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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腾元宝货币(003478)

民生腾元宝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腾 元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六年 九 月 5-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16 年4 月6 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77 号 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 证 本 招募说明书的 内 容真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本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 长期投 资工 具 , 其主要功 能 是分 散
投 资 , 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和 债 券等 能够 提
供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 买基金 ,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分享基 金投 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 作 过 程中可能面临 各 种风险,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括基金 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 风险、合规 风 险 以及 本基 金特 有 风险 等。 巨 额 赎 回风险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 回持 有的全部 基金 份 额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
金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 管 理人承 诺 依照恪 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 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业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 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做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状况与 基 金 净值变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5-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第 一部分 绪 言 ....................................................................................................................................... 3 
第 二部分 释义 ....................................................................................................................................... 4 
第 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4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28 
第 七部分 基 金 备案 ............................................................................................................................. 32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回 ..................................................................................................... 3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2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1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 52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费 用 与税 收 ............................................................................................................. 56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58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与 审计 ......................................................................................................... 60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 61 
第 十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 67 
第 十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69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容 摘要 ......................................................................................................... 71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72 
第 二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服务 ............................................................................................. 73 
第 二十一 部分 其 他 应 披露事 项 ......................................................................................................... 76 
第 二十二 部分 招 募 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7 
第 二十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 78 
 5-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腾 元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 加 银 腾 元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根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所 载 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 募说明 书由 基金管理
人解释。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中载明 的
信 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件。基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 受,并按
照 《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 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 要 条件。 投 资人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 合同。 5-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二 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腾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腾 元
宝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腾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 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腾 元宝货 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
告》 
8 、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5-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5-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7 、 影 子 定 价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9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指 以 最近 7 日(含 节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 益
率 
50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55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6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5-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事件 。 
 5-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
B.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
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 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深圳管理总部、工会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投资部、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固定收益部、产品部、渠道
管理部、市场策划中心、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客户服务部、电子
商务部、运营管理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综合管理部、国际业务部、渠道
部华东、华南、华北 、西南区。 
基 金 管理 情况 :截 至2016 年6月30 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29 只5-1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
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量
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成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编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时报社记
者部副主任,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办公室公关策划处处长,主任助理、副主任,
企业文化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秘书、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16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公司研究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林 海 先 生 : 董 事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5-1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室秘书、宣传处副处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行副行长;2000 年 至2012 年,历任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处长、公司银行
部 处 长、 董事 会战 略发展 与 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 处长 ;2012 年2 月加 入 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 学 士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高级 经 理 ,
JP Morgan 资 产 管理 亚洲 业 务 、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理 的 首 席 执
行官。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亚洲区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李镇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海口丰信公司总经理、香港
景邦经济咨询公司总经理、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投资银
行部副经理、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任淮秀: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
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
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5-1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党委委员。 
徐敬文先生:监事,硕士,美国伊利诺州注册会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
师,特许金融分析师。曾在加拿大皇家银行从事战略发展与财务分析工作,其
中包括加拿大皇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君波先生:监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副经理,股权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
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创新业务部经理 。 
于善辉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分析师、
金融创新部经理、总裁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专户投资总监。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盟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3、 基 金管 理 人 高级 管 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见上。 
林海先生:董事,督察长,简历见上。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君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9 年证券从业经历。自 2007 年至
2011 年 在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担 任 交 易 员 职 务 , 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一职,5-1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1 月在方正富邦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职。
2016 年 1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
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至今担任民 生加银现金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由 9 名
成员组成。由吴剑飞先生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监事、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
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
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 ;
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1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法 》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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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 限制等全 权处 理 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 事 违反《基 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保证 基 金 财产 不用 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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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部控制制度由 公 司 章 程 、 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项具体 业务规则 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须 覆盖 公司 的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 位 ,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适用 的内控 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1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 约原 则。公 司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设 置 应当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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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授 权控 制是 内部控 制 活动 的基 本要 点,它 贯 穿于 公司 经营 活动的 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授 权 书须 明确 授权 内容和 时 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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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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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与 管 理制 度, 在设 定的风 险 权限 额度 内进 行投资 决 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合 基 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基 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
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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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 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2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应充 分 考虑 软件 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扩 展 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 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 账
程序 。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5-2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2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四 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 海外工作、学 习或培训 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 称。为给 客户提供专业 化的托管 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 商 业银行,中 国银行拥 有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信 托计划、 企业年金、银 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 、 私募基金、资 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产 品丰富的 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 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6年03 月31日 , 中国银行已 托管446只 证券投资基 金,其中 境 内基金416 只,QDII 基金30 只,覆 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 混合型、货 币型、指 数 型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 险管理与控 制工作是 中 国银行全面 风险控制 工 作的组 成 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 险控制理念, 坚持“规 范运作、稳健 经营”的 原则。中国银5-2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业务 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 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 设、内外 部检查及审计 等措施强 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 年起,中 国银行连 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 事务所开展 托管业务 内 部控制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 控审阅准 则 的无保留意 见的审阅 报 告。2015年, 中国银行 同时获得了基 于“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 的内部 控 制审计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的相关 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 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2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五 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田 路 西 、 福中 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 中 心4201.4202-B.4203- B.4204 办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4201.4202- B.4203-B.4204 法定 代 表人 : 万 青元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23999847 传真:0755-2399982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 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田 路 西 、 福中 路 北新 世界 商 务 中 心4201.4202-B.4203- B.4204 办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4201.4202- B.4203-B.4204 法定 代 表人 : 万 青元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5-2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乌爱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吴翠蓉5-2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六 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经2016 年4 月6日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6 】 677 号文注册。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货币市场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开 放式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发售 募集期 为2016 年10 月5 日-2016年11 月30 日 , 本基金于 该 期间 向 社会公开发 售 。募 集期限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 起 最长 不得 超过3个月。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 基 金 募 集 的 实际情况按 照 相关程序 延 长或缩短发 售 募集 期, 此 类变更适 用 于 所有 销售 机构 。 具体 规 定详 见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及其他 销 售 机 构相 关 公告 。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五、 募集 规模 本基 金 募集 份 额 总额 不 少 于2亿 份,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 六、 募集方式 及场 所 通过 基 金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的直 销柜台 、 网 上直 销 及其 他 销售 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 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等 相 关 公告 ) 公开 发 售 。 销 售 机构 办理本 基 金 业 务 网 点 的 具 体 情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 七、基金份额发售 面 值、认 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认 购费 用 1、基 金份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每 份 基 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 民 币1.00元。 2、认 购价 格 5-2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 元 。 认 购 份 额 包 括 投 资 人 交 付 的 本 金 及 其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的利息。 例 : 假定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产生的 利 息 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3)/1.00=1,003.00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1,000 元认 购 本基 金 ,可 得到1,003.00 份 基金 份 额( 含利 息 折 份 额部分)。 5、认购 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上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认 购 份额) 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2位 , 小 数点2位 以后的部 分 四舍 五入,由 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 财 产承 担。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 购 时间 本基金 的 认 购 时 间 为2016 年10 月5 日-2016 年11 月30 日 ,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 由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 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或 者 通知 规 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个 人 投 资 者 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具 体 业 务办理时 间可 能 不 同 , 若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或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没有 明 确 规 定 , 则 由 各 销 售机 构 自行 决定每天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 额的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 方式 ; (2) 投 资人 认购 时,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 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次认 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 销; 5-3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4 )若投资人 的 认购 申请 被部分确 认为 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 无 效申 请部 分 对应 的 认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 4 、认购的限额 (1 ) 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 元,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直 销 机 构每次 认 购 基 金的 最 低 认购金 额 为100 元 ,超 过最 低认购金额的 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销 售机构若有不同规 定, 以销售机构规定为 准; (2) 募 集期 内,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 认购 规模没有 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对于T日 (此 处, 特指发 售 募集 期内 的工 作日) 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 请 ,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登 记机构 将在T+1 日 (同 上)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但对 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 以基金登记机构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 募 集期 间 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金的管 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5-3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十二、 募 集期 间费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5-3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 招 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 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 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 续 并取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3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3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4、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行顺 序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3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1、申请申购基金 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 于 100 元(含申 购费 ) ,民生加银基金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含申购费) ,超过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 销 售 机 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 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但 当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时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以上的 赎回申请 ,对超过 1% 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 元; 5-3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份额净值(NAV)1.00 元(保持为面值 1.00 元) ; 申购费用 0 元(无申购费用) ; 净申购金额 10,000 元; 申购份额 10,000.00 份。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1)部分赎回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或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日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时 , 不 结 转 收 益 , 但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抵 扣 当 日 净 值 收 益 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不 收 取 强 制 赎 回 费 时 ,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份 额 ×1.00- 不 足 抵 扣 负 收 益 部 分 ( 如 适 用) 收取强制 赎 回 费 时 , 赎 回 金 额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份 额 ×1.00- 不 足抵扣负收益部分(如适用) 赎回费=(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的 赎 回 份 额 ×1.00- 不 足 抵 扣 负 收 益 部 分 (如适用) ) ×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当不适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当日净收益结转的份额为 100 份(折合 1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 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50,000.0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0,000 份。 (2)全部赎回 投 资 者 全 部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中 的 累 计 未5-3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1.00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1.00 赎 回 费 =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以上的 赎 回 份 额 ×1.00+ 当 日 净 收 益 结 转 份 额 × 1.00 )×1%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当不适用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当日净收益结转份额为 1 份(折合 1 元)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1×1.00=10,001.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1.00 元。 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度绝对值 0.5% 时。 5-3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10 、11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5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 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 程序终止基金合 同的 ; 6、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4、5、7、8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5-3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5-4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 、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 具 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5-4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4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第 九 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 基金资产 风 险、保持基 金资产流 动 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 越 业绩比 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 的 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 期限在 一 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以内 (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 类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 构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 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 资将以保 证 资产的安全 性和流动 性 为基本原则 ,力求在 对 国内外 宏 观经济走势、 货币财政 政策变动等因 素充分评 估的基础上, 科学预计 未来利率走势 , 择优筛选并优化配置投资范围内的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主 要 体 现 在 :1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货 币 政 策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短 期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2 ) 根 据 前 述 判 断 形 成 的 利 率 预 期 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 通过对各种 宏观经济 指 标、资金市 场供求状 况 等因素的观 察分析, 预 测政府 宏 观经济政策取 向和资金 市场供求变化 趋势,以 此为依据预测 金融市场 利率变化趋势 。 (2)平均剩 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率变 动趋势做 出 充分评估的 基础上, 合 理运用量化 模型,动 态 调整投 资 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具 体而言,在预 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会出 现上升时 ,适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在预期市场 利率水平 将下降时,适 度延长投 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5-4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类属配置策 略指在各 类 短期金融工 具如央行 票 据、国债、 企业短期 融 资券以 及 现金等投资品 种之间配 置的比例。本 基金通过 对个类别金融 工具政策 倾向、信用等 级、收益率水 平、供求 关系、流动性 等因素的 研究判断,采 用相对价 值和信用利差 策略,挖掘不 同类别金 融工具的结构 性投资价 值,制定并调 整类属配 置,形成合理 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选择个券时 ,本基金 将 首先考虑安 全性,优 先 配置央票、 短期国债 等 高信用 等 级的债券品种 。此 外, 本基金也将配 置外部信 用评级等级较 高 (符合 法规规定的级 别) 的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信用类 债券。除 安全性因素之 外,在具 体 的券种选择 上,本基金将 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线, 在此基础 上,找出收益 率出现明 显偏高的券种 , 并客观分析收 益率出现 偏高的原因。 若出现因 市场原因所导 致的收益 率高于公允水 平,则该券种 价格出现 低估,本基金 将对此类 低估品种进行 重点关注 。此外,鉴于 收益率曲线可 以判断出 定价偏高或偏 低的期限 阶段,从而指 导相对价 值投资,这也 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 跨 市 场 套 利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有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构 成 , 由 于 其 中 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 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 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 率期限结构、 流动性都存在 着一定的 差别。本基金 将在充分 论证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 基础上,寻找 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 跨 品 种 套 利 。 由 于 投 资 群 体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性 , 对 期 限 相 近 的 交 易 品 种 同样可能因为 存在流动 性、税收等市 场因素的 影响出现内在 价值明显 偏离的情况。 本基金将在保 证高流动 性的基础上进 行跨品种 套利操作,以 期获得安 全的超额收益 。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管理 工 具,必须具 备较高的 流 动性。基金 管理人将 在 遵循流 动 性优先的原则 下,综合 平衡基金资产 在流动性 资产和收益性 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 流动性债券种 、正向回 购、降低组合 久期等方 式提高基金资 产整体的流动 性。同时 ,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 注投资者大额 申购和赎 回的需求变化 , 根据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5-4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前 提 下,本基金 对资产支 持 证券从 以下 方面综合 定 价,选 择 低估的品种进 行投资。 主要包括信用 因素、流 动性因素、利 率因素、 税收因素和提 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决策制度和投资管理流程 严格的投资 决策制度 和 投资管理流 程可以保 证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投 资 目标、 投 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投资决策制度 本基金实行 投资决策 团 队制,强调 团队合作 , 充分发挥集 体智慧。 本 基金管 理 人的行业研究 员、基金 经理等立足本 职工作, 充分发挥主观 能动性, 深入到投资研 究的关键环节 中,群策 群力,争取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中 长期稳定 的较高投资回 报。 本基金的投 资决策主 要 依靠严格的 投资决策 委 员会制度来 开展工作 , 定期或 不 定期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 会,讨论基金 大类资产 、股票组合以 及重点个 股配置,审议 基金的 绩效和 风险、资 产配置建议以 及基金经 理的基金投资 报告,监 督基金经理对 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 员会领导下 的基金经 理 负责制。本 基金的投 资 管理程 序 如下: (1)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基金严格 实行研究 支 持投资决策 机制,加 强 研究对投资 决策的支 持 工作, 防 止投资决策的 随意性。 研究员在熟悉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 策略基础 上,对其分工 的行业和上市 公司进行 综合研究、深 度分析, 广泛参考和利 用外部研 究成果,拜访 政府机构、行 业协会等 ,了解国家宏 观经济政 策及行业发展 状况,调 查上市公司和 相关的供应商 、终端销 售商,考察上 市公司真 实经营状况, 并向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 基金经理定期 或不定期 撰写提供宏观 经济分析 报告、证券市 场行情报 告、行业分析 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定 期 分析投资研 究团队所 提 供的研究报 告,在充 分 讨论宏 观 经济、股票和 债券市场 的基础上,根 据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管理制 度,确定 基金的总体投 资计划, 包括基金在股5-4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 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资 产投资比 例 等决议,参 考研究团 队 的研究 成 果,根据基金 合同,依 据专业经验进 行分析判 断,在授权范 围内构建 具体的投资组 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立 的 交易部,由 基金经理 根 据投资方案 的要求和 授 权以及 市 场的运行特点 ,作出投 资操作的相关 决定,向 交易部发出交 易委托。 交易部接到基 金经理的投资 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 对投资指 令的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检 查,确保投资 指令在合 法、合规的前 提下得到 高效的执行, 对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 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如果 市场和个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经理对 投资管理 策 略进行评估 ,出具自 我 评估报告。 金融工程 小 组就投 资 管理进行持续 评估,定 期提出评估报 告,如发 现原有的投资 分析和投 资决策同市场 情况有较大的 偏离,立 即向主管领导 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 。投资决 策委员会根据 基金经理和金 融工程小 组的评估报告 ,对于基 金业绩进行评 估。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基金风险监控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组 合 计划的执行 过程进行 日 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 制 ,包括 投 资集中度、投 资组合比 例、投资限制 、投资权 限等交易情况 ,风险控 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在保证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 下,有权根 据投资需 要 和环境 变 化,对投资管 理的职责 分工和程序进 行调整, 并在本招募说 明书或其 更新中予以公 告。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 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5-4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 证 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 例合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期 限 银 行 存 款 的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5)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6 )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 存 单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计不得超 过 20% ;投 资于 不具有 基金托管 资 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 的 情形外,债 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不得 超过20% ; (9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低于5% ; (10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 )债券 与非金融 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 须具 有 评级资质的 资信评级 机 构进行 持 续信用评级 , 信用评级 主要参照最近 一个会计 年度的主体信 用评级, 如果对发行人 同时有两家以 上境内机 构评级的,应 采用孰低 原则确定其评 级,并结 合基金管理人 内部信用评级 进行独立 判断与认定 ;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 低于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本 基 金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出; (12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4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13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14)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 (3 ) 、 (9)、( 10 ) 、 (11 ) 、 (12 ) 项 以 外 , 因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3)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 (4 )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的除外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上述限制 的,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5-4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 本 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 一种不约 定 存期,支取 时需提前 通 知银行,约 定支取日 期 和金额 方 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 期灵活、存取 方便的特 征,同时可获 得高于活 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 为货币市 场基金,具有 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 征。根据 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 及流动性 特征,本基金 选取同期 七天通知存款 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 变化,或者 有其他代 表 性更强、更 科学客观 的 业绩比 较 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本基 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货 币市场基 金 ,是证券投 资基金中 的 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 的 预期风 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与平均剩余存续期 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责×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责+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5-4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其中: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 资产包括现 金类资产 (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 付 金、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 购债券 、非金 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 、 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计 算的附息债 券成本包 括 债券的面值 和折溢价 ; 贴现式 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 )银行活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 余期限 和剩余 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 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业存单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 算; 有存款期 限,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 或 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 期 限以计算日 至下一个 利 率调整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 可变利率 或 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 存 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债 券 到期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剩余期限; 5-5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 限 和剩余 存 续期限 的计 算结果保 留 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 四 舍五入 。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计算方 法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5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第 十 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 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 应收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5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第 十 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 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 值 计价以买入 成本列示 , 按照票面 利 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 内 按实际 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 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估值 日,采用 估值技术,对 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 行 重 新 评 估 , 即 “ 影 子 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负偏离达到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高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正偏离 度 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 。当负偏 高度 绝 对值达到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 负 偏 高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5% 以 内 。 当 负 偏 高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调整。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 法、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 ,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5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 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 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 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 错误,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 错、数 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 任方承担;由5-5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资产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告。 5-5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予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 第 3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 此造成的影响 。 5-5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3%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逐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5-5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 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 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 月 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 给 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 构代付给 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 及 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主 体,其纳 税 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5-5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投 资人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 并分配,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时,为投资 人记正收 益;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 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时 , 每 日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 金份额 ) 方式,投资人 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 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 付时,其 当日净收益大 于零,则 为投资人增加 相应的基 金份额,其当 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 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必要 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若 当日净收益小 于零,则 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 若投资人全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 结清;若 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 人赎回基金款 中扣除;投资 人部分赎 回基金份额时 ,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或 其剩余的 基金份额足以 弥补其当日收 益为负时 的损益时, 不 结转收益 ,但剩余基金 份额不足 抵扣当日净值 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 益 分配原 则 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5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 计算并分 配 收益,按日 支付,基 金 管理人不另 行公告基 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 进行收益 分 配。每个开 放日公告 前 一个开放日 每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 例行对当 天 实现的收益 进行收益 结 转,每日例 行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 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十 八部分。 5-6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6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信 息 采用阿拉伯 数字;除 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5-6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 其 网 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 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按日结转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5-6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 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产生 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5-6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管理费 、托管费 和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 提 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 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 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摊 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的情形;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 资 产净值 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5-6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率 、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5-6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5-6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第 十 六 部 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货币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货币市场受 宏观经济 运 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 行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从 而对基 金 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波动会 导 致货币市场 的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动 ,基金投 资 于货币 市 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 的目的是 使 基金财产保 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 金 投资于 货 币市场工具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 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 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 现 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 息,或者 发行债券公司 信息披露 不真实、不完 整,都可 能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偏离风险 由于本基金 采用固定 净 值的计价方 法,当市 场 利率出现大 的波动, 基 金的份 额 面值与影子价 格之间可 能会发生比较 大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 份额面值 必须缩减份额 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四)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 5-6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 案) 3、技 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公 司 员工不遵守 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 可能导 致 的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有可 能 会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在管 理或运作 过 程中,违反 国家法律 、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 金 投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货币市 场 工具,可能 面临较高 流 动性风险以 及货币市 场 利率波 动 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 场利率的波动 会影响基 金的再投资收 益,并影 响到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的变 动。同时 为应对赎回进 行资产变 现时,可能会 由于货币 市场工具交易 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货 币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5-6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7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5-7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5-7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5-7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二 十 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高效安全的基 金交易服 务、及时迅捷 的基金信 息和理财服务 。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七、多元资料索取 5-7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十、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 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基 金份额持有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互动联 系。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 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5-7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确 保投资前,您/ 贵机 构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招 募说 明 书 。 5-7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基金的 其他 应 披 露事 项将严格 按 照《 基金 法》、《运作 办法 》 、 《 销 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并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公 告。5-7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其他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其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5-7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文本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住所,在办 公 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国 证 监 会准予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 《民 生 加 银 腾 元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三 ) 《民 生 加 银 腾 元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五 ) 基金 管 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 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 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6年9月29 日 5-7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基金合同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正文为准)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 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 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纪 商或其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5-8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 密,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8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16 )按规 定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 和 其他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基 金 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 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 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5-8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 财产、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5-8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 务活动的 记 录、账册 、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 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5-8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5-8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5-8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 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5-8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 规 、监管 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5-8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会议 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 第(3) 项中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在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关 允许的前提下 ,授权方 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 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重大 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5-8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 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 的 修改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 确 定和公 布 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5-9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者基金托管人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 并、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 据 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 在基金 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9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 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 由、召开条 件、议事 程 序、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92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5-93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 同》有关 的 一切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 决。不愿或者 不能通过 协商、调解解 决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 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住所。投资 者可登录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托管协议正文不符,以托管协议正文为准) 5-94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一、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 、4202-B 、 4203-B、42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 、4202-B 、 4203-B、4204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元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 存款;发放 短期、中 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 款;外汇 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 汇担保; 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 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 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 外汇买卖;代5-95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客外汇买卖; 外汇 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 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 、 见证业务;组 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 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 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债 券 库 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 , 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二)基金 托管人应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 托管人在 上 述第(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核查 中发现基 金 管理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并 改正。在限期 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 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 核查,包 括 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5-96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 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无正当理 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5-97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备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 易结算交易资 金存管的 商业银 行等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 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 在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 存 款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 点 开立存 款 账户,基金托 管人负责 该账户银行预 留印鉴的 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98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本 基金的证 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 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之 后,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 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 人负责 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 法 规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0 日 内 将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5-99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结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 该基金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资产净值出现 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 失,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 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 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 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5-100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 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 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 应 在每半 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 善 保存持 有 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变更。变 更后的新 协 议,其 内5-101 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草案) 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协议 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 管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争议 可 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 若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