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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002378)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 安心 保本 五号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 年 九 月建信 安心保 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 月 12 日 证监许可[2016]70 号文 注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 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基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仍然存在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建信 安心保 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47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7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8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9 第十九部分


保本周期到 期 .........................................................................................................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101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 项 ........................................................................................................... 10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 件 ........................................................................................................... 110 附件一: 《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1 附件二: 《托 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4 附件三:保证合同 ....................................................................................................................... 151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建 信 安心保 本 五 号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招 募 说 明 书 ” 、 《 招募 说 明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 本 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导意见》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建 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安心 保本五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指《 建信 安心 保本五 号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 建信 安心 保本 五号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 书 :指 《 建信 安心 保 本 五号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 建信安心保 本五号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 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 业务规 则 》 :指《 建 信 基金管 理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或转换 转出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3、 保证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54、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 进行相关公告 55、保本周期 或保本期:指 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中如无特别指明即指当期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 年 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 周 期 后 的各保 本 周 期自本 基 金 届时公告的该 保本 周 期 起始之 日 起 至 2 年 后对应 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并确定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起始时间 56、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 后 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7、 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指保本周期届满日, 即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2 年后对应日 ,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保本周期到期 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58、 保本金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净值 59、 保本: 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即保本赔付差额) 60 、 保 本赔付 差 额 :指根 据 《 基金合 同 》 ,在保 本 周 期 到期 日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额的差额 61、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62、 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指保证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而言, 由 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63、 保证合同: 指保证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4、 到期操作期间: 指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该日) 及之后 4 个工作日 (含 第 4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到期操作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不开放申购和转 换转入业务 65、 过渡期: 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 至下一保本 周 期开始日 前一工作日(含该日) 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 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 本基金在过渡期 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66、 过渡期申购: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7、 份额折算日 或基金份额折算日 : 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 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68、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将 基金份额净值 变更登记为 1.00 元, 同时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 立。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 美国 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 够 切 实 维 护 基 金 投 资 者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 事 会 为 公 司 的 决 策 机 构 ,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 并 向 股 东 会 汇 报 。 公 司 董 事 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 公 司法 》 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许会斌先生, 董事长。 2015 年 3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自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3 月出 任中国建设银行批发业务总监;自 2006 年 5 月 至 2011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自 1994 年 5 月至 2006 年 5 月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备 部副主任,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 个人银行部副总经 理, 营业部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部总经理, 个人银行业务委员会 副主任, 个人金融部总经理。 许先生是高级经济师, 并是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曾 荣 获 中国建 设 银 行突出 贡 献 奖、河 南 省 五一劳 动 奖 章等奖 项 。1983 年 辽 宁 财 经学院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大学本科毕业。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 现任建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兼 建 信 资 本 管 理公司董事长。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得长江商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 部 证 券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筹 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 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 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 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北亚副总裁。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旦大学 EMBA 工商 管 理学硕士。 历任新加坡公 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 新加坡电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 展总监, 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 英国保诚集团 (马来西亚) 资 产 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 宏利资产管理公司 (台湾) 首席 执 行官和执行董事。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 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拿大丰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 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华电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 中国华 电 集 团公司 改 制 重组办 公 室 副处长 、 体 制改革 处 处 长、政 策 与 法 律 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李 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新 华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1985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大学财 政 金 融学院 ,1988 年 毕 业 于中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 生 部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理/ 资金部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新华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建 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 中 银 保 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 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裁, 美国友邦保险( 加拿大) 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 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学 博 士 , 现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 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王 雪 玲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毕 业 于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工 商 管 理 人 员工商管理专业,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职员; 中国 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计划处、 信贷处、 风险处和人力部等副处长、 处长、 行长 助 理、 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公司监 事会主席。 方 蓉 敏 女 士 , 监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首 席 律 师 。 曾 任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新 市 场 发 展 区 域 总 监 和 美 国 国 际 集 团 全 球 意 外 及 健 康 保 险 副 总 裁 等 职 务。1990 年 获新 加 坡 国立大 学 法 学学 士 学 位 ,拥有 新 加 坡、英 格 兰 和 威 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李 亦 军 女 士 , 监 事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历任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 副 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华电财务公司) 计划财务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 团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 吴 灵 玲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综合 管 理 部总经 理 。1996 年 毕 业于中 国 人 民大学 经 济 信息管 理 系 , 获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得 学 士 学位;2001 年毕 业 于 北京师 范 大 学经济 系 , 获得管 理 学 硕士学 位 。 历 任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力 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安晔先生, 职工监事,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1995 年 毕业 于 北 京工业 大 学 计算机 应 用 专业, 获 得 学士学 位 。 曾任中 国 建 设 银 行北京分行科技部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主任科员、 项目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助理、 副总监; 信息技术部 副总监、总监。 刘 颖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现 任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英国 特许 公 认会 计师 公 会(ACCA ) 资 深会 员 。1997 年 毕业 于中 国 人民 大学 会计系, 获学士学位; 2010 年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高 级 经 理。2006 年 12 月至今任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张威威先生, 副 总裁。1997 年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 获学士学位;2003 年 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筹资处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 加 入 建信基 金 管 理公司 , 历 任市场 营 销 部副总 监 ( 主持工 作 ) 、总监 、 公 司 首 席市场官等职务。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曲寅军先生, 副总裁。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学士学位;1999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审计部科员、 副主任 科员; 团委主任科员; 重组改制办公室 高级副经理; 行长办公室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起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投资管 理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总监和公司首席战略官。2013 年 8 月至今,任我公司 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 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1992 年毕业于中南工业大学管理系,获学士学位;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999 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 湖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 年 7 月加 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先 后在营业部、 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 曾任科员、 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兼综合管理部总监。2015 年 8 月 6 日起 任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 7 月,北京大学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毕业, 同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工作, 从 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先后任债券研究员和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 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4 日起任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起 任 建信安心保本七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裁。 梁洪昀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益投资官。 李菁,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顾 中汉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许杰先生,权益投资部 副总 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 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 业务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 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 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就基 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 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监 督 、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 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设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15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曾闻学


托管部门联系人: 李宁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 宁 先 生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沈 阳 市 分 行 常 务 副 行 长 、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货币金银局局长、 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光大 (集团) 总 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等职务。 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 十 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行长张金良先生, 曾任中国银行财会部会计制度处副处长、 处长、 副总经 理兼任 IT 蓝图实施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 大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曾 闻 学 先 生 , 曾 任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室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北 京 分 行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摩根 士 丹利华鑫 资 源优选混 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 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 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国 金 通 用 国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核心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 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 金通用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益民服务领先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合享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泓德优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红塔红 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财通多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添利宝货币市场基 金、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加心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博时安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添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景添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安怡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瑞丰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兴华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64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1,381.42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 基金、QDII 、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 产业投资 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 保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 严 格 的 贯 彻 执 行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关 基 金 托 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规 程 在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中 得 到 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 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 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 委 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 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和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 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基金托管部建立 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 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法律 、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 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项规章制度 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 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监督 稽 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基金信 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要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 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 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规 定 的 行 为 , 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第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 管理人 网址:www.ccbfund.cn 。 2、 其他销售机构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3 )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琦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 Licaike.com (1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 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3 )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14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15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6 )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7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 )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9 )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20 )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 )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 客户服务热线:95569 网址:www.hx-sales.com (22 )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https:// www.ifastps.com.cn (23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010-56282140 网址:www.fundzoe.cn (24 )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25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热线:400-033-79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26 )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www.windmoney.com.cn (2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 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2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0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4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5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7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39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42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3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44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45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7 ) 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www.cfzq.com (48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其他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6] 70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 募集期限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 该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 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 销售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 、 认 购时间 : 本 基金向 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资 者 同 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 投 资人认 购 应 提交的 文 件 和办理 的 手 续:详 见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及 销 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 认 购原则 和 认 购限额 : 认 购以金 额 申 请。 其 他 销 售机构 每 个 基金账 户 每 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 管理人 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募集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限制, 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 投 资人在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 但 已 确认的 认 购 申请不 允 许 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6%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 购费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十二、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 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 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5 )/1.00=9905.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5 元,可得到 9905.99 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 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 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至 2016 年 2 月 4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447,984,112.13 元。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1,859,341.36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9,23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4,449,843,453.49 份 , 已 全 部 计入 投 资 者 基金 账 户 , 归投 资 者 所 有。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建 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 售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基金开放日, 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 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 3: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 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后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但若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 “ 建信弘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 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 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 额不设置最低限额。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若 保 本 周期到 期 后 ,本基 金 不 符合保 本 基 金存续 条 件 ,转型 为 “建信 弘 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费 率以届时公告 为准。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 费率 N≤1 年 2.0% 1 年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基金合同 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 但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 到期操作期间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无需支付赎回费。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 ) , 投资人 的 申 购金额 包 括 申购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本基 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 方 式如下: (1 )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15=42962.7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5 元,则其可得到 42962.71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592.89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 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赎回总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1 年,赎回 适用费率为 2.0% ,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 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2.0% =229.6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0=11250.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1 年,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250.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6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某 笔或某 些 赎 回申请 可 能 会影响 或 损 害现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时 。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 停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在到期 操作期间内发生暂停赎回, 到期 操作 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 人 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份额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份 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第 九 部分


保 本 和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条款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保本义 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二)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 2 年为一个 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届 时公告的 该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 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个保本周期 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购 、 或 过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 一 保本周 期 转 入当期 保 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 、 对 于认购 、 或 过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 一 保本周 期 转 入当期 保 本 周期并 持 有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还是 继 续持有 本基金 转型后的“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都同 样适用保本条款。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在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购 、 或 过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购 、 或 过渡期 申 购 、或从 上 一 保本周 期 转 入当期 保 本 周期,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转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3 、 未 经保证 人 或 保本义 务 人 书面同 意 提 供保证 责 任 或保本 偿 付 责任,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本周 期 内 发生本 基 金 与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情形 , 且 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之 后 ( 不包括 该 日 )基金 份 额 发生的 任 何 形式的 净 值 减少; 7 、 未 经保证 人 或 保本义 务 人 书面同 意 修 改《基 金 合 同》条 款 , 可能加 重 保 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相应 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的除外; 8 、 因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导 致 基 金投资 亏 损 ;或因 不 可 抗力事 件 直 接导致 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9 、 因 不可抗 力 事 件直接 导 致 保证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无 法履行 保 证 责任或 保 本 偿付责任 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二、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基 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 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担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 机制 ,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 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定。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第 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 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 披露各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全文。 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担任保本义务人的, 与基金管理 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 制, 并另行确定保本义务人或保证人,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 会报备。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增加或更换 或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保本周期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 保证责任能力或偿付 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提出处理办法。 (一)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 破产或其他 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 责任能力或偿付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 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的 权利和义 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之外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无须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新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或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合同。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 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新 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与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 在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 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 介上 公告更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事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保 证合同或者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 新 任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 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 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部分


基 金 保本 的 保 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3、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4、法定代表人 :李卫东 5、成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6、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等 融 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 一般经营项目: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履约担保业务, 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 咨询 、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由资金进行投资。 9、其他 :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 公司, 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组建的市级担保公司, 于 2006 年 4 月成立。2010 年 1 月, 公司正式更名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公司更名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 国 长 江三峡 集 团 公司和 国 开 金融有 限 责 任公司 。2014 年 中 诚 信国际 信 用 评 级 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鹏 元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评 定 重 庆 三 峡 担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 。 10、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 产规模为人民币 648.99 亿元,不超过公司同期净资产(人民币 55.51 亿元) 的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5 倍,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在保余额为 68.64 亿元。 二、 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建信安心 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 同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购 买 基金份 额 的 行为视 为 同 意该保 证 合 同的约 定 。 本 基 金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范围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51 亿元。 三、 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 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保证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 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 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保证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 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人将该金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保证人将清偿款项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 保证 责任, 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 一进行清偿。 四、除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所指的 “ 更换保证人的 , 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与 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 ”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外, 保 证人不得免除 保证责任。 1 、 在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购 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与 保 本周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在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计 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 其保本金额的 ;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购 , 但 在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转 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未 经保证 人 书 面同意 提 供 保证,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保 本 周 期内申 购 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而终 止的; 5 、 在 保本周 期 内 发生本 基 金 与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情形 , 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 、 未 经保证 人 书 面同意 修 改 《基金 合 同 》条款 , 可 能加重 保 证 人保证 责 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 因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导 致 基 金投资 亏 损 ;或因 不 可 抗力事 件 直 接导致 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 使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9、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 证责任的; 10、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机构 同意 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保本基金存续 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 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同。 本基金不满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保本基 金 存续要求的,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证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六、保证费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证费收取方式: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 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每日保证费 计算公式= 保证费计提 日前一日认 购并持有的 基金份额所 对应 的 基金资产净值× 0.2%÷ 当年日历天数。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保证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 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 的 其 他债券 类 金 融工具 )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 工 具、权 证 及 中 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 即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 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和 风险资产 即权益类资产 (股票、 权证等) 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包括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次: 一 层为基金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两大类资产上的配置策略; 另一层为安全资产的 投资策略和风险资产的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 (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 CPPI ) 来 实 现 保 本 和 增 值 的 目 标 。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不 仅 能 从 投 资 组 合资产配置的水平上基本消除投资到期时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可能性, 降低投资 风险,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带来的收益。 CPPI 是国 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市场波动等因素调整放大倍数, 并相应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 以 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 而达到 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1 )CPPI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投资策略 CPPI 的投资步骤可分为三步: 第一步, 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 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 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 (放大倍数) 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 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2 )放大倍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放大倍数的确定是在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数量分析小组定量、 定性分 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 定性综合分析的结果。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 确定放大倍数以达到最优效果。 其中, 定量分析手段包括: 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 监测工具, 包括当前的、 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放大 倍数波动范围; 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 基金管 理 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 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等因素, 制订下 月的放大倍数区间,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据放大 倍数区 间, 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 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 期 到期时间等因素, 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 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安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 货币市 场 工 具等。 其 中 ,债券 资 产 投资策 略 主 要包括 债 券 投资组 合 策 略 和 个券选择策略。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到期期限匹配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并依据风险收 益配比最优、 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持有 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相近的国债、 金融债, 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 期原则, 首要考虑收益性, 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 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住利率、收益率曲线、再投资等风险。 在债券组合的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信 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 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等级分析、 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水平。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 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 抵 押贷款支 持 证券(ABS ) 、住房 抵 押贷款支 持 证券(MBS )等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 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 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风险相对较高的投资品种。 1)股票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通过优选具有 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A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 并据此进行股票投 资的行业配置。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在定性分析方面, 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 利用经济周 期、 行业的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 行业发展政策、 行业结构变化趋势、 行业自 身 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 本基金重 点关注如下几类行业: 行业景气度高或处于拐点的行业; 受益于技术升级或消费 升级因素的行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 等。 B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 “ 价值与成长相结合” 的选股原则, 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 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 对 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 断, 并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 对股票的价值做出判断。 在价值维度, 主要考察 股 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 在成长 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 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 价值挖 掘策略、 获利保护策略、 价差策略、 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 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 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前) 。 本基金是保本基金, 保本周期为 2 年。以 2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投资 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而无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风险品种。 七、变更后的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 动态地配置大类资产, 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 在 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 换 债 券 (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 券、 中 期 票据、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资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证、 股 指 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3% , 现 金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 具 以及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三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35%× 中债总 财富(总 值)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 从上海和深圳股票市场中选取 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性、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中债总财富(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的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 也是 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 中债总财富 (总值) 指数为掌握我国债 券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 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同时将严谨、 规范化的选 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个股、 个 券 投 资 策 略 ,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和 证 券 选 择 两 个 层 面 上 实 现 投 资 组 合 的 双 重 优 化。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环境、 政策形势等因素对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及核心股票资产的估值水平,综合分析证券市场的走势,主动判断市场时机, 通过稳健的资产配置, 合理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 比例,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同时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精选个股进行投资。 A 、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研究部行业研究员运用定性、定量的方法分析各行业竞争状态、 行业壁垒、行业生命周期及所处阶段、国家 产业政策扶植程度、行业赢利能力、 行业集中度、 行业估值水平等, 并综合考虑政策影响和市场认同度等因素, 对分 管行业做出投资评级。 本基金以行业研究员对行业基本面的评级为基础, 通过资 产配置模型作出行业配置决策, 并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同时, 运用行业偏离 度等指标对行业配置风险进行控制。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B 、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坚持 “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策略, 通过广泛选择投资标的, 多维度认 可标的价值, 重点研究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 未来成长空间大、 持续经营能力强 的上市公司,同时结合定量分析和多种价值评估方法进行多角度投资价值分析。 (1 )定性选取具备竞争力优势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定性分析的因素包括: a 、 公司所处的产业链地位; b、 公司创新能力; c 、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美誉度;d、公司的治理结构;e 、公司财务状况等。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对按上述步骤定性筛选出来的股票, 进一步进行定量分析。 本基金采 取的指标包括: 市值排名、 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与市值比率 (B/P ) 、 每股盈 利 / 每股市价 (E/P ) 、 年现金流/ 市值 (C/P ) 、 销售收入/ 市值 (S/P ) 、 过去 2 年主营 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等。 (3 )股票价值评估 针对股票所属产业特点的 不同, 本基金将采取不同的股票估值模型, 在综合 考虑股票历史的、 国内的、 国际相对的估值水平的基础上, 对企业进行相对价值 评估。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 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 同时根据 需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本基金将主要采取以下积极管理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提高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 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根据对收益率曲线 形状变化的预测, 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长、 中、 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债券 之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类属债券, 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 的类属债券, 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其中,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 基金将加强对 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品种的投资, 主要通过信用风险、 内含 选 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 金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 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本 基 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转型为“ 建信 弘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 守以下原则: 1 、 不 谋求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不参 与 所 投资上 市 公 司或发 债 公 司的经 营 管 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9,580,754.91 2.48 其中:股票


109,580,754.91 2.4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63,019,969.02 28.60 其中:债券


1,263,019,969.02 28.60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43,034,184.02 25.8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593,867,120.27 13.45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79,407,820.33 42.55 8 其他资产 21,452,752.48 0.49 9 合计 4,416,495,480.76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2,706,899.66 0.2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8,706,016.72 1.7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75,274.28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8,736,880.00 0.2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70,492.4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565,065.75 0.19 S 综合 - - 合计 109,580,754.91 2.49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6 年6 月30 日的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319 乐通股份 518,507 8,959,800.96 0.20 2 000998 隆平高科 432,601 8,210,766.98 0.19 3 600963 岳阳林纸 1,007,000 6,162,840.00 0.14 4 000568 泸州老窖 170,100 5,051,970.00 0.11 5 002582 好想你 121,100 4,785,872.00 0.11 6 300410 正业科技 94,500 4,654,125.00 0.11 7 000848 承德露露 382,060 4,565,617.00 0.10 8 002458 益生股份 102,628 4,496,132.68 0.10 9 600298 安琪酵母 251,300 4,483,192.00 0.10 10 002626 金达威 265,300 4,470,305.00 0.10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79,876,000.00 6.3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79,876,000.00 6.35 4 企业债券 50,305,000.00 1.1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620,567,000.00 14.0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4,971,969.02 0.34 8 同业存单 297,300,000.00 6.75 9 其他 - - 10 合计 1,263,019,969.02 28.68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名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50419 15 农发 19 2,200,000 220,044,000.00 5.00 2 011557002 15 中电 SCP002 1,000,000 100,480,000.00 2.28 3 011599735 15 澜沧江 SCP004 1,000,000 100,470,000.00 2.28 4 011560002 15 东航 SCP002 1,000,000 100,420,000.00 2.28 5 041566012 15 杭交投 CP001 800,000 80,568,000.00 1.83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11.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6,199.4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6,351.2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970,201.7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452,752.4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债 4,324,400.00 0.10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319 乐通股份 8,959,800.96 0.20 重大事项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二部分 基 金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016 年 2 月 4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0.60% 0.05% 0.87% 0.01% -0.27% 0.04%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 对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固定 收 益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信 弘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法 估 值。 9、存在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相关规范 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份额登记机 构 交 易数据 的 , 由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法 定 节 假日或 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 若 保本周 期 到 期后, 本 基 金不符 合 保 本基金 存 续 条件,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建信弘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金份额, 管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和 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 管费。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第十 六 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本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的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5、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附 件, 随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转型为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目标等。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 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它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它情 形 致 使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 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的投 资 品 种的估 值 方 法出现 重 大 变化, 而 基 金管理 人 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会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不能 出 售 或评估 基 金 资产的 紧 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 是 一 种长期 投 资 工具, 其 主 要功能 是 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 当单 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投资人将 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 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 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 人按 1.0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 元,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 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 同时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平。 上述变化 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 这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 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流动性 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将资产配置 于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恒定比例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该 机 制 的 重 要 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 连续调整。 但在实际投资中, 可能由于流动性影响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 影 响 导 致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保 本 功 能,并产生一定的风险。 此外,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并提前公 告。 投资人在该期间存在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 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但未在到期操作期间 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1、保证风险 本基金引入保证人机制, 但可能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本周期到期而不能偿付 本金, 产生保证风险。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在保本期内更换基金管理 人, 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履行保本义务, 同时保证人也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在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因经营 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 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 2、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在保本 期 到 期日, 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购 并 持 有到期 的 基 金份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认 购 , 但在保 本 期 到期日 前 ( 不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未经保 证 人 书面同 意 提 供保证 责 任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 本 基金保 本 期 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 ) 在保本期内发生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发生 《基金合同》 终止的情形 ; (5 ) 在保本 期 内 发生本 基 金 与其他 基 金 合并或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的情形 , 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7 ) 未经保 证 人 书面同 意 修 改《基 金 合 同》条 款 , 可能加 重 保 证人保 证 责 任的,但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 因不可 抗 力 的原因 导 致 本基金 投 资 亏损; 或 因 不可抗 力 直 接导致 基 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 )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10 )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3、未知价风险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 到期操作。 保本周期到期日至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之间, 基金资产净值 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 、 在 符合本 基 金 投资理 念 的 新型投 资 工 具出现 和 发 展后, 如 果 投资于 这 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 因 基金业 务 快 速发展 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 建 立等方 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自 然 灾 害等不 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影 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第 二十部分


保 本周 期 到 期 一、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其他机构 同意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 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 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本基金 由第一个保本周期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证人 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将转型为非保本基 金“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投资、 基金费率、 分红方式等 相关内容也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做相应修改,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 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期间、 过渡期 及 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含到期日)及之后 4 个工作 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 2 、 在 本基金 的 到 期操作 期 间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以 将持 有 的 部 分基金 份 额 或全部基金份额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 ) 继续持 有 本 基金基 金 份 额。 保 本 周 期到期 后 , 转入下 一 保 本周期 或 转 型为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进行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4 、 保 本周期 到 期 后,如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没有作 出 到 期选择 , 且 本基金 转 入 下一保本周期,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 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 且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建信 弘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 继续持有“ 建信 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操作的日期 截止到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 、 为 了保障 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当期 保 本 周期到期前 30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并提前公告。 6 、 在 本基金 的 到 期操作 期 间 ,本基 金 接 受赎回 、 转 换转出 申 请 ,不接 受 申 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7 、 基 金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赎 回 价 格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价 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 基金管理人应使保本周期到期日日终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 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 (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 三、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 、 在 保本周 期 到 期日( 含 该 日)之 后 , 认购、 或 过 渡期申 购 或 从上一 保 本 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 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 还是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型后的“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 在 第一个 保 本 周期到 期 日 ,如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本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 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 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的 《 履 行保证 责 任 通知书 》 ( 应当载 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向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 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账户信息 )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金额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 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二十一个工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基金合同 “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章节的相关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请求解决。 3 、 保 本周期 到 期 日后的 下 一 日至其 实 际 操作日 ( 含 该日) 的 净 值波动 风 险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 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操作 期间截止日次一工作日 (含该日) 起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 作日 (含该日) 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 过渡期申购” 。 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 基金管 理 人 将根据 保 证 人提供 的 下 一保本 周 期 保证额 度 或 保本偿 付 额 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 ) 过 渡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过 渡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 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 )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 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 (5 ) 过渡期 申 购 的日期 、 时 间、场 所 、 方式和 程 序 等事宜 由 基 金管理 人 确 定并提前公告。 (6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转出业务。 (7 ) 过渡 期内, 基金 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净值的至少 50% 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五、 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 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将基金份额净值变更登记 为 1.00 元,同时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 下一保本周期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 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 停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 下一保本周期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 额在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八、 转型后的“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转型为 “ 建信弘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信弘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金管理人将开放申购, 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 、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 如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信弘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包括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转型后的 “ 建信 弘 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为 “ 建信弘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信 弘 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 九、 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 为“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有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约 定 应经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十 二 部分 《基 金 合 同 》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三 部分 《托 管 协 议 》 的 内 容 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第二十四 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 “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 的经营宗旨,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 系。 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 增加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 (免长途通话费用)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 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 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 00~17: 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 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账户确认书寄送服务 对于准确完整地预留了地址及邮编的投资人,本公司将于投资人开户确认 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信件等方式订制对 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人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 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 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 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 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 纸 质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 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人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四、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 、 信 息查询 : 客 户可通 过 网 站查询 基 金 净值、 产 品 信息、 建 信 资讯、 公 司 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 账 户查询 : 投 资人可 通 过 网上“ 账 户 查询” 服 务 查询账 户 信 息,查 询 内 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 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 同时投资人还可通 过 “账户查询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 常 见问题 : 汇 集了客 户 经 常咨询 的 一 些热点 问 题 ,帮助 客 户 更好地 了 解 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 客 户留言 : 通 过网上 客 户 留言服 务 , 可将投 资 人 的疑问 、 建 议及联 系 方 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五、短信服务 若 投 资 人准确 完 整 地预留 了 手 机号码 ( 小 灵通用 户 除 外) , 可 获 得免费 手 机 短信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 基金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机号码 的 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六、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 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 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七、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 客服中心自动语 音留言、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 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 内给予回复。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自 2016 年 2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告事项 法 定 披 露 方式 法 定 披 露 日期 1 关于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15 2 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销售机构并参加认购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7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盈米财富转换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7-06 4 关于旗下基金产品参加“京东金融 全场基金 1 折”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6-29 5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5-25 6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 增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4-15 7 关于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3-04 8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光大银 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3-03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9 关于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2-19 10 关于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值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2-05 11 关于新增中信期货为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2-05 12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指定报刊和/ 或 公司网站 2016-02-05 投资者可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二十 六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 住 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第二十七 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第二十八 部分


备查 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注 册建信安心保本 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建信安心保本 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建信安心保本 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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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1 附件一:《基金合同 》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办 理基金 登 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账户 及 其 他投资 所 需 账户, 为 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 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外 ,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其他投 资 所 需账户 ,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 外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或 转换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在保本 周 期 到期后 在 基 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建信弘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 《基金合同 》 规定范围内变更为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 定的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 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 ) 保本周 期 内 ,更换 保 证 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 或 保 本 保障机 制 , 但因保 证 人 或保本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 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情 况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 且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 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 保本周 期 内 ,基金 管 理 人增加 新 的 保证人 或 保 本义务 人 的 ;保本 周期 内, 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或 其他 足以影响 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 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 ) 某一保 本 周 期到期 后 , 变更下 一 个 保本周 期 的 保本保 障 机 制,变 更 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 ) 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 并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 在不损 害 已 有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权 益 的情况 下 增 加、取 消 或 调整基 金 份 额类别设置; (9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前提下 ,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 管理人 、 销 售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10 )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12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四)表决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提前终 止 《 基金合 同 》 、与其 他 基 金合并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六)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最多 为 4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 ) 保本周期内: 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信弘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基金 份 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基准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内,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 “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的,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四、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 、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和 《 基 金合同 》 约 定,可 以 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 建信弘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基金 份额,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 和支付方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 在严格控制 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 可 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 的 其 他债券 类 金 融工具 )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 工 具、权 证 及 中 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 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各类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等) 和权益类资产 (股票、 权证等)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或挂 牌 转 让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另 有规定 的 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上 市 交 易的可 转 换 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挂 牌 转 让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和 私 募债券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银行间 市 场 交易的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 对银行 间 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未 提 供估值 价 格 的固定 收 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 建信 弘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后,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9、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的,从其规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表 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1.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 的 其 他债券 类 金 融工具 ) 、 债券回 购 、 银行存 款 、 货币市 场 工 具、权 证 及 中 国 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安全资产即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各类债 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和风险资产即权益类资产 (股票、 权证等) 的 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包 括 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债、 地方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次 级 债 、可转 换 债 券(含 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 ) 、可 交 换 债券、 中 期 票据、 短 期 融 资 券 等 ) 、资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 货 币 市场工 具 、 权证、 股 指 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0%-3% , 现 金 、债券 、 货 币市场 工 具 以及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6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本基金转型为 “建信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投资比例如下: (1 )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2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本 基 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建信 弘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一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 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2.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0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2.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与 存 款 银行建 立 定 期对账 机 制 ,确保 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应根 据 相 关规定 , 就 本基金 投 资 银行存 款 业 务明确双方在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 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 和 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 对于跨 行 定 期存款 投 资 ,管理 人 必 须和存 款 机 构签订 定 期 存款协 议 , 并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 该 协议作 为 划 款指令 附 件 。该协 议 中 必须有 如 下 明确条 款 : “存款 证 实 书 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 的 所 有款项 必 须 划至托 管 专 户(明 确 户 名、开 户 行 、账号 等 ) ,不得 划 入 其 他 任 何 账 户” 。 并 依 照本协 议 交 接原则 对 存 单交接 流 程 予以明 确 。 如定期 存 款协议 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除非存款协议中 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 存单交接原则上 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 资产管理人负责监交的方式。 特殊情况下, 采用资产管理 人交接存单的方式。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 管理人需对 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 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 并指定专人在核 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 以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1 管人实际控制之外 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 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4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 职 责。 (5 )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开 展 基 金存款 业 务 时,应 严 格 遵守《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2.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 应 遵守 《 关 于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受限 证 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行 管 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 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 . 在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按 约 定 时间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 如 有 )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国证 监 会 批准文 件 、 拟发行 数 量 、定价 依 据 、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2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 基 金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本 协 议的规 定 与 基金托 管 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票后 两 个 交易日 内 , 在中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对基金 管 理 人是否 遵 守 法律法 规 、 投资决 策 流 程、风 险 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2.7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照补 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2.8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严 格 按 照 补 充 协 议 中 的 约 定 对 相 关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审 核。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3 2.9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2.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11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1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1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4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3.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时 ,应及 时 以 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3 基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4.1.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1.3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4.1.4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4.1.5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 按照 基 金 合 同和 本 协 议 的约 定 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4.1.6 对 于因 为 基 金 投资 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5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4.1.7 除 依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4.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4.2.1 基 金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存 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开 放式 基 金 认 购专 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4.2.2 基 金募 集 期 满 或基 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4.2.3 若 基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条件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4.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4.3.1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 机 构开 设 基 金 托管 专 户 , 保管 基 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 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4.3.2 基 金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3.3 基 金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应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 银 行 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3.4 托管户户名: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丰盛支行 4.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4.1 基 金托 管 人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4.4.2 基 金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6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4.3 基 金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证 券账 户 卡 的 保管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4.4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4.5 若 中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 机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 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4.5 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4.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7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 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5.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5.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8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8.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 管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托 管 人 接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金管 理 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 破 产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 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权;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9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8.3 基金财产的清算 8.3.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在基金 财 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各 自 履行职 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3.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8.3.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8.3.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0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3.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3.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1 附件三: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400011360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邮编:100033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保证人” 或“ 担保人” )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 注册号:500000000004479 电话:023-63567294


传真:023-63567290


邮编:401120 鉴于: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合 同》 ” ) 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对建信安心保本五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 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建信安心 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保 证 合 同 》 ) 。 保 证 人 就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 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2 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 的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 同 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 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保证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 认购保本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 、 保 证人承 担 保 证责任 的 金 额即保 证 范 围为: 在 保 本期到 期 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 “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 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 、 未 经保证 人 书 面同意 提 供 保证,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保 本 期 内申购 、 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且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 51 亿元人民币。 4 、 保 本期到 期 日 是指本 基 金 保本期 ( 如 无特别 指 明 ,保本 期 即 为本基 金第 一个保本期) 届满日, 即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2 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 在 保本期 到 期 日,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3 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认 购 , 但 在保本 期 到 期日前 ( 不 包括该 日 ) 赎回或 转 换 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 、 未 经保证 人 书 面同意 提 供 保证 责任,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在 本 基 金保本 期 内 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 保本期 内 发 生本基 金 与 其他基 金 合 并或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 的 情形, 且 保 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7 、 未 经保证 人 书 面同意 修 改 《基金 合 同 》条款 , 可 能加重 保 证 人保证 责 任 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 因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导 致 本 基金投 资 亏 损;或 因 不 可抗力 直 接 导致基 金 管 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10、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的。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 、 在 保本期 到 期 日,如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的 可 赎 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应 补 足 该差额 , 并 在保本 期 到 期日后 4 个 工作 日 内 将该差 额 支 付至本 基 金 在 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保证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3、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4 开立的账户中, 由 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清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 内将根据本条 1、 2、 3 款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在 保本期 到 期 日,如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期的 基 金 份额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 条 1 、2、3 、4 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 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 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 或 保 证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保 证 人 追 偿 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 、 保 证人履 行 了 保证责 任 后 ,即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归还 保 证 人为履 行 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基金 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 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 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 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证费、 差旅费、 抵 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自保证 人 履 行保证 责 任 之日起 一 个 月内, 向 保 证人提 交 保 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保证人认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保 证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 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建信安心保本五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5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按本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 证人支付保证费,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保证人收到款 项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 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 0.2%÷ 当年日历天数。 保 证 费 计算期 间 自 本基金 第 一 个保本 期 起 始之日 起 ( 不含) , 至 保证人 解 除 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终止日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 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 2 、 本 《保证 合 同 》由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 人双方 法 定 代表人 ( 或 其授权 代 理 人) 签字 (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 之日起生效。 3 、 本 基金保 本 期 到期日 后 , 基金管 理 人 、保证 人 全 面履行 了 本 合同规 定 的 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 、 保 证人承 诺 继 续对下 一 个 保本期 提 供 保本保 障 的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 人 另行签署合同。


5 、 本 合同正 本 一 式六份 , 甲 方及乙 方 各 执二份 , 其 余报送 相 关 监管部 门 备 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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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6 (本页为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日 签署地点:中国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