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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战略转型(000991)

工银战略转型: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证 券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2014 年12 月26 日证 监 许 可 【2014 】1441 号文 注 册 募 集。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5 年2 月16 日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属于 高风险 基金 产品, 其预 期收 益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交 易 的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 期货 、 债券( 包括 但不 限于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 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等)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现金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其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中,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占 非现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资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8 月15 日,有 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4 九、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基 金的 业绩 ............................................................................................................................. 63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5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5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8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1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2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84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5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85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1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战略 转型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或“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工银 瑞信战略转 型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战 略 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 基金 管理 人: 指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 : 指《 工 银瑞信 战 略 转 型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 工银 瑞 信战 略 转型 主 题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 募说 明 书 或本 招 募说明 书 : 指 《工 银 瑞信 战 略转 型 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工 银 瑞 信战 略 转型 主 题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 现行有 效 并 公 布实 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港 口法> 等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非 交易 过户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 指 《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资人共 同遵 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0 、 指定 媒介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 董事 会成 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 市 金融学 会常 务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理事、 上海 市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事 ,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 美 国德 州 A&M 大 学经 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 首 批中 组部“ 千人计 划” 入选者 及其 国家 特聘 专家 ,首批 人文 社会 科学 长江 学者讲 座教 授, 曾任 上海 市人民 政府 特 聘决策 咨询 专家 , 中国 留 美经济 学会 会长 (1991-1992)。 2006 年被 《华 尔街 电讯 》 列 为中 国大陆 十大 最具 影响 力的 经济学 家之 一。 主要 研究 领域包 括经 济理 论、 激励 机制设 计、 中 国经济 等。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学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 香港 大学 访 问学者 。 在 《经济 研究 》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委 和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 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 罗门 · 古根海姆基金会副 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 、 监事 会成 员 吴敏敏 女士: 监事 ,经 济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 金 融学 学士 。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 集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 亚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 总裁、 中国 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 理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现 任资产 管理 中国 区负 责人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综 合 管理部 翻译 兼综合 ,2007 年至 2012 年担任 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于 机构 客 户部, 担任 机构 客户 部副 总监及 总监 职务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任 机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 今 ,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2015 年 7 月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明 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任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法 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 硕 士。 2000 年至 2009 年任 职于 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 。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 任 干部 处副 调研 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 、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际 注册内 部审 计师 ,现 任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 硕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 ) 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2000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 任职于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担 任研究 员;2001 年12 月至2006 年12 月, 任 职于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 普天 债券 基金 经 理、 社保 债券 组 合、社保 回购组合 基金经 理、机构 理财部总 监助理 、固定收 益小组负 责人。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杜海涛 先生 : 硕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 ) 有限 公司 董事 ,1997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 历任 职员、债券 (金融 工程) 研究员;2002 年10 月至2003 年5 月,任 职于宝盈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历任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理;2003 年6 月至2006 年3 月,任 职于招商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2006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赵紫英 女士 : 博士 , 现 任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海淀 支行 ,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 , 任职 于 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 市分行 国际业务 部,历任 综合科 科长、国 际业务部 副总经 理;2002 年5 月 至2005年6 月,任 职于中 国 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 心,历 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 经理、 清算部副 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宋炳珅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兼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1 月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杜洋先 生,6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2010 年 加入 工银 瑞 信,现 任高 级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2015 年2 月 16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金 基金 经理 。 5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 简 历同 上 。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固定 收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1 年12 月 27 日至今 担任 工银 保本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2 月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基 金( 自2016 年2 月19 日起变 更为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3 号混 合型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19 日起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 财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5 年5 月 26 日起至 今担 任工银 丰盈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主 题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9 月 23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材 料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 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风 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 定保 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将 根 据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 按照 招 募说 明 书 列 明的 投 资目 标 、策 略 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 本 基金 管 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证 券 法》 的 行为 , 并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 本 基金 管 理 人不 从 事违反 《 基 金 法》 的 行为 , 并建 立 健 全 内部 控 制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将 加 强人员 管 理 , 强化 职 业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 泄露 因 职 务便 利 获取的 未 公 开 信息 、 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 或 者明 示 、暗 示 他人 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 它法 律法 规以 及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 、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谋 取利益 。 (2 ) 不利 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被 代 理人 、 被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任 何 其他 第 三人 谋 取 不当利 益。 (3 ) 不泄 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以 及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除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 原 则。 通 过科学 的 内 控 手段 和 方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 原 则。 基 金管理 人 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 位职 责 应 当 保持 相 对独 立 ,基 金 管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理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本 效 益 原则 。 基金管 理 人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 营管 理 方 法 降低 运 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 制环 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结 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风险 管理 和 合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 稽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 查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下 设 资格审 查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独 立董 事 资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励 政策 ,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会 批 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 险评 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 执 行 委 员会 下 属的 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 负 责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中的 重 大突 发 性事件 和 重 大危机 情况 进行 评估 ,制 定危机 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的 重大 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 制活 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我 控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 息与 沟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 部监 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察 稽 核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 时提出 改进 意 见,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 有效 地执 行。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 理 人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持 内 部控 制 制度 是 本 公 司董 事 会及 管 理层 的 责 任; (2 )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部 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构 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城 乡, 成为 国内 网点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围 最广, 服务 领 域最广 ,服 务对 象最 多, 业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农 业银 行 同样通 过自 己的 努力 赢得 了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位 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一 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坚 持审 慎稳健 经营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实 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 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 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 络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 绩突出 ,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 成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业 务部 , 内 设养 老金 管理中 心、 技术 保障 处、 营运中 心、 委 托资产 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处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 风险管 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系 统。 2 、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名 ,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 济 师 、高 级工 程师、 律师 等专 家 10 余 名,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强 ,高 级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管理层 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 从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3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 到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4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务管 理实 行 严格的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 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露人 负责,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 电话 提示 。对 媒体 和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 对本 基 金投资 比 例 接 近超 标 、资 金 头寸 不 足 等 问题 , 以书 面 方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提 示; 3 、 书 面报 告 。 对投 资 比例超 标 、 清 算资 金 透支 以 及其 他 涉 嫌 违规 交 易等 行 为, 书 面 提示有 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 其他 销售 机构 (1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 -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5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6 )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网址:www.cib.com.cn (7 )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8 )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9 )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10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11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2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3 )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4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崔 少华 (代 行)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15 ) 中国国 际金 融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6 )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 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维琳 、钱 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swhysc.com (17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8 )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9 )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古 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 表人 : 何 亚刚 联系人 : 李 小雅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20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21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2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23 )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24 )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25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26 )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27 ) 西藏 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宏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28 )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9 )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65161666 传真:0551 -65161600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30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4 层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2 )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33 )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5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6 )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37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38 )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 美中 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39 )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 中达 大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0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41 ) 众升 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42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 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3 )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44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45 )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46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47 )中 国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48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中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49 ) 中天 嘉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曙 光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50 )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 纪大 厦 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51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2 )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冯 立 联系电 话:021-80133535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 )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4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站:fund.bundtrade.com (55 )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都 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 喜 年广 场 A 座 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 56) 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7)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9 )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60 )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 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1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62 )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6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网址: www.5irich.com (64 )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 www.jnlc.com (65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 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66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67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岸城 大厦 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8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 地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 人: 钟琛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9 )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 通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蒋 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70 )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 贺杰 电话: 18551612276 传真: 025-868539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71 )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伟 刚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人 : 2000 万 人民 币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72 )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73 )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4 )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 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杲 传勇 联系人 :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75 )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玉芝 联系人 :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76 )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 先国 联系人 :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77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8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沈 仁康 联系人 : 王 盈虚 电话: 0571-88267825 传真: 0571-876599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79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宏鸣 联系人 : 叶 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c (80 )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友谊 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袁福 华


联系 人: 李岩





电话 : 022-28405684


传真 : 022-28405631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cn (81 )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82 ) 新时 代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83 ) 北京 农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84)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5)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6)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十二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十二 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


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慧明 ,王珊 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王 珊珊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本 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12 月 26 日 证监 许可 【2014 】 1441 号 文予 以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发售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自 2015 年 3 月 2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 本基金 自 2015 年 3 月 2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 办理 申购 、赎 回业 务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 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券 、 期货交 易所 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 讯系 统故 障、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划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 条 款处 理。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 应及 时 查询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申 购时, 投资 者通 过 销 售 机构网 点 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中 心申 购 ,首 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 万 元 人民币 ( 含申 购费)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申购 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申购 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 费率 申购费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 、 赎回 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30 日 但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 有期不 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1 年以 365 天 计) 。 赎 回费率 随赎 回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费率 如下 :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30% Y≥2 年 0% 注:Y 为持 有期 限,1 年指 365 天。 3 、 赎回 费用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4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 收 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 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1 、 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申 购 的 有 效份 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 申 购金 额 在扣 除 申购 费 用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 2 、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方 式:赎 回 金 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有 效 赎 回 份额 乘 以申 请 当日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的 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 产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1.25=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登 记在 册基 金份 额余额 所 得的单 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 基 金资 产 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 部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延期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 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 1 个 工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 媒介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1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2 、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 关规则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 、 转换 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其 规定 的 标准收 费。 (十四 )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 构提交 申 请,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 者指定 资金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 。 定 期定额 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常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影 响, 投 资者 在办理 相关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的 同时 ,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申 购 、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销售 机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内 容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 销售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的公 告。 (十六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深入挖 掘并 充分 理解 国内 经济增 长和 战略 转型 所带 来的投 资机 会, 精选 具有 估值优 势 的公司 股票 进行 投资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上 市交易 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股票 ) 、 权 证、 股指期 货、 债 券(包 括但 不限 于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 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 资券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款 、现 金,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 , 其中 ,投 资于 本基金 界 定的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占 非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 策略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由 投资 研究 团队 及时跟 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态 势、 宏观经 济 政策变 化、 证券 市场 运行 状况、 国际 市场 变化 情况 等因素 的深 入研 究 , 判断 证券市 场的 发 展趋势 ,结 合行 业状 况、 公司价 值性 和成 长性 分析 ,综合 评价 各类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水平 。 在充足 的宏 观形 势判 断和 策略分 析的 基础 上, 采用 动态调 整策 略, 在市 场上 涨阶段 中, 适 当增加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在 市场 下行 周期 中, 适当降 低权 益类 资产 配置 比例, 力求 实 现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资 产的 整体 收益水 平。 2 、 股票 选择 策略 (1 )战 略转 型主 题的 界定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中国经 济正 迈入 战略 转型 的重要 机遇 期。 宏观 层面 来看, 经济 结构 的调 整和 发展方 式 的转变 将带 来大 量的 投资 机会。 在微 观层 面, 战略 转型也 将给 企业 带来 新活 力。尤 其是 企 业的并 购重 组, 在战 略转 型过程 中加 速了 组织 模式 的变迁 和资 源的 融合 ,更 加有利 于企 业 运作效 率和 竞争 力的 提升 。综上 ,本 基金 对战 略转 型主题 的界 定为 : 1 ) 根 据公 开 信 息, 包 括但不 限 于 公 司公 告 等形 式 ,能 够 确 认 并购 重 组意 愿 和潜 力 , 即将进 行战 略转 型的 上市 公司; 2 ) 已完 成并 购重 组的 、正 在进行 战略 转型 的上 市公 司; 3 ) 其 他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于公 开 、 合 规的 信 息和 可 追溯 的 研 究 ,认 为 具备 并 购重 组 潜 力,战 略转 型预 期强 烈的 上市公 司。 未来随 着经 济增 长方 式转 变和产 业结 构升 级, 战略 转型主 题的 外延 将会 逐渐 扩大, 本 基金将 视实 际情 况调 整上 述对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的 识别及 认定 。 (2 )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通 过定 性分 析和 定量 分析相 结合 的办 法, 选择 具有核 心 竞争优 势和 持续 增长 潜力 ,且估 值水 平相 对合 理的 战略转 型主 题优 质上 市公 司的股 票进 行 重点投 资。 1 )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司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 投资价 值的 重要 依据 ,主 要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A 、 战略 转型 效益 分 析:重 点 考察 并购 重组 行为 是否 提 升上 市公 司的 效率 ,带 来 盈利 改善, 例如 本基 金将 关注 并购重 组是 否对 资产 、业 务、人 员起 到优 化作 用, 是否有 利于 实 现规模 效应 或扩 大市 场份 额,是 否有 利于 拓宽 公司 在产业 链中 的长 度, 是否 有利于 分散 经 营风险 ,使 公司 获得 新的 利润增 长点 等; B 、 公 司的 竞争 优 势: 重点 考 察 公司 的市 场 优势 ,在 细 分 市场 是否 占 据领 先位 置 ,是 否具有 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业 知名 度等 ;资 源优 势,包 括是 否拥 有独 特优 势的物 资或 非 物质资 源, 比如 市场 资源 、专利 技术 等; 产品 优势 ,包括 是否 拥有 对产 品的 定价能 力等 以 及其他 优势 ; C 、 公 司治 理评 估: 本基 金认 为具有 良好 公司 治理 机制 的公司 具有 以下 几个 方面 的特征 : ① 公 司治理 框架保 护并便于 行使股 东权利 ,公平 对待 所有股 东;② 尊 重公司相 关利益 者 的权利 ;③ 公司 信息 披露 及时、 准确 、完 整;④ 公 司董事 会勤 勉、 尽责, 运 作透明 ;⑤ 公司股 东能 够对 董事 会成 员施加 有效 的监 督, 公司 能够保 证外 部审 计机 构独 立、客 观地 履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行审计 职责 。不 符合 上述 治理准 则的 公司 ,本 基金 将给予 其较 低的 评级 。 D 、 公司 的盈 利模式 :对企 业盈 利模 式的 考察 重点关 注企 业盈 利模 式的 属性以 及成 熟 程度, 考察 核心 竞争 力的 不可复 制性 、可 持续 性、 稳定性 ; 2 )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财务 指标 和估 值指 标等进 行 定量分 析, 以挑 选具 有成 长优势 、财 务优 势和 估值 优势的 个股 。包 括: 成长 性指标 (收 入 增长率 、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和净利 润增 长率 等) 、财 务 指标( 毛利 率、 营业 利润 率、净 利率 、 净资产 收益 率等 ) ; 估值 指 标(PE 、PEG 、PS 等) 。 3 、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 慎原则 ,参 与股 指期 货投 资。本 基金 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货 市场 的分 析, 发挥 股指期 货杠 杆 效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 点, 采用股 指期 货在 短期 内取 代部分 现货 ,获 取市 场敞 口,投 资策 略 包括多 头套 期保 值和 空头 套期保 值。 多头 套期 保值 指当基 金需 要买 入现 货时 ,为避 免市 场 冲击, 提前 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 建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 仓;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货 空头 头 寸,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并 解除股 指期 货空 头, 当现 货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 平仓。 本基 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 过程 中, 将 定期 测算 投资 组合 与股指 期货 的相 关性 、 投 资组 合 beta 的 稳定性 ,精 细化 确定 投资 方案比 例。 4 、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 券投 资与研 究方 面, 实行 投资 策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 制度 ,专业 研 究人员 分别 从利 率、 债券 信用风 险等 角度 ,提 出独 立的投 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益 投资 团 队讨论 ,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批 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 (1 )利 率策 略 研究 GDP 、物 价、 就业 、 国际收 支等 国民 经济 运行 状况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 行 的可能 情 景,预 测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等 政府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变 化 趋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金 融市 场利 率水 平变 动趋势 ,以 及金 融市 场收 益率曲 线斜 度 变化趋 势。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综 合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 策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可 以制定 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降 低组 合的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和 资本 损失 ,获得 较高 的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再投资 收益 ;预 期市 场利 率将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的 久期, 在市 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获 得债 券 价格上 升的 收益 ,并 获得 较高利 息收 入。 (2 )信 用策 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业发 展前 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 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 财务 状 况, 管理 水平 , 债务 水平 等 因素 , 评 价债 券发 行人 的 信用风 险, 并根据 特定 债券 的发 行契 约, 评 价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确定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与投资 价 值 。 (3 )债 券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情 况,基 于利 率期 限结 构及 债券的 信用 级别 ,在 综合 考虑流 动 性、 市场 分割 、 息票 率 、 税 赋特点 、 提前 偿还 和赎 回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评估 债 券投资 价值 , 选择定 价合 理或 者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构建 投资 组合 ,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情况 对组 合进行 优 化 。 (4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本基金 的重 要投 资对 象之 一。本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质 优良 、 其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涨 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投 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5 、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或 增发 配售等 原因 被动 获得 权证 ,或者 本 基金在 进行 套利 交易 、避 险交易 等情 形下 将主 动投 资权证 。本 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时 ,将 在 对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 结合隐 含波 动率 、剩 余期 限、标 的证 券 价格走 势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 避险交 易组 合, 力求 取得 最优的 风险 调整 收益 。 6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主 要包 括资 产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券 (MBS ) 等证券 品种 。 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 风险补 偿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 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 析, 并辅 助采用 蒙特 卡 洛方法 等数 量化 定价 模型 ,评估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并做 出相 应的 投资决 策。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1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 中证 800 指数 收益 率 +2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 率。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2 、 选择 理由 中证 8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沪深 证券 市场 内大 中小 市值公 司 的整体 状况 的指 数。 中 证 800 指数 的成 份股 由中 证 500 指数 和沪 深 300 指数 成 份股一 起构 成。中 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该 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债 券全 市 场整体 价格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该 指数 涵盖 了银 行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成份 券种包 括除 资 产支持 债和 部分 在交 易所 发行上 市的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所有 债券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能够反 映债 券市 场总 体走 势。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目前 能够 忠实地 反映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80-95% , 本 基金 对中 证 800 指 数和中 债综合 指数 分别 赋 予 80% 和 20% 的权 重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特性 。 如果 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 推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 时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股票 型基金,预期收 益和风险 水平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 基金。 (六)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或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运 作,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 、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本基 金的 投资遵 守下 列限 制: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1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其中 ,本基 金投资 于本 基金界 定的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占 非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 )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 益 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 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 在任何 交易 日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在 任何 交易 日终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0%–95% ; (1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 执行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2 、 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 国 家有关 规 定 代 表基 金 独立 行 使相 关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 3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 不 通过 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雇 员 、 授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关 系 的第 三 人牟 取 任 何不当 利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的报 告期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起 至 6 月 30 日止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04,254,065.72 82.37 其中: 股票


804,254,065.72 82.3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0,000,000.00 5.1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503,496.97 8.35 8 其他资 产


40,634,173.95 4.16 9 合计





976,391,736.64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01,159,364.28 20.81 C 制造业 346,481,123.53 35.84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9,088,129.68 3.01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E 建筑业 531,619.04 0.0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06,770,722.00 11.04 K 房地产 业 119,394,755.19 12.3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28,352.00 0.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04,254,065.72 83.19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 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 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67 海德股 份 3,004,751 95,100,369.15 9.84 2 000858 五 粮 液 1,811,599 58,931,315.47 6.10 3 601238 广汽集 团 2,307,766 54,209,423.34 5.61 4 601318 中国平 安 1,484,200 47,553,768.00 4.92 5 000937 冀中能 源 8,812,453 46,882,249.96 4.85 6 600060 海信电 器 2,590,100 45,792,968.00 4.74 7 601699 潞安环 能 6,381,100 41,732,394.00 4.32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8 601166 兴业银 行 2,460,600 37,499,544.00 3.88 9 600348 阳泉煤 业 5,869,236 37,387,033.32 3.87 10 000983 西山煤 电 2,718,766 22,157,942.90 2.2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 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27,014.8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309,462.7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995.67 5 应收申 购款 75,700.7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634,173.95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2015 年2 月16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截 至2016 年6 月30 日)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的投资 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4 ) (1) -(3) (2) -(4) 2015.2.16-2015.12.31 0.80% 3.03% 13.80% 2.05% -13.00% 0.98% 2016.1.1-2016.6.30 -10.42% 2.18% -12.99% 1.62% 2.57% 0.5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9.70% 2.75% -0.99% 1.91% -8.71% 0.84%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注: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 生效 。 2 、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建仓 期为 6 个月 。 截 至 报告期 末 ,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的规 定: 股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0%–95%,其 中, 投 资于 本基 金界 定的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占 非现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的现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三)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 包 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 交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净价 交 易 的 债券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活跃 市 场 的 有价 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和 公 开 增 发的 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 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 法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 资 股指 期 货合约 , 一 般 以估 值 当 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 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6 、 相 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 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 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值 错 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值 错 误 的责 任 方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估 值 错 误而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 值 错误 发 生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据 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 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由估 值 错 误 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 (4 ) 根据 估 值 错误 处 理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当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差 错 给 基 金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进 行 赔偿 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或对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4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由 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 设置 而 产 生 的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述 内 容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理 。 如果 行 业有 通 行 做 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登 记 机 构 发送 的 数据 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 基金 的相 关账 户的 开户 及维护 费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 法如 下: H =E×1.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 证 券账 户 开 户费 用 :证券 账 户 开 户费 由 基金 管 理人 垫 付 , 运作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 本 基金 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 投 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不 能低 于 面值 , 即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 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 人 每月 与 基金管 理 人 就 基金 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 方式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 人 聘请 与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 具 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足理 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 事务所 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项 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应当最 大 限 度 地披 露 影响 基 金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 ) 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定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 财 产保 管 及基 金 运作 监 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经 理 和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19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 不可 抗力 ; 2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再 投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 、 证券 市场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 )本基金是 股票型基金 ,股票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80%–95% ,其中 ,投资 于本基金 界定的 战略 转型 主题 股票 占非现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 市 场 、 上 市公 司 基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优化 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风 险。 (2 )本 基金可 参与股 票申 购,由于 股票发 行政策 、 发行机制 等影响 新股发 行 的因素变 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 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水 平 。 另 外, 发 行股票 的配 售比 例、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他 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 更多的 不确 定因 素。 (3 )本 基金可 投资股 指期 货,股指 期货采 用保证 金 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 交 易具有杠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 可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 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公司 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基 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 、 公司 的网 站、 热线 电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目 , 输入 开 户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 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 )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3” 后 ,输 入需 要下 载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 账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按照 份额持 有人 的需求, 提供纸 质、电 子 邮件、短 信对账 单。上 述 对账单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电 子邮件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电子邮 件对账 单 的份额持 有人提 供月度 、 季度和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电子 对账 单在每 月、 季、 年 度结 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手 机短信 对账单 :公 司为定制 手机 短 信对账 单 的份额持 有人发 送交易 发 生时间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年度结 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 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纸 质对账 单:公 司为 定制纸制 对账单 的份额 持 有人寄送 交易发 生期间 的 季度纸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每 季度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3 、提示 :由于 份额持 有人 提供的邮 寄地址 、手机 号 码、电子 邮箱不 详或因 邮 局投递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 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 理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 通过销售 机构和 我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为份 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服务 , 即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 、 热线 电话 :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工服 务: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时人 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 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 ) 自助电 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 自动语 音 服务,客 户可通 过热 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 值、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公 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 账单等 操作 。 2 、 在线 客户 服务 公 司网站设 置了“ 在 线客服” 栏目,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登 录公司网 站首页, 点击“ 在 线客 服” 图标通过网络在线 开展 相关咨询。在线客服 服务 时间为每天24 小时,内 容 包括:基金产 品咨询 、业 务规 则解 答及 网上交 易咨 询等 服务 。 3 、 电子 邮件 和电 话留 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 电话 (按 “6” )发 送邮 件或 留言 ,您 的各 种 服务 需求 将在 一个 工作日 内得 到回 复。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 时服 务)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 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 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 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 客 户端: 操作 简单 、应用 灵活 ,客户 可随 时 随地通 过手 机客户 端办 理 业务。 下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载方式 : 客户 可以 通过 在 本公司 官 网 下载 , 也可 以 通过App Store 、91 助手 、 安卓网 等应 用市 场搜索 下载 。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 交易” 栏目 下相 关交 易指 引 。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 、投 资策 略报告 、交 易状 态查 询、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 专业 理财 工具 、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 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2016-03-04 ;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关 于营 业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2016-03-15 ; 3、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3-17 ; 4、 关于增 加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2016-03-22 ; 5、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调 整的公 告 , 2016-04-05 ; 6、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04-22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7、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2016-05-04 ; 8、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并进行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06-02 ; 9、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06-23 ; 10 、 关于增 加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为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07-01 ;


11 、 工银瑞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2016-07-06 ; 12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销售机 构 并进行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08-11 ; 13 、 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南 京途牛 金融信息 服务有限 公司为 旗下基金 销 售 机构并 进行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08-08 。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工 银瑞信 战略 转型 主题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申请 的注册 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五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 年九 月二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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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 返还 在 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财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证 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和收 益分 配等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活期 存 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 、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以外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或策 略;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增加 、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 7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8 )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 、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 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4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 通讯 开 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 决 事 项的 投 票以 书 面形 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 方式或 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 进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 式进行 表决 , 具 体方 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 5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 位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8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本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 (4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 余财 产中 支付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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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交易的 股 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股票) 、 权证、股 指期货、 债 券 (包括但 不限于国 债、金 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 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等) 、资产 支持证 券、债券 回购、银 行 存 款、 现金 ,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80%–95% ,其中,投 资于 本基金界 定的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占 非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调整 上 述投资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0%–95% , 其中, 本基 金投 资于 本基 金界定 的 战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占 非现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 等 ;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在 任何 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任 何 交易日 终 , 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0%–95% ;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间 , 本 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 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另有规 定的 , 从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其规定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 要经 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 十 二) 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 有关基 金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并以双方 约定的方 式提交 ,确保所 提供的关 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 完整性 、 全面 性 。 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 负责 及时 更 新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监督 流程,基 金管理人 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本 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遵 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 期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 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六)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文 件( 如 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销售协议 复印件、 缴款通 知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 号、划款 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 化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较 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 管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 基金托 管人 经 事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 令。 因拒 绝 执 行该 指令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基 金托管 人 能 够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 风险控 制补 充协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 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和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 协 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 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4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5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 结算 价 及结算 规则 以《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结算 细则 》为 准。 (6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期 货交易 所 及登记机 构发送 的数据 错 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2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3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4 )当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2 ② 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际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 任。 ③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5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6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3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记 日、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除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4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 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 基金 财 产清 算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各 自履 行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5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4 、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