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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添利(380009)

中银添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六年 九 月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中银 稳 健 添 利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会 ” )2012 年12 月13 日证 监许 可[2012] 1680 号文 核 准 , 基金合 同于2013 年2 月4 日 正式生 效 。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投 资 者根据 所持 有份额 享受 基金 的收 益 , 但同时 也需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市 场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信 用风 险、管 理风 险 、 交易风 险和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 投资者 根据 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好 , 选择 适 合自己 的基 金产 品, 并且 中长期 持有 。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最 低募集 份额 总额 为 5000 万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 , 其中 , 发 起资 金 ( 本公司 固有 资金 ) 认购 本 基金的 总金 额不 少 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 , 且对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不 少于 三年。 发起 资 金 ( 本公 司固 有资 金)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满三 年后 ,其 将根 据自身 情况 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届时 发起 资金 (本 公司固 有资 金 ) 有可能 赎回 认购 的本 基金 份额 。 发 起资 金 ( 本公 司 固有资 金 ) 对 本基 金的 发 起认购 , 并不 代 表对本 基金 的风 险或 收益 的任何 判断 、 预测 、 推 荐 和保证 , 发起 资金 也并 不 用于对 投资 者投 资亏损 的补 偿 , 投 资人 及 发起份 额认 购人 均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 若 本基 金的 资 产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 基 金 合同将 自动 终止 , 投资 者 将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投资 者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 购 )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指中小微型企业 在中 国境 内以非公开 方式发行和转 让,约定在一 定期限还本 付息的公司债 券,发行主 体整体资 质较低 ,采 取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每期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者合 计不 超 过 200 人 , 参与认 购与 转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让的 个人投资者 与机构投资者 必须具备相应 资质 。因此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较传 统企业债 的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 风险 更大, 从而 增加 了本 基金 整体的 债券 投资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6 年 8 月 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过审 计) 。 本 基 金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已复 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 基金的募集 ..................................................... 29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31 九、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十、 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 49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5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4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九、 风险揭示 ....................................................... 70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90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 10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1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一、 绪言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等 法律 法规 及《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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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中银 稳 健添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其中 , 发 起式 基金是 指满足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增设发 起式 基金 审核 通道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中 相关 条件而 募 集 、 运作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中 银 稳 健添 利 债 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中 银 稳 健添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1 年6月9 日颁 布,2011 年10 月1日 起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月8 日颁 布、 同 年7月1日 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 监会2004 年6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日 实施 , 并 于2012 年6 月19日 修订 的《 证券 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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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以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售机 构:指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直销机 构) 和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合作 协 议,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其 他销 售机 构) 23.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4.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过 户、清 算和 结算业 务,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5.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 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账 户: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其持有 的、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而 引起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 同终止 日: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 产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 得超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4.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6.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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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7.《 业务 规则》 :指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38.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的 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关 销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 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款项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指定媒 体: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2.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且 在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 同 的任 何事 件 53.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就 基 金合同 而言, 不包 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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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4. 发起资 金:指 基金管 理人 的公司 股东资 金、公 司固 有资金 、公司 高级管 理人 员和 基金经 理 ( 指公 司内 具有 基金经 理资 格人 员。 包括 基金经 理之 外公 司投 研人 员, 下 同) 等 人员的 资金 55. 发起资 金认购 份额的 持有 期限: 发起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额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进行 锁定 ,其 持有 期限 不少于3年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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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45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26楼、27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生,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业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任 中 国银行 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处 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银 行宁 夏 回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记 , 中 国银 行广 西壮 族自治 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 行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长 、 党 委书 记等 职。 现任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6 年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王超(WANG Chao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任中 国银 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副 总经 理。 历任 中国 银行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高级 经 理 、 主管,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董 事会 办公 室负 责人 、 董事 会秘 书 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任中 国银 行福 建省 分行 资金计 划处 外汇 交易 科科 长、 资 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资金业 务部 负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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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责人、 资金 业务 部总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助 理总 经理 , 中 国银 行总行 投资 银 行与资 产管 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职 。现 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负 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 员 。 曾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 入贝莱 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根 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理 总监 , 以及其 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在 亚洲 各 经营范 围的 市场 、 信 贷及 营运风 险, 包括 机构 销售 及交易 (股 票及 固定 收益) 、 资本 市场 、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 富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于 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队 效力 九 年, 并 曾于 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具 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 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及 北京 大 学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 师。 他拥有 美国 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逊 分校 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副院长 、 会计学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 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 会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 副主 任委员 、中 国青 少年 发展 基金会 监 事 、 安泰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 国人民 大学 会 计系副 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计 处处 长、 中国 人民 大学商 学院 党委 书记 等职 。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 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 学博士。 曾在美 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 投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 共同 基金业 行业 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融 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务 长和 金 融 MBA 主任 ,并 在中 国 的数家 上市 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司 担任 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籍 : 英 国。 法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 电信集 团零 售部 部门 经理 , 贝特 伯恩 顾问 公司 董事 、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经理 , 中 英 商会财 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理 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伙 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事。 国籍 : 中 国 。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 大学经 济学 博士 。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教授 , 兼任 新时 代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 曾 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讲 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副 教授 、 中 央财 经大学 独立 学 院(筹 )教 授、 副院 长、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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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籍 :中国 。中央 党校经 济管 理专业 本科 、 人力资 源管 理师 、 经 济师 。 曾任 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息 团队 主管 、 中 国银 行人力 资源 部 综合处 副处 长、 处长 、人 事部技 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乐妮(YUE Ni ) 女士 ,职 工监事 。国籍 :中 国。 上 海交通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分 别 就职 于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山 西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友 邦华泰 基金管 理公司 。2006 年7 月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具有15年 证券 从业 年限,12年基 金行业 从业 经验 。 3. 管理 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 生, 督察 长。 国 籍:加 拿大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 顿商学 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 加 拿大 西部大 学 毅 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 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学 硕士 。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 理 、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美国伊 利诺 伊大 学金 融学 硕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权 益 投资部 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杨军(YANG Jun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统计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主管 。2012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曾任 资深 投资 经理 。 具 有14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资 格。 4.基金 经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陈玮(CHEN Wei) 先生 ,应 用数学 硕士。 曾任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总 行金 融市场 部高 级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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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交易员 。2014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固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12 月 至今任 中银 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2014 年12 月至 今任 中银添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2 月至 今 任 中 银盛 利 纯债 基 金(LOF )基金经理,2015 年5月 至 今 任中 银 新趋 势 基金基 金 经 理, 2015 年6月 任今 任中 银聚 利 分级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7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陈国辉 (CHEN Guohui ) 先生,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2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 陈 军 ( 副 执 行总 裁 ) 、 杨 军 ( 副执 行总 裁 ) 、 奚 鹏洲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李建(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法 行 为的发 生。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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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 基金 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代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 符合 公 司的发 展 规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的 基础 上, 通过 建立 组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管 理效 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 行和受 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司 财务和 其他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确保公 司对 外信息披 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包括 公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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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有效 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司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 定和 行业监 管规 则;


(2)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有 制度 上的空 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4) 适时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制 度 的制定 随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修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信 息沟 通 、 内部监 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包括 经营 理念 和内控 文化 、公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定 可能偏 离内 部控制 目标 的业 务领 域以 及可能 造成 的损失, 其实 质是确 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为 确保内 控目 标的实 现而 对公 司各 环节 的经营 行为 采取的控 制手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公 司建立 完善 的信息 系统 ,确 保获 得真 实、及 时、 完整的经 营信 息,并 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公司 定期 对内 部控 制的执 行情 况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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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 彻内部 控制 制度 ,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 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和 稽核 委员 会, 对董 事会负 责。 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监 控的 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协助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讨论 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状 况, 并 就公司 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定 期 ( 如遇 特殊 事件 ) 的汇 报; 公 司经营 管理层还于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框架下 针对公募 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 产管 理分别 设立 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作为 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 要负 责 制定 或审 议 基本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制 定或审 批重 要投 资项 目方 案, 审 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关 的重 要 事项。


(3) 基 金管 理人 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 司的各 项规 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展 符合 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 度 和章程 ,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监 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资 料, 及时 报告 违规 行为或 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 细则 ,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弊 、 堵 塞 漏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 与稽 核部 ,分 别通 过事前 防范 、事中监 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不断 完 善和更 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 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 全内 部 控制的 作业 流程 。


(5) 基金 管理 人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 过检 查、 评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 保国 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相 关制 度 得到有 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他 各部 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或 工作 办法 ,加 强对 业务风 险的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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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根据 不同 业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 线业务 控制 和后 线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 制度、 归责 原则 、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 联交易 审批 制 度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 包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排 、 风 险度 量及申 报 方法、 风险 限额 及监 控复 核机制 、定 期检 查与 报告 制度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 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与 媒 介关系 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反洗 钱等 制度 。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基金/ 资 产管理计 划运营 业务控制 :包括建 立基金/ 资产管理 计划会计 与公司 会计 间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计 核算 流程 、产 品账 户设立 与核 算、 估值 方法 与估值 程 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规 定法律 合规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件 等;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 制度、 建立 信息 安全 、人 员备份 、授 权制 度、 事故 防范与 灾备 处理 、系 统维 护制度 等;


ⅳ)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 界定相 关部 门与 岗位 职 责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等;


ⅴ)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 露或利 用内 幕信 息等 ;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 设置完 善关 键风 险指 标、 运作风 险识 别及 评估 及风 险事件 报 告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稽 核政 策、 强化 内部 检查制 度、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确 流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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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程控制 等。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 基 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 凭 证制 度 、 用 印制 度、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 务 组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 考核制 度 、 财 产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 产盘 点制度 、 会 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交 接制 度、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 用报销 管理 办法 等;


ⅲ) 人 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 职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 估体系 等。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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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由 企业 法人 持股 的股 份制商 业 银行, 总行 设在 深圳 。自 成立以 来, 招商 银行 先后 进行了 三次 增资 扩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 行 了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 股票代 码:600036 ) , 是 国内第 一家 采用国 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在香 港 联 交所挂 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止,2016 年3 月31 日, 本 集团总 资产5.432 万 亿元 人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3.91% , 权 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2.51%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下 设业 务 管理室 、 产品 管理 室、 业 务营运 室 、 稽 核监 察室 、 基金外 包业 务 室5 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 ,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成 为国 内第 一家 获得 该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4 月, 正式办 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 管等 业务 资格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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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行网 站,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第 一 只信托 资金 计 划、 第 一只 股权 私募 基金 、 第一 家实 现货 币市 场基 金赎回 资 金T+1 到账 、 第 一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第一 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一 只 “1+N ” 基 金专户 理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禁 资产 、 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 从单 一托管 服务 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务 机构 的转 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 可 。 经过十 四年 发展 ,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 规模 快速 壮大 。2016 年招 商银 行加 大高 收益托 管 产品营 销力 度, 截止 7 月 末新增 托管 公募 开放 式基 金 36 只 ,新 增首 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 托 管规模 277.05 亿 元。 克 服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 的不 利形势 ,托 管费 收入 、托 管资产 均创 出 历史新 高, 实现 托管 费收 入 30.79 亿 元, 同比 增长 44.02% ,托 管资 产余 额 8.59 万亿 元 , 同比增 长54.53% 。 作为 公 益慈善 基金 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托 管人 , 成功 签约 “ 壹基金 ” 公益 资金托 管, 为我 国公 益慈 善资金 监管 、信 息披 露进 行有益 探索 ,该 项目 荣获 2012 中国金 融品牌 「 金象 奖」 “十 大 公益项 目 ” 奖 ; 四 度蝉 联 获 《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托 管专业 银行 ” 。 2016 年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 成 为国 内唯 一 获奖项 国内 托 管银行,该 行 “托 管通” 获 得国内 《 银行 家》2016 中 国金融 创新 “ 十佳 金融 产 品创新 奖” ; 7 月荣 膺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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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大学本 科毕 业, 副研 究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历任 杭 州分行 办公 室主 任兼 营业 部总经 理, 杭州 分行 行长 助理、 副行 长, 南昌 支行 行长, 南昌 分 行行长 ,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 总行 行长 助理 ,2008 年 4 月 起任 本行 副行 长。 兼任 招银 国际金 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 行黑 龙江 省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农 业 银行深 圳市 分 行,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 管 工作 。2002 年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6 年 7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179 只开 放式 基金 及其它 托 管资产 ,托 管资 产 为 8.59 万亿元 人民 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 念;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 范和 化 解经营 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稳 健运 行和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堵 塞漏洞 、消 除隐 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 直接 领导 下, 独 立于 部门 内其 他业 务室和 托管 分部 、 分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主 管部门 , 对各 岗位 、 各 业 务室 、 各 分部 、 各 项业 务 中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及时 发现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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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内部控 制缺 陷, 提出 整改 方案, 跟踪 整改 情况 。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监督 制 衡的形 式 和 方式 视业 务的 风险程 度决 定。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覆 盖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岗 位, 并由全 部人 员参 与。 (2) 审慎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 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应当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 要 求 。 (3) 独立 性原 则。各 室、各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产和 自有 资产 之间 应当 分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和 执行部 门, 稽核 监察 室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 责对 部门 内部 控制 工 作进 行评 价 和检查 。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具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问 题应 当能 够得 到及 时的反 馈和 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应适 应我行 托管 业务 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托 管业 务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内 部控 制应 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订 和完善 。 (6) 防火 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 稽 核监 察 等 相关 室, 应当在 制度 上和 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应当 在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务 流程 等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 互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 率。 (9) 成本 效益 原则。 内部控 制应 当权衡 托管 业务 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适 当的 成本实 现有 效控 制。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制定 了《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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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务管理 办 法 》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内控 管理 办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 操作规 程》 和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 会计核 算 、 岗 位管 理、 档 案管理 、 保密 管理和 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 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 化、 规范 化运 作。 为保障 托管 资 产安全 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 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人 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危 机事 件 发生或 确保 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够 及时 、 准 确、 有效 地处理 , 招 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招 商银 行 托 管业务 危机 事件应 急处理 办法 》 ,并 建立 了灾难 备份 中心, 各种 业务数 据能及 时在灾 难 备份中 心进 行备 份, 确保 灾难发 生时 ,托 管业 务能 迅 速恢 复和 不间 断运 行。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托 管项 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 务运作 过程 中的 风险 。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采 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执 行异 地同步 灾备 ,同 时, 每日 实时对 托管 业务 数据 库进 行备份 ,托 管业 务数 据每 日进行 备 份 , 所有的 业务 信息 须经 过严 格的授 权才 能进 行访 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与 全行 业 务网双 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机 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控 制。





(五)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金投 融资 比 例、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 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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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上 述 监督 内 容的 约定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改 的时 限应 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并改正 。 在规 定时 间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在 通知期 限 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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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











宋 亚平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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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联系人 : 邓 炯鹏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锡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建 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1 联系人 :








李博 网址:





www.cib.com.cn (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地 址:





广 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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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











刘 晨、 李芳芳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系人 :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 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刘芸 、 许梦园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 东省 青 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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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 :


任瑞 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6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汤 骏 经办会 计师 :汤骏 、 许培 菁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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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募集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2 月 13 日证 监许可[2012]1680 号文 核 准。 本 基金 为 契约型 发起 式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本基 金自 2013 年 1 月 9 日 起开始 发售 ,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 币。 截 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 募集结 束, 共募集 基金 份 额 1,793,459,044.66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380 户。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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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七、 基金 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2 月 4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 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 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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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书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 以 销售 机构 公告 为准。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 时除 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 已于2013 年3月15日起开始 办理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日 常申购 和赎回 业务, 详 情参 见基金 管理人2013 年3月13日 刊登的 《中银 稳健 添利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公告 》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指定 赎回 外, 基金 管理 人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对 该持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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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T+2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请。 申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注册登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则》 ,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 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1.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购 本基 金份额 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 投 资人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柜 台申购 本 基金 份额 时 ,单 笔申 购 最低 金 额为10000 元 人民币。 投资 人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 对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有 基金 份 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投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如 遇巨 额赎回 等情 况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 每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 具 体规 定 请参见 招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 调 整上 述规 定 申购金 额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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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与代销 机构约定,对投资人 委托代销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 的,代 销机 构可 以按 照委 托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不 必遵 守以 上限 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为赎 回费 总额 的 100% 。 3.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 申购 金额 ;单 位: 人 民币 元) 4.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如下 :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Y <1 年 2.0% 1 年≤Y <2 年 1.5% 2 年≤Y <3 年 1.0% Y ≥ 3 年 0% (注:Y :持 有时 间,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 730 日)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6.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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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计算 公 式: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或,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或 ,固 定申 购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者 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其可 得到47,241.11 份基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赎 回价 格以赎 回当 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者 赎回 本基金10,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 为912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率 为 1.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1.0%=1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125=12,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为912 天,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25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2,375 元。 3. 本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 ,小数 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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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 记 1. 投资 人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登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起( 含该 日)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人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注册登记机 构可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该调 整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除上述 第4 项以 外的暂 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 接受 部 分可 延期 办理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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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延 期支 付 最长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2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上述 时间 内通 过公 告说明 有关 情况 , 视 为通 知送达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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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并按 要求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 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 , 或 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 规或国 家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方 式对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的 行为 。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 或者 是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划 转主体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或 者以其 他方 式处 分。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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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与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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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九、 基金份 额的登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 责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委 托代 理 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 务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利: 1. 建立 和管 理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2. 取得 注册 登记 费; 3.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制 定和 调整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承担 如 下 义务: 1.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 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除外 ; 5. 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人 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 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 务; 6.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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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和 严格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的 前提 下 , 通 过积 极 主动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 投资范围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次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具 等, 以及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品种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 持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 股票 、 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 等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非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品 种 , 上 述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 济趋 势、 国 家政 策方 向、 行 业 和企业 盈利 、 信 用状 况及 其变化 趋 势、 债 券市 场和 股票 市场 估值水 平及 预期 收益 等因 素的动 态分 析, 在限 定投 资范围 内, 决 定债券 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并跟 踪影 响资产 配置 策略 的各 种因 素的变 化, 定 期或不 定期 对大 类资 产配 置比例 进行 调整 。 在充 分 论证债 券市 场宏 观环 境和 仔细分 析利 率 走势基 础上 , 依 次通 过久 期配置 策略 、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略 、 类 属配 置策 略、 信用利 差策 略 和回购 放大 策略 自上 而下 完成组 合构 建 。 本 基金 在 整个投 资决 策过 程中 将认 真遵守 投资 纪 律并有 效管 理投 资风 险。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指标 、 货 币政 策和 财政 政 策、 国家 产业 政策 以及 资本市 场 资金环 境的 分析 ,预 判宏 观经济 发展 趋势 及利 率走 势,据 此评 价未 来一 定时 间段内 债 券 、 股票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同 时评估 各类 资产 在未 来一 定时间 段内 流动 性和 信用 水平, 以本 基 金投资 风格 、 投 资目 标为 指导, 动态 调整 债券 、 股 票及现 金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以 期实 现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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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满 足其 较低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将通 过战 略性 资产 配置为 主,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为辅 的方 式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 通过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在较 长时间 框架 内考 察评 判各 类资产 的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 然 后确 定 最 能满足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资 产组 合 ; 通 过战 术 性资产 配置 在 较 短时 间框 架内考 察各 类 资产的 收益 能力 , 预 测短 期收益 率, 动态 调整 大类 资产配 置, 获取 市场 时机 选择的 超额 收 益。 2. 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策 略 (1)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认真 研判 中国 宏观 经济运 行情 况, 及由 此引 致的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密切 跟 踪 CPI 、PPI 、M2 、M1 、 汇率等 利率 敏感 指标 , 通 过定性 与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式, 对未 来中 国债券 市场 利率 走势 进行 分析与 判断 ,并 由此 确定 合理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1 )宏 观经 济环 境分析 :通过 跟踪 、研判 诸如 工业 增加 值同 比增长 率、 社会消费 品零 售总额 同比 增长 率、 固定 资产投 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进出口 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济 数 据 , 判断宏 观经 济运 行趋 势及 其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位置 , 预测 国家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取向 及 当 前利 率在利 率周 期中所处 位置 ;基于 利率 周期的判 断, 密切跟 踪、 关注诸如 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银 行准 备金 率、货 币供 应量 、信 贷状 况等金 融运 行数 据, 对外 贸易顺 逆 差 、 外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 体经 济运行 数据 , 研 判利 率在 中短期 内变 动趋 势, 及国 家可能 采取 的 调控政 策; 2 )利 率变 动趋 势分析 :基于 对宏 观经 济 运行 状态 以及 利率 变动趋 势的 判断,同 时考 量债券 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市 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测 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 )久 期分 析: 根据利 率周期 变化 、市场 利率 变动 趋势 、市 场主流 预期 ,以及当 期债 券收益 率水 平, 通过 合理 假设下 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最后 确定 最优 的债 券组合 久 期 。 当预期 市场 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的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 可以 在 市场利 率实 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价 格上 升收 益; 反之 ,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升 时, 则 缩短组 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带 来的 资本损 失, 获得 较高 的再 投资收 益。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 过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形 态变 化和信 用 利差曲 线走 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寸 。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本 基金 将确 定采 用集 中策略 、哑 铃策 略或 梯形 策略 等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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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以从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 不同期 限信 用债 券的 相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 一 般而 言,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变 陡时 ,本 基金 将采用 集中 策略 ;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将采 用哑铃 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移 动时 ,则 采用 梯形 策略。 (3)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及 其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收益 率水 平 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比 较或 合理 预 期不同 类属 债券 类资 产的 风险与 收益 率 变化, 确定 并动 态地 调整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间的 配置比 例, 确定 最能 符合 本基金 风险 收 益特征 的资 产组 合。 (4) 信用 类债 券策 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 准收益 率 主要受 宏观 经济 政策 环境 的影响 ,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 主要受 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的 市场 信 用利差 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具体投 资策 略包 括: 1 )自 上而 下与 自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投资策 略。 本基 金对 于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等 信用类 债券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投资 策略。 自上 而下 即从 宏观 环境、 债券 市 场、 机 构行 为等 角度 分析 , 制定 配置 策略 , 把 握投 资时机 ; 自 下而 上即 通过 寻找相 对投 资 价值, 精选 个券。 根据 对同 类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 断, 选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格将 上升 的债 券, 减持 相对高 估、 价格 将下 降的 债券。 由于 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和 信用 水 平的影 响, 因此 该策 略也 可扩展 到新 老券 置换 、 流 动性和 信用 的置 换, 即在 相同收 益率 下 买入近 期发 行的 债券 或是 流动性 更好 的债 券, 或在 相同外 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买入 内 部信用 评级 更高 的债 券。 2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线 变化的 投资 策略。 首先 ,信 用利 差曲 线的变 化受 到经济周 期和 相关市 场变 化的 影响 。 如 果宏观 经济 向好 , 企 业盈 利能力 增强 , 现 金流 好转 , 信贷 条件 放 松, 则 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经 济陷 入萧 条, 企业 亏损增 加, 现金 流恶 化, 信贷条 件收 紧 , 则信用 利差 将拉 大。 其次 ,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债 券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趋 势对 信 用利差 曲线 的影 响 ; 同 时 政策的 变化 也影 响可 投资 信用债 券的 投资 主体 对信 用债的 需求 变 化。 本 基金 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 信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 3 )基 于信 用债 个券信 用变化 的投 资策略 。除 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周 期影 响外,信 用债 发行人 自 身 素质 也是 影响 个券信 用变 化的 重要 因素 ,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人 治 理结构 、 管 理 水平、 经营 状况、 财务 质量 、 融资 能力 等因 素。 本 基金 将通过 公司 内部 的信 用债 评级系 统 , 对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结 合其 所属 行业 特点 ,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化 的方向 , 采 用 对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企业 债定 价, 从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4 )信 用债 的风 险控制 。本基 金实 施审慎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以便有 效评 估和控制 组合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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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信用风 险暴 露。 通 过建 立信 用风险 评估 体系 和精 选交 易对手, 严格 控制 各信 用级 别持仓 量 、 组合持 仓分 布等 重要 指标 ,控制 投资 风险 。 为准确 评估 发 债 主体 的信 用风险 , 本基 金建 立了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的内 部信 用评级 体 系, 通 过自 上而 下地 考察 宏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产业 发展政 策、 行业 发展 状况 和趋势 、 监 管 环境、 公司 背景 、竞 争地 位、治 理结 构、 盈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多 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把主 体所 发行债 券分 为 6 个信 用级 别, 其中 , 1-3 级资质 较好, 可以 长期持 有,被 视为配 置类 资产;4-5 级则资质稍 差,可 以短 期持有 ,被 视为交 易类 资产 ;而 规避 类则资 质很 差, 信用 风险 很高, 限制 对其 投资 。 (5) 息差 策略 当 回 购 利 率 低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实 施 正 回 购 并 将 融 入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从 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 超出回 购资 金成 本( 即回 购率) 的套 利价 值。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 产池 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产所 在行 业景 气情 况等 因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流变 动;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行条 款,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平 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影 响 , 同 时密 切关 注 流动性 变化 对 标的证 券收 益率 的影 响, 在严格 控制 信用 风险 暴露 程度的 前提 下, 通过 信用 研究和 流动 性 管理, 选择 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7)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本质 上为 公司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扩 展到未 上市 的中 小型 企业 ,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 业管 理 体制和 治理 结构 弱于 普通 上市公 司,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对滞 后,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的评 估难 度 高于普 通上 市公 司, 且 定向 发行方 式限 制了 合格 投资 者的数 量, 会 导致 一定 的流 动性风 险 。 因此本 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将 重点 关注 信用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 金采取 自下 而 上的方 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募 债的 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个 券进 行信 用分 析, 在信用 风险 可 控的前 提下 , 追 求合 理回 报。 本 基金 根据 内部 的信 用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品种进 行筛 选过 滤 , 重 点 分析发 行主 体的 公司 背景 、 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 盈利能 力 、 偿 债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素 , 给 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重 , 采 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体 所发 行 债券进 行打 分和 投资 价值 评估, 选择 发行 主体 资质 优良, 估值 合理 且流 通相 对充分 的品 种 进行适 度投 资。 3. 股票 及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的投 资策 略 股票( 包括 新股 申购 ) 、 权 证等权 益类 品种 为本 基金 的增强 性资 产, 在控 制风 险的基 础上, 此部 分资 产追 求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增 强性 收益。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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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精选 个股 ,审 慎投 资,以 提高 整个 组合 的收 益水 平 , 同时择 机参 与新 股申 购。 1)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依据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的宏 观、 行业 和个 股策 略 , 精选行 业和 个股, 审 慎投 资,以 提高 整个 组合 的收 益水平 。本 基金 根据 宏观 背景确 定一 定 时间内 最优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 并 在此 基础 上进 行行 业优选 。 在 个股 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主 要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策略 , 考 察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 前景、 行业 地位、 竞争 优势 、 盈利 能力 、 公司治 理结 构 、 价 格趋 势 、 成 长性 和估 值水 平等 多 种因素,精 选流 动性 好, 成 长性高 , 估值 水平低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充分 结合 宏观 、 行 业和个 股的 研究 结果 , 做 到股票 投资 的 优中选 优。 2)一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根据 新股 发行 公司 的基本 面、 可 比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近期新 股发 行市 盈率 、 二 级市场 走势 的市 场预 期等 因素, 对于 拟发 行上 市的 新股进 行合 理 估值, 制定 相应 的申 购策 略, 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 组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 择时出 售, 以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收益 率水 平。 (2)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会结 合自 身资 产状 况审慎 投资 权证 , 主 要运 用价值 发现 和价 差策 略, 力图获 得 最佳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 ( 四) 投资决策依据、机制 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投 资和研 究职 能整 合, 设立 了投资 研究 部, 策略 分析 师、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分析 师和 基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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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金经理 , 充 分发 挥主 观能 动性, 渗透 到投 资研 究的 关键环 节, 群策 群力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谋取 中长 期稳 定的 较高 投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宏观 分析 师根据 宏观经 济形 势、物 价形 势、 货币 政策 等判断 市场 利率的走 向, 提交策 略报 告。 (2) 债券 策略 分析师 提交关 于债 券市场 基本 面、 债券 市场 供求、 收益 率曲线预 测的 分析报 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 在分 析研 究报告 的基础 上, 基金经 理提 出月 度投 资计 划并提 交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审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 如审 议通 过,基 金经理 在考 虑资产 配置 的情 况下 ,挑 选合适 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取各 种策 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8)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交 易 指令。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 数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债 券 涵盖的 范 围 更加 全面 ,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府 、企业 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 等)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国 债 券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势 。 中 债综 合指 数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 完整, 有利 于 更加深 入地 研究 和分 析市 场。 在 综合 考虑 了指 数的 权威性 和代 表性 、 指 数的 编制方 法和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理 念, 本基 金选 择市 场认 同 度较高 的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数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 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在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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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本基 金的 预期 收益和 预 期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 七) 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对固定 收益 类 品种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非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品种 的投资 比例 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4) 中期 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符合法 律、 法规及基 金合 同中关 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公 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 过该期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 遵 从 其规定 ; (10)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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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2) 本基 金资 产投 资不 得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 本基金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 金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和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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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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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一、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过 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2,022,017.54 4.56 其中: 股票 52,022,017.54 4.5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46,968,628.87 91.73 其中: 债券 1,046,968,628.87 91.7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2,215,124.34 1.9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0,134,741.46 1.76 8 合计 1,141,340,512.2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074,847.00 0.4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231,842.06 2.5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872,920.00 0.7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318,000.00 0.8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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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J 金融业 5,319,000.00 0.6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205,408.48 0.9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2,022,017.54 6.31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沪港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668 中国建 筑 1,100,000 5,852,000.00 0.71 2 300070 碧水源 330,621 4,919,640.48 0.60 3 600009 上海机 场 160,000 4,168,000.00 0.51 4 002299 圣农发 展 157,330 4,074,847.00 0.49 5 002465 海格通 信 280,000 3,483,200.00 0.42 6 600309 万华化 学 200,000 3,460,000.00 0.42 7 600216 浙江医 药 260,000 3,429,400.00 0.42 8 600276 恒瑞医 药 83,946 3,367,074.06 0.41 9 002672 东江环 保 189,600 3,285,768.00 0.40 10 603885 吉祥航 空 120,000 3,150,000.00 0.3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1,983,392.90 8.7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1,808,000.00 9.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1,808,000.00 9.92 4 企业债 券 881,904,821.87 106.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272,414.10 1.3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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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0 合计 1,046,968,628.87 126.9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150207 15 国开 07 800,000 81,808,000.00 9.92 2 112153 12 科伦 02 500,000 51,615,000.00 6.26 3 122225 12 一拖 01 500,000 50,995,000.00 6.18 4 122500 PR 郴城 投 580,000 48,418,400.00 5.87 5 124172 PR 常城 投 560,000 46,827,200.00 5.6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2016 年上 半年, 国泰 君安先 后由 于场 外市 场部 做市业 务部 , 期 货子公 司 等原因 违反 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受 到证 监会 调查及 处罚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对该 发行 人进一 步了 解分 析后 , 认 为 该处分 不会 对 16 国君 G1 投资价 值构 成实质 性影 响, 因此 未披 露处罚 事宜 。 报告期 内 , 本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九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况 。 10.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0.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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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9,599.3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311,789.6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137,439.98 5 应收申 购款 525,912.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34,741.4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465 海格通 信 3,483,200.00 0.42 重大事 项 2 002672 东江环 保 3,285,768.00 0.40 重大事 项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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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3 年 2 月 4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80% 0.12% -4.19% 0.09% 3.39%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7.54% 0.18% 6.54% 0.11% 11.00% 0.07%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5.27% 0.20% 4.19% 0.08% 11.08% 0.12%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 2.46% 0.11% -0.21% 0.07% 2.67%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6 年 06 月 30 日 37.70% 0.16% 6.12% 0.09% 31.58%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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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 以 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非 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 强 制执 行。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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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四、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且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但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价格 估值 。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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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金 融负债 。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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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送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上述差 错 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 方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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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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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或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 或登记 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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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五、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 债表中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其中,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收 益分 配权 ;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60%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选择取 得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则默 认为 现金 分红 方式; 6.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 、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对 上 述基金 收益 分配政 策进 行调 整。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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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具体 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十六、 基金 的 费用与税收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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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 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2%÷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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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 除管理费 、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 管 人根据其 他有关 法规及 相 应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的 损 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律师 费、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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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七、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 师对本基 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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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八、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 管理人 其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媒体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代销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基 金应当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 情 况 。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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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及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等 投资 管理 人员 以及基 金管 理 人 股东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承 诺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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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4. 基金定期 报告中 应披露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等投资管 理 人员以 及基 金管 理 人 股东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期 限及 期间变 动情 况; 5.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6. 基金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中披露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的 投资情 况; 7.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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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6.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7.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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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三)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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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本基 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于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场 价格 的波 动,主 要包 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 运 行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济 运 行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现 周 期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2 .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率 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本 基金 直接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 汇率风 险: 汇率 的变 化可 能对国 民经 济不 同部 门造 成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业 绩及 其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基 金收益 产生 变化 。 5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该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本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 致 使本 基金 没 有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 金赎 回支付 的要 求所 引致的 风险 。 1 .变现 风险 :投资 组合 的 变现能 力较弱 所导 致基金 收益变 动的风 险。 当持有 的部分 债 券品种 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不 足时 , 资 产变 现的 难度可 能会 加大 。 同 时, 由于基 金持 有的 某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导 致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现 损失 。 2 .巨额 赎回 风险: 本基 金 属于开 放式基 金,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由于 我国 证券市 场 的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场 价格 下跌 时会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形 , 此时 出现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 风险 , 甚 至影 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四)基金特有风险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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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因 此 ,本 基金 需要承 担 由于市 场利 率波 动造 成的 利率风 险以 及如 企业 债 、 公司债 等信 用品 种的 发债 主体信 用恶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如果 债券 市场 出 现整 体下 跌, 将无 法完全 避免 债券 市场 系统 性风险 。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是指由于 基金操 作中交易指令传输 不畅或 交易过程中误操作 造成损 失的可能 性。 (七)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特有风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是 指中 小微 型企 业在中 国 境内以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约定 在一 定期 限还 本付息 的公 司债 券, 发行 主体整 体资 质较 低 ,采取非 公开方式 发行, 每期私募 债券的投 资者合 计不超过200 人,参与 认购 与转让的 个 人投资 者与 机构 投资 者必 须具备 相应 资质 , 因 此具 有一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与信 用风险 ; 进 而会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产生 一定 的影响 。 (八)其他风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风险管 理和内 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出 现, 可能严 重影响 证券市 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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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二十、 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调低赎 回 费率; (3) 法律法 规 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在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将 终止: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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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三年 后 的 对应日 ,若 基金 资产 规模 低于 2 亿元 的,基 金合 同 自动终 止, 且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均 不得 以召集 、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的方式 使基 金合 同效 力延 续; 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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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保 存 15 年。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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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十一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 提下,制 定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选 择、更 换注 册登记机 构,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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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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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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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 度、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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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发起资金 认购的 基金份额 的赎回应 符合本 合同的 规定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发 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不少 于三 年;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包括 发起 资金 认购份 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但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作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提出 议案 ,对 涉及 基金 管理人 利益 的表 决事 项应 当回避 。 2、召 开事 由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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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 式、 调 低赎 回费率 ;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会 议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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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会 议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 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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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 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与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 注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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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 果 开 会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的 条 件 ,则 召 集人 可 另行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表 决 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 于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 少与 临时提 案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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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 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以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额 50% 以 上 多数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日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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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 本数) 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 过 方为 有效 ;涉 及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表决 。 8、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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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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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 式、 调 低赎 回费率 ; (3)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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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三 年后 的 对应日 ,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 低于 2 亿元 的 , 基 金合 同 自动终 止, 且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均 不得 以召集 、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的方式 使基 金合 同效 力延 续; 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时 ,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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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保 存 15 年。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总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上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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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同业 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 和代 客外 汇买卖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 核查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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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 金融债 、 央行 票据 、 地 方 政府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级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 以 及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品 种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或 相关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 基 金 对 债券 等 固定 收 益类 品 种 的投 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的 80%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基 金还 可投 资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持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 股票 、 二 级市 场股 票以 及权 证 等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非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品种 , 上 述非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 其 中,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品 种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非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共 同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4 )中期 票据属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应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中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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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关于该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的相 关比 例及 期限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公 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 该期 证券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6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


7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9)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 10)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1 )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12)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反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 且适用 于本 基金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本基 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3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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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与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账机制 ,确保 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另 行签订 书面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 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 金划拨 、 账目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 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 )基金 托管人应 加强对 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 查,严格 审查、复 核相关 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 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正或拒 绝结 算,若基 金管理人 拒不执 行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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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进 行交 易。 在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6 、本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 )本协 议所称的 流通受 限证 券,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 交易所 或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 限 。 2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或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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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应 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 划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一个 工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审 核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行为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以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采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法、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 投资 指 令不予 执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代 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执 行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投资 中期票 据业 务进 行研 究, 认真评 估中 期票 据投 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 司 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 中 期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制度》) ,以 规范对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 基金 管 理人 《 制度 》 的 内容 与本 协 议不一 致的 , 以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公募基金 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 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 市场变化 ,基金 管理 人投资的 中期票据 超过投 资比例的 ,基金托 管人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 8 、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应 符合证监 会《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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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信 用风 险处 置预案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相 关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流动 性风险负 责,确保 对相关 风险采 取积 极 有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3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根据 基金 管理人制 定的风险 控制制 度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应及 时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否符合 比例限制 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 异常情 况,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原 因和 解决措 施。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所通 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 违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 基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 致 基金出 现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须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 因 市 场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化 等 不 可 归 责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9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1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协 议对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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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2、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3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配 合和 协助基金 管理人依 照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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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 6 )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 从公开 信息 或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 金管 理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金 资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基金 托管 人对因 为基 金 管理人 投资产 生的 存放或 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委 托 财 产 ,或 交 由期 货公 司 或证 券 公司 负 责清 算交 收 的委 托 资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 内 的 资金 、 期货 合约 等) 及其 收 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本 合 同当 事 人外 第 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用于存放 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会计师 事务 所提 交的 验资 报告需 对发 起资 金的持 有人 及其 持有 份额 进 行专 门说 明。 3 )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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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仅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及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对 由上 述存 放机 构及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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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法规 规定和 合同 约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规规 定和合 同约 定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金 融负债 。 2)具 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且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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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等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等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价格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中 小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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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 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由于基金托管人提 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头寸等)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如 果行 业另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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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 套账册 ,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 若 当日 核 对不符 ,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及复核 。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 妥善保 管, 则按 相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如因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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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总会 , 仲裁 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发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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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经 会 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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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三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账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 信对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形 式的 对 账单中 选择 一种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选 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短 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 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选 择按 月度 、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纸质对 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寄出 ,数 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后 一个 交易 日, 按半 年度发 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 改或转 人工服 务)定制;2 )登录 基金管 理人官网(www.bocim.com )点击 “ 基 金账号 查询 ” 按 钮, 进入" 账户信 息修 改" 栏目 进行 自 助定制 ; 3 )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 中注明 开户 证件 号码 、 姓 名、 持 有基 金名称 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E-mail 地址、 手机 号码 、 定 制对 账单 形式 (电 子 对账单 、 短信 对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 、 寄 送周期 (月 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交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 资者 也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 机短 信、 传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份 额净 值、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 账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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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另行公 告。 (四)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400-888-5566. 提 供 全 天24 小 时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账 户 交 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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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十四 、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2016 年 3 月 10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在中 国银 行调整 基 金定期 定额 申购 限额 的公 告》 2.2016 年 3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 3.2016 年 3 月 25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5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 》 4.2016 年 4 月 21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稳健 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5.2016 年 4 月 29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电子 直销平 台 中国银 行借 记卡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的 公告 》 6.2016 年 5 月 1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稳 健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 7.2016 年 5 月 1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稳 健添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2016 年第 1 号 ) 》 8.2016 年 5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电子 直销赎 回 转认购 业务 的公 告》 9.2016 年 5 月 2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通 电子 直销赎 回 转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10 .2016 年 5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电子 直销平 台 快速赎 回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 11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调 整招 商银行 借记 卡基 金电 子直 销申购 业务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12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参 加 交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基 金申 购手 续费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 13 .2016 年 7 月 1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个 人投 资者证 件类型 的公 告》 14 .2016 年 7 月 8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提 请投 资者 及时更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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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新身份 证件 或身 份证 明文 件的公 告》 15 .2016 年 7 月 1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稳 健添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 公告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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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十五 、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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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二十六 、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 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三) 《 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中银 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 其他文件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 公场所 ,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至存 放 地点查 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6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