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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大盘(000011)

华夏大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夏 大盘 精选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夏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证监 基
金字[2004]79 号文 批准 募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8月11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本 基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于 中等 风险 的品 种, 其长期 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高 于债 券基 金和 混合 基金, 低于 成长
型股票 基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时 ,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6年8月11 日, 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数据 截止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3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5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59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83 
十、基 金的 投资 ......................................................................................................................... 83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9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9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9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9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8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100 
十八、 风险 揭示 ....................................................................................................................... 102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10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4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 言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大 盘 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 
招募说 明书 : 指本 《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基金管 理人 对其 定
期作出 的更 新 。 
托管协 议: 指 《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其 不时 作出 的更 新 。 
发售公 告: 指 2004 年 6 月 30 日 的《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发行 公告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规 定的 条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证 券市 场 ,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的 中国 境外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持 有人 基金账
户管理 、 基金 份额 登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 托管等 业务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合同 满足 生效 条件 后,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日
期。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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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T 日 )第n个工 作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转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 其持 有的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
止交易 等。 
三、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张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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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 23800 万元 ,公 司股权 结构 如下 :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本 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62.2%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杨明辉 先生: 董事 长、 党 委书记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经 理 ,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曾 任中 信证 券 公司董 事、 襄 理、 副 总经 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常务副 总裁, 中
国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 事、 总裁 , 兼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证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等 。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 兼任 三川 能源开 发有 限公 司董 事、 中国投 资协 会常 务理 事。 曾任国 际金 融 公
司(世 界银 行组 织成 员) 驻中国 的首 席代 表等 。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徐刚先 生: 董事, 博士。 现任中 信证 券 (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司 、 前
海股权 交易 中心 (深 圳) 有限公 司、 青岛 蓝海 股权 交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门两 岸股 权交
易中心 有限 公司 董事 。 
葛小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中信 证券 党委 委员 、 董 事总经 理。 葛先 生于2007 年荣获 全国
金融五 一劳 动奖 章。 
汤晓东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摩根 大通、 荷兰 银行 、苏 格兰 皇家银 行 、
中国证 监会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北 京建设 (香 港上市) 、华夏 幸福 基业、 中海油 海洋工 程、东 兴证 券、中 兴通讯
等五家 上市 公司 独立 董事 。 
贾建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兼任 东莞 银行 独立董 事 。
曾任职 于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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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托 咨询 公司 副处 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 席
代表, 中银 集团 投资 管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国银 行重 组上 市办 公室 、 董事 会秘 书 办
公室、 上市 办公 室总 经理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华联合 人寿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博彦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上市 公司) 、 朗新 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中国 会计 学会 第八 届理 事会理 事, 中国 会计 学会 财务成 本分 会第
八届理 事会 副会 长。 
张霄岭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博士。 现兼 任上 海高 级金 融学院 客座 教授 、 清 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院 特聘 教授 。 曾 任中 国 技术进 出口 总公 司项 目经 理、 美 国联 邦储 备委 员会 ( 华盛顿 总部 )
经济学 家、 摩根 士丹 利 ( 纽约总 部) 信用 衍生 品 交 易模型 风险 主管 、 中 国银 监会银 行监 管三
部副主 任等 。 
刘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兼 任华 夏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中
国农业 发展银 行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党 办主 任、 养老 金业 务总监 等。 
阳琨先 生: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 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曾 任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部门 经理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 ,
益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门经 理 ,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经 理等 。 
李一梅 女士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兼 任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经 理,
证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基 金营 销部 总经 理、 营销总 监、 市场 总监 等。 
周璇女 士: 督察 长, 硕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曾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监会 、北 京金 融街建 设开 发公 司。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长 , 硕 士, 研 究员 级高 级工 程师 。 现任 南方 工业 资产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曾 任中国 北方 光学电 子总 公司 信息 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总 公司 教育局 职员 、 主
任科员 、 规 划处 副处 长、 计 划处 处长 , 中 国兵 器装 备集团 公司 发展 计划 部副 主任、 经济 运营
部副主 任、 资本 运营 部巡 视员兼 副主 任。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张伟先 生: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现 任山 东高 速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兼任 山东 渤海 轮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山东省 济青 公路 工程 建设 指挥部 办公 室财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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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科职 员, 济青 高速 公路 管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副 主任 科员, 山东 基建 股份 有限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山东 高速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 党委 委员 、总 会计师 。 
汪贵华 女士 : 监 事, 博士。 现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曾任 财政 部科研 所
助理研 究员 、 中 关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总经理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等。 
李彬女 士: 监事 , 硕 士。 现 任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合规部 总监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基金 管理 部项 目经 理、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副 总裁、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 察部 总监等 。 
宁晨新 先生 : 监 事, 博士 , 高级 编辑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总 监、 董 事会
秘书( 兼) 。曾 任中 国证 券 报社记 者、 编辑 、办 公室 主任、 副总 编辑 ,中 国政 法大学 讲师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阳琨 先生,北京 大学MBA 。曾 任宝盈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 投资部部门经 理,
中国对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投 资有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门经 理等。2006 年8 月加 入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 曾 任 策略 研 究 员 、股 票 投 资 部 副总 经 理 、 兴和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2009 年1 月1
日至2012 年1月12 日 期间) 、 兴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7 年6 月12 日至2013 年4 月11 日期
间) 、华 夏盛世 精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09 年12 月18日至2015 年9 月1日期 间)
等,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华夏 兴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 2013 年4月12日 起任 职 ) 、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5 年9 月1日起 任职) 、
华夏大 中华 企业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基金经理 (2016 年1月20 日 起任
职) 。 
佟巍先 生, 美国 密歇 根大 学 工业工 程、 金融 工程 硕士。 曾任雷 曼兄 弟亚 洲投 资有 限公司 、
野村国际 (香 港)有 限公 司结构化 信贷 交易部 交易 员等。2009 年1 月加 入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研究 员、 投资 经理等 , 现 任股 票投 资部 高级副 总裁 ,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2 月27 日 起任职) 、华夏 兴和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8月18
日起任 职) 、华 夏新 活力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2016 年8月18 日起任 职) 、
华夏新 锦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9月14日 起任 职) 、 华夏新 锦程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9 月14 日起任 职) 、 华夏 新锦 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9 月14 日起 任职 ) 、 华 夏新锦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9 月14 日 起任职 ) 。 
历任基 金经 理: 2004 年8 月11 日至2006 年5 月24 日期 间 , 蒋征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05 年12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月31日至2012 年5月4 日期 间, 王 亚伟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2012 年5 月4 日至2013 年6 月28 日 期间,
巩怀志 先生 任基 金经 理 ; 2013 年6 月28 日至2013 年9月23 日期 间, 程海 泳先 生任 基 金经理 ; 2013
年9月23 日至2015 年2 月27 日期间, 孙彬 先生任 基金 经理;2014 年7 月18 日至2015 年10月15日
期间, 任竞 辉先 生任 基金 经理。 
3 、本 公司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阳琨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 
成员: 汤晓 东先 生,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郑煜女 士,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孙彬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基 金经理 。 
郑晓辉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赵航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股 票投 资部 执行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怡欢 女士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执 行总经 理, 基金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办 理或 者委 托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之基 金份 额或 赎回 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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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编 制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年度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 编制 本基 金的财 务会 计报告 ,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及 其他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
的完整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理念、 策
略及限 制等 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将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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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 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控 等 要素 。 公司 已 经通过 了 ISAE3402 ( 《鉴 证业务 国际 准则 第 3402 号 》 ) 认 证 , 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 好 的 控制 环 境包 括 科学的 公 司 治理 、 有效 的 监督管 理 、 合理 的 组织 结 构和有 力 的 控
制文化 。 
(1) 公 司引 入了 独立 董事 制度, 目前 有独 立董 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 会等 专 门
委员会 。公 司管 理层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2 )公 司各 部门 之间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既 互相 合 作, 又互 相核 对和 制衡 ,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 公 司坚 持稳 健经 营和 规范运 作, 重视 员工的 合 规守法 意识 和 职 业道 德的 培养, 并
进行持 续教 育。 
2、风 险评 估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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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控 制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 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是 公 司的最 高 投 资决 策 机构 , 负责资 产 配 置和 重 大投 资 决策等 ; 基 金
经理小 组负 责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资产 配置 基础 上进 行组合 构建 , 基金 经理 领导 基金经 理小 组
在 基 金 合 同 和投 资 决 策 权限 范 围 内 进 行日 常 投 资 运作 ; 交 易 管 理部 负 责 所 有交 易 的 集 中执
行。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 资 授权 控 制。 建 立明确 的 投 资决 策 授权 制 度,防 止 越 权决 策 。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负
责制定 投资 原则 并审 定资 产配置 比例 ; 基 金经 理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确定 的范围 内, 负责
确定与 实施 投资 策略 、 建 立和调 整投 资组 合并 下达 投资指 令, 对于 超过 投资 权限的 操作 需要
经过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 交易 管理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或基 金经理 授权 的小 组成 员的 指令 负 责交 易
执行。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在 投资
比例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 止 性控 制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和公 司 相关 规 定,基 金 禁 止投 资 受限 制 的证券 并 禁 止
从事受 限制 的行 为。 交易 系统通 过预 先的 设定 ,对 上述禁 止进 行自 动提 示和 限制。 
⑤ 多 重 监控 和 反馈 。 交易管 理 部 对投 资 行为 进 行一线 监 控 ;风 险 管理 部 进行事 中 的 监
控;监 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监 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常 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调 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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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 保 证 技术 系 统的 安 全稳定 运 行 ,公 司 对硬 件 设备的 安 全 运行 、 数据 传 输与网 络 安 全
管理、 软硬 件的 维护 、 数 据的备 份、 信息 技术 人员 操作管 理、 危机 处理 等方 面都制 定了 完善
的制度 。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 司 建 立了 科 学的 招 聘解聘 制 度 、培 训 制度 、 考核制 度 、 薪酬 制 度等 人 事管理 制 度 ,
确保人 力资 源的 有效 管理 。 
(5) 监察 制度 
公 司 设 立了 监 察部 门 ,负责 公 司 的法 律 事务 和 监察工 作 。 监察 制 度包 括 违规行 为 的 调
查程序 和处 理制 度, 以及 对员工 行为 的监 察。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信 息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信 息 及 时 送 交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目 前 公 司 业 务 均 已 做 到 了 办 公 自 动 化 , 不 同 的 人 员 根 据 其 业 务 性 质 及 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 部监控 
公司设立 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 核部 门,通过定期或 不 定 期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合理 性 、 完备 性和 有效性 , 监督 公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确保公 司各 项 经
营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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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 机构 、券 商
资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 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首 家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475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444 只,
QDII 基金 31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部 风险 控
制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风 险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建 设、 内外 部检 查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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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 务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 险管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 后获得 基于 “ SA S70 ” 、 “ A A F 01/ 06” 、 “I SA E 3402 ” 和 “S SA E16 ” 等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 。2016 年 , 中 国银 行继续 获 得 了基于 “I SA E3 402” 和“S SA E16”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李 一梅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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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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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张 宏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方 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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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 131 号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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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广 发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电话:020-38321207 、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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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韩 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3-8003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董 汇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赵 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 288 号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 :陈 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25)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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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6) 临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 :吕 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2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8)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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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30)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楼 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31)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2)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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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 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4)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河北 省 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5) 江苏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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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蒋 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3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 区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 :刘 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6016 ( 内 蒙古 、 北 京) 、967210 ( 宁 波、 深圳) 、028-65558555 (成 都) 
(37)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8)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 开发 区 1817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济开 发 区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 :孙 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666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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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 园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电话:0512-69868389 
联系人 :项 喻楠 
网址:www.suzhou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067 
(40) 恒生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 大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 市浦东 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 34 楼、36 楼及 上海市 浦
东南 路 528 号证 券大 厦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 :叶 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8 、400-830-8008 
(41) 泉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子能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联系人 :董 培姗 
网址:www. qzcc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12 
(4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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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尹 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43)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 :刘 宝文 网址: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44)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利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45)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4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童 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4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胡 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49)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 :张 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50)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5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 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5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曹 怡晨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7-6266 (5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 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 :张 晶晶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54)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程 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55)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497361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传真:010-64788105 联系人 :付 少帅 网址:www.wy-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1-6655 (56)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 :鄢 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57)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30 联系人 :马 鹏程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58) 深圳 宜投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路 鲤鱼 门 街 1 号 前海深 港合 作区 管理 局综 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 前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 2405 法定代 表人 :华 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 :马 文静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5-5811 (59)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 :丁 向坤 网址:www.fundzone.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6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 争 网址:www.niuji.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61) 上海 久富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 阳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信 息大 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 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 :潘 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62)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住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 :王 悦伟 网址:www.w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20219931 (63)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电话:18610508307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 :赵 程程 网址:www.pjfortune.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 (64)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梅 路 1801 号凯 科国 际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 :陈 云卉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3999 (65)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67-523 (66)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 体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8-1176 (6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6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吴 煜浩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69)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 诚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70)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71)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7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 杨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7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7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7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7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7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7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599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联系人 :钱 达琛 网址:www.hysec.com (79)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8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8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 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8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83)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 商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84)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8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86)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蔡 霆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87)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88)山 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8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 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9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1)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 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9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9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 :胡 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9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95)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9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97)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5408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梁 微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98)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99)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100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张 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101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 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102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103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104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105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 :石 静武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06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400-809-6518 (107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108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 :郭 磊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网址:www.cfzq.com (109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1 号金 源中 心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 、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李 荣、 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110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 :程 月艳 、范 春艳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7 (111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 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12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113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卫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114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115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电话:0791-8628308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 :俞 驰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116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 区天府 二 街 198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 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谢 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117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文 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联系人 :唐 岚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18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zts.com.cn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19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32-3000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120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121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122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 滩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国 际金 融大 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123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124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07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刘 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125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126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127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128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51166 (129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住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夏 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130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54967203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王 逍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31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132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133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 :罗 艺琳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134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东 方企 业园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35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136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 电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752-2119700 联系人 :彭 莲 网址:www.l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137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刘 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38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139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40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 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41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 公司 住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 西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莲前西 路 2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42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场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务广 场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王 薇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143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 :李 慧灵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144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145 )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 区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锦江区 人民 南路 二 段 18 号 川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 :郝 俊杰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6-6366 (146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 9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电话:010-88321717 、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 :唐 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5-0999 (147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 名路 687 号 一幢 二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汤 晓东 电话:010-88066632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情 况变 化 , 选 择其 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 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 及时公 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 网点。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朱威 (三) 律师 事务 所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杨 科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刘艳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汤 骏、 濮晓达 六、基 金的募 集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由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依照 原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暂行 办 法》 及 其实 施准 则、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试 点办 法》 等 有关 法规 以及 《 华 夏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契 约》 ( 于 2004 年 10 月 15 日修 改为 《 华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79 号文 批 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 2004 年 7 月 6 日 到 2004 年 8 月 5 日 进行 发 售。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共 募 集 1,927,966,142.50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1,340 户。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 《基 金合 同》 生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于2004 年8 月11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与转换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以 及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南京 分公 司、 杭 州分 公司、 广州 分公 司、 成 都分 公司, 设在 北京、 上海、 广 州的投 资理 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易 平台 。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 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4)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5)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6)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7)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 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8) 北京 朝外 大街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9)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0)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1 )上 海联 洋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第 一层 101A-1 单 元(200120 ) 电话:021-68547366 传真:021-68547277 (12)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益 田 路 6001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40 层 02 室(518038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汉中 路 2 号 金陵 饭店 亚太 商务 楼 30 层 B 区(210005 )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4)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5) 广州 分公 司、 广州 天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写 字 楼 第 50 层 02 单元 (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7293/7299 、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067232 、020-38461077 (16) 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交子 大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 B 座 1 栋 1 单元 14 层 1406-1407 号 (610000 ) 电话:028-65730073/75 传真:028-86725411 (17)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 请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 询。 本公 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本基金 在开 放日 为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等基 金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 金管理 人 与代销 机构 约定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本基金 已于2004 年9 月15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及基金 转换 等业 务。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受理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 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 应在T+2 日通过本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 到 其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 点查 询确认 情况 ,打 印确 认单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划付 赎回 款项。 赎回 款项应 在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效 赎回申 请 之日 起不 超过7 个 工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赎回 人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 、 投资 者 通 过直 销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笔申购 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0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业务 , 每 笔申购 申请 不得 低于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定期 定额 不受 此限 制 ) 。 具体 业务 办理 请遵 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 份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以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 行调整 ,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1)投 资者可 选择在 申购 本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 时交 纳申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申购时 交 纳的称 为前 端申 购费 ,投 资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 (2)投 资者选 择交纳 前端 申购费时 ,按 申购金 额采 用比例费 率。 投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率 100 万 以下 1.5% 100 万 以上 ( 含 100 万) —500 万 1.2% 500 万 以上 (含 500 万) 1.0% (3)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 申购费 时, 费率 按持 有时 间递减 ,具 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 内 1.8% 满 1 年不满 2 年 1.5% 满 2 年不满 3 年 1.2% 满 3 年不满 4 年 1.0% 满 4 年不满 8 年 0.5% 满 8 年 以后 0 (4) 本基 金申 购费 由基 金 管理人 支配 使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率为 0.5% 。 其 中, 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 的 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销售手 续 费等各 项费 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最 新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和收费 方式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如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法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 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净申购 金额 及申 购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资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例一: 假定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 元 , 三 笔申 购 金额分 别为1,000.00 元、100 万元 和 500 万元 ,如果 投资 者选择 交纳前端 申购 费,各 笔申 购负担的 前端 申购费 用和 获得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1.0% 净申购 金额(C=A/ (1+B )) 985.22 988,142.29 4,950,495.05 前端申 购费(D=A-C) 14.78 11,857.71 49,504.95 申购份额(E=C/1.200) 821.02 823,451.91 4,125,412.54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后 端申购 费, 各笔 申购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 (E=A/1.200 ) 8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 申 购时 选择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如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认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份 额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 率/ (1+ 后端 认购 费率 ) (后端 认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 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认购 费用 其中, 基金 份额 面值 为 1.00 元。 如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额× 申 购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端申购费率/ (1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后端 申购 费用 的计 算以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后端 申购 费用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50 元, 其 在认 购/ 申购 时已交 纳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赎回金 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例三: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设 立募集 期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时选 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 一年 半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 赎 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025 、 1.080 和 1.14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认购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 (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金额 (D=A× C )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赎回费 用(E=D× 0.5% ) 51.25 54.00 57.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F ) 1.2% 0.9% 0.7% 后端认 购费 (G=A× B× F/ (1+F)) 118.58 89.20 69.51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赎回金 额(H=D-E-G ) 10,080.17 10,656.80 11,273.49 例四: 假定 某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该 投资 人选择 交 纳后端 申购 费, 并分 别在 半年后 、一 年半 后和 两年 半后赎 回 10,000 份,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分别 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 各 笔赎 回扣 除的赎 回费 用、 后端 申购 费用和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 (A )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金额 (D=A× C ) 12,300 13,000 13,600 赎回费 用(E=D× 0.5% ) 61.50 65.00 68.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F ) 1.80% 1.50% 1.20% 后端申 购费 (G=A× B× F/ (1+F)) 212.18 177.34 142.29 赎回金 额(H=D-E-G ) 12,026.32 12,757.66 13,389.71 3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可 以 适当延 迟 计算或 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 转 换 转 出 总 额 超 出 上 -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为兑 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 办理 。 转入 下一 开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下一 个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于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延 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 资机会 ,继 续接受申 购可 能对已 有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损害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代 销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 不充 分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市场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3) 本基 金 连 续两 个开 放 日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足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兑 付,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 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当 日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 媒体公 告。 5 、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 1 个 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息 披露 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未 知价 法,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申请 受理 当日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 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指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一。 ②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二。 ③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三。 ④ 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四。 ⑤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五。 ⑥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 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六。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⑦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 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七。 ⑧ 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八。 ⑨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 用 收取 方式 :收 取的 申购 费 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转出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单 位为 年) ,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 中例 十六 。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i ) 对于 货 币型 基金 和不 收取赎 回费 用的 债券 型基 金 (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券 C ) , 每 当有 基金新 增份 额时 ,均 调整 持有时 间, 计算 方法 如下 :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 ) 之 外 的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本 次转 出 委托中 多 笔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 有时 间。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 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例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 (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 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1+K))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不收 取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1+H))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 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九、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 业务 (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以及 经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的、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 其 中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其 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 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交易账 户间 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转 托管 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照 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则。 (三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认 可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 定 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 (四) 在相 关法 律法 规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注册 登记机 构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并 制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二) 投资 范围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三) 投资 风格 本基金 属于 大盘 股票 基金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80% 以 上投资 于大 型上 市公 司发 行的股 票。 其中, 大型 上市 公司 是指 总市值 不低 于15 亿元 。 基 金因所 持有 股票 价格 的变 化而导 致大 盘股 投资比 例低 于上 述规 定的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最长 不超 过6个月 。未来 ,随 股票市 场发展 和个股 市值差 异的 变化, 基金管 理人可 在保 持大盘 风格的 前提下 适当 调整 大盘 股定 义标准 ,并 及时 公告 。 (四) 投资 理念 精选在 各行 业中 具有 领先 地位的 大型 上市 公司 , 通 过对其 股票 的投 资, 分享 公司持 续高 增长所 带来 的盈 利,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1 、大 型上 市公 司可 充分 分 享我国 经济 高增 长的 果实 ,实现 公司 业绩 的持 续高 增长。 与国外 大型 公司 相比 , 我 国多数 大型 上市 公司 仍处 于稳定 增长 甚至 快速 增长 的阶段 , 他 们将伴 随我 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而 获得 较高 的发 展速 度。 而 且, 我 国大 型上 市公 司主要 分布 于 国民经 济的 支柱 型行 业, 多数公 司为 国家 控股 , 易 于取得 中央 或地 方政 府的 扶持 , 从 而优 先 获得资 源, 领先 发展。 此外 , 大型 上市 公司 通常 有较 长的运 作经 验, 在市 场份 额、 资 源占 有、 管理团 队等 方面 已累 积了 一定的 优势 , 在 面对 对外 开放后 日益 激烈 的市 场竞 争时, 这些 优势 使得大 型公 司在 未来 运作 中取得 成功 的可 能性 更高 。 因此, 大型 公司 业绩 增长 的稳定 性和 可 预期性 更高 。 2 、投 资于 优质 大盘 股, 可 在风险 可控 的基 础上 实现 高收益 。 大型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风险 较小, 财务 状况 较为 稳健 ; 公司 运作 规范 、 信 息透 明, 有 利于 投资分 析; 大盘 股价 不易 被操纵 , 股 价波 动较 小。 整体而 言, 投资 于大 盘股 的风险 可控 。 随 着机构 投资 者在 我国 证券 市场上 所占 比重 的逐 步提 高, 其价 值投 资理 念对 市场 的影响 力越 来 越大, 机构 投资 者出 于流 动性和 安全 性考 虑, 偏好 优质大 盘股 。因 此, 在资 金面的 支持 下 , 优质大 盘股 的股 价将 充分 反映其 业绩 的增 长而 增长 ,而且 下行 风险 有限 。 另外 , 在 实际 投资操 作中 , 基 金将 执行 严格的 估值 程序 , 坚 持在 合理价 格买 入价值 被 相 对低估 的个 股, 在个 股价 值被市 场过 分高 估时 卖出 , 从而 在保 持较 低风 险的 前提下 实现 较高 收益。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 自 下而 上 ”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 根据 细致的 财务 分析 和深 入的 上市公 司 调研, 精选 出业 绩增 长前 景良好 且 被 市场 相对 低估 的个股 进行 集中 投资 。 考 虑到 我 国股 票市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场的波 动性 , 基金还 将在 资产配 置层 面辅 以风 险管 理策略 , 即根 据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形势 和 证券市 场走 势的 综合 分析 , 监 控基 金资 产在股 票 、 债券和 现金 上的 配置 比例 , 以 避免 市场 系 统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所承 担的风 险水 平合 理。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股票资 产比 例范 围 为 40%~95% 。 为 了满 足投 资者 的赎 回要求 ,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国 债、 政策 性金 融债 、 债 券 回购 、 中 央银 行 票据等 短期 金融 工具 的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5% 。 根 据股 票、 债 券等 资产 类别 的配 置计划 , 为 提 高投资 效率 或避 险, 基金 可投资 于权 证, 权证 投资 比例范 围 为 0% ~3% 。 本 基金其 余资 产可 投资于 债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债 券投 资 比例有 相关 规定 的, 则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月 内达 到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1) 构建 备选 股票 池 本基金 备选 股票 池主 要包 括大盘 股 , 对 大盘 股的 投 资将占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80% 以上 。 除 此之外 , 基 金还 可以 部分 投资于 其他 具有 高成 长潜 力的股 票, 这部 分股 票由 研究员 提交 投资 建议报 告, 经基 金经 理小组 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后确定 。 (2) 进行 财务 指标 分析 主要分 析公 司的 成本 收入 、 现 金流 、 资 产负 债结 构 等指标 , 并与 同行业 内的 其他公 司进 行对比 , 从 中挑 选出 指标 值较优 或可 能存 在问 题的 公司, 以此 确定 实地 调研 的优先 顺序 和关 注重点 。 (3) 进行 上市 公司 调研 实地调 研重 点考 察公 司的 财务报 表信 息是 否真 实可 靠, 并 对公 司的 核心 竞争 能力、 内部 管理和 外部 经营 环境 进行 全面考 察, 从而 形成 对公 司经营 风险 和业 绩成 长性 的评估 。 (4) 评估 个股 价值 并进 行 排序 根据实 地调 研的 考察 结果 , 对上 市公 司的 公开 财务 数据进 行风 险调 整和 成长 性调整 , 并 计算调 整后 的 P/E 、P/B 、P/S 、P/C 、ROE 、PEG 等 指标。 由于 公司 经营 状况 和市场 环境 在 不断发 生变 化, 基金 将实 时跟踪 上市 公司 风险 因素 和成长 性因 素的 变动 , 对 上述几 个指 标进 行动态 调整 。 然 后, 基 金将 根据一 段时 间内 整个 证券 市场的 风险 特征 以及 不同 公司的 行业 特 征,对 上述 估值 指标 设置 不同的 权重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后 的个 股估 值情 况进 行排序 。 (5) 确定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采取 相对 集中 的投 资策略 , 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持股个 数 一 般不 超 过 100 只 (新 股申 购不计 算在 内) 。在 上述 排 序过程 之后 ,排 名前 100 位的个 股将 进入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其中排 名越 靠前 的个 股投 资比重 越高 。 在未来 基金 规模 扩大 或是 上市公 司数 量大 幅扩 张 , 导 致持股 个数 限制 严重 影响 基金的 投 资操作 和收 益能 力时 , 本 基金可 在不 改变 集中 持股 策略的 前提 下适 当调 整组 合持股 个数 , 并 及时公 告。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在 保持 基金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提 高基 金收 益水 平, 并 分散 股票投 资风险 。本基 金可 投资于 国债、 金融债 和企 业债( 包括可 转债) 。具有 以下一 项或多 项特征 的债 券 , 将是 本基 金债 券 投资 重点 关注 的对 象: (1 ) 有较 好流动 性的 债券; (2 ) 在 信 用质量 和剩 余期 限类 似的 条件下 , 到期 收益率 较高 的债券 ; (3 ) 风险水 平合 理、 有较 好下 行 保护的 债券 ; (4 )在 同等 条件下 信用 质量 较好 的债 券。 此外, 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风险低 且可 控的 新股 申购 、 债券 回购 等投 资, 以增 加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在 确保 与基 金投 资目标 相一 致的 前提 下, 可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 控的 原则, 为取 得与 承担风 险相 称的 收益 ,投 资于权 证。 ( 六)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 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本基 金股票 投资 研究依托 公司 整体的 研究 平台,同 时整 合了外 部信 息以及 券 商等外 部研 究力 量的 研究 成果。 公司 研究 员按 行业 分工, 负责 对备 选股 票池 内属于 本行 业的 个股进 行跟 踪研 究。 在财 务指标 分析 、 实地调 研和 价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 员对所 研究 的 股 票提交 投资 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小组 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参考 。 此外 , 公 司有 专 门的宏 观经 济研 究员, 负责 分析 消费、 投 资、 进 出口、 就业、 利率 、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策 等因 素, 为 资产 配置 决策提 供支 持。 公司 还设 有固定 收益 部, 专门 负责 债券投 资研 究。 2 、资产 配置决 策: 投 资决 策委员会 负责 判断一 段时 间内证券 市场 的基本 走势 ,决定 基 金资产 在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 基金 经理 小组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配 置比 例范 围内 ,决 定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小组 根据研 究员 提交的 投资 报告,结 合自 身的研 究判 断,决 定 具体的 投资 品种 并决 定买 卖时机 , 其 中重 大单 项投 资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批 。 对 于拟 投资的 个股 , 基 金经 理小组 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机 介入的 方法 ,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 对 于买 入的股 票 , 基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 较长 , 长 期持 有的 操作策 略可 有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费 用和 变 现 成本 ,从 而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 、交易 执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具体 的交 易执行 ,同 时履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内 容 包括基 金资 产配 置、 大盘 股投资 比例 等。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5 、风险 与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部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行风 险和 绩效评 估, 并提供 相 关报告 。 风险 报告 使得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小组 能够 随时 了解 组合 承担 的风险 水平 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策 略。 绩 效评 估能 够确 认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 小组 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策 略,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6 、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 基 金 经理小组 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 券市 场和 上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到 优化。 其中 , 当 所持 有个 股的估 值指 标相 对排 名下 降时, 基金 经理 小组 将 据以 调整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 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 上述投资 程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 七)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符合 以下 规定: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的 股票,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 5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 6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为BBB 或 以上; 本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1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12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禁止 的投 资事 项 。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情形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原因导 致投 资组 合超 出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标 准;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组合 不符 合4 、5、7 、9项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内 调整 完毕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 八)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 3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 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 4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 5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 6 、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7 、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 关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九)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富 时中 国 A200 指数 。 未 来 , 如 所用 基准 指数不 再符 合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策略 , 或 有更 合适 的大 盘股指 数推 出, 基金 管理 人可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确定 采用 其他基 准指 数并 及时 公告 。 另外 , 本 基金 将遵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 对债 券投 资比例 的相 关规 定。 为此 , 基 金采 用 富时中 国国 债指 数作 为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并根据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范 围, 将 整体 业绩 比较基 准设 定为 “富 时中 国 A200 指数× 80%+ 富 时 中国国 债指 数× 20% ”。 未 来,在 更合 适 的债券 指数 推出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调 整投 资比 例限制 的相 关规 定等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 确 定 采 用其 他 债 券 指数 或 变 更 整 体业 绩 比 较 基准 的 构 成 并公 告。 (十)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在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属于中 等风 险的 品种 , 其长 期平均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债 券 基金和 混合 基金 ,低 于成 长型股 票基 金。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 2 、所有 参与行 为均应 在合 法合规和 维护 基金投 资者 利益的前 提下 进行, 并谋 求基金 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以下内 容摘 自本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5.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508,249,322.22 78.35 其中: 股票 1,508,249,322.22 78.3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0,990,000.00 4.73 其中: 债券 90,990,000.00 4.7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0,682,832.33 15.6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4,977,422.95 1.30 8 合计 1,924,899,577.50 100.00 5.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9,990,163.70 1.58 B 采矿业 143,051,276.08 7.54 C 制造业 1,152,463,372.44 60.7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3,494,571.52 0.71 E 建筑业 28,218,074.28 1.4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260,114.25 0.9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291,714.70 2.2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712,521.01 1.57 J 金融业 11,218,439.46 0.59 K 房地产 业 6,316,070.00 0.3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76,560.00 0.1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9,278,195.97 0.4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4,809,271.53 0.2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240,977.28 0.43 S 综合 8,828,000.00 0.47 合计 1,508,249,322.22 79.53 5.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807 云铝股 份 9,731,303 63,740,034.65 3.36 2 300097 智云股 份 1,169,059 58,511,402.95 3.09 3 300156 神雾环 保 2,685,835 55,274,484.30 2.91 4 002007 华兰生 物 1,642,762 51,582,726.80 2.72 5 601012 隆基股 份 3,241,837 42,305,972.85 2.23 6 002366 台海核 电 749,749 39,969,119.19 2.11 7 600519 贵州茅 台 131,495 38,386,020.40 2.02 8 600497 驰宏锌 锗 3,840,890 38,293,673.30 2.02 9 000858 五粮液 1,035,098 33,671,737.94 1.78 10 600887 伊利股 份 2,000,000 33,340,000.00 1.76 5.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0,990,000.00 4.8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0,990,000.00 4.8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990,000.00 4.80 5.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 1 120408 12 农发 08 900,000 90,990,000.00 4.80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5.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5.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5.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5.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9.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9.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5.10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5.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5.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5.11.1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未发 现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5.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5.11.3 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 构成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579,782.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088,189.8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4,902.36 5 应收申 购款 814,548.1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77,422.95 5.11.4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11.5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金 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497 驰宏锌 锗 38,293,673.30 2.02 重大事 项 5.11.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 年 8 月 1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0.30% 0.48 % -8.47 % 1.32% 8.77% -0.84%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20% 0.89% -5.33% 1.03% 5.13% -0.14%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154.49% 1.38% 92.14% 1.11% 62.35% 0.27%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26.24% 1.95% 106.61% 1.83% 119.63% 0.12%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4.88% 2.08% -56.18% 2.40% 21.30% -0.3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16.19% 1.71% 68.20% 1.63% 47.99% 0.08%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4.24% 1.36% -9.90% 1.24% 34.14% 0.1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7.10% 1.29% -18.65% 1.03% 1.55% 0.26%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89% 1.22% 8.56% 1.00% -2.67% 0.2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92% 1.16% -7.30% 1.12% 22.22%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07% 1.14% 40.07% 1.00% -34.00% 0.1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8.17% 2.56% 3.95% 1.98% 24.22% 0.5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3.00% 2.27% -13.00% 1.40% 0.00% 0.87%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及其 他投 资等的 价 值总和 。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需按 有关 规定 开立 基金专 用银 行存 款账 户以 及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入本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本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本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每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等有 价证 券。 ( 三)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按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②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③ 首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 本 项第(1)-(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成 本或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4)发 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5)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7)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1)-(6)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分 的理由 认为 按 本 项第(1)-(6)小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 ) 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有充 分的理 由认 为按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2、3 、4 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款第 1 、2 、3 、 4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国 家有 相关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用 于公 开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如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则 签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六) 估值 错误 的确 认与 处理 1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价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而 给投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赔 偿 仅限于 因差 错而 导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直接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在 赔偿 基金 投资者 后, 有权 向有关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保留 要求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七)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证券交 易市场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 2 、买 卖证 券价 差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 、其 他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份基 金 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以 前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3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5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合同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6 、本基 金默认 收益分 配方 式为现金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选 择取得 现金 或将所 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 分红 资金 将按 分红 实施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成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请投 资者 留意 本基 金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 分配采 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 金分 红方式 ,则 可从分 红 现金中 提取 一定 的数 额或 者一定 的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作 业 手续 费, 如收 取该项 费用 , 具 体提取 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规 定。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应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分 红实 施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信 息披 露费 用 。 (6)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2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费用 的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本 条第 ( 一) 条 第1 款第 (3 ) 至第 (6 )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关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合同等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 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中的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 与“( 八)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 十二 )基 金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基 金会计 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具有证 券 从业资 格的 独立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 但该 会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 时从 事本基 金的 审 计业务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进行 年 度相关 审计 工作 。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报证监 会备 案。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及 其内 容与 格 式准 则、 基 金合 同、 本 招募 说明 书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 理。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按 照有关 规定 ,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等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中 的一 家或 多家报 刊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网站 上公 告。 (一)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 书、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将基 金 合同正文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在每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三)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于申 购开 始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至少3 个 工 作日在 指定 报刊 及网 站上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五) 定期 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相关规 定进 行编制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 3 、 年度 报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90 日内公 告 。 4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 临时 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有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须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托管 部门 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内 变更 达30%以上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或 仲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8、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0、暂 停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 21、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 23、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 24、基 金暂 停接 收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其 他重 大事 项。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定 期报告 、 临时 公告等 文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财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 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3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5 、操 作 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本 招募 说明书 “ 五 、相关 服 务机构 ”中 所列 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 销机构 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金 安全 。 十九、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 存 续期 间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 2 、基 金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管理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5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托管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 6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 7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 基金 的清 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清 算小组 ,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清算 小组 接管 基金 资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具有 从事 证券 法律业 务资 格的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清 算小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 有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清算结 果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于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 告。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大盘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独 立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资 产 。 2 、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3 、获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收 入 。 4 、代 表基 金对 所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 5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6 、代 表基 金参 与基 金与 第 三人的 诉讼 。 7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8 、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购费、 申购 费 。 9 、在符 合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定 基金促 销活 动,在一 定时 期内对 符合 一定条 件 的投资 者进 行费 用优 惠 , 减 免收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归属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其支 配使用 的各 项 费用 。 10 、选 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11 、 选择 和更 换注 册登 记 代理机 构, 并对 其注 册登 记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 12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情形 出现时 , 决定 拒绝或 暂停 受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 停受理 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 13 、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14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 15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 2 、自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办理 基金的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业务 或委 托其他 合 格机构 代为 办理 。 5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办理 基金的 注册 登记业务 或委 托其他 合格 机构代 为 办理 。 6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 7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资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在 资产 运作 、 财 务管 理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8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 得委 托其 他人运 作 基金资 产 。 9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 10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14 、依据 《基 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15 、 负责 基金 注册登 记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 办 理或 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7 、保 管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15年 以上 。 18 、参 加基 金 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责 任 。 22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内发 出 。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开 资料 , 并 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 件 。 23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资 产 。 2 、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3 、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5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遵 守 基 金合 同 。 2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 3 、设有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 得委 托其 他人托 管 基金资 产 。 5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6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资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 对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按规 定设立 证券账 户、 银行存款 账户 等基金 资产 账户,负 责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清 算 交割,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9 、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 10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11 、 采取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2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 说明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5 、 按 有关 规定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和 记录 等15年 以上 。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8 、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0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权 。 3 、取 得基 金收 益 。 4 、获 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 况的公 开资 料 。 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赎 回基金 份额 ,并 在规 定的 时间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款项 。 6 、取 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 资产 。 7 、知 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 关信息 披露 内容 。 8 、提 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尽的 义务 。 9 、因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注 册登 记机构 、销 售机构的 过错 导致利 益受 到损害 , 有权要 求赔 偿 。 10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 务规则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本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5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本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 3 、提 高基 金管 理费 率或 基 金托管 费率 。 4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 5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6 、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有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 事项 。 以下情 形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三)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确 定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利 登记 日 。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构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本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 方 式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大 会召集 人按本 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 (2)大 会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 共同地 称 为 “监 督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3)大 会召集 人在公 证机 构的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 (4)所 有出具 有效书 面意 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占本 基金在 权 利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 (5)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现场开 会或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件 , 则对 同一 议题 可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至 少10 天,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利登 记日 不应 发生变 化。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 提高基 金管 理费率 或基 金托 管费 率、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及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会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的,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召集 的, 大会 主持 人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选举的 代表 。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未 能按 前述 规定 确定 ,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以 上 ( 不含50% ) 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构及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不 含50% )多 数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的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过 方 可作出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有充 分相反 证据 证明,否 则其 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 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决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三 名监 督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构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5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采用 通讯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公 告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关 及公 证员 姓名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有关事 项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二十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四)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信息披 露文 件文 本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九 、争 议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 人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当通过协 商或者 调解 解决 , 协 商或 者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可向 有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起诉 , 也 可根 据事 后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达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 构申请 仲裁 。 三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与终止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终止 :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连 续60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宣布本 基金 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的管 理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的托 管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权利及 义务 。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2 、基金 合同的 终止。 本基 金终止后 ,须 按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中 国证监 会对 清算 结果 批准 并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 终止。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代销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大盘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 理人 ’)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注册资 本:23800 万元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经营范 围: (一) 基金 募集 ; (二 ) 基 金销 售; ( 三) 资产管 理; (四 ) 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的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其他业 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限:100 年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三、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 试点 办法》 、 《基 金契 约》 和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托管 人应对 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 购与赎 回、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 契约 》和有 关 法律 、 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 、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契 约 》 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 《 基 金契约 》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 金 管理 人索赔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基 金契 约》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托 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是否 将基 金资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金 资产 、 是 否按 时将 分配给 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管理人 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保 管的 基金资 产进 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的 行为违 反《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 契约》 和 有关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的 作 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契 约 》 或本 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 有义 务行 使法 律法规 、 《 基 金契约 》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 召集基 金持 有 人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赔 。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四、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 、 本基 金所 有资 产的 保管 责任,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将遵 守 《 信托 法》 、 《 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 、 《 基金契 约》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为 基金 持有 人的 最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 职守, 依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 有 效的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 、基金 托管人 应当购 置并 保持对于 基金 资产的 托管 所必要的 设备 和设施 (包 括硬件 和 软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 、 本 《基金 契约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此义务 , 利 用基 金资 产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基金 资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资 产 转为 其固 有财产 , 不得 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 或 将不 同基金 资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 违背 此款 规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必须将 基金 资产与自 有资 产严格 分开 ,将本基 金资 产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 金资产 严格 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为 基金 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建立 独立的 账簿 , 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6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 、 本 《基金 契 约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完 整地保管 基金 资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设立 募集期满, 由基金发 起人聘 请具有从 事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留印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管理应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 据法》 、 《 银行 账户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资 金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4 、基金 证券账 户和资 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可以 根据 当时市场 的通 行做法 办理 ,而不 限 于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5 、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乙 类)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 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 乙类 ) 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 续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行 报备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议 ,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 保管 ; 也 可 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代保 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七)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八、资 产净 值估 算和 会计 核算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 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 金契约 》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资 产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资 产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 核, 并 在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基 金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持有 人名册 , 应当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契约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 基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当提 供任 何必 要的 协助。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裁 的 争议之 外 , 各 方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契 约》 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契 约》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或 《基 金契 约》 终 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 人账 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 内发 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 持有 本公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公司 未详 实 填写或 更新 客户 资料 ( 含 姓名、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客户服 务问 答等 。 ( 二)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中 国银 行 借记卡 、 招 商银 行储 蓄卡 、 交通 银行 太平 洋借 记卡 、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 浦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发银行东 方卡/ 活期账户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 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借记 卡、 华夏银 行借 记卡 等银 行卡 的个人 投资 者,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等第 三方 支付账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以及在 华夏 基金 投资 理财 中心开 户的 个人 投资 者, 在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ChinaAMC.com ) 或本 公司 移动 客户 端, 与本公 司达 成电 子交 易的 相关协 议, 接受 本公司 有关 服务 条款 并办 理相关 手续 后, 即可 办理 基金账 户开 立、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 资料变 更 、 分 红方式 变更 、 信 息查 询等 各项业 务 , 具体业 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站 查询 。 机构投 资者 (不 包括 已在 华夏基 金投 资理 财中 心开 户的机 构投 资者 ) 与 本公 司达成 机构 网 上 交 易 的 相关 协 议 , 接受 本 公 司 有 关服 务 条 款 并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 即 可 登录 本 公 司 网站 (www.ChinaAMC.com ) ,办理基金 账户开 立、基金 申购、赎 回、转 换、密码 修改、信 息查 询等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 询。 ( 三) 电子 邮件 及短 信服 务 投资者 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 留准 确的 电子邮 箱地 址、 手机 号码, 将不定 期 通过邮 件、 短信 形式 获得 市场资 讯、 产品 信息 、 公 司动态 等服 务提 示; 同时 , 如需 订制 个性 化服务 ,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邮 件、 短信 、人 工等 方式操 作 。 ( 四)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 每天 24 小 时的自 动语 音服 务, 客户 可通过 电话 查询 最新 热点 问题、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账 户余 额等信 息。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 7 天的 人工 服务 。周一 至周 五的 人工 电话 服务时 间 为 8 :30~21 :00 ,周六 至 周日的 人工 电话 服务 时间 为 8: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 “基金账 户查 询” ,查 询基 金账户情 况、 更改个 人信 息、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投资者可 点击 本公司 网站 “在线客 服” , 进行咨 询。 周一至周 五的 在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 8 :30~21 :00 , 周六 至周日 的在 线客 服人 工服 务时间 为 8 :30~17 :00 , 法定节 假日 除 外。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 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 代 销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2016 年 2 月 18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联 讯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二)2016 年 3 月 3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江 苏 江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三)2016 年 3 月 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华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四)2016 年 3 月 4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 级管理 人 员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等情 况的 公告 。 (五)2016 年 3 月 8 日发 布关于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在大同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开通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六)2016 年 3 月 29 日 发布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年度 报告 。 (七 )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 (八)2016 年 4 月 20 日 发布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九 ) 2016 年 5 月 10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深 圳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众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十)2016 年 5 月 13 日 发 布关于 停止 支付 宝基 金专 户电子 交易 开户 及认 购、 申购、 定 期定额 申购 等业 务的 公告 。 (十一 ) 2016 年 5 月 24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上 海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二 ) 2016 年 5 月 26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在上 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调 整申购 、赎 回数 额限 制的 公告。 (十三 )2016 年 7 月 2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监 事、 高级管 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十四 )2016 年 7 月 2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告 。 (十五 )2016 年 7 月 7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新增 珠 海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十六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布 华夏 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十七 )2016 年 9 月 20 日 发布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 人员及 其他 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等 情况 的公 告。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 2 、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 《华 夏大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到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的 住所 免费查阅备 查文件。在支 付工本费后 , 投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 六年 九 月 二十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