 成
份股份 及系 数的 过程 及基 准,而 无须 作出 通知 。在 适用法 律允 许的 范围 内, 恒生指 数有 限
公 司 或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 不会 因 (i )华 夏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就该 产品 使用 及/ 或参 考
该 指 数; 或 (ii ) 恒 生指数 有 限公 司在 计算 该指 数时 的 任何 失准 、遗 漏、 失误 或 错误 ;或
(iii ) 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 其他人士提供的 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 失误﹑错误或
不完整;或 (iv ) 任何经纪、该产品持有人或任何 其他交易该产品的人士,因上述原因 而
直接或 间接 蒙受 的任 何经 济或其他 损 失承 担任 何责 任或债 务, 任何 经纪 、该 产品持 有人 或
任何其他 交 易该 产品 的人 士不得 因该 产品 , 以 任何 形式向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及/ 或恒 生资 讯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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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有 限公 司进 行索 偿、 法律行 动或 法律 诉讼 。任 何经纪 、持 有人 或任 何其他 人士 ,须 在
完全了 解此 免责 声明 ,并 且不能 依赖 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及 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 公司的 情况 下
交易该 产品 。为 避免 产生 疑问, 本免 责声 明不 构成 任何经 纪、 持有 人或 任何 其他 人 士与 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 及/ 或 恒生 资讯服 务有 限公 司之 间的 任何合 约或 准合 约关 系, 也不应 视作 已
构成这 种关 系。 任何 投资 者如认 购或 购买 该产 品权 益,该 投资 者将 被视 为已 承认、 理解 并
接受此 免责 声明 并受 其约 束,以 及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该产 品所 使用 之该 指数 数值为 恒生 指
数有限 公司 酌情 计算 的结 果。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恒 生 ETF 基金份额的投 资, 追求 跟 踪标的 指数 , 获 得与 指数 收益相
似的回 报。 
(二)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即恒 生 指数。 
恒生指 数是 由香 港恒 生银 行全资 附属 子公 司恒 生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截至 2015 年 2
月, 以 香港 股票 市场 的 50 家上市 公司 股票 作为 成份 股, 以 经调 整的 流通 市值 作为权 数计 算
得到的 加权 平均 股价 指数 ,是目 前反 映香 港股 市走 势的最 具影 响力 的股 价指 数。恒 生指 数
于 1969 年 l1 月 24 日首 次 公开发 布, 以 1964 年 7 月 31 日为 基期, 基期 指数 值为 100。恒
生指数 以港 币计 价。 
未来如 果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发 生变 更 , 本 基金 不 变更目 标 ETF , 则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将随 之变 更, 不需 另行 召开持 有人 大会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及跟 踪标 的指 数的股 票组 合。 基金 在境 内可投 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金融 工具 。此 外, 基金还 可投 资
于境外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 债券、 基金 、金 融衍 生工 具 (包 括但 不限 于远 期合 约、互 换、 期
货、期 权、 权证 等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已 申购但 尚
未确认 的目 标 ETF 份额可 计入在 内)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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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主要 通过 交易 所买 卖或申 购赎 回的 方式 投资 于目 标 ETF 。 根据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的现 金流 情况 , 本 基金 将综合 恒 生 ETF 的流动性 、 折溢 价率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流 动性 等
因素分 析,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控 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指 数。 基金 还将 适度 参与恒 生 ETF
基金份 额交 易和 申购 、赎 回的组 合套 利, 以增 强基 金收益 。 基 金也 可以 通过 买入恒 生指 数
成 份股 来跟 踪标 的指 数。 为了更 好 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基金 还可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场 的股 票、
债券、 跟踪 同一 标的 指数 的其他 基金 、金 融衍 生工 具等产 品 , 并在 法规 允许 的条件 下参 与
证券借 贷, 以增 加收 益 。 
在目 标 ETF 开 放申购赎回之前,本 基金可通过 特殊申购的方 式用基金资产换购目 标
ETF 份额, 以进 行基金 建 仓。 
为了更 好地 对外 币资 金进 行投资 管理 ,本 基金 还可 以与目 标 ETF 或其他 QDII 基金进
行外汇 互换 ,互 换价 格需 遵循公 允、 合理 的原 则以 及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力争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 略,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公 告 。 
(五)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组 合再 平衡 的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 了基 金的投 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 的正确 执行 ,避 免重 大风 险的发 生。 
1、 研 究: 基 金经 理小组 、 研究人 员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台 , 整 合外 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
外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指 数跟 踪、 目 标 ETF 业绩分 析、 联接 基金 套利 分析、 流动 性
分析、 申购 赎回 资金 流分 析等工 作, 撰写 研究 报告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 要依据 。 
2、 投 资 决 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依 据研 究报 告, 定期 或不定 期 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 策
相关事 项。 
3、 组合 构建 : 根 据标 的指 数, 结 合研 究报 告, 基 金 经理小组 以 合理 方法 构建 组合。 在
追求跟 踪误 差和 偏离 度最 小化的 前提 下,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4、交 易执 行: 交易 管理 部 负责具 体执 行交 易,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 理部定 期和 不定 期对 基金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并 提 供相关 报
告。绩 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小组 可 以据 此检 讨投资 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合 。 
6、组 合再 平衡 :基 金经 理 小组 将 跟踪 标的 指数 变动 ,结合 目 标 ETF 业绩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情况 以及 组合 投资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
监控和 调整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数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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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对上 述投 资管理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 在基金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经人民 币汇 率调 整的 标的 指数收 益率× 95% + 人民 币 活期存
款税后利 率× 5% 。其 中,经人民币 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为人 民币/ 港币汇率× 恒生指数 ,人
民币活 期存 款利 率是 指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 准 利 率。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投资 情况和 市
场惯例 调整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组成 和权 重, 不需 另行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恒 生 ETF 的联接 基金, 恒 生 ETF 为股票型 指数基 金, 因此 本基 金的 风险 与
收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投资 限制 和 禁 止行 为 
1、投 资限 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其中银行 应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银 行, 但在 基金托 管 账 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制 。 
(2)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 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其中,非 流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3)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4 )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5 ) 为 应 付赎 回 、 交易 清算 等 临 时 用途 ,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 不动 产 。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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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除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现行 法律 法规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由于本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和 目标 ETF 的申购 赎回 存在 确认和 交收 时间 上的 差异 , 基金 规
模变动 可能 导致 基金 投资 比例在 短期 内不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此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目标 ETF 申购、 赎回 、 交 易被暂 停或 交收 延迟 等因 素也可 能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 对 于上述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 调整 。 但 因目
标 ETF 申购、赎 回、 交易 被暂停 或交 收延 迟致 使不 能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完成 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合 理时 间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部门 的有 关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以 及参 与转 融通等 相
关业务 ,不 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十一 )代 理投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基 金管理 人
将本着 维护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勉 尽职 地代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行 使投 票权 。在履 行代 理
投票职 责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操作 需要 ,委 托境外 资产 托 管 人或 其他 专业机 构提 供
代理投 票的 建议 、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 
(十二 )证 券交 易管 理 
1、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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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 公平对 待所 有客 户, 追求 最佳交 易执 行, 并且 可靠 、诚信 、
及时, 拥有 较高 的交 易保 密性等 。 
(2) 研究 支持 服务: 能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相关 的研 究报 告和 服务 , 包括 提
供量化 投资 策略 、及 时沟 通市场 情况 、承 接专 项研 究等。 
(3) 公司 综合 实力 :经 营 状况稳 定, 信誉 良好 ,财 务指标 健康 等。 
(4)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清算 交割 准确 顺畅 ,系 统稳定 安全 等。 
(5)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能够 积极 推动 多边 业务 合作, 最大 限度 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6)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选取 最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经 纪
商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分 配基 金在 各个 经纪 商的交 易量 。 
3、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参 考市 场惯 例合 理确 定佣金 费
率。交 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492,730,126.44 92.8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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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529,917.01 6.88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564,185.00 0.29 
9 合计 530,824,228.45 100.00 
5.2 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地区 )证 券市 场的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5.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5.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5.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级分 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股指期 货 HANG SENG IDX FUT Jul16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注:期 货投 资采 用当 日无 负债结 算制 度, 相关 价值 已包含 在结 算备 付金 中, 具体投 资
情况详 见下 表( 买入 持仓 量以正 数表 示, 卖出 持仓 量以负 数表 示) :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卖)
(单位 :
合约市 值 公允价 值变 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手) 
HIN6 
HANG SENG IDX 
FUT Jul16 
13 11,643,952.84 524,981.05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524,981.05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785,440.71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457,779.44 
5.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 
1 
华夏恒 生
ETF 
股票型 
交易型 开
放式 
华夏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492,730,126.44 92.93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5.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5.10.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5.10.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0.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 保 证金 698,486.7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533.68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5 应收申 购款 860,164.5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64,185.00 
5.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5.10.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12 年 8 月 2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00% 0.17% 11.07% 0.86% -8.07% -0.6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10% 0.91% -0.17% 0.95% 0.07%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89% 0.85% 1.60% 0.85% 2.29% 0.00%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03% 1.31% -1.21% 1.32% 2.24% -0.01%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0.65% 1.27% -2.98% 1.32% 3.63% -0.05%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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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 硕 士, 高
级经济 师 。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 襄 理、 副总 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务副 总裁 ,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行 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责 总部 加拿 大鲍 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 任三 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 曾任国 际金 融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任 国际 货币 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 达 沃斯 世界 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 董 事总 经
理。 
徐刚先 生 : 董 事, 博士 。 现任中 信证 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信 期货 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 深圳 ) 有限公 司 、 青 岛蓝 海 股 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中 信证 券党 委委 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葛 先生 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北京建 设(香 港上市) 、 华夏幸 福基业、 中海油海 洋工程、 东兴证 券、中兴 通 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于 北京工艺 品进出 口公司、 美国纽约 中国物 产有限公 司(外派 工作) , 曾担任中 国 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 森堡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 团投 资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 事会 秘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教 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兼 任中华联 合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博彦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上市 公司) 、朗 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第 八届 理 事会理 事 , 中 国会 计 学 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现 兼任 上海 高级 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华 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 摩 根士 丹利 ( 纽约总 部 ) 信 用衍 生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国 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兼任 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总 经 理。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总 行信息 电脑部信 息综合处 副处长 (主持工 作) ,华 夏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投 资总监 , 硕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任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总 经理 , 硕 士。 兼任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任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事 长,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 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 理 有限责 任公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 国北 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划 处副 处长 、 计划处 处长 , 中国 兵器 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 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 监 事, 学士 。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任 山东 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山 东渤 海轮 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 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
务科职 员 , 济 青高 速公 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 山 东基 建股 份有 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事 , 博 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 曾 任财 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关 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任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 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事 , 博士 , 高 级编 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事 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路先 生, 博士 。曾 任美 国纽约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公 司基金 经理 及定 量股 票研 究负责 人 、
美国纽 约法 兴银 行组 合经 理、 大 成基 金国 际业 务部 副总监 等。 2008 年11 月加 入华夏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 曾 任数 量投 资 部总经 理 、 上 证原 材料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 月28 日至2016 年3 月28 日期 间) 等 , 现 任数量 投资 部执 行总 经理 、 首 席量 化投
资官,恒 生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2 年8月9日 起任职) 、恒生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8月21 日 起任 职) 、 上 证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3 月28日 起任 职) 、 上证 金融 地产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月28日起 任职 ) 、 华 夏沪 港通 恒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2014 年12月23 日起 任职) 、 华夏沪 港通恒生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2015 年1月13 日起任职) 、华夏 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2月10日 起任 职) 。 
张弘弢先生 ,硕士 。2000 年4 月加入 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曾 任研究 发展部 总经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数量投资 部副总经 理、上 证能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3 年3
月28日至2016 年3月28 日 期 间) 等, 现任 数量 投资 部 董事总 经理 , 华夏 沪深3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经理 (2009 年7 月10 日起任 职) 、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8月9日起 任职) 、 恒生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8月21 日 起任职) 、 华夏沪 深300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12年12月25 日起任 职) 、上证医 药卫生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 任职) 、 华 夏沪 港通 恒生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2 月23 日 起 任 职 )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1月13日 起任 职) 、MSCI中国A 股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5 年2月12日 起任 职 ) 、 MSCI 中国A 股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2月12 日 起任 职) 。 
徐猛先 生 , 清华 大学 工学 硕 士。 曾任 财富证 券助 理研 究 员, 原中 关村证 券研 究员 等 。 2006
年2月加入 华夏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数量 投资部 基金经理 助理、上 证原材 料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29 日至2016 年3月28 日 期间 ) 等, 现任 数量
投资部高级副总裁,上证 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4月8 日起 任职 ) 、 华夏 沪 港通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3月12日 起任职) 、华夏 沪港通恒 生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3 月
12 日起任 职) 、恒 生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12月21 日起
任职)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12月21日 起任 职) 。 
3、本 公司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 王 路先 生,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执行 总经 理 、 首 席量 化 投资官 , 基
金经理 。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张弘弢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董 事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方军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数 量投 资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 
杨志诚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数量 投资 部总 监。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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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保 证基 金财产 不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购买 不动 产 。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 易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3、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以 下行为 : 
(1)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2)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3)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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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有 效性 原则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防 火墙原 则
和成本 收益 原则 建 立 了一 套比较 完整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该 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业 务管 理
制度及 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程 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
沟通、 内部 监控 等要 素。 公司已 经通 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 务国 际准 则第 3402 号》 ) 认
证,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计 合理 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报 告。 
1、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
制文化 。 
(1 )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 董 事 3 名。 董事 会下 设审 计委 员 会等专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 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司 各部 门之 间有 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互 相合 作, 又 互相 核对 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 重 视员 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 对影 响目标 实现 的风 险因 素进 行分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风 险评 估还 包括 各业务 部门 对
日常工 作中 新出 现的 风险 进行再 评估 并完 善相 应的 制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评 估相 关
风险并 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 动 
公司对 投资 、会 计、 技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在业 务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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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 度上 ,做 到了 业务 操作流 程的 科学 、合 理和 标准化 ,并 要求 完整 的记 录、保 存和 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在 岗位 责任制 度上 ,内 部岗 位分 工合理 、职 责明 确, 不相 容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相 互检 查、 相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负责 资产配 置和 重大 投资 决策 等;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基 金经 理领 导基金 经理 小
组在基 金合 同和 投资 决 策 权限范 围内 进行 日常 投资 运作; 交易 管理 部负 责所 有交易 的集 中
执行。 
①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实 行集中 交
易制度 ,建 立和 完善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度 ,确 保各 投资组 合享 有公 平的 交易 执行机 会。 
②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基 金经 理小 组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
责确定 与实 施投 资策 略、 建立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资 指令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限 的操 作
需要 经 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交易 管理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或基 金经 理授 权的 小组 成员的 指令 负
责交易 执行 。 
③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
资比例 达到 接近 限制 比例 前的某 一数 值时 自动 预警 。 
④禁止 性控 制。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相 关规 定, 基金禁 止投 资受 限制 的证 券并禁 止
从事受 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对 上述禁 止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交易 管理部 对投 资行 为进 行一 线监控 ;风 险管 理部 进 行 事中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建 立了基 金会 计业 务的 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人相 关业 务的相 互
核查监 督制 度。 
③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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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制 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指定 专 门 人员 负责 反洗钱 和
反恐融 资合 规管 理工 作; 各相关 部门 设立 了反 洗钱 岗位, 配备 反洗 钱负 责人 员。除 建立 健
全反洗 钱组 织体 系外 ,公 司还制 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控 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作 规程 ,
确保依 法切 实履 行金 融机 构反洗 钱义 务。 
4、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信息 及时 送交 适当的 人员 进
行处理 。目 前公 司业 务均 已做到 了办 公自 动化 ,不 同的人 员根 据其 业务 性质 及层级 具有 不
同的权 限。 
5、内 部监 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门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期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的募 集情 况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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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 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2 年 6 月 14 日 证监许 可[2012]822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运作方 式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 ;美元发售价格为1.00 元 除以募集期
最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 
本基金 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进 行发售 。 募 集期 间, 本基 金 共募 集
854,728,243.64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0,130 户。 
(二) 销售 币种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 购、 赎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分 为人民 币销 售和 美元 销售 ,各销 售
币种分 别设 置代 码和 简称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增 加新的 销售 币
种、或 者调 整现 有基 金销 售币种 设置 、或 者停 止现 有币种 的销 售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 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三)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的联系 与区 别 
本基金 为恒生 ETF 的联接 基金 。 本 基金 通过 主要 投 资于恒生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标 ,
恒生 ETF 的标的 指数 和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一致 ,投 资目标 相似 。 
在投资 方法 上, 本基 金为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来跟踪 标
的指数 ; 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主要采用复制 法来 跟踪 标的指 数, 即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
权重构 建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在交易 方式 上, 本基 金不 上市交 易, 投资 者只 能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 以现 金的 方式申 购、
赎回 ;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属于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投 资者 可以 在二级 市场 上
买卖基 金份 额, 也可 以根 据申购 赎回 清单 按照 申购 、赎回 对价 通过 场内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 
在业绩 表现 上, 虽然 本基 金与目 标 ETF 跟踪同 一标 的指数 , 但 由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方
法、 交 易方 式、 基金 规模 、 费用 税收 等的 不同 , 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与目 标 ETF 的业绩表现
可能出 现差 异。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 基金满 足基金合同 生效条 件,基 金合同于2012 年8 月21日 正 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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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 等 值 5000 万 元 ( 美 元折算 为人 民币 , 下 同)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等 值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及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 分 公司 、 南 京分 公 司、 杭州 分
公司 、 广 州分 公司 、 成 都分 公司 , 设 在北 京、 上海 、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 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29号 东环 广场B 座一 层(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9 号( 新科 祥 园小区 大门 口一 层)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35 号( 富贵 园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F1-3 (100062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6)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88 号紫 竹花 园一 期B 座01(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A 座 一层(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6 号新 城国 际6号楼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里100 号1幢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 )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第一 层101A-1单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路6001 号太 平金 融大厦40层02室(51803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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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2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30层B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15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写 字楼 第50 层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交 子 大 道177 号 中 海 国 际 中 心B 座1 栋1 单元14 层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 移 动客 户端 交易 等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 具 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 “ 十九、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中
“ (二 )代 销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基金 规模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 核 准的 境外 证券投 资额 度 、 目标ETF 的规模限 制
等 ,对 基金 规模 进行 控制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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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交 易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公告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等业 务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时 间为准 。 投资 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日 期和 时间之 外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请 且 登记 结算 机构 接收 确认 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 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2 年10 月30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原则 
1、本基金 采用多币 种销售 ,投资者 在申购时 可自行 选择申购 币种,赎 回币种 与其对 应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2、“未知 价 ”原则 , 人民 币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美 元申 购与 赎回 价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的 美 元折算 净值 为基 准计算 。 
3、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三日 前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人民 币 (直 销机 构) 每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人 民币 ( 代销机
构) 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定 期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美元 每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200.00 美元 ( 含 申购费 ,定 期定 额不 受此 限 制) 。具 体业 务办 理请 遵 循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 赎回 申 请不得 低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具 体业务 办理 请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 在 1 个 工作 日之 前在 至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调整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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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 相 应的 申购 款项 , 否则 所提 交
的申购 申请 无效 。 美 元申 购 的投 资者 需注 意, 在现 钞 申购 的情 况下 ,投 资者 应将美 元资 金
从现钞 账户 转入 现汇 账户 ,相应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相应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
该交易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包 括该 日 ) 后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因投 资者 未及 时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 果,由 投资 者
自行承 担。 由于 美元 资金 的划款 时间 较长 ,投 资者 美元申 购时, 其 申购 申请 的提交 日和 申
购 申请 受理 日可 能有 所不 同。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10 日 (包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美
元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将划往 投资 者申 购时 的现 汇账 户。 如 遇特 殊情 况, 如目标 ETF 的投资
市场暂 停交 易、 目 标 ETF 暂停交 易 或 赎回 、目 标 ETF 延迟支付赎 回款 项、 交 易清算 规则
发生较 大变 化等 ,赎 回款 项支付 的时 间可 相应 调整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务 的确 认及 办理 的时间 和程 序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公 告。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本基金 申购费由 申购人 承担,用 于市场推 广、销 售、登记 结算等各 项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各币种 申购 费率 具体 如下 : 
(1) 人民 币申 购费 率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0.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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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6%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 每笔 1,000.00 元 
(2) 美元 申 购 费率 
美元申 购费 率应 参照 人民 币申购 费率 制定 。 本 基金 在开放 申购 之后 的 1 年内 对美元 申
购实行 费率 优惠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自 该费 率优 惠满 1 年之 日起 ,对 美元 申购 继续实 行费 率
优惠, 美元 申购 费率 为 0 。如未 来调 整费 率优 惠水 平或取 消费 率优 惠,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披 露。 
2、本 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率 为 0.5% 。
其中 , 须 依法 扣除 所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入基 金资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结算 费 、 销
售手续 费等 各项 费用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调低 赎 回费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三 日前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投 资者适 当调 低
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换 费率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 算公式为估值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估 值日 基金 份额余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未来, 若市
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ETF 净 值计算和发布时间发生变化 ,或实际情况需要 ,经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基 金净 值计 算和 公告 时间 或 频率 并提 前公 告。 
2、 T 日 的美 元折 算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在 T+1 日公 告。 T 日
的 美元 折算 净值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除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币 对美 元
汇率中 间价 。 美 元折 算净 值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如遇 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也可 根据实 际情 况
调整 美 元折 算净 值 计 算和 公告时 间 或 频率 并提 前公 告。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人民 币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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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人 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率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人民币 前端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美元折 算净 值 
其中 ,T 日美 元折 算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
汇率中 间价 , 计算 结果 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四位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 
(3)基金 份额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一:假定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2300 元, 三 笔人 民币 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
100 万 元、500 万 元, 则各 笔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 (b) 1.2% 0.9% 0.6%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8.14 991,080.28 4,970,178.93 
前端申 购费 (d=a-c ) 11.86 8,919.72 29,821.07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e )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 额 (f=c/e ) 803.37 805,756.33 4,040,795.88 
若人民 币 申 购金 额 为 1000 万元 , 则 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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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 金额 (c=a-b) 9,999,000.00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d) 1.2300 申购份 额 (e=c/d ) 8,129,268.29


例 二 :假 定T 日 美元 折算净 值 为0.1951 美 元, 四 笔美元申购 金额 分 别为5000.00 美元 、 50 万美 元、100 万 美 元、200 万 美 元, 则各 笔申 购获 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 美元 ,a ) 5,000.00 500,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T 日 美元 折算 净值 (e ) 0.1951 0.1951 0.1951 0.1951 申购份 额 (f=a/e ) 25,627.88 2,562,788.31 5,125,576,63 10,251,153.25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 人民 币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2) 美元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美元折 算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三 :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T 日赎回10,000.00 份 以人 民币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 该日基 金 份额 净值为1.25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00 份 以 美 元申购 的基 金 份 额, 该日 美元折 算 净值 为 0.1983 美元 ,则 其 获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00× 0.1983=1983.00 美元 赎回费 用=1983.00× 0.5%=9.92 美 元 净赎回 金额=1983.00-9.92=1973.08 美 元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1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登记结 算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2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 后的余 额 )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 之和超 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为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3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三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予 以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4 )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1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2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临 时 停市 。 (3)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所投资 的香 港市 场休 市 。 (4 ) 本基 金的 目标ETF 暂停申购 、赎 回或 交易 。 (5)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暂停估 值。 (6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情况 。 (7 ) 因 基金 收益 分配 、 或 基金投 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券 即将 上市 或进 行权 益分派 等 原因,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的 。 (8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9 ) 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过 于频 繁, 导致 基金 的交易 费用 和变 现成 本增 加, 或 使 得基金 管理 人无 法顺 利实 施投资 策略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可 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产生损 害 。 (10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 形 。 (11 ) 基 金资 产规 模接近或 达到 规模 上限 。 (12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应 当依 法公 告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1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不 可控制 因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临 时 停市 。 (3) 本基 金的 目标 ETF 所投资 的香 港市 场休 市 。 (4 ) 本基 金的 目标ETF 暂停申购 、赎 回或 交易 。 (5 ) 本基 金的 目标ETF 暂停估值 。 (6 ) 连续2 个或2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 巨 额赎 回 , 根 据 基金合 同 规 定 , 可 以暂 停 接受赎 回 申请的 情况 。 (7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情况 。 (8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1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 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 公告1 次。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 金转换 的程 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与冻 结等 业务 1 、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司 法 强制执 行及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认 可的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 他行 为。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 者。其 中: (1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2 )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3 )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据 生效 的法律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 2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 向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申请 办理 。 3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申 请人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 理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 账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 金销售 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5 、 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关 依 法 要求 的基 金 账 户 或基 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 解 冻 ,以 及登 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含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收取 的费用 ) 。 (3 ) 标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包括 为指 数公 司缴 纳的 相关税 收以 及与 支付 外币 相关的 汇 兑损益 、手 续费 、汇 款费 等 ) 。 (4 ) 基 金投 资目 标 ETF 的相关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目 标 ETF 的交易费 用 、 申购赎 回 费用等 ) 。 (5 )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 融资融 券费 、证 券账 户相 关费用 及其 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9 ) 基金 进行 外汇 兑换 交 易的相 关费 用。 (10 )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11 )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 生的费 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2) 与基 金缴 纳税 收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等 。 (13 ) 其他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产生 的费 用, 如代 表基 金投票 产生 的费 用、 与基 金有关 的 诉讼费 、追 索费 等。 (14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 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提 方 法、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部分不收取 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 中目标ETF 份额所 对 应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0.6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 除基金 资产 中目 标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 值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数 ,则E 取0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投资 目标ETF 部分不收取 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 中目标ETF 份额所 对 应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的0.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0.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资 产中 目标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按 照基 金管 理人与 指数 许可 方签 署的 指数使 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根据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目前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扣 除基 金资产 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后 剩 余 部分 的 0.04%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 值扣除基金资产 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 后剩余部 分,若 为负 数, 则 E 取 0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按季 支付 。每 年应 支付的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不低 于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 定的 下限。 如果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约 定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费 率和 支付 方式 等发生 调 整,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招募 说明 书 更新或 其他 公告 中披 露基 金最新 适用 的方 法。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本条 第 ( 一 ) 款第1 项中第 (4 ) 至第 (14 )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并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 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九、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中的 “( 七) 申购费 与赎 回费 ”与 “( 八 )申 购份 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中的相 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履行 纳税 义务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基 金份 额、 股票、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证券账 户、 人民 币和 外币 资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 资金 账户 及证券 账户 , 上 述账 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外 资产 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4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或境 外市 场惯例 开设 基 金 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6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自 身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为 基金份 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进行估 值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 的 目标ETF 份额、股票、 债券 以及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等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目标ETF 的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ETF 按照估值 日目 标ETF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如该 日目 标ETF 未公 布 净 值, 则 按该 日目 标ETF 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该 日目标ETF 未 公 布 净值 且没 有 交易 的, 则按最近 公布的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上述基金份额净 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按 最能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2、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按 成本 或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首 次发 行且 有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3、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对 于上 市流 通的 债券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应收 利 息后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2 )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 其 中成熟 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最 近买 价估 值; 新兴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和卖 价 的均 值 估值 。 4、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流 通衍 生品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未 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 如成 本价 不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5、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6、基 金 ( 不含 目标 ETF )估值方 法 (1 )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公 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7、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果上 述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 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汇 率 人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汇率 应当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最 新公 布的 人民 币汇率 中 间价为 准。 9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8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 被认 为 采用 了适 当 的估 值 方法 。 但是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款 第1~8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将 估值 结果 以约定 的 方式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当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本基 金可暂 停估 值: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停市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停估值或 暂停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 4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 6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 估 值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将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人民币,小 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内 (含 第4 位) 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 资 产估 值 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 四 )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9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但 是,对 于其 中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委 托的 税务 顾问 ( 称为 “责任 人 ”) 业务 操作 不当 、疏 忽或者 故意 违约 等行 为导 致基金 实际 税收 负担 (含 罚金等 )与估 值有所 差异 的, 该等 差异 应由责 任人 负责 赔偿 ,基 金管理 人应 代表 基金 利益 进行追 偿。 3 、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中 介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数 据来源 受 到限制 ,或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以 及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 基金 收益 包括: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投资ETF 份额所得收 益、 买 卖证券 差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 、 外汇 兑换 损益以及 其他 合 法收 入。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分 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 认购/ 申购币种相同。 美元收益分配金额按除权前一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折算 为相 应的 美元 金额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方式 ;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的, 分红 资金 将按 分红 权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 准 )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进行 再投 资。 4 、 在符 合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最 多分 配12 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的 时间不 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5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有关业 务 规则进 行调 整, 并及 时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 日 ( 具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 并可 参考 国际会 计准 则 。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相 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机 构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披露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下一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美 元折 算净值 公告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2 、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正常 情况 下 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 次日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在 前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后两个 交易 日 内,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4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开 放 日的次 日披 露开 放日 的 美 元折算 净值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相关 内 容进行 复核 。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12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 20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 21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2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3 、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或 业绩比 较基 准 。 25 、基 金份 额拆分 。 26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7 、选 择或 更换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住所 ,投资 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十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二 ) 款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3 、 但 如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属于 基金 合同 第九 条第 (三) 款约 定的 情形,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之 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 (2 )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 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 人,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 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 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 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外 分行 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 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 ( 一对 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企 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 募基 金、资 金托 管 等门类 齐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 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风 险分 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 中国 银行已 托管475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中 境内 基金444 只 , QDII 基金31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 不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 念,坚持 “ 规范 运作、稳健 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通 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 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 部检查 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业 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风 险管 控。 2007 年 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审 阅工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 A S70” 、 “ A A F 01/ 06” 、 “I SA E3 402” 和 “SS A E1 6” 等 国际 主流 内控 审阅准 则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 2016 年 , 中 国银 行继续 获 得 了基于 “I SA E3 402” 和 “S SA E16”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十八、境外资产托管 人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 香 港) 有限公 司(简 称“ 中 银香 港 ”) 注册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岳毅 成立时 间: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香 港 于 1964 年 成立 , 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 式重组 为中 国银 行 (香 港 ) 有限公 司,是 一家 在香 港注 册的 持牌银 行。 其控 股母 公司 中银香 港( 控股 )有 限公 司 (简 称 “ 中 银香港 (控 股) ”)2001 年 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2002 年 7 月 25 日 开始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被 纳入 为恒 生指 数 成分股 。中 银香 港目 前主 要受香 港金 管 局、证 监会 以及 联交 所等 机构的 监管 。 截至 2015 年 12 月末 , 中 银香港 ( 控股 ) 有限 公司 的总资 产超 过 23,678 亿 港 元, 资本 总额超 过 1,979 亿港 元 , 总资本 比率 为 17.86% 。中 银香港 的财 务实 力及 双 A 级信用 评级 , 可以媲 美不 少大 型全 球托 管银行 。中 银香 港( 控股 )最新 信用 评级 如下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 穆迪投 资服 务 标准普 尔 惠誉国 际评 级 评级展 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负面 稳定 稳定 截至 2015 年 12 日 31 日 止 ,中银 香港 (控 股) 的托 管资产 规模 为 7,766 亿港 元。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准时将 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 及时收取所有 应 得收入 。 3、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 代销 机构 1、人 民币 代销 机构 :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9)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0)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1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12)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13)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1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路46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1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1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1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其 他地 区) (18)洛 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19)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20)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21)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22)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23)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 平 中路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24)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街6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16 (内 蒙古 、 北京) 、967210 ( 宁 波、 深 圳) 、028-65558555 (成都 ) (25)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26)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区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区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27)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路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路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28)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3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路3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2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9层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31)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3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3)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3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3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3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路7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38)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39)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40)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 旺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高 雪超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1) 北京 创 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2)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号9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3)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44)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 纪中 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45)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20号 乐成 中心A 座23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46)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 门街1 号 前海深港 合作区管 理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4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48)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49)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2819 号1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403 号 信息 大厦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50) 上海 大 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51)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路7号4 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A 座4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52)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外 滩国 际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路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厦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53)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2815 号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54)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2 号裙 房2层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 中心B 座 裙楼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8-1176 (55)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 街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电话:18938644421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网址:www.jinqianwo.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07 (56)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57)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 国际广 场南 塔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58)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 街道科 苑路18号 东方 科技 大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路18号 东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电话:0755-33201669 传真:0755-84034477 联系人 :张 烨 网址:www.jfz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500-888 (5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13 层1301-1305 、14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13 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6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6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6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6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6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 、19 、36 、38 、39 、41 、42 、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6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6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6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6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69)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7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7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7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号 西南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73)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74)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7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7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7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 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7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48 (79)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8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8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82)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83)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0755-33680000 (8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85)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 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8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87)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 市 玄武区 大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8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89)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90)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9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街8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9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9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 超大 厦16-20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9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9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96)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97)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98)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99)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00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01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02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03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大 厦4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04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路233 号宏 源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05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6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07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 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08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大 厦A 栋41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09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10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11 )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12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13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14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15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16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117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7层、8层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18 )西 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19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20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21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2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23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2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25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2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 广场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600 号陆 家嘴 商务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27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厦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28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29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 大 厦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段18号 川信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30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389 号志 远大 厦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9 号华 远企 业号D 座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31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687 号 一幢 二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汤 晓东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2、 美 元代 销机 构: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各销售 机构 业务 办理 的规 则、流 程和 网点 等事 项请 遵照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情 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少 代销 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销售 机 构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 点。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四)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杨科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 华永道 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 许 康玮 、赵雪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洪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 产 。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收取 认购 费、申 购费 、基 金赎 回手 续费及 其他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基 金合 同 的情况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以 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7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选 择 、 更 换基 金 登记结 算代 理机 构 , 办 理 基金登 记 结算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登 记结 算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申请 和办理 融 资、融 券、 转融 通等 相关 业务。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3)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 定有关 费率 。 (16)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17)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8)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6) 选择 、更 换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 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 管 (或 委托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保 管 ) 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基 金 托管人 可授 权境 外资 产托 管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选择 的境 外资 产托管 人应 符 合《试 行办 法》 规定 的有 关条件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错 、疏 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责任 。 (21)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出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 出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对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业务 规则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 则及 规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9、 基金 合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收 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情 况下, 调整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时 间或 频率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增加 、 减少 、 调 整基 金销售 币种 或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8、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10、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1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 则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如召 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通 讯方 式 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 “ 监 督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4、 本人 直接 出具 有效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 果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 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 中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决议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不 含 50% )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即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3、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九) 计票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则 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监 督员由 基 金 托管 人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指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但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监 票 人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 对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会 议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督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和 有关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关 于本 基金 所持 目标 ETF 份额行 使表 决权 的方式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联接基 金,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 持有 的本基 金 份额行 使与 目标 ETF 相关的持有 人权 利, 如 ETF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权 、参 加 ETF 持有人大 会的表 决权 。计 算参 会份 额和计 票时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参 会份 额数 和票数 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目 标 ETF 的基金份 额、 该持 有人所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基 金总 份 额的比 例折 算。 本基 金持 有人, 如经 基金 管理 人确 认其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的联 接基金 份额 所 对应的 目标 ETF 份额不少 于目标 ETF 总份额的 10% 的,可 对目 标 ETF 行使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权 。 如目 标 ETF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亲自 出席/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 , 并 有权按 照所 持 有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目 标 ETF 份额参与 投票 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委 托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的 身份 出席 目 标 ETF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之 日起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应 首 先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 起 60 日内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 行。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五)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网站 查询 。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恒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经营范 围: (一 )基 金募 集 ; (二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的 约 定,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面 :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4 、 基 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其 回购 交 易 及监 督所 需 的 其 他投 资 品 种的 交易 对 手 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金融 衍生 品、 证券 借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 手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6、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中实 际可 以监 控 事项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基 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 行核 对确认 并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 括但 不 限 于: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运作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 后,进 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报 告。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投资 监督报 告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他中介 机 构提供 的数 据和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担 保、 暗 示或表 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其 投资回 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议 的情 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 改 正 。 六、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境 外财产 安全 保管 和 办 理与 基金财 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责 委 托给符 合法 律法 规要 求的 境外第 三方 机构 履行 。 6、境 外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银行 身份 持有 。 7、 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 按照有 关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支付 现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且目 标 ETF 符合备案条件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并指 定的 基金 托管银 行账 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生效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托管 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所投 资市场 的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构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处, 按 照 该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相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 、 投 资 市 场所 在 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 法 规等 有 关 规定 对相 关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其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有关 凭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应 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 内将 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人 。 除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原 件 。 重 大合 同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规 定各 自 保管至 少 15 年。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净 值 除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约 定方 式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 行复核 ,并 以约 定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外公布 。基 金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 理。 6、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偏 差并 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 围内 , 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也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8、 由于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或其 他中 介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数 据来源 受 到限制 ,或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以 及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定期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另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有规定 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中 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向 任何 第 三方披 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的 信息 限制 在为 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 协议之 目的 而需 要了 解该 等信息 的人 员范 围之 内。 十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十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 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商 银行 储蓄 卡 、 交 通银 行太 平洋 借记 卡 、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卡/ 活 期账户一本通 、广发银行借 记卡、上海 银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 开 通天 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 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 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 式变 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 不包 括已 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本 公 司达成 机构 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 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 款并 办理相关手续后,即 可登 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 办理基金账户 开立、基 金 申购、赎回、 转换、密 码 修改、信息 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 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 手 机号 码 ,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 短 信形 式获 得 市场资 讯 、 产 品信 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 同 时 , 如 需订 制个 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四) 呼叫 中心 1、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务, 客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最新 热点问 题、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人 工电 话服 务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提供每 周7天 的人工 服务。 周一至 周五的 人工 电话服 务时间 为8: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本公 司网站 “基金账 户查询” , 查询基 金账户情 况、更改 个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在 线客 服 投资者可 点击本公 司网站 “在线客 服” ,进行 咨询。 周一至周 五的在线 客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 在线 客 服人 工 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法 定 节 假 日除 外。 3、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括 基金 法律 文 件、 基金 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 客服 、 书 信、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2016 年3月3 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 式 基金 新增 江苏江 南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 ) 2016 年3 月4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董事 、 监事 、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其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职等情 况的 公告 。 (三) 2016 年3月4 日 发布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 上海华 夏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四) 2016 年3月8 日 发布 关 于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大 同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 (五) 2016 年3月22 日 发布 关于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暂停申 购 、 赎回、 定期 定额 等业 务的 公告。 (六)2016 年3月29 日发布 恒生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2015 年年度 报 告。 (七)2016 年4月15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代销机 构的公 告。 (八) 2016 年4月20 日 发布 恒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2016 年第1 季度 报告。 (九)2016 年5月10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新 增深圳众 禄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2016 年5月13 日发 布 关于停止支 付宝基 金专户 电子交易开 户及认 购、申 购 、定期 定额申 购等 业务 的公 告。 (十一)2016 年5 月24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新增上海 中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二)2016 年5 月26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在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调整 申购、 赎回 数额 限制 的公 告。 (十三)2016 年5 月31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恒生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新增 美元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四)2016 年6 月28日 发 布关于恒生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暂停申 购、赎 回、 定期 定额 等业 务的公 告。 (十五 ) 2016 年7月2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十六 )2016 年7月2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七 ) 2016 年7 月7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 增珠海 盈 米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十八)2016 年7 月21 日 发布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2016 年第2 季度报 告。 ( 十九)2016 年7 月23 日 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修订华 夏恒生ETF 联 接 、华夏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沪港通 恒生ETF 联接基金 合同的 公告 。 (二十)2016 年8 月17日 发 布华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新增深圳 富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十一)2016 年8月18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新增乾 道金融 信息 服务 (北 京)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十二)2016 年8月19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新增深 圳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二十三)2016 年9月20 日 发布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 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恒生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 议》 。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九 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