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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丰泽纯债债券(003417)

中加丰泽纯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 加 丰泽 纯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中加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邮政储蓄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2016 年4月6 日证 监 许可【2016 】672 号文 准予 募集注 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 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地方 政府 债、 央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 纯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也 不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 可交 换债券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初 始 面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25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 38 十、基 金的 财产 ..................................................................................................................... 44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59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5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6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6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6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70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1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5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中加 丰泽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或 “ 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中加 丰泽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加 丰泽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投资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加 丰泽纯 债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中 加丰 泽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加 丰泽 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中加 丰泽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加 丰泽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 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 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 销机 构: 指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5、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结 余情 况 的账户 29、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9、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2、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 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5、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 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8、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2、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3、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南 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 2013 年3 月27 日 电话: 010-63620212 联系人 :李佳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13 】247 号 文批 准, 由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加 拿大 丰业银 行、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总 院共 同发 起设 立, 注册资 本 为 3 亿元人 民币 。 目 前的 股权 比例为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2% 、 加 拿大 丰业 银 行 33% 、 北 京 有色金 属研 究总 院 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闫冰竹 先生 ,董 事长 ,北 京银行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经济 学硕 士, 管理 学硕 士,高 级 经济师 ,中 央财 经大 学研 究生导 师、 客座 教授 ,南 京大学 校级 兼职 教授 ,北 京银行 博士 后 科研工 作站 指导 教师 ,享 受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中共第 十七 次全 国代 表大 会代表 ,第 十 一届、 第十 二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国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副主 任, 中共 第十 届北 京市委 委员 ,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企 业家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闫冰竹 先生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国工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分理 处主 任、营 业部 总经 理、 分行 总稽核 ,1996 年参与 组建 北京 银行 并出 任首任 行长 ,2002 年 至今 担任北 京银 行董 事长 。 闫 冰竹先 生先 后 荣获“ 全国 五一 劳动 奖章 ” 、 “中 华十 大经 济英 才” 、 “ 影响百 姓生 活的 十大 企业 家” 、 “ 北京 市先进 工作 者” 、 “年 度社 会责任 引领 人物 ” 、 “ 中国 改革贡 献人 物” 、 “中 国企 业最具 创新 力 十大领 军人 物” 、 “中 国十 大 金融人 物” 、 “中 国十 佳金 融 新锐人 物” 、 “中 国银 行业 年 度人物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百强 企业 领袖 奖” 及“ 中国经 济建 设特 殊贡 献人 物”等 多项 荣誉 称号 ,为 中国金 融事 业 的发展 做出 了重 要贡 献。 闫冰竹 先生 还拥 有丰 硕的 研究成 果, 编著 《商 业银 行价值 管理 》 、 《破解 小微 企业 融资 难最 佳实践 导论 》 , 主 编 《转 型 时期商 业银 行发 展理 论与 实践》 、 《 商业 银行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等书 籍, 并在 《金 融时 报》 、 《 中国 金融 》等 核心 报刊杂 志上 发 表专业 论 文100 余篇 。2013 年3 月起 兼任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书剑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 。2013 年 3 月加 入公 司董 事会 。 杨 先生 现任职 于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于2014 年8 月起 担任副 行长 , 2007 年8 月 至今担 任董 事会秘 书,2014 年7 月至 今兼任 石家 庄分 行行 长。2005 年3 月至 2007 年7 月 担任北 京银 行董事 会办 公室 副主 任 (主 持工作 ) , 2004 年2 月至 2005 年2 月 担任 学院 路支 行 行长 , 2002 年5 月至2004 年1 月担 任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 2000 年5 月至2002 年4 月担 任办 公 室副主 任, 1997 年7 月至 2000 年 4 月担任 业务 发展 部银 行卡 业务组 组长 。 杨先 生 于1991 年获 吉林 大 学经济 学学 士学 位, 1994 年获吉 林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学位,1997 年获 中央 财经 大学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冯丽华 女士 , 董 事, 管理 学硕士 。 自1985 年 始, 冯 女士历 任工 商银 行东 城支 行计划 科 副科长 、北 京市 计委 财政 金融处 正科 级调 研员 、北 京银行 资金 计划 部、 公司 金融部 、个 人 银行部 、财 富管 理部 等部 门总经 理。 现任 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总 监。 苏利文 先生 (James O ’Sullivan), 2014 年 12 月加 入公司 董事 会, 拥有 约克 大学数 学系的 专业 荣誉 文学 士学 位,奥 斯古 德法 学院 法学 博士学 位、 以及 约克 大学 舒力克 商学 院 的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苏 利文先 生还 曾任 多伦 多亨 伯河医 院董 事会 主席 。1990 年加 入加 拿 大丰业 银行 ,并 在投 资银 行业务 及并 购部 担任 高级 领导职 务; 自2014 年11 月起, 苏利 文 先生被 任命 为全 球财 富管 理执行 副总 裁, 负责 全球 零售和 机构 资产 管理 及财 富管理 业 务 。 周美思 女士 ,董 事, 毕业 于香港 理工 大学 ,拥 有加 拿大财 务策 划协 会和 财务 策划师 标 准理事 会颁 发的 财务 策划 证书 , 同时 也是 加拿 大银 行家协 会院 士。 周女 士拥 有 25 年金 融市 场工作 经验,擅 长于 国际 商 务管理 ,合 资经 营, 基金 及经纪 业务 。在 她丰 富的 职业生 涯中 , 推出了 领先 的区 域和 国际 投资基 金, 建立过 基金 超市 , 并在 日本 建立第 一只 美元 清算基 金 , 也曾在 香港 ,新 加坡 和日 本等跨 国金 融机 构担 任领 导职务 。目 前, 周女 士任 职加拿 大丰 业 银行亚 太区 财富 管理 业务 副总裁 ,负 责亚 太地 区全 面财富 管理 策略 的开 发和 执行, 领导 亚 洲财富 管理 业务 , 包括 理 念构思 与设 计 , 市 场评 估, 产品开 发管 理以 及财 务 , 经营合 规性 和 风险管 理。 张少明 先生 , 董事 , 工 学博 士。 自 1984 年 始 , 张 先生 先后在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 总院 (以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下简称 :有 研总 院)208 室、复 合材 料研 究中 心、 开发经 营处 、投 资经 营部 等部门 担任 副 主任、 常务 副主 任、 处 长 、 主任 等职 务,2001 年 起 担任有 研总 院副 院长 ,2006 年起 担任 有 研总院 党委 书记 、副 院长 ,2009 年 起任 有研 总院 院 长至今 。 杨运杰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2013 年 3 月起 担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自 1986 年始 , 杨 先生 先后 在 河北林 学院 、 中央 财经 大 学担任 经济 学的 教学 工作 , 并 先后 担任 系副主 任、 研究 生部 常务 副主任 、学 院院 长等 职务 ,期间 还在 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公 司北 京 管理总 部担 任研 发部 经 理 。现任 中央 财经 大学 研究 生院常 务副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 。 吴小英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研究生 。 自1985 年 起, 吴 女士先 后在 中国 人民 银行 廊坊分 行 人事科 、中 国银 行中 苑宾 馆、中 国民 族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副科 长、 人事主 管、 商贸 部总 经理 、纪委 副书 记等 职务 。 杨戈先 生, 独立 董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自1993 年 始 , 杨先 生先 后在 中国 航空 技术进 出 口总公 司担 任分 析员 、在 法国里 昂证 券亚 洲有 限公 司担任 经理 、 在 WI Harper Group(中 经合集 团) 担任 经理 、在 中华创 业网 担任 总经 理、 在鑫苏 创业 投资 公司 担任 合伙人 、在 北 京华创 先锋 科技 有限 公司 担任总 经理 并在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北京 代表 处担 任首席 代表 等 职务。 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高红女 士, 监事 。现 任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管理部 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高女 士 自1994 年 起, 先 后担 任湖 北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营业 部总经 理、 湖北 三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恒惠营 业部 总经 理、 黑 龙江 佳木斯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 业务总 监 、 西北证 券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助理兼 合规 部总 经理 等职 务,拥 有丰 富的 金融 行业 工作和 管理经 验。2008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 先 后任 职于 总行 公司 银 行总部 、 北京 管理 部大 企 业客户 二部 及 公司银 行部 。 秦浩腾 先生 (JordyChilcott ) , 监事 。注 册财 务规 划 师,丰 业银 行全 球资 产管 理零售 业务主 管 , 负 责大 明互 惠 基金 , 丰 业基 金产 品和 分 布在 19 个 国家 的国 际基 金 业务 , 同 时也 负责通 过银 行的 全球 分销 渠道及 加拿 大的 独立 理财 顾问师 的庞 大网 络进 行基 金的销 售工 作 。 秦浩腾 先生 在金 融服 务行 业的职 业生 涯超 过 27 年, 涉及咨 询管 理, 销售 和基 金研发 等多 个 领域。 秦浩 腾先 生于 2006 年加入 大明 互惠 基金, 2010 年大明 互惠 基金 被丰 业 银行收 购 之 后,秦 浩腾 先生 开始 负责 加 拿大丰 业银 行的 国内 基金 和国际 资产 管理 业务 。 秦浩 腾先生 在加 入大明 互惠 基金 之前 ,曾 担任标 准人 寿基 金的 高级 副总裁 。秦 浩腾 先生 积极 参与许 多行 业 组织, 包括 加拿 大投 资基 金协会 (IFIC ) 特设 战略 研究委 员会 和公 众联 络委 员会, 以及 加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拿大丰 业银 行内 部附 属的 众多指 导委 员会 。 刘向途 先生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北京 银行 董 事会办 公室 证券 事务 组负 责人、 投资者 关系 室经 理, 全程 参与北 京银 行IPO 及 再融 资,日 常主 要从 事北 京银 行证券 事务 、 投资者 关系 管理 、投 融资 管理等 工作 ,期 间还 从事 过北京 银行 公司 治理 工作 ,熟悉 资本市 场、 股权 投资 管理 及公 司 治理等 相关 业务 ;2013 年5 月加 入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任投 资研究 部副 总监 。 王雯雯 女士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北京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业务 ; 2013 年5 月加 入中 加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监 察稽 核经理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闫冰竹 先生 ,董 事长 ,北 京银行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经济 学硕 士, 管理 学硕 士,高 级 经济师 ,中 央财 经大 学研 究生导 师、 客座 教授 ,南 京大学 校级 兼职 教授 ,北 京银行 博士 后 科研工 作站 指导 教师 ,享 受国务 院特 殊津 贴专 家, 中共第 十七 次全 国代 表大 会代表 ,第 十 一届、 第十 二 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国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副主 任, 中共 第十 届北 京市委 委员 ,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企 业家 协会 副会 长,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闫冰竹 先生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中 国工 商银行 北京 分行 分理 处主 任、营 业部 总经 理、 分行 总稽核 ,1996 年参与 组建 北京 银行 并出 任首任 行长 ,2002 年 至今 担任北 京银 行董 事长 。 闫 冰竹先 生先 后 荣获“ 全国 五一 劳动 奖章 ” 、 “中 华十 大经 济英 才” 、 “ 影响百 姓生 活的 十大 企业 家” 、 “ 北京 市先进 工作 者” 、 “年 度社 会责任 引领 人物 ” 、 “ 中国 改革贡 献人 物” 、 “中 国企 业最具 创新 力 十大领 军人 物” 、 “中 国十 大 金融人 物” 、 “中 国十 佳金 融 新锐人 物” 、 “中 国银 行业 年 度人物 ” 、 “百强 企业 领袖 奖” 及“ 中国经 济建 设特 殊贡 献人 物”等 多项 荣誉 称号 ,为 中国金 融事 业 的发展 做出 了重 要贡 献。 闫冰竹 先生 还拥 有丰 硕的 研究成 果, 编著 《商 业银 行价值 管理 》 、 《破解 小微 企业 融资 难最 佳实践 导论 》 , 主 编 《转 型 时期商 业银 行发 展理 论与 实践》 、 《 商业 银行风 险管 理与 内部 控制 》等书 籍, 并在 《金 融时 报》 、 《 中国 金融 》等 核心 报刊杂 志上 发 表专业 论 文100 余篇 。2013 年3 月起 兼任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夏英先 生 ,2014 年3 月 起 任公司 总经 理 , 英 国伦 敦 大学伦 敦商 学院 金融 硕 士 学位 , 于 1996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历 任办公 室员 工 , 办 公室 副主 任, 航天 支行 行长 , 阜 裕管 辖行行 长, 资金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具 有丰富 的金 融业 工作 经验 。现任 中加 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理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产 品开 发委员 会主 席。 魏忠先 生(John Zhong Wei ) ,副 总经 理,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CFA ) 、金 融风 险 管理经 理 (FRM ) 、加 拿大 投资 经 理(CIM ) ; 曾任 职于 富兰 克林谭 普顿 投资 公司 ( 多 伦多, 加拿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 , 大明 基金 (Dynamic Funds ,多 伦多 ,加 拿大 ) 及丰业 银行 全球 资产 管理 (多伦 多, 加拿大 ) ; 自2014 年 3 月19 日 正式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一职 ,并 主管 风险 管理 业务。 霍向辉 先生 , 2014 年3 月起 担任公 司督 察长 。 哈 尔滨 工 业大学 国际 金融 专业 学士 学位, 1998 年加 入北 京银 行; 先 后任和 平里 支行 员工 、 信 贷管理 部员 工 、 华 安支 行 行长助 理 、 副 行长 , 新 街口 支行 副行长 (主 持工 作) , 华安 支行 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 行长 。2012 年, 霍 向辉先 生担 任北 京银 行南 宁工作 室负 责人 ,负 责分 行筹建 工作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闫沛贤 ,英 国帝 国理 工大 学金融 学及 伯明 翰大 学计 算机双 硕士 。历 任英 国国 家航空 公 司软件 工程 师, 平安 银行 资金交 易部 交易 员, 北京 银行资 金交 易 部 交易 员, 负责债 券市 场 和货币 市场 的投 资交 易工 作和银 行流 动性 管理 。 2012 年荣 获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优秀交 易员 ” 荣誉称 号。2013 年加 入中 加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10 月至 今任 中加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起至 今任中 加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4 年12 月 起至今 任中 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 杨宇俊 先生 ,金 融工 程博 士,北 京银 行博 士后 ,具 有 8 年 债券 市场 投资 研究 经验。 曾 任北京 银行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分析 师, 负责 债券 市场 和货币 市场 的研 究与 投资 工作。2013 年 加入中 加基 金, 任专 户投 资经理 ,具 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公司总 经理 夏英 先生 ,投 资研究 副总 监刘 向途 先生 ,市场 营 销部副 总监 希琳 女士 ,基 金经理 闫沛 贤先 生、 张旭 先生, 投资 研究 部杨 宇俊 先生, 专户 投 资经理 李继 民先 生、 赵军 华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 员廉晓 婵女 士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以 下 职责 :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 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其它 法律 、行 政 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员 工;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 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并在 相关部 门建 立防 火墙 ;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保 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分别 履行 风险 管 理和合 规监 察职 责 , 并 协 助和配 合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4)有效性 原则: 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具有 高 度的权 威性,是所 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5)及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 立应与 现代科 技的应用相 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 络,建 立电 脑预 警系 统, 保证监 控的 及时 性; (6)适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 订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策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7)定量与 定性相 结合的 原则:建立 完备内 部控制 指标体系, 使内部 控制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 (8)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2、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严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 《证 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 控制指 导意见》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按照合 法合 规性 、 全面 性 、 审 慎性 、 适 时性 原则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三部 分有 机组 成。 (1)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 是 公司 各项基本 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加以明 确。 (2)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管理 制度、 监察稽 核 制度、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 源管理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3)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 设置、 岗位责 任 、 业 务流 程和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 关部 门依据 公司 章程 和基本 管理 制度 ,并 结合 部门职 责和 业务 运作 的要 求拟定 。 3、完 备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建 立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董 事会 层面 设立 督 察长 , 管 理层 设立 独立 于 其他业 务部 门的监察稽 核部门 和风险 管理部门, 通过风 险管理 制度和监 察稽核制 度两个 层面构建 独立、 完整 、 相 互制 约、 关注 成 本效益 的内 部监 督体 系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制度 及其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和反 馈,保 障公 司内 部控 制机 制的严 格落 实。 风险管 理方 面由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制定 风险管 理政 策 , 由 管理 层的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负责 实施 , 由风 险 管理部 门专 职落 实和 监督 ,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制定 审 慎的作 业流 程和 风险管 理措 施 , 全 面把 握 风险点 , 将风 险管 理责 任 落实到 人 , 实 现对 风险 的 日常管 理和 过程 中管理 ,防 范、 化解 和控 制公司 所面 临的 、潜 在的 和已经 发生 的各 种风 险。 监察稽 核 制 度在 督察 长的 领导下 严格 实施 , 由监 察稽 核部门 协 助 和配 合督 察长 履行稽 核 监察职 能 。 通 过对 公司 日 常业务 的各 个方 面和 各个 环节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评 估, 监督 公司 及 员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定 、 公 司对 外承 诺性文 件和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情况 , 识别 、 防范和 及时 杜绝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各种 违规风 险 , 提 出并 完善 公司 各项合 规性 制 度, 以充 分维 护公 司客户 的合法 权益 。 通过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 资讯管 制、 投资 决策 与 执行 、 基 金营销 、 公司 财 务与投 资管 理、 基金 会计 、 信 息披 露、 行政 管理 、 电脑系 统等 公司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所有部 门和 工作 环节 , 对 公司自 身经 营 、 资 产管理 和内部 管理 制度 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监 督、 评价、 报告 和建 议, 从而 保护公 司客 户和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A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86.0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 业 务批 准 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月6 日 ) 于2012年1月21 日 依法 整体 变 更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依法 承继 原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全部资 产 、 负 债 、 机构 、 业 务和 人员 , 依 法承 担和履 行原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在 有关 具有法 律效 力 的合同 或协 议中 的权 利 、 义务 , 以 及相 应的 债权 债 务关系 和法 律责 任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坚持服 务“三 农” 、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 城乡居民 的大型零 售商业 银行定位 ,发 挥邮政 网络 优势 , 强化 内 部 控制 , 合 规稳 健经 营, 为广 大城乡 居民 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 实现股 东价 值最 大化 ,支 持国民 经济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处 、 运 营管理处等 处室。 现有员 工20 人,全 部员工 拥有大 学本科以上 学历及 基金从 业资格,80% 员 工具有 三年 以上 基金 从业 经历, 具备 丰富 的托 管服 务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9年7月23日,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和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联合 批准, 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 格,是 我国第16家托 管银 行。2012 年7月19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 保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管 资 格。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 础的 经营 理 念,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团 队 、 灵 活的 托管 业 务系统 、 规范 的托 管管理 制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系 、 运作高 效的 业务 处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 机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并 获得了 合作 伙伴 一致好 评。 截至2015 年9月30 日,中国 邮政储蓄银 行托管 的证券 投资基金共42只, 包括中 欧行业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原中欧 中小盘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166006) 、 长信 纯债壹 号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原 长信 中短 债证 券 投资基 金 )(519985) 、 东 方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 、 万家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161908 ) 、 长 信利 鑫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3003 ) 、 天弘 丰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164208 ) 、 鹏 华丰 泽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5 ) 、 长 安宏 观策 略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740001 ) 、 金 鹰持 久增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162105 ) 、 中 欧 信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166012 ) 、 农 银汇理 消费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660012 ) 、 浦 银安 盛中 证锐 联 基本面4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519117)、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40012 ) 、 华 安安 心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40036 ) 、 东 方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400016 ) 、 中欧 纯债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6016 ) 、 东方 安心 收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400020 ) 、 银 河 岁岁回 报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519662 ) 、 中欧纯 债添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6021 ) 、 银 河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656 ) 、 天 弘通 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000573 ) 、 中加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000552)、 南方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563 ) 、 中 邮货 币 市场基 金 (000576 ) 、 易 方 达财富 快线 货 币市场 基金 (000647 ) 、 天 弘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000774 ) 、 中邮 核 心科技 创新 灵 活配置 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000966 ) 、 中 信建 投凤 凰 货币市 场基 金 (001006 ) 、 景顺长 城稳 健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回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94 ) 、 南 方 利 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183 ) 、 易 方达 新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001216 ) 、 易 方达 改 革红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076 ) 、 天弘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50 ) 、 易方 达新利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001249 ) 、 易 方达新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001285 ) 、 天 弘互 联网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001210 ) 、 天弘 惠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001447 ) 、 易方达 新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001314 ) 、 方 正富 邦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1 ) 、 易 方 达 瑞 景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1433 ) 。至今 ,中国 邮 政储蓄银行 已形成 涵盖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公司特 定客户资产 管 理计划、信 托计划 、银行 理财产品( 本外币) 、私募 基金、证 券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保 险资 金、保险资 产管理 计划等 多种资产类 型的托 管产品 体系,托管 规模达15,122.46 亿元。 (四 )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务部 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对 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 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 等异常 情况,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书面通知 , 与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 理人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中加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纬 路3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 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 :王悦 公司网 站:www.bobbns.com 2 、 其他销 售机 构 名称: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纬 路35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李 佳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办 公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座办公 楼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邹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砾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 :管 祎铭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6 年 4 月 6 日证 监许 可 【2016 】672 号文 准 予募 集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规 模上 限。 ( 七)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九)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十)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 销售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 )认 购安 排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 确 定并 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投资者 在 基金 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 认购申请 一经 登 记及机 构 受理不 得撤销 。 (4) 投资 者单 笔认购 最 低 金额为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 追 加认 购每 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含认购 费) 。各 销售机 构对本基金 最低认 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 有其他 规定的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者 在T 日 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 请,通 常 应在T+2 日到原 认购网 点查询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如 下表 : 本 基金 认购金 额M (含 认购 费) 认购费 率 认购费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5 、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1.00元。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本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方法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1)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本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适 用固 定费 用时 , 本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 小 数点2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如果认 购期 内该笔 认 购资 金获得 的 利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 +5 )/1.00 =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加 上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利 息, 可得到9,945.36 份基 金份 额 。 6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中心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自 助交 易系 统 和 其他 销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 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确 实 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任 何损 失由 投资者 自行 承 担 。 8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基 金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有 效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的 利息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利息 转份 额 的具体 数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 十二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 、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 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进行 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开 始 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开 始 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 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并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对 上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 定 进行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申 请即为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遇证 券交易 所或 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时, 赎回 款项顺 延至 前述 情形 消除 之日的 下一 个 工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或 登记 机构 可根据 相关 业务 规则 ,对 上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于调 整实 施前 按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 申购 时, 投资 人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每 次定 期定 额最 低 申购金 额为10.00 元 。各 销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 购金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但不 得低 于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最低 限额 。 2、 投资 人可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单笔 赎回 基 金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足10.00 份 的,在 赎回 时 需一次 全部 赎回 。实 际操 作中,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为准 。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单个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用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申购 费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申购 费用主要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 持有期 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 Y<30 日 0.75% 30 日≤Y<90 日 0.50% 90 日≤Y <180 日 0.30% 180 日≤Y <365 日 0.10% 365 日≤Y <730 日 0.05% 730 日≤Y 0.00%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 销售、 登记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若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 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费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60%)=49,701.79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 额=49,701.79/1.050 =47,335.04 份 即投资 者投资5 万元 申 购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元,可 得到47,335.04 份基 金份 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时 间 为 730 天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730 天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公 式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总额/T 日 基 金份额 总数 。 本基 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 (包 括该 日) 内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基 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 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发生 其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5、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进行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依 据相 关规定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依 据相 关 规定进 行 公 告。 (十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依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 告,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 布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暂停 结束, 基金 管理 人按 上述 规定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 取 转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申购金 额, 每期 申购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主要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包 括国债、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地方 政府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 本基 金不投资 于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 产,也不投资于 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 可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可 交换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 本基金 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通过宏 观周期研究、行 业周期研 究、公司研究相 结合,通 过定量分析增强 组合 策略操 作的 方法 ,确 定资 产在基 础配 置、 行业 配置 、公司 配置 结构 上的 比例 。本基 金充 分 发挥基 金管 理人 长期 积累 的行业 、公 司研 究成 果, 利用自 主开 发的 信用 分析 系统, 深入 挖 掘价值 被低 估的 标的 券种 ,以尽 量获 取最 大化 的信 用溢价 。本 基金 采用 的投 资策略 包括 : 期限结 构策 略、 行业 配置 策略、 息差 策略 、个 券挖 掘策略 等。 首先, 本组 合宏 观周 期研 究的基 础上 ,决 定整 体组 合的久 期、 杠杆 率策 略。 一方面 ,本 基金 将分 析众 多的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GDP 增长 率、CPI 走 势、M2 的绝对 水平和 增长 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 等) ,并 关注 国家 财政、 税收 、货 币、 汇率 政策和 其它 证 券市场 政策 等。 另一 方面 ,本基 金将 对债 券市 场整 体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深 入细致 分析 , 从而对 市场 走势 和波 动特 征进行 判断 。在 此基 础上 ,确定 资产 在非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类证 券 (现金 、国 家债 券、 中央 银行票 据等 )和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整体 组 合的久 期范 围以 及杠 杆率 水平。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其次 ,本组合 将在期限结构策 略、行业 轮动策略的基础 上获得债 券市场整体回报 率, 通过息 差策 略、 个券 挖掘 策略获 得超 额收 益。 1、 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 预 测收益 率曲 线的 形状 和变 化趋势 , 对 各类 型债 券进 行久期 配 置;当 收益 率曲 线走 势难 以判断 时, 参考 基准 指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确 保组 合 收益超 过基 准收 益。 具体 来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线的 骑乘 策略 和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变 化 的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策 略。 (1) 骑乘 策略 是当 收益 率 曲线比 较陡 峭 时 , 也 即相 邻期限 利差 较大 时, 买入 期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子弹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 合中债 券久 期集 中于 收益 率曲线 的一 点, 适用 于收 益率曲 线 较陡时 ;杠 铃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适 用于收 益率 曲 线两头 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蝶 式变 动; 梯式 策略 是使投 资组 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匀 分别 于 收益率 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线 水平 移动 。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债券 市 场所涉 及行 业众 多, 同样 宏观周 期背 景下 不同 行业 的景气 度 的发生 ,本 基金 分别 采用 以下的 分析 策略 : (1) 分散 化 投 资: 发行 人 涉及众 多行 业, 本组 合将 保持在 各行 业配 置比 例上 的分散 化 结构, 避免 过度 集中 配置 在产业 链高 度相 关的 上中 下游行 业。 (2) 行业 投资 : 本 组合 将 依据对 下一 阶段 各行 业景 气度特 征的 研判 , 确 定在 下一阶 段 在各行 业的 配置 比例 ,卖 出景气 度降 低行 业的 债券 ,提前 布局 景气 度提 升行 业的债 券。 3、 息差 策略 。 通过 正回 购 ,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 高于 回 购成本 的债 券 , 从 而获 得 杠杆放 大 收益。 本组 合将采取 低杠杆、高流动 性策略, 适当运用杠杆息 差方式来 获取主动管理回 报, 选取具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债 券作为 杠杆 买入 品种, 灵活 控制杠 杆组 合仓 位, 降 低组 合波 动 率 。 针对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本基 金以持有 到期,获得本金 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投资策 略, 同时, 密切 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变化 ,力 争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本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制 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和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 经董 事会批 准, 以防 范信 用风 险、流 动性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4、 个券 挖掘 策略 。 本部 分 策略强 调公 司价 值挖 掘的 重要性 , 在行 业周 期特 征 、 公 司基 本面风 险特 征基 础上 制定 绝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甄 别具有 估值 优势 、基 本面 改善的 公司 , 采取高 度分 散策 略, 重点 布局优 势债 券, 争取 提高 组合超 额收 益空 间。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该基金 将通 过宏 观经 济、 提前偿 还率 、资 产池 结构 及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 气变化 等 因素的 研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来现 金流 变化 ;研 究标 的证券 发行 条款 ,预 测提 前偿还 率变 化 对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 收益 率的影 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性 对标 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响 。综 合 运用久 期管 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 市场 交易机 会等 积极 策略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择 风险 调整后 的收 益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 ,以 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 金采用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不定期就 投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既密切 合作 , 又责任 明确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决策 流程 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 国家有 关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法律和 行业 管理 法规 , 决 定公司 针 对市场 环境 重大 变化 所采 取的对 策 ; 决 定投 资决 策程 序和风 险控 制系 统及 做出 必要的 调整 ; 对旗下 基金 重大 投资 的批 准与授 权等 。 (2) 投研 负责 人在 公司 有 关规章 制度 授权 范围 内, 对重大 投资 进行 审查 批准 ; 并且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在组合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上, 制定 各组 合资 产和 行业配 置的 偏 差度指 标。 (3)研究员 根据宏观 经济、货 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 向和公司基 本面等进行分 析, 提出宏 观策 略意 见、 债券 配置策 略及 行业 配置 意见 。 (4)定期 和 不定期召 开基金经 理例会,基 金经理在充分 听取各研究 员意见的基础 上, 确立公 司对 市场 、资 产和 行业的 投资 观点 ,该 投资 观点是 指导 各基 金进 行资 产和行 业配 置 的依据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管 理委员 会的 要求 , 结 合有 关研究 报告 , 负 责制 定具 体的投 资 组合方 案, 之后 ,在 债券 研究员 设定 的债 券池 内, 根据所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流 动 性特征 ,构 建基 金组 合。 (6) 基金 经理 下达 交易 指 令到交 易室 进行 交易 。 (7) 风险 部门 负责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事 前、 事中 、事 后的风 险评 估与 控制 。 (8) 风险 部门 负责 完成 内 部基金 业绩 评估 ,并 完成 有关评 价报 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实际 情况 的需 要, 对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做出 调 整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发行总 量 的10 %; (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AA-以上( 含AA-)的 信用 债券 。 基 金持 有信用 债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2)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 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 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定 执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 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 是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的综 合反 映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场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指数 样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深 交易 所 市场的 国债 、金 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公司 债等 组成 。根据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客观合 理地 反映 本基 金风 险收益 特 征 。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业 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收 益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 取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 应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具 体估 值机 构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另行 协商约 定。 2、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 上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 上含 权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按照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 唯一 估值 净价或 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 。 对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 长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 行估值 。对 银 行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 率 不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 期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 的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存款 的估 值方 法 : 持 有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 款以本 金列 示 , 按 协议 或 合同利 率 逐日确 认利 息收 入。 8、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进行 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3 、估值 错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约定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基 金管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40%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 情形消 除之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 情形消 除之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3-10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3、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据相 关规 定进行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 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 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等 文件中 披露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 基 金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该类 债 券的特 定风险 即成 为本 基金 及投 资者主 要面 对的 特定 投资 风险 。 债 券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宏观 经济 、 政府产 业政 策、 货币 政策 、市场 需求 变化 、行 业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可 能存 在所选 投资 标 的的成 长性 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符 而造 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于 预期 的风 险 。 (2)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是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上 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的 债券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易 ,一 般情 况下 ,交 易不活 跃,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 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3)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类证券 , 由 于资产 支持 证券 一般都 针对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发行 , 且仅在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范 围内流 通转 让, 该 品种 的流 动性较 差, 且抵押 资产 的流 动性较 差 , 因此,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风险 。 (二)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其 收益 水 平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投 资的 目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 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平 行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再投 资风 险 。 市 场利 率 下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证券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升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三 )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债 券发 行人评 级 下降、 债券 发行 人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交 易对 手违 约等情 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 产品 ,例 如公司 债券 ,信 用风 险是 本 基金 将 要面临 的重 要风 险因 素。 (四 )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 析 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操 作风 险 和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 平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 收益水 平造 成 影响。 (五 )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本基金 开放 日必须 保 持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对 赎回 要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有可 能 存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多 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六 )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 等 。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持 有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七 )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 值、 市场 分析和 风险 估计 中采 用了 错误的 估计 方法 或选 择了 不恰当 的 模型而 导致 投资 结果 不确 定风险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 ) 其 他风 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风 险管理 和内 控制 度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 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 议生效 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 算 小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十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相 关资 料。


1、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结 束后 的 15 个 工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年度 对账 单由 登记 机构在 每年 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国 内外 金融 市场 动态 、投资 机会 和投 资产 品等 。 (二) 基金 转换 服务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不 同开 放式 基金 间转 换基金 份额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销售 网点 为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投资 计划 的有 关规 则详 见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具体 操作 详见 网上 交易业 务规 则。 (五) 咨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请 拨打 400-00-95526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电话 或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进 行咨 询、 查 询。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


400-00-95526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bobbns.com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 箱:service@bobbns.com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致 函,投 诉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人员和 服 务。 (七)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 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bbns.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中 加丰泽 纯债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 中 加丰 泽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中 加丰 泽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 一) 至 ( 五) 、 ( 七)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所 ,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国家法 律法 规 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 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且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在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范围 内、 且在 对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依据 有关 规定 进 行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授权 方式 、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在 会议 召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证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 解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为本 协议 之目 的, 在此 不包括 香港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 湾地区 法律 )管 辖。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摘 要 第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 镇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纬 路35 号 邮政编 码:100070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 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3 】24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 100808 法定代 表人 : 李国 华 成立时间 : 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金 :686.0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本外 币储 蓄存款 ;办 理汇 兑; 从事 银行卡 (借 记卡 )业 务; 代理收 付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款项, 包括 代发 工资 和社 会保障 基金 、代 理各 项公 用事业 收费 和代 收税 款等 ;代理 发行 、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理 买卖 外汇;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商业银 行及 其他 金融 机构 特定业 务; 办 理政策 性银 行、 中资 商业 银行和 农村 信用 社大 额协 议存款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和 中 央银行 票据 ; 承 销政 府债 券 和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提供 个 人存款 证明 服务 ; 提 供保 险 箱服务 ; 办理网 上银 行业 务; 以非 牵头行 身份 参与 政策 性银 行、国 有商 业银 行及 股份 制商业 银行 牵 头组织 的银 团贷 款业 务; 邮政储 蓄定 期存 单小 额质 押贷款 业务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 业务 ; 吸 收对 公存 款 ; 办 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 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经 银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地 方政 府债 、 央 行 票据 、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 纯债部 分、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定 收益 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 也不 投 资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除 外) 、可 交 换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基金 持有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的5%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发行总 量 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AA- 以上( 含 AA-)的 信用 债券 。基 金持 有 信用债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1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10% ; 12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本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 完毕,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关限制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财 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 理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 认后,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销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仍不撤 销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但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仍不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 目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利 、义 务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 拒绝结 算, 若基 金管 理人 拒不执 行 造 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料上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现 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示 或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八)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及时 、准 确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且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保 密等 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等。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 失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四部 分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果 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损坏 、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等投资 所 需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和 基金 认购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 达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并 有义 务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本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之日 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 户中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 金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基 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 证明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银 行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一 级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系统 中开 立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一级结 算备 付 金账户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银行 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并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持有 , 其 中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 ,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协 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 不得转 移。 第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与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按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第七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中加丰泽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第八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