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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惠金定开债(003024)

平安大华惠金定开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六年 九月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平安大华 惠金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
监会2016年7月5日证监许可[2016]1514号文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需充
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 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 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 债券
回购风险 等; 基金运作风险, 包括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
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以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等。此 外,本 基金以1 元发售 面值进 行募集, 在市场 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存在 基金份 额净值 跌破1元 发售面 值的风 险。 本基 金投资 于国债 期货,国债
期货市场的风险类型较为复杂, 涉及面广, 主要包括: 利率波动原因造成的市场
价格风险、 宏观因素和政策因素变化而引起的系统风险、 市场和资金流动性原因
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交 易制度不完善而引发的制度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
金, 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属
于中等风险/ 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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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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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0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26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1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9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5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 56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5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59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6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7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87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104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7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 108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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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 分 绪言 
《平安大华 惠金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以 及 《 平安 大 华 惠金
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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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平 安大华惠金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 华 惠金
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 华 惠金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 安大华 惠金 定 期开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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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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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封闭 期:指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 开放期: 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 基金 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6、 开放日: 指 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开放期内 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3、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 生, 董事长 , 博士,高 级经 济师。1966 年生。 曾任 中华全 国总工 会国际部 干部, 平安保 险集团办 公室主 任助理 、平安人 寿广州 分公司 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中国香港 。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 国) 养老金咨询分析员、 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 助理精算师、 Swiss Re (美 国) 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 安保险 (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精算师、 总经理 助理等 职务,现 任中国 平安保 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券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DBS 唯 高 达香 港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 ,独 立董事 , 博士,1954 年生 ,新 加坡。曾 任中 国社会 科 学院经 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 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讲师, 南洋理工大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 中国经济研究部研 究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 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 南洋理工大 学, 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南洋理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院长; 南洋理 工大学, 南洋商学院副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 瑞丰生物科技 (新加坡上 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35 年 生。 曾任中央 人民 政府林 业 部干部 学校干 部; 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 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 记; 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 主任;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 中 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 1963 年生。 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 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54 年 生。 现任广东 圣天 平律师 事 务所首 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 兼职教授。 历任国家劳 动人事部 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 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 师事务所主任。 (2 )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先生, 监事长, 学士。 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税务学校教师、 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 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合规部 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现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反洗钱监 控中心高 级稽核经理。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其旗 下的富敦 资产管 理公司 以及新加 坡毕盛 资产公 司、鼎崴 资本管 理公司 。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 生, 监事, 硕 士,1986 年 生。 曾任 中国平安 保险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司法律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 生,1966 年 生,毕业 于东 北大学 , 博士研究 生。 曾任中 华 全国总 工会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 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学 硕士 研究生 。 曾任上 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 汇丰银行销售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 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 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 宁波 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 宁波银行 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 )督察长 陈特正先 生, 督察长 , 学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 展银 行龙岗 支 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 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WANG AO 先生, 澳大 利亚莫纳什大学商学学士 (金融学、 经济学) ,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 、 金融风险管理 师 (FRM)。 曾就职于 平安银 行总行 国际业务 部外汇 政策管 理室。2012 年加入 平 安大华基金 公司, 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投资经理, 现担任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 市场基金” 、 “ 平安大 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鼎 信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投资执行总经理孙 健先生、基金经理 神爱前 先生。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 ,投 资执行 总 经理,硕 士,1975 年 生。曾任 湘财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 太平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加入平安大 华基金公司, 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现担任 “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 “平安大华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平安 大华鑫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平 安大华 安心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平安 大华安 享保本 混合证券 投 资基 金”、 “平安大华 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 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 接 进 行 其 它 股 票 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敬业、 诚信和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行 有效的 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 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 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 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 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 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 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4,308,676,139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57 1、平安银行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深圳 证券交易所简称: 平安银行, 证券代码 000001 ) 。 其前身是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并于同年 7 月更名为平安银行。中 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 59% 的股份, 为 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 截至 2015 年末, 平安银行在职员工 37,937 人, 通过全国 54 家分行、997 家营业机构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平安银行资产总额 25,071.49 亿元,较 年初增长 14.67% ; 各项存款余额 17,339.21 亿元, 较年初增加 2,007.38 亿元, 增幅 13.09% , 增速居同业领先地位, 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各项贷款 (含贴现) 12,161.38 亿元, 较年初增长 18.68% 。 2015 年平安银行实现营业收入 961.63 亿元, 同比增长 31.00% ; 准备前营业利润 593.80 亿元, 同比增长 43.93% ; 净利润 218.65 亿元, 同比增长 10.42% ;资本充足率 10.94% 、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03% , 满足监管标准。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 下设市场拓展处、 创新发展处、 估值核算 处、 资金清算处、 规划 发展处、 IT 系统支持处 、 督察合规处、 外包业 务中心 8 个 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 55 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 男,中 共党员 , 经济学硕 士、高 级经济 师、高级 理财规 划师、 国际注 册私人银 行家, 具备《 中国证券 业执业 证书》 。长期从 事商业 银行工 作,具有本 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 1993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 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 年 3 月-2000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 分行青山支 行任行长助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 理;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在招行武汉分行 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 2008 年 2 月加盟平 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 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 全面掌握 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 营销和管理, 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 监管政策比较熟悉。 2011 年 12 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 (主持工作) ;2015 年 3 月 5 日起任平安银 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 年 8 月 15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 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 2016 年 6 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 4.75 万亿,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3 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新华鑫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可转换 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红塔红土盛世普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 30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金、新华 活期添 利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优 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增盈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 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万银多元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移动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金 通 用鑫 新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嘉 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阿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弘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中海顺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红睿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汇金转型升级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安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二 、基 金 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要求,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 是全行资产 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 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取得 基金从业 资格的 人员符 合监管要 求;业 务管理 严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行业普 遍使用 的“资产 托管业 务系统 ——监控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并定期 编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监控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指 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 电话:0755-22621438 直销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要 求,根 据实情, 选择其 他符合 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 丽 、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14 号 注册 日期:2016 年 7 月 5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3 个月的 期间内, 本基金 采取封 闭运作模 式,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不得 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 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代销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 , 在 与 基 金 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将会刊登关于本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 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理的 手续 : 投资人 认购本基 金应提 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 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 4、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或 电 话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 。 (2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4 )基 金投资 人在基 金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认 购费按 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留 存份额不足 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 投 资者 投 资 基 金 管理 人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时 , 每期 扣 款金 额最 低 不 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8、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确认 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金额(M ) 认购费 率 M <50 万元 0.60%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实行差别费 率, 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差别费率, 请投资人参见其 公告。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基金份额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以及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 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 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 :某 客户投资10万 元认购本 基金份 额,该 笔认购产 生利息50 元, 对应认 购费率为0.6%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 100,000/ (1 +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 = 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50)/1.00


=99,453.58份 即: 该客户投资人 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则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其可获得99,453.58份 基金份额。 十一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活 期 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 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 并或者 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 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放期的期限为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五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 人在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该开 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原则上, 投资 者通过 代 销机构 申购 , 单个基 金 帐户单笔 最低 申购金 额 起 点为100 元 (含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50,000 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的最低 金 额为单笔20,000 元 (含 申购费)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的限 制 ,首次 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为人 民币100 元( 含申购费 ) ,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 。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5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5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5、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5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 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50份。 留存 份额不足5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6、 投资者投 资 平 安大华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时,每 期扣 款金额 最 低 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8、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在 不损 害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 申购份额 、余 额的处 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0、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时间前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 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基 金份额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费 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 示: 申购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8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本基金同笔申购在同一开放期内赎回的, 收取 0.2% 的赎回费, 且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针对其他情形 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范围内 调整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某投资人本次通过 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 ,该投资 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 =97,644.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可得到 97,644.0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且持有满一个封闭期,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0=101,7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所及 相关期 货交易 所 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 相应延长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基 金管理 人可对赎 回款项 进行延 缓支付。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 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 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 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消 除的,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公 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 及 谨慎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本基金追求基金产 品的长期、持续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同业存 单、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国债 期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 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 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一) 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 配置策 略:本 基金在资 产配置 层面主 要通过对 宏观经 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 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 势等) 、 债券 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 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和判断。 在此 基础上,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据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 水平。 同时,本 基金将 根据市 场收益率 曲线的 定位情 况和个券 的市场 收 益率 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具体的个券组 合,以期增强基金资产的获利能力。 2、债券投资策略 (1 )组合久期配置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根据操作, 具体包括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在目标久期的执行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对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及类属资产 配置的管理,以使得组合的各种风险在控制范 围之内。 (2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不同债券资产类品种收益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 通过分析各类属资产的 相对收益和风险因素, 确定不同债券种类的配置比例。 主要决策依据包括未来的 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研究和预测, 利差变动情况、 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情况和流 动性情况等。 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 判断各个债券类属的预期持有期回报, 在不 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面上, 本基金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信用水平, 在判断各 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国债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 将市场 细分为交易所国债、 交易所企业债、 银行间国 债、 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 结合 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 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 在目标久期管理的基础上, 运 用修正的均值- 方 差等模 型 , 定 期 对 投 资组 合类 属 资 产 进 行 最 优化 配置 和 调 整 ,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同时, 本基金针对债券市场所涉及行业在同样宏观周期背景下不同行业的景 气度的情 况,通 过分散 化投资和 行业预 判进行 ,具体表 现为:1)分 散化投资: 发行人涉及众多行业, 本组合将保持在各行业配置比例上的分散化结构, 避免过 度集中配 置在产 业链高 度相关的 上中下 游行业 。2)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依据对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下一阶段各行业景气度特征的研判, 确定在下 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 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提前布局景气度提升行业的债券。 (3 )息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 适当运用杠杆 息差方式 来获取 主动管 理回报, 选取具 有较好 流动性的 债券作 为杠杆 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降低组合波动率。 (4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定位情况和个券的市场 收益率情况, 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 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品种, 构建 具体的个券组合。 1)信用债投资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 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 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 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 值, 加强对企业债、 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 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 获取 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 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 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获得 较高收益。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 券兼具 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 类证券 的特性, 具有抵 御下行 风险、 分享股票 价格上 涨收益 的特点。 本基金 主要从 公司基本 面分析 、理论 定价分析、 债券发行条款、 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 综合评估可转债投资价值, 选取具有较高 价值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 本基金还将积极关注可转换债券在一、 二级市场上可能存在的价差所带来的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投资机会,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可转换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 获得稳 定收益。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 在严格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正回购, 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0% 。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 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 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 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内在 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 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2 )开 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扣除国 债期货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3 )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5)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 内,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 指数 是中证 指 数有限公 司编 制的综 合 反映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和 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 价基准。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 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 ,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 中等风险/ 收益的产 品。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 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和 配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 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 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 制)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约定,并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 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 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 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国债期货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三)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两 个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 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在开放期 内,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等风险。 4、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 的流动 性风险 。 信用 风险指 的基金 所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 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根据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 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另外, 如果 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 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放期结 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 日)3 个月的 期间。本 基金的 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至3个 月后的 对应日 前一日的 期间。 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 结束之 日次日 起至3个 月后的 对应日 前一日的 期间, 以此类 推。如该 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3 )本基金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 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 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基金经理会 对可能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 放日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 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8、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 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 但是,本 基金并 不是代 销机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没有经 代销机 构担保 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的( 包括但 不限于 未到期回 购、未 上市新 股等)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当事 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 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 开放期 内 依法 申请赎回 或 根据 基金合 同的约定 转让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不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 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的( 包括但 不限于 未到期回 购、未 上市新 股等)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华南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基金合 同》 ( 为本基 金合同 之 目的, 在此不 包括香港 、澳门 特别行 政区和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台湾地区法律)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 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 月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 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6 82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 发行金融债券; 代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外汇存款、 汇款 ; 境内境外 借款; 从事同业拆借;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 价证券; 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贸易、 非贸易结 算;办理 国内结 算;国 际结算; 外币票 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 贷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黄金进口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提供保 管箱服务; 外币兑换; 结汇、 售汇; 信用卡业 务; 经有关 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同业存 单、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 国债 期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 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开 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扣除国 债期货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3)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国 债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当期的剩余封闭期; (15)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 内,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 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 )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进行监督。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 户 等 投资所 需 账 户 。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 分 账管 理、独 立 核 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并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 具有 托管资 格 的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的 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 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规 定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 营业机构 开立 银行账 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销户、 变更工作, 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 具 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 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将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提交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定 的品种外 ,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在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证 券,估 值日不 存在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 股和配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计 量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应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当 发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B. 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遇法定 节 假日或因 其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按照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 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 本基金仍 持有流 通受限 证券的( 包括但 不限于 未到期回 购、未 上市新 股等) ,基 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 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 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户管理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基金分红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对账单及邮寄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不需 要对账 单寄送的 明确表 示下, 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资料邮寄 服务原 则上采 取邮政平 信邮寄 方式, 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 自动语 音系统 提供7×24 小时 交易情 况、基金 账户余 额、基 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 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 :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在2 个工作 日之内 对投资人 的投诉 做出回 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九、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适 用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华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平安 大 华 惠金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 件。 ( 二) 《平安大华 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