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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养老指数A(000968)

广发养老指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 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2016 年 2 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六年 九 月招募说明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2014 年12 月3 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 监 许可[2014]130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管 理人保 证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人认 购(或 申购) 基金时 应认真 阅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不 构成对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证 券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资 者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动 性 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 基金管 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险 等。 本基金是 指数基 金,其 特定风 险包括 标的指 数回报 与股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离的 风险、 标 的指数波 动的风 险、 基金投 资组合 回报与 标的指 数回报 偏离的风 险、 标 的指数变 更的风 险等 。 投资有风 险,投 资人拟 认购 ( 或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阅读 本基金 《招 募说明书 》与《 基 金合同》 ,全面 认识本 基金产 品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充分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并 对于认购 (或申 购 ) 基 金的意 愿、时 机、数 量等投 资行为 作出独 立决 策。基金 管理人 提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要 承担相 应风险 。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本基金 业绩表 现的保 证。 本招募说 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6 年 8 月 6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13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 5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 57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5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 68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 8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8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 8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 8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 92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93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10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118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128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30 第 二十 二部 分


招 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45 招募说明书 第 二十 三部 分


备 查 文件 ................................................ 146 招募说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以下 简 称 “ 招募 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 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数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广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金 ” ) 是根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 请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 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 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和义 务,应 详细查 阅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 另有所 指,下 列词语 具有以 下含义 : 1 、 招募说明 书: 指《 广 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 基金: 广发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3 、基金管理 人:指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5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中 证养老 产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 订 和补 充 6 、 托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广发 中证 养老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 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7 、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指 《 广发中 证养老 产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实 施的法 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 他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有约束 力的决 定、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4、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招募说明书 3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投 资人的 合称 20、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合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指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 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 构 23、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 过户等 24、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 受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 理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户 26、基金交 易 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 金 的基金份 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完 毕,并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予以公 告的日 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 基金合 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 不定期 期限 招募说明书 4 31、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 受理投 资人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 为投资 人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 接受申 购、赎 回或其 他交易 的时间 段 36、 《业务规 则》 :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范基 金管理 人 所管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 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 份额的行 为 3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41、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44、元:指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费 用的节 约 46、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 和 47、基金资产净 值: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 招募说明书 5 48、基金份额净 值:指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 过程 50、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体 51、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52、 标的指 数: 指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编制 并发 布的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及其未 来可 能发 生 的变更 53 、发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有关 规定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基 金 管理人高 级管理 人员或 基金经 理等人 员承诺 认购一 定金额 并持有 一定 期限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概 况 1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4004-56 室 3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31-33 楼 4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年8 月5 日 6 、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 客服热 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 段西军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 股权结构: 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 以下简 称 “广发 证券 ” ) 、 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 公司、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康 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 司和广 州科 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15.763 %、15.763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孙树明 :董 事长 ,男 ,经 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党委 书记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道 德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资产 评估 协 会 常务理 事,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理事 会理 事,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广东 金融学 会副 会长 ,广 东省 预算腐 败工 作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 规范组 成员 ,中 证机构 间报价 系统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 部条 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 中央 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 事会工 作部 副部 长,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 公司监 事会监 事,中 国证监 会会计 部副主 任、主 任等 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 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略 发展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 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员 会委员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上海业 务总部 副总经 理、投 资银行 部常务 副总经 理,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 。 招募说明书 7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务 总监 ,兼 任广 发控股 (香 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司 监事 ,监 事长 。曾 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投 资自 营部副 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副总 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 烽火 通信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财务总 监兼 董事 会秘 书, 兼任武 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京 烽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公 司、 武 汉烽火 软件技术 有限公 司、 烽火藤 仓光纤 科技有 限公司 、 江苏 烽 火诚城科 技有限 公司 、 江苏征 信有 限公 司、 西安 北方光 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 汉烽 火普天 信 息技术 有限 公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 技有 限公 司、 武汉光 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 司、 成都 大唐线 缆 有限公 司 、 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董事 ;兼 任武 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术 有限 公 司、 藤仓 烽火 光电 材料科 技有 限公 司、 大唐 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监事 。曾 任烽火 通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 。 翟美卿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香江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兼任 全国 政协 委员 、全 国妇 联常委 、 香江社 会救 助基 金会主 席,深 圳市 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 圳龙岗 国安 村镇 银行董 事。 许冬瑾 :董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主管 药师 ,现 任康 美药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 兼任 中国 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 员会 专 家 ,全 国中药 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全国制 药装 备标 准化 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 分技 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国 家中 医药 行业特 有工种 职业 技能 鉴定 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 业专 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 员,广 东省 中药 标准化 技术委员 会副主 任委员 等。曾任 广东 省康美 药业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董茂云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现 任复 旦大 学教授 ,兼 任 宁波 大学特 聘教 授, 上海 四维 乐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绍 兴银 行独立 董 事,海 尔施 生物 医药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曾任复 旦大学 法律系 副主任 ,复旦 大学法 学院 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现任 辽宁 大学新 华国 际商 学 院教授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及 沈 阳化 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辽宁 大学工商 管理学 院副院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MBA ) 教育中心副 主任、 计 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 展规划 处处长 、 新华 国际商 学院党 总支书 记 。 罗海平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 合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 裁,兼 任中 华联 合保 险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曾任 中国人 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招募说明书 8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 湖北省 分公 司业 务处 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 汉 口分 公司总 经理 ,太 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理 ,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经 理兼纪 委书 记, 民安 保险 (中 国) 有限公 司 副总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险 集团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2 、监事会成 员 符兵: 监事 会主 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硕士 ,经 济师 。曾 任广 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 科 长,广 东发 展银 行广 州分 行支行 长、 总行 资金 部处 长,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广 州分 公司总 经理、 市场 拓展部 副总经 理、 市场 拓展部 总经理、 营销服 务部总 经理 、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匡丽军 :监 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 任广 州科 技金 融创 新 投资 控股 有 限公司 工会 主席 、副 总经 理。曾 任广 州科 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 任, 广 州屈 臣氏 公司行 政主管 ,广 州市 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总 经理 , 广 州科技 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主任、董 事会秘 书 。 吴晓辉 :监 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基金分 工会主 席。曾 任 广发 证券 电 脑中心 员工、 副经理 、经理 。 3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 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广 发证券 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 银行部 常务副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 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 行部华南 业务部 副总经 理、 基金科 汇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投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六 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员会 兼职 委员 。 易阳方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 发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 广发聚 丰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瑞元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投资 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精选招募说明书 9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 士。 曾 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 贸学 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广东监 管局工 作。 邱春杨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 产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员 , 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总 经理 、 金融工程 部副总 经理 、 产品总监 、金融 工程部 总经理 。 魏恒江 :副 总经 理, 男, 工学 硕士 ,高级 工程 师。 兼任 广东 证券 期货 业协会 副会 长及 发 展委员 会委 员。 曾在 水利 部、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总 经理、 综合管 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4 、基金经理 刘杰,男,中国籍 , 工 学学士 ,12 年基 金业从 业经历 , 持 有中国 证券 投资基金 业从业 证 书,2004 年 7 月至 2010 年 11 月在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信息 技术部 工作, 2010 年 11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数量 投资部 数量投 资研究 员,2014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7 日任广 发沪 深 300 指数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4 年 4 月 1 日起 任 广发中 证 500ETF 以及 广发中 证 500ETF 联接(LOF) 基金的 基金经 理,2015 年 8 月 20 日起任 广发沪 深 300ETF 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1 月 18 日起任广发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经理,2016 年 1 月 25 日起任广 发中小 板 300ETF 及联 接基金、 广发养老 指数和 广发环 保指数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8 日 起任数 量投资 部总经 理助理 。 历任基金 经理: 季峰, 任职时 间为 2015 年 2 月 13 日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 5 、本基金投 资采取 集体决 策制度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成 员的姓 名及职 务 如下: 主席: 公司 总经 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司副 总经 理易 阳方 ,权 益投 资总 监刘晓 龙, 权益 投 资一部总 经理李 巍,研 究发展 部总经 理孙迪 ,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张芊 。 上述人员 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 集基金 ,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证券 投资; 招募说明书 10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0、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2、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的 其他职 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 诺 1 、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的行为 发生。 2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规 ,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下列 行为发 生: (1 ) 将其固有 财产或 者他人 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 从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三 人谋取 利益; (4 )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违规 承诺收 益或者 承担损 失; (5 )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禁止的 其他行 为。 3 、 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不 从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经 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 或托管 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的资料 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 响 中国 证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滥 用职权 ; 招募说明书 11 (7 ) 违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 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 行,以 抬高自 己; (10 )以不正当 手段谋 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 德,损 害证券 投资基 金人员 形象; (12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广告 中故意 含有虚 假、误 导、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 法规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禁止的 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照 有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 人或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3 ) 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 金财产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证 券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指 导。内 部控 制大 纲明 确了 内部控 制目 标和 原则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 内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内 部控制 环境 、内 部控 制措 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员 工保密 制度 、危 机处 理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位设 置、工 作要求 、业务 流程等 的具体 说明 。 根据基金 管理业 务 的特 点,公 司设立 顺序递 进、权 责统一 、严密 有效 的四道内 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任 制为基 础的第 一道监 控防线 。各岗 位均制 定 明确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 承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招募说明书 12 内承担各 自职责 。 2 、 建立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之 间相互 监督的 第二道 监控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部门 、 相关 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 续部 门及岗 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的责 任。 3 、 建立以监 察稽核 部对各 岗位 、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项业 务全面 实施 监督反馈 的第三 道 监控防线 。 监 察稽核部 属于 内 核部门 , 直 接接受 总经理 的领导 , 独立 于 其他部门 和业务 活动 ,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 行严格 的检查 和监督 。 4 、 建立以 合规审 核委员 会及督 察长为 核心 , 对公司 所有经 营管理 行为 进行监督 的第四 道 监控防线 。招募说明书 13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银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 客服电 话:95566 (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部设 立于1998 年,现 有员 工110 余人,大 部分员 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行 已 在境内 、外 分行 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 类机 构、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 理财 产品 、股 权基 金、私 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在 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 展绩效 评 估、风 险分析 等 增值服 务,为各 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型 中资 托管银行 。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2016 年0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托 管475 只证券 投资基 金,其 中 境内基 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覆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 型、指 数型 等多种类 型的基 金,满 足了不同 客户多 元化的 投 资理 财需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居 同业前 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招募说明书 14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 制工 作的组 成部 分,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风险 控制 措施设 定 及制度 建设 、内 外部检 查及审计 等措施 强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面、 全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 连续聘 请外部 会计会 计师事 务所开 展托管 业务内 部控制审 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 阅准则 的无保留 意见的 审阅报 告。2016 年 , 中国 银行继 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双 准则的 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 施严密 ,能 够有 效保证 托管资产 的安全 。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告 。 招募说明书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 金的开户 、认购 等业务 : (1 )广州分 公司 地址:广 州市海 珠区琶 洲大道 东 3 号 保利国 际广场 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 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 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网上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 请 参阅本公 司网站 公告。 本公司网 上交易 系统网 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 )投资人 也可通 过本公 司客户 服务电 话进行 本基金 发售相 关事宜 的 查询和投 诉等。 2 、代销机构 (1 ) 名称:中 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招募说明书 16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 名称: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河北 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 北路 大都 会 广场 5 、18 、19 、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 :www.boc.cn (4 ) 名称:招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傅 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5 ) 名称: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12 号 招募说明书 17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苏云 、虞谷 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6 ) 名称:青 岛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青岛 市市南 区香港 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少泉 联系人: 滕克 联系电话 :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 ( 青岛)96588, (全国 )400-66-96588 公司网站 :www.qdccb.com (7 ) 名称:渤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天 津市河 西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 :www.cbhb.com.cn (8 ) 名称:哈 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 :95537 公司网站 :www.hrbb.com.cn 招募说明书 18 (9 ) 名称: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10 ) 名称: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九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 心B 座 法定代表 人:乔 瑞 联系人: 王薇娜 联系电话 :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 :010-96198 公司网站 :www.bjrcb.com (11 ) 名称:江 苏吴江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市吴江 区中山 南 路1777 号 法人代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健 联系电话 :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 :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2 ) 名称:广 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顺德区 大良街 道办事 处德和 居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市顺德 区大良 街道办 事处德 和居委 会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海恒


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3 ) 名称:广 东华兴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汕头 市金平 区金砂 路 92 号嘉 信大 厦1-2 楼部分 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市天河 区天河 路 533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泽荣 联系人: 王放 联系电话 :020-38173635 业务传真 :020-38173857 客服热线 :400-830-8001 公司网址 :www.ghbank.com.cn (14 ) 名称:苏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工业 园区钟 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联系电话 :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 :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 :96067 公司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5 ) 名称:上 海农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6 业务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热线 :962999 招募说明书 20 公司网址 :www.srcb.com (16 ) 名称:东 亚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花 园石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宝 联系人: 杨俊 联系电话 :021 -3866 3752 业务传真 :021 -3866 3866 客服热线 :800-830-3811 公司网址 :www.hkbea.com.cn (17 ) (31 )名称: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 (18 ) 名称: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州市 湖 东路99 号 标力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 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9 ) 名称:申 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乐 路989 号世纪 商贸广 场40 层 法定代表 人:储 晓明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 :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0 ) 名称:申 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高 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 名称: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浦东 新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 人:万 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22 ) 名称:中 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 业网点 咨询电 话。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3 ) 名称: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24 ) 名称: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 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25 ) 名称: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 厦六楼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招募说明书 23 (26 ) 名称: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江苏 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27 ) 名称:长 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28 ) 名称: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矫 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9 ) 名称: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心区 金田 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全国免费 业务咨 询电话 :95511-8 开放式基 金业务 传真:0755-82400862 招募说明书 24 全国统一 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0 ) 名称:渤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经济技 术开发 区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 蔡霆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31 ) 名称: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苏 州工业 园区翠 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18-21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 :www.dwzq.com.cn (32 ) 名称: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33 ) 名称:东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延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 名称:山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山 西省太 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 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35 ) 名称: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 市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 市滨湖 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雷 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36 ) 名称: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桂林市 辅星 路13 号 公司地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雅锋 联系 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招募说明书 26 (37 ) 名称:广 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新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中 心19、20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 名称: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曹杨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福山 路500 号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公司网站 :www.tebon.com.cn (39 ) 公司名称 : 华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政务 文化新 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甘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0 ) 名称:财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招募说明书 27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41 ) 名称: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42 ) 名称:国 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43 ) 名称: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 金接收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创斌 联系电话 :020-37865070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44 ) 名称: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2008 号中国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 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45 ) 名称: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住所:南 昌市红 谷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杜 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 :www.avicsec.com (46 ) 名称: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武 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胡 运钊 客服电话 :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 :www.95579.com (47 ) 名称: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与福中 路交界 处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招募说明书 29 开放式基 金咨询 电话: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48 ) 名称: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49 ) 名称: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 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 名称: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联系电话 :010-59355941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公司网站 :www.e5618.com (51 ) 名称:华 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52 ) 名称: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53 ) 名称:长 城国瑞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 市莲前 西路 2 号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勇 联系人: 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站 :www.xmzq.cn (54 ) 名称: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融 大街8 号A 座 三层、 五层 法定代表 人:宋 德清 联系人: 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 :www.hrsec.com.cn (55 ) 名称: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56 ) 名称:国 金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公司网站 :www.gjzq.com.cn (57 ) 名称: 联 讯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下埔 路14 号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客服电话 :400-8888-929 联系人: 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 :www.lxzq.com.cn (58 ) 名称:新 时代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招募说明书 32 法人代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9 ) 名称:天 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东湖 新技术 开 发区 关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汉 区唐家 墩路 32 号 国资大 厦B 座 法人代表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 www.tfzq.com (60 ) 名称:东 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莞城 区可园 南路一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芳 联系电话 :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 :www.dgzq.com.cn (61 ) 名称: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高 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2 ) 名称:深 圳众禄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 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 罗湖区 梨园路 物资控 股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 :4006-788-887 (63 ) 名称: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4018 号安联大 厦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肇嘉 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 :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4 ) 名称: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世界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 人: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联系电话 :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 :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 :4001022011 公司网址 :www.zszq.com (65 ) 名称:中 国国际 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 国贸大 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 人:李 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业务传真 :010-6505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66 ) 名称: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场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业务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热线 :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67 ) 名称:浙 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二 西路一 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柏 路 7 号 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com (68 ) 名称:上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人: 张瑾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业务传真 :021-63608830 客服热线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 :www.962518.com 招募说明书 35 (69 ) 名称:深 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田 路2028 号皇岗商 务中心 主楼4F (07) 法定代表 人:卓 紘畾 联系人: 王娓萍 联系电话 :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 :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 :4006877899 公司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0 ) 名称: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门外光 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 人:路 瑶 联系人: 侯英建 联系电话 :010-65808756 业务传真 :010-65807864 客服热线 :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 :www.CIFCOFUND.com (71 ) 名称: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393923 业务传真 :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 :400-808-0069 公司网址 :www.wy-fund.com (72 ) 名称:太 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青年 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展 北街九 号华远 企业 号 D 座三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陈征 联系电话 :010-88321882 业务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热线 :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 :www.tpyzq.com (73 ) 名称:诺 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虹 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话 :021-38600735 业务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热线 :400-821-5399 公司网址 :www.noah-fund.com (74 ) 名称: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龙田 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业务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热线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75 ) 名称:杭 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仓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江 区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021-60897840 业务传真 :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 :4000-766-123 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76 ) 名称: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吴阿婷 联系电话 :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 :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 :4009200022 公司网址 :www.hexun.com (77 ) 名称: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杭州市 西湖区 世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彬彬 联系人: 邓秀男 联系电话 :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 :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8 ) 名称: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B 座12 、15 层(详 细 地址)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联系电话 :010-66555316 业务传真 :010-66555246 客服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址 :www.dxzq.net.cn (79 ) 名称:北 京钱景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魏争 联系电话 :010-57418829 业务传真 :010-57569671 客服热线 :400-678-5095 公司网址 :www.niuji.net (80 ) 名称:上 海久富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浦东 新区莱 阳路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民 生路 1403 号上海 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 人:赵 惠蓉 联系人: 徐金华 联系电话 :021-68685825 业务传真 :021-68682297 客服热线 :400-021-9898 公司网址 :www.jfcta.com (81 ) 名称:深 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强 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 :010-58325282 客服热线 :400-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82 ) 名称:大 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长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中 心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业务传真 :0351-4137986 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热线 :4007121212 公司网址 :www.dtsbc.com.cn (83 ) 名称:北 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20 号乐成 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陈攀 联系电话 :010-57756019 业务传真 :010-57756199 客服热线 :400-786-8868-5 公司网址 :www.chtfund.com (84 ) 名称: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 人:钱 华 联系人: 王薇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业务传真 :021-68728703 客服热线 :4001-962502 公司网址 :www.ajzq.com (85 ) 名称:嘉 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金地中 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学 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86 ) 名称: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40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 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张晶晶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 :010-88067526 客服热线 :010-66154828 公司网址 :www.5irich.com (87 ) 名称: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建国 路88 号SOHO 现代 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程刚 联系电话 :010-52855713 业务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热线 :400-6099-200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88 )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中经 北证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89 ) 名称:一 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 技有限 公司 公司简称 :一路 财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9 号五 栋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址 :北 京 市西城 区阜成 门外大 街 2 号 万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22 层 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刘栋栋 联系电话 :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 :010-88312099 客服热线 :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90 ) 名称:中 经北证 (北京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公 庄大 街 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北礼 士路 甲 129 号新华1949 产业园 东门 法定代表 人:徐 福星 联系人: 陈莹莹 联系电话 :13261320700 业务传真 :010-88381550 客服热线 :010-68998820 公司网址 :www.bzfunds.com (91 ) 名称:北 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 经济开 发区百 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亮马 桥路 甲 40 号二十 一世纪 大厦A303 法定代表 人:王 岩 联系人: 胡明会 联系电话 :010-59200855 业务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热线 :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92 ) 名称:中 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 平街11-B , 名义 层 11-A ,8-B4,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11 楼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刘芸 联系电话 :023-86769637 招募说明书 42 业务传真 :023-86769629 客服热线 :400-8877-780 公司网址 :www.cfc108.com.cn (93 ) 名称:海 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 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联系电话 :021-80133827 业务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热线 :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4 ) 名称:北 京展恒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沙 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华严 北里 2 号民建 大厦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联系电话 :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热线 :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95 ) 名称: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沈 继伟 联系人: 张裕 联系电话 :15801816961 客服热线 :4000676266 公司网址 :www.leadfund.com.cn (96 ) 名称:徽 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 :合肥 市芜湖 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联系电话 :0551-62862801 业务传真 :0551-62862801 客服热线 :4008878707 公司网址 :www.hsqh.net (97 )名称:北 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西大 望路 1 号温特 莱中 心A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于 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 :010-56409010 公司网址 :www.jimufund.com (98 )名称:北 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古 城西 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公司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99 )名称: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 人:郭 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招募说明书 44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lufunds.com (100 ) 名称:宁波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宁 波市鄞 州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方式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01 )名称:深圳 富济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高新 技术产 业园南 七道惠 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齐 小贺


联系人: 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 :www.jinqianwo.cn (102 )名称:江苏 江南农 村商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陵 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 州 市延陵 中路668 号 法人代表 :王国 琛 联系人: 续志刚 联系电话 :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 :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03 )名称:上海 联泰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泉 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104 )名称: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105 ) 名称:北京 君德汇 富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座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 18 号恒 基中心 办公楼 一座2202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振 联系人: 魏 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公司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106 )名称:珠海 盈米财 富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招募说明书 46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址 :www.yingmi.cn (107 )名称:上海 汇付金 融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中山 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虹梅 路1801 号凯科国 际大 厦7-9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公司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108 )名称:大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 市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占维


联系人: 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公司网址 :www.bankofdl.com (109 ) 名称:开源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110 )名称:上海 凯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西藏 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招募说明书 47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延安 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0 178 000 公司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11 ) 名称: 第一 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诗莉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公司网站 :www.fcsc.cn (112 )名称: 厦门 市鑫鼎 盛控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 道 2 号 第一广 场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林 松 联系人: 李智磊 联系电话 :0592-3122679 业务传真 :0592-8060771 客服热线 :0592-3122731 公司网址 :www.xds.com.cn (113 )名称: 徽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安 徽省合 肥市安 庆路79 号 天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表 人:王 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96588( 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 :www.hsbank.com.cn 招募说明书 48 (114 )名称: 富滇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拓东 路41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蜀 联系人: 戴秋娟 联系电话 :0871-63140324 业务传真 :0871-63194471 客服热线 :4008896533 公司网址 :www.fudian-bank.com (115 ) 名称:北京 增财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礼 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公司网址 :www.zcvc.com.cn (116 ) 名称: 鼎信 汇金 ( 北京)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东 路 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公司网址 :www.9ifund.com (117 )名称:北京 汇成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 村大 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招募说明书 49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公司网址 :www.fundzone.cn (118 )名称:上海 大智慧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 人:申 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19 )名称:德州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德州 市三八 东路 1266 号法定 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 :40084-96588 公司网址 :www.dzbchina.com (120 )名称:南京 苏宁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 :4008365365-9 公司网址 :www.Fund.licai.com 招募说明书 50 (121 )名称:北京 蛋卷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122 )名称:北京 广源达 信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 口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京 宏泰东 街 浦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公司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23 )名称: 天津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友谊 路15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公司网站 :www.bank-of-tianjin.com (124 )名称: 上海 万得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福 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33 号8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招募说明书 51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5 )名称: 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市 建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 深 圳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126 )名称: 财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解放 路111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 :95336(浙江) ,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3 、其他代销 机构 本基金发 售期间 ,若新 增代销 机构或 代销机 构新增 营业网 点,则 另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招募说明书 52 法定代表 人: 孙 树明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海珠 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南 塔 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 京市盈 科(广 州)律 师事务 所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广 州大道 中289 号南方 传媒大 厦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 -66857288 传真:020 -366857289 经办律师 : 刘智 、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 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延 安 东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册 会计师 :郭新 华、 洪 锐明招募说明书 53 第 六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4 年12 月3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4]1307 号文 准予募集注 册 。 一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二 、基 金类 型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 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 募集方 式为代 销与直 销。募 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2015 年 2 月 10 日进行 发售。 如 果在此 期间 未达到本 招募说 明书第 七部分第 一款规 定的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 可在募 集期限 内继续销 售, 直 到达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也可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在 募集期 限内适 当延长 或缩短 基金 发售时间, 并及时 公告 。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 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 被 注册登记 机构确 认,就 不再接 受撤销 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申 请。认 购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 果为准 。 五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 理 开放式基 金业务 的城市 (网点 )的具 体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 本基 金之发售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4 六 、 发 起资 金的 认购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资金 、基 金管 理人 固有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 人 员认购 本基 金的 发起 资金 金 额 不少于1000 万元 人民 币, 且发起 资金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 不少于3 年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满3 年提 前终 止的情 况除 外 ) , 法律法 规 或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本基金发 起资金 的认购 情况见 基金管 理人届 时发布 的公告 。 七 、 募 集规 模 本基金的 最低募 集 份额 总额 为 1000 万份,最低 募集金 额为 1000 万元 人民币。 本基金不 设首次 募集目 标上限 。 八 、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认 购价 格和 认购 费用 1 、份额发售 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人民 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 本基金 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最 高认购 费率 不 超过1.00% , 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 果有多 笔认购 , 适用 费率按 单笔分 别 计算, 具 体费率 如 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基 金募 集 期间发生 的各项 费用。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净认购金 额 = 认购金额/ (1 +认 购费率 ) 招募说明书 55 或,净认 购金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 购费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或, 认购 费用 = 固定认 购费金 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 期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面 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例: 某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 购期内 认购资 金获得 的利息为5 元 , 则其 可得到的 基金份 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 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 +5 )/1.00 =9,905.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九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 、 本基金 的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 续请 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 购采取 金额认 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 认购前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 备足认 购的金 额。 (2 ) 基金 投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多 次认购 , 认 购一旦 被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 就 不再接 受撤 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投资者 可 在基金 正式 宣告 成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若 投资 者的认 购 申请被 确认 为无 效,基 金管理人 应当将 投资者 已支付 的认购 金额本 金退还 投资者 。 4 、认购限制 招募说明书 56 在募集 期内 ,除 《发 售公 告》 另有 规定 , 每一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和 代 销机构销 售网点 每个基 金账户 首次认 购的最 低额为 人民币 10 元(含 认 购费) ,追加 认购最 低 金额为 10 元(含 认购费 ) ; 直销机 构销售 网点(非 网上交 易系统 )每 个基金账 户 认购 的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50,000 元 ( 含认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及 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 人销 售网 点有 认购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首 次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本 基金募 集 期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不设 置最高 认购金 额限制 。 十 、 首 次募 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基金 投资 者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认 购 资金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转份 额的具 体数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十 一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招募说明书 57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15 年2 月13 日 正式 生效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继 续存 续的,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情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 1 、本公司直 销机构 ; 2 、代销机构 :经本 公司委 托,具 有销售 本 基金 资格的 商业银 行或其 他 机构的营 业网点。 本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详见本 基金招 募说明 书第五 部分。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 告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 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 换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招募说明书 59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 进行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 则 开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代销 机构每 个基金 账户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 对 个人投资 人开通) 每个基金 账户首 次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 追加申购 时最低 申购限 额及投 资金 额级 差详 见各 销售机 构网 点公 告。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构 有 不同规 定的 ,投 资者在 该销售机 构办理 上述业 务时, 需同时 遵循销 售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定。 2 、直销中心 每个账 户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 已在直 销 中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录 的投资 人不受 申购最 低 金额 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各代 销机构 的最低 赎回、 转换转 出及最 低持有 份 额调整为 1 份, 投 资者当日 持有份 额减少 导致在 销售机 构同一 交易账 户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不足 1 份的, 注册登 记 机构有 权将 全部 剩余 份额 自动赎 回。 各基 金代 理销 售机 构有 不同规 定 的,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办理上 述业务 时,需 同时遵 循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 务规定 。 4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家指 定媒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 项支付 招募说明书 60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本 基金登记 机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 投 资人赎回 申请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回 时或本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 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 顺延至 上述 情形 消除后 的下一个 工作日 划出。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 况。若 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 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生 效,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于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 怠于 履行 该项 查询 等各项 义 务,致 使其 相关 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若申购 不生效, 则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1 、申购费率 (1 ) 本基 金对申购 设置级 差费率 。 投 资者在 一天之 内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招募说明书 61 (2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主 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费 用。 (3 )基金管 理人对 部分基 金持有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 对其他 投资者 的 同等义务 。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赎回 费率随 赎回基 金份额 持有年 份的增 加而递 减,具 体费率 如下 : 赎回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 ≤N <2 年 0.3% N ≥2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用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市场推 广、 注 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 。 3 、 本基金在 开始办 理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之日起 ,将同 时开通 公司网 上 交易平台 C 类收 费业务模 式。本 基金开 通的 C 类收费 模式是 指不收 取申购 、赎回 费用 ,只收取 0.4%/ 年的 销 售服务 费, 其中 ,销 售服 务费不 是从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而是 由本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针 对每个 客户的 C 类 资产逐 日计提 并记录在 每个客 户帐户, 在客户 赎回或 转换 时从客户 的赎回 或转换 款项中扣 除。 4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赎回费 率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5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 ,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 率。 6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 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 率。 招募说明书 62 七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算 : 基金的申 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金额/ (1 + 申购费 率) 或,净申 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人 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 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 购费率为 1.2%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则可 得到9410.88 份基金份额。 2 、本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 采用“份 额赎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计 算公式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投 资者赎 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份额持 有期限 100 天,对 应 赎 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金 额 = 1 0 0 , 0 0 0 ×1 .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 用=121,300.00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 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 投 资者赎 回本基 金10 万份基 金份额 , 份 额持有 期限100 天,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1.213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净赎 回金额 为120,693.50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计算公式 为: T 日 某类基 金份额 净值=T 日该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资 产 净值/T 日该类 别基招募说明书 63 金份额 的 余额数 量 。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4 、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5 、赎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 投资 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下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 份额。 2 、 投资 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正常 情况下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注 册登记 手续。 3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 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招募说明书 64 产生负面 影响,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 6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7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或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十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3 、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4 、 连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5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或 登记机 构 的技术 故障等 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基 金注册 登记系 统或基 金会计 系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招募说明书 65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处理 方 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公告 。 2 、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重 新招募说明书 66 开放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一天 但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 购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 金托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本公司开 通的网 上交易 平台 C 类收费 业务模 式,C 类收费 模式下 的基 金份额与 前端收 费 基金份 额之 间可 以相 互转 换,转 换规 则适 用《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网上直 销基 金转 换业务 规则》 ,关于 C 类 收费的 基金份 额详细 转换规 则请参 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在公司 网上交 易平台 增加 C 类收 费模式 的公告 》 。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的 规定办 理,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准 收费。 十 五、 转 托管 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 准收取 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每期扣 款 金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招募说明书 6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追 求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差最 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即 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此 外,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 中小 板、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 债券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货币市 场工具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在建 仓完 成后, 本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如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投资品 种的投 资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可以调整 上述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三 、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原 则上 采用 完全复 制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中的 基 准权重构 建指数 化投资 组合。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 争将 本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 离度的绝 对值控 制在0.35% 以内 , 年化 跟踪误 差不超 过 4% 。 如因 标的 指数编制 规则调 整等其 他原因 ,导 致基 金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 了上 述范 围, 基金管 理 人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和 跟踪误 差的进 一步扩 大。 (一)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原 则上将 不低于 90%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和 备选成份 股,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基 金管 理人 将主 要以 标的 指数成 份 股为基 础, 综合 考虑跟招募说明书 69 踪效果 、操 作风 险、 投资 可行性 等因 素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基金 资 产规模 、日 常申 购赎回 情况、 市场 流动 性以 及股 票市场 交易 特性 等情 况,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优 化调整 ,以 力争 实现对 标的指数 的有效 跟踪, 实现对 跟踪误 差的有 效控制 。 (二)权 益类投 资策略 1 、股票组合 构建方 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以 完全 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 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为 原则,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股 票在投 资 组合中 的权 重原 则上将 根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以 拟合 标的指 数 的业绩 表现 。但 若出现 较为特 殊的 情况 (例 如成 分股流 动性 不足 、成 份 股 投资 受限 、成分 股 长期停 牌、 成分 股发生 变更、 成分股 公司行为 等) , 或 受基金 规模而 投资受 限, 或 因基金 的申 购和赎回 等对本 基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响 等其 他原 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跟 踪 标的指 数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对 投资组 合进行 适当变 通和调 整,力 争降低 跟踪误 差。 此外, 对于其 他无法 严格按 照标的 指数进 行复制 的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根据市 场情况 , 结合经验 判断, 对投资 组合进 行适当 调整, 以获得 更接近 标的指 数的 收益率。 2 、股票组合 调整 (1 )定期调 整 本基金股 票组合 根据所 跟踪的 标的指数 对其 成份股 的调整 而进行 相应 的定期跟 踪调整 。 (2 )不定期 调整 1 )与指数相 关的调 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发 生增 发、 配股 等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 重的 行为 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 指数公司 发布的 调整决 定及其 需调整 的权重 比例, 进行相 应调整 。 2 )申购赎回 调整


根据本基 金的申 购和赎 回情况 ,对股 票投资 组合进 行调整 ,从而 有效 跟踪标的 指数。 3 )其他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若 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 严重 的流 动性 困难 、或者 财务 风险 较 大、 或 者面临 重大的 不利的 司法诉 讼、 或者有 充分而合 理的理 由认为 其 被市场操 纵等情 形时 , 本基金 可以 不投 资该 成份 股,而 用备 选股 、甚 至现 金来 代替 ,也可 以 选择与 其行 业相 近、定 价特征类 似或者 收益率 相关性 较高的 其它股 票来代 替。 (三)债 券投资 策略 招募说明书 70 基于基 金流 动性 管理 和有 效利 用基 金资产 的需 要,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流 动性较 好的 国债 、 央行票 据等 债券 ,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本基金 将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货币 政策 、证 券市 场变化 等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变 化, 结合债 券 定价技 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四)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 遵循 有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 保 值为目 的, 主要 采用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通过 对现货 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研 究,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与现 货资 产进行 匹 配,通 过多 头或 空头套 期保值等 策略进 行套期 保值操 作。 本基金运 用股指 期货的 情形主 要包括 : 对 冲系统 性风险 ; 对冲 特殊情 况 下的流动 性风险 , 如大额 申购 赎回 等; 对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风 险;利 用金 融衍 生品的 杠杆作用 ,降低 股票仓 位频繁 调整的 交易成 本,达 到有效 跟踪对 标的 指数的目 的。 (五)权 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投 资原则 为 有 利于 加强 基金 风险 控制 ,有利 于提 高基 金 资产的投 资效率 ,控制 基金投 资组合 风险水 平,更 好地实 现本基 金的 投资目标 。 若未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有 新规定 的,本 基金将 按最新 规定执 行。 四 、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投资程 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标 的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的决 策 依据。 2 、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 责决 定 有关标 的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决 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重 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决定 日常标 的指数 跟踪维 护过程 中 的组 合构建 、调整 等决策 。 3 、投资管理 程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绩效 评估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等流程 的有 机配 合 共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可 以保证 投 资理念 的正 确执 行,避 免重大风 险的发 生。 招募说明书 71 (1 ) 研究 : 数量 投资部 依托公 司整体 研究平 台, 整 合外部 信息以 及券 商等外部 研究力 量 的研究 成果 ,开 展指 数跟 踪、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与 分 析、流 动性 分析 、误差 及其归因 分析等 工作, 并撰写 相关的 研究报 告,作 为本基 金投资 决策 的重要依 据。 (2 )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依据 数量投 资部提 供的研 究报告 , 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的决 议, 进行 基金投 资管理的 日常决 策。 (3 ) 组合构 建: 根据标 的指数 , 结合 研究报 告, 基 金经理 以完全 复制 标的指数 成份股 权 重的方 法构 建组 合。 在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下 , 基金经 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提 高投资 效率、 降低交 易成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 )交易执 行:交 易部负 责具体 的交易 执行, 同时履 行一线 监控的 职 责。 (5 ) 绩效 评估: 绩效评 估与风 险管理 组定期 和不定 期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评估 , 并 提供 相关的 绩效 评估 报告 。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期 、 组合误 差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成功 与否, 基金经 理可以 据此总 结和检 讨投资 策略, 进而调 整投 资组合。 (6 ) 组合监 控与调 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的 指数的 变动, 结合成 份股 基本面情 况、 流 动 性状况以 及组合 投资绩 效评估 的结果 等,对 投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 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 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 有权 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要 对上 述 投资程序 做出调 整,并 在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 其更新 中予以 公告。 五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以 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为 标的指 数。 中证养老 产业指 数由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在 2014 年 5 月 14 日发布 ,指 数以中证 全指为 样 本空间 ,选 取消 闲用 品、 酒店旅 游、 教育 文化 、药 品零 售、 乳品、 家 用品、 医药 卫生 、人寿 保险等相 关行业 中市值 最大 的 80 只股票 作为样 本股 , 并以 等权重加 权 。 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以 2005 年 12 月 30 日为基日,基点 为 1000 点, 旨在反 映沪 市 A 股 中与 养老相关 产业的 整体表 现,为投 资人投 资养老 产业提 供投资 标的。 本基 金 业 绩比 较 基 准为 :95% × 中 证 养老 产 业指 数 收 益率+5% × 银行 活期 存 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以 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 为 标的 指数 ,原则 上将 不低 于 90%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投 资于 中 证养老 产业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 股 ,选 用以 上业 绩比 较基 准可以 有 效评估 本基 金投 资组合招募说明书 72 业绩,反 映本基 金的风 格特点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或 授权 、或中 证养 老产 业 指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中证 养老 产业指 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 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 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业 绩比 较基 准和基 金名称 。其 中, 若变 更标 的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 质性变 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且在指 定媒 体公 告。若 变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不 限 于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指数更名 等事项 ) , 则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及 时公告 。 六 、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与货 币市场 基金 。本 基 金为指 数型 基金 ,主 要采 用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具有 与 标的指 数、 以及 标的指 数所代表 的股票 市场相 似的风 险收益 特征。 七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0%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 10%; 5 、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6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指期货 的,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 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 券 (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招募说明书 73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12、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拟发 行股票 公司本 次发行 股票的 总量; 13 、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140% ; 14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 比例 限制。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八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 产不得 用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 资; 招募说明书 74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 是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动 ; 7 、法律、行 政法规 和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动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 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从 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符合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并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的 限制。







































































九 、 未 来条 件许 可情 况下的 基金 模式 转换 本基金 管理 人 可 在条 件成 熟时 另行 安排在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接 受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和 上 市交 易, 使本 基 金转 型为 同一 标的 指 数的 上市 型开 放 式基 金(LOF ) ,其 场内 申购 赎 回、上 市交易 、注 册登 记、 收益 分配等 场内 业务 规则 遵循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的 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届时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但须 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履 行适当 程序 并 提前公 告。 若将 来 本基 金 管理 人 推出 同 一 标的 指 数的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 (ETF ),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使 本基金 采取 ETF 联 接基金 模式并 相应修 改 《基 金合同》 , 届时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但须 按照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履行适 当程 序 并提前 公告。 十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 本报告 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本基 金基金 合同规 定,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载数 据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招募说明书 75 (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9,439,816.65 92.96 其中:股 票 149,439,816.65 92.96 2 固定收益 投资 - - 其中:债 券 - -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0,710,301.16 6.66 7 其他各项 资产 613,973.05 0.38 8 合计 160,764,090.86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042,847.36 41.56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84,370.36 0.05 F 批发和零 售业 14,835,304.24 9.34 招募说明书 76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1,672,765.78 1.05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服 务业 29,954,443.70 18.85 J 金融业 7,451,937.40 4.6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3,693,465.78 2.32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17,442.62 0.01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业 1,801,446.40 1.13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1,832,233.82 1.15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4,076,301.15 2.57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17,977,258.04 11.31 S 综合 - - 合计 149,439,816.65 94.05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 通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通过 沪港通 投资的 股票。 (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300383 光环新网 61,300 2,323,270.00 1.46 2 000848 承德露露 185,472 2,216,390.40 1.39 3 000423 东阿阿胶 41,356 2,184,837.48 1.38 4 600135 乐凯胶片 127,359 2,167,650.18 1.36 5 000839 中信国安 99,900 2,128,869.00 1.34 6 002555 三七互娱 98,400 2,106,744.00 1.33 7 300015 爱尔眼科 56,941 2,080,054.73 1.31 8 600085 同仁堂 69,818 2,079,878.22 1.31 9 600060 海信电器 116,402 2,057,987.36 1.30 招募说明书 77 10 600086 东方金钰 211,600 2,048,288.00 1.29 (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债券 。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 七)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贵金 属。 ( 八)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权证 。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股 指期货 交易。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末未 持有国 债期货 。


(2 )本基金 本报告 期内未 进行国 债期货 交易。 ( 十一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 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在 本报 告期 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2. 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未超出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 金 14,873.77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178,572.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91.76 招募说明书 78 5 应收申购 款 418,335.34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3,973.05 4.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 的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555 三七互娱 2,106,744.00 1.33 重大事项 停牌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业 绩数据 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 、 本报 告期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2.13- 2015.12.31 13.34% 2.86% 30.52% 2.65% -17.18% 0.21% 2016.1.1-2 016.6.30 -17.08% 2.29% -18.45% 2.26% 1.37% 0.0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6.02% 2.67% 6.14% 2.52% -12.16% 0.15%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广发中证 养老产 业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5 年 2 月 13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他 基金财 产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招募说明书 81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人不 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 生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股 指期 货、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及负债 。 三、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权益 类证券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权 益类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 的 权益 类证券 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理 :


(1 ) 送股 、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 ) 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易 所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 招募说明书 83 值净价进 行估值 ;


(2 ) 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债券 应收利 息后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3 ) 对在交 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 债券, 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4 、 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 价进行估 值。 对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 且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


5 、同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 别估值。


6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估 值。


7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化 的,采 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8 、 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 价估值 。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估值 。 如 法律法 规今 后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9 、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10 、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 各类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 的 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招募说明书 84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定 公告。 2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 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人应 按照以 下约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 损 失按 下 述 “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偿 责任。 上述估值 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 误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确保 估值错 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的 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3 ) 因估 值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支招募说明书 85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 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 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错 误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 后,有 关的当 事人应 当及时 进行处 理,处 理的程 序如 下: (1 ) 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进行 评估; (3 ) 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 失; (4 ) 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就估 值错误 的更正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 障投资人 的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时 ;出 现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属 于紧 急事 故的 情况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4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招募说明书 86 七、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布 。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9 项、 股指期 货合约 估值方 法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8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 次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每 次收益 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每份基 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2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后基 金 份额 净 值不 能 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额 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面 值; 4 、 本基金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 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红利 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用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信息披 露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9 、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 行账户 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用 ,按实 际支出 额从基 金财产 总值中 扣除 。 二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托 管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 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 日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需 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的约 定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E ×0.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标 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的 收取下 限为每 季度人 民币 1 万元, 计费 期 间不足一 季度的 , 根据实际 天 数按 比例计 算。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按季 支付 。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支 付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 10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如与指 数编 制方 的指 数使 用协 议约 定的收 费标 准、 支付 方式 等发 生变 更,按 照变 更后 的 费率、支 付方式 执行, 此项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出 金额列 入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从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 的项目。 招募说明书 91 四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 按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五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 管费等相 关 费率 。


调低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 费率等 费率,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于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92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 集的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 人民币 元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 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 7 、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金 的年度 财务报 表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3 、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对信 息披 露的 方式 、登 载媒 体、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 露 信息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息 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机 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 的祝贺 性、恭 维性或 推荐性 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 行 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 拉伯数 字;除 特别说 明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币元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包 括: 招募说明书 94 (一)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 者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 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网 站上。 (二)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日 登载于 指定媒 体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体上 。 招募说明书 95 (五)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 并 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式。 (七)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大 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事 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 招募说明书 96 8 、 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 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监 管部门 的调查 ; 13、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人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 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 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 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 务所; 19、变更基金销 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 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并延 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 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 接受申 购、赎 回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 购、赎 回; 26、 基金份额实 施分类 或类别 发生变 化; 27、本基金变更 标的指 数; 28、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 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事 项。 (八)澄 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并 将有关 情况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招募说明书 97 (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十)投 资股指 期货相 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投 资政 策和投资 目标等 。 (十一)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中 选择披 露信息 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住 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招募说明书 98 复制。 八 、暂 停或 延迟 披 露 基金信 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露 基金 信息: (1 ) 不可抗 力; (2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 营业时; (3 )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 资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况 ; (4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情况。 招募说明书 99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风 险 1 、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素 (如 政策 因素 、经 济周 期波 动、利 率因 素、 投 资者心 理等 )的 影响 而引 起的波 动,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本 基金作 为指 数基 金,基 金收益 率的 变动 与标 的指 数的变 动高 度一 致, 当标 的指 数因 市场原 因 出现大 幅下 跌时 ,会造 成基金净 值相应 下跌的 风险。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 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 内部失控 而可能 产生的 损失。 管理风 险包括 : (1 )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 监督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策 失误而 给基金 资产造 成的可 能的损 失; (2 ) 操作风 险: 指基金 投资决 策执行 中, 由 于投资 指令不 明晰、 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3 )技术风 险: 是 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因 素而可 能造成 的 损失。 3 、指数投资 相关的 风险 (1 )标的指 数波动 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2 )基金投 资组合 收益率 与标的 指数收 益率偏 离的风 险 以下因素 可能导 致基金 投资组 合收益 率与标 的指数 收益率 发生偏 离: 1 )标的指数 成份股 的配股 、增发 、分红 等公司 行为; 2 )标的指数 成份股 的调整 ; 3 )基金买卖 股票时 产生的 交易成 本和交 易冲击 ; 4 )申 购、赎 回因素 带来的 跟踪误 差; 5 )新股市值 配售、 新股认 购带来 的跟踪 误差; 6 )基金现金 资产的 拖累; 招募说明书 100 7 )基金的管 理费和 托管费 带来的 跟踪误 差; 8 )指数成份 股停牌 、摘牌 ,成份 股涨、 跌停板 等因素 带来的 偏差; 9 )基金管理 人的买 入卖出 时机选 择; 9 )其他因素 带来的 偏差。 (3 )标的指 数变更 的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因 标的 指数 的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随之调 整,基金 收益风 险特征 可能发 生变化 ,投资 人需承 担投资 组合调 整所 带来 的风 险与成 本。 4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 金的 所有开 放日 ,基 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资 产不能 迅速转 变成现 金, 或者变现 为现金 时使资 金 净值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 资产变 现能 力差 ,可能 会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 能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5 、投资股指 期货的 风险 (1 ) 基差 风险。 标的股 票指数 价格与 股指期 货价格 之间的 价差被 称为 基差。 在股指 期货 交易中因 基差波 动的不 确定性 而导致 的风险 被称为 基差风 险。 (2 ) 合约品 种差异 造成的 风险 。 合约 品种差 异造成 的风险 , 是指 类似 的合约品 种, 在 相 同因素 的影 响下 ,价 格变 动不同 。表 现为 两种 情况 :1 )价 格变 动的 方 向相反 ;2 ) 价格变 动 的幅度 不同 。类 似合 约品 种的价 格, 在相 同因 素作 用下 变动 幅度上 的 差异, 也构 成了 合约品 种差异的 风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着 符合本基 金投资 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 发展 , 如果 投资 于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 临一些 特殊的 风险 ; (2 )因技术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靠 产生的 风险; (3 )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 人 员配备 、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 因素而 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行 为等产 生的风 险 ; (5 )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水平 , 从而 带 来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1 (6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二 、声 明 1 、投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 资风险 ; 2 、 除基金 管理人 直接办 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基 金代销 机 构代理销 售,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代销 机构都 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招募说明书 102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对 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 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招募说明书 103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104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 (2 ) 自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 起, 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额 ; (5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 )选择、 更换基 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 和处理;


(9 )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登 记 业务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的 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并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前提 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决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以 及调整相 关费率 的结构 或收费 方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 券所产 生的权 利;


(14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105 (16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17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户的 业务规 则; (18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 基金财 产; (5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 理,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运作基 金财产 ; (7 ) 依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 款项; 招募说明书 106 (15 )依据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和 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 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 行 为承担责 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实 施其他法 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 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议; (26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与义 务 1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招募说明书 107 家法律法 规行为 ,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2 )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 事宜; (3 )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 金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 金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 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 作相关 账册并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招募说明书 108 (14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管理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 机构,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 定;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面 签章或 签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合法 权益。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 )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 (8)对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招募说明书 109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 金合同 》 ; (2 )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 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 》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 益的活 动 ; (7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未设立 日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 (9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 序; 招募说明书 110 (10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及其 他应当 由基金 承担的 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 取; (3 ) 在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4 ) 基金管 理人在 按照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 将 本基金转 型为同 一 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 , 或 变 更 为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ETF )的 联接基 金并相 应变更 基金类 别、修改 投资目 标、范 围和策 略; (5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 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或修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 (7 ) 基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基 金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调整有关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 易、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务规 则; (8 )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 议召集 人及召 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托 管人自 行召集 。 招募说明书 111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 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 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 知应至 少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 (2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 决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益 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限 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 (5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招募说明书 112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 的计票 效力。 (四)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 式 或法 律 法规 和监 管 机关 允 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会 议召集 人确定 。 1 、 现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 书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视 为有效 : (1 )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 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 ) 上 述第 (3 )项 中 直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 书 面意招募说明书 113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 相符。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持 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 第 1 款 第 (2 )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加 ,方可 召开。 3 、 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 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网 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并 在会议 通知中 列明。 4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 出席会 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 式可以 采 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 或其他 方式, 具体方 式在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五)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 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和 公 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招募说明书 114 会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 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决 议。 (六)表 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有 一票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 1 、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 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采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表 面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 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 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招募说明书 115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 )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 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 新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 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 结果。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不影 响计票 和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 本部 分 关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事由 、 召开 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 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规则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 监管机 关 并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招募说明书 116 1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本 合同 约定 应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生 效后 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 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 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 行分配 。 招募说明书 117 (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优 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五)基 金财产 清算剩 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文件 由基金 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五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18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称:广 发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新区 宝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志 伟 成立时间 :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 文号: 证监 基 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1.2688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 立 成立时间 :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中国 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佰玖 拾壹亿 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买 卖政府 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 提 供保险箱 服务 ;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汇 兑换; 国际结 算;同 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结 汇、售 汇;发 行和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 外汇买 卖;外 汇信用 卡的发 行和 代理国外 信用卡 的发行招募说明书 119 及付款; 资信调 查、咨 询、见 证业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贷 款;国 际贵 金 属买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与 当地法 律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在 港澳地 区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可发 行或参 与代理 发行当地 货币; 经中国 人民银 行批准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 统,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主 要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即 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此 外, 为更 好 地实现 投资 目标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成分股 、备 选成 分股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上 述投资 范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90%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6 ) 本基金 投资于 股指期 货的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招募说明书 120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拟 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股票 的总量 ; (13 )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资 产的 140% ;


(14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调 整、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现 数据等 进行复 核。 招募说明书 121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 报告。 (五)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 本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行 为。 2 、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 无 正当 理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3 、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并改 正。 招募说明书 122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 或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 除依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募集资 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管 理人宣 布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并 出 具验资 报告 ,验 资报告 需对发起 资金的 持有人 及其持 有份额 进行专 门说明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方 为有效 。 2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 银行账户 中,并 确保划 入的资 金与验 资确认 金额相 一致。 (三)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 进行。 3 、 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四)基 金进行 定期存 款投资 的账户 开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 并招募说明书 123 负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专 人协助 办 理开户 事宜 。在 上述账 户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所 需的相关 资料, 并对基 金托管 人给予 积极配 合和协 助。 (五)基 金证券 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 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 以 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券 账户。 2 、 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4 、 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规定 。 (六)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备。 (七)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 人对其 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有 价凭证 不承担 责任。 (八)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凭证。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应在 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规 定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招募说明书 124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 、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基 金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 、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 财产公允 价值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方 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 、 当基金 资产的 估值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四 位内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的 同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 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得 利,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则双 方按照 各自赔 偿金额 的比例 对返还 金额进 行分配 。 7 、 由于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 变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招募说明书 125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 影响。 8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的复 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异 , 且 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关情 况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 指标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现存 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 定期报 告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 说明书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 告。季 度报告 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 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会 计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应 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招募说明书 126 金托管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文 件往来 均以传 真的方 式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就相关 情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包 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 人应在 相关的 名册生 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 (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由 此产生 的保管 费给予 补偿。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本 协议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释 。 招募说明书 127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三)除 争议所 涉 的内 容之外 ,本协 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定。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冲 突。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应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二)托 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 情况, 本托管 协议应 当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 事项。 (三)基 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财产 进 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 128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持 有人 注册 登记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 完善的 电脑 系统 及通 讯系 统,准 确、 及时 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 金账户 业务 、基 金份额 的登记 、 权益 分配时红 利的登 记、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派 发、 基 金交易 份 额的清算 过户等 服 务。 二 、持 有人 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 服务 1 、基金交易 确认服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次交 易结束 后(T 日 ) ,本 基金销 售网点 将于 T +2 日开始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该 笔交易 成交确 认单的 查询服 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 可以 在 T +2 日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 直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要求 打印成 交确 认单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 代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要求进 行成交 确认。 2 、定期对账 单 邮寄 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 录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一 年内所 有申 购、 赎回 等交 易发生 的时 间、 金额 、数 量、 价格 以及当 前 账户的 余额 等。 季度对 账单在每 季结束 后的 20 个 工作日 内向有 交易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书 面 或电子邮 件形式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 形式 寄 送。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交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 统) 和本 基金管 理人的 销售网 点查询 历史交 易记录 。 三 、信 息定 制服 务 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 子邮 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 服 务,内 容包 括基 金净 值播 报、交 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如 预 留手机 号码 ,可 订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 容包 括基 金净值 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 开立 本公司 基 金账户 未预 留相 关资料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 售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心 ( 包括电 话呼 叫中 心和网 站账户自 动查询 系统) 办理资 料变更 。 四 、信 息查 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呼 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 基 金账户信 息; 同时可 以 修改通 信地 址、 电话 、电 子邮件 等信 息; 另外 还可 登录 本基 金管理 人 网站查 询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交易 情况、 账户余 额、基 金产品 信息。 五 、投 诉受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 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 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还 可以通过 代销机 构的服 务电话 进行投 诉。 六 、服 务联 系方 式 1 、客户服务 中心 电话呼叫 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免长途费 ) ,该 电话可 转人工 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网 站 公司网址 :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s@gf-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3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2 月18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2016 年2 月18日起通过北 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代理销售 以下基 金:广 发轮动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 健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集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 费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 中证全 指能 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招募说明书 131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证百度 百发策略100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小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广 发中 证500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 、广发聚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深证100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和广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2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3 月30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30 日 起通过鼎 信汇金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全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 冲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瑞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 混合 型证券招募说明书 132 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消 费品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纳斯 达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 经济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百度 百发策 略 1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略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 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多 策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3 、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发布 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5 月6 日起通过 首创证 券代理 销售以下 基金: 广发理 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成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 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 额) 、 广 发集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术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 发对 冲套 利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中 证全 指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发 中证全 指主要 消费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 广发改 革先锋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 金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增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全球 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 金 、 广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纳 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 发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理财30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中证百招募说明书 133 度百发策 略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百发大 数据策 略成长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 精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 兴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鑫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证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源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和广发 中证医 疗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6年5 月13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6 年5 月13 日起 通过汇 成基 金代 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集 利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 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 发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招募说明书 134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行 业领 先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纳 斯达 克100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理 财30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和 广发 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5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8 日 起通过徽 商银行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优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 房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高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全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天 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金融 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全 球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标普全球 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纳斯达 克 100招募说明书 135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6 、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 2016 年 5 月 20 日起通 过大智 慧财富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主题 领 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主 要消 费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 广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 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行业 领先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广发 制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广 发聚财 信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双 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新经 济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美 国 房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 民币 份 额)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招募说明书 136 健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 广发全 球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标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和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 7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5 月25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25 日 起通过富 滇银行 代理销 售以 下基金: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 发主 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竞 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逆 向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百 发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据 策 略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 广发多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8 、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6 年5 月26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5 月26 日起 解聘 原基金 经理季峰 , 本 基 金将由刘 杰单独 管理 。 详情请见 我司相 关公告 。 9 、本基金管 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3 日起通 过华泰 证券代 理销售 以下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广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 证全指 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招募说明书 137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和广 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10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6 月6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 公司 决定 新增 财通证 券为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代 码:000968 ) 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 自2016 年6 月6 日起可 在财通 证券 办理该基 金的申 购、 赎 回等业务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6 月6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6 日起通 过德州 银行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亚太 中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全球 医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百 度百发 策略 1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术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养老产 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份 额) 、 广发 中证 全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 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业 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招募说明书 138 投资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 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聚富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瑞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12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6 月7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2016 年6 月7 日起通 过苏宁 基金代 理销售以 下 基金: 广发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鑫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成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集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 指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医 药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消 费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 材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 金融地 产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沪港深招募说明书 139 新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理 财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和广 发新经 济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13 、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 通过天 津银行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中证 百度百 发策略 100 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 联接基金 、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 指原 材料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140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 略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百 发大数据 策略精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行业领先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 消费品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纳斯 达克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 双债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和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14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7 月6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 决定 于2016 年7 月6 日起 , 对广发 中证养 老产业 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在现有份 额的基 础上增 设 C 类基金 份额(C 类 基金份 额代码 :002982 ),原份 额转为 A 类份 额,同 时根 据最 新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 进行了 相 应修改 。 详 情请 见我司 相关公告 。 15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7 月7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 决 定于2016 年7 月7 日起 新增 陆 金所、 天 天基金、 盈 米财富、 凯 石财富、 和 讯科技为 本基 金 C 类份 额的代 销机构 。 16 、 本基金管 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 决定 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起 新增 中原证 券、渤 海银 行、平安 证券、 兴业证 券、光大 证券、 中信建 投、同 花顺基 金为本 基金 C 类份额 的代销 机构 。 17 、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 决定 于 2016 年 7 月 12 日起 新增大智慧、 好买基 金 为本基金 C 类 份额的 代 销机构。 18 、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 决定 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起 新增汇成基金 、蛋卷 基 金为本基 金 C 类份额 的 代销机构 。 19 、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招募说明书 141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 决定 于2016 年7 月15 日起 新增 积木基 金为本 基金 C 类份额的 代销机 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15 日起 通过蛋 卷基金 代理销 售 以下基金 :广发 理财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轮动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优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 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 证全指 信息 技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对 冲套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证环保 产 业指数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 选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主 要消费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 指原材 料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 发改 革先 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 全指金 融地 产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 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 港深新 机遇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广 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鑫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广发 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货币 市场基金 、 广 发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聚瑞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行 业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 基金、广 发标普 全球农招募说明书 142 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制 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用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 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广 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小 盘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广发 中证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LOF)、 广发聚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广发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聚 源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中证医 疗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 基金。 21、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6 年7 月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公 司决 定自2016 年7 月19 日起 通过广 源达 信代 理销 售以 下基 金 : 广发 理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轮动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优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美国 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集 利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发全球 医疗保 健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信 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纳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中证全指 可选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医药卫 生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中证全 指主 要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原材料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 广发中 证全指 能源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改 革先 锋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证 全指 金融地 产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广发 沪港 深新 机遇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 广发新 兴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稳安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稳裕保 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优企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招募说明书 143 接基金 、 广 发聚 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货 币市场基 金B 类、 广发聚 丰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 略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瑞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内 需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全球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人民币 份额) 、 广 发行业领 先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 农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制造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财信用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消费品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纳 斯 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理财30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 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22、 本基金管理人 于2016 年7 月22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发布 公告, 本 公司 决 定于2016 年7 月22 日起 新增苏州 银行为 本基金C 类 份额 的代销机 构。 23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公告 , 本公 司决定 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起通过 万得投 顾代理 销售 以下基金 :广发 轮动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产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广 发亚太中 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全球医 疗保健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集鑫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 广发 主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逆向 策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 定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环保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中证全 指可选 消费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主要 消费 交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原材 料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 证 全指 能源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 发改革 先锋 灵活 配置混招募说明书 144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金融 地产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 基金 、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沪 港深 新机 遇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广 发新兴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稳 安保 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 裕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优企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创新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 聚丰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广 发核 心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人 民币份 额) 、 广 发行业 领先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联 接基金 、 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纳斯达 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 人民币 份额 ) 、 广 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和广发 新经济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 24 、 本基金管 理人 于2016 年8 月5 日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公司 决定 于2016 年8 月5 日起 新增 数米基 金为本 基金C 类 份额的代 销机构 。 招募说明书 145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 后,可 在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件 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146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广发 中证 养老 产业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广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四) 《 广发中 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