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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红土长益A(002688)

红塔红土长益: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红 塔 红土 长 益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 红 塔红 土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 渤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二零 一六 年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8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9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0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0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3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1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2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4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1
第 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 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
合 同 有 冲 突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2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3
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红 塔 红 土 长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红 塔 红 土 长 益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红 塔 红 土 长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4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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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 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 开
放日
33、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红 塔 红 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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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46、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3、 封闭期: 指自本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 个月的期间 。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包括该日) 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 。 下一个封闭期为
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且不上市交易
54、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 , 具体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开 放 期 开 始 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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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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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红塔 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
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包括该日 ) 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
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 第二个封闭期
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 包括该日) 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日起 (包括该日) 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 开 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5 个工 作日的期 间。在 开放期 内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本 基金暂 停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 赎
回的办理, 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
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封闭期不进行份额折算。 其后每个封闭
期的第一个工作日 (份额折算日) ,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 , 即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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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优
质债券和价值被明显低估的个股, 经过严谨的利差分析、 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判
断以及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适时规划与调整组合目标久期和行业配置, 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 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 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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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 四 舍 五 入 ) ,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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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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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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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包括该日 ) 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三
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三个月后对应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日起 (包括该日) 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开放期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 日进行公告。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 开 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5 个工 作日的期 间。在 开放期 内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本 基金暂 停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恢复申购、 赎
回的办理, 直至该开放期实际开放的天数达到基金管理人已公告的开放期的工作日
数。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第一个封闭期不进行份额折算。 其后每个封闭
期的第一个工作日 (份额折算日) ,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 , 即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保
持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 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调整 。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 法
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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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 、 赎回时除外 。 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外 ,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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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
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
投 资 人 赎 回 申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
回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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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具 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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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书 》 。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收 取 申 购费 用 , C 类 基 金份 额 不 收 取 申购 费 用 。 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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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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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
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3 、 以 上 暂 停 及 恢 复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公 告 规 定 , 不 适 用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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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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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法定代表人:饶雄
设立日期: 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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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5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2 3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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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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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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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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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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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 除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2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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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配合。
4、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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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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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 方可召
开。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 方可召
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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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会决议 。 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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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
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 基金合同 》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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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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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理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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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管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决 议 生 效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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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6、 交接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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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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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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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 按 《 基 金 合 同 》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 提 供 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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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优
质债券和价值被明显低估的个股, 经过严谨的利差分析、 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势的
判断以及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适时规划与调整组合目标久期和行业配置, 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次 级 债 、 债 券 回 购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质 押 及 买 断 式 回 购 ) 、 银 行 存 款 (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协 议 存 款 、 通 知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
限制。
三、投资策略
1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策 略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 基于对宏观经济指
标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判断宏观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 由此预测利率变动的方
向和趋势。 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 行周期 、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利率走势、 证券
市场估值水平等可能影响资本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研究和预测, 分析债券市场、 债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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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品种、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收益,动态调整基金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控制系统性风险。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
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研究企业债券信用。 研究员将根据国民经济
运行的周期阶段,分析企业的市场地位、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和财务状况等情况,
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 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作为信用产品投资的
研究支持基础。
本基金还将择机利用债券回购交易放大组合债券资产杠杆,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增强基金整体收益。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债券市场券种供求
关系及资金供求关系, 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确定和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平均久期及债券资产配置。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率曲
线策略、 信用利差策略、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债券回
购杠杆策略等。 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严格的利差分析和对利率曲线变动
趋势的判断, 提高资金流动性和收益率水平, 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本基金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
重。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
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供
应量等众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 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
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 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
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化, 确定目标久期。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 降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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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组合久期;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 确定投资组合的
目标平均久期, 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
标, 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 D P 、C P I 、P P I 、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
量、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金率。 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于估
计央行货币政策, 以考察央行调整利率、 存款准备金率, 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和窗口
指导等操作对市场利率的影响程度。 本基金将在对市场利率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
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 2 )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在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
特点, 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 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
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
方式,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通过合理期限安排, 在长期、 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 可以从长期、 中期、 短期
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利差策略
一般来说,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
用利差组成。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信用债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信用
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
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
资金紧缺, 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 其次, 对于信用债市场供求, 本基金将
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 违约风险及理
论信用利差等。 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着力分析信用债券
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另外, 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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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
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这一策略即通过对收益率曲线
的分析, 在可选的目标久期区间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较陡峭处右侧的债券。 在
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余期限的衰减, 债券收益率将沿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有较大幅的下滑, 从而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 即使收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
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 5 )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
风险管理结果, 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放大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追求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超额收益。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回购等方式
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
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
间, 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
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 数量为主的价
值分析、 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
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选择时, 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
级进行持续跟踪, 防范信用风险。 在此基础上, 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发行要素、担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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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
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来跟踪债券的价格走
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4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运用红塔红土基金股票研究分析方法等投资分析工具, 在把握宏观
经济运行趋势和股票市场行业轮动的基础上, 充分利用公司股票研究团队的主动选
股能力, 精选具有投资潜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分以下两个层次进行股票挑
选:
( 1 )指标筛选
通过定量工具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
公司, 构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 经营效率指标和财务
状况指标。
( 2 )基本面评估
在公司备选股票池基础上, 本基金将进一步通过对备选上市公司翔实的案头分
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 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估, 构建
股票组合。其中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以下特征的优质上市公司:
1 )主业清晰并在产品、技术、营销、营运、成本控制等某一方面具有较强竞
争优势,销售收入或利润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2 )根据波特五要素分析,行业发展环境良好;
3)具有较强或可预期的盈利增长前景;
4 ) 盈利质量较高, 经营性现金流加投资收益应该超过净利润 (特殊理由除外) ;
5)较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较为透明、规范;
6)股票估值具有吸引力,或符合一定时期内的投资主题。
对上述重点上市公司进行内在价值的评估和成长性跟踪研究, 在明确的价值评
估基础上精选优秀质地的投资标的构建股票组合。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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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有利于加强
基金风险控制。 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根
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 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
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 2 )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
( 8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 1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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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3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 B B 以 上 ( 含 B B 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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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方式如下: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 券总指数(财富) *90% + 沪深 300 指数*10%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
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
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
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国债券总指数各项指标值的时间
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
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选择市场认同度
较高的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停止发布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型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4 9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的产品。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5 0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5 1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权证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除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可 转
换债券外的固定收益品种, 以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
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3 )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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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付利息。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5 3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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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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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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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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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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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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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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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5、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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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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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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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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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6 5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或 者
与其他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6 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 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6 7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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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6 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 7 0
(4)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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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一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 程中 , 违反 《 基金法 》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 如发
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4 、 计 算 机 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 计 算 机 病 毒 攻 击 及 其
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前 提 下 , 《 基 金 合 同 》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
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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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二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相关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为本合同之目的 , 在此不包括香港 、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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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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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四 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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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五 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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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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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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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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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 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 5 年 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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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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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0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及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
他情形。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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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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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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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3 以 上 ( 含 1/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有 代 表 1/ 3 以 上 ( 含 1/ 3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参加,方可召开。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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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明 文件号 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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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或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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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 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销 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任一 类 基 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 日 的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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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5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 0.4%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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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0% 年 费 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
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
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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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 (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 类 中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介
上公告。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
优质债券和价值被明显低估的个股, 经过严谨的利差分析、 和对利率曲线变动趋
势的判断以及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适时规划与调整组合目标久期和行业配置,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投资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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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包含但不限于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包含
但不限于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三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终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投资限制
1 、 组合限制
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开 放期 内,每个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
制;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7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 8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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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 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 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
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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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金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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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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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 所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 当事人同意,因 本基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并对相关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 金合同 》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九、 基金合同的效力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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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本页为《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