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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盛利(163824)

中银盛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银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六 年 九 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609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 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和较 低预期收益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水平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 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 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4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 5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二十、风险揭示 ................................................................................................................... 71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07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 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中银 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中银 盛利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银 盛利 纯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银 盛 利 纯 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上 市 交 易公 告 书 : 指 《 中 银 盛 利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上市规 则》 :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 、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 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 构: 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 场外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其他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指 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5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9、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封闭期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4、 开放期 :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最短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35、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 41 、 《业务规 则》 : 指 《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4、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 场外 : 指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47 、 场内 :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48 、 日常交 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 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买卖等场内 基金交易 49、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50 、注册登 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51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54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6 、元:指 人民币元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7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3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 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 治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四川省 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等职。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 总经理。具有 16 年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王超(WANG Chao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历 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资金业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 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 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 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 、 信贷及营 运 风险,包 括 机构销售 及 交易(股 票 及固定收 益) 、资本市 场 、投资银 行、 投资管理及 财富管理业务。 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 并曾 于 瑞 银 的 利 率 衍 生 工 具 交 易\ 结 构 部 工 作 两 年 。 曾 先 生 现 为 中 国 清 华 大 学 及 北 京 大 学 的 风 险 管理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会 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 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白狐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 立董 事。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美 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2 、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 )先生,监 事。国籍: 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 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 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 )女士, 职工监事。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 就职于上 海 浦东发展 银 行、山西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友 邦 华泰基金 管 理公司。2006年7 月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具有15 年证券从业 年限, 12 年 基金行业 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 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 经济学硕士。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 国。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杨军 (YANG Ju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统计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主管。 2012年加入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资深投资经理。 具有14 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 基金经理 陈玮(CHEN Wei )先生 , 应用数学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 交易员 。2014 年加入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担任 固定 收益基 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月至今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任今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 7 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陈国辉(CHEN Guohui ) 先生,2013年8 月至2014 年12月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 、杨军( 副执行总裁) 、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 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2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 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 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 该 信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勤 勉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 泄漏 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 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确 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 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 部监控。 (1 ) 控制环 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风险评 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 控制措 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 信息沟 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 确保获得真实、 及时、 完 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 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 )董事会 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 和指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 )基金管 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 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 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 )基金管 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 )基金管 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6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 投资授权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 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 包括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健全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媒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牵头内部控制制度的更新修订、 审核各项作业的合规性、 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册和风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信息披露岗位职责、 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 操作风险控制: 包括设置完善关键风险指标、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稽核政策、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配备专业人员和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ⅲ)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 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 体系等。 7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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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职责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 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 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险 管 理 作为重 要 工 作来做 。 继 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 内设风险 控 制处及资 产 托管部各 业 务处室共 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性 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资 产和 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 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业 务实行 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 查。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 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 人 为 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 员 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 制。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编 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 险管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 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 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 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 组 织结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 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上述监 督 内容的约 定 和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 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徐琳 2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 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 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联系人:宋亚平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 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联系人:











王佺 网址:














www.icbc.com.cn 3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 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











邓炯 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68


联系人:














姚健 英 银行网站:











www.cmbc.com.cn 5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7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马瑾 联系电话:





61195566 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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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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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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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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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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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佑 君 联系人:











刘芸、 许梦园 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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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sc108.com/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 并及时公 告。 2 、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1 )具有基 金发行认购权限的会员单位名单 (更新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若有变更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 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 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 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 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 、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 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 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 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 )具有基 金申购赎回权 限的会员单位名单( 更新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若有变更以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为准 )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 城 证 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 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 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金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券、 上海证券、 申万宏源 、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 证券、 开源证券、 万联证券、 五矿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 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 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 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瑞新 ( 三 ) 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汤骏、许培菁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 2013 年 4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609 号文核准。 本基金 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开始发售,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截至 2013 年 8 月 2 日募集 结束, 共募集基金份额 3,206,594,712.74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10,404 户。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8 月 8 日正式 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3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每 个开放 期期 满时, 基金 前十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满足上市条件, 已于 2013 年 11 月 4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交易代码:163824) 。 自 2013 年 11 月 4 日起,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三 ) 基金上 市 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具 备下 列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可 依据《 上市 规则》 ,向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市: 1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一千 人;


3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上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市 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 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八 ) 暂停上 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 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 九 ) 终止上 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终 止基 金上市 的决 定之日起 2 日内发 布基 金终 止上市公告。 ( 十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整的 , 本基 金基 金 合 同相应 予 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 须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并 在 本 基金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中列示 。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封 闭 期和 开 放 期 ( 一 ) 基金的 封 闭 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 年。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2013 年 8 月 8 日至 2014 年 8 月 7 日,第 二个封闭期为 2015 年 8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8 月 21 日,2016 年 8 月 30 日 起,本基金进入第三个封闭期 。 ( 二 ) 基金的 开 放 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 个 月,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 进行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 要求。 本基金于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4 年 8 月 8 日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 第二个 开放期为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 , 第三个开放期为 2016 年 8 月 22 日 2016 年 8 月 29 日。 ( 三 ) 封闭期 与 开 放期示 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7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 月 6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2 月 6 日 ;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以 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8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2 月 8 日至 2014 年 2 月 7 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月,由于 2014 年 2 月 8 日、9 日以 及 3 月 8 日、9 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10 日 ;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一 年,即 2014 年 3 月 1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0 日,以 此类推。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十、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 但登记在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转 让 基 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后,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 销售 机构柜台系统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且办理申购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风 险控制要求。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或按基金管理 人和场内、 场外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 销售机 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或说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办理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但场内具体 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 申 请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本基金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2014 年 8 月 8 日至 2014 年 8 月 14 日为 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8 月 6 日 发布的《中银盛利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2015 年 8 月 21 日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 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发布的 《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进入第三个开放期, 2016 年 8 月 22 日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 为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 具体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8 月 12 日 发布的 《中银盛 利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 通 过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6 、本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 场外申购 本基金份额时,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份额时, 不受 场外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 场外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 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5 、对于场 内 申购、 赎回 及持有 场内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 六 ) 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 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 额的 10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 Y <30 天 0.75% Y≥30 天 0 场内赎回 0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 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假 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 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 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 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 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47,241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47,241 份,退 款 0.12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 假设其赎回适用费率为 0.75% , 赎回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等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公告说明有关情况 , 视为通知 送达基金 份额持有人。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 )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 的 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业 务的 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交 易或 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十五)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十一、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追求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 券、次级 债 、可转换 债 券(含分 离 交易可转 换 债券) 、中 小 企业私募 债 券、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但可持有因 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 可转 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 应 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 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1 、类属配置 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其经风险调整 后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或 盈 利 能 力 , 通 过 比 较 或 合 理 预 期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率 变 化, 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比例, 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 征的资产组合。 2 、久期配置 策略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密切跟踪 CPI 、PPI 、M2 、M1 、 汇率 等利率敏感指标, 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对未来中国债 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1 )宏观 经 济环境 分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诸如 工业增 加值 同比增 长率 、社会 消费 品零 售总额同比增长率、 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 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 判 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 预测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 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 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银行准备金率、 货币供应 量、 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 对外贸易顺逆差、 外商直 接 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2 )利率 变 动趋势 分析 :基于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态以 及利 率变动 趋势 的判断 ,同 时考 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3 )久期 分 析:根 据利 率周期 变化 、市场 利率 变动趋 势、 市场主 流预 期,以 及当 期债 券收益率水平,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当 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 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值, 从而可以 在市场 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收益; 反之, 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 则缩短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3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 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 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 以 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 铃策略; 在预期 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4 、信用类债 券策略 (1 )信用类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 (公司) 债等 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 通过 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监管环境、 公司 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通过给予不同 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把主体所发行债券分为 6 个信用级别,其中,1-3 级资质较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好,可以长期持有,被视为配置类资产;4-5 级 则资质稍差,可以短期持有,被视为交易类 资产;而规避类则资质很差,信用风险很高,限制对其投资。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 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 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 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 )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 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 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 企业亏损增加, 现金流恶化, 信贷条件收紧, 则信用利差将拉大。 其次, 分析信用债市场 容 量、 信用债券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 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 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 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 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 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 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 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 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 点, 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 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 企业债定价, 从而 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2 )信用风 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审慎的风险控制措施, 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露。 通过建立信 用风险评估体系和精选交易对手,严格控制各信用级别持仓量、组合持 仓分布等重要指标, 控制投资风险。 5 、流动性管 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本基金开放期的流动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本基金在投 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6 、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 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7 、资产支持 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 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根据市场发展,精选投资夹层工具,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收益增强。 8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 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 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 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在信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回报。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过滤, 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 竞争地位、 治理结构、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 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 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 )企业信 用评级; (4 )国家货 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 )商业银 行的信贷扩张。 2 、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 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发挥集体智慧。 本基金管理人将投资 和研究职能整合, 设立了投资研究部, 策略分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 群策群力,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 、投资决策 程序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宏观 分 析师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物价 形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报告。 (2 )债券 策 略分析 师提 交关于 债券 市场基 本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 预测 的分 析报告。 (3 )信用分 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数量分 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 )在分 析 研究报 告的 基础上 ,基 金经理 提出 月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6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 )如审 议 通过, 基金 经理在 考虑 资产配 置的 情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 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 )交易部 执行交易指令。 (五)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三 个 月 至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内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限 制。 开放期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2 )本基 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 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中关 于本基 金投 资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5 )本基 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40%;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6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7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 六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0.6% 。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0.6%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主要考虑如下: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强调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以 1 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0.6%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且 与本基金每封闭满 1 年 开放一次的运作方式相匹配。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指数时, 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七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 投 资组 合 报 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9 月 19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 财务指标 、 净值表现 和 投资组合 报 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 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过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3,874,169,894.50 94.89 其中:债券 3,874,169,894.50 94.8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9,549,050.56 2.68 7 其他各项资产 98,942,304.71 2.42 8 合计 4,082,661,249.7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2.1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沪 港 通投资 股 票 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 国家债券 39,768,000.00 1.3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049,819,379.40 104.8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260,000.00 3.45 6 中期票据 558,876,000.00 19.21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25,446,515.10 4.3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874,169,894.50 133.1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24336 13 渝地产 1,450,840 153,049,111.60 5.26 2 1082160 10 河钢 MTN2 1,200,000 120,180,000.00 4.13 3 1380294 13 宛城投 债 1,000,000 108,190,000.00 3.72 4 1580208 15 万州平 湖债 1,000,000 105,890,000.00 3.64 5 124323 13 新天治 918,980 93,304,039.40 3.2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9.1 本 期 国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9.2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9.3 本 期 国债期 货 投 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0 投资 组 合报 告 附 注 10.1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 各项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31,614.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8,910,689.7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942,304.71 10.4 报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37,971,155.70 1.31 10.5 报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三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8 月 8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30% 0.08% 1.46% 0.01% -1.76% 0.07%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3.82% 0.14% 3.57% 0.01% 10.25% 0.13%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96% 0.13% 2.62% 0.01% 10.34% 0.1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 1.93% 0.08% 0.98% 0.01% 0.95% 0.07%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 30.66% 0.12% 8.90% 0.01% 21.76% 0.11%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四、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五、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 的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6 )如果 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六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合同生效满 3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 份额可分配利润金 额高于 0.3 元(含) ,则 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每次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 上 述 基 金 收 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七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八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十九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 内 容一致 。 两 种文本 发 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 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 定报刊和 网 站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 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1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二是国内债券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 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 一 )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险 1 、本基金 每 年开放 一次 申购和 赎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购 赎回 申请, 在非 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开放期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净赎 回申请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可 能面 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3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届满,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 前 十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情况 , 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 、本基金 在 证券交 易所 的交易 价格 可能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 ,从 而产 生折价 或者 溢价 的情况, 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 , 但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 响, 比 如 中 国 的 经 济 情 况 、 投 资 人 对 于 中 国 债 券 市 场 的 信 心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供 需 情 况 等 , 因 此 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另外在本基金定期开放期间,由于投资者预期和市场情绪的影响, 也存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5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因此 ,本 基金除 承担 由于市 场利 率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6 、本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是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中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 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 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 二 ) 债券市 场 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经济 形势 、货币 政策 和财政 政策 等发生 变化 ,导致 债券 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 险 。利率 波动 直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从而影 响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 、信用风 险 。主要 是指 债务人 的违 约风险 ,若 债务人 经营 不善, 资不 抵债, 债权 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 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 债券 收益率 曲线 变动风 险是 指与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 风 险。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定收 益证 券利息 收入 再投资 收益 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 三 ) 开放式 基 金 共有的 风 险 1 、 管理风险 。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 、流动性 风 险。本 基金 的流动 性需 求主要 集中 在开放 期, 管理人 有义 务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一 、 基金 的 终 止 与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如在本 基 金某一 开放 期最后 一日 日终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合同 将终 止并根 据本 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 )前十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 上份额。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 二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 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4)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 法律法 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或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本基 金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期满时,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3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每 个开放 期期 满时, 基金 前 十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总 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 。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符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 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3) 如在本基金某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如下情形, 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本部 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 )前十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 上份额。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三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设 立文 号:国 务院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职 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 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业 务 ;代理证 券 投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I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金融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但可持有因 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 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基 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 )本基金 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 投 资中期 票据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中关 于本基 金投 资固定 收 益 类证 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 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40%; 6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且 由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合 计规模的 10%;本基 金 应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施 交 易 监 督。 (3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 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 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 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 性。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 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 管人按 以下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中 约定 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交 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人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 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监督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按 照证监 会《 关于证 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II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III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监 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 中国注册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3 、根据《 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四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1 、基金投资 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在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2 ) 登录基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进入“ 账 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 ) 发送电子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 中注明开户证件号码、 姓名、 持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制对账单形式 (电子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寄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 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理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 投 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 天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 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五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一) 相 关 基 金公告 1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2015 年年 度报告》 2 .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5 年年 度报告(摘要) 》 3 .2016 年 3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 1 号) 》 4 .2016 年 3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6 年第 1 号) 》 5 .2016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6 .2016 年 4 月 2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 台中国银行借记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的公告》 7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赎 回转认购业务的公告》 8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电子直销赎 回转申购业务的公告》 9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 台快速赎回业务规则的公告》 10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关于调整招商银行借记卡基金电子直 销申购 业务优惠费率的公告》 11 .2016 年 7 月 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个人投资者 证件类型的公告》 12 .2016 年 7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3 .2016 年 7 月 19 日本基金 管理人刊登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六、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七、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 件;


2 、《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中银盛 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 中银盛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 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6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