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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保本C(001375)

金元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金元顺安 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6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六年 九月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名为: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为 契约型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监会” ) 《 关 于核准金元比联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11]523 号) , 募集期为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2011 年 8 月 12 日。 募集期 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77,669,494.24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10,545 户。 《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 正式生效。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 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更 名为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基金名称于 2012 年 3 月 20 日相应变更为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上述变更事项依 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 备案手续。 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预核准, 于 2015 年 3 月 6 日更名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基金名称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相应变更为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上述变更事项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完成备 案手续。 根据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上一个保本期 期满后,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 保 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 本期。 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合同变更程序,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对 《金元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6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或 “本 公司” ) 保证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仅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额的保证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的“保本与保证”部分) 。 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 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等。 本基金作为 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但资产配置中将会有 最多 40%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 波动 。 未持有到期、 保本周期内申购、 保本周期内转换入的投资者, 在赎回时不能 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详见 《基金合同》 与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的“ 保本与 保证”部 分) 。 投资者 应充分考 虑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于投资基金的意愿 、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 理人将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 基 金 份 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额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 目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5 四、基 金托 管人 ............................................................................................................................. 2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 50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2 九、保 本与 保证 ............................................................................................................................. 63 十、基 金的 投资 ............................................................................................................................. 8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11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11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12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126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128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29 十七、 风险 揭示 ........................................................................................................................... 13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38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14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21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236 二十二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23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和查 阅方 式 ................................................................................... 23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241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 一、绪言 《金元 顺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简称 “本招募说 明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以 及《金 元 顺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 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 ) 的 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有 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并根据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金元顺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 指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 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指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发生变更 的,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金元 顺安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金 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 招募说明书: 指 《金 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8、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金 元比联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指导意见》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于当日实施的 《关 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1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 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清算账户: 指联系托管户和直销户的中间账户, 其业务类型包括认 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等业务的确认、 手续费分成, 以及保本赔付等款项的收付 等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保本周期: 指本基 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指出,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7、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 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份额数 (换算后) 与该换算 日基金份额净值 (即 1.000 元) 之 乘积(该金额不适用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于过渡 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换算后)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 元) 之乘积加 上为相 应基金 份额所支 付的申 购费之 和 39、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渡期申 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 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 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换算后) 与该换算日基 金份额净值 (即 1.000 元) 之乘积 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40、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期 申 购 并 经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到 期 换 算 日 换 算 且 于 当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到 期 换 算 日 换 算 且 于 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2、 保本的保证: 就第二个保本周期而言, 指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 担保 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 期间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六个月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3、 保本赔付差额: 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 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 付金额。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保本赔付差额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期 申 购 并 经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到 期 换 算 日 换 算 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 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赔付差额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经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到 期 换 算 日 换 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 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差额部分 44、 《保证合同》 : 指《金元顺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45、 持有到期: 在第二 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过渡期申购期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申 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至 相 应 保 本 周 期 到期日 的行为 46、 保本周期到期 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 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管理人根 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47、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 保本周 期届满 时(后) ,符合 法律法 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经 监管机构同意后,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且基金管理人与之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本 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 48、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 所对应的时间区间,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9、 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下一保本周期 : 指在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转为持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 50、 金元顺安 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转型后的基金类型和基金名称 51、 保本到期选择期 : 指持有到期的投资者在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进行到 期选择 的时间区间, 该区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 5 个工作日, 本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提前公告具体起讫日期 52、 过渡期: 指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至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 保本周期到期, 且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时间区间, 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周期 到期日次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3、 过渡期申购期: 指投资者可在过渡期内申购、 转换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时间区间,该区间不超过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的 25 个工 作日,过渡 期申购期具体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告为 准 54、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 转换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行为 55、 过渡期申购费: 指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需支付的 费用 56、 到期换算日: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 本基金 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7、 组合保险策略: 指通过动态调整投资组合的 风险暴露, 以防范由于市场 波动引起的亏损,同时尽可能参与市场上升的资产配置策略 5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9、日:指公历日 60、月:指公历月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 6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62、T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63、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6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6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6、申购: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7、 赎回: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68、 可赎回金额: 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日的可赎回金额 为该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与该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之积 6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7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71、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72、元:指人民币元 7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 7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9、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实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实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 厦 3608 室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 号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2850 股权结构 :金 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占 公司总 股 本的 51% ,上海 泉意 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 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向 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履行 《公司 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及量化部、 研究部、 产品开发部、 市场营销部、 专户理财 部、北京 分公司 (筹) 、华东营 销中心 、华南 营销中心 、 信息 技术部 、基金事务 部、 交易部、 财务部、 人事行政部、 监察稽核部 、 金融同业部、 资产 管理部、 投 资部等 19 个职能部门 。此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 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 生,董 事长 , 博士学位 。曾任 长春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 助理, 新华 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 年至今, 任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0 年 7 月出任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9 月出任金元 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 先生, 董事, 学士学位。 曾任 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 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 总经理 和 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 年至今,任 金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 冷天晴先生, 董事, 学士学位, 冷天晴先生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 主要从事 军队内部的管理工作, 后相继 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 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 曾于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5 月年任云南 工 投集团动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 理, 现担任云南 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 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 此外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 兼任云南 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深 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 事。 栗旻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栗旻先生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 理职位, 自 1996 年始 至 2012 年在农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 国际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行下属的支行担任副行长、 行长等职务。自 2012 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至今。 李宪英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 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 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 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 年 5 月,出任吉林大 学商学院院 长、博士生导师。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潘书鸿先生曾于 1995 年至 1999 年任 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 行政主管, 于 1999 年至 2006 年任上海崇林律师 事务所 (后 更名为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 行政主管, 此后自 2006 年至今在 上海恒建律师 事务 所担任主任律师、 首席合伙人。 另外, 潘书鸿先生自 2013 年至 今在第十届 上海律师协会担任副会长,自 2016 年至今在 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张嘉宾先生, 董事, 公司 总经理, 兼任子公司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 深业美国公司 (新泽西 ) 副总裁, 瑞银华宝 ( 纽约) 业务经理, 富国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市场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中国光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首席运营官,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吴毓锋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 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部业务主管、 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 理和总经理, 现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 监事, 硕士学位, 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 李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 光先生于 2005 年至 2015 年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 2015 年至今在 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 员工监事, 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金元顺安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 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 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 员工监事, 大专学历,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助理。 曾任华尔街英语培训中心财务,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纳 、财务经理。 3 、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凌有法先生, 督察长, 兼任子公司分管合规 的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华 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究员, 首都机场集团 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 符刃先生, 副总经理, 兼任子公司 分管运营的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海 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邝晓星先 生, 财务总监, 兼任子公司财务总监, 学士学位。 曾任海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 历任金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 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策略分析员、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 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2 年 4 月加入 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 年证券、 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 )历任基金经理: 李飞先生: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4 月。 谷伟先生:2012 年 3 月至 2013 年 4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嘉宾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杰 先生, 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 投资总监, 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新 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 安成长动 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上海交 通大学 工学学士。 曾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自营分公司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2015 年 8 月加入 金 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年证 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宝石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价 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 曾任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2010 年 6 月 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 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助理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14 年 基金等金融 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应当 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 能, 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风险控制优先、 风险控制人人有责、 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 保 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 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 决议的执行中, “四眼”原则贯穿全程。 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工作 职责和业务流程, 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培训、 制度教育、 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 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 规与监管部门规定, 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岗位职责与操作流程, 具备与岗位 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业务风险、 人员风险、 法律风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 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通过科学的风险 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 资组合相关的会 计和市场数据, 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 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 防止超 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 道内控防线, 以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 以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 行 为 的 处 罚 机 制。 同时, 按照分级管 理、 规范操作、 有限授 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 制定公司授 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4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5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 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6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2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7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验区 花园石 桥 路 33 号 花旗集 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 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50 网址:www.jysa99.com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 张伟 电话:010- 85109230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 (010 )66107909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 (010 )67596219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张作伟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 于菲 电话: (0755 )83161095 传真: (0755 )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 (010 )85238820 传真: (010 )85238419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1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 晓辉 联系人:姚磊 电话: (021 )61614467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王媛 电话: (010 )89937322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 bank.ecitic.com 1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11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 85156398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3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李晓皙 电话: (021 )2216911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 (021 )33388211 传真: (021 )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或 www.sywg.com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 )23219275 传真: (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 柯延超 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蝉君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5 电话: (0755 )82960167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朱雅葳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 )82493561 传真: (025 )5186332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6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 )66568292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7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琳琳 电话: (0551)2246273 传真: (0551 )6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或 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 (010 )60838995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 郭相兴 电话: (021)20655175 传真: (0591 )87383610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8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 )63081493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39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6577 公司网址: www.zxwt.com.cn 2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 66045152 传真: 010-6604551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 (021 )20211847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0 传真: (021 )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 )38509680


传真: (021 )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3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郭轶凡 电话:021- 61686888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3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0806 客户服务电话:010-85625158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苗明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2 联系电话:021- 20691926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 (021 )38637673 传真: (021 )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近田东路)195 号 3C 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玉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3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86 6019 5148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bank.com.cn


3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客服热线: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3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 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810330 客服热线:4008-980-618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4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3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F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何春燕 电话:021-80133828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jrj.com.cn 4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曾鸣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5 电话: (8621 )52629999-218906 客服热线:95561 公司网址:http://www.cib.com.cn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 刘晓倩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fund.10jqka.com.cn 43、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8621-33323999 客服热线:400-820-2819 公司网址:www.chinapnr.com/ 4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6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何雪 电话:021-20662010 客服热线:4008 6666 18 公司网址: www.lu.com/ 4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联系人: 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线: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6493 客服热线:(+86-10) 6505 7590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7 公司网址: www.cicc.com 4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 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 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张缘 电话:021-20324154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48、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8102 客户服务电话:021-52822063 公司网址:www.91fund.com.cn 49、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晓荣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8 电话:010-58170876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5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实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 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实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 厦 3608 室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49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电话: 021-68881801 传真: 021-68881875 (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60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 混合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 律法 规的有关规 定募集 , 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11 日 《关于 核准金元比联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523 号)的 核准。 (一 )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基金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公告 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五)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 额为 277,604,679.07 元 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4,815.17 元人民 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金元比联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现为金元顺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为 10,545 户,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77,604,679.07 份, 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64,815.17 份,两项合计共 277,669,494.24 份基金份额,已全 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 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9,901.99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36%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1 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 等费用 由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620007 ) (简称 “ 本基金”)为 契约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核 准 金元比联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523 号) ,募 集期为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2011 年 8 月 12 日。 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 277,669,494.2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545 户。 《 金元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根据 《金元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上一个保本期 期满后,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 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 本期。 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合同变更程序,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对 《金元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6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 五部 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开始办 理申购赎 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 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基金 投资者认 购、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3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 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 申 购费) ,代销 机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销柜 台 申购,个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4 人投资者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含 申购费)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 易系统 申 购,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对以 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 在调整 生效前 2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前端) 本基金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100 万(含)-500 万 1.0% 500 万(含)-1,000 万 0.5% 1,0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表所列: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5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2.0% 1 年(含)-2 年以内 1.6% 2 年(含)-3 年以内 1.2% 3 年(含)以上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 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未能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本基金 转型为 “金元顺 安优质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该基金 的最高 申购费率不 超过 5% ,且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500 万 1.00% 500 万 ≤M<1,000 万 0.60% M≥1,000 万每笔 1,000 元 金 元 顺 安 优 质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最 高 赎 回 费 率 不 超 过 5% ,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1 年 0.50%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6 1 年<持有期 ≤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赎回费中 25% 归入基金资 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采用前端 收费模 式(即 申购基金 时缴纳 申购费 ) ,投 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7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 元,申购金额 10 万元,计算 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2%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 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数=98,814.23/1.030=95,936.15 份 。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 回费用 。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0 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000 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2.0% 10,300 206.00 10,094.00 1 年(含)-2 年以内 1.6% 10,300 164.80 10,135.20 2 年(含)-3 年以内 1.2% 10,300 123.60 10,176.40 3 年(含)以上 0.0% 10,300 0.00 10,3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8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保本周期内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应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59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 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0 (十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1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金元 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则。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2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换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3 九、保本与保证 (一)保本 1、 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 )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期 转 换 入 的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分。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 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4 2)自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低于 本基金 过渡期 规模上 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不低 于本基 金过渡 期规模 上限时, 指经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 确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 渡期申 购期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转 换入本 基金并 于当期 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5) 对于上述 1)至 4) 中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出本基金、 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金元 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 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于过 渡期申购 期申购 并经当 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 且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 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于过 渡期申购 期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 且 于当 期保本周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 本额的; 3)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自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并 经当期 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5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不低 于本基 金过渡 期规模 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 基金 份额; 7)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 保本义务的; 9)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10)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 赔偿义务 、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 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 的;


(4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 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本基 金第二 个保本 周期的 担 保费从 基金管 理人收取 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 支, 按本条第 2)款 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 于 收到款项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 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 所 对 应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 2‰× 1/ 当 年日历天数。 3)自本 基金第 三个保 本周期起 ,后续 各保本 周期的保 证费用 或风险 买断费 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2、保本案例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6 (1 )假设 1)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 到期。2014 年 8 月 18 日开始 至 8 月 22 日为保本到期选择期, 2014 年 8 月 25 日至当年 9 月 22 日为过渡期申 购期,2014 年 9 月 22 日为到期换算日(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为 16.98 亿元,基金 份额总额为 15 亿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2 元) 。 2)第二保本周期自 2014 年 9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2 日至。保本到期 选择期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至 2017 年 9 月 24 日 3) 投资者丁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选择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 份转 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 投资者戊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 (过渡期申购期内) 投 资 1,000 元申购 本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31 元) , 投资者己于 2014 年 8 月 25 日(过渡期申购 期内)选择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 共计 1000 份, 支付申购补差费 10 元; 本基金 2014 年 12 月 4 日分红 为 0.03 元每基金份额; 投资者丁、 戊、 己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分别赎回基金份额 100 份(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 4)投资者丁、戊和己在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期内的 2017 年 9 月 25 日 同一天 赎回其剩余基金份额。 (2 )投资者的保本额 投资者丁: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1,698,000,000/1,500,000,000 )/1.000=1.132 到期换算日的基金份额数=1000 ×1.132=1132 份 持有到期份额数=1132-100=1032 份 保本额=1032 ×1.000=1032.00 元 投资者戊: 净申购金额=1000/(1+1.20%)=988.14 元 申购费=1000-988.14=11.86 元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7 申购份额=988.14/1.131=873.69 份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1,698,000,000/1,500,000,000 )/1.000=1.132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873.69 ×1.132=989.02 份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数=989.02-100=889.02 份 保本额=889.02/989.02 ×11.86+ (889.02×1.000 )=899.68 元 投资者己: 转换入本基金份额=1000 份 申购补差费=10 元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 比例= (1,698,000,000/1,500,000,000 )/1.000=1.132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1000 ×1.132=1132 份 持有到期份额数=1132-100=1032 份 保本额=1032/1132 ×10+ (1032×1.000)=1041.12 元 (3 )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投资者丁: 1)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A= 该日可赎回金额=1032 ×1.250=1290 元 B=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持有期内的分红=1032×0.03=30.96 元 C= 保本额=1032.00 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0 故投资者丁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 0 ; 2)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800 元 A= 该日可赎回金额=1032 ×0.800=825.60 元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8 B=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持有期内的分红=1032×0.03=30.96 元 C= 保本额=1032.00 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0 故投资者戊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 0 ; 2)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80 元 A= 该日可赎回金额=889.02 ×0.80=711.22 元 B=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持有期内的分红=889.02×0.03=26.67 元 C= 保本额=899.68 元 A+B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69 投资者己: 1)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A= 该日可赎回金额=1032 ×1.250=1290 元 B=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持有期内的分红=1032×0.03=30.96 元 C= 保本额=1041.12 元 A+B>C 保本赔付差额=0 故投资者己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保本赔付差额为 0 ; 2)假设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800 元 A= 该日可赎回金额=1032.00 ×0.800=825.60 元 B=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持有期内的分红=1032×0.03=30.96 元 C= 保本额=1041.12 元 A+B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0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 保证合同》 ” ) 。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 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 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 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 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换算后) 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即 1.000 元) 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 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换算后) 与该换算日 基金份额净值 (即 1.000 元) 之乘 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 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 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换算后) 与该换 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即 1.000 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申购 (含第一个保本周期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0.5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 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 部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2 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并经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 且于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 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 且于 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 括该日)赎回或转换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3 (6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规 模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 金份额; (7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8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9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10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 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 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 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 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对应的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信息) 。 (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4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 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 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相对应的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 未履 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 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 的, 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 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 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 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 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2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 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5 7 、担保费的支付 (四)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五)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 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合法发票。 (六)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 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1/ 当年日历天数。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 、其他条款 (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 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 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 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 终止。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6 (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 人基本情况 1、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高新投” )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日期 1994 年 12 月 29 日,成立满三年以上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不低于 10 亿元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其他: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12 月,是国 内最早设 立的专业担保机 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 22 亿 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 业服务中心, 核心业务: 保证担保、 融资担保、 创业投资; 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 处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7 (四 )“高新投” 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45.43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31.89 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0 亿 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247 亿元人民币 ,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25 倍;暂 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元顺 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 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规 和本合 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同时, 基金的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 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 及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 5 个工作 日。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下述 3 中的到期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8 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对 其持有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可以有如下选 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 3)继续 持有金 元顺安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并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4)持有 转型后 的“金 元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1)选择 赎回本 基金份 额或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指已 开通转 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 、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基金份 额 ; B 、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转型后的 “金元顺安优质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若保本 周期到期 ,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的基金份额。 (3 )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 认购本 基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于过渡期 申购期 申购本 基金并 于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 于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79 (指已开 通转换 的基金 ) ,则转 出基金 的赎回 费用为零 ,但需 支付 转 换申购 补差 费(该补差费 参照本 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下一保本周期, 或 者转入 转型后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 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本基 金并 于 当期保 本周期 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保本周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 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 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指已开 通转换 的基金 ) ,则按 照本基 金管理 人关于基 金转换 的 费率 规定支付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和 转换申购补差费 (该补差费 参照本基金管理人 各基金转换公告 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一保本周期 , 或者转入转 型后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 )在 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进 行赎回 或转换出时,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 风险。 (5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 (1 )过渡期申购期 1)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若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则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而定: A 、 若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则本基金 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0 B 、 若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则本基 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同时不设立过渡期 申购期; 2)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若不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保本周期到期后, 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 过渡期申购期为 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 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的时间区 间, 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 告为准; 4) 过渡期申购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 )过渡期申购 1)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 申购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 者于过 渡期将 基金份额 自当期 保本周 期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进行过 渡期申购、 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入本 基金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 , 若某一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接近或超过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 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 当在过渡 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 基 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 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 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1 超额申购比例= (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 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 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 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 )在 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以及 在 过渡 期申购 期内 ,除 不可变 现的资 产以 外 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 (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 产) 。 (2 )在 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 本 基金管 理人办 理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 )对 于在保 本到期 选择期内 ,选择 赎回或 转换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 )在 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以及 在 过渡 期申购 期 内,本 基金不 计提管 理费和 托管费。 (5 )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 过渡期申购期内, 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默认选 择继续 持有金 元顺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下一保本周 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基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金元顺安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 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若保本周期到 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 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本 基金管 理人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披露下 一保本周 期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托管协 议、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 同》 等, 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 (2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本 基金管 理人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披露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2 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 议以及申购的具体操作方法等, 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若保本周 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若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履行 保本赔 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总额、 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代偿 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 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 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 账。 如 未按时到 账,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 )自 第三个 保本周 期后续各 保本周 期的赔 付方式和 程序根 据届时 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确定, 具体操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资产的形成 (1 )自 第二个 保本周 期起,本 基金后 续各 保 本周期的 基金资 产由以 下几部 分组成: 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过渡 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资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 保本周期, 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进行基金份额换算。 1) “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3 本基金管 理人将 过渡期 的最后一 个工作 日做为 “ 到期换算 日” 。到期 换算日 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在 “到 期换算日” 日终 ,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 到期换算后,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 “到期换 算比例 ” 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 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 期 换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到 期 换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换 算 比 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到期换 算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到 期 换 算 日 的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 元/ 份] 其中,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 比例” 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 份额。 “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数” 、 “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到期换算日的基 金份额总额” 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 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数、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出现足 以影响其 履行《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保证能力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4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 )保 本周期 内,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出现 足以影响 其担保 能力 情 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 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相应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 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新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和原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 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 )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 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表决通过。 (3 )核 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担保人 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4 )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金管 理人应 自更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担 保人的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5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 更换后的 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 不 得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项 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 义务人的资 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2 )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核 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保本义 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金管 理人应 自更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保 本义务 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 合同》 。 自新《 风险买 断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原保本义 务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义务人, 更换后 的 保本义务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的 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 )提名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 金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 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核 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保本保 障机制的 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金管 理人应 自更换 保本保障 机制的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合同》 或与新担保 人签署《 保证合 同》 。 在新的保 本义务 人或担 保人接任 之前, 原保本 义务人或担 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应自新 《风险 买断合 同》或《 保证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 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 更换后的 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的 保本保障 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7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 力争在本基金 保本周期结束时, 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 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 后 允许本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 权证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40% ;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其中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优 化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下简称 “优 化 CPPI ” ) 是相对于传 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下简称 “传统 CPPI ” ) 的改进 。 传统 CPPI 由 Perold (1986)及 Black 与 Jones (1987)提出。其首先确 定未来某个时间点(例如,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期满日) 需要超越的一个确定的值, 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 组合的净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 ——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 将组合净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8 值 和 安全 底线 之间 的差额 乘 以一 个固 定比 例 —— 即 风险 乘数 (Multiple ) —— 的 资产 —— 即风险资产 ——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 下式表述了传统 CPPI 的投资原理: 风险资产= 风险乘数 ×(组合净值- 安全底线 ) 上式 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 有两个 : 一是风险乘数。 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 风险暴露程度, 乘数越大, 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 , 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 险也相对较高。 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 定, 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参数。 二是组合资产与 安全底线的差额。 用组合保险策略 的术语, 该 参数 被称为安全垫 (Cushion ) , 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 按 传统 CPPI 进行操作时 ,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 安全底线 。 传统 CPPI 的弱点基于 其两个前提假设:一 是给定的乘数 所产生的“路径依 赖” 现象; 二是 保本资 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露增 加缓慢问题。 针对传统 CPPI 的上述不足, 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角度对传统 CPPI 进行了优化处理 : 首先,优化 CPPI 将传 统 CPPI 和基于期权的 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下 简称“OBPI ” )的原理 相结合,把标的资产的波动纳入到 模型的考虑当中 ,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模拟表明,动态调整成熟后,优化 CPPI 可以有效的缓解 “路径依赖” 现象; 其次, 在 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 在保本 资产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债券以替换现金的方式进行改进。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 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 可以 迅速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 在上升的市场中, 通 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 仓位, 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 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 在下跌的市场中 迅速减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89 优化 CPPI 图示 基 金 资 产 债 券 保本资产 ( 现金及现金 等价 物 ) 债券 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 风险 资产 : 乘数× 安 全 垫 风 险可控下 追 加 的 债券资产 配 置 现 金及 现金 等 价物 股票 股票 债券 风险资产 保本 资产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 1600 万,无风险利率为 3.06%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 20.16 亿元,期初的安 全底线为 18.417 亿元( 3 %) 06 . 3 1 ( 16 . 20 ? .) 。本基金运作首日,假定优化 CPPI 根据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0 市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 2, 则本基金将投资 3.166 亿元( (20-18.417) ×2) 于风险资产, 剩余 16.834 亿元 (20-3.166) 投资于保本资产。 根据优化 CPPI , 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14.169 亿元,债券价值为 2.665 亿元。 假定三个 月后( 该期间 内股票市 场上涨 ) ,本 基金的保 本资产 、风险 资产于 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 2% 、10% , 即保本资产 17.171 亿元 (16.834×1.02) , 风险 资产 3.483 亿元 (3.166×1.1) , 基金资产净值为 20.654 亿元 (17.171+3.483 ) 。 此 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 18.556 亿元 ( 75 . 2 %) 06 . 3 1 ( 16 . 20 ? ) 。 假 定优化 CPPI 确定该日 的风险乘数为 4,则本基金将投资 8.392 亿元( (20.654-18.556 )×4)于风险资 产,12.262 亿元于保本资产(20.654-8.392) 。根据优化 CPPI ,保本 资产中,现 金为 7.28 亿元,债券价值 4.982 亿元。 假设一年 后(该 期间内 股票市场 下跌) ,本基 金保本资 产、风 险资产 于该期 间的收益率分别为 5% 、-2% ,即保本资产为 12.875 亿元(12.262×1.05) ,风险 资产 8.224 亿元(8.392×0.98) ,基金资产净值为 21.099 亿元(12.875+8.224)。 此时的安全底线为 18.981 亿元( 2 %) 06 . 3 1 ( 16 . 20 ? 。假定优化 CPPI 确定该日的风险 乘数为 3, 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 6.354 亿元 ( (21.099-18.981)×3) 于 风险资产, 14.745 亿元 (21.099-6.354 ) 于保本资产。 根 据优化 CPPI , 保本资 产中, 现金为 10.305 亿元,债券价值为 4.440 亿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 24 亿元,则保 本周期 内的累计收益率为 20% (仅为解释优化 CPPI 目的, 本基金管理人假设 20% 为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 现实中, 本基金各保本 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高于 20% , 也可能低于 20%)。 本示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 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 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 首先进 行行业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1 投资价值评估, 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 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 从质地和 估值两个维度精 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 的信用、 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 力争获取良好收 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 战略性资产配置、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策略配置和证券选择。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置指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风险特征以及对于市场的判 断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 货币供应量、 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 利用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 并参照定期编制的 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 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适度调整资产 类属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2、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 本基金根据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 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证券选择 (1 )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 首先进 行行业 投资价值评估, 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 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 从质地和 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2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作为 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 行 业 配 置 综 合 评 分 模型,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 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 减少 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 ,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 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 行评估: 产业结构、 国 家政策、 景气度、 盈利 状况、 市场表现以及相 对价值。 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 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 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 , 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 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 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 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 取排名在前的行业作为 拟投资行业。 具体方法如下: 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 给予 “增持” 的评级, 即在 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 对于评分居中的行 业, 本基金给予 “中性” 的评级, 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业的市场权重; 对于 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 本基金给予 “减持” 的评级, 即在 该行业市场 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 并由此决 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 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 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 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3 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 盈利能力、 利润率、 速度和稳健。 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 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 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 合理 使用估值指标。 具体 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 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市盈 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 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 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 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 名的股 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 其次结合估值考量, 选择被低估的股票, 形成优 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4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2 )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 的信用、 久 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 力争获取超越债 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 通常来说, 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 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 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 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 可以获取 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 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 在进行放大策略操 作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 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 平的因素主要有息 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 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 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5 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 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 从中分析 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 被低估(或高估) 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组合构建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 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此过程中, 本基金 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 将债券组合的流 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组合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 市场变化, 以及基于流动性 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3 )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 价值。 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结合 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限量投资、 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6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 在现金头寸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 保本周期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 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本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端 情况下仍然存 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九)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7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 部通过 自身研 究及借助 外部研 究形成 有关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宏 观分析、 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召开会 议,并 依据上 述报告为 基金的 投资方 向、资 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作出决策。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议,参 考上述报 告,并 结合自 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 交易 部依据 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统一 执行投 资组合 计划, 进行具 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的规定。


5、投资 风险控 制委员 会根据市 场变化 对投资 组合计划 提出风 险防范 措施, 监察 稽核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 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8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到期换 算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99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二) 转型后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 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 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 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 固定收益证券, 并结合 严格风险管理, 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 本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等 ) 、货 币市场 工具、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 的投资比例限制 。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 、 权证的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3、 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 法,使 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 4、 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0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 分析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分 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 化, 另一方面, 金元顺 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会对股票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 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 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 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 )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 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 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 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 业; 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 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 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金 元 顺 安 优 质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GICS ) ” 作为行业划 分依据。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 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 变化, 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 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 从而增加 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 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 行评估: 产业结构、 国 家政策、 景气度、 盈利 状况、 市场表现以及相 对价值。 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 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 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 , 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 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 2)股票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 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 构建股票组合。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1 质地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 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 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 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 盈利能力、 利润率、 速度和稳健。 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 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 业的估值模型, 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 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 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 等方 法。 个股确定方法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2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选 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 名的股票作 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 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 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取 “买入并持有” 的策略, 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 同时, 将根据 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3 )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 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 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 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 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对 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 (或高估) 的程度分析, 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 交 易市场、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 以把 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初步完 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此过程中, 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 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3 在投资过程中,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需要随时根 据宏观经济、 市场变化, 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对债券组合进行调 整。 (4 )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 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 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 主要考 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 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 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 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 在现金头寸管理上,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对内生性与外 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基金运作 中的流动性需求。 6、业绩比较基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4 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 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 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8、投资限制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组 合中股 票、权 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其中基金保 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5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不得违 反基金 合同中 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 (1 )- (3 ) 项以及 (5)- (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8、 金元 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 投资抉 择依据 、投资 决策流程、 禁止行为、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等与金元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基金一致; (十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6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 9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7 月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54,364.46 1.79 其中:股票 454,364.46 1.79 2 固定收益投资 10,782,171.08 42.47 其中:债券 10,782,171.08 42.4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13,646.19 15.41 6 其他各项资产 10,240,009.31 40.33 7 合计 25,390,191.04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40,098.46 0.9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8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214,266.00 0.8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4,364.46 1.81 3、 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276 恒瑞医药 5,986 240,098.46 0.96 2 002657 中科金财 3,900 214,266.00 0.85 3 - - - - - 4 - - - - - 5 - - - -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09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5,484,101.00 21.8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233,300.00 20.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4,770.08 0.26 8 其他 - - 9 合计 10,782,171.08 42.90 5、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9311 13国债11 20,670 2,136,037.80 8.50 2 122383 15恒大01 20,000 2,085,200.00 8.30 3 122392 15恒大02 20,000 2,057,800.00 8.19 4 019317 13国债17 18,000 1,803,600.00 7.18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0 5 010107 21国债⑺ 14,290 1,544,463.20 6.14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关于中科金财(代码:002657 )的处罚说明 日前, 证监会对马信琪涉嫌操纵 “暴风科技” 股票价格和孙国栋涉嫌操纵 “ 全通 教育” 、 “中科金财” 、 “如意集团” 、 “西部证券” 、 “开元仪器” 、 “奋达 科技” 、 “鼎捷软件” 、 “暴风科技” 、 “雷曼股份” 、 “深圳华强” 、 “仙坛 股份” 、 “新宁物流” 和 “银之杰” 等13支股 票价格两案调查、 审理完毕。 上述 2案已进入告知听证程序。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1 现作出说明如下: A. 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 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制定的投资策略和资 产配置方案, 综合考虑大类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比例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金额分 配, 同时在研究部的支持下, 对准备重点投资的证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最 终构建投资组合。 B. 基 金 经 理 遵 循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看 重 的 是 上 市 公 司 的 基 本 面 和 长 期 盈 利 能 力。该事件不影响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因此买入并持有该公司股权。 (2 )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票 中,没 有投资 于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备 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 (3 )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65.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02,462.5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5,481.2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40,009.31 (4 )本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6 年 6 月 30 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2 (十七)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6 年06 月30 日。 1、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8-16 至 2011-12-31 1.60% 0.06% 1.89% 0.00% -0.29% 0.06% 2012-1-1 至 2012-12-31 3.66% 0.20% 4.62% 0.00% -0.96% 0.20% 2013-1-1 至 2013-12-31 2.42% 0.18% 4.25% 0.00% -1.83% 0.18% 2014-1-1 至 2014-12-31 6.56% 0.11% 4.22% 0.01% 2.34% 0.10% 2015-1-1 至 2015-6-1 1.96% 0.08% 1.59% 0.01% 0.37% 0.07%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至 份额 分 类前 17.19% 0.14% 16.55% 0.01% 0.64% 0.13% 2015-6-2 至 2015-12-31 2.21% 0.09% 1.78% 0.01% 0.43% 0.08% 2016-1-1 至 2016-6-30 0.09% 0.12% 1.37% 0.01% -1.28% 0.11% 份额分 类后 至 今 2.30% 0.10% 3.14% 0.01% -0.84% 0.09%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3 重要提 示: (1) 本基 金选 择三 年定 期 存款利 率作 为业 绩比 较基 准; (2)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1 年 8 月16 日; 在2015 年6 月 2 日, 对该 基金 进 行份额 分类, 原份 额转 为 A 类份 额,新 增C 类份 额。 (3)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2011 年8 月 16 日至 2012 年2 月 16 日。 2、 基金份额 分类 前累计 份 额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变动的比较: 3、 基金份额分类后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4 注: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11 年 8 月16 日; 在2015 年6 月 2 日, 对该 基金 进 行份额 分类, 原份 额转 为 A 类份 额,新 增C 类份 额。 (2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60% ; 债 券为60%-100% ; 现金比 例 在 5% 以上 ;本 基 金的建 仓期 系 自 2011 年 8 月 16 日起 至 2012 年 2 月 16 日 ,在 建 仓期末 及本 报告 期末 各项 资产市 值占 基金 净值 的比 率均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 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7 4)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 (2 )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8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 (6 )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 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 (3 )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 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19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0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1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 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2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3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5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本 基金将 转型为 “金元顺 安优质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损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若 进行收益分配, 则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转 型后: 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7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金元 顺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3、转型 为“ 金 元顺安 优质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 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时,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2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0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1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2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3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5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 投资 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端 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主要具有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6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 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 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但 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7 变化作出适时的、 连续的调整。 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 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 由此产 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周期到期 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 担保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在保本周期内本 基金更换管理人, 而 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 保本义务; 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 致本基金亏损,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保本义务,同时 担保人 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或在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 力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担 保 人 的资 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 保本义务。 (六)过渡期申购期内无法赎回、转换出的风险 本基金于过渡期申购期内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因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存在于该区间内无法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相应 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风险。 (七)保本到期选择期内无法申购、 转换入的风险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 ,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因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于该区间内无法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其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入本基金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容变 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 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但在 保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但因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除外; (8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在 保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39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金元 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金元 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金元顺 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6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并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实质性 变化的; (7 )因 为当事 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9 )本 基金某 一保本 周期到期 后,下 一保本 周期更换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10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0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1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成立时间: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3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4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19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5 变现和分配;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7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8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49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 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0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但在 保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但因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除外; (8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在 保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金元 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金 元顺 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1 (4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金元 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金元顺 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本 基金某 一保本 周期到期 后,下 一保本 周期更换 担保人 、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9 ) 本基金依据本条第 (8) 款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担保人具体情况及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合同做相 应的修订; (10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2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3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 2)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4 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5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7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8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 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保本与保证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59 (一)保本 1、 本基金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 (1 )保本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本基金的保本范围如下: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差额 部分。 自第三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基金资产净值的任何波 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自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低于 本基金 过渡期 规模上 限时,转入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3)自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不低 于本基 金过渡 期规模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0 上限时, 指本基金管理人对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确 认的可享受保本条款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4)于过 渡期申 购期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转 换入本 基金并 于当期 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5) 对于上述 1)至 4) 中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出本基金、 或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或是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金元 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行为不影响本基金的保本条款对 该等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适用。 (3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于过 渡期申购 期申购 并经当 期保本 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 且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与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2)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于过 渡期申购 期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 且 于当 期保本周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3)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自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并 经当期 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6)自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不低 于本基 金过渡 期规模 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 7)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1 8)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 保本义务的; 9)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10)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 赔偿义务 、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 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 的;


(4 )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本基 金第二 个保本 周期的 担 保费从 基金管 理人收取 的本基 金管理 费中列 支, 按本条第 2)款 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 于 收到款项后的 五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2)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 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 所 对 应 的 基 金资产净值 × 2‰× 1/ 当 年日历天数。 3)自本 基金第 三个保 本周期起 ,后续 各保本 周期的保 证费用 或风险 买断费 用或其他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摘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基金的第 二 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 人保证 责任的 承担以本 《保证 合同》 为准。 《 保证合 同》主 要内容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 “ 《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摘要” 的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第二个保 本周期) :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2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约定了基 金管理 人的保 本义务( 见《基 金合同 》第七部 分) 。 为保护 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上 ,特订立 《金元 顺安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保证合同》 ” )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 二 个保 本 周 期 内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 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 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 、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 基金为 自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过渡 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别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 指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换算后) 与该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即 1.000 元) 之乘积;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 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换算后) 与该换算日 基金份额净值 (即 1.000 元) 之乘 积加上为相应基金份额所支付的申购费之和;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3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 指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 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换算后) 与该换 算日基金份 额净值(即 1.000 元)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申购补差费之和。 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申购 (含第一个保本周期 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 上限为 10 亿元人民币。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0.5 亿元人民币。 (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 对于默认选择将基金份额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 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 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的保本范围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期 转 换 入 的 保 本 额 的 差 额 部分。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保本周期 内申购 或转换 入,以及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 )保 本周期 到期日 是指本基 金保本 周期( 如无特别 指明, 保本周 期即为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自本基金 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保 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4 2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 、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 证责任。 4 、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1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申购 并经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 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保本额的; (12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 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 且 于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期转换入的保本额的; (13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 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换算日换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额的 ; (1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 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1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16 )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本基金过渡期 规模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 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 基金份额; (17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5 (18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 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19 ) 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20 )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 务人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5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 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 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对应的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 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 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信息) 。 (6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7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6 (8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将基金份 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 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相对应的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 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 请求解决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 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 的, 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 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6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3 )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 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 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该支付给担保人在担保人代偿款项过 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 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给担保 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7 、担保费的支付 (七)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八) 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7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担保人于收到款 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九)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自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期内选择 将基金份额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之和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 ‰×1/ 当年日历天数。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9 、其他条款 1.1. 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1.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 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 盖公司公章后 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1.3.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 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 同终止。 1.4. 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 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三)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部分简称为“高新投” ) 2、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8 3、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4、法定代表人 陶军 5、成立日期 1994 年12月29日,成立满三年以上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22亿元人民币,不低于10亿元 8、经营范围 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9、其他: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 月,是国内最早设立 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 集团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 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 务中心, 核心业务: 保证担保、 融资担保、 创业投资; 最近三年未受过重大处罚;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 年连续盈利。 (四 )“高新投” 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45.43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31.89 亿元人民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20 亿 元。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 247 亿元人民币,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不应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25 倍;暂 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 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倍。 (五)保本周期到期 保本周期到期时, 若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金元顺 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69 保本周期届满时, 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断合 同》 ,同 时本基 金满足 法律法规 和本合 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于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同时, 基金的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以及基金 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到期选择期 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后的保本到期选择期 及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到期选择期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次日起的 5 个工作 日。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下述 3 中的到期选 择。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的选择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对 其持有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可以有如下选择方式: 1)赎回本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指已开通转换的基金) ; 3)继续 持有金 元顺安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并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4)持有 转型后 的“金 元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份额(若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如下方式进行选择: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0 1)选择 赎回本 基金份 额或转换 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指已 开通转 换的基金)可按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提出申请; 2)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则: A 、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继续持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基金份 额 ; B 、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持有 转型后的 “金元顺安优质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若保本 周期到期 ,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 件)的基金份额。 (3 )保本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方式的相关费用 1)对于 认购本 基金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于过渡期 申购期 申购本 基金并 于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于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 于当期保本周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自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则赎回费用为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指已开 通转换 的基金 ) ,则转 出基金 的赎回 费用为零 ,但需 支付 转 换申购 补差 费(该补差费 参照本 基金管理人各基金转换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下一保本周期, 或者转入 转型后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基金份额,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2)对于 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本基 金并 于 当期保 本周期 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保本周期内由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换 入 本 基 金 并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该基金份额, 则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 回费率结构支付相应的赎回费用;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换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1 (指已开 通转换 的基金 ) ,则按 照本基 金管理 人关于基 金转换 的费率 规定支付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和 转换申购补差费 (该补差费 参照本基金管理人 各基金转换公告 规定的费率执行);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将该基金份额转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下一保本 周期, 或者转入转 型后的“ 金元顺 安优质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若保本 周期到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均无需支付转入相关费用。 (4 )在 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进 行赎回 或转换出时,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至赎回或转换出的实际操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4、过渡期申购期与过渡期申购 (1 )过渡期申购期 1) 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若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则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金是否设立过渡期申购期视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规模而定: A 、 若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则本基金 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B 、 若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不低于相应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则本基 金将对下一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 同时不设立过渡期 申购期; 2)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保本周期到期后, 不设立过渡期申购期; 3) 过渡期申购期为 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次日起 不超过 25 个工作日的时间区 间, 过渡期申购期的起讫日期以及过渡期申购相关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的提前公 告为准; 4) 过渡期申购 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赎回、转换出业务。 (2 )过渡期申购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2 1)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 申购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 者于过 渡期将 基金份额 自当期 保本周 期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进行过 渡期申购、 将基金份额在过渡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 基金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该日) 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过渡期申购的费率按保本周期内申购费率执行; 4)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的情形 过渡期申购期内 , 若某一日净申购份 额与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接近或超 过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 终止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采用超额申购比例确认的原则进行如下处理: 当日净申购份额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之和大于本基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时, 即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 当在过渡期申购期发生过渡期超额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发布临时公告暂停过渡期申购和转换入, 对于当日提交的过渡期申购申请, 基 金管理人根据如下方式予以确认, 确保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份额规模不超过本基 金的过渡期规模上限。 当日净申购份额=当日申购份额+当日申请转换入份额 超额申购比例= (过渡期规模上限-前一日基金总份额-当日转换入总份额)/ 当日净申购份额 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购份额×超额申购比例 5、在 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过渡期申购期 内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1 )在 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以及 在 过渡 期申购 期内 ,除 不可变 现的资 产以外 的其他资产以现金形式存续 (不可变现的资产指该时间区间内不可交易的基金资 产) 。 (2 )在 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 本 基金管 理人办 理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选择或默认选择业务。 (3 )对 于在保 本到期 选择期内 ,选择 赎回或 转换出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3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出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 (4 )在 保本到 期选择 期内以及 在 过渡 期申购 期 内,本 基金不 计提管 理费和 托管费。 (5 ) 在保本到期选择期内以及在 过渡期申购期内, 本基金将每日公布净值。 (6 )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默认选 择继续 持有 金 元顺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基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到期换算日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 金 元 顺 安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金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继续 持有转型后的金元顺安优质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于 保本到期选择期最后一日的可赎回金额 作 为 金 元 顺 安 优 质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6、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本 基金管 理人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披露下 一保本周 期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托管协 议、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 同》 等, 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若保本周期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 。 (2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前,本 基金管 理人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披 露金 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 议以及申购的具体操作方法等, 以及就保本到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若保本周 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7、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若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发生保本赔付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履行 保本赔 付差额的支付义务;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 保人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 赔付差额总额、 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人代偿 的金额以及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4 处开立 的 指定账户 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 《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 5 个工作日内, 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2)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 账。 如 未按时到 账,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 )自 第三个 保本周 期后续各 保本周 期的赔 付方式和 程序根 据届时 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确定, 具体操作细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到期前提前公告。 8、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资产的形成 (1 )自 第二个 保本周 期起,本 基金后 续各保 本周期的 基金资 产由以 下几部 分组成: 由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 过渡期申购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过渡 期申购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内申购的 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由本资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到期换算日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 保本周期, 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进行基金份额换算。 1) “到期换算日”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管 理人将 过渡期 的最后一 个工作 日做为 “ 到期换算 日” 。到期 换算日 次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在 “到期换算日” 日终 ,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周期到期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实施到期换算。 到期换算后,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数 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 前提下, 按照 “到期换 算比例 ” 相应调整,到期换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2)到期换算规则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按照到期换算比例相应调 整。到期换算公式为: 到 期 换 算 后 基 金 份 额 数=[ 到 期 换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数] ×[ 基 金 份 额 到 期 换 算 比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5 例],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比例=[ 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 到 期 换 算 日 的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 元/ 份] 其中, “到期换算后基金份额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基金份额到期换算 比例” 保留到小数点后 9 位, 采用循环进位的方法分配因小数点运算引起的剩余 份额。 “到期 换算日基金份额数” 、 “到期换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到期换算日的基 金份额总额” 分别指在到期换算日,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若保本 到期,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额数、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9、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或保本 义务人 出现足 以影响其 履行《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项下承担保本义务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确 定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已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表决。 (六)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条件与更换程序 1、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条件 (1 )保 本周期 内,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出现 足以影响 其担保 能力情 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三 个 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 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2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 原担保人或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相应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 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 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6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新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和原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2、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如下: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 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担保。 (2 )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 1/2 )表决通过。 (3 )核 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担保人 的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行。 (4 )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金管 理人应 自更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担 保人的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 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 更换后的 担 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的保证 不 得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项 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保本周期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如下: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 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 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障。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7 (2 )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 上(含 1/2 )表决通过。 (3 )核 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保本义 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金管 理人应 自更换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保 本义务 人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 合同》 。 自新《 风险买 断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原保本义 务人承 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 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 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义务人, 更换后 的 保本义务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的 担保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如下: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保本义 务人或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本基 金提供保本保障 。 (2 )决议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程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保本保障机制和被提名的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保 本义务人或担保人形成决议。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8 (3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保本保 障机制的 决议须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金管 理人应 自更换 保本保障 机制的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 《风险买断合同》 或与新担保 人签署《 保证合 同》 。 在新的保 本义务 人或担 保人接任 之前, 原保本 义务人或担 保人应继续承担保本保障义务。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应自新 《风险 买断合 同》或《 保证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保障机制, 并另 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更换后的 保本义务人或担保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 期提供的 保本保障 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 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损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若 进行收益分配, 则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 润 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79 (2 )转 型后: 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托 管人核 实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金元 顺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0 用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3、转型 为“ 金 元顺安 优质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1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 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 本周期 到期后 ,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本 基金将 转型为 “金元顺 安优质 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该基金 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4、上述(一)中 3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2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 力争在本基金 保本周期结束时, 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 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 后 允许本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 、 权证的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40% ; 债 券、 货 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其中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Modified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下简称 “优化 CPPI ” ) 是 相对于传统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下简 称“传统 CPPI ” )的改 进。 传统 CPPI 由 Perold (1986)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3 及 Black 与 Jones (1987 ) 提出。 其首先确定未来某个时间点 (例如, 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期满日) 需要超越的一个确定的值, 从组合构建的开始到结束组合 的净 值都不能跌破该确定值的现值 ——即安全底线。其次,CPPI 将组合 净值和安全 底 线 之间 的差 额乘 以一个 固 定比 例 —— 即 风险乘 数 (Multiple ) ——的资产 —— 即风险资产 —— 投资于一个平衡型组合,以达到既保本又增值的目标。 下式表述了传统 CPPI 的投资原理: 风险资产= 风险乘数 ×(组合净值- 安全底线 ) 上式 中起关键作用的参数 有两个 : 一是风险乘数。 该乘数决定了保险组合的 风险暴露程度, 乘数越大, 投资于风险暴露的比例就越大, 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 险也相对较高。 风险乘数一般依据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及对未来市场行情的判断而 定, 是一 个事先给定的参数。 二是组合资产与 安全底线的差额。 用组合保险策略 的术语, 该 参数 被称为安全垫 (Cushion ) , 它决定了组合资产的最大止损额。 按 传统 CPPI 进行操作时 ,必须首先决定风险乘数的大小和 安全底线 。 传统 CPPI 的弱点基于 其两个前提假设:一 是给定的乘数 所产生的“路径依 赖” 现象; 二是 保本资 产仅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导致市场上涨过程中风险暴露增 加缓慢问题。 针对传统 CPPI 的上述不足, 本基金管理人从如下两个角度对传统 CPPI 进行了优化处理 : 首先,优化 CPPI 将传 统 CPPI 和基于期权的 组合保险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下 简称“OBPI ” )的原理 相结合,把标的资产的波动纳入到 模型的考虑当中 ,动态调整风险乘数 。模拟表明,动态调整成熟后,优化 CPPI 可以有效的缓解 “路径依赖” 现象; 其次, 在 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 在保本 资产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债券以替换现金的方式进行改进。 通过动态调整乘数, 以及在不跌破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用债券替换现金, 可以迅速 增大或减少风险暴露程度, 在上升的市场中, 通 过增大的风险暴露增大股票仓位, 从而更好的跟踪上升的行情, 为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 在下跌的市场中迅速 减 少风险暴露,增加现金的部位,从而达到保本的目的。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4 优化 CPPI 图示 基 金 资 产 债 券 保本资产 (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 ) 债券 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 风险 资产 : 乘数× 安全垫 风 险 可 控下追 加 的 债 券 资产配 置 现金 及现金等 价物 股票 股票 债 券 风险资 产 保本资 产 本基金保本投资配置策略示例: 假设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20 亿元人民币,认购费为 1600 万,无风险利率为 3.06%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的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价值为 20.16 亿元,期初的安 全底线为 18.417 亿元 ( 3 %) 06 . 3 1 ( 16 . 20 ? ) 。本基金运作首日,假定优化 CPPI 根据 市场状况确定当日的风险乘数为 2, 则本基金将投资 3.166 亿元( (20-18.417) ×2) 于风险资产, 剩余 16.834 亿元 (20-3.166) 投资于保本资产。 根据优化 CPPI , 保本资产中,现金为 14.169 亿元,债券价值为 2.665 亿元。 假定三个 月后( 该期间 内股票市 场上涨 ) ,本 基金的保 本资产 、风险 资产于 该期间的收益率分为 2% 、10% , 即保本资产 17.171 亿元 (16.834×1.02) , 风险 资产 3.483 亿元 (3.166×1.1) , 基金资产净值为 20.654 亿元 (17.171+3.483 ) 。 此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5 时本基金的安全底线为 18.556 亿元 ( 75 . 2 %) 06 . 3 1 ( 16 . 20 ? ) 。 假 定优化 CPPI 确定该日 的风险乘数为 4,则本基金将投资 8.392 亿元( (20.654-18.556 )×4)于风险资 产,12.262 亿元于保本资产(20.654-8.392) 。根据优化 CPPI ,保本 资产中,现 金为 7.28 亿元,债券价值 4.982 亿元。 假设一年 后(该 期间内 股票市场 下跌) ,本基 金保本资 产、风 险资产 于该期 间的的收益率分别为 5% 、-2% ,即保本资产 为 12.875 亿元(12.262 ×1.05) ,风 险资产 8.224 亿元 (8.392×0.98) , 基金资产净值为 21.099 亿元 (12.875+8.224)。 此时的安全底线为 18.981 亿元( 2 %) 06 . 3 1 ( 16 . 20 ? ) 。假定优化 CPPI 确定该日的风 险乘数为 3,则本基金投资将投资 6.354 亿元( (21.099-18.981 )×3)于风险资 产,14.745 亿元 (21.099-6.354) 于保本资产。 根据优化 CPPI , 保本 资产中, 现 金为 10.305 亿元,债券价值为 4.440 亿元。 假设三年后,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基金资产净值为 24 亿元,则保 本周期 内的累计收益率为 20% (仅为解释优化 CPPI 目的, 本基金管理人假设 20% 为保 本周期内的累计收益率。 现实中, 本基金各保本 周期的累计收益率可能高于 20% , 也可能低于 20%)。 本示 例假定无风险利率在模拟期间内是固定的, 但实际投资过程中无风险利 率是一个变量,本基金将按照实际的市场无风险利率水平运作。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防御下跌、参与增值的目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 首先进 行行业 投资价值评估, 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 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 从质地和 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 的信用、 久期和凸性 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 力争获取良好收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6 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 战略性资产配置、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 策略配置和证券选择。 1、战略性资产配置 战略性资产配置指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的风险特征以及对于市场的判 断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基于中国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 货币供应量、 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 特征, 利用类别资产价格因各种原因对长期均衡价值的偏离, 并参照定期编制的 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 在不同的市场情况下适度调整资产 类属的战略性配置比例。 2、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配置 本基金根据 “优化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在风险资产和保本 资产中的配置,从而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类属间的配置。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证券选择 (1 )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 即: 首先进 行行业 投资价值评估, 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业; 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 从质地和 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行业投资价值评估方法 本基金以“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作为 行业划分依据。在此基础上,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7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 行 业 配 置 综 合 评 分 模型,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 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 减少 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从而增加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以五分制为基础, 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 行评估: 产业结构、 国 家政策、 景气度、 盈利 状况、 市场表现以及相 对价值。 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 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 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 , 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 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 行业配置比例与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 根据行业综合得分对行业进行排序, 取排名在前的行业作为 拟投资行业。 具体方法如下: 对于投资价值评估得分高的若干行业, 给予 “增持” 的评级, 即在该行业市场权重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投资; 对于评分居中的行 业, 本基金给予 “中性” 的评级, 即在资产配置时维持该行 业的市场权重; 对于 投资价值评估得分低的若干行业, 本基金给予 “减持” 的评级, 即在 该行业市场 权重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对全部行业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分和排序, 并由此决 定不同行业的投资权重。 2)股票精选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 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权和打分排序的方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 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 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 盈利能力、 利润率、 速度和稳健。 四类 指标又分别包括 几个基本指标。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8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本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业的估值模型, 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 合理 使用估值指标。 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模型、 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市盈 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 等方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 本基金在行业内将相关 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 名的股 票作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 其次结合估值考量, 选择被低估的股票, 形成优 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2 )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89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相对低估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 的信用、 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 力争获取超越债 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 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 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 通常来说, 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 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 次级债以及基金所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 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 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 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 的投资回报。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 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 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 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 在进行放大策略操 作时, 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 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 来走势做出判断, 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 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 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 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 个债券利差的缩 小获得投资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 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 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 从中分析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0 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 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 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组合构建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 本基金初步完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此过程中, 本基金 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投资级以上水平; 将债券组合的流 动性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组合调整 在投资过程中, 本基金需要随时根据宏观经济、 市场变化, 以及基于流动性 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债券组合进行调整。 (3 )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 价值。 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 灵活性等特性结合 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限量投资、 趋势投 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六)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1 作的拖累, 在现金头寸管理上, 本基金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 进 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 保本周期为三年, 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 以三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投资者理性判 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 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本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 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 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九)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 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十)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员、 交易员在投资管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2 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 部通过 自身研 究及借助 外部研 究形成 有关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宏 观分析、 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 策依据。 2、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召开会 议,并 依据上 述报告为 基金的 投资方 向、资 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 议作出决策。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 议,参 考上述报 告,并 结合自 身对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股票和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 交易 部依据 基金经 理的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统一 执行投 资组合 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 的规定。


5、投资 风险控 制委员 会根据市 场变化 对投资 组合计划 提出风 险防范 措施, 监察 稽核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一)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3 5、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其 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二) 转型后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1、 投资目标 在正确认识中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基础上, 透过投资于优质股票和票息优势的 固定 收益证券, 并结合 严格风险管理, 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当期收益与长期的资 本增值。 2、投资范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 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 券、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等 ) 、货 币市场 工具、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 但届时仍需遵循有效 的投资比例限制 。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 、 权证的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3、 投资理念 成功的投资管理在于能够建立一套规范的、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与投资方 法,使之得以贯彻执行并持之以恒 。 4、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5 分析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分 析和预测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和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 化, 另一方面, 金元顺 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会对股票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 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定量分析, 从而得出对可投资市 场走势和波动特征的判断。 基于上述研究结果,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将决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2 )股票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股票投资采取行业配置 指导下的个股精选方法, 即: 首先进行行业投资价值评估, 确定拟投资的优势行 业; 其次进行行业内个股的精选, 从质地和价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 组合。 1)行业的选择与配置 金 元 顺 安 优 质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GICS ) ” 作为行业划 分依据。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 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 变化, 增加投资价值上升行业的权重, 减少投资价值下降行业的权重, 从而增加 股票组合的行业配置效率。 行业配置综合评分模型 以五分制为基础, 将行业的投资价值从六个主因素进 行评估: 产业结构、 国 家政策、 景气度、 盈利 状况、 市场表现以及相 对价值。 本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 结合各证券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成果与个人的分析判断, 给出行业评分和行业评述, 从而得到该行业各因素的得分 , 然后将各因素得分加 总,从而得到行业的综合评分 。 2)股票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在行业配置指导 下从质地和估值两个维度精选优质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质地精选方法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6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组合采取因素主观赋 权和打分排序的方 法进行质地精选。 下表展示了股票组合进行质地精选的指标框架。 该框架将股票质地比较的实 现问题归结为四类指标: 盈利能力、 利润率、 速度和稳健。 四类指标又分别包括 几个基本指标。 股票组合质地精选指标框架 指标类别 基本指标 盈利能力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利润率的变化 运营收入增长率 利润率 净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运营利润率 速度 存货周转率 应收 账款周转率 稳健 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 估值考量的具体方法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分析方法主要采用专 业的估值模型, 结合行业的不同特征, 合理使用估值指标。 具体采用的方法包括 股利折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市盈率法、市净率法、EV/EBITDA 等方 法。 个股确定方法 依据行业投资价值排序结果及上表所示的精选框架,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7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行业内将相关个股按质量指标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选 取每个行业内综合分值排在前 10 名的股票作 为股票组合的拟投资标的。其次结 合估值考量,选择被低估的股票,形成优化的股票组合。 股票组合的调整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票组合中的股票采 取 “买入并持有” 的策略, 直至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其合理价值。 同时, 将根据 股票质地和估值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调整股票组合。 (3 )债券组合的构建与管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以具票息 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 久期和凸性等的灵活配置, 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力争获取超越债券基准的收益。 1)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 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整体运动方向 进行债券投资。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有:票息策略、 息差策略、利差策略。 2)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对 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 (或高估) 的程度分析, 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 交 易市场、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特点等, 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 以把 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3)组合构建与组合调整 通过上述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初步完 成债券组合的构建。 在此过程中, 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债券组合信用等级维持在 投资级以上水平;将债券组合的流动性 维持在适当的水平。 在投资过程中,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需要随时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8 据宏观经济、 市场变化, 以及基于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对债券组合进行调 整。 (4 )其他资产的投资策略 1)权证投资策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 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 杠杆性、 有限损失性、 灵活性等特性结合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主要考 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限量投资、 趋势投资、 优化组合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 策略等。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 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 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现金头寸管理 为了尽可能避免基金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现金过度和现金不足现象对基金运 作的拖累, 在现金头寸管理上,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对内生性与外生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 及时满足基金运作 中的流动性需求。 6、业绩比较基准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出现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199 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7、风险收益特征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 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平均及预期来看, 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8、投资限制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1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组 合中股 票、权 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其中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投资于其他权 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0 (7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金 元顺安 优质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不得违 反基金 合同中 其他有关该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本到期选择期结束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 (1 )- (3 ) 项以及 (5)- (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9、 金元 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 投资抉 择依据 、投资 决策流程、 禁 止行为、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等与金元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基金一致; (十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1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 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2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 (2 )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3 (4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 (6 )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4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 )- (3 )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估值 。其他有 价证券 等资产 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5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 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6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7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8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09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更 1、下列 涉及到 基金合 同内容变 更的事 项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 变更基金类别, 但在保本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 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策 略,但在 保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投 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保 本周期 内更换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但因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 利和义务的除外; (8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在 保本到 期后在 《基金 合同》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 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的以及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0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金元 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金元顺 安 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保 本到期 后,在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变更为 “金元 顺安优 质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金元顺 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执行; (5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6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并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生 实质性 变化的; (7 )因 为当事 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 表人变 更,当事 人分立 、合并 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9 )本 基金某 一保本 周期到期 后,下 一保本 周期更换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 (10 )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的。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1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2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3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 2011 年 4 月 11 日 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 于 核准金元比联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 ( 【523】 ) , 募集期为 2011 年 7 月 18 日至 2011 年 8 月 12 日。募集期 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77,669,494.2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0,545 户。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正式生效。 根据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上一个保本期 期满后, 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 保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 本期。 针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担保人的变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依据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合同变更程序,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金管理人对 《金元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8 月 16 日起生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4 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实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实验区 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 楼 3608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任开宇 成立日期:2006 年 11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6] 22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 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5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 理开放式 基金业 务;电 话银行、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6 板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 换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等)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但 届时仍需遵循有效的投资比例限制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 股票 、 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 资产的 60%-100% , 其 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 投资组合中股票、 权证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占基金资产的 60%-100% , 其 中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7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非本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3 项以及 5-8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到期换算日次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 被确 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19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 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 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0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 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 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 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两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过 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1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 与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 导致 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包括但不 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外,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方案 以 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2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3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 认 购款项 应 存于 基 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到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4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 《 基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5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6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2、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2.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7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2.2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2.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2.4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易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8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 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 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29 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 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 任方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0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 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1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上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或 双方书面商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2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3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本《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4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 》 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各 自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5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电子版 资料发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 的电子邮箱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负责 发送以下电 子版 资料: 1、基金交易对账单 根据投资人的定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 发送基金交易 电子对账单。 基 金交易 电子 对账单包括 月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在每 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月度对账单的投资者 发送月度对账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 定 制 季 度 对 账 单 的投资者发送季 度 对 账 单 ,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 年度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不定期为投资人 发送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报告、基金周刊等。 (二)基金投资类服务 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 2、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本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 准。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7 (三)查询及修改服务 1、信息查询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 产品信息、市场资讯信息、投资人基金账户信息等,并可以索取各种业务表格。 2、信息修改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对其 账户的地址、 邮编、电话、邮件地址和寄送状态信息进行修改。 (四)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并确定已预留了正确的电子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电子邮 件、 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为投资人发送其所定制的信息。 信息定制的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 临 时公告等。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 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人的投诉处理, 基金管理 人将秉承及时处理, 及时回复的原则, 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也 承诺将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信息反馈。 (六)服务联络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提供全天候 7×24 小时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在每个交易日 9:00-17:30 为投资人提供人工坐席服务。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0666 客户服务传真:021-68882865 2、网上客户服务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 客户服务邮件地址:service@jysa99.com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8 投诉专用邮件地址:tousu@jysa99.com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39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1、2016 年 3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 元 顺安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摘要) ; 2、2016 年 3 月 2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金 元 顺安 保 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2015 年年度报告 (正文) ; 3、2016 年 4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 布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 告 ; 4、2016 年 6 月 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元 顺安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增加 中 信期 货 为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 5、2016 年 6 月 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布开 通上 海 陆金 所 资管 基 金 定期 定 额业 务 及参 加 基 金 定 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2016 年 7 月 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 www.jyvpfund.com 上公 布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告 ;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代销机构等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40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 9 月) 241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基金合同》; 3 、 《托管协议》 ; 4 、关于募集金元 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 地点: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