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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益增强混合A(002146)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 新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5 年8 月28 日 证监许 可 ﹝2015 ﹞2018号文 注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证 券 投资 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 投资, 降低 投资 单一证 券 所带 来 的个别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期 货市 场, 基金份 额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等因 素 产 生 波动, 投资 人在 投资本 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并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 说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投 资期 限、投 资经 验 、 资产状 况等 对是 否投 资本 基金做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估值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技术 风险 、 大额 申 购/ 赎 回、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其 他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投资品 种。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应 当认 真阅 读 基金合 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 自 主判 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者注 意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6 年8 月22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6年6月30 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的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次更 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5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以 及 《长 安鑫 益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安 鑫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安鑫 益增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鑫益增 强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长 安鑫益 增强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长安 鑫益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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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包括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外 的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 的境外 法人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人 民币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而引起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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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4、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基金 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 费, 而不 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7、C 类 基金份额 :指不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 提 销售服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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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 总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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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情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吴昱 联系电 话:021-2032 9999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29.63% 上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 限公 司 25.93%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24.44%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3.33%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国 证监 会机 构监 管部处 长、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安信 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长、长 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崔进才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 总 行部 门副 总经理 、 部门总 经理 等职 ,中 信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现 任 长安国 际信托 股 份有 限公司 公司 总经 理, 西安 国家航 空产 业基 金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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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高斌, 董事, 硕士。 曾任 中国证 监会 市场 监管 部主 任科员、 副处 长、 处 长, 中国证 监会 驻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督 察员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常务副 总经 理 , 期间兼 任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上海 景林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 总 裁 。 范欢欢 , 董 事, 管理 学学 士。 曾 任上 海景 林投 资发 展有限 公司 市场 营销 部产 品经理 、 投 资研究 部研究 助理、 总裁 办投后 管理等 岗位 ,现任 上海景 林投资 发展有 限公 司总裁 办高级 经理。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 海国 和现 代服 务 业股 权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海 正阳 国际经 贸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法人 代表 , 兴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通联 网络 支付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黄陈先 生, 董事 , 金 融学 博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政 策室 、 发 展规 划部 、 投资 银行 部等部 门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部总 监, 汤森路 透中 国 区 投资及 咨询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 国区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负责 人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长安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张俊瑞 先生,独立董 事,经济学 博士。曾任陕 西财经学院 会计系/ 财会学 院、西安交 通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等职 ,现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田轩先 生, 独立 董事 ,金 融学博 士。 曾任 印第 安纳 大学凯 利商 学院 助理 教授 、副教 授 , 现任清 华大 学五 道口 金融 学院教 授、 保利 能源 控股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傅蔚冈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律 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上 海金 融与法 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 金会副 秘书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印凤女 士,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曾 任长 安汽 车销 售有限 公司 经营 部财 会处 处长、 长安 汽车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财务处 处长 、 长 安福 特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长 安标致 雪铁 龙汽 车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兵 器装备 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等职 , 现任 兵器 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党 委委 员。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李永波 先生 , 督 察长 。 武 汉大学 法学 学士 、 民 商法 学硕士 , 十 年以 上法 律、 基金从 业经 历。 曾任 上海 市源泰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上 海市 律师协 会基 金 业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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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务委员 会委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经 理、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等 职。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三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长信 基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市场 开发 部总 监, 金 元比 联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等职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乔 哲 先生, 工商 管 理硕 士, 二十 年债 券及 相 关金 融工 作 经验。 曾任 中 国农 业发 展 银行山 东省分 行资 金计 划处 资金 科科长 , 中国 农业 发展 银行 总行资 金计 划部 债券 发行 与资金 交易 负 责人, 东亚银 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资 金中 心高 级助 理经理, 法国 巴黎 银行 ( 中国) 有 限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债务 资本 市场 主管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投 资总 监、 长 安货 币市 场基金 及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陈先 生, 简历 同上 。 乔哲先 生, 简历 同上 。 林忠晶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六 年以 上金 融行业 从业 经历 。 曾 任安 信期货 有限 责任公 司 高 级 分 析师, 中海 石油 气电 集团 有 限责 任公 司贸 易部 研究 员,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产 品经 理、 战略及 产品 部副 总经 理等 职, 现 任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量化 投资 部 ( 筹) 总经理 , 长 安沪 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安鑫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栾绍菲 先生 , 澳大利 亚悉 尼大学 毕业 , 获金融 与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 五年 以上 金融行 业 从 业经历 。 曾任 长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长 安宏 观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安产 业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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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和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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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者 牟取利 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 活 动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遵 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相 互制约 原则 。公 司 各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 洞;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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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 点;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及时 地进 行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 司管 理的 基本 规范, 涵盖 公 司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和反 洗 钱制 度等。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 部控 制的 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风险管 理和 内 部控制制 度。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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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 务 对象 最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银 行 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举、 联 通 国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 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 营理 念,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 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 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 银 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优 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农 业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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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 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财 ’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 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 止到 2015 年9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共 306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说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 营、 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确保业 务 的稳 健运 行,保证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完 整,确保 有关信 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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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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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电话:021-2032 9866 传真:021-2032 9899 联系人 :吴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直销 机构网 站公 告。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服电 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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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6)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9)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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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0)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1)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2)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3)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14)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办 公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15)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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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办公地 址: 中国 武汉 市武 昌区中 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16)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17)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网站:www.cfsc.com.cn (18)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19) 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20)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400-1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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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2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址 : www.guosen.com.cn (23)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24)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桐 城中 央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2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6)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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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27)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28)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29)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leadfund.com.cn (30)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公司网 址:www.erichfund.com (31)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32)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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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33)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34)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站:www.jiyufund.com.cn (35)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 3层1 30 1-1 30 5室 \1 4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36)北 京乐 融多 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010-56409010 公司网 站:www.jimufund.com (37)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chinapnr.com (38)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站: www.lufunds.com (39)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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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4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41)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智慧广 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苑路 东方 科技 大厦 18F


法定代 表人 :陈 姚坚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公司网 址:www.jfzinv.com (42)大 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1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 顾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站:www.dtfunds.com


(43)深 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新 南七道 惠恒 集团 二期 418 室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44)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公司网 站:www.fundzone.cn


(45)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西 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站:www.lingxianfund.com (46)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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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47)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公司网 址: www.chtfund.com (48)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实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公司网 址: www.wind.com.cn (49)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 赵 荣春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 司网 址:www.niuji.net (2) 其他 销售 机构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和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 的其他 相关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 变 更或 增减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 9771 传真:021-2032 9741 联系人 :欧 鹏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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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 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水青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水青 、 黄小熠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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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 ,经 2015 年 8 月 28 日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2018 号文 件核 准募集 。募 集期 从 2016 年 1 月 15 日到 2016 年 2 月 17 日 止, 共募 集了 591,879,448.03 份, 有 效 认购 户数为 3159 户。本 基 金的 类型 为混 合型 ,基 金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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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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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 基金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 体参 见各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该 类别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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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若 资金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立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 任何损 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已经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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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投资人 在除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销 售机 构的 每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 台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业务 的不 受直 销中 心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收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制 。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 易要受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导 致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不足 300 份的 , 需一并 全部 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率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时支 付申 购费 用,申 购费 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申购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需 要支付 申购 费用 。投 资者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费 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费 率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 ≤M <300 万元 1.00% 300 万 ≤M <500 万元 0.8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申 购金 额; 单位 : 元)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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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2、本基 金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对赎 回基金 份额 收取赎回 费, 赎回费 除部 分计入 基 金财产 外,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A 类 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不 含 30 日) 的赎 回费 全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少于 90 日(不 含 90 日) 的投 资人, 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0 日( 含 90 日) 但少 于 180 日( 不 含 180 日) 的投 资人 , 将 赎 回费 总额 的 50%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有 期长 于 180 日 (含 180 日) 的投 资人, 将 赎回费 总额 的 25%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时间 分段 设定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 ≤Y <365 日 0.5% Y ≥365 日 0.0%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 Y ≥30 日 0.0%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持 续营 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持续 营销活 动 。 在 基金持 续营销 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 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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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其 中: 1)当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对 应费 率为 1.50% ,假设 申 购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该投 资人 通过 投资 5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 46,915.31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 费,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享有或 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申购 C 类 基金 份额 50,000 元 , 假 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 可申 购的 C 类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则 可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一样 ,均 采用“份 额赎回”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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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半年 后决 定赎 回,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350 元, 则可 得 到的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350×10,000=13,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500.00×0.50%=67.5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00-67.50=13,432.50 元 即 :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半 年 后赎 回, 假 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350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13,432.50 元。 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30 日 后(已 超过 30 日)决 定赎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0%,假设 赎 回当 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350 元,则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350×10,000=13,500.00 元 赎回费 用=13,50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00-0=13,500.00 元 即: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 30 日 后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35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 回金 额为 13,500.0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T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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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申 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不 含利 息)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因 信用 风险 等引 发的 发 行人违 约或 交易 对手 延期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 5、出现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可 暂停 接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6、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若出 现 上述第 6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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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可 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各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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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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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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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通 过动 态 配置固 定收 益类 和权 益类 资产, 追 求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回报 和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 公 司债 、 短 期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公司 债券 ) 、 中 期票 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 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 股 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 0%-30% ; 权证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依 据相 关规 定履 行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 基金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综合 分析 宏观经 济状 况、 国 家政 策 取向、 资 本市 场资 金状 况 和市场 情绪 等因 素, 评估 不同 投资 标的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过 战略 资产 配置策 略和 战术 资产 配置 策略的 有机 结合 , 确定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 资产在 基金 资产 中的 配置 比例。 1、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方面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分 析影 响不同 类别 资产 中长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的 基 本面驱 动因 素和 流动 性驱 动因素, 其中 基本 面因 素 重点将 关注 企业 盈利 变化 、 通货膨 胀预 期和 资 产风险 预期, 流动 性驱 动 因素将 重点 关注 汇率 变动 和利率 变动, 判断 相关 驱 动因素 对证 券市 场的 影 响, 评估 类别 资产 预期风 险 收益 特征, 并结 合相关 数 量分 析模 型, 确 定基金 资 产在 不同 类别 资 产中的 基本 配置 比例 。 2、 战术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战术 资产 配置 策略 方面 , 在维持 通过 战略 性资 产 长期均 衡的 基础 上,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实时 研究投 资者 结构 变化 和资 产结构 变化 等影 响供 求结 构的驱 动因 素, 同时 关注 影响资产 的绝 对估值 和相对 估值 的相 关因 素, 对各类 资产 配置 进行 动态 的优化 调整 。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经济 周期 和市场 环境 的把 握, 基 于 对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的 深入分 析以 及对 宏观经 济的 持续 跟踪 , 灵 活运用 期限 结构 策略 、 信 用策略 、 互换 策略 、 回 购 套利策 略等 多种 投资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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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策 略, 构建 债券 资产 组合, 并根 据对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形 态、 息 差变 化的 预测, 动态 调整 债券 投资 组合。 1、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 大 类资 产配 置的 前提 下,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走 势、 财 政 和货 币政 策等 进行 分析 和 判断, 进行 积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 ,以 达到提 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整 体收益 、降 低风 险的 目 的。 (1)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 过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 变化 趋势, 对各 类型债 券 进行 久期 配置。 具体来 看, 又分 为跟 踪收益 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子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 式策略 。 骑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也即 相邻 期 限利差 较大 时, 买 入期 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处 的债 券, 通过 债券 的收益 率的 下滑 ,进 而获 得资本 利得 收益 。 子弹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中 债券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 线的一 点, 适 用于 收益 率 曲线较 陡时; 杠 铃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 率曲 线的两 端, 适用 于收 益率 曲线两 头下 降较 中 间 下降更 多的 蝶式 变动; 梯 式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 中的 债券久 期均 匀分 别于 收益 率曲线, 适用 于收 益 率曲线 水平 移动 。 (2)信 用策 略 信用债 收益 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加 信用 利差, 信用 利 差收益 主要 受两 个方 面的 影响, 一 是该 信 用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 市场 平均信 用利 差曲 线走 势; 二是该 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基 于这 两方 面 的因素 ,本 基金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基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策 略: 一是 分析 经济 周期 和 相关市 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二 是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结构、 流动 性等 变化 趋势 对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最后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 分行业 走势 ,确 定信 用债 总的及分 行业 投资 比例 。 基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略 : 发行人 信用 发生 变化 后 , 本基金 将采 用变 化后 债 券信用 级别 所对 应的信 用利 差曲 线对 公司 债、 企 业债 定价 。 影 响信 用 债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 为行 业风险 、 公 司风 险、 现金流 风险 、资 产负 债风 险和其 他风 险等 五个 方面 。 (3)互 换策 略 不同券 种在 利息 、 违 约风 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衍生 条款 等方 面存 在差 别, 投 资管 理 人 可以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 相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券种 ,赚 取收 益差 。互 换策略 分为 两种 : 替代互 换。 判断 未来 利差 曲线走 势, 比较 期限 相近 的债券 的利 差水 平, 选择 利差较 高的 品种 , 进行价 值置 换。 由于 利差 水平受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的影响 ,因 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到 新老 券置 换 、 流动性 和信 用的 置换 , 即 在相同 收益 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的 债券 , 或是 流动 性 更好的 债券 , 或在 相 同外部 信用 级别 和收 益率 下,买 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债 券。 市 场 间利 差互 换。 一 般在公 司 信用 债和 国家 利率 债之 间 进行。 如果 预期 信用利 差 扩大, 则用 国家利 率债 替换 公司 信用 债;如 果预 期信 用利 差缩 小,则 用公 司信 用债 替换 国家利 率债 。 (4)个 券选 择策 略 1) 特定 跟踪 策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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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特定是 指某 类或 某个 信用 产品具 有某 种特 别的 特点 , 这种 特点 会造 成此 类信 用产品 的价 值 被 高 估 或者 低估。 特定 跟踪策 略, 就是 要根 据特 定信用 产 品的 特定 特点, 进行跟 踪 和选 择。 在 所有 的 信 用产 品中, 寻找 在持有 期 内级 别上 调可 能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并 进行 配置; 对在 持有 期内 级别 下调可 能性 比较 大的 产品 , 要进行 规避。 判断 的基 础就是 对信 用产 品进 行持 续跟踪 评级 及对 信 用 评级要 素进 行持 续跟 踪与 判断, 简 单的 做法 就是 跟 踪特定 事件: 国家 特定 政 策及特 定事 件变 动态 势 、 行 业特 定政 策及 特定事 件 变动 态势、 公司 特定事 件 变动 态势, 并对 特定政 策 及事 件对 于信 用 产品的 级别 变化 影响 程度 进行评 估, 从而 决定 对于 特定信 用产 品的 取舍 。 2) 相对 价值 策略 本策略 的宗 旨是 要找 到价 值被低 估的 信用 产品。 属 于同一 个行 业、 类 属同 一 个信用 级别 且具 有 相 近期 限的 不同 债券, 由 于 息票 因素、 流动 性因素 及 其他 因素 的影 响程 度不 同, 可能 具有 不同 的 收 益水 平和 收益 变动 趋势 , 对 同类 债券 的利 差收益 进 行分 析, 找 到影 响利差 的 因素, 并对 利差 水 平 的未 来走 势做 出判 断, 找到 价值 被低 估的 个券, 进而 相应 地进 行债 券置换 。 本 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形 式上 的债 券互 换, 也是寻 求相 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选 择策 略。 这 种 投资 策略 的一 个切 实可 行 的操 作方 法是: 在一级 市 场上, 寻找 并配 置在同 等 行业、 同等 期 限、 同等 信用 级别 下拥有 较 高票 面利 率的 信用 产品 ; 在 二级 市场 上, 寻找并 配 置同等行 业、 同 等信用 级别 、同 等票 面利 率下具 有较 低二 级市 场信 用溢价 (价 值低 估) 的信 用产品 并进 行 配 置 。 2、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股性 和债 性的双 重特 征, 其 内在 价 值主要 取决 于其 股权 价值 、 纯债价 值和 转 换 期 权价 值。 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可 转换 债券 内在 价值 的评 估, 选择 投资 价值 相对 低估 的 可转 换债券。 (1)本基金先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形成 对基础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和 股价波 动性 变化 的趋 势, 从而判 断可 转换 债券 的股 权投资 价值 ; (2) 基 于对 利率 水平、 票息 率、 派息 频率 及信 用风险 等 因素 的分 析, 判 断其 纯债投 资价 值; (3) 根据 可转 债换 股条 款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估 算可转 换债 券的 转换 期权 价值; (4)综合以上因素,确定可转换债券的内在价值,并根据可转换债券的市场溢价进行相对 价值分 析, 决定 可转 换债 券的投 资。 3、 回购 套利 策略 回购套 利策 略是 把信 用产 品投资 和回 购交 易结 合起 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信 用 产品的 特征, 在 信用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或者 通过 回 购融资 来博 取超 额收 益, 或者通 过回 购不 断滚 动来套 取信 用债 收益 率和 资金成 本的 利差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 水 平等 基本 面因 素, 并且 结 合债 券市 场宏 观分 析的 结 果, 评 估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信用 风险、 利率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 提前 偿付风 险, 辅以 量化 模型 分析,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进 行投资 。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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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新股投 资相 对于 二级 市场 股票投 资, 风险 较低 ,同 时预期 收益 高于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全面 深入 地把握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运用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平 台和股 票估 值 体 系, 深入 发掘 并评 估新 股 的内在 价值 , 结合 同类 公 司的市 场估 值水 平和 二级 市场的 发展 情况 , 充 分考虑 中签 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效 识别 并防 范风 险,并 获 取较 好收 益。 新股上 市后, 综合 考虑 其 上市后 的情 况和 本基 金二 级市场 股票 的投 资策 略, 决定继 续持 有或 卖出。 2、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以定性 和定 量分 析为 基础 , 从基本 面分 析入 手。 根 据个股 的估 值 水 平 优 选个 股, 重 点配 置当前 业 绩优 良、 市 场认 同度较 高、 在可 预见 的未 来其行 业 处于 景气 周期 中 且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1)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下标 准对 股票进 行定 量分 析, 筛 选 成长能 力较 强、 盈 利质 量 较高同 时估 值合 理的公 司, 形成 本基 金的 股票池 。 1) 成长 能力 较强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 率、 经营 性现 金流 量增 长 率指标 来考 量公 司的历 史成 长性 ,作 为判 断公司 未来 成长 性的 依据 。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是考 察公司 成长 性最 重要 的指 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的 增长 所隐含 的往 往 是 企业市 场份 额的 扩大 , 体 现公司 未来 盈利 潜力 的提 高, 盈利 稳定 性的 加大 , 公司未 来持 续成 长能 力的提 升。 本 基金 主要 考 察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 主营 业务收 入与 上年 同期 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 较。 净利润 的增 长反 映的 是公 司的盈 利能 力和 盈利 增长 情况。 本基 金主 要考 察公 司最新 报告 期 的 净利润 与上 年同 期的 比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反映 的是 公司的 营运 能力 , 本 基金 主要考 察公 司最 新 报告 期的 经 营性 现金流 量与上 年同 期的 比较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2) 盈利 质量 较高 本 基金 利用 总资 产报 酬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盈 利现金 比率 (经 营现 金净 流量/ 净利 润) 指标 来考量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 质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 反映 企业 资产综 合利 用效 果的 核心 指标, 也是 衡量 企业 总资 产盈利 能力 的 重 要指标 ; 净资 产收 益率 反映 企业利 用股 东资 本盈 利的 效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较 高且 保持增 长的 公司 , 能为股 东带 来较 高回 报。 本基金 考察 公司 过去 两年 的总资 产报 酬率 和净 资产 收益率, 并与 同行 业 平均水 平进 行比 较。 盈利现 金比 率, 即 经营 现 金净流 量与 净利 润的 比值 , 反映公 司本 期经 营活 动 产生的 现金 净流 量与净 利润 之间 的比 率关 系。 该比 率越 大 , 一 般说 明公司 盈利 质量 越高 。 本 基金考 察公 司过 去两 年的盈 利现 金比 率, 并与 同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 比较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关 注公 司盈利 的构 成、 盈利 的主 要来源 等, 全面 分析 其盈 利能力 和 质 量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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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3) 估值 水平 合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采用 市盈 率、 市净 率、EV/EBITDA 等估 值指 标 ,对 公司股 票价值 进行 动态 评估, 分 析该公 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理的 估值 区间, 以规 避 股票价 值被 过分 高估 所隐含 的投 资风 险。 (2)定 性分 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结 合定 性分 析筛 选优 质股票, 定性 分析 主要 判 断公司 的业 务是 否符合 经济 发展 规律 、产 业政策 方向 ,是 否具 有较 强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 结构。 根 据 定量 分析 结果, 选择具 有 以下 特征 的公 司股 票重 点 投资: 符合 经济 结构调 整、 产业 升级 发 展 方向; 具备 一定 竞争壁 垒 的核 心竞 争力; 具有良 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 规范 的 内部 管理; 具有 高效灵 活的 经营 机制 等。 (四)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1、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选择 , 谨慎进 行投 资, 旨在 通过 股指期 货实 现基 金的 套期 保值。 (1)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估值 指标 的跟 踪 分析, 决 定是 否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 以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 及其比 例。 (2)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选 择 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根据 期货 合约 的 基差水 平、 流 动性 等因 素 选择合 适的 期货 合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型 计算套 期保 值所 需的 期货 合约头 寸; 对套 期保 值的 现货标 的 Beta 值进 行动态 的跟 踪, 动态 的调 整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展 期策 略 当 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较长 时, 需要 对期 货合 约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不同 交割 时间 的 期货 合约 价 差 是 一个 确定 值; 现 实中, 价差 是不 断波 动的。 本基金将 动态 的跟 踪不 同交 割时间 的期 货合 约的 价差, 选择 合适 的交 易时 机进行 展仓 。 (4)保 证金 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现 货标 的的 波动 性 动态地 计算 所需 的结 算准 备金, 避 免因 保 证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 套保失 败。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用股 指期 货的 现货 替代 功能和 其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低 廉的 特点 , 可 以作 为管理 现货 流 动 性风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交 易成本 过高 的风 险。 在 基 金建仓 期或 面临 大规 模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股 票 现货买 进或 卖出 交易 会造 成市场 的剧 烈动 荡产 生较 大的冲 击成 本, 此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考 虑运 用股 指期货 来化 解冲 击成 本的 风险。 2、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国债 期货 管理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流 动性和 风险 水平。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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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法规的 规定 , 结合 对宏 观 经济运 行情 况和 政策 趋势 的分析 , 预测 债券 市场 变 动趋势 。 通过 对国 债 期 货 的流 动性、 波动 水平、 风险 收益 特征 、 国 债期货 和 现货 基差、 套期 保值的 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 持续跟 踪,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套期 保值 等策 略进 行套 期保值 操作 。 3、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 中 综 合考 虑股 票合 理价 值、 标的 股票 价格 , 结 合权证 定 价模 型、 市 场供 求关系 、 交 易制 度设 计等 多 种 因素 估计 权证 合理 价值 , 采 用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 跌 保护 组合 策略、 保护组 合 成本 策略、 获利 保护策 略、 买入 跨式 投资 等策略 达到 改善 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四、投 资决 策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为投 资依 据 , 并 以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为 最高 准则 。 2、 投资 决策 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各类投资、研究业务应都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风格 。 (2)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 托人, 不 得在 不同 基金 财 产之间、 基金 财产 和其 他 委托资 产之 间直 接或 通过 第三方 交易 等形 式进 行利益 输送 。公 司应 制定 公平交 易制 度和 公平 交易 规则, 明确 公平 交易 的原 则和实 施措 施。 (3)独立性原则。公司基金资产、其他委托资产和固有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离;投资、 研究 、 决 策、 交易 和评 估 等部门 和岗 位应 当在 物理 上和制 度上 隔离 。 不同 的 基金要 独立 运作 , 分 别管理 。 (4)相互制约原则。投资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严格授权原则。授权制度是投资 管理业务控制的核心,必须贯穿于公司投资管理活动 的全过 程;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3、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并综合考虑政治、经济 及股票、 债券 市场 状况 等 因素决 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 基金 经 理提出 的资 产配 置计 划或重 大投 资决 定。 (2)研究部通过宏观经济、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债券市场研究、信用债券发行人调 研、数 量化 支持 等研 究成 果对基 金经 理提 供研 究支 持。 (3) 基 金经 理在 授权 的范围 内,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授 权的 资产 类别 配置 比例 (范 围 ) 、 债 券组合剩余期限(范围)和债券组合的信用风险结构(范围) ,以及内外部的 研究支持,在自身 的职权 范围 内确 定具 体的 投资品 种 、 数 量、 价位 、 策略等 , 构建 、 优 化和 调 整投资 组合 , 并进 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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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 (4)基金经理根据授权范围内的投资方案,结合市场的运行特点,根据权限范围内作出投 资决定, 并通 过交 易系 统 向中央 交易 室发 出交 易委 托。 交易 员在 执行 交易 前 应检查 核对 基金 经理 交易指 令是 否符 合投 资限 制、是 否合 法、 合规 、是 否有效 等。 交易 员根 据投 资限制 和市 场 情况, 按 交 易委 托确 定的 种类、 价 格、 数量 、 时 间等 要素, 执行 交易 指令 , 最 终实现 投 资计 划。 如 果市 场和交 易出 现异 常情 况, 及时提 示基 金经 理。 (5)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收益归因分析、按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等进 行分析 计算 、将 基金 实际 投资业 绩与 投资 基准 ,以 及与同 行业 可类 比基 金的 业绩分 别进 行比 较 , 定期或 根据 需要 及时 有效 评价基 金运 作情 况, 为下 一阶段 投资 工作 提供 参考 。 (6)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监察稽核 部 对 投资 的执 行过 程进 行合 规 监控。 基金 经理 依据市 场 变化、 申购 赎回 等情况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控 制投 资组 合的流 动性 风险 。 五、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 比例为 0%-30% ; (2)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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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40% ; (15)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对 于股 指期 货和国 债期 货投 资比 例的 限制, 将遵 从下 列限 制: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所 报告 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投资可 不 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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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交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5% 。 中债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央票及 短期 融 资 券等整 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数。 中债 综合 债券 指 数能够 反映 债券 市场 总体 走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是由 沪深 A 股中 规模 大、 流动 性 好的 最具 代表 性的 300 只股 票组 成, 以综 合 反映 沪深 A 股市场 整 体表现 。 沪深 300 指 数对 A 股市 场总 体走 势, 具有较 强代 表性,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股 票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是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保 持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通过动 态配 置固 定收 益 类和权 益类 资产, 追求 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报 和长 期稳 健增 值, 以“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85%+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5% ”为本基 金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较 好反 应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产 品特性 及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此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或 者有 其 他 代表性 更强、 更科 学客 观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 及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按照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 八、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本报告 期自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 至 6 月 30 日 止。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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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投资组合报告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8,157,382.58 8.20 其中: 股票 28,157,382.58 8.2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3,150,000.00 30.02 其中: 债券 103,150,000.00 30.0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19,852,619.78 34.8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9,022,613.63 25.91 6 其他资 产 3,381,363.54 0.98 7 合计 343,563,979.53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384,330.71 2.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92,599.47 0.8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8,396,452.40 2.48 I 信息传 输、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7,584,000.00 2.24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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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157,382.58 8.31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54 锦江股 份 250,940 8,396,452.40 2.48 2 603199 九华旅 游 160,000 7,584,000.00 2.24 3 002701 奥瑞金 818,837 7,230,330.71 2.13 4 600323 瀚蓝环 境 220,063 2,792,599.47 0.82 5 300396 迪瑞医 疗 50,000 2,154,000.00 0.64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3,150,000.00 30.4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3,150,000.00 30.4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103,150,000.00 30.43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1 150218 15国开18 1,000,000 103,150,000.00 30.43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1.6 报 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9.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无国 债期货 持仓 。 1.9.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0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0.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 责、 处罚 的情 况。 1.10.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1.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98,363.54 5 应收申 购款 283,0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81,363.54 1.10.4 报 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可转 换债 券。 1.10.5 报 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第 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6 年2月22 日, 基金 业绩 截止日 为2016年6月30 日。 1、 鑫益 增强A 阶段 ( 长安鑫 益增 强混 合A)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一 个月 0.60% 0.07% 0.24% 0.16% 0.36% -0.09% 过去三 个月 0.90% 0.05% -0.70% 0.17% 1.60% -0.1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 2016年02 月22 日-2016 年06月30日) 1.00% 0.04% 0.32% 0.21% 0.68% -0.17% 2、 鑫益 增强C 阶段 ( 长安鑫 益增 强混 合C)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一 个月 0.60% 0.09% 0.24% 0.16% 0.36% -0.07% 过去三 个月 0.60% 0.05% -0.70% 0.17% 1.30% -0.1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 2016年02 月22 日-2016 年06月30日) 0.70% 0.05% 0.32% 0.21% 0.38% -0.16%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 债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估 值全 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6、期货合 约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约定对 外 公 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上述“ 三、 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 现错 误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由于基 金费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面可 能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进行收 益分配 ,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人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20%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 =E×1.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可用 于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额 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50%,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0%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5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 服务 费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给登 记 机 构, 经基 金登 记机 构分别 代 付给 各个 销售 机构。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 的费 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在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 致后, 可酌 情降低 基 金管 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基金 的 销售服 务费 等相 关费 率 , 此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 能够 在基 金销 售机 构查 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7、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的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 货和国 债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十一 )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后 2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十二 )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 券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明 细。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包 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区域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到 期 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 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 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 产生 的证 券交割 风险 。 5、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为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 波 动。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分散化 投 资来 减少 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管 理风 险 1、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三、估 值风 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 重大变 化 时, 在一 定时 期内 可能 高 估或低 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同 协商 , 参 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更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四、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 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 本高; 在投 资人 大额赎 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 资中 个券 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 不均 衡的, 具体 表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 些 时期, 则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存 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问题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 体市 场流 动性 较好 的情 况 下, 一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 为 突 出 。 五、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1、本 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30% ,在 资产 配置上 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 本基 金 在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时 , 可能由 于基 金经 理的 预判 与市场 的实 际表 现存在 较大 差异 ,出 现资 产配置 不合 理的 风险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2、本基金 可投资于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股 指期货 和国债期 货作为金 融衍生 品,具 备 一些特 有的 风险 点。 投资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所面 临的主 要风 险是 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基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 信 用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国债 期 货还面 临到 期日 风险 和强 行平仓 风险 。 具体为 : (1) 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国 债期货/ 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投 资人 带来 的风 险。 市场风 险 是股指 期货 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国 债 期货/股指 期货 合约 无法 及 时变 现所 带来 的风 险。 (3)基差 风险是指 国债期 货与国债 现货价格 之间或 股指期货 合约价格 和标的 指数价 格 之间 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 国债期货/ 股 指期货合约价 格之间价格 差的波动 所造成 的期 限价 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 无法及 时筹 措资 金满 足建 立或维 持国 债期 货/ 股指 期货 合 约头 寸所要 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是指 期货 经 纪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 风险。 (6)操作 风险是指 由于内 部流程的 不完善, 业务人 员出现差 错或者疏 漏,或 者系统 出 现故障 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7)到期 日风险是 指国债 期货合约 到期时, 如本基 金仍持有 未平仓合 约,交 易所将 按 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 金持 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 割, 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 持有 到期合约的可 能,具 有到 期日 风险 。 (8)交 割风 险 国债期 货合 约采 取实 物交 割方式 , 如 本基 金未 能在 规 定期限 内如 数交 付可 交割 国债或 者 未能在 规定 期限 内如 数缴 纳交割 贷款 , 将构 成交 割违 约, 交易 所将 收取 相应 的惩 罚性违 约 金 。 六、其 他风 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 化, 若是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 内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 由 于投资 人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3、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产 生影 响基 金的 申 购和赎 回按 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机构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或 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会,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责 任 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为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且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 调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或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7)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且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推出 新业 务或服务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的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方式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7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 座九 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 证服 务及 担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 类汇 兑 业务; 代理 政 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贷 款 承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 款;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 证 券;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 券公司 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 资 托管 业务; 代理 开放式 基 金业 务; 电 话银 行、 手 机 银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短期融 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公司 债券 ) 、 中期票 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定期 存款、 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 、 权 证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0%–30% ; 权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为 0%-3%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他金 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30%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2、任何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 不 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对于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投资 比例 的限 制,将 遵从 下列 限制 : (1)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 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3)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值 的 2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 持 有 的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内 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 易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4)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5)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上 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条款 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投 资 可不 受上 述 规定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 确 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 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 全面 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 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 人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 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2、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结 算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案 等 规章 制度。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排 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 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 体 比例, 避免 基金 出现流 动 性风 险。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 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 基金财产 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流 通受限证 券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 ,并确 保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 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 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果。 除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前, 与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2、基金托 管人可以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 的托管资 金账户 ,并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 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 收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 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 按规定 公 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 披露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和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10 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除非 仲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更 。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公 开信 息披 露服 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 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客户 定制 需求 通过 书面 或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 提供 定期或 不 定期对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对 帐单 服务优 先为 电子 对账 单, 客 户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网 上 查 询 系统 查看、 下载 、 打印 对 账单, 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指定 的微 信公 众号 服务 系 统查 看对 账 单。 如客户 有纸 质对 账单 寄送 需求, 客户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热线 人工 服务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投资 人提 供纸质 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基 金管理 人不 对邮 寄材 料的 送达做 出承 诺 和 保 证; 也 不对 因邮 寄资 料出 现 遗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任何 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 偿责任。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人工座 席每 个交 易 日 9:00-11 :30,13:00-17:00 为投资 人提 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0-9688,021-2032 9688 传真电 话:021-2032 9899 四、网 络在 线服 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留言、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同时 提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 讯定 制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提 供各 类 资讯 服务, 包括 基金净 值、 交易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 最新 公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告 、 市 场资 讯, 旗下 基金信 息 等。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客 户服务 热 线提 交定 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和 E-MAIL 方式发 送定制 信息 。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六、客 户投 诉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及时 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直销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 期定 额申 购基金 份额 。 八、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基 金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的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1、2016 年1 月8 日, 披露 了 《长 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长安 鑫 益增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 、 《 长安鑫益 增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 《长安 鑫益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长安 鑫益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摘要 》 。 2、2016 年 1 月 16 日, 披 露了关 于增 加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长 安鑫益 增 强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3、2016 年 1 月 22 日, 披 露了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深圳 市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开 通定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4、2016 年2 月23 日, 披露 了 长安 鑫益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公告。 5、2016 年 2 月 26 日, 披 露了长 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每 周净值 公 告(20160226)。 6、2016 年3 月4 日, 披露了 长 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每 周净 值 公告 (20160304) 。 7 、2016 年 3 月 11 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60311) 。 8 、2016 年 3 月 18 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60318) 。 9、2016 年 3 月 23 日 ,披露 了 关 于旗 下基 金在 “金 斧子” 开通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并参 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0 、2016 年 3 月 25 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60325) 。 11 、2016 年 4 月 1 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60401) 。 12、2016 年 4 月 2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由黄陈 代为 履行 公司 督察 长职务 的 公告。 13、2016 年 4 月 6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 于旗 下基金在大泰金石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开通申购 和赎 回业务并参与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4 、2016 年 4 月 8 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周净值公告 (20160408)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15 、2016 年 4 月 15 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60415) 。 16、2016 年4 月19 日, 长 安鑫益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 公告。 17 、2016 年 4 月 21 日,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内每 周净值公告 (20160421) 以及关于长安 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代销机构推出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 18、2016 年4 月26 日, 关于 长 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A 类实 行网 上直 销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19、 2016 年5 月12 日 , 关 于增加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长安 产业 精选 混合C 类、 长安鑫 利优 选混 合C 类、 长 安 鑫益 增强 混合 A 类和C 类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申购 、 赎回和 定期 定 额投资业务并参与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以及关 于增 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 公司为长安产 业 精 选混合 C 类、 长 安鑫利 优 选混合 C 类、 长 安鑫益 增 强混合 A 类和 C 类代 销机构 并开 通申 购、赎 回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2016 年5 月18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投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1、2016 年5 月31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在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通申 购、赎 回 、 转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2、2016 年 6 月 1 日, 关 于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在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开 通申 购、 赎回 和定 投业务 并参 与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3、2016 年6 月8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李永 波任 职公 告。 24、2016 年6 月24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凯 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5、2016 年6 月30 日 , 关于 旗 下基金 2016 年6 月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的公 告。 26、2016 年7 月20 日, 长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第2 季度报 告 。 27、2016 年7 月27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北 京恒 天明 泽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赎 回、基 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8、2016 年7 月28 日, 关 于开展 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A 类网 上直 销基 金转换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9、2016 年 8 月 2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在上 海万 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开通 申购 、赎回 、 基金转 换和 定投 业务 并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30、2016 年8 月25 日, 长安 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告及 摘 要。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4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 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 下载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人按 上 述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长 安鑫益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长 安鑫 益增 强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安鑫 益增 强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安鑫 益增 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9 月 29 日 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