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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300(159925)

南方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6 年08 月18 日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5 § 2 释义............................................................................................................................................ 6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 29 § 7 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31 § 8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8 § 9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0 § 10 基金 的投 资 ............................................................................................................................ 48 § 11 基金 的财 产 ............................................................................................................................ 59 § 12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4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6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 17 风险 揭示 ................................................................................................................................ 74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7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9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96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10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12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13 § 24 备查 文件 .............................................................................................................................. 114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开 元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由 开元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基金 转型 经 2013 年1 月 4 日开 元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通过 ,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 1 月25 日证 监许 可 [2013 ]61 号 文核 准 。 自 2013 年2 月 18 日 起, 由《 开元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而 成的《 南方 开元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原《 开元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日 起失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 统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资 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 风险 揭示 ” 章 节 ) 等 等。 本基 金被 动跟 踪标的 指数 “沪 深300 指 数” , 因此 , 本 基金的 业绩 表现 与沪 深 300 指数 的表 现密 切相 关。 同 时, 本基 金为 股票型 基金 , 风 险与 收益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为 指数 型基 金, 主要 采用指 数复 制 法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 以及 标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 由开 元证券 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的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ETF ), 在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将 进行 基金份 额折 算。 通过 份额 折算使 得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0 元 以后, 未改 变本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特 征, 既不 会降 低 基 金 投资风 险, 也不 会提 高基 金 投资收 益。 本基金 按照 1.00 元的 价格 开展集 中申 购,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净 值可 能 低于1.00 元。 本基金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ETF ), 将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由于 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组合 证券 横跨深 圳及 上海 两个 证券 交易所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采用 组合 证 券 “场 外实 物申 购、 赎回 ” 的模 式办 理, 其申 购、 赎回流 程与 组合 证券 仅在 深圳或 上海 交易 所上市 的单 市 场ETF 产品 有所差 异。 通常 情况 下,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在 T+1 日确 认 , 申购所 得ETF 份 额及 赎回 所得组 合证 券 在 T+2 日可 用。 如投 资者 需要 通过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参与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则 应同 时持 有并使 用深 圳 A 股 账户 与上 海A 股账 户, 且该 两个 账 户的证 件号 码及 名称 属于 同一投 资者 所有 , 同 时用 以申购 、 赎 回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股票 的托 管证券 公司 和上 海A 股账 户的指 定交 易证 券公 司应 为同一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投资者 集中 申 购或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之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谨 慎做 出 投资决 策。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及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 价格 波动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6 年 8 月 1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6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 , 以 及 《 南方 开元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 2 释义 招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开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南方 开 元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该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基金 合同 由《 开元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而 成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 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 托 管协议 由 《开 元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而成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 、集 中申 购公 告: 指《 南 方开元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集 中申购 期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并 在 2012 年6 月19 日发 布修 订后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 指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关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及 其不时 修订 14 、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指 《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则 》 定 义的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15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 绝大多 数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本基金 ,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类 似 ,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式 的基 金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1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2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按照 《基 金管 理公司 、 证 券公 司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3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发 售代 理机 构及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26 、 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集 中申 购期发 售业 务的 机构 27 、 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又称 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28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29 、 登 记业务 : 指 《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定 义 的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存 管 、 结算及 相 关业务 30 、登 记机 构: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起 始日 ,原 《开 元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失 效 3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3 、 集 中申 购期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仅 开放 申购 、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 时间 , 最长 不超 过1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以申购 赎回 清单规 定的 申购 对价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向 基金管 理人 卖出基 金份 额以 取得 申购 赎回清 单所 规定 的赎 回对 价的行 为 42 、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购 对价 、 赎回对 价等 信息的 文 件 43 、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对 价 44 、 赎回 对价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45 、 标 的指 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沪 深 300 指数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的 变 更 46 、组 合证 券: 指本 基金 标的指 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证 券 47 、 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指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赎回 份额的 最低 数量 , 投 资者 申购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应 为最 小申 购赎回 单位 的整 数倍 48 、 现 金替 代: 指申 购或 赎回过 程中 , 投 资者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用 于替 代组合 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 定数 量的 现金 49 、 现 金差 额: 指 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按 当日收 盘价 计算 的最 小申 购赎回 单 位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代 之差 ;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时 应支 付或 应获 得的 现金差 额根 据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对 应的 现金差 额、 申购 或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计算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2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6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7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 元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 男, 董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中国 籍。 历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江苏 省分 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南京 市分行 江宁 支行 科员 、 华 泰证券 证券 发行 部副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记 处总 经理 、 华泰 证券 副总 经理 、 总 裁、 董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现任 江苏 省农 村信用 社联 合社 理事 长、 党委书 记、 南方 基金 董事 长。 张涛, 男, 董 事, 中 共党 员, 管 理学 博士, 中国 籍 。 历任 华泰 证券 总裁 秘书 、 投资 银行 一部业 务经 理、 上海 总部 投资银 行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深圳 总部 兼深 圳彩 田路 营业部 总经 理 、 公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副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姜健, 男, 董 事, 中 共党 员, 毕业 于南 京农 业大 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 中 国 籍。 历 任华 泰证 券 人 事处 职 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 科科 长 、 投资 银行 总部 股票 事务 部 副总经 理、 投资银 行一 部副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部 经理 、 资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华泰 证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董事会 秘书 。 现 任华 泰证 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董事 会秘 书、 华泰 联合证 券董 事、 华泰 金融 控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泰 紫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证 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夏桂英 , 女,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 获 法学 硕 士学位 , 中国 籍。 历任 中 国政法 大学 中国 法制 研究 所教师 、 深圳 市人大 法工 委办公 室主 任科 员、 深圳 市光 通发展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资管 理公 司总 法律 顾问 、 深 圳市 对外 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深圳 市投 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法 律事 务部 部长 、 企 业一 部 部长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深 圳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 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 集团 ) 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信 用融 资担 保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 项建国 , 男 , 董 事, 中 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 中国 籍。 历任 江西 财 经大学 审计 教研 室副 主任 、 深 圳蛇 口信 德会计 师事 务所管 理咨 询部 负责人 、 深圳 市商贸 投资 控股公 司审 计部 部长 、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 投 资 发展部 部长 、 企业一 部部 长、 战略 发展 部部长 。 现 任深圳 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营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深圳 对外 贸易 (集团 )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事 、 华 润五 丰肉类 食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董 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究 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 男,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 究生 学历, 中国籍。 历任 厦门 大学 哲 学系团 总支 副书记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办公 室主 任、 营业 部经理 、计 财部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工会主 席 、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屠春峰 , 男, 董事, 毕业 于复旦 大学 管理 科学 专业 , 获理学 硕士 学位, 中国 籍。 历任 中 科院上 海原 子核 研究 所放 射药物 中心 助理 工程 师、 上海莱 福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市场 部助 理 、 研究所 技术 主管 、 兴 业证 券研发 中心 医药 行业 研究 员、 总经 理助 理兼生 物医 药部经 理 、 兴 业 证券研 发中 心总 经理 。现 任兴业 证券 机构 客户 部总 经理、 兴业 证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小松 , 男, 董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 册 会计师 , 中 国籍。 历任 德 勤国际 会计 师 行会 计专 业翻 译、 光大 银行证 券部 职员 、美 国 NASDAQ 实 习职 员、 证监 会处 长、副 主任 、 南方基 金督 察长 。现 任南 方基金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 姚景源 , 男, 独立 董事,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籍 。 历 任国 家经 委副 处长、 商业 部政策 研究 室副 处长 、 国 际 合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会 商业 行业 分会副 会长 、 常务副 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 商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 商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 长、 安 徽省 政府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阜 阳市 政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发 言人 。现 任国 务院 参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 经济 50 人论 坛成 员、 中国 统计学 会副 会 长。 李心丹 , 男, 独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金 融学 博士, 国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国 务院学 位委 员会 、 教 育部 全国金 融硕 士专业 学位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员 , 中国 籍。 历任 东 南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教 授、南 京大学 工程 管理学 院院长 。现任 南京 大学-牛 津大学 金融 创新研 究院院 长、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 与发 展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江 苏省省 委决 策咨 询专 家、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委员 会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 员会 委员、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通 银行 等单 位的 博士 后指导 导师 、中 国金 融学 年会常 务理 事 、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江苏 省资 本市 场研 究会 会长、 江苏 省科 技创 新协 会副会 长。 周锦涛 , 男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中国 香港 籍。历 任香 港警 务处(商 业 罪案调 查科)警 务总 督察 、 香港证 券及 期货 专员 办事 处证券 主任 、 香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 委员会 法规 执行 部总 监。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 , 男, 独立 董事, 中共党 员, 经济 学硕 士, 毕业于 财政 部科 研所 , 中 国籍。 历任 北京市 财政 局主 任科 员、 深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 所经理 、 京都 会计师 事务 所副主 任 。 现 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 董 事合伙 人 、 中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 周蕊, 女, 独 立董 事, 法 学硕士 , 中 国籍。 历任 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北 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信利(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合伙 人 。 现任北 京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会 长、 广东 省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工 作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 圳市 中小 企业改 制专 家服 务团 专家 、 深商 联公 共服 务联盟 副主 席、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3.2.2 监 事会 成员 舒本娥 , 女, 监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毕 业于 杭州 电 子工业 学院 会计 专业, 中 国籍。 历 任 熊猫电 子集 团公 司财 务处 处长 、 华 泰证 券计划 资金 部副总 经理 、 稽查监 察部 副总经 理 、 总 经 理、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华 泰证 券财 务负 责人 、 华泰 联合 证券 监事 会主 席、 华 泰长 城期 货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华 泰紫金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泰 瑞通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 。 姜丽花 , 女,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 级会 计师, 大学 本科学 历, 毕 业于 深圳 广 播电视 大学 会计学 专业 , 中 国籍 。 历 任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主管 会计、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主管 会计 、 深 圳市建 筑机 械动 力公 司会 计、 深 圳市 建设 集 团 计划 财务部 助理 会计 师、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经理 助理 、 深 圳市 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财务 预 算部副 部长 。现 任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 配部部 长、 深圳 经济 特区 房地产 (集 团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深 圳市 国际 招标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业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 苏荣坚 , 男,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 学 本科学 历, 中国 籍。 历 任 三明市 财政 局副科 长 、 厦 门信达 有限 公司计 财部 副经 理、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 自 营 业务部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兼财务 部总 经理 。 现 任厦 门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 林红珍 , 女,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 级工 商管 理硕 士 , 中国籍 。 历 任厦门 对外 供应总 公司 会计 、 厦 门中 友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 财务 部经理 、 兴业 证 券计财 部财 务综 合组 负责 人、 直属 营业 部财务 部经 理、 计划 财务 部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审计 部经 理、 风险 管理部 副总 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 男, 职 工监事 , 硕 士研究 生, 工 程师, 中国 籍。 历任 安徽 国投 深圳 证 券营业 部电 脑工程 师 、 华 夏证券 深圳 分公司 电脑 部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保 障部 副总 监、 市场 服务 部 总监、 电子 商务 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张德伦 , 男, 职工 监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中 国籍。 历任 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授 、 华 为技术 有限 公司 处长 、 汉 唐证券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 力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 询 公司副 总经 理、 首席 顾问 。现任 南方 基金 人力 资源 部总监 。 徐超, 男, 职 工监事 , 中 共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中国籍。 历任 建设 银行 深 圳分行 科技 部开发 中心 副经 理、 南方 基金信 息技 术部 主管 、 总 监助理 、 副 总监 、 执 行总 监。 现 任南 方基 金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 男 , 职 工监 事,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中 国籍 。 历任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务 部实 习律师 、 浦东 发展银 行深 圳分行 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基 金监 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民 生加 银 基金监 察稽 核部 职员 。现 任南方 基金 监察 稽核 部执 行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 先生, 副总 裁, 中 共党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济师, 中国 籍。 历 任江 苏省投 资 公 司业务 经理 、 江苏国 际招 商公司 部门 经理 、 江 苏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江 苏国信高 科技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总经 理。2003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 工 商管理 硕士 , 中 国籍 。 曾 任职于 湖北 省荆 州市 农业 银行、 南方 证券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 南方基 金,历任 国债 投资经 理、 专户理财 部副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总监 、 南 方避 险增值 基金 基金经 理 、 总 经理助 理兼 养老金 业务 部总 监, 现任 南方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经 济学 学士 , 中 国籍。 曾任 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算 司及 办公厅、 中国 经济开 发信 托投资公 司,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历 任北京 分公 司总经理 、产 品开发 部总 监、 总裁 助理、 首席市 场执 行官 , 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 委委 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中国籍 。 历 任南 京汽 车制 造厂经 营计 划处科 员 , 华 泰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营 业部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 投 资银 行总 部 副总经理 兼债 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 总监,现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纪 委委 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业 务部 总经 理、 沈 阳分 公司 总经 理、 总裁助 理 , 联合 证券(现 为华 泰联合 证券 )董事会 秘书 、合规 总监 等职务;2011 年加 入南方 基金,任 职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 纪 委书记 、 南 方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理、 全国 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执 行总 监、 全国 社保 业务部 总监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兼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收 益)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 财政 部中华 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师,南 方证 券有限公 司投 行部及 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 助理,1998 年加入南 方基 金, 历 任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司 监事 、 财 务负 责人 、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3 年 2 月至2013 年4 月 ,潘海 宁;2013 年 4 月至2013 年 5 月, 杨德 龙;2013 年 5 月至2016 年3 月, 杨德 龙 、罗文 杰;2016 年3 月至今 ,罗 文杰 。 罗文杰 女士 , 美国南 加州 大学数 学金 融硕 士、 美国 加州大 学计 算机 科学 硕士 , 具 有中 国 基金从 业资 格。 曾先 后任 职于美 国 Open Link Financial 公司 、摩 根斯 坦利 公 司,从 事量 化 分析工 作。2008 年 9 月加 入南方 基金 ,曾 任南 方基 金数量 化投 资部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数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 2013 年5 月至2015 年6 月, 任南方 策略 基金 经理 ; 2013 年4 月至 今, 任南 方500 基金 经理 ;2013 年4 月至 今, 任南 方500ETF 基 金经 理;2013 年 5 月至今 , 任 南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方300 基金 经理 ;2013 年5 月至 今, 任南 方开 元沪 深 300ETF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0 月至 今, 任500 医药 基金 经理 ;2015 年2 月至 今, 任南 方恒 生 ETF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首席 投资 官 ( 固定 收益 ) 、 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 事李 海鹏 先生, 总裁 助理兼 首席 投资 官 ( 权益) 史博先 生,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王珂 女士 , 专户投 资管 理部 总监 蒋峰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韩亚 庆先生 , 数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刘治平 先生 , 研究部 总监 茅炜 先生 ,投 资部副 总监 张原 先生 。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清 单;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但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除 外;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除外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 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 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务会 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 职责 ,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 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察稽 核制 度包 括内 部稽 核管理 办法 、 内部稽 核工 作准则 等 。 通 过这些 制度 的建立 , 检 查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和 人员 遵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的情 况; 检查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和人 员执 行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 项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 情况。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 3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55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 美 国 《 环球金 融 》 、 内 地《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 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49 项最 佳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 获 得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 评。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 互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中 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 九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已 经与 国 际大型托 管银 行接轨 ,达 到国际先 进水 平。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经 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 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申 购赎 回代 理证券 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 名称 代销机构 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证 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柯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 :www.xyzq.com.cn 3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5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 东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 东省济 南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6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7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址 :www.csc108.com 8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38 、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址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深 南 大 道 特 区 报业 大厦 16 、17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深 南 大 道 特 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 :www.cgws.com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0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江 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 :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省 深 圳 市福 田 区 中 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 :www.cs.ecitic.com 12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11 、12 、13 、15、16 、 18、19 、20 、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13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 区深 南 大 道 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4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赵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15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公司 网 址: www.95579.com 1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公司网址 : www.dwzq.com.cn 17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公司网址 :www.cnhbstock.com 18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公司网址 :www.swsc.com.cn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9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址 :www.foundersc.com 20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公司网址 :www.hxzq.cn 21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1.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理 证券 公司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 有证券 公司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刘 玉生 电话: (010 )66213961 传真: (010 )58598907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 6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 续 一、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南方开 元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开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开元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基金开 元” ) 是按 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 行办法》 的 有关要 求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验收确 认的 契约 型封 闭式 投资基 金。 基金开 元发 起人 为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 广西信 托投 资公司 、 厦门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 基 金管理 人为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工 商银 行。 基金 发起 人认购 基金 单位 总份额 的 3% ,即 6000 万 份,其 中: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认 购 3600 万 份, 占基 金单位 总份 额 的1.8% ; 广西 信托 投资 公 司认 购 1200 万 份, 占基 金 单位总 份额 的0.6% ; 厦 门 国际信 托投 资 公司认 购1200 万份, 占基 金单位 总份 额 的 0.6% 。 本 基金发 起人 认购 的基 金单 位, 自 基金 成 立之日 起一 年内 不得 转让 。 一 年以 后, 在本 基金 存 续期间 , 发起 人持有 的基 金单位 不得 低于 基金单 位总 份额 的 1.5% 。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开元 于 1998 年 3 月 27 日 成立, 存续 期 15 年 ,并 于1998 年4 月7 日在 深证 交易 所上 市。 2013 年 1 月 4 日 ,开 元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基金 开元 转型 议案 , 内容 包括 基金 开元 由封 闭式基 金转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金 、 调 整存 续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 资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以 及 修订基 金合 同等 。 依据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1 月 25 日证 监许 可[2013] 61 号文 核准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依据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申请 原开 元证 券投 资基金 退市 , 原 《 开元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失效 , 《南 方开 元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 基 金正 式转型 为交 易型 开放 式基 金, 存 续期 限调 整为 不定 期, 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和策略 调整 , 同 时基金 更名 为“ 南方 开元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 金的 存续 1 、基 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基金份 额的 变更 登记 是指 基金开 元终 止上 市后 ,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总公 司及 其深 圳分 公司取 得终 止上 市权 益登 记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进行 基金 份 额更名 以及 必要 的信 息变 更之后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公司 及其 深圳分 公司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明细 数据进 行投 资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登记 。 2 、集 中申 购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1 个月 内开 始办 理集 中申 购, 期 间不 开放 赎回, 集中 申购期 的 具体安 排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的集 中申 购” 及集中 申购 公告 。 3 、集 中申 购结 束后 的验 资 基金集 中申 购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集中 申购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集中 申购 款项 在集 中申购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集 中申 购的股 票按 照交 易所 和登 记机构 的规 则 和流程 办理 股票 的冻 结与 过户, 最终 将投 资者 申请 集中申 购的 股票 过户 至基 金证券 账户 。 投 资者的 集中 申购 股票 在集 中申购 冻 结 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者 所有 。 集 中申 购期 结束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资机 构进 行集中 申购 款项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4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 7 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1 个月 内开 始办 理集 中申 购, 期 间不 开放 赎回, 集中 申购期 不 超过 1 个月。 集中 申购期 结束后, 本基 金可暂 停办 理申购和 赎回 ,暂停 结束 后本基金 将开 放申购 、 赎 回, 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的 具体 时间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于申 购、 赎回 开放日 前至 少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一、 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1 个月 内开 始办 理集 中申 购, 期 间不 开放 赎回, 集中 申购期 的 具 体 发 售 时 间见 集 中 申 购公 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 据基 金 销 售 情 况适 当 延 长 或缩 短 集 中 申购 期,但 最长 不超 过 1 个月 。 二、 集中申购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 集中申购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 构办 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代理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 发 售代理 机构 名单 和联系 方式 见基 金集 中申 购公告 。 四、 集中申购期份额发售 方式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 网下现 金和 网下 股 票 3 种 方式进 行集 中申 购。 网上现金集中申购是 指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 圳证 券交易所 网上系 统以 现金 进行 的集 中申购 ; 网下 现金 集中 申购 是指投 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以现 金进 行 的集中 申购 购 ; 网 下股 票集 中申购 是指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发 售代 理 机构以 股票 进行 的集 中申 购。 基金投资者在集中申 购期 内可多次提交集中申 购申 请,集中申购申请一 经受 理不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集中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集中 申购 申请 。集 中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 集中申购的份额初始 面值 和价格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为1.00 元, 按初 始面 值进行 集中 申购 。 六、 集中申购的开户 1 、投资 者办理 集中申购 时需 具有 深圳 证券账 户,深圳 证券账户 指 深圳 证券交易 所A 股 账户 (以下简 称“深圳A 股账 户” )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账户( 以下简 称“深 圳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 (1) 已有 深圳A 股账户 或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投资者 不必 再办 理开 户手 续。 (2)尚无 深圳A 股账户 或 深圳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的 投资者, 需在 集中申 购前持 本人身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深 圳A 股 账 户 或 深 圳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 开户 手续。 有关 开设 深圳A 股账 户和深 圳 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的具 体程 序 和办法 ,请 到各 开户 网点 详细咨 询有 关规 定。 2 、账 户使 用注 意事 项 (1 )如 投资者 需要参与 网下 现金或网 上现金 集中申购 ,应使用 深圳A 股 账户或 深圳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深 圳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只能 进行 本基金 的现 金集 中申 购和 二级市 场 交 易 。 (2)如 投资者 以深圳 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的本 基金 成份股或 备选 成份股 进行 网下股 票 集中申 购的 ,应 开立 并使 用深圳A 股账 户。 (3 )如 投资者 以上海证 券交 易所股票 进行网 下股票集 中申购的 ,除了 持有深圳A 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 投资基金 账 户外,还应 持有上海 证券 交易所A 股账户( 以下简 称“上海A 股账 户” ) , 且该 两个 账户 的证 件号码 及名 称属 于同 一投 资者所 有, 并注 意投 资者 集中申 购基 金份 额的托 管证 券公 司和 上海A 股 账户 指定 交易 证券 公 司应为 同一 发售 代理 机构 。 (4)如 投资者 需要通 过申 购赎回代 理券 商参与 本基 金的申购 、赎 回,应 同时 持有并 使 用深圳A 股账户与 上海A 股 账户,且该 两个账户 的证 件号码及名 称属于同 一投 资者所有, 并 注意投 资者 用以 申购 、 赎 回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票 的托管 证券 公司 和上 海A 股账户 的指 定交 易证券 公司 应为 同一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否则 无法 办理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5)已 购买过 由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登 记机 构的基金 的投 资者, 其拥 有的南 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不 能用 于集 中申 购本基 金。 七、 集中申购费用 对集中 申购 期内 提交 的集 中申购 申请 ,享 有如 下优 惠费率 :


集中申 购份 额(M ) 集中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300 万 0.6% 300 万≤M <500 万 0.3%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集中申 购 按 照上 表所 示费 率收取 集中 申购 费用 。 基金 管理人 办 理网下 股票 集中 申购 、 发售 代理机 构办 理网 上现 金 集 中申购 和网 下股 票 集 中申 购 时可 参照 上 述费率 结构 ,按 照不 高于1.0% 的 标准 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八、 网上现金集中申购 1 、集中 申购限 额:网 上现 金集中申 购以 基金份 额申 请。单一 账户 每笔集 中申 购份额 需 为1,000 份或 其整数 倍, 最 高不得超 过99,999,000 份 。投资者 可以 多次集 中申 购,累计 集中申 购份额 不设 上限 。 2 、集中 申购申 请:投 资人 在集中申 购本 基金时 ,需 按发售代 理机 构的规 定, 备足集 中 申购资 金 , 办 理集中 申购 手续 。 网 上现 金集中 申购 申请提 交后 , 投资人 可以 在当日 交易 时 间 内撤消 指定 的集 中申 购申 请。 3 、集 中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如下 : 集中申 购金 额= 集中 申购 价格× 集中 申购 份额 ×(1 +佣金 比率 ) 集中申 购佣 金= 集中 申购 价格× 集中 申购 份额 ×佣 金比率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集 中申 购价格 ×集 中申 购份 额 集中申 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收 取, 投资 者需 以现 金方式 交纳 集中 申购 佣金 。 例:某投 资者 通过网 上现 金集中申 购1,000 份 本基金 ,假设发 售代 理机构 确认 的佣金 比 率为1.0% , 则需 准备 的资 金金额 计算 如下 : 集中申 购佣 金=1.00 ×1,000 ×1.0% =10 元 集中申 购金 额=1.00 ×1,000 ×(1 +1.0%) =1,010 元 即投资 者需 准备1,010 元 资 金,方 可集 中申 购到1,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现金集中申购款项在 基金 集中申购期 产 生 的 利息 将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有。 网上 现金 集中 申购 的利息 和具 体份 额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利 息折 算的基 金份 额保 留至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集 中申购 价格 九、 网下现金集中申购 1 、投 资者 在集 中申 购期 内 通过网 下现 金集 中申 购, 随到随 得。 2 、集中 申购限 额:网 下现 金集中申 购以 基金份 额申 请。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办理 网 下现金 集中申 购的, 每笔集 中申购 份额须 在10万 份以 上(含10 万份)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集中申 购,累 计集 中申 购份 额不 设 上限。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 、 集中 申购 手续: 投资 者 在集中 申购 本基 金时,需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规 定办 理相 关集中 申 购手续,并 备足 集中 申购 资 金。网 下现 金集 中申 购申 请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4 、集 中申 购金 额和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如下 : 集中申 购金 额= 集中 申购 价格× 集中 申购 份额 ×(1 +集中 申购 费率 ) 集中申 购费 用= 集中 申购 价格× 集中 申购 份额 × 集 中申购 费率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集 中申 购价格 ×集 中申 购份 额 网下现金集中申购款 项在 基金集中申购期 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额 归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有 , 网 下现 金集 中申购 款项 利息 数额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记录 为准 。 利 息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整 数位 ,小 数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计 入基 金财 产。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集 中申购 价格 例: 某 投资 者到 本公 司直 销网点 集中 申 购100,000 份基金 份额 , 假 定集 中申 购金额 产生 的利息 为10 元 ,则 需准 备的资 金金 额计 算如 下: 集中申 购费 用=1.00 ×100,000 ×1.0% =1,000 元 集中申 购金 额=1.00 ×100,000×(1 +1.0%) =101,000 元 净集中 申购 份额=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投资 人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集中 申购 本基 金100,000 份, 需 准备101,000 元 资金 , 假定该 笔集中 申购 金额 产生 利息10 元, 则投 资人 可得 到100,01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5 、T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提 交的网 下现金 集中申 购申 请,由基 金管理 人于T +1日 进行有 效 集中申 购款 项的 清算 交收 ,将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预 先开 设的 专门 账户。 十、 网下股票集中申购 1 、 集中 申购 限额: 网下 股 票集中 申购 以单 只股 票股 数申报,用 以集 中申 购的 股 票必须 是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已 公告 的将被 调入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 。 单 只股 票最 低集 中申 购申报 股数 为 1000 股, 超过1000 股 的部分 须为100 股的整 数倍 。投资 者可以多 次提 交集中 申购 申请,累 计申 报股数 不设 上限 。 2 、 集中 申购 手续: 投资 者 在集中 申购 本基 金时,需按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发 售代理 机构的 规定, 到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 发售 代理机 构网点 办理 集中申 购手续, 并备足 集中 申购 股票 。 3、特 殊情 形 (1)已 公告 的将 被调 出标 的 指数的 成份 股不 得用 于集 中申购 本基 金。 (2)限 制个 股集 中申 购规 模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网 下股 票集中 申购 日前3个 月个 股 的交易 量、 价格 波动 及其 他异 常情 况, 决 定是 否对 个股 集中 申 购规模 进行 限制,并 在网 下 股票集 中申 购日前3个 工作 日公 告限 制 集中申 购规 模的 个股 名单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3)临时 拒绝个 股集 中申购 :对于在 网下 股票集 中申 购期间价 格波 动异常 或集 中申购 申 报数量 异常 的个 股, 基金 管理人 可不 经公 告,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该股 票的 集中 申购申 报。 (4)根 据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不 得持有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将不 能用 于集 中申 购本 基金。 4 、清算 交收: 网下股 票集 中申购期 内每 日日终 ,发 售代理机 构将 股票集 中申 购数据按 投资者 证券 账户 汇总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T 日日 终 (T 日为本 基金 集中 申购 发售 期最后 一日 ) , 基金管 理人 初步 确认 各成 份股的 有效 集中 申购 数量 。T+1 日起 ,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 供的确 认数 据, 冻结 上海 市场网 下集 中申 购股 票, 并将深 圳市 场网 下集 中申 购股票 过户 至本 基金组 合证 券集 中申 购专 户。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计算集 中申 购份 额, 并根 据发售 代理 机构 提 供 的 数 据计 算 投 资者 应以 基 金 份 额方 式 支 付的 佣金, 从 投 资 者的 集 中 申购 份额 中 扣 除,为 发售代 理机 构增 加相 应的 基金份 额 。 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效 集中 申购申 请股 票 数据, 将上 海和 深圳 的股 票分别 过户 至本 基金 在上 海、深 圳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 验资 结束 后 , 登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投资 者份 额明 细数 据进行 投资 者集 中申 购份 额的初 始 登 记 。 5 、集 中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 1.00 / T i 1 ? ? ? ? n i 有效集中申购数量 日的均价 只股票在 第 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份额 其中: (1)i代 表投 资者 提交 集中 申购申 请的 第i 只股 票,n 代表投 资者 提交 的股 票总 只数。 如投 资者仅 提交 了1 只股 票的 申 请,则n=1 。 (2) “第i只 股票 在T日 的均 价”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T 日行情数据,以 该 股 票的 总成 交 金 额 除以 总 成 交股 数计 算, 以 四 舍五 入 的 方法 保留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若 该股 票 在T 日停 牌或 无 成 交, 则以 同 样 方法 计算 最 近 一 个交 易 日 的均 价作 为 计 算价 格。 若某一股 票在T 日至登 记机 构进行股 票过 户日的 冻结 期间发生 除息 、送股( 转增)、配股 等权益 变动,则 由于 投资者 获得了 相应的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将 按如下 方式对 该股 票在T日 的均 价进行 调整 : ①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股 息 ②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1 + 每股 送股 比例) ③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T 日均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 例)/(1 +每 股配 股比 例) ④送股 且配 股 : 调 整后 价格 =(T 日 均价 +配 股价 ×配 股比例)/(1 +每 股送 股比 例+每 股 配股比 例) ⑤除息 且送 股: 调整 后价 格=(T 日均 价- 每股 现金 股 利或股 息)/(1+ 每 股送 股 比例)


⑥除息 且配 股: 调整 后价 格= (T 日均 价+配 股价 ×配 股比例-每 股现 金股 利或 股 息)/ (1+ 每股配 股比 例) ⑦ 除息、 送股 且配股 :调 整后价格 =(T 日均价 +配 股价×配 股比 例- 每股 现金 股利或 股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息)/(1 +每 股送 股比 例+ 每股配 股比 例) (3)“有 效集中 申购 数量” 是指由基 金管 理人确 认的 并由登记 机构 完成清 算交 收的股 票 股数。 其中, ① 对于 经公 告限 制集 中申 购规模 的个 股, 基金 管理 人可确 认的 集中 申购 数量 上限为 :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制 集中 申购 规模 的单 只个股 最高 可确 认的 集中 申购数 量, Cash 为网 上现 金集 中申购和 网下 现金集 中申 购的合计 申请 数额, j j q p 为除 限制集中 申购 规模的 个股 和基金 管 理人全部或部分 临时拒绝 的个股以外的其 他个股当 日均价和集中申 购申报数 量乘积,w 为 该股按 均价计 算的其 在T 日 标的指 数中的 权重( 集中申 购期间 如有标 的指数 调整 公告,则 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公告 调 整 后 的成 份 股 名 单 以及 标 的 指 数编 制 规 则 计 算调 整 后 的 标的 指 数 构 成权 重,并 以其 作为 计算 依据),p 为该 股在T 日的 均价 。 如果投资 者申 报的个 股集 中申购数 量总 额大于 基金 管理人可 确认 的集中 申购 数量上限, 则根据 集中 申购 日期 的先 后按照 先到 先得 的方 式确 认。 如同 一天 申报 的个 股集 中申购 数量 全 部确认 将突 破基 金管 理人 可确认 上限 的, 则按 比例 分配确 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 股票 集中申购日至登记机 构进 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 发生司法 执行,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据 登记机 构确认 的实际 过户 数据对 投资者 的有效 集中 申购数 量进行 相应调 整。 6 、特别 提示: 投资者 应根 据法律法 规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相关 规定 进行股 票集 中申购 , 并及时 履行 因股 票集 中申 购导致 的股 份减 持所 涉及 的信息 披露 等义 务。 十一、 集中申购资金利息与 集中 申购股票权益的处理 方式 集中申 购期 间现 金申 购资 金全部 存入 本基 金专 门账 户, 投资 者现 金集 中申 购款 项在集 中 申购期 间前 所产 生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在本 基金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计入 投资者 的账 户 。 集中 申购 股票在 网下 股票 集中 申购 日至登 记机 构进 行股 票过 户日 (不 含) 的 冻结期 间所 产生 的权 益归 投资者 所有 。 十二、 原开元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份额折算 原开元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基金份 额折 算, 使得 折算 后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调整 为1.0000 元 , 再 根据折 算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原开 元证 券投 资基 金持有 人应 获 得的基 金份 额 , 并由 登记 机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 份额 折算比 例计 算采 用截 位法 , 折 算后 基金 份 额数保 留到 整数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归入 基金 财产 。 份 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 总额与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 发生 调整。 份额 折算 对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集中 申购 的验资 和份 额确 认情 况、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果进 行公 告。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 8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具备上 市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集中 申购 结束 后 1 个月内 依据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向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份 额获 准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 份额上 市日 的 3 个 工作日 前发 布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4 月11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二、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基金份 额在 深圳 交易 所的 上市交 易 、 暂 停或终 止上 市交易 , 应遵 照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三、暂 停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指定 媒体 发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四、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5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日内发 布基金 终 止上市 公告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若因上 述1 、4 项等 原因 使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市 的 , 本基金将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由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变 更为以 沪深 300 指 数为标 的指数 的非 上市 的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 若 届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有以 该指 数作 为标 的指数 的指 数 基金, 则本 基金 将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确定 是否 选取 其他合 适的 指数 作为标 的指 数。 五、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管理 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 市后 根据申购 赎回清 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券 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并由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在 交易 时间 内发 布,供 投资 人交 易、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1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 中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替代 金额 +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 以用现 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与 最新成 交价相 乘之 和+申购 赎回清 单中 禁止用 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量 与最 新成 交价 相乘之 和+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的预 估现 金差 额)/ 最小 申购赎 回单 位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并予 以公 告。 六、上 市之 后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在本基 金份 额上 市后 , 为 了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运作 情况决 定是 否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并 提前公 告 。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比例和 具体 安排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另行 公 告。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9.1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始申 购、 赎回业 务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的 名单 , 并 可依 据实际 情况 增加或 减少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并予 以公 告。 9.2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1 个月 内开 始办 理集 中申 购, 期 间不 开放 赎回, 集中 申购期 不 超过 1 个 月。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 自集 中申购期 结束 后不超 过 1 个月的时 间内 开始办 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4 月11 日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业 务。 9.3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及 其他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3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4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 不 违背交 易所 相关规 则的 情况 下可 更改 上述原 则 , 但 应在新 的原 则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9.4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1)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 业务, 应同 时持 有并 使用 深圳 A 股账 户和 上海 A 股 账户, 并 保证该 两个 账户 的证 件号 码和名 称属 于同 一投 资者 所有; (2)投资 者的相 关证 券和基 金份额应 当托 管在申 购赎 回代理券 商, 且投资 者深 圳托管 的 托管单 元与 上海 指定 交易 的交易 单元 为同 一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 (3)投 资者 通过 该申 购赎 回 代理券 商申 报申 购、 赎回 业务。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或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申购 赎回 清单 的规 定备 足申购 对价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和现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申 请在 T+1 日 进行 确认 。 对于投 资者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根据 投资者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以 及 T 日基 金管理 人公 布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相应 冻结 投资 者账 户内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 代款和 预估 现金 差额。T+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对冻结 情况 符合 要求 的申 购申请 予以 确认 。 如 冻结 情况不 符合 要 求,则 申购 申请 失败 。 对于投 资者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根据 投资者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以 及 T 日基 金管理 人公 布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相 应冻 结投 资者 账 户内的 基金 份额 、 预估 现 金差额 。T+1 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冻结 情况 对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予以 确认 。 如 投资 者持 有的 符合 要求的 基金 份 额不足 或未 能根 据要 求准 备足额 的现 金 , 或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求 的赎 回 对价, 则赎 回申 请失 败。 投资者 可 在T+2 日通 过其 办理申 购、 赎回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有关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 中涉 及的 组 合 证 券 和 基 金份 额交 收 适 用 登 记 机 构 及相 关证 券 交 易 所最新 的相 关规 则。 T+1 日 , 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信息 , 为 投资 者办 理组合 证 券、 基 金份 额的 清算 交收 , 并将 结果 发送 给相 关证 券交易 所、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通 常情 况下,投 资者 T 日 申购所 得的基金 份额 、赎回 所得 的组合证 券在 T+2 日 可用。 现金 替代 和现 金差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于 T+1 日 进行清 算, T+2 日进行 交收 , 登 记机 构可 以依据 相关 规则 对此 提供 代收代 付服 务并 完成 交收 。 对于 确认 失败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的申请 , 登 记机 构将 对冻 结的组 合证 券和 基金 份额 予以解 冻,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将 对冻 结的 资金予 以解 冻。 如果登 记机 构在 清算 交收 时发生 清算 交收 参与 方不 能正常 履约 的情 形, 则依 据 《登 记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的 有关 规定进 行处 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 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 的现金差 额、 现金 替代 和现金 替代 退补款 。 因投 资者原 因导 致现金 差额 、 现金替 代和 现金替 代退 补 款 未能按 时足 额交 收的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该投 资者 追偿 并要 求其 承担由 此导 致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 部分 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 用以 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份 额因被国 家有权 机关 冻结 或强 制执 行导致 不足 额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指示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及 登记 机 构依法 进行 相应 处置 ; 如 该情况 导致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资 产遭 受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代表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资 产要 求该 投资者 进行 赔偿 。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 并不 违背交易 所和 登记机 构相 关规则 的 情况下 可更 改上 述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须于 新规 则开始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9.5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200 万份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申 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9.6 申购 、赎回 的对 价、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 据申购赎 回清 单和投 资者 申购、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额确定 。 申购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 赎回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交付 给赎 回人 的组 合证 券、现 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 2 、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申 购赎 回清单在 当日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开 市 前公告 。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4 、投资 者在申 购或赎 回基 金份额时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可按 照不 超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 的 标准 收取 佣金 ,其 中包含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 机构等 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9.7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与 格式 1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内容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内 容包 括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组 合证 券 、 现 金替 代 、T 日预 估 现金差 额、T-1 日现 金差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其他 相关内 容。 2 、组 合证 券 组合证 券是指本基金 标的指数所 包含的全部或 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 将公告最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所对 应的 各成 份证券 名称 、证 券代 码及 数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 代 组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 定数量 的现 金。 采用现 金替代是为了 在相关成份 股停牌等情况 下便利投资 者的申购、提 高基金运作 的 效率, 基金 管理 人在 制定 具体的 现金 替代 方法 时遵 循公平 及公 开的 原则 , 以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为 出发 点, 并进 行及时 充分 的信 息披 露。 (1)现 金替 代分 为 3 种类 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禁 止”) 、 可以 现金替 代(标志 为 “允许 ”) 和必 须现 金替 代(标志 为“ 必须 ”)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 金替代是指在 申购基金份 额时,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 全部或部分该 成份证券的 替 代,但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该成 份证 券不 允许 使用 现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可 以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可以现 金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因停 牌等原因导 致投资者无法 在申购时买 入 的证券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可以适 用的 其他 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替代 金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 收盘 价×(1 + 现金 替 代保证 金 率) 对于使 用现金替代的 证券,基金 管理人需在证 券恢复交易 后买入,而实 际买入价格 加 上相关 交易 费用 后与 申购 时的最 新价 格可 能有 所差 异。 为 便于 操作 , 基金 管理 人在申 购赎 回 清单中 预先 确定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率, 并据 此收 取替 代金额 。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 金额高 于基 金购 入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 还多 收取的 差额 ; 如 果预 先收 取的金 额低 于基 金购入 该部 分证 券的 实际 成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投资者 收取 欠缺 的差 额。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保 证金率 , 并据 此在 T+2 日 收取替 代 金额。 在 T+1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券有 正常 交易 的 2 个交 易日( 简称 为T +3 日) 内 , 基金管 理 人将以 收到 的替 代金 额买 入被替 代的 部分 证券 。 T +3 日 日终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 本(包 括买 入价 格与 交易 费 用)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项 ; 若 未 能购入 全部 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以替 代金 额与 所购 入的 部分被 替代 证券 实际 购入 成本加 上按 照 T+3 日 收盘价 计算 的未购 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项 。 特例情 况 : 若 自T+1 日 起 , 相 关证 券交 易所 正常 交 易日已 达 到20 日而 该证 券 正常交 易 日低 于2 日 , 则以 替代 金额 与所购 入的 部分 被替 代证 券实际 购入 成本 加上 按照 最近一 次收 盘 价计算 的未 购入 的部 分被 替 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 确定 基金应 退还 投资 者或 投资 者应补 交的 款 项。 T +3 日 后第1 个工 作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1 日起 第21 个 交易 日), 基 金管理 人 将应退 款和 补款 的明 细数 据发送 给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和基 金托 管人 , 现金 替代 多退少 补资 金 的清算 和交 收 在T+3 日后 2 个 工作 日( 若在 特例 情 况下 , 则 为T+1 日 起第 22 个交易 日) 内完 成,登 记机 构对 此提 供代 收代付 服务 。 ④替代 限制:为有效 控制基金的 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 规定投资者 使 用可以 现金 替代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申购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的 一定 比例 。 现金 替代比 例的 计 算公式 为: 说明: 假设 当天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股票 只数 为n 。 (3)必 须现 金替 代 ①适用 情形:必须现 金替代的证 券一般是因标 的指数调整 将被剔除、或 基金管理人 出 于保护 持有 人利 益原 则等 原因认 为有 必要 实行 必须 现金替 代的 成份 证券 。 ②替代 金额:对于必 须现金替代 的证券,基金 管理人将在 申购赎回清单 中公告替代 的 一定数 量的现 金,即 “固 定替代 金额” 。 固定 替代金 额的计 算方法 为申购 赎回 清单中 该证券 的数量 乘以 其经 除权 调整 的 T-1 日 收盘 价。 4 、预 估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是 指由 基金 管理人 估计 并 在T 日申 购 赎回清 单中 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差 额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预估现 金差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T 日 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中 必须 用现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替 代成 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经 除 权调整后 的开 盘参考 价乘 积之和+ 申购 赎回清 单中 禁止用现 金替 代成份 证券 的数量 与 T 日 经除权 调整 后的 开盘 参考 价乘积 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 整后的开盘 参考价主要根 据中证指数 公司所提供的 标的指数成 份 证券调整 后开 盘参考 价确 定。另外 ,若 T 日 为基金 分红除息 日, 则计算 公式 中的“T-1 日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位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需扣减 相应 的收益 分配 数额 。 预 估现 金差额 的数 值 可 能为正 、为 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现 金差 额 在 T+1 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现 金差额=T 日 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资产 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 代 的固定替 代金 额+申 购赎 回清单中 可以 用现金 替代 成份证券 的数 量与 T 日收 盘价乘积 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 乘积 之和) 当现金 替代 标志 为禁 止现 金替代 或可 以现 金替 代时 , 若T 日 为某 一股 票除 息 、 送 股(转 增)、配 股 等权 益变 动的 权 益登记 日, 由于 T 日投 资者 或基金 资产 将获 得相 应的 权益, 在上 述 公式中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该股票 经除 权调 整 的T 日 收盘价 为基 础计 算 T 日现 金差额 。 T 日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需 按 T +1 日 公告 的 T 日现 金差 额进 行 资金的 清 算交收 。 现金差 额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 或为零。在投 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 投 资者应 根据 其申 购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如 现金差 额为 负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在投 资者 赎回时 , 如 现金差 额为 正数 , 则 投资 者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 负 数, 则 投资者 应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支付 相 应的现 金。 6 、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T 日申 购赎 回清 单的 格式 举例如 下:


基本信 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 年08月20 日 基金名 称:


南方开 元沪 深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代 码:


159925 标的指数代码 :


399300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 日 信息 内容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现金差 额:


-23,386.92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值:


1,813,782.08 基金份 额净 值:


0.9069 T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差 额( 单位:元)


-23,177.92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单位:份)


2,000,000


T日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分 红 金额 ( 单位 : 元 )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40%


申购赎 回组 合证 券只 数


300


是否需 要公 布IOPV





是否允 许申 购





是否允 许赎 回





当天累 计可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不设 上限


当天累 计可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不设 上限


9.8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 回清单 ; 5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 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申 购,或 者 指数编 制单 位、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等因 异常 情况 使申 购赎回 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当 。 上 述异 常情况 指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预见并 不可 控制 的 情 形, 包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 通 讯 故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 误等;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至6 项、第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申请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对 价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9.9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对 价。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对 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无法 公布 申购 、赎 回清单 ; 5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 机构 等因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赎 回,或 者 指数编 制单 位、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等因 异常 情况 使申 购赎回 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当 。 上 述异 常情况 指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预见并 不可 控制 的情 形, 包括但 不限 于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 通 讯 故障、 电力 故障 、数 据错 误等;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赎 回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申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赎回公 告。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9.10 其 他业务 登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的 非交 易过户 、 冻结 与解冻 等业 务, 并按 其 规定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 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10.2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一级 市场 新股或 增发 的股 票、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债 券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现金 资产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在建仓 完成 后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权 证 、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10.3 投 资策略 1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用 指数 复制 法, 按 照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 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 分红等 行为 时 , 或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等对 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时 ,或因 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性 不足 时 ,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 组合 管理进 行适 当 变通和 调整 ,从 而使 得投 资组合 紧密 地跟 踪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和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衍生金 融产 品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对冲 系统性 风险 和某 些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 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套期 保值等 策略 进 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本基 金力 争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 繁调 整的交 易成 本和 跟踪误 差,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2 、投 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 决策 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制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负责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以及 每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编 制 决 策 。 (3) 投资 程序 研究支 持、 投资 决策 、 组 合构建 、 交 易执 行、 绩效 评估、 组合 维护 等流 程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成 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生 。 研究支 持: 指数 化投 资团 队依托 基金 管理 人整 体研 究平台 , 整 合外 部信 息以 及券商 等外 部研究 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开展指 数跟 踪 、 成份 股公 司行为 等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析 、 流动 性 分析、 误差 及其 归因 分析 等工作 ,撰 写研 究报 告, 作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重要 依据。 投资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据 指数 化投 资团 队提 供的研 究报 告,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定 相关事 项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基 金投 资 管 理的日 常决 策。 组合构 建: 根据 标的 指数 , 结合 研究 报告 , 基 金经 理以指 数复 制法 构建 组合 。 在追 求跟 踪误差 和偏 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下 , 基金 经理将 采取 适当的 方法 , 降低买 入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 险。 交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负 责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投资绩 效评 估: 指数 化投 资团队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基 金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 以 确认组 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 组 合误 差的来 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 理可 以据 此检 视投资 策略 , 进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组合维 护: 基金 经理 将跟 踪标的 指数 变动 , 结 合成 份股基 本面 情况 、 流 动性 状况、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以及 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果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和 调整 , 密 切跟踪 标的 指数 。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 有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际 需要 对 上 述 投资管 理体 制和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10.4 投 资组合 管理 1 、构 建投 资组 合 构建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主要 分为 三步 :确 定目 标组合 、适 当替 代和 逐步 购入。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本基金 采取 复制 法确 定目 标组合 , 其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如因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基金 申购 或赎 回带 来现 金等因 素导 致 基金不 符合 这一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采 用合 理方法 寻 求替代 。 2 、日 常投 资组 合管 理 (1)可 能引起 跟踪误 差各 种因素的 跟踪 与分析 :基 金管理人 将对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调 整、股 本变化 、分红 、停/ 复牌、 市场流 动性、 标的 指数编 制方法 的变化 、基 金每日 申购赎 回情况 等因 素进 行密 切跟 踪,分 析其 对指 数跟 踪的 影响。 (2)投 资组合 的调整 :利 用数量化 分析 模型, 优选 组合调整 方案 ,并利 用自 动化指 数 交易系 统调 整投 资组 合, 以实现 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3) 制作 并公 布申 购、 赎 回清单 :以 T 日 标的 指数 权重为 基础 ,考 虑 T 日可 能发生 的 上市公 司变 动情 况, 设 计T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并公 告。 3 、定 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定 期进 行投 资组合 管理 ,主 要完 成下 列事项 : (1) 定期 对投 资组 合的 跟 踪误差 进行 归因 分析 ,制 定改进 方案 并实 施; (2) 根据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 规则及 调整 公告 ,制 定组 合调整 方案 并实 施; (3)根 据基金 合同中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等的 支付要求 ,及 时检查 组合 中现金 的 比例, 进行 支付 现金 的准 备。 4 、投 资绩 效评 估 (1) 定期 对基 金的 绩效 评 估进行 ,主 要是 对跟 踪偏 离度进 行评 估; (2) 指数 化投 资团 队对 本 基金的 运行 情况 进行 量化 评估; (3)基 金经理 根据量 化评 估报告, 重点 分析本 基金 的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 产生 原因、 现 金的控 制情 况、 标的 指数 调整成 份股 前后 的操 作、 未来成 份股 的变 化等 。 在正常市 场情 况下, 力争 控制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绝对 值不 超过 0.1% , 年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2% 。 如因 指数 编 制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进 一步 扩大 。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 标的 指数的目的,基金管 理人 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数 量、 流 动性 、 投 资限 制、 交易费 用及 成本 , 以 及税 务及其 他监 管限 制, 决定 是否采 用 抽 样复 制的策 略。 对于 复制 方法 的变更 , 本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方法 变更 前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阐明 变更 复制 方法 的原因 。 10.5 投 资限制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 交 易活 动;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10.6 标 的指数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的指 数。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为沪 深 300 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沪 深 300 指 数的 编制 、 发布 或授 权, 或 沪深 300 指数由 其 他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 事项 导致本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沪 深 300 指数 不 宜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 业绩 比较基 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中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且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 若 变更 标的 指数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实 质性 影响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 指数 更名 等事 项) , 则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10.7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股 票基 金, 风险 与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 金。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基 金 , 主 要采用 指数 复制法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10.8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10.9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及 转融 通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待 基金 参与融 资 融券和 转融 通业 务的 相关 规定颁 布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 有投 资策略 和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控 制 风 险 的前 提 下 , 参 与融 资 融 券 业务 以 及 通 过 证券 金 融 公 司办 理 转 融 通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风险 管理 。 届时基 金参 与融资 融券 、 转融通 等业 务的风 险控 制 原 则、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 披露 、 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10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85,154,574.26 99.79 其中:股票 1,085,154,574.26 99.7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0,668.40 0.01 其中:债券 80,668.40 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51,915.36 0.12 8 其他资产 979,890.25 0.09 9 合计 1,087,467,048.27 100.00 注: 上表 中的 股票投 资项 含可退 替代 款估 值增 值, 而下表 中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 股 票投资 组合 ”的 合计 项中 不含可 退替 代款 估值 增值 。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851,228.43 0.08 B 采矿业 39,033,562.53 3.60 C 制造业 342,979,576.99 31.5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42,764,341.83 3.94 E 建筑业 35,242,217.61 3.25 F 批发和零售业 22,805,772.92 2.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889,227.58 3.03 H 住宿和餐饮业 0.00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68,757,639.88 6.33 J 金融业 389,894,594.56 35.91 K 房地产业 60,131,393.40 5.5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039,222.43 1.2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00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574,942.66 0.7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0 - P 教育 0.00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31,541.14 0.1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0,331,190.92 1.87 S 综合 5,377,557.53 0.50 合计 1,083,504,010.41 99.79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000,900.19 0.0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59,045.16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70,492.40 0.00 J 金融业 -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50,563.85 0.15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376,914 44,116,324.56 4.06 2 600016 民生银行 3,006,420 26,847,330.60 2.47 3 601166 兴业银行 1,695,985 25,846,811.40 2.38 4 000002 万科 A 968,913 23,670,544.59 2.18 5 600036 招商银行 1,311,642 22,953,735.00 2.11 6 601328 交通银行 3,494,034 19,671,411.42 1.81 7 600519 贵州茅台 63,905 18,655,147.60 1.72 8 600000 浦发银行 1,099,707 17,122,437.99 1.58 9 600030 中信证券 999,292 16,218,509.16 1.49 10 600837 海通证券 1,029,046 15,867,889.32 1.46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611 中国核建 26,723 559,045.16 0.05 2 300516 久之洋 1,473 258,025.41 0.02 3 601127 小康股份 8,662 206,761.94 0.02 4 603737 三棵树 1,327 154,038.16 0.01 5 601966 玲珑轮胎 8,985 116,625.30 0.01 4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0,668.40 0.0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0,668.40 0.01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680 80,668.40 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对冲 系统 性风险 和某 些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 主 要采 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通过 多头 或 空头套 期保 值等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操 作。 本基 金力 争利用 股指 期货 的杠 杆作 用, 降 低股 票仓 位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 本和 跟踪误 差, 达到 有效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414.9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61,961.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3.7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79,890.2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000002 万科A 23,670,544.59 2.18 重大事项 11.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611 中国核建 559,045.16 0.05 股票异常波动停牌 10.11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2.18-2013.12.31 -14.34% 1.36% -14.88% 1.41% 0.54% -0.05%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014.1.1-2014.12.31 54.37% 1.21% 51.66% 1.21% 2.71% 0.00% 2015.1.1-2015.12.31 5.93% 2.48% 5.58% 2.48% 0.35% 0.00% 2016.1.1-2016.6.30 -14.67% 1.84% -15.47% 1.84% 0.80%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0.65% 1.80% 15.21% 1.81% 5.44% -0.01%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 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以 及其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强制 执行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对 估值 方法 进行 调整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股 指期 货以 估值 日的 结 算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超过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 上时 ,可 进行 收 益分配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增 长 率 为 收益 评 价 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与基 金 上 市 前 一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之 比 减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标 的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为 收 益 评 价日 标 的 指 数 收盘 值 与 基 金上 市 前 一 日 标的 指 数 收 盘值 之 比 减 去 1 乘以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2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为 前提 , 收 益分配 后有 可能 使除 息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 3 、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最 多 12 次 , 基 金 份额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上述 原则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 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03% 的年 费率计 提 。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度 人民 币5 万元 ,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季 度的, 以一季 度 计算。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支付方 式为 每季 度支 付一 次。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于每 年 1 月、 4 月、7 月、10 月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上一 季度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的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 方式 等发生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招 募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披 露基 金最 新适 用的 方法。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集 中申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集中 申购 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 中申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 站 以及 其他媒 介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回清 单。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 17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 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购买 力风 险。基 金的 利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但 从长期 看, 本基 金的 收益 水平仍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的 长期 收益水 平。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 产 生 风险。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由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或变更 编制 方法 、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或增 发等 行为导 致 成份股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成份股 派发 现金红 利 、 新 股市值 配售 、 成 份股 停牌 或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摘牌 、 股 流动 性差 等原 因使 本基金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以 及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用 等因 素 使本基 金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4 、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 易 价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 效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 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 价控 制在一定 范围内 , 但 基金 份额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 多因素 影响 , 存 在不 同于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 的风险 。 5 、IOPV 计 算错 误的 风险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IOPV ) , 供 投 资者交 易、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额 时参 考。IOPV 与 实时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可能 存在 差异 ,IOPV 计算 也可 能出 现错 误。 投资者 若参 考 IOPV 进行 投资 决策 可能 导 致损失 ,需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后果 。 6 、投 资者 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根据 成份 股市值 规模 变化 等因 素调 整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 位, 由 此可能 导 致投资 者按 原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申 购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可能 无法按 照新 的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全部 赎回 。 7 、基 金份 额赎 回对 价的 变 现风险 本基金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 现 金差 额等。 在组 合证 券变 现过 程中, 由于 市场变 化、 部分 成份 股流 动性差 等因 素, 导致 投资 者变现 后的 价值 与赎 回时 赎回对 价的 价值 有差异 ,存 在变 现风 险。 8 、原 开元 基金 的份 额折 算 风险 本基金 是由 开元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 来的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 将按 照 1.00 元 初始面 值 开展集 中申 购 ,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将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 集 中 申购将 采用 网上现 金 、 网 下 现金和 网下 股票 三种 方式 , 在集 中申 购资 金和 股票 划入本 基金 资产 后, 可能 改变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 另 一方 面, 由于 集中申 购资 金验 资、 划转 等因素 , 使 得集 中申 购资 金和股 票划 入本 基金资 产的 日期 与份 额折 算基准 日不 同 , 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和风 险收 益特 征在 此期间 发生 变 化的风 险。 四、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销售 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价 , 不同 的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 文件中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在 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 力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五、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股指 期货 作为 一种 金融 衍生品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股指 期货 价格 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于股 指期 货合 约无 法及 时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 (3 ) 基 差风 险 : 是 指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 指数 价格 之间的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 (4) 保证 金风 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 货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经纪 公司 违约 而产 生损 失的风 险。 (6) 操作 风险 : 是 指由 于内部 流程 的不 完善 , 业 务人员 出现 差错 或者 疏漏 , 或者 系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六、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应付 申购 对 价、赎 回对 价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的 业 务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编制申 购 赎回清 单;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的现金 部 分;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对 价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上述 两类 持有 人可 以委托 其合 法授 权代 表参 会并表 决。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为一 参会 份额,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 金 且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与 本 基 金 相 同 的 联 接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生效 , 鉴 于本 基金 和联 接基金 的相 关性 , 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凭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出席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 在计 算参 会份额 和票 数 时, 联 接基 金持 有人 持有 的享有 表决 权的 参会 份额 数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联接 基金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基 金份 额 占联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的方法 , 保留 到整数 位 。 联接基 金折 算为 本基金 后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和本基 金的 每一 参会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 权。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基 金管理 人、销 售机 构、登记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调整 有 关基金 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 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召 集人 约定的 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约 定的非 现场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超过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 上时 ,可 进行 收 益分配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和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率 的计 算方 法参 见《 招募说 明 书 》 ; 2 、本基 金以使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为原 则 进行收 益分 配 。 基于 本基 金的性 质和 特点 ,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亏损 为前提 , 收益 分 配后有 可能 使除 息 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低于 面值 ; 3 、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最 多 12 次 , 基 金 份额每 次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上述 原则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4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标 的指 数 供应商 签订 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 数许 可使用 费的 费率 、 收 取下 限、 具体 计算 方 法及支 付方 式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 备 选成份 股 。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非 成份 股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一级 市场 新股或 增发 的股 票、 衍生 工具( 权证 、股 指期 货等 )、债 券资 产(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公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现金 资产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在建仓 完成 后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权 证 、 股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 金合 同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 为 更 好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少 量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包 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一 级市场 新股 或增 发的 股票 、 衍生 工具 ( 权证、 股指 期货等 ) 、 债 券 资产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 现 金 资产、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在建仓 完成 后, 本基 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 行。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a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 基金 所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 合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 算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0% ; b 、本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c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10% ; d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e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f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g 、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 之二 ; 一 只基 金持有 的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十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但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 下,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除外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除 外;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 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 , 经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 明。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 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 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 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集中 申购 资金 、股 票的验 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将 集中 申购 资金 划入 专门账 户 。 集中申 购的 股票 由发 售代 理机构 予以 冻结 , 于基 金集 中申购 期结 束后 过户 至预 先开立 的专 门 账户。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满 , 集中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集 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网下 股票 集中 申购 所募 集的股 票应 划 入 以 基 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开 立 的 证券 账 户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资 金 当日 出 具 确 认文 件。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登 记机 构的结 算通 知或 者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本基 金因 申购 、 赎 回 产生的 现金 替代 和现 金差 额的结 算。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对估值 方法 进行 调整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 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股指 期货 以估 值日 的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 法规 今后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数 据错 误或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 电 子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 年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主要由 基金 管理 人、 发售 机构及 销售 机构 提供 , 以 下是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主要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权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增 加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系 统、 第三 方或 不可 抗力等 原因 , 导 致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若本基 金包 含H 类份 额, 则 H 类 份额 持有 人享 有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 客 户投诉 及建 议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 服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 请 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 季 度、 年度 场外 交易电 子邮 件对账 单及 月度 、 季 度场 外交易 手 机 短信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人 定期发 送。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含 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账 号 、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 查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 可享 有场 外基 金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 基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南方 e 站通 ”办 理 开户、 认购/申 购、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等 业 务 。 有 关基 金 管 理 人电 子 直 销 具 体业 务 规 则 请参 见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公 告 和 业 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 和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 各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 , 根据 提示操 作输 入要 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 , 便可自 助进 行相 关问 题的 搜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在 线客 服” 获得 投 资咨询 、 服务 定制/ 取消 等 专项服 务。 (二)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微 信公众 号或 者客 户端 ,投 资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投资人 通过 关注 基金 管理 人微信 公众 号 (可 搜索 “ 南方基 金” 或 “4008898899 ” ) 或下 载手机 客户 端 , 可 查阅 基 金净值 、 基金 动态 及活 动、 服务资 讯等 , 也可 通过 “微 客服 ” 或 “在 线客服 ”获得 投资咨 询、 服务定 制/取消 等专 项服务 。如绑 定或登 录个人 账户 ,还可 享有基 金交易 (仅 限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 销投 资人 )、 账户 查询、 基金 交易 查询 等服 务。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投资咨 询、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询 、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 信息 定制 等专 项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 微 客服、 书信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2016-07-21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2016-04-20 关于淘 宝基 金理 财平 台和 支付宝 基金 支付 业 务下线 的公 告 2016-04-12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度报 告( 摘 要) 2016-03-30 南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度报 告 2016-03-30 关于南 方开 元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2016-03-05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办 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开元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 24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1 月25 日证 监许 可[2013]61 号文 ; 2 、《 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 南方 开元 沪深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结 算服 务协 议》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