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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A(003376)

广发中债7-10年国开债指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16年9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08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指数 基金 ,其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基 金、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 12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 16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 18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 ......................................................................................... 23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 24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 34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39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 ......................................................................................... 40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44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 ......................................................................................... 46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50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 51
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 57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 60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62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 77
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 91
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3
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 .... 94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第二 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 95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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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部分 绪言
《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
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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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 说明 书: 指《 广发 中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债 券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广 发 中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债 券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广发 中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广发 中债 7-10 年期 国开 行债 券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 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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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及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 管、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 集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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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 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 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 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 人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 值:指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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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基金份额类别 :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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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分 别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51.135 % 、 15.763 % 、 15.763 % 、 9.458 % 和
7.881%的股权。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 明: 董事 长,男 ,经 济学 博士 ,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执行 董事 、党委 书记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 道德准 则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资产评 估协 会常务 理
事,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理事 会理事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第 一届上 市咨 询委员 会委 员,广 东
金融 学会 副会长 ,广 东省预 算腐 败工作 专家 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运 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机 构
间报 价系 统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曾 任财 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处 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
资公 司总 经理办 公室 主任、 总经 理助理 ,中 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会 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 辉: 副董 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 历, 现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兼任 广 发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战 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委 员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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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委 员。 曾任广 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 燕: 董事 ,女, 硕士 ,现 任广 发 证券 副总 裁、财 务总 监, 兼任广 发控 股(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 份有限 公司 监事, 监事 长。 曾任广 东广 发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部 经理、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副 总经 理、广 发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 :董 事, 男,管 理学 硕士 ,高 级 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
财务 总监 兼董事 会秘 书, 兼任 武汉 烽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 公司、 南京 烽火 藤仓光 通信 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 征信 有限公 司、 西安北 方光 通信有 限责 任公 司、武 汉烽 火普天 信息 技术有 限公 司、武 汉
市烽 视威 科技有 限公 司、武 汉光 谷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 大唐线 缆有 限公司 、 南京 烽火 星
空通 信发 展有限 公司 等公司 董事 ;兼任 武汉 烽火网 络有 限责任 公司 、武汉 烽火 信息 集成 技 术
有限 公司 、藤仓 烽火 光电材 料科 技有限 公司 、大 唐软件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公司监 事 。曾 任烽 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 卿: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现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法 定 代
表人 ,香 江集团 有限 公司总 裁。 兼任全 国政 协委 员、全 国妇 联常委 、香 江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广 东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 龙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
事。
许冬 瑾: 董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主管 药师 ,现任 康美 药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 、
副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中药协 会中 药饮片 专业 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药 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员 ,
全国 制药 装备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中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业 特
有工 种职 业技能 鉴定 工作中 药炮 制与配 置工 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准 化
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 云: 独立 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复旦大 学教 授, 兼任 宁 波
大学 特聘 教授, 上海 四维乐 马律 师事务 所兼 职律 师,绍 兴银 行独立 董事 ,海尔 施生 物医药 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
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 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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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海 平: 独立 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中 华联合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裁, 兼任 中华联 合保 险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曾任 中国人 民保 险公司 荆州 市分公 司
经理 、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湖 北省 分公司 业务 处长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 北省国 际部 总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汉 口分公 司总 经理 , 太 平保 险湖北 分公 司总经 理, 太平保 险公 司总 经 理助
理, 太平 保险公 司副 总经理 兼纪 委书记 , 民安 保险 (中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阳 光财 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符兵 :监 事会 主席, 男, 西方 经济 学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 物资集 团公 司计 划处 副 科
长, 广东 发展银 行广 州分行 支行 长、总 行资 金部 处长,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分公司 总
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 监 。
匡丽 军: 监事 ,女, 工商 管理 硕 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 科技金 融创 新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 司工 会主席 、副 总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办公室 主任 , 广州 屈臣 氏公司 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 实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总经理 , 广州 科技 风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 室
主任、董事会秘书。
吴晓 辉: 监事 ,男, 工学 硕士 ,现 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 任 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员工、副经理、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 辉: 总经 理,男 ,大 学本 科学 历 ,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瑞 元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 新与 战略发 展专 业委员 会委 员,资 产管 理业务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届 上诉 复核 委员会 委员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总 经理 兼投 资银行 上海 业务总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银行 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 :副 总经 理,男 ,硕 士 , 经济 师。 曾任 上海荣 臣集 团市 场部经 理、 广发 证券投 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 人 ,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 审核 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 方: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广发 聚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广发 稳裕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瑞 元资本 管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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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广发 制造 业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 军: 督察 长,男 ,博 士。 曾 在广 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 杨: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 原南 方证 券资
产管理部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 理 、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 江: 副总 经理, 男, 工学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兼 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 会长 及 发
展委 员会 委员。 曾在 水利部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王 予 柯 , 男 , 中 国 籍 , 经 济 学 硕 士 , 9 年 基 金 业 从 业 经 历 , 持 有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从
业 证 书 , 2007 年 1 月 至 2011 年 2 月 在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债 券 交 易 员 兼 研 究
员 , 2011 年 3 月 25 日 至 2015 年 3 月 26 日 先 后 在 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投 资 部 、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及 固 定 收 益 部 任 投 资 经 理 , 2 015 年 5 月 27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3 日 任 广 发 集 鑫 债 券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广发聚盛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8 日起
任广发安宏回报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任广发稳裕保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任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 :公 司总 经理林 传辉 ;成 员: 公 司副 总经 理易阳 方, 权益 投资总 监刘 晓龙 ,权 益 投
资一部总经理李巍,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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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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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包 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 。
内部 控制 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展 开, 对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总揽和 指
导。 内部 控制大 纲明 确了内 部控 制目标 和原 则、 内部控 制组 织体系 、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内
部控 制环 境、内 部控 制措施 等。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
绩效 评估 考核制 度、 集中交 易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信 息披 露制度 、信 息系统 管理 制度、 员
工保 密制 度、危 机处 理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在 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 务均 制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位 人员 上岗 前必须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守 ,在 授权范 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后 续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 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
监控防线。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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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 王海燕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249,828,40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 基金 托管部 门及 主要人 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5 月末 , 宁波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共 有员 工 42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 100%以 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 资格
以来 ,秉 承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的 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 境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
场形 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 管银行 中丰 富和 成熟的 产品 线。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托资 产、 QDI I资 产、股 权投 资基金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产 管
理计 划、 基金公 司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等 门类 齐全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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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至 2016 年 5 月 末 , 宁 波 银 行 共 托 管 13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410
亿元。
四、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责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从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负 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业 标
准的 、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
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 。
五、托 管业 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 内部 管理 ,保障 国家 的金 融方 针 政策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贯彻 执行, 保证 自觉 合规 依 法
经营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学 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 控体系 ,保 障业务 正常 运行, 维
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 波银 行专 业稽核 监察 部门 和资 产 托管 部内 设的审 计内 控部 门构成 。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设置 专门 审计内 控部 门,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 关法律 规
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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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一切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
督制 约必 须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到资产 托管 部所有 的部 门、岗 位
和人员。
(3) 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必须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 时修
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 须相 对独立 、适 当分开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独立 的负 责稽核 监察 部门专 责内 控制度 的
检查。
六、托 管人 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
比例 、投 资范围 、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 监督报 告, 报送中 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 ,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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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 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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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本公 司通 过在 广州、 北京 、上 海设 立 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办理 本 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 等业务 ,具 体交 易细 则 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 的要 求, 选择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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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B 座 15-18 层
负责人: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 020-66857289
经办律师:刘智、陈琛
联系人:刘智
四、 审计 基金资 产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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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6年9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 许
可[2016]208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标的指数
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如果 指数 发布 机构变 更或 停止 该指 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 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
四、 基金 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募集 方式与 募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直销。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6
年 9 月 22 日至 2016 年 9 月 23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第一
款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基 金可 在募集 期限 内继 续销售 ,直 到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旦 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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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 募集 场所
本基 金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向社 会公 开募集 。办 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的城 市 ( 网
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七、 募集 对象
本基 金募 集对 象为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 金 A 类、 C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 在符合 法律 法规且 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或者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变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
类别 的销 售等, 调整 前基金 管理 人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本 基金不 同基 金份额 类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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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十、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但 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 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25%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10%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 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如 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 的利 息为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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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0.4% )= 99, 601.59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601.59= 398.41元
认购份额= (99,601.59+ 50 )/ 1.00= 99, 651.59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 得的 利息 ,可
得到99,651.59份基金A 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 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认 购本 基 金 C 类 份额 , 该笔 认 购产 生 利息 5 元 。则 其 可得 到 的认
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5)/ 1.00 = 10,005 份
十一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
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 发售 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生效 ,而 仅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投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 告成立 后
到各 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交 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 者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除 《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每 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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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
准。 已在 基金管 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资 者不 受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但
受追 加认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最 高认 购金额 限
制。
十二 、 首次 募集 期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基金 投资 者的 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认 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归 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 资 金存 入 专 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得 动
用。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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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 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的 ,自 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 监 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 合同不 能生 效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数 额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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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场 所
本基 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 售机 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基 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 回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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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 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 额级
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含 申购 费) 人民 币; 已在 直销
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 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持有份 额减 少导致 在销 售机 构同一 交易 账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1 份基
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的 ,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本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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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 回 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申 请一 定 生效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请。申 购、 赎回的 确认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及 时查 询。因 投资 者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项义 务, 致使其 相关 权益 受损 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15%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 2 )本 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费 用 由基 金申 购 人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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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率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具体费率如下:
A 类份额
持有 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N<30 天 0.50%
30 天≤N<365 天 0.10%
365 天≤N<730 天 0.05%
N≥730 天 0
C 类份额
持有 期限(N 为日历日) 费率
1 天≤N<30 天 0.75%
N≥30 天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 ,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50% ,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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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5% )= 49, 751.24 元
申购费用= 50,000 -49,751.24= 592. 89 元
申购份额= 49, 751.24/ 1.016 =48,967.76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费率为 0.5%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967.76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 者投资 50,000 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16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 1.016= 49,212.6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 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 × 1.213= 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 121,300.00 × 0.5% = 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 121,300.00 -606.50= 1 20,693.5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7 5 %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100=1 1 0,000.00 元
赎回费用= 1 1 0,000.00 × 0.75% =825 .00 元
净赎回金额= 1 1 0,000.00 -825.00=109,175.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 万份 C 类基 金 份 额, 份额 持有 期限 10 天,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75 %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175.00 元。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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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 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 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 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
1 、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 资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正常 情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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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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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 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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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 基金 的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
但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四 、基 金份额 的转 让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具 备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条 件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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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管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与 质押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以 及登 记机 构 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 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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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通 过 指 数 化 投 资 , 争 取 在 扣 除 各 项 费 用 之 前 获 得 与 标 的 指 数 相 似 的 总 回 报 , 追 求
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国 家 开发 银行 债券, 为更 好实 现投资 目标 ,还 可以 投 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国 债、政 策性 金融债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国 债期 货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产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标
的指数 成份券和备 选成份券的 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 标的指 数
中债- 7- 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如果 指数 发布 机构变 更或 停止 该指 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 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本 基金 的标的 指
数。
四、 投资 策略
1、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
代表 性和 流动性 的成 份券和 备选 成份券 ,或 选择 非成份 券作 为替代 ,构 造与标 的指 数风险 收
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 将年化 跟踪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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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
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
易, 以降 低债券 仓位 调整的 交易 成本, 提高 投资 效率, 从而 更好地 跟踪 标的指 数, 实现投 资
目标。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和 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3 、 根 据 决 策 纪 要 , 基 金 经 理 小 组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交 由 中 央 交 易 部 执
行。
4、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5 、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绩 效 评 估 与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重 点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中债- 7- 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
若基 金标 的指 数发生 变更 ,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准 随之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维 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根 据投资 情况 和市场 惯例 调整基 金业 绩比较 基
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指数 基金 ,其 预期 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基 金、混 合基 金,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金。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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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 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本基金如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②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③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上述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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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 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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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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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 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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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 的证 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对在 交易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对 在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含 权固 定收益 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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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如遇特殊
情况 ,为 更好地 保护 投资者 的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与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可 以将本 基金 份额净 值
保留至更精确小数位并公告。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 错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 内 (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 记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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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
责任 ;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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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 净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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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
基金 份额 类别对 应的 可分配 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与 实施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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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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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从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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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金 ,需 根据 与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 协
议的 约定 向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在通 常情况 下, 指数许 可
使用 费按 前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所适应 的年 度费 率计提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
计。
基金资产平均净值 季度费率 年度费率
10 亿人民币以下
(不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
1 bp 4bp
10 亿- 20 亿人民币之间
(包括 10 亿人民币整和 20 亿人 民币整)
0.75 bp 3 bp
超过 20 亿人民币
(不包括 20 亿人民币整)
0.625 bp 2.5bp
注: 1bp= 基本点数 = 1/ 10,000= 0.01%
当 规 模 在 10 亿 元 以 下 ( 不 包 括 10 亿 元 )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4%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所适应的年度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计 费时 间从 基金 成 立日 的后 一日开 始计 算; 基金成 立的 首个 季度 费 用
按照基金成立日所在季度剩余自然日计提。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支 付方 式为 每季 度 支付 一次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付 指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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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与 基金 管理 人对指 数许 可使 用费的 费率 及支 付方 式 另
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4、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5%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 费
划付 指令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划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 日 、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 服务 费主 要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 佣 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行销 广告 费、 促销 活 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 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调 整 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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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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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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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 本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应 符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律 对 信 息 披露 的 方 式 、登 载 媒 介 、报 备 方 式 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 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采用 阿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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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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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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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董 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介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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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情 况, 包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 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除依 法在 指 定媒 介上 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 介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 、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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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
八、 暂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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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 市场 价格 受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 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 利率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其收 益水平 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的 价格 风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具 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基 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 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 不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 公 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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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 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 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 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 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 基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 因素 、经 济因素 、投 资者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 因
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②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缺陷 可能 导致 标的 指 数的 表现 与总体 市场 表现 产生差 异, 从而 使基 金 收
益发 生变 化。同 时,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不 对指 数的实 时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做
出任何承诺。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③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如 果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标的 指数停 止编 制, 或者 有 更
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或 者市 场上出 现更 加适用 于本 基金的 业
绩基 准的 指数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变更 标的 指数 和调整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 投资组 合
将随 之调 整,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将与 新标 的指 数一致 ,投 资者须 承担 此项调 整带 来的风 险
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 在跟 踪标 的指数 时由 于各 种原 因 导致 基金 的业绩 表现 与标 的指数 表现 之间 可能 产 生
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和动态最优化策略,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 的成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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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 异 ,
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 在标的指数编制中, 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 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
益率;
3)指数调整成份券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7、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可能 面临 市场 风险 、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因期 货市 场 价
格波 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约 价值 发生变 化的 风险 。基差 风险 是期货 市场 的特有 风险 之一, 是
指由 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差 的波 动,影 响套 期保 值或套 利效 果,使 之发 生意外 损益 的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一 类为 流通量 风险 ,是 指期货 合约 无法及 时以 所希望 的价 格建立 或
了结 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险 往往 是由市 场缺 乏广 度或深 度导 致的; 另一 类为资 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代 销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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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通过 之日 起五个 工作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 效之日 起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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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在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的客观因素影响情形 下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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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选 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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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并 且保 证投 资者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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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 19)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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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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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的基金份额 ,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由于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不同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金额 以及 参与清 算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分 配的 数量将 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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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暂 不设 立日 常 机构 。在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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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1 )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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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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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现 场开 会 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 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
托管 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上 述第 (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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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 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 面、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具体 方式由 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 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集人 发出 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管 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在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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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召集 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 会议人 员姓 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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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况下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
力。
(九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报监 管机关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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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通过 之日 起五个 工作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 效之日 起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情形 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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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 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 方案 ,但 在 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限 的客观 因素 影响 情形 下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因 《基 金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 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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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 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 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 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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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 王海燕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249,828,40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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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等有 价证 券;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从事 银行卡 服务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
理保 险业 务;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外汇存 、贷 款; 经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份国家 开发 银行 债券, 为更 好实 现投
资目 标, 还可以 投资 于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国债 、政策 性
金融 债、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 同业存 单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券 和 备 选 成 份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本 基 金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 备选
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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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5)本基金如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债 券总
市值的 30%;
③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国 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上述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
述限 制规 定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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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买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 遵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
议, 并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不含 本数)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 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未经 基
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不实 的业 绩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 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定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或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反馈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基 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视情 况暂 缓或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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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有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基金 投资 的合 规性 负 责, 包括 但不限 于遵 守关 联关系 等外 部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根据 《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的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是否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债券 托管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是 否及 时、准 确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否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对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未 对基 金 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 挪用基 金资 产、 未执 行 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在限 期内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对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 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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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 理 人在 具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或 者从 事 客
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 部资金 存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证明 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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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 证
券账户。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处 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报 备 , 并 在 备 案 通 过 后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管
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构 在本 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本基 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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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署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尽 可能 保证持 有二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 传 真
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 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
估值 业务 及份额 净值 计价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以约定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对在 交易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不含 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估值 ;对 在交 易所上 市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含 权固 定收益 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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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 6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先行支 付赔 偿金。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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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对
外公 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延 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非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成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负赔 偿
责任;
( 4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不可 抗力 原 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 净值 差错 处理,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 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 新的规 定执 行; 如果 行 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的 前提 下,双 方应 本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 ,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的 情况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对 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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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 每
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定 期报告 文件 应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公告 。季度 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
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对 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表 完成 当日, 以约 定方式 将有 关报 表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5 个工 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反 馈给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在 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 人在 对财务 报表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后 ,可 以出 具 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之前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可 委托基 金登 记机 构登 记 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 金募 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一 个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负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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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的要 求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 金管 理人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 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 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 上述 约定时 间外 ,如 果确 因 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 后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 期刻成 光盘 备份 ,保 存 期
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 解决方 式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应 通过 友好 协 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或 者协商 、调 解不成 的, 任何一 方
当事 人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 议受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为 本 协议 之目 的,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 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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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
记机 构、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所 持证 券的 流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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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做 出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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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 册登记 服务 ,配 备安 全 、
完善 的电 脑系统 及通 讯系统 ,准 确、及 时地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业 务、 基金份 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 务 。
二、 持有 人交易 记录 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投 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T 日 ) ,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将 于 T + 2 日 开 始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易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 应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 进行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要求打 印成 交确认 单。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应根据 在代 销网点 进行 交易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 交易 对账 单分为 季度 对账 单和 年 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 或 一
年内 所有 申购、 赎回 等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当 前账 户的余 额等 。季度 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息 定制服 务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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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开 立本 公司 基 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 地址, 可订 制电 子邮 件 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认 及相 关基 金资讯 信息 等;如 预留 手机号 码, 可订制 手
机短 信服 务,内 容包 括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 确认 等。已 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未 预留 相关资 料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 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为 每个基 金账 户提 供一 个 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凭基 金 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 改通 信地址 、电 话、电 子邮 件等信 息; 另外 还可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基 金申购 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诉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 叫中心 人工 座席 、书 信 、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和 代销 机构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务 联系方 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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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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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投 资人 可 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广 发 中 债 7 - 1 0 年 期 国 开 行 债 券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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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十 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广发 中债 7 -1 0 年期 国开 行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 《广 发中 债 7 -1 0 年期 国开 行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四 ) 《广 发中 债 7 -1 0 年期 国开 行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五 )法 律意见 书
(六 )基 金管理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基 金托管 人业 务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