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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指(160223)

创业板指: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国 泰 创业 板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6 】612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不代表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 。 3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4 、本基金的 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5 、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 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公 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根 据基金销售情况 ,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 延长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通 过场外 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直 销机构 包括 本公司 直销 柜台和 电子 交易平 台 , 其他销 售 机 构包括 银行 及其他 机构 ( 详见 “ 七 (三)1、( 2 )其他 场外 销售机构 ” ) 。各销 售机 构的办 理地 点、办 理日 期、办 理时 间和办 理 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场 内 将 通 过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7 、投资人欲 通过场外认 购本基金, 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 深圳 开放 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 则不需 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指定的各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场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各销售机构的办理机构、 办理日期、 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 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应使 用深圳证券账户 (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 , 已有该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8 、本基金场 外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的 方式。通过 场外认购本 基金时,投 资人单笔最 低 认 购金额为 100.00 元 (含认 购费) 。 场外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的方式。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 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 份 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必须是 1,000 份的整 数倍 。 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规模不设限制。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9 、销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 10 、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6 年 9 月 23 日 《中国证 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和 《 证券时报》 上 的《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及 本 公告 将同 时 发布 在本 公 司网 站(www.gtfund.com ) , 投 资 人 亦可 通过 本 公司 网站 下 载 基 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1 、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 场外销售机构外, 如增加其他 场外 销售机构, 本公司 将及时公告。 12 、投资人 可拨打本 公 司客户服 务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或 其他销售机 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3 、本基金 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风险提 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 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5%,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 金 所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 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 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个股流动性不足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创业板市场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的运作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 “ 招募说 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 否 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5 、关于投 资人身份证更新的提示 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已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领取的居民身 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 止使用。 根据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十九 条规定 : “ 在 与客户 的业 务 关系 存续 期间, 金融 机构应 当采 取持续 的客 户身份 识别 措施 , 关 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 金融交易情况, 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已 过 有 效 期 的 , 客 户 没 有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更 新 且 没 有 提 出 合 理 理 由 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 根据上述规定, 本公司再次提醒广大客户, 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 或者您 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其将不能作为居民合法 证件在本公司办理任何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业务, 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 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16 、本基金 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 本 次 募集 的 基 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 基金简称: 国泰创业板指数(LOF ) 场内简称: 创业板指 基金代码:160223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 的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 本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七 ( 三) 销 售 机 构 ” 及 基 金 管 理人 届 时 发 布的 调 整 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公告 )公开发售。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 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但属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 (七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人 。 (九 )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其他 场外 销售 机构 :具体 名单 详见本 份额 发售公 告 “ 七 (三)1、( 2 )其他 场外 销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售机构” 。 2 、场内销售 机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 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进 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备案条件为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可 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 缩短或延 长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 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 )本基金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0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50% M≥1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00 元 (2 )本基金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份 1.00% 50 万份≤M ﹤100 万份 0.50% M≥100 万份 每笔交易 1,000.00 元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1 )场外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场外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 )场外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 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场外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第三 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通过 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00% ,假定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 2.50 元,则根 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 +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 =9,900.99 份 利息折算份额=2.50/1.00 =2.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 +2.50 =9,903.4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所 得 利 息 为 2.50 元,可 得到 9,903.49 份基金场外 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2 )场内认 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挂牌价格 为人民币 1.00 元/ 份。 1 )场内认购 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 )场内认购 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 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认购费率为 1.00% ,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 所得利息为 2.50 元,则根 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 =1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1.00% =1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100.00 =10,100.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50/1.00 =2 份(截位 法保留至整数位) 认购份额总额=10,000 +2 =10,002 份 即投资 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 , 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00.00 元, 假 定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所得利息为 2.5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 2 份,其余 0.50 份 对应金额 计入基金资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 10,002 份。 (十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 的款项退回。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二、 发 售 方式 及 相 关 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认 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含认购 费) 。 场外各 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最低 认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 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 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 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


(三) 场内认购的程序 1 、业务办理 时间:2016 年 9 月 28 日 起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 假 日不受理) 。 2 、投资人欲 通过场内认 购本基金, 应使用 深圳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或 证 券 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该 类账户的投资人不须另行开立 。 开户及认购手续: (1 )开立深圳 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 )在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营业 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 )投资者 可通过填写 认购委托单 、电话委托 、磁卡委托 、网上委托 等方式申报 认 购 委托,可多次申报,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说明。 (四)场外认购的程序 1 、使用账户 说明 投资人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 (以下简称 “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 ) 。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 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注册手续的投资人, 拟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业务, 须用 深圳 开放式基金账户 在该场外销售机构 处 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手续; 已有 深圳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投资人, 不需要重新办理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 户的开户, 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 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 再办理本 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的投资 人, 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 深 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机 构 和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同 时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的 开 户 和 认购手续。 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 其他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及其他机构 (详见“七 (三)1、( 2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 。各销售机 构的办理地 点、办理日 期、办理 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 、账户使用 注意事项 (1 )投资者 已持有的国 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 基金账户不 能用于认购 本基金;若 已 开 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 )拥有多 个 深圳人民 币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 投 资基金账 户的投资者 ,只能选择 其 中 一个注册为 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建议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 )对于通 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配发 深圳证 券投资基金 账户的投资 者 , 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建议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购、 申购与赎 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账户。 三 、 个 人 投资 者 场 外 认购 的 开 户 与认 购 程 序 (一)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直 销柜台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2 、业务办理 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30 至 16 :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3 、个人投资 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2 )指定银 行账户原件; (3 )填妥的 《基金开户申请书》 ; (4 )个人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人 开 户 时 预 留 的 作 为 赎 回 、 分 红 、 以 及 认 购/ 申 购 无 效 资 金 及 募 集 未 成 功 时 资 金 退 款 的 结 算 汇 入 账 户 ,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同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户 名 一 致。 4 、个人投资 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 料 (1 )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基金交 易账户卡; (3 )加盖银 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 )个人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 5 、认购资金 的划拨 (1 )个人投 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 号:52364 b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 号:40379 c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 号:092802 d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2


开户银行 :中 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 联行号:20304005 e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 )汇款时 ,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 在 “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 )汇款时应 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 )为确保投 资者资金及 时准确入账 ,建议投资 者将加盖银 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 据 传 真至本公司直销柜台 。 (3 )个人投 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6 :00 之前将 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6 、在本公司 直销柜台已 开户的投资 者可以通过 电话交易和 传真交易的 形式办理基 金 认 购业务。 7 、 投资 者 可通 过 国 泰基金 电 子 交易平 台 www.gtfund.com 登 录 网 上 交易页 面 认 购本 基 金,认购期内提供 7× 24 小时认购服务。 (二)个人投资者在 其他销售 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 、 机 构 投资 者 场 外 认购 的 开 户 与认 购 程 序 (一)直销机构 1 、本公司直 销柜台均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 元。 2 、受理开户 及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3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30-16 :00 (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3 、机构投资 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 营业执照 (或登记注册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三证的副本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 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3 )法人及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 )填妥的 《基金开户申请书》 ; (5 ) 指定银行账户的 《开户许可证》 (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原件及加盖公章 的 复印件; (6 )企业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 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算账户, 账户 名 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 、机构投资 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机构投 资者 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2 )基金交 易账户卡; (3 )加盖银 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 5 、资金划拨 : (1 )投资者 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 号:52364 b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 号:40379 c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4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 号:092802 d 、账户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 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 、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 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2 )汇款时 ,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投资者应 在 “ 汇款人” 栏中填写其在国泰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 )汇款时应 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 )为确保投 资者资金及 时准确入帐 ,建议投资 者将加盖银 行业务受理 章的汇款单 据 传 真至直销柜台。 (3 )投资者 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资金 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在 其他销售 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 、 清 算 与交 割 (一)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 何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 机构打印确认单。 六 、 基 金 资产 的 验 资 与基 金 合 同 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 金 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 、 本 次 募集 当 事 人 及中 介 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三)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 Android 交 易客户端 、 “ 国泰基金 ” 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 3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 )上海联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7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3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 美广场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wm.com 4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1 号物 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 )深圳市新 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 )众升财富 (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王斐 客服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8 )上海陆金 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网站:www.lufunds.com 9 )一路财富 (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10 )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11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登云路 43 号金 诚集团 13 楼 法定代表:陆彬彬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3 )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 网址:www.howbuy.com 15 )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6 )上海万 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 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17 )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东莞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 、场内销售 机构 本 基 金 场 内 销 售 机 构 为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 )查询) ,包 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券、 第一创业、 东北 证 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 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 证 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信 证 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 联 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 证 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 证 券、 申万宏源、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万 联 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 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 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 邮证券、中原证券 (排名不分先后,若有变动,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为准) 。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1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李一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