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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集丰债券A(002711)

广发集丰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集丰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管理 人 :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6年4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671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 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波 动, 投资 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因 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
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等 。
本基 金可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 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 业,发 行方 式为 面向 特 定
对象 的私 募发行 。当 基金所 投资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之 债务 人出现 违约 ,或在 交易 过程中 发
生交 收违 约,或 由于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信用 质量 降低导 致价 格下降 等, 可能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较传 统企 业债的 信用 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更大 ,从 而增加 了本 基金整 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C类, A类基 金份额收取认 (申) 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
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4
第二 部分 释义 ......................................................................................................................... 5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9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4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19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21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 26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 27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38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46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 47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52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 54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57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 58
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 64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终 止与清 算 ........................................................................................... 67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9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 84
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 101
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3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 104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 105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4
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 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 同: 指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 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 书记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准 则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资产评 估协 会常务 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咨 询委员 会委 员,广 东
金融 学会 副会长 ,广 东省预 算腐 败工作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机 构
间报 价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曾 任财 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
资公 司总 经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理 ,中 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
会委 员。 曾任广 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武汉 烽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 公司、 南京 烽火 藤仓光 通信 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 南京 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网 络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烽火 信息 集成 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 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 卿: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法 定 代
表人 ,香 江集团 有限 公司总 裁。 兼任全 国政 协委 员、全 国妇 联常委 、香 江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 龙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
事。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业 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员 会委 员,
全国 制药 装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业 特
有工 种职 业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配 置工 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复旦大 学教 授,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 教授, 上海 四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绍 兴银 行独立 董事 ,海尔 施生 物医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 鑫: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现任 辽宁 大学 新华国 际 商 学
院教 授, 兼任东 北制 药(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及 沈阳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任 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 现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总
裁, 兼任 中华联 合保 险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公 司
经理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汉 口分公 司总 经理 ,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太平 保险公 司副 总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 事会 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 物资集 团公 司计 划处 副 科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广 州分行 支行 长、总 行资 金部 处长,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副 总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 广州 科技 风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 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务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 资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银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经 理、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瑞 元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 江: 副总 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兼 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 会长 及 发
展委 员会 委员。 曾在 水利部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孙树明孙树明
4、基金经理
张 芊 , 女 , 中 国 籍 , 金 融 学 硕 士 、 MBA , 15 年 证 券 和 基 金 业 从 业 经 历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从 业 证 书 , 2001 年 6 月 至 2012 年 2 月 曾 在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研 究 中 心 、 中 国 人 保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和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从 事固定 收益 类投研 工
作, 2012 年 2 月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12 年 12 月 14 日起任 广发
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12 日起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 23 日 起 任 广 发 聚 盛 混 合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 12 月 25 日 起 任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基 金 的 基
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9 日任广发安富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任 广发
安宏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 日起任广发鑫裕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 6 年
5 月 11 日起 任 广 发集 裕债券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 2016 年 5 月 30 日起 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阳 方, 权益 投资总 监刘 晓龙 ,权 益 投
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 ,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于 200 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 , 本集团资产总 额 18.35 万亿元, 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 ;营 业收 入 6,052 亿元 ,增 长 6.0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4.65%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 成本收入比 26.98%,
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 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 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 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
转型 创新 试点, 智慧 网点、 旗舰 型、综 合型 和轻 型网点 建设 有序推 进。 电子银 行主 渠道作 用
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 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 点 ;
同时 推广 账号支 付、 手机支 付、 跨行付 、龙 卡云 支付、 快捷 付等五 种在 线支付 方式 ,成功 实
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转型业务快速增长。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 多项核心
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 客户 金融
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 承销额市场领先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 模 7.17 万 亿 元 , 增 长 67.36%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人民币国际 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 继伦敦之后 ,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球金融》 杂
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业财资 》 杂志 “中国最
佳银 行 ”等大 奖。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 银行 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
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 甫,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郑州 市分行 、总 行信 贷部 、 总
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 审计 部担任 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 个人银 行业 务和内 部审 计等工 作, 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 红,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青 岛分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总
行零 售业 务部、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从 事零 售业务 和个 人存款 业务 管理等 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 部、 信贷管 理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并在 总行 集团客 户部 和中国 建设 银行北 京
市分 行担 任领导 职务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 莲,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计 部, 长期 从事 托 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 国内 首批 开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
为中 心 ” 的经 营理 念,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中 国
建设 银行 托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社 保
基金 、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 QFII、企 业年 金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度 认
同。 中国建设银 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严 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 建设 银行 设有风 险与 内控 管理 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督 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具备 系统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体 系,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 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封 闭管 理,实 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三、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期编 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
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进 行监 控 ,如
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情 况,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手 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 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 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8 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4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许
可[2016]671号文注册募集。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集 方式和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进 行发 售。 如果 在此期 间未 达到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七部 分第
一款 规定 的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销 售, 直到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 场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向社 会公 开募集 。办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城市 ( 网
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法 ,请 参见本 基金 之发 售公告 。本 基金各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具体销 售
机构可不同。
六、 募集 对象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基 金根 据认 购、申 购费 用收 取方 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在 投资 者 认
购、 申购 基金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不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基 金份 额时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A 类 、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在符合 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 基金 份额发 售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基 金 A类基 金份 额在认 购时 收取 基金认 购费 用。 C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认 购费 用,但 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所有 投资者 ,本 基金 认购费 率最 高不 高于 0.60 %,且 随认 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1000 万 0.2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 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 于适 用固定 金额 认购 费用 的 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 总金额 -固 定认 购费 用 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
息为5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5)/1.00=9,945.36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000 认购 本基 金 C 类份 额 ,该 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5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十、 投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认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认购 申请 。认购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投 资者可 在基 金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
各销 售网 点查询 最终 成交确 认情 况和认 购的 份额 。若投 资者 的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基 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 代销 机构代 销网 点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认 购的 最低限 额为 10 元( 含认 购费 ) ,追 加认 购最
低限 额为 10 元( 含认 购费 ) ,直 销机 构网点 (非 网上交 易系 统)每 个基 金账 户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限 额为 5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定 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准 。已 在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点 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
认购 最低 限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 认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对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 、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基 金合 同》 生效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门账 户, 不得动 用。 认购 款项 在 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额 以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二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项 账 户, 在 基 金 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
用。第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 续六 十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三、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本 基金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 ,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 认 /申购 本基 金 记录 的投 资人不 受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 定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至 少
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 T 日提交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因 投资 者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基 金管 理 人或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相关 业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所有 投资 者,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不 高于 0.80 %,且 随申 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50%
500 万≤M<1000 万 0.3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T < 1 年 0.20% 25%
T ≥ 1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
例
T <30 日 0.60% 100%
T≥3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按照上述比例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 特定行业 、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注 :对 于适 用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用 的 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 总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用 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 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其中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
利息,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 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2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20%=22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220.00=109,78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78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6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60%=6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660.00=109,340.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份额 持有期 限 2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340.00 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本 基金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 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 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 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介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四 、基 金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或基 金中 的某
一类 别份 额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或其 他类 别份额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 金的冻 结与 解冻与 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 基础 上, 通过灵 活的 资产 配置, 力求 实现 基金 资 产
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主 要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 、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券 、
次级 债券 、可转 债、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 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大额可转让存单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类资 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超过 2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 密切 关注股 票、 债券 市场 的 运行 状况 与风险 收益 特征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定 性 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综合 分析宏 观经 济形势 、国 家政 策、市 场流 动性和 估值 水平等 因素 ,判断 金
融市 场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产 类别 在经济 周期 的不 同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对各 大类 资产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进行 评估 ,从而 确定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和权益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并 依据 各因素 的
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二)债券投资策略本基 金通 过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态势 、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 险变 化 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 对 GDP、 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 关因 素进行 深入 的研究 ,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能 情景 ,并在 此基 础上判 断包 括财政 政
策、 货币 政策在 内的 宏观经 济政 策取向 ,对 市场 利率水 平和 收益率 曲线 未来的 变化 趋势做 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 配置 主要 包括资 产类 别选 择、 各 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 资产组 合的 管理 。本 基 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银 行存款 、信 用债、 政府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之间进 行类 属配置 ,进 而确定 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于 企业 债、 公司 债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信用 债市 场整 体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和 信 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 况的变 化都 会对 信用 债 个
券的 利差 水平产 生重 要影响 ,因 此,一 方面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期 、国 家政策 、行 业景气 度
和债 券市 场的供 求状 况等多 个方 面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判断 以及 对信用 债整 体信用 利差 研究的 基
础上 ,确 定信用 债总 体的投 资比 例。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 化趋势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还 将
以内 部信 用评级 为主 、外部 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 的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研究 债
券发 行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信 用状 况。本 基金 的信用 债投 资策略 主
要包括信用利差曲线配置、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信用债券精选和信用债调整等四个方面。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 债兼 具权 益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 的特 性,本 基金 一方 面将对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 基
本面 进行 深入挖 掘以 明确该 可转 债的债 底保 护, 防范信 用风 险,另 一方 面,还 会进 一步分 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 究 ,
从行 业基 本面、 公司 的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财 务稳健 性、 盈利能 力、 治理结 构等 方面进 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投 资综 合 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 动性等 方面 特征 进行 全 方
位的 研究 和比较 ,对 个券发 行主 体的性 质、 行业 、经营 情况 、以及 债券 的增信 措施 等进行 全
面分 析, 选择具 有优 势的品 种进 行投资 ,并 通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适度 分散投 资来 管理组 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
证券 品种 。本基 金将 重点对 市场 利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成 及质 量、提 前偿 还率、 风
险补 偿收 益和市 场流 动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因 素进 行分析 ,并 辅助采 用蒙 特卡洛 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 期货 作为 利率衍 生品 的一 种,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 管
理人 将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势 和政 策趋势 的判 断、对 债券 市场进 行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化 分析 体系, 对国 债期 货和现 货基 差、国 债期 货的流 动性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值的 有效 性等指 标进 行跟踪 监控 ,在 最大限 度保 证基金 资产 安全的 基础 上,力 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
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 金通 过选 择基本 面良 好、 流动 性 高、 风险 低、具 有中 长期 上涨潜 力的 股票 进行 分 散
化组合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 方法 上重 视投资 价值 与成 长潜 力 的平 衡, 一方面 利用 价值 投资标 准筛 选低 价股 票 ,
避免 市场 波动时 的风 险和股 票价 格高企 的风 险; 另一方 面, 利用成 长性 投资可 分享 高成长 收
益的机会。
(四)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 为本 基金 辅助性 投资 工具 ,本 基 金可 以主 动投资 于权 证, 其投资 原则 为有 利于 加 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本基 金将 对权证 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进行 研究 ,综合 考
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四、 投资 限制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金 托管 协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根 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 定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则 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构建股票备选库, 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 结合对证
券市 场、 上市公 司、 投资时 机的 分析, 拟订 所辖 基金的 具体 投资计 划, 包括: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 行 。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监察稽 核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
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 总全 价指 数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映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债 券市 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债 券市 场和柜 台债 券市场 的跨 市场债 券指 数。该 指
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 权威
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数体系中, 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停止 计算 编制该 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具体 情况,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且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
八、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 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 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 结算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 值 。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由 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 管 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 据,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
在 通常 情 况下 , C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 售服 务 费按 前 一日 C 类 基金 份 额资 产 净值 的 0.50% 年 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一致 的财 务数据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费 用自动 扣
划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销售服 务
费主 要用 于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调 整 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 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显 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披 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基金 信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3、 职业道 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 性风 险指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 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 成本 地转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较好 ,也 存在部 分可 转债 、企业 债、 资产证 券化 等品种 流动 性相对 较
差的情况。 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 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 (1)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 2)选 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券型 基金,对债 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 金需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发 行主 体一 般是 信 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 业,其 经营 状况 稳定 性 较
低、 外部 融资的 可得 性较差 ,信 用风险 高于 大中 型企业 ;同 时由于 其财 务数据 相对 不透明 ,
提高 了及 时跟踪 并识 别所蕴 含的 潜在风 险的 难度 。其违 约风 险高于 现有 的其他 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 回购 为提 升整体 基金 组合 收益 提 供了 可能 ,但也 存在 一定 的风险 。债 券回 购的 主 要
风险 包括 信用风 险、 投资风 险及 波动性 加大 的风 险,其 中, 信用风 险指 回购交 易中 交易对 手
在回 购到 期时, 不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证 券或 价款 ,造成 基金 净值损 失的 风险; 投资 风险是 指
在进 行回 购操作 时, 回购利 率大 于债券 投资 收益 而导致 的风 险以及 由于 回购操 作导 致投资 总
量放 大, 致使整 个组 合风险 放大 的风险 ;而 波动 性加大 的风 险是指 在进 行回购 操作 时,在 对
基金 组合 收益进 行放 大的同 时, 也对基 金组 合的 波动性 (标 准差) 进行 了放大 ,即 基金组 合的风 险将 会加大 。回 购比例 越高 ,风险 暴露 程度 也就越 高, 对基金 净值 造成损 失的 可能性 也
就越大。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 场 价
格波 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有 风险 之一,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 期保 值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外 损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
了结 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等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生 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 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财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 额由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的不 同,基 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与 清算 后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 的数量 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 方式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九)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关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 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 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和适 用的法 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 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投 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主 要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地方 政府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 短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券 、
次级 债券 、可转 债、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 括协议 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大额可转让存单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权 证、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 ) 本基 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 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后,还须遵守以下限制: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 金在 开始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之 前 ,应 与基 金托管 人、 期货 公司三 方一 同就 股指 期 货
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中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 标准 的、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并 约定 各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
择交 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
行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新 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如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基 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 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 及损 失,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 律
责任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
任及 其他 相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
手追 偿。 基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事 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本
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限 于可 由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 保证 登 记存 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 的
落实 和协 调,并 确保 基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登 记
存管 问题 ,造成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本 基金 资产的 责任 与损失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券存 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 处置 预案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因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金 投资 比例限 制失 调、基 金
流动 性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 保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
剧烈 变动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 额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
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 管人
提交 有关 书面资 料, 并保证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准 确、 完整。 有关 资料如 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
介披 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 金有 关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比例 如 违反 有关 限制规 定, 在合 理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基 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 ,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和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董事 会批准 ,以 防范信 用风 险、流 动
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是否 符合比 例限 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 发现 异 常
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 查 。
基金 因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导 致的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二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任 何
资产 (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收 、
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 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 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 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 启始
运 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将 代 垫 开 户 费 从 本 产 品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中
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账
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基 金
管理 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保证 金、交 收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的 《托管 银行 证券资 金结 算协议 》
执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市 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银 行间 市场登 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在银 行间 市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 存款 开户 证实书 等有 价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 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 北京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 银行定 期存 款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让 ,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双方 约定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产 或其 保管不 承
担任何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 、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交 易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易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外公 布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值。(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 取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按成本 估
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明 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出具 加盖公 章
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管 理 人
计算结果为准。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他 当
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理 人书 面说 明,基 金份 额净值 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
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 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但 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 金 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行 做 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独立 地设 置、 记 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响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对 不符 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 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完 成报 表编 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前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 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 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
不得 无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协 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八、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根 据清 算的具 体情 况适 当延 长 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6.清算费用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 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T 日 )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将 于 T + 2 日 开 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打 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 单。 定期对 账单 分为季 度对 账单及 年度 对账 单。本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季度结 束后 向本季 度
有交 易并 定制季 度对 账单服 务的 投资者 提供 季度 对账单 ;每 年结束 后向 所有本 年度 末持有 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三、 信息 定制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 件 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 改通 信地址 、电 话、电 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 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 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广发 集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二 )《广 发集 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四 )《 广发集 丰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 律意见 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