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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A(003309)

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兴 业 启元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7 月 12 日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6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 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 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益 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 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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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2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封 闭 期和 开放 期 ................................................................................................... 38 九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9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49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56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7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2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63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5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6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72 十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75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77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93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7 二 十 二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9 二 十 三 、备 查 文件 ........................................................................................................................ 110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7 月 12 日 证监许可[2016]1564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兴业启元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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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兴 业启元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兴 业启 元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兴 业启 元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兴业 启元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口 法>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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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 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 。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 , 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 日) 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 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 36、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若该日历年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 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 年度 中的对应月 度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如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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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 则》 :指《兴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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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 认购、 申 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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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明路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卓新章先生, 董事长, 本科学历。 曾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副行长、 行长, 兴 业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济南分行行 长,兴 业银行 基金 业务 筹建工 作小组 负责 人, 兴业银 行总行 基金 金融 部总经 理,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 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王大雄先生, 董事, 硕 士学位。 曾任广州海运局财务处科长、 处长、 总会计 师, 中国海运 (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 总会计师、 党组成员,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份有限 公司非 执行 董事 等职。 现任 中 远海 运发 展股份 有限公 司 执 行董 事兼 CEO、 中远海运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夕生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建设银行浦东分行办公室负责人, 兴业 银行上海分行南市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利民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曾任国家体改委试点司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国家体改委下属中华股份制咨询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 局长、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主任、 兼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主任,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监事会主席等职。 黄泽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华东 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 第十届、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终身教授、 博导、 国际金融研究所 所长, 兼任上海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常务理事, 全国日本经济学会副会长, 第十二届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曹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农研室国务院农村 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研究室副主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云南大学副校长, 北京大 学供应 链研 究中 心主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都市经 济研究 基地 首席 专家等 职。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资源、 环境 与产业经济学系主任, 兼任北京大学数字中国 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主任, 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评论 员, 北京大学供应链研究中心顾问, 互联网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 广州市、 西安 市、哈尔滨市、厦门市和青岛市金融咨询决策专家委 员 , 云 南 省 政 府 经 济 顾 问 。 2、监事会成员 顾卫平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农学院农业经济系金融教研 室主任、 系副主任,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兴业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等职。 现任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 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刘冲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曾任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副总经 理 , 中海 (海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 中国海运 (集团) 总公司 资 金管理部主任 ,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中海集团投资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 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执 行董事、总经理 。 李骏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渣打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主任, 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 赵正义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学位。 曾任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生 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助理总经理,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稽核经理、 财务部高级财务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卓新章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银华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天水支行行长, 中信银 行杭州分行信用审查部、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 现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学位 。历 任 兴业 银行厦 门分 行鹭江 支行 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 理。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 兴业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兴晟 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顺国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证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 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 展银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 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理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兼任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上海兴 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 基金经理 丁进先生, 理学硕士。2005 年7 月至2008 年2 月, 在北京顺泽锋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8 年3 月至2010 年 10 月, 在新华信国际信 息咨询 (北 京)有限公司担任企业信用研究高级咨询顾问;201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光大证券研究所担任信用及转债研究员;2012 年8 月至2015 年2 月就职于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2012 年8 月至 2015 年2 月担任浦银安盛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9 月至2015 年2 月担任浦银安 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2 月担任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2 月 担任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助理。2015 年 2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5 月29 日起任兴 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6 日起任 兴业年年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9 月21 日起任兴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起 任兴业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及兴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17 日起任兴业增 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30 日起任兴业聚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15 日起任兴业稳天盈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夕生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 投资部投资总监。 杨志清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 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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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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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 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 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 关系 如图1 所示: 图 1: 风险控 制体 系 示意 图 风险控制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风险控制监控由 监察稽核部 负责, 风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保 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 2、投资风险管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险 控 制 包括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事 中 风 险 控 制 和 事 后 风 险 控 制 。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 指 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 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 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 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 ,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 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 对此,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 投资备选库 制度, 严格的投资 权限 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 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 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 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 严格执行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与公平 性 ,中央交易室独立于 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 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监察稽核部 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告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和审议; 每季度分析市场环境变化和重大事件影响, 报 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 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或投资 主管的要求 , 不定期对基金 投资的 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报 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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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 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 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 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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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601)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联系人:朱萍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 管部,2005 年更名为 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 管理处、 运营管理 处四 个职能处室 。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出 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浦东分行行长、 党 委副书记; 中国工商银 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市金融工 作党委副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 第十届、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高级 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办 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 男,1966 年出 生, 硕士研究生, 经济 师。 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 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 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 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 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 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6 年6 月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005.82 亿元,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共五 十三只,分 别为 工银瑞 信恒享 纯债 、中 信建投 稳溢 保本、 富安达长盈保本、 华富诚鑫灵活配置、 银华远景债券、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 配置、 国联安安稳保本、 鑫元汇利债券、 华夏新活力混合、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 合、 国联安鑫悦混合、 国联安鑫禧混合、 易方达裕祥回报、 博时产业债纯债、 安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 东方红稳健精选、 国联安鑫享混 合基金、 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 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 币、鑫 元合丰 分级 债券 基金、 中海医 药健 康产 业、工 银目标 收益 一年 定开债 券、 汇添富 和聚宝 货币 、长 安鑫利 优选混 合、 嘉实 机构快 线货币 、天 弘新 价值混 合、 华富健康文娱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 汇添富双利增 强债券、 国投瑞银新成长、 金鹰改革红利、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 中信建投稳信债 券、中 海安鑫 保本 、易 方达裕 丰回报 、鹏 华丰 泰定期 开放、 华富 恒财 分级债 券、 长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 国泰金龙债券、 天治财 富增长、 广发小盘成长、 汇添富货币、 长信金 利趋势、 嘉实优质企业、 博时安丰 18 个月LOF、 华富保本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 国联安货币 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为 : 确 保 经 营 活 动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 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为 : 总 行 法 律 合 规 部 是 全 行 内 部 控 制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 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 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 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 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公区域建立健全 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 自查、 内部稽 核等 措施 进行监 控,通 过专 项/ 全面审 计等措 施实 施业 务监控 ,排 查风险隐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3)《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办法》 ;


(4)《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置 核 算 监 督 岗 位 , 配 备 相 应 的 业 务 人 员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 在 日 常 运 作 中 , 凡 可 量 化 的 监 督 指 标 , 由 核 算 监 督 岗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 对 非 量 化 指 标 、 投 资 指 令 、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报 表 和 报 告 等 , 采 取 人 工监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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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结 果 , 采 取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违 法 操 作 , 以 电 话 、 邮 件 、 书 面 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 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 针 对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的 检 查 ,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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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徐湘芸 电话:021-2221197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兴业基金 ”或者“cibfund”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2)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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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联系人:于波涛 电话:0574-87050038


网址:www.nbcb.com.cn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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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9)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 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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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6 号 3C 座9 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朱玉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1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网站:http://www.zlfund.cn (1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13)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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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068-1176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1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何雪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0-178-000 网址:http://www.lingxia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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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1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 23 层01、0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7006003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1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1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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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苗明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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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曾浩、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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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6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6]1564 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限:不定期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 式运作。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该日) 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 也不上市交易 。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 该日) 至 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 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 购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 认购/ 申购时收 取前端 认购/ 申购费,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 金额限制等,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发售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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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多次认购的, 按单笔 认购金额 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具体如下: 基金份 额类 别 认购金 额(M,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 基金 份额 0 (十)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 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如果其认购资金 的利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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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5 认购费用=10,000 -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 10)/1.00= 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9,950.36 份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2: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 +10)/1.00=10,01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如果该笔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利息为10 元,则其可得到10,010.00 份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2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一)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可能不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二)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销售 机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申 请的成 功与 否应 以基金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应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或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 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 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三)认购的限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 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 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0.01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首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首次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 追加认购本基金 A 类、 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 机构的业务 规定为 准。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最 高累计 认购 金额 不设限 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 金额。 (十四)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 任何人 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则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利息转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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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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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间原则上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 满 足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8 月10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 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结束之日为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 2016 年8 月10 日的年度对日为 2017 年8 月 10 日, 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6 年 8 月 10 日至 2017 年 8 月 9 日;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从 该日开始进入首个开放期,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 日, 则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7 年8 月10 日至 2017 年8 月23 日; 第二个封闭期的 起始日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即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7 年 8 月 24 日,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2017 年8 月24 日至2018 年8 月23 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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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开放 期内 的有效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它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 首次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1 元。追加 申购本基 金 A 类、C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 0.01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首次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 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对每个投资 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其 他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人委 托其 他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 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 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 额类 别 申购金 额(M,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A 类基 金份 额 M<100 万元 0.6% 100 万 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 基金 份额 0 2、赎回费率


(1)在 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 赎回费率为1%; (2)其他情况的 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 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 优惠。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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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 /1.0160=48,919.0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919.08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3: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 假设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160=49,212.60 元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可得到49,212.60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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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4: 某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1200 元,赎回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 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例5: 某投资者赎回 C 类基金份额1 万份,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1.1100 元,赎回费率为 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100=1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100.00×1%=1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100.00-111.00=10,989.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C 类基 金 份额 1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89.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4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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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或登 记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发 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 可调 整本基 金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并 及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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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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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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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 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在 严格 保持资产流动性和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二)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通过主动管理和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 离交易 可转换 债券 的纯 债部分)、可 交换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 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 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每 个开 放期开 始 前 一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月内,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 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 择市场认同度较高 的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的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 一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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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8) 本基 金在 封闭运 作 期间 ,基 金的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200%; 在开放期内,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 当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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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 通过对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 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 究, 把握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 利差水平、 风险水平,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 上, 对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2) 利率预期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的深入研 究, 判断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间, 利用情景分析模拟利率变化的各种情形, 并在 考虑封闭剩余期限的基础上, 最终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 期。 (3)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信用类债券是本基金重要投资标的, 信用风险管理 对于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至关重要。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行业发展 周期、 公司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信用风险, 确定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信用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同时, 本基金将运 用 本基金管理人比较完善的信 用债券评级体系, 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 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 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4) 收益率利差策略: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 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 影响之 外,还 将考 虑债 券市场 微观因 素对 收益 率 曲线 的影响 , 如 历史 期限结 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 期,并适时调整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属类配置策略: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 异, 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 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 以 寻求收 益性、 流动 性和 信用风 险补偿 间的 最佳 平衡点 。本基 金将 综合 信用分 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策略。 (6) 个券选择策略: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 债券进行估值分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 等因素, 选 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对于含权类债券品种, 如可转换债券 等, 本基金还将结合公司基本面分析, 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债券的内 在价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 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同时, 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因此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 业、 资产负债状况、 盈 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 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用 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8)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策 略:本 基金 将在 综合考 虑市场 利率 、发 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 况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 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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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 有关投 资限 制与 投资比 例的前 提下 ,将 主要投 资于高 流动 性的 投资品 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 模型、 信用 风险 模型及 期权调 整利 差(OAS)对 普通债 券和 含 权债券 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召开 资产配 置会 议,讨 论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以及 个股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 理负 责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汇报 基金投 资执行 情况 ,监察 稽核 部对基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经 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组 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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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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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和私 募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固 定收益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品种,按成本估值。


4、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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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 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等,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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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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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 师 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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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 为 0.4%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 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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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5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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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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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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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9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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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 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本基 金将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0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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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政 策风 险。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 率风 险。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 货膨 胀风险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收 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证券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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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为 债券 型 基 金,在 具体 投资管 理中 ,本基 金可 能因投 资债 券类资 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 另外, 如果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 面影响和波动 。 2、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 5-20 个工作日的申购赎 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3、本 基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是一种 债券 性质的 金融 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资产风 险及 证券 化风险 。资产 风险 源于 资产本 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 风险等。 4、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 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八)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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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1、在 符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 型 投资工 具出 现和发 展 后 ,如果 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 生的风险; 6、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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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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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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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7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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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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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0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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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1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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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2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设日常机构。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变更基金类别;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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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4 (1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在不 影响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调低 销售 服务费 、 变 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及 本人身 份证 明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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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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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1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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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 仅为本 合同 之目的 ,在 此不包 括香 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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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成立时间: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注册资本:7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2211888


2、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6.53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国债、 央行票 据、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可分 离交易 可转换 债券 的纯 债部分)、可 交换 债券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资 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 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 的投 资工具。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一个 月内 ,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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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每个开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 一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 放期 内,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5)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 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 开放期内,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当 期封闭期结束之日的时间长度; 12)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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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6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及基金专户产品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 其更 新,并 加盖业 务章 并书 面提 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真 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 下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 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 控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确 定与 各类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起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 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 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中期 票据 的监督 责任 仅限于 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 外, 无其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期 票据 导致 的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前, 基金 管理人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须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定 ,制 定严 格的关 于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 将严格执行该 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等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 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本协议 规定 安全保 管托 管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指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为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开设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 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预留印鉴 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基金 托管人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5、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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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3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而 需要 开立的 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中国证监会相关的 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 中 应 当 约 定 提 前 支 取 条 款 。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保管,保管期限为 20 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持 有人 名 册送交 基金托 管人 ,文 件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的 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并需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 理人 签字 (或盖 章) 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在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2、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因 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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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6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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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由 于投 资者提 供的 电子邮 箱不 详、错 误、 未及时 变更 、通讯 故障 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 资者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如果 想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况 、基 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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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 如本 招募说 明书 存在任 何您/贵机 构无 法理解 的内 容,请 通过 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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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9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b-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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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0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 , 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