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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增强(161035)

医药增强: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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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富国 中证 医药 主题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2 2 二零一六年九月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 金 合 同 内容 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投 资 基 金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 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 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有 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基金 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 理费以 及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 规定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 , 如认为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基 金 管 理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 用 基金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基 金 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等 投 资 所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 证券、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等 投 资所需 账 户 ,按照 基 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 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 核、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及申购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 规 、监管 机 构 或基金 合 同 另有规 定 的 , 当出 现 或 需要决 定 下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 背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以及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调低 赎 回 费率或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 3 ) 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 、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或登记 机 构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 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 或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或 在规定 时 间 内未能 作 出 书面答 复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 会 议 通 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 出 具 表决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 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多 为 6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登 记 在登记 结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每 一基金 份 额 享有同 等 分 配权; 如 本 基金在 未 来 条件成 熟 时 ,增减 基 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调整。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由基 金 管 理人拟 定 , 并由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于 次 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资 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 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 数 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指数许可使 用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 方式时,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 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的 成 份 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 债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含 超 短 期 融 资 券)等 ) 、 资 产 支 持证券 、 质 押及买 断 式 回购、 银 行 存款( 包 括 银行 定期存款、 银 行 协 议存款 、 银 行通知 存 款 等) 、 同 业 存单 、 衍 生 工具( 股 指 期货、 权 证 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医药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 本基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在 基金 份 额开始 上 市 交易或 者 开 始办理 申 购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基金份 额 上 市交易 或 者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告 半 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一个 市 场 交易日 ( 或 自然日 )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金 合 同 变更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自 表决通 过 后 方可执 行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均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分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