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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优质精选(487021)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优 质精 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工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工银瑞信 优质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由工 银瑞信 保本2号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第一个保 本周期届 满后转 型而来。 工银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经中国 证 监 会证监 许可 【2012 】 1686 号 文核准 募集 。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于2013 年2月7 日正 式生 效, 并于2016 年2月19 日 进行 了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但中 国证监会 对 工银 瑞信保本2 号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核 准以及 其转型为 本 基 金的备 案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 应 充分 考 虑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申 购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理性 判断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预 期收益 和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与货 币 市场基 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 收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0-3%。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 止日为2016 年8月18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数 据截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 本招 募说 明 书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9 七、基金的存续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2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 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2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 明书”或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 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工 银 瑞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工 银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工银 瑞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工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 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工银 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始日, 《 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失效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相关 期货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日 31、日 :指 公历 日 32、月 :指 公历 月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指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投 资人 及其他 有关 各方 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 由 同一登 记机 构办 理登 记的 其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金 合同 》而 言,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20%。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沈立强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高级 会计 师 。1976 年 参加工 作 , 先 后在 中国 人 民银行 杭 州分行 、中 国工 商银 行浙 江分行 、河 北分 行、 上海 分行工 作。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杭 州分 行 营业部 副主 任、 杭州 分行 营业部 主任 、浙 江分 行会 计出纳 处副 处长 、储 蓄处 副处长 、储 蓄 处处长 、人 事处 处长 、党 委组织 部部 长、 营业 部总 经理( 兼) 、浙 江分 行行 长助理 、副 行 长、党 委副 书记 ;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北 分行 行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行长 ,兼任 上海 市 银行同 业公 会会 长、 上海 市城市 金融 学会 会长 、上 海市支 付清 算协 会会 长、 上海市 金融 学 会副会 长、 上海 国际 商会 副会长 、上 海世 界贸 易中 心协会 副会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学 会常 务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 理事、 上海 市 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 理事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陆 家嘴 研究 基地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 财经大 学校 董会 董事 ,上 海市人 大代 表。 Neil Harvey 先 生: 董事 。瑞士 信贷 执行 董事 ,常 驻香港 。瑞 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和大 中 华区首 席执 行官 ,负 责私 人银行 、财 富管 理和 投资 银行业 务。 同时 ,Neil Harvey 先生 还 是资产 管理 亚太 地区 副主 席、亚 太区 运营 委员 会成 员。Neil Harvey 先 生在 投资银 行和 资 产管理 领域 有三 十年 的工 作经历 ,对 新兴 市场 和亚 太地区 有着 深刻 的了 解, 在亚太 地区 也 有十七 年的 工作 经历 。Neil Harvey 先生 在瑞 士信 贷 工作十 五年 , 担 任过 很多 职务, 目前 他是资 产管 理亚 太和 新兴 市场负 责人 。此 前, 他担 任亚洲 (除 日本 )投 资银 行和固 定收 益 业务负 责人 。另 外, 他在 瑞士信 贷和 其他 公司 都担 过要职 ,负 责澳 大利 亚、 非洲、 日本 、 拉美、 中东 、土 耳其 和俄 罗斯地 区的 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兼 任工 银瑞信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家族 财 富(上 海)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计 划部 副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资产托 管部 处长 、副 总经 理。 王一心 女士 :董 事 , 高级 经济师 。中 国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专 项融 资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 业部 )副 总经 理;中 国工 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 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 册内部 审计 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 证书。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中国 工商银 行清 算 中心外 汇清 算处 负责 人、 副 处长 , 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 督局外 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 境外机 构审 计处 处长 ,工 行悉尼 分行 内部 审计 师、 风险专 家。 田国强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上 海财 经大学 高 等研究 院院 长, 美国 德州A&M 大 学经 济系Alfred F. Chalk 讲席 教授 。首 批中 组部“ 千 人 计划” 入选 者及 其国 家特 聘专家 ,首 批人 文社 会科 学长江 学者 讲座 教授 ,曾 任上海 市人 民 政府特 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中国留 美经 济学 会会 长 (1991-1992)。2006 年被 《 华尔街 电讯 》 列为中 国大 陆十 大最 具影 响力的 经济 学家 之一 。主 要研究 领域 包括 经济 理论 、激励 机制 设 计、中 国经 济等 。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 融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 常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 副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 经济学 类学 科 专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事 会成员 、学 术主 持人 ,美 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监 事会 成员 吴敏敏 女士:监 事, 经济 学 硕士。1996 年入 职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市分 行,2007 年调入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历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财务 会计部 副总 经 理、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制 改革办 公室 战略 引资 与上 市处副 处长 、战 略管 理与 投资者 关系 部 战略发 展与 合作 处副 处长 、处长 ,现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战略 管理 与投 资者 关系 部专家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 信贷集 团) , 先后 担任 全球 投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 区投 资银 行战 略 部副总 裁 、 中 国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现 任资 产管 理中 国区 负 责人。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7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2012 年 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2014 年9 月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7 月 ,担 任机构 产 品部总 监。 2014 年11 月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2015 年7 月 至今 担任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洪波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 年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监 。 倪莹女 士: 监事 , 硕 士。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 任副 科长 、 科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硕 士,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现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兼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1997 -1999 年中国 华融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业 务部 高级 副经 理。 江 明波 先生: 硕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 际 ) 有 限公 司固 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工 银瑞 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0 年 7 月 至2001 年11 月 , 任 职于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担任研 究员 ;2001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2 月 ,任 职于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普 天债 券基金 经理 、 社保债 券组 合、 社保 回购 组合基 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总监 助理 、 固 定收 益 小 组负责 人。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杜 海涛 先生: 硕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工银 瑞信 资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 ,任 职于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历 任职 员、 债 券 (金 融工程 ) 研 究员;2002 年10 月至 2003 年5 月, 任 职于宝 盈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3 月 , 任职 于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员 、基 金经 理。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赵紫英 女士 : 博士 , 现任 工 银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1989 年8 月至1993 年 5 月 ,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海淀 支行 , 从事 国际 业 务;1994 年6 月至2002 年4 月 , 任职 于 中国工商 银行北京 市分行 国际业务 部,历任 综合科 科长、国 际业务部 副总经 理;2002 年5 月 至2005年6 月,任 职于中 国 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 心,历 任市场营 销部副总 经理、 清算部副 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欧阳凯 先生 ,14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中 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 ,现任固 定收益 投资总监 。2010 年8月16 日 至今,担 任工银双 利债券 型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12 月2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2 月7日 至 今担任 工银 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 自2016 年2 月19 日 起变 更 为 工银 瑞 信 优 质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 今 担 任 工 银 瑞 信保 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7 月4 日起至今 担任工银 信用纯 债两年定 期开放基 金基金 经理,2014 年9月19日起 至 今担任工 银新 财富灵活 配置混合 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5月26 日 起至今担 任工银丰 盈回报 灵活配置 混合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李敏先 生,9年 证券从 业经 验; 先 后在 中国 泛海 控股 集团担 任投 资经 理, 在中 诚信 国 际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2 信用评 级有 限责 任公 司担 任高级 分析 师 , 在 平安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担任 高级 业务总 监 ;2010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 固 定收益 部基 金经 理 ;2013 年10月10日 至今 , 担任 工 银信用 纯债 两年 定期开放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7 月30 日至今 ,担任 工银保本2 号混合 型发起式 基金(自2016 年2月19日 起变更 为工银瑞 信优质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5月26日起 至 今,担任 工银双债 增强债 券型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5月26 日 起至今 ,担任工 银 保本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江明波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杜海涛 先生 ,简 历同 上。 宋炳珅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 建投 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兼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添 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1 月28 日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担 任工 银瑞 信60 天 理财 债券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 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瑞信 红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核心 价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5 年2 月 16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战 略转 型主 题股 票基 金基金 经 理 。 欧阳凯 先生 , 简 历同 上。 黄安乐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先后 在天 相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 国 信证 券经济 研究 所担 任资 深分 析师 , 国 信证 券资 产管 理 总部担 任投 资经 理 、 研 究 员;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 资部总 监 。2011 年11 月 23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主 题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3 年9 月 23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精选 平衡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0 月22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2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新材 料新 能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9 日 至今, 担任 工 银瑞信 国家 战略 主题 股票 型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剑峰 先生 ,13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业务 经理 、 高 级副经 理 ;2008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曾任 固定 收益 研 究员 , 现 任专 户投 资部 总 监, 专户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3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4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 基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4 、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5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保 证基 金财 产不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5 (7 )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 交 易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披露 义务 。 重大 关联 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或按 照调 整后 的规定 运作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被代 理人 、 被 代表 人 、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6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人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 ) 相互 制约原 则。 基金管 理 人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控制 环境 董 事会 下设 公 司治 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治理 结构进 行定 期的 评估 、检 验,提 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改 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行 风险 管 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 公司 内部稽 核审 计工 作结 果进 行审查 和监 督并 向董 事会 报告; 董事 会 下设资 格审 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负责 对 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选 资格 、高 级管 理人 员资格 、独 立 董事资 格进 行审 查, 拟定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 薪酬 和激 励政 策, 报股 东会或 董事 会 批准。 公 司管 理层在 总经 理领 导下 ,认 真执行 董事 会确 定的 内部 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司董 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发 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行 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的重 要决 策, 执行 委员会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就 基金投 资和 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的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 司设 立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主要 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合 法合 规性 、有 效性 和合理 性进 行审 查, 发现 重大风 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 风险 评估 a)董 事会 下属的 公司 治理 与 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对 公司 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评 估 ; b) 执 行委 员会 下属 的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突发 性事 件和重 大危机 情况 进行 评估 ,制 定危机 处理 方案 并监 督实 施;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中的 重大 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7 (3 ) 控制 活动 控 制活 动包括 自我 控制 、职 责分 离、监 察稽 核、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 权、 资产分 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控 制活 动体现 为: 自我 控制 以各 岗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是内 部控 制的 第一 道防 线。在 公司 内部 建立 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制 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在 相关 部 门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对 前一 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互 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部 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分 发挥 督 察长和 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立 内部 控 制的第 三道 防线 。 (4 ) 信息 与沟 通 公 司建 立双向 的信 息交 流途 径, 形成了 自上 而下 的信 息传 播渠道 和自 下而 上的 信息 呈报渠 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息 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并 及时送 达适 当 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公司 根据 组织 架构 和授权 制度 , 建立了 清晰 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 内部 监控 内 部监 控由公 司 治理 与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督 察长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和 法律 合规 部等 部门在 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业 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其 中监 察 稽核人 员履 行内 部稽 核职 能,检 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 备性 和有效 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 施和 维持内 部控 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8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中 国光大 中心 设立日 期:1992 年8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2002 】75 号 投资与 托管 部总 经理 :曾 闻学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李宁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 金托 管部 门及 主要 人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分 行常 务副 行长 、中 国人民 银 行沈阳 市分 行行 长, 中国 人 民银行 信贷 管理 司司 长、 货 币金银 局局 长、 银行 监管 一 司司长 ,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副主 席, 中国 光大 (集 团)总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等 职务 。 现任十 二届 全国 人大 农业 与农村 委员 会副 主任 ,十 一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中国 光大集 团股 份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中国光 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党 委书 记, 中国 光大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局 主席, 中国 光大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局 主 席。 行长张 金良 先生 , 曾任 中 国银行 财会 部会 计制 度处 副处长 、处 长、 副总 经理 兼任 IT 蓝图实 施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中国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党委委 员。 现任 中国 光大 集团股 份公 司党 委委 员, 兼任中 国光 大银 行行 长、 党委副 书 记 。 曾闻学 先生 ,曾 任中 国光 大银行 办公 室副 总经 理, 中国光 大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现 任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托 管部 总经 理 。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6 年 6 月30 日,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管 国投 瑞银 创新 动力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投瑞 银景 气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投瑞银 融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础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策略 回报 股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9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市 场基 金、 建信 恒稳 价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光大 保德 信 量化核 心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 德信 添天 利季 度开 放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联 安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信先 行策 略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本增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欧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国 金通 用国 鑫灵活 配置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农银 汇理 深证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益 民核心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业 商业 模式 优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金 通用 沪深3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加 货币 市场基 金、 益民 服务 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健 康民生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鑫 元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江信 聚福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鑫 元稳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金 通用 鑫安 保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鑫 元合 享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元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金 、 东方红 睿阳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信信 息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泓 德优 选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方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鼎鑫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融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红 塔红土 盛金 新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金鹰 产业 整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 用鑫运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 景 裕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财 通多 策 略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添 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江信 同福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光 大保 德信 耀钱 包货币 市场 基金 、大 成景 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 达瑞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加心 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信稳 定 丰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弘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元兴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安 泰 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安心 保本五 号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添 益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欧强 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夏 恒利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 裕景 添利6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安 怡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江 信汇福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元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瑞丰 纯债半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泰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荣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兴华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共 64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基 金资 产规 模 1,381.42 亿元 。同 时, 开展 了证券 公司 资产 管理 计划 、专户 理财 、 企业年 金基 金、QDII 、银 行理财 、保 险债 权投 资计 划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金 信托 计 划、产 业投 资基 金、 股权 基金等 产品 的保 管业 务。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0 四、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有 关 基金托 管的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操作 规程 在基 金托 管业务 中得 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执 行; 确 保基金 财产 安全 ;保 证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运行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公 司及 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渗透 到基 金托 管业 务的各 个操 作环 节 , 覆 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 预防 性原 则。 树立 “ 预防为 主” 的管 理理 念, 从风险 发生 的源 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的 产生 。 (3) 及时 性原 则。 建立 健 全各项 规章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加强 内部 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 ) 独 立性 原则 。 基金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机构 独立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执行 机构 , 业 务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员 会委员 由 相关部 门的 负责 人担 任, 工作重 点是 对总 行各 部门 、各类 业务 的风 险和 内控 进行监 督、 管 理和协 调, 建立横 向的 内控 管理制 约体 制。 各 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立纵 向的 内控 管理 制约 体制。 基金 托管 部建 立了 严密的 内控 督察 体系 ,设 立了风 险管 理 处,负 责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金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基金 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商 业银 行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等 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 完 善了 《中国 光大 银行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规定》 、 《中 国光大 银行 基金 托管 部保 密规定 》等 十余 项规 章制 度和实 施细 则, 将风 险控 制落实 到每 一 个工作 环节 。中 国光 大银 行基金 托管 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在 重要 岗 位(基 金清 算、 基金 核算 、监督 稽核 )还 建立 了安 全保密 区, 安装 了录 象监 视系统 和录 音 监听系 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安 全。 五、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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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1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事 前 监督和 事后 控制 相结 合 、 技术与 人工 监督 相结 合等 方式方 法,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投 资组 合 比例每 日进 行监 督; 同时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及 时以书 面 或电话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销 中心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 秋雅 公司网 站:www.icbccs.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构 (1)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D 座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唐 昌田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2)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20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 厦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吴 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 编: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howbuy.com/ (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1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1)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1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3) 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14) 众生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 010-59497361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传真: 010-64788016 网址: www.wy-fund.com (1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6)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7)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 张燕 联系电 话:0755-88394666 客服电 话:4008-166-1188 传真: 0755-88394677 网址: http://8.jrj.com.cn/ (18) 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王巨 明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电 话: 010-52855713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9)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金桥 路 28 号 新金 桥大 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 周盛


联系人 : 金昌 明 联系电 话:021-61766938


客服电 话:5156 转 6 或 400-66-95156 转6


(20)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华南 路 6 号卓 明大 厦 2 号院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联系人 :陶 翰辰 联系电 话:010-85721404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21)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2)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23)中 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24)中 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25)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甲 40 号 二 十一 世 纪大 厦A303 法定代 表人 :杨 涛 联系人 :周 君 联系电 话:010-53570568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26)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联系电 话:13521165454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27)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17 号 16 楼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毛 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28)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联系人 :付 江 联系电 话:021-20219988*31781 客服电 话:020-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2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0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0) 泛华 普益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成华 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下东 大 街 216 号喜 年广 场A 座1502 室 联系人 :付 勇斌 电话:028-86758820 传真:028-86758820-805 客服电 话:4008-588-588 网址:www.pyfund.com.cn/ (3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2 ) 华瑞 保险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嘉 定区 南翔镇 众仁 路 399 号 运通 星财富 广 场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8 号金 茂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路昊


联系人 : 茆勇 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 021-61642088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1058785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3)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 张婷 婷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4)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 凌秋 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5)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18 号15 层办 公楼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18 号恒 基中 心办公 楼一 座2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 话:400-066-9355


网址:www.kstreasure.com (36)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2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37)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 梁洪军 联系人 : 季长 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8)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刘勇 电话: 0755-83999907-813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39)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 赵海 峰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8806752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66154828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 www.5irich.com (40)中 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运年


联系人 :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41)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心怡 路西 广场 路南 升龙 广场 2 号楼 7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 裴小龙 电话: 0371-55213196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4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盛 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4 秘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岸城 大厦 东 座 1115 、1116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 陈广 浩 电话: 0755 8946 0500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44)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 人: 钟琛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 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5)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蒋 宸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46) 南京 途牛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玄武 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时琳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 : 贺杰 电话: 18551612276 传真: 025-868539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47)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伟 刚


联系人 : 2000 万 人民 币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4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联系人 :李 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服电 话:96558 ( 武汉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49)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武侯区 科华 中路8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交子 大道177 号中 海 国际中 心B 座6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萍


联系人 :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 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50)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67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1) 齐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淄 博市 张店区 金晶 大道10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杲 传勇 联系人 : 郭 媛媛 电话: 0533-2178888-9535 传真:0533-2163766 客服 电 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52) 德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 德 州市 三八东 路1266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玉芝 联系人 : 王 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 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53)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 先国 联系人 : 刘 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54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路 70 0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联系人 : 胡 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55 )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安庆 路 79 号天徽 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宏鸣 联系人 : 叶 卓伟 电话: 0551-62667635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56 )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友谊 路 15 号


办公 地址 :天 津市 河西 区友谊 路 15 号


法定 代表 人: 袁 福华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8 联系 人: 李岩


电话 : 022-28405684


传真 : 022-28405631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6960296


网 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7 层甲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 901 注册登 记业 务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


话 :(021 )51150298 传


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徐 莘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嘴 环路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李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张勇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张勇 六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工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根 据《 工银 瑞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由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 届满后 转型 而来 。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2 】1686 号 文核准 , 自2013 年1 月9 日至2013 年2 月5 日期间 公 开募集 。 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 数为13,923 户, 募 集资 金及其 产生 的利 息共 计 1,243,617,931.34 元, 折 合基 金份 额1,243,617,931.34 份。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3 年 2 月 7 日获 书面 确 认, 《 工银 瑞信 保本 2 号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该日 起生 效。 2016 年2 月7 日,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届满 。 鉴于2016 年 2 月 7 日为 非 工作日 , 因此 工银 瑞信 保 本 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届满 日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即2016 年2 月15 日。 由于 不符 合保 本 基金存 续条 件,根 据《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该基 金保 本 周期到 期后 转型 为混 合型 基金, 名称 相应变 更为 “工 银瑞信 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工银瑞 信保 本2 号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操 作期 间 为 2016 年2 月 15 日至 2016 年2 月18 日 , 自2016 年 2 月 19 日起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转 型为 “ 工银 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即日 起生 效 。 七 、基 金 的存 续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机 构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第五章 内 容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投 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相 关期 货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 2 月2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对于由 转型 前基 金转 入变 更后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期将 从原 份额 取得 之日 起连续 计 算 ; 5、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以 及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 性权 益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基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不成立 而不 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 非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时 ,赎回 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明 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相关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2 1、 申购 时, 投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网 点 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 含申 购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 每 个基 金账户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 购费) ;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申 购本公 司旗 下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 实际 操作中 ,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为 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每 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 低于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部 赎回 。 实际 操作 中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基 金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 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结构 费用种 类 申购金 额(M) 费率 申购费 M<100 万 1.2% 100 万 ≤M <300 万 0.8% 300 万 ≤M <500 万 0.4%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3 养老金 客户 特定申 购费 M<100 万 0.48% 100 万 ≤M <300 万 0.32% 300 万 ≤M <500 万 0.16%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 购金额 。 本基金 对申 购 本 基金 的养 老金客 户实 施特 定申 购费 率。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 养 老基金 与 依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具体包 括全 国 社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将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有 关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申 购费率 的具 体 规定以 及活 动时 间如 有变 化,敬 请投 资人 留意 本公 司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 回费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30 日但 少于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总 额的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 于 6 个月 但 少于 2 年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1 年以 365 天计) 。赎 回费 率随 赎回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结构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Y 为持有 期 限,1 年指 365 天,6 个 月指180 天。 3、赎 回费 用 未 计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4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基金 赎回 费率和 转换 费 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 ( 非养 老金 客户 )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对 应 的 申购费 率 为1.2%,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2% )=49,407.11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 额=49,407.11/1.050 =47,054.39 份 即: 投资 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 ) 投资5 万 元申 购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050 元 ,则 其可得 到 47,054.39 份基 金份额 。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5 为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 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 =12,5 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2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登 记在 册 基 金份 额 余额 所 得的单 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记 在 册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6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赎回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 情形 ,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7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一 )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或 者最迟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机构 办理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8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理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其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上述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理 该项 业 务。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其 他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转 托管 申请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 分配。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或法 院判 决、 裁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基 金登 记机 构或 其他 相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的 赎回申 请、 转出 申请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追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获 得超 过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长 期投 资收益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49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分 析权 益类 资产 、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及 其他 类别 资产的 相对 价值 变动 , 侧 重各类 资 产的投 资价 值评 价, 结合 优势主 题策 略与 个股 精选 策略, 对基 金资 产配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积极 、主 动的灵 活资 产配 置, 及时 跟踪市 场环 境变 化, 有效 提高不 同市 场 状况下 基金 资产 的整 体收 益水平 。 (三) 投资 范围 及组 合比 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权证 、股 指期 货、企 业债 、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 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商业 银 行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可 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银 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0%-95% , 债券 等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0-3%。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将 由投 资研 究团 队及 时跟踪 市场 环境 变化 , 根 据宏观 经济 运行 态势 、 宏 观经济 政 策变化 、证 券市 场运 行状 况、国 际市 场变 化情 况等 因素的 深入 研究 ,判 断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趋势, 结合 行业 状况 、公 司价值 性和 成长 性分 析, 综合评 价各 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水 平。 在 基于充 足的 宏观 形势 判断 和策略 分析 的基 础上 ,采 用动态 调整 策略 ,对 基金 资产进 行灵 活 资产配 置, 在市 场上 涨阶 段中, 增加 权益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在 市场 下行 周期 中,降 低权 益 类资产 配置 比例 ,力 求实 现基金 财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从 而有 效提 高不 同市 场状况 下基 金 资产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 2、股 票选 择策 略 基金采 用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策 略 , 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时 , 灵活 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积极挖 掘和 利用 市场 中可 行的投 资机 会, 以实 现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 基 金将 契合 “ 优质精 选”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0 这一原 则 , 将 优势 主题 策 略与个 股精 选策 略相 结合 的策略 框架 下 , 采 取 “自 上 而下 ” 与 “ 自 下而上 ”相 结合 的分 析方 法进行 股票 投资 。


(1) 优势 主题 策略


基于 “自 上而 下 ” 的 原则 对 市场的 投资 主题 进行 挖掘 , 通过运 用定 量和 定性 分析 方法, 深入挖 掘市 场发 展的 内在 驱动因 素以 及潜 在的 投资 主题, 从中 筛选 出未 来的 优势主 题, 并 选择那 些受 益于 优势 主题 的公司 进行 重点 投资 。具 体步骤 如下 : 1)主题发掘 。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分 析 和挖掘 导致 这些 行业 产生 变化的 根本 驱动 因素 ,提 前发 现 值得 投资 的主 题。


2)主题遴选 。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些主 题 因素对 上市 公司 经营 绩效 传导的 路径 和影 响程 度 、 受 益于该 投资 主题 的行 业与 产业之 数量 、 受益于 该投 资主 题的 上市 公司之 数量 与质 量、 持续 时间的 长短 等等 ,遴 选出 未来具 有比 较 优势的 主题 。 3)主题投资 。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关联 度 较高的 公司 ,再 做进 一步 的研究 ,以 确定 投资 标的 。 4)主题转换 。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逐步退出原 有 的投资 主题 ,并 发现 和挖 掘新的 投资 主题 。 (2) 个股 精选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在行 业分 析的 基础上 , 选择 治理 结构 完 善、 经营 稳健 、 业 绩优 良 、 具 有可 持续增 长前 景或 价值 被低 估的上 市公 司股 票, 以合 理价格 买入 并进 行中 长期 投资。 基金 股 票投资 具体 包括 行业 分析 与配置 、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价、价 值评 估及 股票 选择 与组合 优化 等 过程。


1)行 业分 析与 配置


基金将 根据 各行 业所 处生 命周期 、 产业 竞争 结构 、 近期发 展趋 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各 行 业的相 对盈 利能 力及 投资 吸引力 进行 评价 ,并 根据 行业综 合评 价结 果确 定股 票资产 中各 行 业的权 重。 一 个行 业的 进 入壁垒 、 原 材料 供应 方的 谈判能 力、 制成 品买 方的 谈判能 力、 产 品的可 替代 性及 行业 内现 有竞争 程度 等因 素共 同决 定了行 业的 竞争 结构 ,并 决定行 业的 长 期盈利 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另一 方面 ,任 何一 个行 业演变 大致 要经 过发 育期 、成长 期、 成 熟期及 衰退 期等 阶段 ,同 一行业 在不 同的 行业 生命 周期阶 段以 及不 同的 经济 景气度 下, 亦 具有不 同的 盈利 能力 与市 场表现 。基 金对 于那 些具 有较强 盈利 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在行 业 生命周 期中 处于 成长 期或 成熟期 、且 预期 近期 经济 景气度 有利 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给予 较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1 高的权 重; 而对 于那 些盈 利能力 与投 资吸 引力 一般 、在行 业生 命周 期中 处于 发育期 或衰 退 期,或 者当 前经 济景 气不 利于行 业发 展的 行业 ,则 给予较 低的 权重 。


2)公 司财 务状 况评 估


在对行 业进 行深 入分 析的 基础上 , 对上 市公 司的 基 本财务 状况 进行 评估 。 结 合基本 面 分析、 财务 指标 分析 和定 量模型 分析 ,根 据上 市公 司的财 务情 况进 行筛 选, 剔除财 务异 常 和经营 不够 稳健 的股 票, 构建基 本投 资股 票池 。


3)价 值评 估


基于对 公司 未来 业绩 发展 的预测 , 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等 方法 评估 公司 股票 的合理 内 在价值 ,同 时结 合股 票的 市场价 格, 挖掘 具有 持续 增长能 力或 者价 值被 低估 的公司 ,选 择 最具有 投资 吸引 力的 股票 构建投 资组 合。 4)股 票选 择与 组合 优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 资 组合, 并根 据股 票的 预期 收益与 风险 水平 对组 合进 行优化 ,在 合理 风险 水平 下追求 基金 收 益最大 化。 同时 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 平, 在市 场价格 明显 高于 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 卖出证 券。 3、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金在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与研究 方面 , 实 行投 资策 略研究 专业 化分 工制 度, 专业研 究 人员分 别从 利率 、债 券信 用风险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资 策略 建议 ,经 固定 收益投 资团 队 讨论, 并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准 后形 成固 定收 益证 券指导 性投 资策 略。


(1) 利率 策略


通过全 面研 究 GDP 、 物价 、就业 以及 国际 收支 等主 要经济 变量 ,分 析宏 观经 济运行 的 可能情 景, 并预 测财 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宏观 经济 政策取 向, 分析 金融 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 变化趋 势及 结构 。在 此基 础上, 预测 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动趋 势, 以及 金融 市场收 益率 曲 线斜度 变化 趋势 。


组合久 期是 反映 利率 风险 最重要 的指 标。 基金 将根 据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的 预期, 制 定出组 合的 目标 久期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降低 组合 的久 期; 预期 市场利 率将 下 降时, 提高 组合 的久 期。


(2) 信用 策略


根据国 民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企 业债 券、 公司 债券等 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景 、 业 务发 展状 况、 市场 竞争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 理水 平和债 务水 平等 因素 ,评 价债券 发行 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2 的信用 风险 ,并 根据 特定 债券的 发行 契约 ,评 价债 券的信 用级 别, 确定 企业 债券、 公司 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利 差。


债券信 用风 险评 定需 要重 点分析 企业 财务 结构 、偿 债能力 、经 营效 益等 财务 信息, 同 时需要 考虑 企业 的经 营环 境等外 部因 素, 着重 分析 企业未 来的 偿债 能力 ,评 估其违 约风 险 水平。 (3) 债券 选择 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 期收 益率 相对于 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 其信 用等 级、流 动 性、选 择权 条款 、税 赋特 点等因 素, 确定 其投 资价 值,主 要选 择定 价合 理或 价值被 低估 的 企 业( 公司 )债 券进 行投 资。 4、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享股 票 价格上 涨收 益的 特点 ,是 基金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之一 。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其 对 应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并采 用期 权定 价模 型等数 量化 估 值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以合理 价格 买入 并持 有。 5、权 证投 资策 略 为实现 基金 投资 目标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基金还 将在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并基 于谨 慎原 则适 度进行 权证 投资 。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结合 股价 波动 率等 参数,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型 ,确 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 合。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的 。 基 金选择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对权益 类资 产进 行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 值。 此外 ,基 金还将 运用 股 指期货 来对 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分 红等 特殊 情况下 的流 动性 风险 以进 行有效 的现 金 管理。


多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增加 权益 类资 产时 ,为 避免市 场冲 击, 提前 建立 股指期 货 多头头 寸, 然后 逐步 买入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当完 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 空头套 期保 值指 当基 金需 要减少 权益 类资 产时 ,先 建立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 然后逐 步卖 出 现货并 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当现 货全 部清 仓后 将股 指期货 平仓 。采 用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可 以有效 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风 险, 有效 管理 现金 流量, 降低 建仓 或者 调仓 过程中 的冲 击 成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套期 保值过 程中 , 将定 期测 算权 益类投 资组 合与 股指 期货 的相关 性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3 投资组 合beta 的稳 定性 , 精细化 确定 最优 套保 比例 、 套 保时 机 、 展 期策 略并 进 行保证 金管 理。 (五) 投资 组合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 金, 则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2、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2)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4 展期; (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7)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还 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1)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3)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 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BBB ) 的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9)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基金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 20% : 2)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4)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基 金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债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的要 求向 其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 产情况 等。


(10)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还 应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


1)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5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2)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基金 ,则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3、债 券信 用级 别确 定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其信 用级 别不低 于 BBB 级。BBB 级 债券具 有很 高的 或者 良好 的信用 质 量,债 券发 行人 具有 足够 的履行 债券 发行 承诺 的能 力,出 现不 能支 付债 券本 金及利 息的 违 约风险 很小 。基 金将 债券 投资范 围限 定 于BBB 级债 券,有 利于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信用 风 险 。


因为不 同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体系 不一 致, 而导 致对 债券信 用评 级结 果不 相同 时,基 金 将考察 信用 评级 机构 的权 威性及 其市 场认 可程 度, 参照评 级机 构的 实质 评级 标准, 遵循 谨 慎的原 则进 行投 资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60%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40% 。 如果今 后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基金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根 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调整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高 于债 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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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6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 起至 6 月30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1,910,550.89 13.44 其中: 股票


51,910,550.89 13.4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16,524,670.40 81.98 其中: 债券


316,524,670.40 81.9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2,912,803.67 3.34 8 其他资 产


4,759,118.86 1.23 9 合计





386,107,143.82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0,637,440.00 2.95 C 制造业 27,733,003.93 7.68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01,800.00 0.08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7 E 建筑业 210,957.28 0.0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280,800.00 1.19 J 金融业 1,947,600.00 0.5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77,600.00 0.7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784,231.04 0.4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315,518.64 0.09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121,600.00 0.59 S 综合 - - 合计 51,910,550.89 14.37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547 山东黄 金 120,000 4,669,200.00 1.29 2 002183 怡 亚 通 180,000 2,577,600.00 0.71 3 002001 新 和 成 120,000 2,535,600.00 0.70 4 300196 长海股 份 60,000 2,350,200.00 0.65 5 002121 科陆电 子 199,921 2,349,071.75 0.65 6 300059 东方财 富 100,000 2,220,000.00 0.61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8 7 600060 海信电 器 120,000 2,121,600.00 0.59 8 000911 南宁糖 业 81,428 2,042,214.24 0.57 9 002372 伟星新 材 139,868 2,008,504.48 0.56 10 000807 云铝股 份 300,000 1,965,000.00 0.54 4. 报 告期末 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0,306,000.00 16.7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70,689,000.00 47.2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70,689,000.00 47.26 4 企业债 券 10,848,200.00 3.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72,873,000.00 20.18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808,470.40 0.50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6,524,670.40 87.63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60405 16 农发 05 1,000,000 100,240,000.00 27.75 2 160010 16 附 息国 债10 600,000 60,306,000.00 16.70 3 1182303 11 华 润电 MTN1 300,000 31,887,000.00 8.83 4 160408 16 农发 08 300,000 30,177,000.00 8.35 5 101552037 15 中 油股 200,000 20,556,000.00 5.69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59 MTN002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9.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投 资, 也无 期间 损益。 9.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未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9,700.3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47,752.31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0 5 应收申 购款 131,666.2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59,118.86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无。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3 年2月7日 ,本 基金 转型 前 (截至2016 年2 月18 日) 的 投资业 绩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2.7-2013.12.31 -1.70% 0.12% 3.82% 0.01% -5.52% 0.11% 2014 年 20.14% 0.20% 4.25% 0.01% 15.89% 0.19% 2015 年 17.61% 0.19% 4.00% 0.01% 13.61% 0.18% 2016.1.1-2016.2.18 -0.04% 0.03% 0.37% 0.01% -0.41%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转型 前 38.84% 0.17% 12.44% 0.01% 26.40% 0.16% 本基金 转型 后基 金同 生效 日为2016年2月19 日 , 本 基 金转型 后 (截 至2016年6 月30日 ) 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1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2.19-2016.6.30 1.84% 0.20% 2.65% 0.81% -0.81% -0.61% 自基金 转型 至今 1.84% 0.20% 2.65% 0.81% -0.81% -0.61% 2.本 基金 转型 前基 金累 计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 (2013 年2 月7日 至2016年2 月18日 )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2月7 日生 效。 2、按 基金 合同规 定,本基 金建仓期 为六个月 。截至 报告期末 ,本基金 的各项 投资比例 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限 制的 规定 : 本 基金 股 票等风 险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等安 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6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2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 基 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 轧差 计 算)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40% 。 本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2016 年2 月19 日至2016 年6月30 日) 注: 1 、 本基 金于2016 年2 月19 日由 工银 瑞信 保本2 号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为工 银瑞 信优质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截 至报 告期 末, 本基金 转型 不满 一年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建仓 期 为6 个 月。 建仓 期满,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制 的规 定: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95%,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5% ,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0-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 例依 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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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 基金份额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十 二、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4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件 的,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 价 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 盘价 或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或估 值全价 中所 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非 固定 收益 类 有 价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交 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及 结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其 他资 产按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5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法 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出 具 加盖公 章的 书面 说明 后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6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 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差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7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 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 况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 行赔偿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获得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外公 布。 非因托 管人 原因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 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 进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8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处 理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如 果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 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机 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69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日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第3 个 工作日 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0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 率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 利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情 调整以 上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日 前在 指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1 定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后(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的 划 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 生 效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2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金 从其 最 新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3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 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5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务 ;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6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季 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和 报告 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 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7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十 七、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投 资过程中 面临的 主要风险 有:市场 风险 、 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 再 投资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操作 风险 、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 与 投资 组合 管理 直 接相关 的市 场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 用风 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等 可以 使用 数量化 指标 加以 度量 及控 制, 而操 作风 险 可以建 立有 效的 内控 体系 加以管 理。 1、证 券市 场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市场 价格 的波动 。 (2)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波动 也 可能导 致债 券基 金跌 破面 值。 基 金投 资于股 票和 债券 , 其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在利 率波 动时, 本基 金的 净值 波动 一般会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3)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 另 外, 由于交 易对 手违 约造 成的 损失也 属于 信用 风险 。 (4) 再投 资风 险 债券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 收益率 低 于原来 利率 的风 险。 (5)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6)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7) 其他 风险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8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 机、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2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本基 金是 混合 型基 金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挥 专业 研究 优势 , 加 强对市 场 、 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和固 定收 益类 产品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优 化组合 配置 ,以 控制 特定 风险。 (2)本基 金可参与 股票申购 ,由于 股票发行 政策、 发行机制 等影响新 股发行 的因素 变 动, 将影 响本 基金 的资 产 配置 ,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水 平 。 另 外, 发 行股票 的配 售比 例、 中签 率的 不确 定性 , 或其他 发售 方式 的不 确定 性, 也可 能使 本基 金面 临 更多的 不确 定因 素。 (3)本基 金可投资 股指期 货,股指 期货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 杠 杆性 , 当 出现 不利 行情 时 , 股 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 就 可能会 使投 资人 权益 遭受 较大损 失 。 股 指 期货采 用每 日无 负债 结算 制度 , 如 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 按规 定将 被强制 平仓 , 可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自 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 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79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0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 关于 基金 账户 确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二) 关于 对账 单服 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进 入“ 我的 账户 ”栏 目,输 入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自 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的 对账 单。 (2) 份额 持有人 用带 有传 真机的 电话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选 择自 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 的需求 , 提 供纸 质、 电 子 邮件、 短信 对账 单。 上 述 对账单 需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 件、短 信等 向公 司主 动定 制。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短信 账单 。 手 机短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1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 关于 收益 分配 方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 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四) 关于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 通过销售 机构和 我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为份 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服务 , 即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金 额限 制以 销售 机构 规定及 相关 公告 为准 。 (五) 关于 资讯 服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 关于 联络 方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 金份 额、 基金 净 值、 基 金对 账单 、 最 新公 告 的自助 查询 , 以 及下 载对 账单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 图 标通 过网 络在 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 在 线客 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24小 时 , 内容包 括 : 基 金 产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 及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2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线电 话 ( 按“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您 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个 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 关于 电子 化交 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 包 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 、 分 红方 式变 更及查 询等 业务 。 电 子化 交易方 式 有 : 网上交易:客户可以 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 过网 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 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手机APP客户端:操 作简单 、应用灵活,客户可随 时 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 理 业务。下 载方式:客 户可以 通过在 本公司官网 下载, 也可以 通过App Store 、91助 手、 安卓网等应 用 市场搜 索下 载。 微信交 易: 客户 可通 过关 注 “工 银微 财富 ” 的 微信 服务号 , 使 用开 户身 份证 号绑定 账 户 即可办 理基 金交 易业 务。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 关于 网站 服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 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 客户 意见 、建 议或 投诉处 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十)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联系本 公司客 户服务 电 话。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诺亚 正行 (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实 行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 年8月13 日;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 中金公司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告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3 2015 年8月19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销售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 年9 月1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2015 年9月16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5 年9月18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 年9月30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 年10 月22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东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 年10月26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齐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2015 年10月28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 年10月29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2015 年11 月2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成都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 部分基金 销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11月5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乐融 多源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11 月11 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嘉实 财富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11 月12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 年11月17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销售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 年11 月23 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上海 利得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11 月27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德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 告,2015 年11月27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威海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金销售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4 构的公 告,2015 年12 月1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深圳富济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5 年12 月3 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诺亚 正行 费率 调整 的公告 ,2015 年12 月17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5 年12月21日;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指数熔 断期间调 整开放时 间的提 示性公告 , 2015 年12月31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6 年1月12 日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构 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 年1 月29 日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创金启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 年1月29 日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6 年1月30 日 ; 关于工银 瑞信保本2 号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安排及 工银瑞 信优质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运作 后相 关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2016 年2 月3日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 并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 年2 月3 日; 关于修 订工 银瑞 信保 本2 号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公 告 , 2016 年2月3日 ;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工 银瑞信保 本2号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保本周 期 到期转 型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6 年2 月5 日; 关于工银瑞信保本2 号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提高 份 额 净 值 精 度 的 公 告 ,2016 年2 月17日 ; 工银瑞 信优 质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 转 换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 的公告 ,2016 年2月23 日 ;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中国 银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费 率调整 的公告 ,2016年2 月24日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关 于营 业场 所变更 的公 告 ,2016 年3 月15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5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 年3月17 日 ; 关于增加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公 告 ,2016 年3 月22 日 ;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深 圳市新兰 德证券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费率调 整的公告 , 2016 年4月5 日;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 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 金销售 机 构并实 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 年4 月22 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徽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 公 告 ,2016 年5月4 日;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中 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费率调 整的公告 , 2016 年5月7 日;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支付宝渠道关闭基金支付服务的公告 ,2016 年5月11 日 ; 关于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淘宝 基金 店关 闭申 购服务 的公 告 ,2016 年5 月11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销售机构 并进行 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6 年6 月2 日;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费 率调整 的公告 ,2016年6 月20日 ; 关于增加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 的公告 ,2016 年6月23 日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6 年6月23 日 ; 关于直 销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继续 开展 基金 转换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 年6 月28日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直销渠道招商银行 网银支付方式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6 年6 月30 日 ; 工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 京东金 融平台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 的公告 ,2016年6 月30日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工 银瑞信 保本 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申请 的文件 (二)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优 质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一)至( 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 六 ) 项文件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基 金投 资者 在营业 时间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六年 九月 二十 九日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7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或 转换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8 限于: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财产 ;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获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4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和收益分配等 的业务规 则,决定基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和 管理 费之 外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89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0 19)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 账 户及 其他 投资所 需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 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1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 所需其 他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1、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以外 ,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要 内 容或者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 ( 含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 及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及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 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3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增加 、取消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7)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 理人 、代 销机 构、登 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且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下 调整 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8)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4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以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方 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5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 者在权 益登 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3 个月 以后 、6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 会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公告 载明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 直接出 具表 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 基金 份额 的 持有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6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 , 且确 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行使表 决权 ; 在会 议召 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明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5日 提交召 集人 。召 集 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0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公 告日 期有30日 的间 隔期。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包 括临 时提 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7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时 间 间隔不 少于6个 月。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 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前30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7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会 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作 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住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2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8 托管人 、提前 终 止《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但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知召 集人 , 由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8、生效 与 公告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 导致相 关内 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决 议生 效后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 基金 合同 》 应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 算。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0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本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1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 的并对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2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 、甲5 号 6 层甲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 甲5 号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8 月 1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 】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 借;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和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3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 投 资比 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 库、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下 述投资 范围 、投 资比 例 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创业 板、 中小 板以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商业 银行金 融债 与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银行存 款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于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比例 为 0%-95% , 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比例 不低于 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1 )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0%-95% ,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 比例不 低 于5% ;


(2)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基金 与由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 同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4)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6)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资产 的140% ;


(7) 基金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 证券还 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制 :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4 1)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2)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3)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4)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债券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债 券或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9) 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还应遵 循以 下投 资组 合限 制:


1)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基 金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2)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基 金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 ;


4)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基金 在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债 券。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中国金 融期 货 交易所 的要 求向 其报 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 证券资 产情 况 等。


(10) 基金 投资 于权 证还 应遵循 以下 投资 组合 限制 :


1)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2)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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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5 (11)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12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基 金, 则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上 述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上述 关联 交易名 单中 列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 律法 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 托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和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 对 于交 易 所场内 已成 交的 违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相关 法律 法 规 和交 易所规 则的 规定 进行 结算 , 同 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和责 任 。 4、 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约 定的 数据格 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 手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银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级 高的交 易对 手 组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及时 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 围。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确定与 各类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 易中 , 应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方 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赔偿 责任 。 6、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6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依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规定,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在本 协议 的 有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关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 行必要的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7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行 验 资 ,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款第 6 项 规定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 人 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 相关 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资 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8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 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 备 。 (七) 期货 结算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期 货结算 账户 。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 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十)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对 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 未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范 围内 , 合同 原件 不 得转移 。 重大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09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以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同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计 算基金净 值错误 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7、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0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40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60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 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 报 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5个 工作日内 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需盖章 确认 或出具 相应 的复 核确 认书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基 金 管理人 应 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托 管人 得到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持 有人名 册后 与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进行 保管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 或文档 的形 式 ,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 如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职责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产 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如基 金托管 人保 管不 当, 应承 担相应 的法 律责 任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应 当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