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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收益增强债券(003336)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长 江 证 券 (上 海 ) 资 产管 理 有 限 公司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长江 证 券 ( 上 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六年九 月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6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下 发的 《关 于准 予长江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2016] 1378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并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 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 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 收益、 较低预期风险的 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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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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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 生效 .................................................... 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 的估 值 ..................................................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 益分 配 .................................................. 4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52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 露 .................................................. 53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5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和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64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0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 99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00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 明书 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 件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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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绪言 《 长 江收 益增 强债 券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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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长 江收益增 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江收 益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江收 益增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 江收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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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长江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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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长江证券 (上海) 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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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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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 金融大 厦11 楼 10-11 单元 设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021-68751267 股权结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 的股权。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罗国举先生, 硕士。 现任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代行 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职务。曾任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经纪总部 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 邓晖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 副书记, 兼任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湖北省邮政储汇局 职工, 湖北证券公司综合人事部员工、 上海业务部交易员、 主管、 深圳营业部副 总经理、 武汉汉口营业部总经理、 公司总裁助理兼上海总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裁 兼经纪事业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齐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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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 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胡曹元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任长 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华中理工 大学讲师,中国教育科研计算网华中网络中心 NIC 部主任,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信息技术部开发部经理、 首席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经理, 大鹏网络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信息技术总部主管,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营运管理总部主管、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2、监事 石应刚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 理兼任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武汉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 交易员、 营业部经理,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上市稽核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秘室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国举先生, 董事长, 代行公司总经理、 合规负责人职务。 (简历请参见上 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吟波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学 历,14 年证 券从业经 验。 曾任泰 阳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现方正证券)上海延安西路证券营业部客户部经理兼办公室主任,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部总经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现中泰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甘河路营业部总经理。 何仁科先 生, 副总经 理 ,数量经 济学 硕士,15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金融工程部副 总监、产品创新部总监、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对冲投资部副总监。 4、拟任基金经理 漆志伟先生,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5 年固定收益投资研究经验。 现 任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基金经理。曾任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 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罗国举(董事长、代行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职务) 委员: 唐吟波 (副总经理) 、 何仁科 (副总经理) 、 徐婕 (研究部总经理) 、 漆志伟(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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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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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基金 法》及 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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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 (3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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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 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业务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 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绩效管理办法》 、 《内部控制大纲》 、 《 合规管理制度》 、 《风 险管理基本制度》 、 《 证券投资基 金监察稽核制度》 、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证券投资基金应急处理管理办法》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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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特 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 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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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3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汤嵩彦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 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 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5 年英国 《银行 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7 位,较上年 上升 2 位;根据 2015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 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90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79,563.22 亿元 。2016 年 1-6 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376.61 亿元。 交通银 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 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以及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 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向上的资产托 管从业人员队伍。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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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4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5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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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5 2、内部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原 则:托 管中心制 定的各 项制度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 面性原 则:托 管中心建 立各二 级部自 我监控和 风险 合 规部风 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中心独 立负责 受托基 金资产的 保管, 保证基 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4 )制 衡性原 则:托 管中心贯 彻适当 授权、 相互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 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 效性原 则:托 管中心在 岗位、 业务二 级部和风 险合规 部三 级 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 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 执行。 (6 )效 益性原 则:托 管中心内 部控制 与基金 托管规模 、业务 范围和 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 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 规, 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 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 发管理办法》 、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 保密工作制度》 、 《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 银行资产托 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 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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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 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六) 其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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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7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 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 金湛 电话:021-68751215/027-65796905 传真:021-68751235/027-85481776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zcgl.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毕艇 电话:(027)65799560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胡阅 电话:(021)54509988*5071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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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陆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642088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58760 网址:www.hrbx.cn (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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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长江证券( 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11 楼10-11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罗国举 联系人:陈芳君 电话:027-65799599 传真:027-85481840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大厦 负责人:石文先 经办注册会计师:余宝玉、罗明国 联系电话:027-85424319 传真:027-85424329 联系人:余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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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 一 )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6 年 6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6]1378 号 文准予募集。 ( 二)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 五) 募集方 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销售机 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的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和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 六)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七)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八) 募集场 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和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九) 募集目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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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 十)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 购费用 及认 购价格 及计 算公式 1、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认 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 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M<300 万 0.80% 3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 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3、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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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2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募集期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00% , 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 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29.50 )/1.00=99,039.4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在募集期结束时,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50 元, 则投资人可得到 本基金基金份额 99,039.40 份。 ( 十一 )投资 人对 本基金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请参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 T+2 日(包括该 日)后及 时在原销售机构网点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 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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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4、认购的限额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不设 级差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并提前公告。 ( 十二 )募集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三 ) 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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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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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申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在招募说明书 第 五部分的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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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6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 出”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人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 原则 ,即 若 发生申 购、 赎回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若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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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7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 、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其他 销售机构的 投资者欲转入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 金份额。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 基金转换、 转托管等) 导致单个基金基金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 (包含 100 份) 时, 销售机构有权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赎 回 费 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正常收 取。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 申购时收取 申购费,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申 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300 万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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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8 300 万≤M<500 万 0.4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 25% , 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6 个月 0.10% N ≥6 个月 0 (注: 6 个月为 180 天,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 登记日开始计算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在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 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 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则申购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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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9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其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00% ,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550=93,848.25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5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份额 93,848.25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持有期限为 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0% , 假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10% =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10.50=10,489.5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个月,假设 赎 回 当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0,489.5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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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 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 受申购申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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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1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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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在其 官方网站公告或通知销售机构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 间,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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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七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八 )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或其 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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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4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适度参与权益类品种投资, 在追求 本金安全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 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 行票据、 银 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充分考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基础 上, 把握相对确定的股票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稳 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形势 (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及货币政策、 资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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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5 需情况等) 、 大类资产 配置价值等的研判, 分析研究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此基础上严控风险, 制定不同资产的配置比例,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 综合考虑各类固定收益子类资产的特征 以及市场整体流动性情况, 采取定量模型与定性分析结合的模式, 在各子类固定 收益资产进行动态配置与调整。 (1 )利率债券策略 ①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分析国内宏观经济与综合分析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预判 出未来 利率水平的变化方向, 结合债券的期限结构水平, 债券的供给, 流动性水平, 凸 度分析制定出具体的利率策略。 ②久期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 债券市场供给水平对 未来利率走势进行预判, 结合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及投资比例规定, 动态调整组 合的久期,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③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骑乘操作策略,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比持有到期更高的 收益。 在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向上倾斜并且相对陡峭时, 选择投资并持有债券, 伴 随债券剩余期 限减少, 债券收益率水平较投资初期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收益率的 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 )信用债券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研发的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的基础上,考察信用资质变 化、供需关系等因素,制定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①基于信用资质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管理人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框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根据债务主体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客观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 债券进行独立、 客观价值评估。 规避信用状况恶化的发债主体, 挖掘市场定价偏 低的品种。 ②基于供给变化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债券供给变化, 对资产组合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市场资金 松紧程度和参与主体的交易意愿判断未来债券市场的走向, 采取合适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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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6 来获取收益。 (3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策略 本基金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的投资通过对具体品种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期权价值、 流动性等各项指标的分析, 通过运用量化估值工具对其投资价值进行 评估。 选择安全边际高、 条款设计较好、 对应上市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债券进行投 资,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买入,实现超额收益。 (4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针对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特点, 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发债主体的经营情 况、 偿债能力等指标进行充分评估,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程度,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 状况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性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通过翔实的案头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 结合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等方法, 精选治理结构良好, 管理团队优秀、 具有清晰商业模式、 核心竞 争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 在估值有吸引力的时候进行投资布局, 同时紧密跟踪研 究,进行风险评估并动态调整。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主要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管理团队、 商业模式、 竞争优势等方面 进行定性分析。 公司的治理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成长背景、 资 信状况以及企业的持股结构、 关联交易等方面考量公司的治理结构, 重点关注控 股股东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 经营管理的自主性,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 效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等。 公司的管理团队: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管理团队是否团结有效, 经验丰富, 具 有进取精神是决定经营业绩的关键因素。 本基金将从管理层持股、 激励机制、 员 工与股东利益一致性等层面判断管理团队是否稳定积极, 公司 是否具备快速发展 的动力。 公司的商业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从价值主张、 目标客户、 营销方式、 管理体 制、 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等方面研判备选公司的增长持续性、 利润弹性以及扩张 潜力, 从中寻找商业模式独特、 能够改变传统格局从而带来爆发增长、 或者通过 规模效应可以形成强大壁垒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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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运用波特五力模型, 着重从五个方面挖 掘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 对上游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对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潜在 竞争者进入的能力、 替代品的替代能力、 行业内竞争者现在的竞争能力。 基于上 述五因素, 本基金从技术、 资源、 市场以及产 品角度出发, 对公司深层次的内在 驱动因素进行研判,挖掘具备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②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营运能力指标等进 行定量分析。 成长性指标: 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长期利润增长率、 营业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和收入增长率等; 财务指标: 毛利率、 营业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率、 经营活动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 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③估值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 及公司本身的特点, 结合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的结果, 采用内在价值、 相对价值、 收购价值等相结合的估值评估方法, 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可供选择的估值方法有: 市盈率法 (P/E)、 市净率法 (P/B ) 、 市盈 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企业价值/ 销售收入(EV/SALES) 、 企业价值/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 、 自由现金流贴现 模型 (FCFF , FCFE )或股利贴现模 型(DDM )等。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 以不 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 条件, 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 估,谨慎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 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 在严控 风险的前提下提高投资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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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本基金本着审慎性原则、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策略为目的, 适 度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 6、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 券公司基本面入手, 包括整个行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趋势, 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 情况、 资产负债情况、 现金流情况, 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 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 四 )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 投 资于股 票、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3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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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9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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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决 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投资决策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 负责制定重大投 资决策,确定公司所管理资产的长期战略及发展方向。 2、投资决策程序 (1 )宏 观经济 分析师 主要从宏 观经济 分析、 货币政策 分析和 财政政 策分析 三方面入手,对未来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2 )债 券分析 师主要 从债券市 场交易 情况分 析、债券 市场收 益率曲 线分析 寻找投资机会,选择最佳的交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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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3 )基 金经理 结合宏 观经济、 债券市 场两方 面研究结 果定期 确定基 金投资 方案; (4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形成最终投资方案; (5 )基金经理负责执行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的投资方案; (6 )交易指令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交易员执行交易指令。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 合财富指数收益率×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10% 中国债券综合财富指数是全市场债券指数, 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 该指数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 柜台 交易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 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 短 期 等) 的 债 券品 种 , 具 有 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最广的指数之一, 能够客观地反映中 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 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 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收益、 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 (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 使股东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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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2 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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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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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国债期货合约、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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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5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估值 。如使 用的估 值技术 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证券 公司短 期公司 债券,按 估值技 术估值 。国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7、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评 估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时 ,应当 采用市 场公认或 者合理 的估值 方法确 定公允价值; (2 )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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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 四)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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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7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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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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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 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将按除 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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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三部分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 费用及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 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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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相应的程序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 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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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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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 披露内容、披 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 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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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4 (1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 义务关 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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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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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6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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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 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 券的交易情况。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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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8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所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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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较低预期收益、 较低预期风险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 票型基金。 ( 一) 市场风 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 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 二)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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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 四) 策略风 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另外, 在精选个 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 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个 券 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 五) 其它风 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 、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受损。 ( 六) 特有风 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需要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以及由信用品种的发行主体信用恶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 将无法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 险 。 本基金可以参与权益类资产投资, 尽管权益类资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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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产的 20% , 但权益类资 产的市场价格波动显著, 可能对本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产 生较大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债券的发行人出 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的信用风 险, 可能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投资的原则, 审慎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 国债期货 纳入到投资范围中, 国债期货 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 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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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2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基 金合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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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3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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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4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 与债权人 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期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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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5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 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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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6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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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7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资金账 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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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8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 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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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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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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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1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 管理人 、代销 机构、登 记机构 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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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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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会 议通知载明的 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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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4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在会议召 开方式 上,本 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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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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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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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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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8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 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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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9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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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九部分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楼 10-11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 金融大 厦 11 楼 10-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罗国 举 成立时间:2014 年 9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87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6]30 号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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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1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固定收益类资产、 国债 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 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 行票据、 银 行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3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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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2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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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3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3) 项以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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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4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 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 易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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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5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 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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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6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书 面信息进 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资产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经 董事会批 准的相 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资产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对资 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 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资产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 何责任。 (8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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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 的原则,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决策流程、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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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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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 管理人于10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基金托管人应提供 必要协助。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 上银行 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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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0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向人民银 行进行 报备, 并在备 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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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1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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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估 值。如 使用的 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券, 按估值 技术估 值。国家 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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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规定进行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国债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评估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时, 应当采 用市场 公认或者 合理的 估值方 法确定 公允价值; 2)国债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 如采 用 本协 议 第八 条 “ 基 金资 产 净值 及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与复 核 ” 中 估值方法的第 1-8 进 行处理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 (2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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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4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双方应 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6、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定期 报告文件 应按中 国证监 会的要求公 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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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5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6个月 公告一 次,于 截止日后 的45日 内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 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 后的60 日内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 后, 以传真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方式将有 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在2个工 作日内 进行复 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人在5 个工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15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 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 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 管理人 于《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及《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后10个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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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6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 管理人 于每年 最后一个 交易日 后10个 工作日内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 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商议 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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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7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职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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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8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 , 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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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9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资料 寄送服 务 本基金成立后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代销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服中心向 所有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净值 查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公司网站查询基金净值, 也可在交 易日的工作时间通 过客服热线或在线服务进行人工查询。 ( 三) 客服中 心电 话服务 客服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客服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定制每周基金净值、 季度电子对账单等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 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的形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服中心人工服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 六)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服热线:95579 客服传真:(027)85481505 公司网址:www.cjzcgl.com 客服邮箱:service@95579.com (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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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0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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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1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 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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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查 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 件 (二)《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长江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 第 (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