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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弘运宝A(001386)

天弘弘运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9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天 弘 弘运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〇一六年 九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 
重要提 示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于 2015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23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8 月1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 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收益品种, 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
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 年8 月1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 
目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理人 .......................................... 9 
四、基 金托管人 ......................................... 1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 金的募集 ......................................... 2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26 
九、基 金的投资 ......................................... 36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 44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49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八、 风险揭示 ......................................... 6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7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 73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服务 ......................... 110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12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1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 
一、绪 言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
行规定 》 ” ) 、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等相 关 问题的 通知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 ” ) 以及 《天 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天 弘弘运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天弘弘 运宝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 天弘弘运 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日:公历日 
33、月:公历月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天弘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 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2、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 井贤栋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 先生, 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广州 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阿里巴巴 (中国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 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 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 历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君正 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 黄浩 先生 ,董事 ,大学 本科。历 任中国 建设银 行总行计 财部副 处长, 处长, 部门副总 经理、 中德住 房储蓄银 行行长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网 络金融 部总经理。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屠剑威 先生, 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 香 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理、 花旗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 永亨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法律合 规部主管 。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监 。 付岩先生, 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 交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 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 理。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 魏新顺 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 处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 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 津英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 张军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主任。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 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1 记,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 责任 公司董事长,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内蒙古 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内蒙 古中鑫能 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坤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方隽 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 理、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 主任会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 张牡霞女士 ,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新 华社 上海证券报 财经要 闻部 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 业务拓展主管、 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





付颖女士 , 监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弘基金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 法 务专员、 合规专员、 高级合规经理、 部门主管 。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 固定 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2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 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2012 年 5 月加盟 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天 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期间) 。 现任天弘 现金管 家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 理、天 弘 余额宝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云商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弘 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 本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 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勤先生, 本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股票投资总监兼 机构投资总监。 姜文涛先生,本公司投资管理事业二部总监, 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基金经理。 王林先生,基金经理。 黄颖女士 ,研究总监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3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4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勤勉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被 代理人 、被 代表人、受 雇他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 必须覆 盖公 司的所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 稽核 部,监察稽 核部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 制 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的设 计上要 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建 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5 (1 )董事 会:负 责监 督检查公司 的合法 合规 运营、内部 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察 长:独 立行 使督察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负责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制定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根据公司 总体风 险控 制目标,分 配各业 务和 各环节 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 落实公司重大风险管理的决定或决议; 听取并讨论会议成 员的报告; 对会议成员提出的或发现的已经存在的风 险点, 在充分讨论、 协调基 础上形成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对潜在风险点分析讨论, 拟定应对措施; 对发生 的风险事件和重大差错, 分析原因、 总结经验教训、 风险定级、 划分责任, 向总 经理办公会报告; (5 )监察 稽核部 :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施的执 行情况 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投资交易 系统的 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各 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 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业务 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 个业务 部门 最首要的责 任。各 部门 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 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6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 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 、健全 内控 体系,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 相互分 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 制。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各项 制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7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 岗位 责任制。公 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 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 风险分 类、 识别、评估 、报告 、提 示程序。公 司建立 了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 内部监 控系 统。公司建 立了有 效的 内部监控系 统,如 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 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 数量 化、技术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 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 足够的 培训 。公司制定 了完整 的培 训计划,为 所有员 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6 日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5569.92 万元 电话:0571-86475535 传真:0571-86475525 联系人:吴燕 2、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由董事 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 管部, 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 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目前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 14 名。其中设总经理 1 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 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资产托管部设其他人员 13 人,并根据岗 位职责分成 3 个组:托管营运组、市场发展组和综合服务组。部门 14 人全部获得基金从业 资格, 其中硕士 10 人 (占部门总人数的 71%) , 本科 4 人( 占部门总人数的 29%); 平均年龄 32 岁,平均 金融从业年限 12 年; 具有 10 年以上银行从 业经验 6 人; 从事资金清算、 估值核算、 投资监督、 信息披露、 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 9 人。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9 月, 总部位于中国杭州,经过二十 年的努力, 现已发展成为一家资产质量良好、 盈利能力较强、 综合实力跻身全国 城市商业银行前列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杭 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5453.15 亿元,存款余额 3120.47 亿元,贷款余额 2152.56 亿 元,拨备覆盖率 193.43% ,实现利润总额 44.97 亿元,净利润 37.05 亿元。截至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9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共有分支机构 182 家(含总行营业部、不含总行) , 其中在杭州市设有 94 家分支机构,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合肥、宁波、 舟山、绍兴、温州、金华、衢州、丽水、嘉兴、湖州等地设有 88 家 分支机构; 此外, 本公司发起设立了浙江缙云杭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银消费金融股 份有限 公司, 和澳洲联邦银行共同投资设立了五家村镇银行, 还投资入股了石嘴 山银行。 公司的特色业务和新兴业务取得良好进展, 业务资质不断丰富, 综合化经营 有所推进。 年末核心口径科技文创金融客户 2,361 户, 比上年末增加 592 户, 获 得了 2015 中国中小银行发展高峰论坛 “最佳服务科技企业奖” 、 新三板 “年度最 佳服务银行” 等多项荣誉, 科技金融品牌稳步提升。 理财资产管理规模大幅提升, 年末理财资产余额 1,682.6 亿元,同比增加 772.6 亿元,增幅 84.9% 。客户资产 证券化实现突破, 首单杭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顺利落地。 在城 商行中首批发行大额存单, 并成为首家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银行。 此外还成立 了消费金融公司,综合服务能力持续增强。 2014 年 3 月 17 日, 杭州银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2016 年 1 月 19 日, 获得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复的从事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 银行 理财托管、 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 专项产品托管、 证券公司定 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 信托计划保管、 私募基金托管、 保险资产托管等各项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 法人 治理结构, 形成了 从董 事会、 经营层到操作层, 覆盖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 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系统运维、 估值核算、 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和内部稽 核监控等重要岗位、 人员严格分开, 估值核算、 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 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0 制定了《杭 州银行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办法》 ,将授 权管 理贯穿 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 业务数 据及 其他重要数 据每日 进行 安全备份, 定期将 数据 完整、 真实、 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 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 20 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 州银行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应急 处理管理办 法》 , 并针 对托管 业务备份、 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 对于各类突发事 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 州银行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保密 管理 办法》 ,资 产托管 部配 备独立 的门禁系统, 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 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 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并采用电话录音、 监控录像、 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 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 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 独立对各岗位、 各项业务 实施全 面的监 督反馈, 以确保 资产托 管各项业 务合法 合规、 安全有效,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39


传真: (010)83571840


联系人:许丛立


网址:www.thfund.com.cn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 传真: (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 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2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26 号 12 楼 V16 房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调整 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3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联系人:周祎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4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5 年 5 月 18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5]92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募集期为 2015 年8 月10 日至 2015 年 8 月11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00,511,764.99 元人民币。 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446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设立期间募集的有效总份额为200,511,764.99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为3.44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00,511,768.43 份基金份额,已全 部计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归投资人所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8 月 13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此项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的 具体信 息将 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 流程见 2015 年 11 月 11 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最高限 额、本 基金 的 总规模限额 、 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 , 但应 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7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 购生效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已获得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 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8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最低份额为 0.01 份。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销售机构 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数量上 限,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基金的总规 模进行 限制 ,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及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当 日申购 金额上限 ,并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本基金当 日的申 购金 额上限,并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等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1 :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其可得到 10,000.00 份 A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29 类 基金份额。 4、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当 日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当日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2: 某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 万 份,当日未付收益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 =50,000.0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 元 , 当 日 未 付 收 益 正 值 结 转 为 份 额 , 则 投 资 者 账 户 内 A 类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50,010.00 份。 例 3: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 回 5 万 份,当日未付收益为-10 元,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5 万份, 足 以弥补其 T 日未付收益-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 元 , 当 日 未 付 收 益 负 值 缩 减 剩 余 份 额 , 投 资 者 账 户 内 A 类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49,990.00 份。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当日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 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 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当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账户基金总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0 份额)× 账户基金份额当日未付收 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4: 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 份,当日未付收益为-1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 99 ,99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A 类基金份 额, 赎回后剩余 10 份, 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当日 未付收益-1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100× (99,990/100,000 )=-99.99 元 赎回金额=99,990× 1.00 -99.99=99,890.01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9,99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890.01 元。投资者账户内 A 类基金份额余额为 9.99 份。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当日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赎回份额对应的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例 5 : 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当日未付收益为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 +10.00=10,01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1 万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10 元。 (七)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1 3、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 金出现 当日已 实现收益 或累计 未分配 收益小于 零的情 形,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或 出现其 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7、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 金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记机 构、销 售机构、 支付结 算机构 技术故 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2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本基金 出现当 日已 实现收益或 累计未 分配 收益小于零 的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出现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暂停结束, 基金管理人按上 述规定公 告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七日年化收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3 益率。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及 《运作办法》 的有关 规定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4 派出机构备案。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 情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 据本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5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 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 届时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6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理念 本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环境、 市场 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 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短期融资券 (包含超级短期融资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中央银 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并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 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 资, 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7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短期利率变动的预测, 采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下的主 动性投资策略, 利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 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投资,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稳定的当期收益。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 市场 结构变 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 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各剩余期限到期收益率、 利息支付方式和再投 资便利性) , 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 (日均成交量、 交易方式、 市场流量) 和风险特征(信用等级、波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量。 2、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安全性因素, 选择央票、 短 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资以规避风险。 在基金投资的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首先将各券种的信用 等级、 剩余期限和流动性 (日均成交量和平均每笔成交间隔时间) 进行初步筛选; 然后, 根据各券种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结构合理性, 评估其投资价值, 进 行再 次筛选; 最后, 根据各券种的到期收益率波动性与可投资量 (流通量、 日均成交 量与冲击成本估算) ,决定具体投资比例。 3、 久期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 结合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要求及其相关的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上升 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 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当预期市场短期利率下降时, 则通过增持剩 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4、 回购策略 根据回购市场利率走势变化情况, 在回购利 率较低时, 本基金在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利用正回购操作循环融入资金进行债券投资, 提高基金收 益水平。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8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把握资金供求的瞬时效应, 积极捕捉收益率峰值的短线 机会。 如新股发行期间、 年末资金回笼时期的季节效应等短期资金供求失衡, 导 致回购利率突增等。 此时, 本基金可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 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 套利策略 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受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 动性等 因素影响而出现定价差异, 从而产生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 可行性的基础上,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 提高资产收益率。 如跨银 行间和交易所的跨市场套利,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 (跨期限套利) 。 6、 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要求,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资 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 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 限结构搭配, 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 在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 取较高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 抵押贷 款等作 为基础资 产) , 仍处于 创新试点 阶段。 产品投 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 资。本 基金将 严格控制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总体投 资规模 并进行 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七)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 宏观经 济发 展态势、微 观经济 运行 环境、证券 市场走 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39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型、 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 (OAS ) 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 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2 )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 召开 资产配置会 议,讨 论基 金的资产组 合以及 个券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险评估。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八)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0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不包括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 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 具 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人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 的 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1 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6) 、 (13) 、 (14 )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 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 易市场或非在证券交易 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2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 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3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 款、大额 存单 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合中债 券的剩余 期限 是指计算 日至债券 到期 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 以下情况除外: 以市场利率为基准利率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 利率调整频率小于一年 的债券的剩余期限等于计算日距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剩余时间; 回购协议的剩余 期限等于计算日距协议规定的交易基础债券的日期的剩余时间;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其他情况。 (4 )回购(包 括正回购 和逆 回购)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 票据、资 产支 持证券、 中期票据 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 中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的 剩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 券的剩余 期限 以计算日 至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所 剩余的天 数计 算;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4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 年8 月30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9,578,136.73 26.88 其中:债券 59,578,136.73 26.88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1,449,405.10 72.85 4 其他资产 606,303.47 0.27 5 合计 221,633,845.3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0.3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849,872.57 7.1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5 注:报告 期内债 券回购 融 资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应取报 告期内 每个交 易 日融资余 额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的 简单平均 值;对 于货币 市 场基金, 只要其 投资的 市 场(如银 行间市场 )可交 易,即 可 视为交易 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0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根据本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 日都不得超过120天。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 生超过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0.70 7.1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9.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67.6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 —397天(含) 28.9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6.97 7.19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 天的情 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8,991.08 9.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8,991.08 9.6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9,569,145.65 19.15 8 其他 - - 9 合计 59,578,136.73 28.8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1 150419 15农发19 200,000 20,008,991.08 9.68 2 111620079 16广发银行 CD079 200,000 19,864,580.23 9.61 3 111618171 16华夏CD171 200,000 19,704,565.42 9.54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7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69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9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85%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 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 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 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 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 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 份额净值恢复至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8 9.2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80,381.23 4 应收申购款 25,922.2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06,303.47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49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期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8 月13 日, 基金业绩数据截止至 2016 年6 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天弘弘运宝货币 A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8/13 - 2015/12/31 0.8731 % 0.0007% 0.1372% 0.0000% 0.7359% 0.0007 % 2016/01/01 - 2016/06/30 1.2666 % 0.0045% 0.1771% 0.0000% 1.0895% 0.0045 %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5/08/ 13)- 2016/06/30 2.1508 % 0.0035% 0.3145% 0.0000% 1.8363% 0.0035 % 2、天弘弘运宝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8/13 - 2015/12/31 0.7512 % 0.0006% 0.1372% 0.0000% 0.6140% 0.0006 % 2016/01/01 - 2016/06/30 1.1223 % 0.0046% 0.1771% 0.0000% 0.9452% 0.0046 %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5/08/ 1.8820 % 0.0035% 0.3145% 0.0000% 1.5675% 0.0035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0 13)- 2016/06/3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1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2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基金 管理人认为需要估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 面利 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 避 免采 用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按市 场 利率 和 交易 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 标产生 重大 偏离 的, 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 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当 “ 影子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 与 “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偏 离度 的 绝 对 值 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3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等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估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含第 4 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以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4 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5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 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6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 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损益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同一类别内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 日收益 支付时 ,其收益 为正值 ,则增 加投资者 基金份 额;若 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其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 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当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 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 补其账户当日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则缩减账户剩余份额, 否则将按赎回比例结转 账户当日收益,并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7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按日支付, 基金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 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十六部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8 十 五、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B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 H =E× R ÷当 年天数 H 为各类别 H =E× R ÷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0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1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2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得 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3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 日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7 / 365 7 1 10000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Ri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4 其中,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七日, 则采 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 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后 首个出 报日。 下同) , 将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每 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5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6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基金份额类别发生变更; (28 ) “ 摊余成本法 ” 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发生变动,从其规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7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8 十八 、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 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 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 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 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能会 被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 下。 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 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69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系统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响到基金 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 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 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八)其它风险 1、 在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新型 投资工 具出 现和发展后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 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0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1 十九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2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4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6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7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8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常设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自行决 定调低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0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销售机 构在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8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1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 通知载明的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3 有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4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6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日 收益支付 方式只 采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 日收益 支付时 ,其收益 为正值 ,则增 加投资者 基金份 额;若 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其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 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 其当日收益将立即结清; 若当日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 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若投资者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时, 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 补其账户当日收益为负时的损益, 则缩减账户剩余份额, 否则将按赎回比例结转 账户当日收益,并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7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情况下,可调整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按日支付, 基金 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8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各项费用。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89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 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短期融资券 (包含超级短期融资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中央银 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并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 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限制 1、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不包括 本基金 投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 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销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0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 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3)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1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6) 、 (13) 、 (14 )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和权证 ;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非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2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 100 1 7 / 365 7 1 10000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Ri 其中,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七日, 则采 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二) 基金份额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 化收益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3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 自然日,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介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后首 个出报 日。下 同)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4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5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6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成立时间: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 开展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5,569.9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7 外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和贴 现,结 汇、售 汇,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从事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以及从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短期融资券 (包含超级短期融资 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中央银 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 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并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 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具体投资比例限 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及投资限制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 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不包括 本基金 投资于有 存款期 限,但 根据协 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5 )本 基金的 存款银 行为具有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人资 格、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8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 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信用级别。 3)同一 发行人 同时具 有国内信 用评级 和国际 信用评级 的,以 国内信 用级别 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99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6) 、 (13) 、 (14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和权证;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非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三)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0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进行操作, 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具体的关联交易操作细则。 基金管理人 需定期将更新的关联方名单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四)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 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 话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1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审核基金管理人选择的 交易对手是否在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内列明,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 约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审核基金管理人选择的存款银行是否在核心存款银行名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2 单内列明, 但对基金管理人坚持投资名单外银行存款的行为 所造成的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 划拨、 账目核 对、到期 兑付、 文件保 管以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关文 件,切 实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3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正。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4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 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 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 灭失的, 应由该基金托管 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和基金 认购、申 购过程 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5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 务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管 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认购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于中国证券登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6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基金协助。 结算备付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 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与资金 结算账 户,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券的 后台匹 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7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 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 同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 法 取得二份 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 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须分 别妥善 保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8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09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1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 加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 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 网站、 电子 邮件、 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制对账单。 (1 )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月度、 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 发送。 (2 )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 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 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 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机 号码、 电子 邮箱不详或 因邮局 投递 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单, 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申购补差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信息定制服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11 在技术条件 成熟时 ,基 金管理人可 为基金 投资 者提供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 0” 补足。基金 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 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 时拨打 本公司 客户服务 中心电 话或登 录本公司 网站修 改基金 查询密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 (010)83571800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其他 销售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12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法定披露方式 2016 年3 月5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客户谨 防虚假客服电话诈骗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3 月28 日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3 月28 日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3 月30 日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年度报 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3 月30 日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5 年年度报 告摘要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4 月7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关于 营业场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4 月21 日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4 月23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4 月30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6 月24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网上交易 系统开通易宝支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并 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1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6 年 6 月30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2 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2016 年7 月19 日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13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05-11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弘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 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 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