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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增强(161035)

医药增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6】975
号)。 中国证 监 会 对本基 金 的 注册并 不 代 表中国 证 监 会对本 基 金 的风险 和 收 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 本 基金的 基 金 类型是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运作方 式 是 契约型 开 放
式。 
3 、 本 基金的 管 理 人为富 国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以 下 简称“ 本 公 司”或 “ 基
金管理人” ) , 基金托管人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 ), 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客户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包括 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是指 交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包括: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 、中泰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 、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
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
招商证券、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原证券 ( 排
名 不 分 先后) 。 具 体名单 详 见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网 站 , 如有新 增 具 有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5、 本基金 自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止( 周六、 周日部分代销网
点对个人照常办理业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挂牌发售 ,
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 公开发
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 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 、 本 基金发 售 对 象为符 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个人 投 资 者、机 构 投 资者及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 客 户欲通 过 场 外认购 本 基 金,需 开 立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
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若客户欲通
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其中, 深圳证券账户是指 投资者在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账户 (以下简称 “深圳 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认购期内具有基 金
代销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8 、 除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 外 , 一个投 资 者 只能开 设 和 使用一 个 基 金账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认 购 ,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帮 助 他 人 违 规 进 行 认
购。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 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9 、 投 资者通 过 场 外销售 机 构 (不含 直 销 网点) 认 购 本基金 , 单 笔认购 申 请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直销网
点 有 认 购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 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
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场外销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
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单 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基金募集期间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
额没有上限 限制。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10 、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 或直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客户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
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1 、 本 公 告 仅 对 “ 富 国 中 证 医 药 主 题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发
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客户欲了解 “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 详细情况,请详细阅 读 2016 年 9 月 28 日 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上的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及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上的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12、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以及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 
13、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构咨
询。 
14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机构客户,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18、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 基 金 名称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 金 简称 和 代 码 基金简称: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 (LOF ) 场内简称: 医药增强 基金代码:161035 3、 基 金 类型 股票型 4、 基 金 运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5、 基 金 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6、 基 金 份额 面 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发 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 销 售 机构 与 销 售 地点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址(www.fullgoal.com.cn ) (2 )场外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 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 (3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 名 单 可在深 交 所 网站查 询 ) ,包括 : 爱 建证券 、 安 信证券 、 渤 海证券 、 财 达 证 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 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 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 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 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 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中泰证 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 世纪证券、 首创证 券、 太 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 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 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 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 银 证 券 、中邮 证 券 、中原 证 券 (排名 不 分 先后) 。 具 体名单 详 见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网站, 如有新增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 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九部分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 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 《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9 、 募 集 时间 安 排 与 基金 合 同 生 效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本基金 募集期自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期间面向 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时基金合同生 效; 但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此期限 。 若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则本基金将在 3 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 3 个月的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 人 将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 。 10、 基 金 的最 低 募 集 份额 总 额 和 募集 金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 2 、 投 资者 认 购 时 ,需按 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方式全 额 缴 款。若 资 金 未全额 到 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不成立的款项退回。 3 、 投 资者 在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 但 已 受理的 认 购 申请不 允 许 撤销。 4、认购 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 (不含直销网点) 认购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 100 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直销网点有 认 购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者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 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 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基金募集期间单个 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 上限限制。 5、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其中,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 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场 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 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1 ) 本 基金场 外 认 购采用 金 额 认购的 方 式 。本基 金 的 认购费 率 由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递 减 。 募 集 期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 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30% 1.0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12% 0.4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6% 0.2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 本 基金场 内 认 购采用 份 额 认购的 方 式 ,本基 金 的 场内认 购 费 率由销 售 机 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 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②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 后 第 三 位 以 后 部 分 舍 去 归 基 金 资 产 。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在募集期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 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 +1.00% )=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 =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 =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100/1.00 =100.00 份


认购总份额 =99,009.90+100.00 =99,109.9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投资者可得到 99,109.90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 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 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截 位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基金份额,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100,000 =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 =1.00×100,000 ×1.00% =1,000.00 元 认购金额 =100,000+1,000 =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 =100/1.00 =1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100 =100,100 份 即:投资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000.00 元,如果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100 份 ,最后该投资 者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100 份。 三、个人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一 ) 直 销网 点 1、 个人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本公 司 直销中心办理 。 2 、 已 在直销 中 心 开立基 金 账 户的个 人 投 资者 , 可 直 接办理 认 购 。未在 直 销 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 应先办理开户后, 方可办理认购。 个人客户在直销 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的表单, 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 w .f ull goal .com .cn→ 客 户服务→下载中心→个人客户。 3、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 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4、 个人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亲赴直销网点,并 提供下列资料 : (1 ) 客户有 效 身 份证件 ( 身 份证、 中 国 护照 、 外 国 人永久 居 住 证 等) 原件 及复印件; (2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3 ) 填妥的 《 个 人投资 者 风 险承受 能 力 评估问 卷 》 和《富 国 基金 账户 业 务 申请表(个人版) 》 。 注 : “ 指定银 行 账 户 ”是 指 : 在本直 销 网 点认购 基 金 的 客户 需 指 定一银 行 账 户作为客户赎回、 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 , 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 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 借记卡 等。 5、认购 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富 国 直 销 汇款 账 户 信 息 一 、 中 国工商 银 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财 中 心 账 号 1001 2029 1902 5735 568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 银 行上海市 分 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2290020294 二 、 中 国建设 银 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投资理财 中 心 账号 3100 1550 4000 5001 0860 开户行 中国建设 银 行上海市 分 行营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105290036005 三 、 交 通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投资理财 中 心 账号 3100 6672 6018 1500 1132 5 开户行 交通银行 上 海分行第 一 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301290050037 四 、 招 商银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投资理财 中 心 账号 2160 8921 4310 006 开户行 招商银行 上 海市分行 营 业部 支付系统行号 308290003020 五 、 中 国农业 银 行 账户名称 富国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账号 0341 6900 0400 4007 8 开户行 中国农业 银 行上海水 清 南路支行 支付系统行号 103290003270 6、个人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 填妥的 《个人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 和 《富国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 ( 二 ) 本 公司 网 上 交 易系 统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 在 与 本 公 司 达 成 网 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在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 15:00 前受 理客户对本基金的 认购申请。 ( 三 )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 -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 )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 四 ) 证 券公 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 -11:30 和 13:00 -15:00 (周六、 周日 及节假日不受理) 。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 )到营业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 个人投 资 者 在各个 代 销 券商代 销 网 点开立 资 金 账户和 开 放 式基金 账 户 的具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 点的相关工作人员; (2 ) 个人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3 ) 个人投 资 者 在代销 券 商 代销网 点 查 询认购 确 认 情况的 方 式 可能有 所 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 个人投 资 者 若委托 他 人 办理开 户 和 认购事 宜 , 须按照 代 销 券商代 销 网 点的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 ) 其他有 关 在 代销券 商 代 销网点 认 购 本基金 的 程 序,若 有 其 它方面 的 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 五 ) 场 内发 售 机 构 的开 户 与 认 购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 -15:00 (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代码卡 (已开立了深圳 A 股 股 东 代码卡 或 证 券投资 基 金 账户代 码 卡 的客户 不 必 开立该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请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 、 开 立资金 账 户 (已在 该 代 销券商 处 开 立了资 金 账 户的客 户 不 必再开 立 该 账户)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 )本人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 (3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本人存折(储蓄卡) 。 4 、 提 出认购 申 请 :个人 投 资 者在开 立 资 金账户 并 存 入足额 认 购 资金后 , 可 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 自助/热自助委托、 网 上交易委 托等该代销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 )场内认购时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3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 六 ) 其 他销 售 机 构 个人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客户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一 ) 直 销网 点 1、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 50,000 元 (含 50,000 元) 以上, 可以选择到 本 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2 、 未 在直销 中 心 开立基 金 账 户的机 构 投 资者 , 应 先 办理开 户 , 开户流 程 详 见富国基金官网 www . fullgoal .com .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富国 基金机构业务办理指南。


3、已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 投资者,可直接办理认购。 4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业务表单,可登录富国基金官网 ww w . fullgoal .com .cn→ 客户服务→下载中心→机构客户→机构业务表单下载。 5、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00-15:00(周六、 周日、节假日不受 理)。 6 、认购 基金 汇 款 账户信 息 , 同个人 投 资 ,请见 “ 三 、个人 客 户 的开户 与 认 购程序/5、认购基金汇款账户信息” 。 7、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 提供以下资料: 填妥的 《投资者产品风险确认单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 和 《富国基金交 易业务申请表》, 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二)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 -15:0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符合要求的借记卡或者单位结算账户并存入足额资金。 (2 )出示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 (3 )首次办理业务须提供填妥的开户申请及风险测评问卷。 (4 )提供填妥的认购业务申请。 3、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说明为准。 (三)证 券公 司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 金的代销券商适用,并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11:30 和 13:00 —15:00 (周六、 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 事先在 证 券 公司营 业 部 开立资 金 账 户 ,并 存 入 足额认 购 资 金。如 果 没 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 ) 机 构证件 原 件 和加盖 公 章 的复印 件 : 营业执 照 副 本原件 和 加 盖公章 的 复 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 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4 ) 法 定代表 人 身 份证件 及 其 复印件 , 法 定代表 人 签 发的 的 授 权 委托书 ( 法 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加盖机构公章) 。 (2 )如果已有资金账户,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 有 效法人 营 业 执照 ( 副本 )或其 他 主 管部门 颁 发 的注册 登 记 证书 , 上述 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 (加盖机构公章 ) ;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加盖机构公章) ; 6)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 ) 机构投 资 者 在代销 券 商 代销网 点 开 立资金 账 户 和开放 式 基 金账户 的 具 体手续可能有所区别, 请投资者仔细阅读代销网点的业务公告或咨询代销网点的 相关工作人员; (2 ) 机构投 资 者 需由授 权 的 业务经 办 人 本人到 代 销 机构指 定 的 代销网 点 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 ) 机构投资者在代销券商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方式包括电话、 互联网、 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具体可以采用的方式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4 ) 机构投 资 者 在代销 券 商 代销网 点 查 询认购 确 认 情况的 方 式 可能有 所 区 别,以代销网点的规定为准; (5 ) 其他有 关 在 代销券 商 代 销网点 认 购 本基金 的 程 序,若 有 其 它方面 的 要 求,以代销券商代销网点的说明为准。 ( 四 ) 其 他销 售 机 构 机构客户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五 ) 场 内发 售 机 构 的开 户 与 认 购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9:30 -15:00 (周六、周日不受理) 2、 开立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 (已开立了深圳 A 股 股 东 代码卡 或 证 券投资 基 金 账户代 码 卡 的客户 不 必 开立该 账 户 ) ,机 构 投 资 者 申请深圳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代码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机构代码证书 3)法人证明函 4)法人授权书 5)法人代表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皆为原件) 6)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3 、 开 立资金 账 户 (已在 该 代 销券商 处 开 立了资 金 账 户的客 户 不 必再开 立 该 账户) 4 、 提 出认购 申 请 :机构 投 资 者在开 立 资 金账户 并 存 入足额 认 购 资金后 , 可 申请认购本基金。 投资者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 自助/热自助委托、 网 上交易委托等该代销券商可提供的交易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需法人授权人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2)场内认购时 的基金简称和基金代码: 3)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1 、 本 基金合 同 生 效前, 全 部 认购资 金 将 被冻结 在 本 公司的 本 基 金的募 集 专 户中,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退款 1、 个人及机构客户认购失败 (指客户的认购申请未得到过户登记人的确认) 时 , 其 认购资 金 将 于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内向 客 户 指定银 行 账 户 划 出。 2 、 在 募集期 结 束 后,如 果 本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 本 基金管 理 人 承担全 部 募 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 、 募 集期截 止 后 ,由银 行 出 具各基 金 募 集专户 存 款 证明, 由 基 金管理 人 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 2 、 销 售机构 根 据 登记机 构 确 认数据 将 该 基金的 有 效 认购资 金 和 认购资 金 在 认 购 期 所 生 利 息 扣 除 认 购 费 用 后 一 并 划 入 该 基 金 存 款 账 户 。 由 该 基 金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行 出 具 基 金 存 款 证 明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具 有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各 基 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3、基金管理人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从认购费中 列支,不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九、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021-95559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网点: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传真:021-80126256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021)58408483 联系人员:张宏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员:李 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电话:(021)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电话:021-22169134 联系人员: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010)84865560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人代表: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iticssd.co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电话:(021)38670666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 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电话:95511-8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杜庆平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电话:022-28451892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电话:021-64385308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1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 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经 深 圳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