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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量化(001565)

永赢量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量化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 重要提示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2015年6月17日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27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 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 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 因此除面临普通混合型基金风险外还包括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首先,本基金的市场中性投 资策略是否能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其次,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 可能引发的基差风险、 杠杆风险、 对手方风险、 盯市结算风险等。 此外,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还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 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8月6日,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 投资组合报告为2016年第2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本 招募说明书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 目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18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 第一部分


绪 言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年 12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 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 32、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 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权益类:指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 52、有价证券:指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等衍生品种的金融 工具总称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 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 金 5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日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 (021)5169 0188


传真: (021)5169 0177


联系人:周良子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280 号文件批准,于 2013 年 11 月 7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亿元,经工商变更登记,公 司于 2014年 8月 21日公告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2 亿元。 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 135,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67.5%;


利安资金管理公司(Lion Global Investors Limited)出资人民币 20,000,000 元,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10%;


宋宜农出资人民币 9,9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95%; 赵楠出资人民币 6,0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3.005%; 田中甲出资人民币 5,55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775%; 赵鹏出资人民币 5,5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750%; 毛慧出资人民币 3,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00%; 李峻出资人民币 3,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650%; 徐蔓青出资人民币 3,75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875%; 祁洁萍出资人民币 1,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00%;


钟菊秀出资人民币 7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50%; 陈遥出资人民币 6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00%; 周良子出资人民币 45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25%; 宋聿飞出资人民币 7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50%;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 姜灵灵出资人民币 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张文博出资人民币 5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50% 陈晟出资人民币 7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50%;


张哲出资人民币 1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狄泽出资人民币 45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225%;


洪幼叶出资人民币 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徐一出资人民币 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孟祥宝出资人民币 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周华睿出资人民币 3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50%;


陈佶出资人民币 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刘硕出资人民币 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余帅出资人民币 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沈望琦出资人民币 1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蔡霖出资人民币 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安福廷出资人民币 1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050%;


华靓出资人民币 2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罗维开先生,董事长,硕士,经济师。24 年金融业从业经验,曾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源支行业务科科长、天源支行副行长、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现任 宁波银行副行长。


陈友良先生, 董事, 硕士, 马来西亚籍。 曾任职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风险分析师; 巴克莱资本操作风险管理部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部业务经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 团主席办公室主席特别助理;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资金部副总裁;新加坡华侨银行集团风险 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经理。现任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首席风险官。 宋宜农先生,董事,硕士。22 年金融业从业经验,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发 展部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营销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市场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 赵楠先生,董事,硕士。18 年证券基金研究投资经验,曾任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投委会委员;中信建投证券公司自营部执行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沈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天津大学讲师,Centre Financial Products 高级衍生产品 量化分析员,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助理副总裁,Sakura Global Capital副总裁、董事、 自营交易及新产品开发部亚洲区主管,高盛(Goldman Sachs)执行董事、衍生产品分析部全 球掉期主管、市场风险管理亚洲区总监,UBS(香港)董事,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 中国区结构性产品业务总监, Shenvy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总裁。现任深圳前海汇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投资总监。


陈忠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曾任人民大学计划经济系团总支书记,现任教于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商海粟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曾在光大国信旅游公司、 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公司任职。 现任北京市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不动产相关法律事务。


2、监事会成员


陈辰先生,监事,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机构业务部;金盛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投资部主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经理;深圳发展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现 任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蔓青先生,监事,硕士。16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总监,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峻先生,监事,硕士。22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中保信期货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信证券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研究员;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总监。


3、管理层成员


宋宜农先生,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赵楠先生,副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内容。


田中甲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4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兼公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2 司财务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毛慧女士,督察长,学士。10 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源泰 律师事务所律师;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监察经理;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总监。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张大木先生。美国 Villanova 大学计算机研究生。15 年证券从业经 验。曾任美国沃顿商学院高级数据分析师,美国巴克莱国际资产管理公司(BGI)投资分析 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分析师,投资经理,现任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兼量化投资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宋宜农先生、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赵 楠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张大木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祁洁萍女士等。


督察长、监察稽核总监、交易总监、研究人员可列席,不具有投票权。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协调并主持会议。 议案通过需经 2/3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有一票否决权。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4 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 员会、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内 部合规控制手册》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5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 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 格的审批程序;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监察稽核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 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涵盖科学的招聘解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 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6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 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吴俊文 成立时间:1995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存续期间:无限期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信证券总股本为人民币12,116,908,400.00 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5.59% )。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 4 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 2 家, 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 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中信证券秉承创新和专业化 的经营理念,在各项业务领域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 2、主要人员情况 2014 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产品、估值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8 核算、业务结算、监督稽核、综合等服务。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 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2 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业经验。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用学学士,2000 年 6 月至 2014年6 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 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2014年7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 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证券自取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 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 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9 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 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清算管 理办法》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 、 《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 理办法》 、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 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 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 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 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 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 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 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 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 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0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 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021-51690103


传真: 021-51690178


客服热线:021-51690111 联系人:吴亦弓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代销机构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1 (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户服务电话:0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3799 联系人:李灏 联系电话:010-60838693 网址:www.cs.ecitic.com (三)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四)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2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五)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六)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热线: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七)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301


网址: www.lufunds.com (八)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3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九)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6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65


网站: www.newone.com.cn (十)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十一)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46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联系电话: (021)5169 0136 传真: (021)5169 0178 联系人:蒲昕玮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4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浦电路 438号双鸽大厦 18 楼 G室 办公地址:浦电路 438号双鸽大厦 18 楼 G室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376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 屠勰


孙贤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濮晓达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杭翔、濮晓达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年 6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5〕127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期为 2015 年 7 月 27 日至 2015年 8月 3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 2,997,476,514.14元,折合 2,997,476,514.14份。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61,313.35元,折合 361,313.35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 2,997,837,827.49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22,799 户。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5年 8月 6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年 11 月 6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自 2016年 1月 19日起在相关销售机构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 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8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 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29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如该帐户 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 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含申购费)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 万≤M<200万 1.00% 200 万≤M<500万 0.60% M≥ 500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75%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0 30天≤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 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1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 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 T日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 1.100 1.100 持有时间T


180天 400天 800天 适用赎回费率(c)


0.5% 0.25% 0 赎回金额(元,d=a× b)


11,000 11,000 11,000 赎回费用(e=c× d)


55 27.50 0 净赎回金额(f=d-e)


10,945.00 10,972.50 11,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2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3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若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5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4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5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并予 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 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充分控制基金财产 风险和保证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财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 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 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 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 价值的合计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为主,辅以事件驱动以及宏观择时等其他绝对收益策略,对 冲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稳定的绝对回报。 1、 多因子选股策略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7 该策略以对中国股票市场较长期的回测研究为基础,运用量化多因子模型框架,结合定 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市场对股票的反应两大因素,通过计 算市场上所有股票的管理质量、价值、成长变化、市场情绪以及行业特殊因素等量化因子, 将计算结果组合成alpha模型,同时结合风险模型构建股票现货组合。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 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 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 及权重。 (1)基本面因子 ? 管理质量:利用计算横截面多种比率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报表质量以及管理能力,例 如衡量报表质量的应收应付因子,衡量管理能力的周转率、偿债能力、ROA和 ROE等因子; ? 成长变化:通过计算时间序列上各种比率的变化来衡量公司基本面的成长性; ? 价值:判断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它的内在价值是否合理。由于内在价值无法直接 计算,我们通过计算全市场所有公司的利润、销售量、总资产等多种指标来综合间接反映公 司的内在价值。 (2)市场因子 ? 市场情绪:从技术面的动量、反转、枢轴突破等指标来衡量投资者情绪; ? 分析师预测:通过扫描市场上分析师观点的变化来预测市场反应。 2、事件驱动策略 该策略通过对某些公司事件和市场事件的研究,分析事件对股价造成波动的方向,以赚 取超额收益。此外,该策略还利用市场上存在的金融产品定价非有效性,实现套利收益。 3、宏观择时策略 该策略通过计算和跟踪多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市场变量,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对未来大盘 走势进行预测,为对冲窗口的调节提供参考。 4、市场中性投资策略 该策略主要运用股指期货合约与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行业中性、 市场中性的理念下,本基金根据股票多头组合的市值计算估值期货合约卖单量,并根据市场 变化对股指期货合约卖单量进行动态跟踪并适时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以求取得与市场波 动相关性较低的绝对收益。 5、其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8 出于对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财产的考虑,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等因素,制定久期控制下的投资策略,构造能够提 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合 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 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39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0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特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绝对收益 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 关规定。 (2)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 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 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3)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4)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5)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1 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 断得到优化。 (6)量化团队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指定专员 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同时,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6年 7月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日为 2016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2,460,433.78 30.75 其中:股票 42,460,433.78 30.7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743,079.54 12.13 8 其他资产 78,874,423.15 57.12 9 合计 138,077,936.4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2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373,708.00 1.03 C 制造业 27,270,540.36 20.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827,550.00 1.37 E 建筑业 86,715.00 0.06 F 批发和零售业 1,370,357.26 1.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10,069.50 1.13 H 住宿和餐饮业 307,380.00 0.23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689,025.00 2.76 J 金融业 3,263,118.00 2.44 K 房地产业 1,149,435.00 0.8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42,095.00 0.2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8,320.00 0.07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2,120.66 0.14 S 综合 - - 合计 42,460,433.78 31.8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19


宝钢股份 324,400


1,589,560.00


1.19


2


000778


新兴铸管


299,900


1,391,536.00


1.04


3


600688


上海石化


227,300


1,386,530.00


1.04


4


000651


格力电器


72,000


1,383,840.00


1.04


5


600100


同方股份


91,900


1,374,824.00


1.03


6


600583


海油工程


198,800


1,373,708.00


1.03


7


600582


天地科技


303,400


1,365,300.00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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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3 8


601179


中国西电


235,000


1,191,450.00


0.89


9


600816


安信信托


68,200


1,150,534.00


0.86


10


000540


中天城投


184,500


1,149,435.00


0.8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买/ 卖) 合约市值 (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F1607 沪深300股指期货 1607合约 -37 -34,558,740 .00 -949,692.63


IF1608 沪深300股指期货 1608合约 -2 -1,844,760. 00 1,860.00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947,832.63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116,501,302.7 1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98,750,442.71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用市场中性策略,利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对冲敞口控制在合同 范围内。针对股灾后股指期货市场流动性明显下降,期货、现货之间长期保持贴水状态, 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市场动态,时刻跟踪流动性及基差水平,在严格控制本基金投资风 险前提下对期货对冲合约进行合理选择。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剥离系统性风险,大幅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4 降低净值波动率,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0,216,238.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8,532,963.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372.39 5 应收申购款 25,093.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78,755.42 8 其他 - 9 合计 78,874,423.1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019 宝钢股份 1,589,560.0 0 1.19 重大资产重组 2 000651 格力电器 1,383,840.0 0 1.04 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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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6年 6月 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 30日 -14.23% 0.79% 0.75% - -14.98% 0.79% 2015年8月6日-2016年6月 30日 -16.20% 0.61% 1.42% - -17.62% 0.61% 注:2015年 8月 6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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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期货合约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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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8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49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0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1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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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3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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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次月初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则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5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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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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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8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59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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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0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所有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1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 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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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资本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证券市场 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特征。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的预期变化,以 及宏观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资产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从而对基金投资形成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 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目的是为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若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3 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 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 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 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 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 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 或债券发行人拒绝履行还 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有关规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4 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模型风险 指在投资决策、估计资产价值、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2、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暂停支付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份额 的风险。 3、绝对收益策略失败风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为主, 辅以事件驱动以及宏观择时等其他绝对收益策略 来实现绝对收益,但是不能确保策略能完全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因而有可能因绝对收益策 略失败导致基金损失。 4、卖空风险 本基金目前主要采用股指期货来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 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 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 金在特殊情况下比持有普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5、股票选择风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主要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进行选择, 期望筛选出对比做空的股指或 个股有超额收益的股票。 但是通过基本面研究买入股票的区间收益率有可能低于做空的股指 收益率或个股收益率,从而导致基金损失。 6、本金损失风险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 而且采用定期存款作为其业绩 比较基准, 但是投资策略的失败和投资市场的波动会导致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者遭受本金损失 的风险。 7、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 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需要对冲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因未知因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5 (3)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进行股指期货合约展期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会承担股指 期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8、杠杆风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9、到期日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 期日风险。 10、期货商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11、盯市结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 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 户将被强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12、平仓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 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基金财产缴付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 损失。 13、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 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4、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6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 失。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5、提前偿还风险或延期支付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由此可能面临提起偿还风险或延期支付风险。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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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8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 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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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0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1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2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3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5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6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7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8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79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0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1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2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2%÷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次月初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则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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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3 本基金通过灵活应用多种绝对收益策略,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在充分控制基金财产 风险和保证基金财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财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 )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 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 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 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 价值的合计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多因子选股策略为主,辅以事件驱动以及宏观择时等其他绝对收益策略,对 冲系统性风险,力争实现稳定的绝对回报。 1、 多因子选股策略 该策略以对中国股票市场较长期的回测研究为基础,运用量化多因子模型框架,结合定 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基本经营状况和市场对股票的反应两大因素,通过计 算市场上所有股票的管理质量、价值、成长变化、市场情绪以及行业特殊因素等量化因子,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4 将计算结果组合成 alpha 模型,同时结合风险模型构建股票现货组合。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 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 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 及权重。 (1)基本面因子 ? 管理质量:利用计算横截面多种比率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报表质量以及管理能力,例 如衡量报表质量的应收应付因子, 衡量管理能力的周转率、 偿债能力、 ROA 和 ROE等因子; ? 成长变化:通过计算时间序列上各种比率的变化来衡量公司基本面的成长性; ? 价值:判断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它的内在价值是否合理。由于内在价值无法直接 计算,我们通过计算全市场所有公司的利润、销售量、总资产等多种指标来综合间接反映公 司的内在价值。 (2)市场因子 ? 市场情绪:从技术面的动量、反转、枢轴突破等指标来衡量投资者情绪; ? 分析师预测:通过扫描市场上分析师观点的变化来预测市场反应。 2、 事件驱动策略 该策略通过对某些公司事件和市场事件的研究,分析事件对股价造成波动的方向,以赚 取超额收益。此外,该策略还利用市场上存在的金融产品定价非有效性,实现套利收益。 3、宏观择时策略 该策略通过计算和跟踪多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市场变量,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对未来大盘 走势进行预测,为对冲窗口的调节提供参考。 4、市场中性投资策略 该策略主要运用股指期货合约与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在行业中性、 市场中性的理念下,本基金根据股票多头组合的市值计算估值期货合约卖单量,并根据市场 变化对股指期货合约卖单量进行动态跟踪并适时调整。 同时, 综合考虑定价关系、 套利机会、 流动性以及保证金要求等因素,在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以求取得与市场波 动相关性较低的绝对收益。 5、其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财产的考虑,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过深入分析 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等因素,制定久期控制下的投资策略,构造能够提 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5 (2)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 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 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 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6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7 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特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一般的混合型基金。而相对其业绩比较基准,由于绝对收益 策略投资结果的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保证一定能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收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8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8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0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1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 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3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27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罗维开 成立时间: 2013 年 11 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2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佰壹拾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以 外的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品(有效期至 2015年 12月 17 日) 。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5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中小企业私募债除外))、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 的比例范围在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 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 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 价值的合计值。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五条第 (一)项、第 (三) 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6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股指期货的 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 持有的股票市值、 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7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限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8 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交易对手,并及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99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于调整后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并于调整后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 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0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1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2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相关开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 “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3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4 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但要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5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6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7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8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09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0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交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1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5个工作日内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2、 在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销渠道进行网上或柜台交易。 (二)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助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永赢基金公司网站。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 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21-5169 0111),该系统提供全天候的7× 24 小 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 09:00 至 17:30 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三)对账单订阅服务 1、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对账单。 2、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纸制对账单。 (四)邮件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五)短信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热线、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 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动,为投资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4 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 真:(021)5169 0178 公司网址:htttp://www.maxwealthfund.com 服务信箱:service@maxwealthfund.com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证券时报》及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备案。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 年第1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3-21 2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6 年第 1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3-21 3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3-26 4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3-26 5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第 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4-21 6 永赢基金关于新增天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4-26 7 永赢基金关于新增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4-28 8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5-05 9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6-01 10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对冲策略执行情况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7-05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6 11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2016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公司网站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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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maxwealthfund.com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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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2号) 11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