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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519772)

交银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 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协 助 开 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并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务 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 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 守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销 售 机构 和 登 记 机构 的 相 关 交易 及 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一 的 , 应 当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在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且 在 对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 增加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规 、 登 记 机构 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发 生变 动 而 应 当对 《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且 在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及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 接 出 具表 决 意 见 或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基金 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经会 议 通 知 载明 , 本 基 金可 采 用 网络、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 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法 律 法 规及 《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 托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点结果。 (4 ) 计 票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财 产 中 列 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于 次 月 首日 起 第 3 个 工 作 日 从基 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 管 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次 月 首 日 起第 3 个 工作 日 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 付 给 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3、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度优选与新生力量息息相关的优质企业, 分享中国因新生行业 发 展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新 机 会 , 力 争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公 司债 、 次 级 债、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券 、 超 级 短期 融 资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 银行 存 款 、 股 指期货、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股票资产按照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以 及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本基 金投资于与新生活力主题相关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金融 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自上而下调整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和股票行业配置 策略,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和债券类别配置;在严谨深入的股票和债券研究分析基础上,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自下而上精选 个券。 其中, 本基金股票投资重点关注与市场新生力量息息相关的 优质企业, 分享当前中国因新生力量群体 发展所带来的投资新机会 。 新生活力主 题是指由于互联网思维的发展和演变, 而带来的传统产业中供给改善、 产业重塑 的新生领域, 和新兴产业中触发新消费、 创造新需求的新生领域, 以及 在前述新 生领域内 具备活力的、公司价值向上流动的优秀 投资标的。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利用经交银施罗德研究团队修正后的投资时钟 分析框架,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 表现的预测和判断, 确 定基金 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 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并随着各 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 资产的比例,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 收益率。 2、行业配置 不同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 行业自身生命周期以及相关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 不同时期表现往往具有明显差异。 基金管理人采用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 分析和预测方法, 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 得出 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 。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以互联网思维重塑和新创 产业是全球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主要发展趋势。 互联网的非线性变化将加速产 业周期的推进。 本基金将独特地从方法论的高度出发, 灵活运用互联网思维重新 审视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 重点关注处于导入期和成长期的新生行业, 密切跟踪 并积极把握新生行业重塑和创新进程中 的投资新机遇。 3、股票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将采取精选新生行业和优选活力个股相结合的方法。 在 新生行业的选择上, 本基金重点挖掘经济发展中因 互联网思维而引导资源优化配 置、 产业 重塑、 供给改善的传统领域, 以及因 互联网思维而触发新消费、 创造新 需求、 形成新 的国际竞争力的新兴 领域。 在个股选择时, 本基金将重点考 查新生 行业中 具备 “活力” 因 素的 个股, 精选出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投资标的 ; 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 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 本面研究和细致 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的股票投资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进行: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 构建备选 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 成长性指标(用户数增长率与新模式转化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 ? 盈利能力指标(如 P/E 、P/Cash Flow 、P/FCF 、P/S、P/EBIT 等) ? 经营效率指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 ? 财务状况指标(如 D/A 、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在公司备选股票池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 详实的案头 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构建股票组合。 其中,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巨大潜力能够发生个体质 变 (或个体 量变)或持续量变早期 、公司价值向上流动的活力公司,包括: ? 在 导 入 期 和成 长 初 期 常见 的 发 生 估值 突 变 的 质变 个 体 , 例如 : 处 于 价 值 链低端的公司向高端迈进; 处于价值链高端的公司向打造产业平台或生 态系统迈进。 ? 在成长中期常见的发生量变的个体。 同时,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的非线性变化对增加公司价值 流动的可能性。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所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 踪研究,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 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 险的大小、 流动性的好坏等 因素, 构造债券组合。 在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 将灵活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以及信 用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 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 密切跟踪 CPI 、PPI 、 汇率、M2 等利率敏感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 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 标久期。 (2)债券的类属配置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及其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 通过比较或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 产的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在控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主的基金总体风险水平的前提下, 谋求更高的经 风险调整后的稳定收益。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 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从收益率曲 线的形变中获利。 (4)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 债券等 可投资标的, 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 (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 值。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 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 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 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对于可转换债券股性的研究将完全依托于公司投研团队对标的股票 的研究, 在此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充分考虑转债发行后目标转债标 的股票股价波动率可能出现的变化, 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 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寻找出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构建本基金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综合考虑 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 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 回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 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 行严格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 评估, 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是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 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5、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 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股票 资 产 按 照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以 及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与 新 生活 力主题相关证券 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则: 1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 有 价 证 券市 值 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买 入 返售 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3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 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0%-95% ; 5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 收益率×40% 。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的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 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 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 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 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 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 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适 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 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旨 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 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 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 则本基金 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一)估值方法 (1 ) 对 存在 活 跃 市 场的 投 资 品 种, 如 估 值 日有 市 价 的 ,采 用 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 对 存在 活 跃 市 场的 投 资 品 种, 如 估 值 日无 市 价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3 ) 当 投资 品 种 不 存在 活 跃 市 场, 采 用 市 场参 与 者 普 遍认 同 , 且 被以 往 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 如 有充 足 理 由 认为 按 原 有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上 述 资 产或 负 债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方法估值。 (5 ) 存 在相 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 管部 门 有 相 关规 范 的 , 从其 规 定 。 如有 新 增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事项,按监管部门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特 殊 情 形 致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 基 金 合同 变更、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 程 序以 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生效 后 方 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交银施罗德新生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八、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